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三重市碧華國民小學課務編配小組組織辦法
( 校務會議通過後修正)
壹、 依據:83 年台灣省頒布「台灣省各縣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分鐘數」及
90北府教學字第228906號函辦理。 北府教學字第0930373069 號函。
貳、 目的:為協助落實教學正常化、公平編配全校課務,考量本校特性需求不同,依本
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之各學年總學習節數,並按「課程需求總量管制」之
精神,特訂定本組織辦法。
參、 組織成員:教務主任為當然代表人選、教學組長,另選(推)舉行政代表含其他處室
主任三位與組長三人、各年段代表各一人(含一到六年段及科任各一人)教
師會代表一人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共計十七人。
肆、 本組織代表每年 5 月底前按前項規定選(推)舉產生,任期為一年自每年 5 月選舉後
起至翌年 4 月止,連選(推)舉得連任。
伍、 工作執掌:
一、訂定教師(含兼任行政之教師)之授課節數及編配事宜。
二、訂定全校編餘節數之運用(減課)原則。
三、校內職務調動積分表之修訂。
四、其他課務(職務)編配相關事宜。
陸、 本組織由教務主任籌組與召集會議,但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開會時,教務主任
應召開臨時代表會議。本組織開會時,以教務主任為會議當然主席,因故無法主持
時,由委員互推一名為主席。
柒、 本組織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相關議案須經出席代表二分之一
以上之同意決行之。
捌、 實施辦法
一、 授課時數:
(一)按下學年度(預估)班級數及課程結構算出每週總節數,各職務(主任、
組長、級任、科任)悉以北縣教育局法令規定之時數排定,先以各職務之
最低下限排起,節數不足時由最低下限節數酌加節數核算總節數(
校務會議),並換算出可減課節數後,扣除各特定職務減課節數,次將所餘
減課節數平均分配至各職務或社團指導減課。
(二)授課、減課與教師志願積分表部份,由課務編配小組議決後,報請校長核
定後實施。
二、 各年級科任任課之領域,由教務處依當年度實際情況公布之。
三、 教師職務分配應於每年五月底前作業,其由教務處依照教師志願積分表排定。
四、 教師應於五月中旬繳交積分表,如相關資料正本以為各處室審查(服務年資由
輔導室、考績積分由總務處、獎懲積分由訓導處、進修積分與積分總計由教務
處審核),對積分有疑慮者,於六月中旬完成複查,詳細作業日期由教務處公
布。
五、 教師職務分配作業部分,得酌予保留部分缺額,作為行政裁量部分(係為連續
任滿兩年以上組長、有同仁特殊情況或因專才、專長任教業務、社團、行政任
務考量),若為個人因素由當事人〈附証明〉,行政因素則由該處室主任提出報
告書,交由教務處彙整草案,呈校長核定後公布。
六、 主任依法由校長遴聘,組長由主任於公開作業前遴選,不足部分開缺,供教師
填選。一組長職有多位人選時,由主任依其工作特質考量,擇一擔任。如組長
仍有出缺時,請參與積分志願作業(二、四、六、科任學年)老師中,按照
「遴荐原則」產生若干名組長人選,讓該處室主任遴選後,由校長裁定。「遴
荐原則」:適用於產生組長或學年主任人選時
(一) 排除原則:同仁有身體不適、懷孕、個人因素…等可檢具確切證明者,得
以豁免免任。
(二) 比例原則:曾任該職務(含組長或學年主任)滿一年,得優先豁免免任。
(三) 優先原則:新進本校教師(含縣內、外調動,公費,教師甄試等正式新進
教師)優先考量適用組長(不含學年主任)。
原公平原則排除( 校務會議)
七、 特教班教師,由輔導室主任遴選。
八、 二、四、六年級導師,依一、三、五年級原班級任優先直升考量;科任直升
(兩年一任)( 校務會議);若不直升時,需於作業前預先提出報告書敘
明理由,經校長核可後,始可繳交志願積分表,參與教師職級務積分作業。
九、 專長科任編配:專長領域之認定由教務處依據校內教師專長提出課編小
組會議複核後公布)
十、 其餘之課務依積分高低選填,積分相同者,按年齡◎本校年資◎年資◎獎勵◎
特定職務加分之高低決定順位,若再相同者,抽籤決定。
十一、 各級、科任缺額依照縣府核定之班級數而訂定,若因故班級數有所增減更動,
則委由教務處按志願與積分之高低,依序調整之。
十二、 代理教師之職務、課務,由教務處會同其他三處室主任參酌其意願、經歷、專
長分配。
十三、 如有確實不適合擔任科任或級任之情事教師,得由教務主任報請校長處理。
玖、 本組織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
拾、 本組織之行政工作,由教務處主辦,其他相關單位協辦。
拾壹、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可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拾貳、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一)臺北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台北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北府教學字第0930373069 號函修訂頒布
學校規模 主任 組長 級任教師 科任教師
十二班以下 6-9 15-17 20-23 21-25
十三至廿四班 6-8 12-15 20-23 21-25
廿五至四十八班 4-6 12-15 20-23 21-25
四十九至五十九班 4-6 10-12 20-23 21-25
六十至九十九班 2-4 10-12 20-23 21-25
一百班以上 2-4 6-9 20-23 21-25
一、各校應成立「課務編配小組」處理本案之相關規定,並擬訂課務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各教師授課節數,由各校課務編配小組依上述授課時數規定,就全校班級數及教師人數,參酌實際
情形妥為安排;倘有編餘節數,全校協辦事務之項目及其酌減節數除依相關規定外,由各校課務編
配小組討論訂定,必要時得不受最低授課時數之限,惟總授課時數不得低於兩節。
三、本授課時數係依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相關規定設計。
四、為考量各校特性、需求不同,除本案外建議各校依「課程需求總量管制」之精神,由課務編配小組
依本表分別計算主任、組長授課總時數後,分別調整主任、組長之授課時數,並配合九年一貫課程
綱要之精神,彈性安排上課時數,但授課時數仍不得低於兩節。
五、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行政需要由級任教師兼任之,若組長由級任
教師兼任者,其授課時數依級任教師授課標準酌減二至四節。
六、教師兼任午餐教師,其每週授課節數,在36 班以下者得比照組長;在37~48班為8 節;49~59 班為
6 節;60~99 班為4~5 節;100 班以上為4 節。
七、各校應於每年五月中旬前,依據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相關規定及本授課節數表,擬訂各校教師每週授
課時數,教務處應於開學後半個月內將全校教師之個人授課節數、全校授課節數統計表、編餘節數
分配總表,公告於各校網頁。
八、本表之級任教師授課時數不含導師時間。
九、本表所指學校規模不含普通班級外之其他特殊性班級。
十、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訂之。
臺北縣三重市碧華國民小學九十八學年度校內職務調動積分表
姓名 性別 出生 民國 年 月 日
1.( )到本校
就職日
年 月 日
專
長
2.( )
原擔任職務:
□級任 □科任 □行政
基
本
資
料
科任
暫訂科任:英語(7 )人、資訊(2)人、藝文(7 )人:【音 4+美 3 】、自然(8 )人、
社會(2)人(高年級)(依 97 學年度 3~4 月班級數 86 班估)
積分項目 積分內容 給分標準
教師自填
得分或減分
審查
教 師( )年 每滿一年給 1 分
學年主任( )年 每滿一年給 2 分
組 長( )年 每滿一年給 2 分
服務年資
(最高 20 分)
【在本校實際擔任】
主 任( )年 每滿一年給 3 分
【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考列四條第一款者( )年 每一年給 2 分
考列四條第二款者( )年 每一年給 1 分
最近三年
在本校
考績積分
考列四條第三款者( )年 不予給分
【輔導室】
人事室提供
資料,輔導
室彙整審核
校內獎狀( )次 每次給 分
校內感謝狀( )次 每次給 分
【縣級以上獎勵】 獎 狀( )次 每一張給 1 分
【訓導處】
【獎懲】 嘉 獎( )次 每次給 1 分
記 功( )次 每次給 3 分
記 大 功( )次 每次給 9 分
申 誡( )次 每次減 1 分
記 過( )次 每次減 3 分
最近一年
獎懲積分
(最高 12 分)
(97/5/11-
-98/5/10)
記 大 過( )次 每次減 9 分
人事室提供
資料,人事
協辦審核
積
分
核
算
最近一年
進修積分
(最高 15 分)
進修研習持有證明者(97/5/11-98/05/10)
(若有進修學分證明書不計分,上班時間參加之
研習時數須折半計算)
每 1 小時給 分
【教務處】
積 分 總 計
【教務處】
附
記
◎一、三、五年級級任如直升者,不必填寫本單,全學年合填一份原班直升表;科任教師直升者,不填積分表,
如放棄直升者請填積分表。如不直升者,請提說明書敘明理由送交教務處轉會校長。
◎組長如要異動,請先知會該處室主任。
◎請於 5 月 15-18 日送審交表,5 月 20 日公開分發,未交表者以 0 分計算分發,職級務分配結果於 5 月 27 日前公
告。
填表人: 教務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