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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苗法的推行及其社会效果
方 志 远
青苗法是在北宋两个公认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一,商品货币经济发展,高利贷资本活
跃;二,国家财政每下愈况,发生严重危机。包括青苗法在内的王安石变法的全部内容,均
受上述背景的制约。
宋神宗熙宁二年 (1069)九月,王安石主持的制置三司条例司制定了常平新法,即青苗
法。每年春、夏两次将常平广惠仓储借贷于民,夏、秋随二税归还。青苗法的原则是:听民
自愿请贷,不得抑配;目的是:抑制兼并,解除民户受高利贷盘剥之苦, “而公家无所利其
入”。经神宗批准,先于京东、河北、淮南三路试行,同年十一月,推广于其他诸路。①一
场被后人称为中国封建金融史上重要一页,由政府进行的全国范围的借贷活动就此开始。但
是,从青苗法推行之时起,其性质就已发生变化,无论是放贷原则,还是收纳办法,均与初
定时的法令大相径庭。
问题首先发生在河北。据时任河北安抚使的韩琦所言: “准转运及提举常平广惠仓司
牒,给青苗钱须十户以上为一保,三等以上为甲头。每户支钱,第五等及客户 毋 得 过千五
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余钱委本县量度,增给三等以
上。更有余钱,坊郭户有物业抵当愿请钱者,五家为一保,依青苗例支借。诸县不得避出入
之频,致诸人扇摇人户,却称不愿请领。如不愿请领即具结罪状,入马递甲。”②右正言李
常等亦云,河北提举常平王广廉, “近至京师,倡言青苗新 法。已晓 谕 河 北,取 三 分 之
利。”③在青苗法的制定过程中,除苏辙、司马光等就法令本身提出过质疑外,未见其他反
对意见。韩琦、李常等人可以说是青苗法试行后最早的批评者。批评集中在不管民户是否情
愿,均按户等摊派,并令出息三分。河北是青苗法的试行地区,王广廉又是青苗法的倡导人
之一,因此,如何处理在河北出现的偏差,实决定着青苗法的发展方向。
本来,一项新法在实施中出现某些偏差,并不足以为怪,但主持变法的王安石及其助手
们对此却采取了看来轻率实则早有准备的对策。他们虽然声称要对违令抑配者加以惩处,却又
极力为之进行辩护。王安石在和神宗讨论韩琦奏疏时,先是轻描淡写地敷衍道:“抑配诚恐有
之,然俟其有此,严行绌责一二人,则此弊自绝。"继而声称, “臣以为此事至小,利害亦
易明。直使州郡抑配,上户依散十五贯钱,又必令出二分息则一户所赔止三贯钱,因以广常
储蓄以待百姓凶荒,则比前代科百姓出米为义仓未为不善。”④在回答曾公立关于青苗征息
① 宋会要辑稿 食货四, 青苗·。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青苗 。
③ 历代名臣奏议》卷265。
④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青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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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责时,只字不及条例司 “公家无所利其入”的许诺,却提出有官吏之俸,辇运之费,水
旱之逋,鼠雀之耗进行反诘: “无二分之息可乎?”①条例司也以 “周礼泉府之官,民之贷
者取息有至二十而五”,来为河北取三分息寻找历史依据。②王安石和条例司的态度,不啻
向朝野宣布:河北路抑配青苗钱及取三分之息,并非王广廉擅改原法,而是在中央的授意和
支持下进行的。因而,尽管在熙宁三年正月就诏令禁止抑配,但人们却普遍认为是因 “言者
交攻不已,朝廷不得已,乃降此诏”。⑧这就产生了两方面的后果,一是鼓励各地提举及州
县官继续按户等强行抑配收息,二是引起人们对新法的不信任。对青苗法的批评也随着该法
在各地的推广而趋于激烈。
对于青苗法推行时曾有抑配现象,论者并无异议,但对于抑配程度的估计,则 分 歧 甚
大,并以此决定对青苗法的评价。平心而论,要在九百年后全面地考索出何时何地曾采取过
何种方式抑配青苗钱,是不可能的。 但是,就现有材料加以分析,推断青苗法的抑配是否
带有普遍性,却是客观评价青苗法所必需。在作者所见到的材料中,可以确定实行过抑 配
的地区,除河北路外,还有京东路。欧阳修在熙宁三年夏连上-:th子,极言 “提 举 管 句 等
官,往来催促,必须尽钱依散而后止”。④张方平则言应天府(属京东路,治今河南商丘)每
年额散青苗钱八万三千六百余贯, “每年两限,家到户至。科校督迫,无有已时。”⑤淮南
路:熙宁三年九月,陆佃应举入京,王安石问以新政,佃日: “法非不善,但推行不能如初
意,还为扰民。如青苗者。”⑥神宗也说: “闻淮南路推行新法,多有背戾。役钱则下户太
重,常平惟务多散,更不出榜召人情愿,有用等第敷钱与民”。⑦两浙路.:熙宁四年,郑獬
言其于杭州曾张榜召民,贷青苗钱,累月而无一人至,常、润、苏、秀诸郡亦然。 “近日提
举官入境,所过诸郡方以次支散,且将及杭州,杭民闻之,皆相告以为忧。张榜 累 月 而 无
一 人愿清,一 日提举官入境,则郡县更相希合,举民以与之。此非强民而何?”⑧陕西路,
熙宁三年五月,条例司奏陕西转运副使陈绎 “不依条案治部内抑配青苗 钱 官吏”。⑨京 西
路:司马光在奏疏和给王安石的书信中,均直言西京洛阳等地, “不问民之贫富,各随户等
抑配与之”。⑩在天子脚下的开封府界,熙宁五年四月,神宗批问中书: “闻本府违法,并
不召人情愿请领,却将逐色行人等地配率”。⑩另外,在江南西路、福建路、广南西路,也
有抑配的迹象。其他各路的情况,与试点的河北、京东、淮南当也不会相距太远。
上述批评强行抑配青苗钱的官员中,除韩琦、司马光被视为死硬的反对派外,欧阳修为
人素称 “诚”、 “一”,郑獬、张方平均以直言闻名。陆佃是王安石的高足,其言当更非虚
构。即使韩琦、司马光,也仍以事实为依据,新法主持者对此并不否认。尽管有些地区确是
临川集》卷73, “答曾公立书”。
宋会要辑稿 食货四, “青苗”。
《续资治通鉴》卷67。
《欧阳文忠公集》卷114, “论青苗二扎子”。
《续资治通鉴长编》 (以下简称 长编》)卷277。
《宋史》卷343, “陆佃传”。
长编 卷252。
《历代名臣奏议》卷267。
《长编》卷221。
《司马温公文集》卷7, “乞罢条例司常平使书 ,卷1O, “与王介甫第二书”。
长编》卷232。
① ② ⑧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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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榜于衙,听民请贷,但按户等抑配实带有普遍性,是事物的主流。熙宁七年,著作佐郎黄
颜上疏: “给纳青苗钱谷,乞明立条约,使州县官吏,视年之丰荒,合请数给散,毋以元散
数为额。”①既然有定额, 自然必须抑配, 或是将请贷未尽者进行抑配。分终熙丰新法相
始定额不仅没有废除, 却一再核定。如元丰六年, 户部就奏准重定青苗钱散敛岁额,每年
当散一千一百零三万七千七百七十二 (贯、石、匹、两),敛一千三百九十六万五千四百五
十九 (贯、石、匹、两)②,利息与王安石熙宁七年所说的每岁收青苗利息三百万贯基本吻
合。
为了多散青苗钱,北宋政府采取了两条辅助性措施。一是在不断发布禁止抑配的官样法
令的同时,对 “违条抑配”的官员,不仅不行黜责,却一再加官晋级,而对于青苗法稍持异
议者,则尽行贬谪。二是通过赐、借内藏库钱、交子钱、免役宽剩钱、和籴绸绢息钱、三司
钱以及拍卖广惠仓田和度僧牒等办法,来增加青苗本钱。从熙宁二年九月青苗法始定至元丰
初,青苗本钱由开始的一千五百万增加到近三千万。③
多散青苗钱的日的,在于多收息钱。如果说从自愿请贷到强行抑配是青苗法推行过程中
的变化,那么收纳息钱,则是青苗法酝酿时就确定的出发点。王安石和吕惠卿曾议定出息二
分的原则,但因苏辙的反对而未写入条令。为了避免引起争议,后来条例司所定青苗法和神
宗颁布此法的诏令均无收息一项,仅强调 “皆以为民,,。④及至实施时,各路提 举 官 则 根
据王安石等人的意旨,征收息钱,然后由条例司加以认可。后来,神宗在无意中透露了推行
青苗法的目的。熙宁九年,中书门下请于民有缓急时贷予常平钱谷,神宗则认为这样做 “甚
不副元法国之财用取具本意”。⑤ “国之财用取具”,即对青苗息钱的追逐,实为左右青苗
法的决定因素。青苗法推行过程中的一切弊端,几乎皆由此而出。
青苗法推行的实际情况是:按户等进行定额依散,每年散敛两次,每次收息=至三分。
其性质,则是如能坚持民户自愿请贷的原则,当然属于国家与民户间的信贷关系,一旦演变
为普遍性抑配,则应属超经济的强制。北宋户等的划分,主要是依据民户土地财产的多寡,
因而按户等定额抑配,强令出息,实与财产税无异。关于青苗法的这方面性质,时人亦有论
列。韩琦认为是 “官放息钱”⑥,却未能说明其强制性,苏辙认为是抑富人而济贫民⑦,却
忽视了它的普遍性,陈舜俞则认为是让民户 “终身及世世每岁两输息钱,无有穷已,是别为
一 赋”⑧。从而接近了事情的真象。近来一些研究者也有类似说法。但是,从青苗法的形态
来看,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财产税,它还只是形成中的、或者说是变相的财产税。就立法而
言,尽管各地多已颁布按户等抑配的法令,但中央却并无明确的条例,还时时迫于各方面的
反对而下令禁止抑配,就施行情况而言,尽管抑配是主流,但仍有部分地区坚持让民户自愿
① (<长编 卷254。
② 长编 》卷332。
③ 按熙宁七年九月,为避免库藏空虚,令青苗钱一半留存,一半穰散。元丰四年谈散一千三百万,本钱总数 当为=
千六百万左右。元丰五年调出八百万存于元丰库,以支付对西夏的战争,而元丰六年仍僚散一 千一百余万。可见
元丰四、五年间,本钱总数已达三千万。
④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 青苗 。
@ 长编》卷272。
⑥ (《宋会要辑稿》食贷四,。青苗 。
⑦ 栾城集 ·三集》卷 8, “诗病五事”。
⑧ 宋史》卷331, “陈舜俞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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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贷。尤其重要的是,青苗本钱和息钱尚未最终分离,即息钱一般还是随本钱交纳,因而与
宋代的曲钱、身丁盐钱等财产税、人丁税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但据李常所言,有的州县 “敛
常平钱,实不出本,勒民出息”。①这虽然只是极个别的情况,却预示着青 苗 法 的发展趋
势。在北宋财政窘迫、聚敛泛滥之际,限于常平本钱的不足,苦于依散手续的繁琐,青苗法
演变为本钱不出,按户等勒取息钱,即演变为完全意义上的财产税,实为期 不 远。比起 曲
钱、茶钱、盐钱,青苗钱本息的收纳有更为严格的规定:五至十户为一保,三等以上户充甲
头,一户失纳,合保共赔,客户与主户共保,客户失陷,主户代赔;除原有的诸路转运使、
提点刑狱及州县官吏外,还于各路设提举管当官专理青苗钱的散敛。条例司于 此 也 甚 为自
得: “自来预买绸绢及给青苗、蚕盐,其关防法未能备具如此”。②
青苗法这样一项变相的财产税,在推行之际,据记载竟有不少地区出现下户争相请贷的
情况,其原因当是 多 方 面的。一、按官方规定,青苗钱年息为四至六分,比起息钱倍称的
私人高利 贷,息 率 确 低一些,这对于那些急于得到贷款的民户来说,自然是求之不得的。
二、从人们的心理状况来说,官府主动借贷,自然比向私人请贷要好,可以不看债 主 的 脸
色,不欠人情债,尽管实际情况并不如此。三、更为主要的是,在布未下机、谷未离场、就
已非己有的沉重压榨下,许多人是为救燃眉之急。况且,有人本来就打算只借不还。在我国
封建社会,民户常常用拖欠、逋逃等方式来对抗官府的催租逼赋,指望在老皇帝死去,新皇
帝继位或其他大赦时将逋欠一笔勾消,这是长时期以来人民在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中
所形成的社会心理。孙觉在考察了开封府界州县青苗钱散敛情况后,对此有颇入情理的说明;
“府界之民,居近辇毂,狃于幸恩曲赦。夏秋二税、贷粮之类,蠲放倚阁,岁率有之,故水
早灾伤一二,即已放免七八矣。今青苗本钱,虽闻多已依散,然人情循习故常,冀幸终见蠲
免。”⑧苏辙则说: “小民无知,不顾后患,闻官中支散青苗,竞欲请领。钱一入手,费用
横生,酒食浮费,取快一时。及至纳官,贱卖米粟,浸及田宅,以至破家。”④
由于青苗法的推行所引起的各种反应,如民心骚动,官本亏陷,以及反对派的批评和抵
制,条例司内部在一些问题上意见的分歧等,王安石等人曾试图对青苗法进行某些修改。如
熙宁三年四月,条例司即请不拘次数,只要民间有所缓急,即可听任请贷⑤;七年七月,知
谏院邓润甫请每岁散敛一次,年息二分⑥;同年八月,参知政事吕惠卿请重申民户交纳青苗
本息时,不拘交钱,粮、银、绢、布,听民自便⑦。这些 见,有的被局部采纳,但也只是
延缓却不可能改变青苗法向财产税转化的趋势。
(二 )
如果简略地回顾一下北宋以前几个主要朝代在商品货币经济发展、但国家财政却发生困
难时所采取的经济措施,并对北宋经济政策的发展趋势作一扫描,就不难看出,青苗法之向
① 宋史》卷344, 李常传 。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 青苗 。
③ 历代名臣奏议》卷266。
④ 栾城集》卷38, “申三省请罢青苗状”。
⑤ 《长编》卷210。
⑥ 长编》卷254。
⑦ 长编》卷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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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演变,实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西汉因文景时实行经济放任政策,出现了 “举世舍农桑、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
游手为巧充盈都邑,治本者少游食者众, 商邑翼翼, 四方是极”①的局面。武帝时 对匈奴
的连年战争,尤其是统治阶级的肆意挥霍,致使府藏空虚,入不敷出。因此,在东阳咸阳、
桑弘羊等人的主持下, 制定了盐钱官营、平准均输、算缗告缗等一系列抑商政策,并严格
限制高利贷的息率,取得了抑商和增收两方面的效果,为后世提供了在商品货币 经 济发 展
时解决财政危机的经验。王莽在频繁地进行纷纷扰扰的改制的同时, “令市官收贱卖贵,赊
贷于民,收息月百三”,由政府直接参予高利贷活动,攫取高额利息,较桑弘羊等更进了一
步。②唐后期,实行榷茶、榷盐、榷酤等官卖政策,以增加财政收入,并在长安、万年两县
官置本钱,配勒民户,以收息钱,开了抑配取息之端。③张平叔还提出了按口依散食盐、征
收盐钱的主张,后在五代付诸实施,并为宋、元、明所继承,成为盐不出而收钱如故的人丁
税。
北宋建立以后,一方面继承了唐末五代几乎所有的正赋杂税,另一方面,又奉行 “不立
田制”、 “不抑兼并”的统治方针,听任自然经济的自然发展。如王安石所说,“一切因任自
然之理势,而精神之运,有所不加,名实之间,有所不察”。④从而出现 了这 样 的社会状
况:一方面是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无论是农业、手工业,还是国内商品流通、对外市舶贸
易的发展,均大大超过以往任何时代,致使不少学者认为北宋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生乃至
发达时期。另一方面,则是社会财富大量流入私家巨富之手,中央集权的经济基础薄弱。如秦
观所言, “本朝承平百年,田畴邸第,莫为限量;衣食器皿,靡有约束;俯仰如意,豪气浸
生,货贿充盈,侈心自动。于是大农富商,或从僮骑、带刀剑以武断于乡曲;毕弋渔猎、声伎
之奉,拟于王侯。而一邑之财,十五六入于私家矣。”⑤这就对北宋的经济政策产生了两方
面的影响:一是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北宋继承于五代的一些禁榷政策一度有所松弛,如榷
茶、榷酒等已在局部地区废除。二是为了应付 日益严重的财政困难,自仁宗庆历始,极力寻
求削减开支和增加收入的办法。但是,削减开支的主张一开始就遭到来自军队和官僚集团内
部的强烈反对,而增加收入则可以继续满足统治阶级挥霍享受的需要。因此,采取各种手段
聚敛搜括,就成了北宋中后期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熙宁九年,张方平即言: “庆历以后,
财利之入,至三倍于景德之时,而用计之费更称不赡。”⑥
从上述中可以看出这样一条规律,每当国家财政发生困难、商品经济发展并开始冲击自
然经济时,封建统治者总是通过禁榷、加赋等超经济手段来增加财政收入,抑制商品经济的
发展。青苗法正是顺着这一规律,应解决财政危机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以致哲宗元祜初,
司马光执政,在是否废除青苗法的问题上,也显得举棋不定。曾经强烈反对过新法的程颐、
①
②
⑨
④
⑤
⑥
王符 潜夫论》卷3, “浮侈”。
汉书》卷99中,“王莽传 。
新唐书》卷55,食货五
《临川集》卷41, “本朝百年无事扎子”。
淮海集》卷15, “财用”上。
长编》卷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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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颢兄弟和范纯仁等,亦为废除青苗法而懊悔不已,甚至主张重行之。①其原因则由赵元锡
说了出来: “比岁以来,物力凋弊甚于熙宁元丰之间,至人心复思青苗之法。”②
可见,青苗法之向财产税的演变,并非依王安石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作为新法的
主要倡导人和领导者,王安石的经济思想,仍然不能不对青苗法性质的变化产生影响。
关于王安石的经济思想,已有许多学者作了专门研究,但往往只是注意了王安石思想的
总体性而忽视了它的阶段性,只是作了静态的而未作动态的分析。在担任地方长吏期间,由
于有较多机会接触下层民众,王安石在考虑问题时也多从 “民生”出发,其经济思想表现为
对人民疾苦的深切同情和对国家禁榷聚敛政策的强烈不满。这在他的前期书文中多有反映。
历来为论者所重视的 “议茶法” (作于嘉祜四年提点江东刑狱时),集中反映了王安石前期
对禁榷政策的态度: “国家罢榷茶之法,而使民得自贩,于方今实为便,于古义实为宜。而
有非之者,盖聚歙之臣,将尽财利于毫末之间。”“昔桑弘羊兴榷雌之议,当时以为财用恃此
而给,万世不可易者。然至霍光不学无术之人,遂能屈其论而罢其法,盖义之胜利久矣。”
③在那篇著名的 “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王安石又将其理财思想概括为 “因天下之力以生
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④这时王安石刚刚就任京职,可以说是同时考虑到
国计和民生两方面的需要。一旦柄政,面对着 “天下财用,窘急无余”的局面,王安石更多
考虑的是国计而不是民生了。于是一系列官卖聚敛措施应时而生。除新法的主要内容外,又
变更矾法实行官营,岁入由熙宁元年的三万六千余缗增加到元丰六年 的 三 十 三 万 七 千余
缗⑤,变更盐法,解盐收归官卖,并命蹇周辅、卢秉于两浙、福建、江西等路抑配食盐⑥;
⑦变更茶法,在成都府等路重行榷茶,扩大和籴范围,于两浙路置和籴仓,立敛散法,强买
民间绢、布⑥,官卖历本,强行抑配。⑨国家对一切经济领域实行干预,向一切可能搜刮到
财富的领域开刀。无怪乎数百年后的赵翼也感到这是 “取财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⑩
聂崇歧先生在论及募役法时指出: “其法并非专为解除人民役祸,实为藉此充裕库藏,
⋯ ⋯ 故司马光等反对下户出钱,不顾也,虽知下户困于役钱,不恤也。一般热中之徒,窥知
其隐,因之竟以剖刻为能。免役钱额唯恐不高,宽剩钱唯恐不足。”⑩在青苗法问题上也有
类于此。当司马光指责抑配青苗钱实为征利,王安石则认为, “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⑩
当有人指出民户负担过重,王安石则认为, “今税额不为重,·但兼并侵牟耳”。⑩当神宗问
及浙西上户有一户出助役、青苗利息达六百贯者,王安石则认为: “陛下但不以此钱供苑圃
长编》卷384。
长编》卷461。
《l晦川集》卷7O。
临川集 卷39。
《长编》卷341。
续资治通鉴》卷66’ 《长编 卷327。
续资治通鉴 卷7l。
长编 卷247。
长编 卷303。
廿二史刳记》卷25, “宋制禄之厚”。
宋役法述》,载见聂著 《宋史丛考 。
临JII集》卷73, “答司马谏议书”。
长编 卷223。
① ⑦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⑩ 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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陂池侈服之费,多取之不为虐也”;① “人主能以尧舜之政泽其民,虽竭天下之力 以奉 乘
舆,不为过当”。②对于大户的兼并,王安石则一贯主张进行干预和打击。但前期是因为大
户的兼并加深了下户的苦难,而执政以后,则是因为大户的兼并损害了政府的经济利益。在
国计和民生这一天平上,王安石随着地位的变化越来越重视国计而漠视民生,所谓 “为天下
理财”,实质上是 “为天子聚财”。王安石在青苗法问题上超越前人的地方,在于将商品信
贷手段与封建经济一统化政策结合起来,以达到增收和抑商的目的。
(三 )
青苗法的推行,产生了两个直接效果。一是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对解决庆历以来日益严
重的财政危机起了重要作用。据王安石所言,每年青苗利息约三百万贯,相当于全国二税总
额的百分之六,为同一时期市舶收入的五倍,与庆历时一年超支额约等。⑧故神宗早在熙宁
三年青苗法推行不久就得意地对司马光说: “青苗已有显效”。④二是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
私人高利贷的活动,对于维护北宋政权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起了一定作用。可以说,王安石
及其助手们推行青苗法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基本实现了。青苗法至今为人们所称道,原因也在
于此。但需要指出的是,青苗法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时,却加重了对人民的剥削,加剧了政
府与民户的对立,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在干预和限制私人高利贷活动的同时,却影响了商
品信贷关系的正常发展,从而使高利贷的消极作用更为突出。
在一般情况下,按户等依散青苗钱并以二分收息,五个户等的主户每年须纳息钱三百至
三千文不等,或折合纳米五斗至五石,这个数字相当于当时五至五十亩田所纳的秋粮,或半
丁至五丁所纳的身丁税。⑤孙觉曾指出, “下户所有之田,不能百亩,所出几何?而租赋之
外,更纳青苗钱或至数石,则所余无几矣”。⑥如果充分考虑青苗钱收纳时的具体情况,就
更加严重了。王岩叟在元枯初曾专论此事: “说者日,二分之息甚轻耳,曾不知官缗不可坐
而得也。凡当请时,保长之籍姓名也,甲头之团甲也,手书之点等第也,其城郭之往来也,
其门户之经由也,其主库者之出纳也,皆人情之所不能尽禁也;钞引也,头子钱也,公而不
可无者也,通而会之,不知几分之息也。复自起催,则吏在门矣,数数饮食之赂遗也,而苟
以免追呼,积日累久,又不知几分之息也。又有违期而必至于追呼者,追呼既至, 而 必 鞭
挞,鞭达既已,而必荷校者,要其所耗,又不知几分之息也。复有给陈粟腐麦以与之,而使
之偿善价者,论其所折,又不知几分之息也。”⑦论者多不以此经意,斥为反对派之诬谤,
实则皆可从其他材料中取得旁证。如司马光所言,京西、陕西一带,民户春得陈米一石,夏纳
① 《长鳙 卷237。
② 续资治通鉴》卷69。
⑨ 据 文献通考》卷四,田制四,熙宁十年二税总额为五千=百万,卷22,国J{j考,英宗治平时市舶岁 入 人 十 万
贯。 又按张方平 论国计出纳事》,庆历时岁出比岁入多三百万贯。
④ 长编》卷214。
⑤ 据蔡美彪等 《中国通史》第五册,宋代北方各地中等田亩产约一石,输官税一斗,两浙亦然。漳、泉一带。 每丁
每岁纳身丁税八斗左右。
⑥ 《历代名臣奏议》卷266。
⑦ 长编 卷376。
1 9 8 8年第6期
新麦一石八斗七升五合,其息率与私人高利贷已相差无几。①尽管王安石等人一再否认青苗
法等给人民增加的负担,而当交陆入寇,揭露布于通衢,声称青苗助役法 “穷困生民,我今
出兵,欲相拯济”时,王安石即代神宗草诏,承认 “编户极困诛求”的事实,表示 “已戒使
人,具宣恩旨,暴征横赋,到即蠲除。”②
青苗钱抑配以后,连本带息,下户往往无力偿还,大户即便有力,也多故意拖欠,这就
使官府处于进退维谷的地位。正如苏辙所指出的那样,“敛之则结怨于民,舍之则官将何赖”?
⑧对此,北宋政府采用的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为避免结怨于民,将无法偿还的青苗本息予
以蠲免。如熙宁四年十二月,因 “诸路民欠贷粮积日已久,岁催索无已时”,而蠲免民户所欠
贷粮,计米一百六十六万石,钱十一万缗,其中即有青苗钱。④但是,如果屡放屡蠲,则不
仅不能增加收入,反倒使官本亏陷。于是有第二种办法,将一时无法收纳的青 苗 本 息 “倚
阁”,即暂时缓交。如熙宁七年.}一月,因河北欠收,命四等户以下青苗钱倚阁⑤;八年十
二月,从司农寺丞唐义向之请,允河东路灾区青苗钱倚阁,并让其他地区依此办理。⑥但如
欧阳修所说, “若连遇三两料水旱,则青苗钱积压拖欠数多。若才遇丰熟,却须一并催纳,
则农民永无丰岁矣。”⑦为了保证官府的收入,则顾不得结怨于民了。因此第三,最经常的
.办法,是责令随两税交纳青苗钱,期于尽取。于是科校督迫,无有已时。对于官督之弊,王
安石早年为鄞县知县时就曾予以抨击。⑧三十多年后,郑獬却为官逼青苗钱疾呼: “ (青苗
本息)必期于尽取也。必期尽取,则非酷吏苛法不能行。于是鞭挞爨锢以督之,则将见彻屋
庐、卖妻子,计甚穷,则弃乡里而逃矣。”⑨六年之后,熙宁十年,提举两浙常 平 司 言:
“凡九年以前逃绝户已请青苗钱斛,见户有合摊填者。⋯⋯更有全甲户丝,输偿不足,或同
甲内死绝,止存一二贫户,难以摊纳者。”⑩翰林承旨韩维奏开封府界州县也因 “督青苗甚
急,往往鞭挞取足,民至伐桑为薪以为钱。”⑧苏轼更云 “二十年间,因欠青苗至卖田宅、
雇妻女、溺水自缢者不可胜数。”⑥
据何竹琪所收辑的两宋农民战争史料统计,北宋太祖、太宗,真宗三朝,平均每年约发
生一次有影响的农民起义或兵变。仁宗在位的四十一年间,是各种社会矛盾趋于激 化 的 时
期,共有民变、兵变五十四次,但其统治后期即皇桔以后的十五年,则只有十七次,恢复到
前三朝的程度。英宗在位四年,有民变二次,说明社会矛盾有缓和的趋势。而在神宗统治的
十八年中,尽管立保甲法以加强防范,立盗贼重法以加强镇压,但兵变、民变却达 三 十 五
次,平均每年约两次,多数是发生在熙宁后期和元丰年间。⑩这应验了司马光的预言:“十年
司马温公集》卷7, “奏为乞不将米折青苗钱状”。
长编》卷271。
栾城集》卷36, “制置三司条佣回论事状”
长编 卷228。
长 编》卷258。
(<长编》卷271。
((欧阳文忠公集 卷114, “论青苗二扎子”。
((临川集 卷8O, “上运使孙司谏书”。
《历代名臣奏议》卷267。
《文献通考 卷21,市籴二。 。
《东坡七集 ·奏议》卷3, “乞不给散青苗钱解状”。
参见何竹琪 ((两宋农民战争史料汇编》。
① ② ⑧ ④ ⑤ ⑥ ⑦ ⑧ ⑨ 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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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壮者不聚为盗贼,将何之矣。”①苏轼则云: “今中民以下,举皆阙食,冒法而为
盗则死,畏法而不盗则饥,饥寒之于弃市,均是死亡,而赊死之与忍饥,祸有迟速,相率为
盗,正理之常。虽日杀百人,势必不止”,故 “课利 日增,盗贼日众”。③当然,不能仅仅
根据社会矛盾是否一度激化来判断新法的全部社会效果,也不能把熙丰时期社会矛盾的激化
完全归咎于青苗等法的推行,但却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青苗法及其他一些 “富国”措施所
带来的经济收入,是以加重人民负担、激化社会矛盾为代价的。
由于高利贷者象寄生虫一样吸吮着农民和其他小生产者的脂膏,因而引起人们的憎恶。
但首先要指出的是,人们为什么要借高利贷。马克思在研究了资本主义以前诸社会形态下高利
贷的活动规律以后,认为小生产者借贷的原因有二,一是生活,二是支付,而首先是支付。③
晁错在著名的 “论贵粟疏”中指出,汉代农民的生产所得,主要用于两个方面, 一是 最 低
限度的生活、生产及交往费用,二是支付官府的赋税徭役。如果政通人和,风调雨顺,可以
勉强度日,甚至小有结余;一旦遇上天灾人祸,或官府加赋,则 “有者半买而卖,无者取倍
称之息。”在北宋,农户的处境与汉代相似,而支付却过之,除交纳两税正赋外,还得受折
变、加耗之盘剥,支移、杂变之困扰,男丁除按户等承担差役、夫役外,每年还有高达一石
的身丁税;收获之时,官府又逼着低价和籴。庆历时,谏官余靖的一段疏奏是值得重视的:
“臣尝痛燕蓟之地,陷虏且百年,而民无南顾之思者,戎狄之法,大率简易,盐曲俱贱,科
役不烦故也。”④而处于北宋繁科重赋之下为支付官府的掠夺,实为民户借贷的主要原因。
同时要指出的是,青苗法对高利贷所以限制,并不是因其对人民的剥削之重,而在于通过
政府的强制性放贷收息,来与私人高利贷争利。因此,青苗法的推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在
将部分民户解脱于私人高利贷的剥削之中的同时,却将全部民户置于国家高利贷的压榨之下。
这在王安石 自己的言论中可以得到证实: “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
官 (府)。”⑤而且,由于官府的催逼,许多民户仍然不得不求助于私人高利贷。王岩叟曾
质问:’“国家之意主于收 (青苗之)息以助用耶,主于惠养百姓耶?主于收息以助用,则无
可言者,主于惠养百姓,则某等校量行法以来,十六年于今,但见百姓终岁皇皇, 翻 倒 债
务,不见一家有增益者。一岁之间,常不免秋则贱粜而纳,春则贵籴而食,日陷于穷困而不
自知。说者日,所以抑兼并。曾兼并未必能抑也。一日期限之逼,督责之严,则不免复哀求
于富家大族,增息而取之。名为抑兼并,乃所以助兼并也。”⑥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高利贷资本一方面是社会的毒瘤,另一方面又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
一 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和商业资本的发展,特别是和货币经营资本的发展有着密 切 的 联
系,又与小生产即自耕农和小手工业者占优势的封建生产关系相适应。因此,尽管从战国、
秦汉,至隋、唐、两宋、明、清,历代封建统治者均对其进行限制和打击,却从未能将其铲
除。相反,伴随着每一次大的经济发展,商品经济和高利贷资本总是同趋于活跃,并对封建国
家的经济政策产生反作用。青苗法的出现 正是高利贷资本刺激和影响的结果,因而带有某
①
②
⑨
④
⑤
⑥
《司马温公集》卷 7, “乞罢条例 司常平使疏”。
《东坡 七集 ·奏议》卷 2, “论河北、京东盗贼状 ”。
马恩全集》第二十五卷,第676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F同。
《文献通考》卷16,征榷三, “盐铁”。
《临川集》卷41, “上五事扎子”。
长编 卷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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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国家高利贷的特征。
在自然经济和君主专制统治了数千年之久、商品经济 (更不用说资本主义)未能得到充
分发展的我国,人们对高利贷的看法往往是片面的。国内影响较大的几部政治经济学著作,
几乎异口同声对高利贷资本进行挞伐。以研究我国古代经济史著称的傅 筑 夫 先 生 断 言:
“(高利贷资本)对社会一般经济所起的消极危害作用,则又远远超过商业资本,因为商业
资本在促使生产物的商品化方面,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是使商品
生产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一个前提条件。但是高利贷资本却是从头到尾是社会经济的
一 种强烈腐蚀剂,它所起的纯粹是破坏作用,因为它只有资本的剥削方式,而没有资本的生
产方式。”①这一结论实际上代表着目前史学界的一般看法,其理论依据是马克思 所 说 的
“在亚洲的各种形式下,高利贷能够长期延续,这除了造成经济的衰落和政治的腐败以外,
没有造成别的结果。”②青苗法既然将高利贷作为打击对象,那么自然应该得到肯定。但人
们却往往忽视,马克思又一再肯定过高利贷的 “革命”作用,因为它破坏和瓦解封建生产关
系。马克思将这样一段话作为他研究资本主义前诸社会高利贷资本的结论: “高利贷有两种
作用。第一,总的来说,它同商人财产并列形成独立的货币财产。第二,它把劳动条件占为
己有,也就是说,使IIt的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破产,因此,它对形成资本主义的前提是一个有
力的杠杆。”③然而,在亚洲一份子的中国,为什么高利贷就只会造成 “经济的衰落和政治
的腐败”,而不能成为形成资本主义前提的 “有力的杠杆”?问题不在高利贷本身,而在于
历代封建王朝不间断地对其进行限制和打击,使之仅成为封建生产关系的补充,从而使高利
贷资本无法按自身的规律正常发展,也使古代中国无法形成独立的货币财产和独立的商人、高
利贷者集团,有的只是官、商勾结或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的巨室豪户,和苟延于君主专制
高压统治下的分散的个体商贩。高利贷资本的积极作用、革命作用尚未显露出来就被泯灭了,
留下的只是消极作用、腐蚀作用。青苗法对高利贷的干预和限制,其长远影响,也在于此。
与汉、唐时期的抑商政策不同的是,青苗法并非只是从正面对高利贷资本进行打击,而
且还由国家利用高利贷的剥削方式,来控制私人高利贷资本发展的前提和条件。新法中的其他
抑商措施,如均输、市易等,也有同样的特点。结果是,北宋前期曾有过的相当程度发展的
商品经济,在熙丰以后再度出现萎缩。关于这方面的记载,是不乏其例的。王岩叟在元祜初
的一个奏疏较为全面地记叙了这一变化: “祖宗盛际, 四方商贾,交出于途, 而万货无 所
滞,公私共享其利,优游乎丰乐而不自知。其后利专于公上,商贾为之不行,通都会邑,至
有寂寞之叹,而上下均受其弊。⋯⋯ (于今)商贾犹病不通,而国家未获其益。”④吕陶在
熙宁十年所上奏疏中也说: “今泉币绝乏,货法不通,商旅农夫,最受其弊。”⑤
马克思在论及西欧中世纪为抵制私人高利贷而出现的 “公立当铺”时曾指出, “它表示
了一种历史的讽刺,虔诚的愿望在实现时正好走向它的反面。"⑥我想,这对于我们认识青
苗法的实质和效果,或许有所启示。
① 傅著 中国经济史论丛》下册,第544页,三联书店1980年版。
② 《马恩全集 第二十五卷,第675页。
⑧ 马恩全集》第二十五卷,第689页。
④ 《宋文鉴》卷6O,王岩叟: “请诏有司讲究商贾利弊”。
⑤ 《净德集 卷 1, “奏乞放免宽剩役钱状”。
⑥ 《马恩全集》第二十五卷,第6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