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项目检查验收情况报告
一、检查验收情况
年以来,县共完成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造林 万亩,经检查验收,造林保存面积 万亩,面积
核实率为 100%造林成活保存率≥85%面积 亩,占 万亩的 %成活保存率在 7084%之间的
面积 亩,占 万亩的 %成活保存率在 4169%之间的面积 亩,占 万亩的
%成活保存率≤40 面积 亩,占 万亩的 1%
二、存在问题
退耕还林工程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建设周期长,任务重,政策性强,既关系到生态
环境的改善,也关系到退耕农户的切身利益。全县上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近 8年的建
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暴露出我县退耕还林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部分乡镇管理松懈,影响工程成果巩固。随着国家对退耕还林工程实行结构性调整的变化,部分乡镇
放松了对工程建设的管理,对工程抚育管护、档案管理等工作抓的不紧,存在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
人员调动后资料交接不全、不及时安排专人管理等现象。
2间作地段林草争水矛盾突出,林木成活保存难。个别地段由于在工程实施初期间作苜蓿时没有开沟,
为树木未能留足通风带,苜蓿根系发达,与树木争水矛盾突出,树木在生长期所需水分不足逐渐死亡,
出现年年补植、年年死亡的恶性循环,不仅劳民伤财,影响群众管护的积极性,也成为顺利通过国家检
查验收的最大障碍。问题比较严重的为重兴乡年实施的 5440亩退耕地造林,成活保存率在 70-84%之间
的面积 1534亩,占 %成活保存率 41-69%之间的面积 亩,占 %成活保存率≤40 面积
亩,占 %全乡不合格率达 %必须在下一年采取有效措施,下决心、下功夫进行整改,否
则将直接影响全县的工程建设质量,严重影响国家、省、市对我县的阶段验收结果。
3责任主体不明确,抚育管护不到位。主要表现在村社集体所实施的退耕还林,由于涉及农户较多,退
耕还林补助资金分摊到农户后数额甚微,加之村社集体没有确定专人管理,补植补造中应付差事,抚育
管护中互相依赖,有个别村社甚至将用于退耕还林的配水用于灌溉农田,致使前几年原本成活较好的地
块保存情况逐渐滑坡,极大地影响了工程成果巩固。
4群众思想重视程度不够,存在侥幸心理。随着退耕还林年限的增加,个别群众逐渐放松了对退耕还林
的管理,思想上重视不够,行动上疏于管护,只想着拿补助,不履行管护责任,存在去年也过关了今年
不管也没问题的侥幸心理,使个别退耕还林地块出现由于管护不到位质量一年不如一年的现象。
三、整改意见
根据《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国家将对第一轮补助到期的退耕地块逐块进行检查验
收,验收结果将作为兑现第二轮补助的直接依据。目前,县年和年的退耕还林工程第一轮补助已到期,
但从自查情况来看,工程建设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将直接影响国家阶段性检查验收,若不下大力气加以
解决,不仅影响退耕农户利益,同时对我县继续争取退耕还林及其它林业重点工程任务带来极为不利的
影响。各有关乡镇、部门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整改力度,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
在问题。
1明确责任主体,健全责任机制。为巩固我县退耕还林工程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顺利、有效、
健康发展,各乡镇要健全责任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程管理,从大局出发,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
发,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退耕还林工作提上工作日程,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
织安排,认真抓好退耕还林工程的完善、整改,真正形成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退耕还林工程的项目责
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管理机制。
2明确工作目标,加大整改力度。针对类似重兴乡的情况,乡镇要积极与退耕农户进行协调,群众自愿
接受对原地块进行清理苜蓿根系,按技术规程进行重新造林的由乡镇与退耕农户签定补植补造责任书,
并确定专人负责组织退耕农户进行造林。群众不愿接受的由县林业局按照有关程序对地块和任务指标进
行调整;对村社集体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群众重视不够、连续三年达不到验收合格标准的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变更权属,调整任务指标,由积极性高、有能力管护的村社实施,或采取个人承包的方式进行
实施。
3规范工程管理,完善工程档案。建立健全工程档案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各有关乡镇、单
位要按照退耕还林工程建卡立档要求,开展一次认真全面的自查,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确保图、
表、卡等基础资料齐全,专人管理,为今后工程的正常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
4建立考核机制,严肃责任追究。今后,县委、县政府将把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情况纳入乡镇考核范围,
作为乡镇年终责任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要对各自历年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造林质量、档案管理、
抚育管护、政策兑现等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整改存在问题,全面提高我县退耕还林工程的总体质
量。对领导重视够、措施不得力、整改不到位的影响国家阶段验收的县政府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