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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质押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合同示范文本 | Excellent Model Text 资料编码:CYKJ-FW-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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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质押合同
用户指南:该合同资料适用于合作中分清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定义违约行为,实现在法律范围内保护守
约方,并且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责任,使损失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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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
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
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
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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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
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______(币别)
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仟元整,贷款期限自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
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元。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
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
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
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
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
甲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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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
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
抵消。
第七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
在 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
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
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
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 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
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
一种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
款单。
第十条 质押登记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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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权
利出质登记手续。
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
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15日内到有
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质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
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
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
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质
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
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
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
二、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
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
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三、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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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
物及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
第十二条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致
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承
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
约:
1.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根
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出质
人负有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
多项措施:
1.解除与出质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
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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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
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
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出质人在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
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
享有的债权与质押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费及质物的保险、运输、
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出
质人支付或偿付。
第十四条 权利放弃
质权人给予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
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质权人
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质权
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出质人在本
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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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
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
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
力。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
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
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
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
决。
2.由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
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