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管
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
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保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
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
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
产工作。
第三条 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
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
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 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
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在计划、布
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
作。
第五条 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
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 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
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
机制。
第七条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
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①的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
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
(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
(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条 二级单位(指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上市公司、区域分公司和子公司、
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等,下同)安全生产目标:
(一)杜绝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群体重伤事故,遏制人身伤害。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
(三)杜绝水电站大坝、灰坝垮坝事故。
(四)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第十一条 对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不发生重伤和一般设备、供热、火灾、
水灾等四类事故。
(二)部门(车间)控制未遂和障碍,不发生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
(三)班组控制违章和异常,不发生未遂和障碍。
(四)个人不发生违章。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指导所属企业逐级制定具体的安
全生产目标,实现下一级保上一级的要求,建立安全目标“包、保”体系,且不得
低于本规定要求。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每年(或任期)上一级行
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基层企业应逐级签订安全
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逐级负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也可结合其他生产经营责任制一并签订。
第十四条 各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第十五条 各企业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企业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
公司有关规定。
(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四)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监督部门的汇
报。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
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确保其正常履行职责。
(七)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等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
入、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发放。
(八)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六条 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
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企业
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各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实行安全生产
逐级负责制。
(一)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
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处理或者组织人员疏散。
(二)操作(检修)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检修)规程和
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
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和撤离危险场所。
第十八条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
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安委会主任应当由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
(含例会)制度。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目标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所管理的企业实
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为所管理的企业
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全面贯彻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企业的
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建立安全监督制度,成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组织机构,
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监督。二级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所管辖企业行
使安全监督职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
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各基层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部门。
其他非电产业公司所属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安全生
产法》等法规要求和规定设立。
第二十四条 基层企业主要生产部门(车间)应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
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
安全监督网。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应由行政正职主管,基层企业安全监督
机构必须由行政正职主管;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法》有关要求参与安全生产监
督。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
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专业技术等安
全生产工作的人员担任。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任用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
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监督等安全工作所必需的规章制度,根据上级要求配套
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组织(或监督)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等。
(二)组织(或监督)本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用工①人员、外包工程施工人员
安全培训与考核;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三)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
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
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
(四)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检
查生产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
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及时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
主管领导报告,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本企业所签定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或协助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配合或完成
事故的认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有关事故等安全档
案的管理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七)提出安全生产奖惩意见。
(八)参与工程建设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和竣工
验收及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等企业管辖区域检查,了解安
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有权保护事故现场,有权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
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
映。
第五章 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并根据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且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与授权职能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
过程控制以及考核、信息报送等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基层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
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
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管理办法、技术监督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
理、技术监督等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
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企业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机构颁发的调
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
执行。
(四)针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
等危险性作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两票等许可手续,必要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
措施,经审批后监督执行。
(五)应制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带班)制度和重大作业到
位制度。
(六)结合综合产业特点,编制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规程、办法。
第三十二条 基层企业应及时复查、修订现场规程、制度,确保其有效和适
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
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履行审批
程序,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
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
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批并印发。
第三十三条 基层企业应每年公布现行有效的上级规程制度和企业规程制度
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第三十四条 基层企业应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部门
和人员的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五条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
件,按规定提取(列支)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六条 二级单位应每年根据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下达
的反措要求,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指导各基层企
业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七条 基层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
产技术部门为主,安监、工程(基建)、计划、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
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劳动人事、工会等
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三十八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
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三十九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标准,
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
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
方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
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也应作为制定
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应优先
予以安排。
第四十二条 公司系统自上而下逐级监督、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
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计划的落实。
安监部门监督本企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实施,督
促各部门(车间)按季度对完成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
领导汇报,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第七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的其他形式用工、承包工程人员,其入厂安全教育和日
常培训工作,应按照正式员工的要求进行,并纳入企业的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培
训应增强针对性,教材应简单易懂,便于执行。培训不合格者,一律不能上岗。
第四十四条 各企业新入厂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车
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新上岗(包括转岗)员工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
方可上岗:
(一)运行人员(含调度、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生产规程制度学习、现场
见习和跟班实习。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学习和跟
班实习。
(三)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和操作人员,必须经监护作业、操作,通过综合测
评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认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六条 各企业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应定期对在岗生产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
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
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
岗工作。
(三)离开检修维护岗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必须经有关安全规程制
度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
(四)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
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作;
(五)对于200MW 及以上火电机组、40MW 及以上水电机组和220kV 及以
上升压站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六)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必须掌握消
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七)从事、接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管理、使用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掌
握危险化学物品性质、有关技术要求、安全使用方法及事故应急处理。
(八)设备更新、改造等过程中,应对有关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使之掌握其更新、改造后设备安全技术特性、操作方法和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基层企业应开展班组长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到每年轮训一遍。
第四十八条 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排取得国
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十九条 各企业新任命的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安排组织考试。
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等定期考试:
(一)各级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方能
从事本岗工作。
(二)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一
般每3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考试。
(三)二级单位对所属企业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负责人,每2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四)各企业对部门、车间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
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并合格,对于特殊工种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特殊考试。
(五)基层企业对部门(车间)的运行、检修、施工、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
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并合格。
(六)上级安监部门根据情况对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情
况进行抽查,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
评。
第五十一条 基层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和
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年度内人员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各企业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
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三条 各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
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五十四条 基层企业应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多媒体、广播、板报、
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
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
力。
第五十五条 各企业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安全应急管理等课程。
第五十六条 基层企业应建立员工安全档案。
安全档案应包括员工基本情况、安全培训档案、违章档案、安全奖惩记录等
内容。
基层企业应及时将员工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等方面的
培训、考试情况记录在案。对考试不合格者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章 安全例行工作
第五十七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
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
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八条 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
对性,并做好记录。
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对活动情况进行书面点评。
企业领导应分头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月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九条 安全分析会
各企业应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事故
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月度安全分析会由各级行政正职主持。正职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分管副
职主持。
第六十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二级单位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的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所属
发电企业的安监负责人参加。
基层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
参加。
第六十一条 安委会会议
各企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
策措施和精神要求,分析安全生产现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随时
召开。
第六十二条 安全检查
各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秋季为定期检查,另外
结合防洪度汛、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不定期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可在企业自查
的基础上,由二级单位组织区域内互查。集团公司组织督查或区域间互查。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
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查落实为主,对查出
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实现闭环管理。
第六十三条 安全简报
各企业应定期编写安全简报,编发不定期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
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每月一期。
第六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
基层企业应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每年至少一次,查隐
患,定措施,抓整改。上级企业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专家查评工作。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报送
坚持逐级报送原则,各企业应定期分析总结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情况,分析
问题,制定措施,持续改进。坚持例行安全生产月报、应急季报制度,半年和年
度总结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宜建立安全周报制度。
事故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送。
第六十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
基层企业应落实设备管理、检修运行、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标准化、规范
化要求。
基层企业应根据实际,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体系贯标、安全生产达标等
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①排查治理
第六十七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建档、监控和治理
工作机制,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设备管理、安全监察等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各企业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
项制度。
第六十九条 基层企业应结合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
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
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各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七十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①,由各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①,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
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
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
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
止事故发生。
第七十一条 各企业应加强对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对于
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预警;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
的情况时,应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由上级企业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
应由上级企业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章 安全文化
第七十三条 各企业应以实现本质安全为目标,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促
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十四条 安全文化体系构建从安全责任、安全意识、安全制度、行为规
范、作业环境等方面入手,突出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根本要求,做到内化于心、
外化于行、固化于制、显化于物。
第七十五条 基层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塑造全体员工的安
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形成全员认同、共同遵守、符合单位实际的安全价值观,实
现法律和管理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
第七十六条 各企业应倡扬“安全是第一责任、第一工作、第一效益”的安全
价值观,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安全的浓厚氛围。
第十一章 发(承)包工程和其他形式用工安全管理
第七十七条 各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建立发(承)
包工程和其他形式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发(承)包合同和其他形式用工合同的形
式和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基层企业应规范和细化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流程,抓好动
火、高空作业等现场安全关键节点控制,规范开展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条 各企业对外企业(含本企业成立的独立法人的多经企业)发包工
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同时,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安全管理协议,具体
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作为合同的附件,否则不许开工。
第八十条 各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指定部门对承包方资质和条件进行
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
和近3年施工安全记录;法律法规有要求的,应检验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和工人的技术业务素质是否符合
工程要求。
(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涉及
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应当由有检验、试验
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特殊作业还应具备相应许可证、特殊工种作业
证等。
(四)具有两级及以上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并满足要
求;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八十一条 各企业作为发包方,应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八十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安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相应工种和作
业的安全培训,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
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
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
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安全监督、生产技术部门审查合格
后监督实施,以上内容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四)安排监护人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监护人应能胜任工作。严格履
行工作许可制度。
(五)应经常检查施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立即制止,直至停止其工作。
(六)发包工程中有多个承包方,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负责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七)合同中应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八十二条 各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不得使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施工的承包商,杜绝使用无资质、假冒
资质、借用资质的分包商。
第八十三条 在公司系统承包电力生产检修等工作的承包方、发包方,必须
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水力机械部分)工作
票制度及有关要求。长期承包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的,应对其承包方技术负责
人等有关人员培训考试,合格后公布其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第八十四条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安全施工保
证金。在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
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八十五条 因外来承包方责任在本企业管理区域内造成发包方设备事故的,责
任归属(统计)为发包方,并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
包方进行处罚。
第八十六条 外来承包方在本企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人身事故,发包方必须立
即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责任归属依据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结论确定。
第八十七条 基层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承)
包方向外发(承)包工程项目。基层企业外出承包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发包方和本
企业安全标准和制度,配备专职安监人员,实施规范管理。
第八十八条 各企业主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应具备相应资质并依法签定承
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主要危
险因素、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进行查找和辩识,并制定有效的、有针对性的
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和
检测评估报告。
(三)检查作业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措施,使之满足安全作业要
求。
(四)根据需要,向发包方提出必须的配合工作要求。
第八十九条 各企业的其他形式用工安全管理
(一)各类形式用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
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必须等同于正式员工对待。
(二)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承担
其安全管理责任。
(三)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
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其他形式用工或外来人员单独从事有
危险的工作。
(四)各类形式用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其
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五)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企业,必须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
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
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企业应具有一定事故伤
害赔偿能力。
(六)短期用工应主要从事服务性和生产辅助性岗位工作。其他形式用工从
事主业核定的岗位时,应按照规定经安全技能和专业技术考试考核合格后,确认
胜任本岗位工作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章 消防和交通安全
第九十条 各企业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各级人员消防
责任制。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
员、义务消防队员共同负责的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安全。
第九十一条 基层企业应健全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消防
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第九十二条 基层企业应规范防火重点部位管理和消防器材的配备及定置管
理,做到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立案
限期整改。
第九十三条 基层企业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围绕提高检查消除
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
能力”,有重点地开展各级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九十四条 各企业应全面落实各级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目标管理机制。
第九十五条 各企业专(兼)职驾驶员实行考核上岗,并做到分级管理、逐
级负责。对非专职司机驾驶公车,实行“准驾证”制度。
第九十六条 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
并建立健全档案及有关台帐。
第九十七条 各企业应针对恶劣天气条件行车安全,以及通勤车交通安全等
重点工作,落实专项制度措施。
第十三章 职业危害因素控制
第九十八条 各企业应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
使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
作,采取控制措施,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十九条 基层企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
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
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
督促、教育、指导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一百条 基层企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更换,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
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 基层企业应加强职业病防治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
病防治意识。
第一百零二条 基层企业应在存有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在设备设施检检修、
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
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第十四章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基层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所属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二级单位重点督促落实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 基层企业应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对于新构
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并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核销。
第一百零五条 基层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
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要求,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同时抄报集团公司、二级单位。
第一百零六条 基层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
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并做好记录。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应立即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
金、责任人、期限等;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一百零七条 基层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
器材、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
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备案。
第一百零八条 基层企业应对员工进行重大危险源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
将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企业和人员。
第十五章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
处置机制,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各企业应辨识潜在的事故和灾害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
评估与监控,针对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火灾、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
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理的全过程。
(一)二级单位制定覆盖全区域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二)基层企业应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
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现场处置方案
也可编入现场工作规程。
(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岗位应有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程
序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实行牌板化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企业应根据预案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
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积极利用先进的技
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的实时动态预警。遇重大危险源
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苗头时,应当立即预警预报,组织撤离人员、停止
运行、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扩大。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企业每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修改变动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应急预案演练及应用过程中发现问
题等,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或企业
通知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备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应急预案由本企业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发
布。预案自发布之日起至少三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及时修订,修订后按
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调整;隶属关系发生变
化;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
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要求。
第一百一十六条 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备案制度。基层企业应急预
案报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应急预案报集团公司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二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区域安全生产综合事故(事件)
演练。
各企业依据预案管理规定,每两年对本企业所有预案演练一遍。生产现场重
要岗位每半年对现场处置方案全面演练一遍。
演习应注重实效,有针对性,综合采用桌面推演、功能演练(单项演练)、
全面演练等多种方式,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完善预案。
第十六章 境外企业安全生产
第一百一十八条 境外企业上级单位应督促境外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制定安全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做好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人身
和财产安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实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境外企业安全生产绩效纳入二级单位安全目标和责任制管
理。
第一百二十条 境外企业应落实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遵
守项目东道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关企业应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于从
事高危行业的作业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使用东道国的劳务人员时,东道国
安全生产标准低于我方的,应按照我方标准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一百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逐级向上级企业报告的同
时,应立即向驻外使领馆报告,在使领馆和上级公司的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
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七章 反违章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基层企业应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
的观念,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生产副职为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副总、各职
能部室、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反违章领导小组,并设立工作小组,负责反违章的具
体实施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基层企业完善反违章工作制度,积极开展无违章创建活动。
建立厂、车间(含长期承包单位人员)、班组(含长期承包单位班组)三级“违章
档案”,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及考核情况,并作为安全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厂、车间两级设立“违章曝光栏”,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基层企业反违章工作应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罚不管”的做
法,对各类违章都应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照“四
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在对发
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原因查找时,必须对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分析。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企业应落实各部门职责,有针对性开展作业性违章、装
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治理工作,努力消除习惯性违章。
第一百二十七条 反违章管理应实行违章联责追究制,除追究违章当事人责
任外,还应对其上级领导和管理人员所负有监督、监护、检查、验收不到位的责
任进行追究。
对发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章,应追究本企业相关部门(车
间)、班组或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十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后,应立即以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按资产或管理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每级汇报时间间隔不
得超过1小时。设备事故、影响供热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每级时间间隔
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至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政府部门。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原因不清楚
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
受到处罚不放过。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
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百三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
执行。要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对象等要求,及时、
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立即启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应组织所属基层企业制定设备一、二类障碍以及
异常、严重未遂和未遂的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十九章 奖 惩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
统一协调管理责任,视事故责任归属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对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职,违
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后果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
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基层企业应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
全生产目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关系,不作为处理
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解释。
原2005年11月14日颁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 版)》
(中国华电生〔2005〕1375号)同时废止。
术 语
①安全生产标准化: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
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
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①电力生产类企业:指以从事发电、供热以及与之有关的检修、维护、试验、
电力设计、技术服务、设备制造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有管理关系
和资产关系的企业。
①其他形式用工:指各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短期用工、借工等用工形式。
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
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
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①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①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
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