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第 3 期
No ,3 ,2015
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总第 178 期)
(Sum NO 178) Joumal of Jíujíang Universíty (Socíal Scíence Edítion)
青苗法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探析
卢柳杉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西安 710119 )
摘要:青苗法是熙宁变法中受争议最多的一项新法。在青苗法实施初期,反对派在地方
不发放青苗钱,直接影响青苗法的施行。而地方官史在实行青苗法时,又多行抑配之法,甚
至合伙骗取百姓青苗本金,对青苗法造成不利影响,亦为反对派所话病。
关键词:北宋王安石变法反对派青苗法
中图分类号 K 244. 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4580(2015)03-∞67 - (04)
熙宁变法处于北宋中期的政治转型期,是这
一时期重要的政治经济改革,对北宋政权产生深
远影响。从南宋起,就有学者对此次变法进行研
究和阐述,且多持否定意见,认为熙宁变法导致
北宋灭亡、靖康之变;而从 20 世纪 20 年代开始,
逐渐有学者为王安石翻案,论述熙宁变法的积极
意义,其中,邓广铭、漆侠先生对此次变法持有
肯定意见。 [1] 在熙宁变法中,青苗法受争议最多,
不仅是反对派针对的重点,也成为后代学者讨论
的中心。其中,学者多把焦点放在青苗法制度本
身,认为青苗法本身存在缺陷和不足,不能达到
抑制兼并以趣农的最初目的。例如,王曾瑜先生
就批评其收息制度,认为"青苗法是以限制高利
贷为借口,发放贷款" [2] 的一种敛财手段;顾全芳
先生也在《评王安石变法》一文中提到春贷
秋还或冬贷春还"年复一年的偿还办法并不符合
农时特点,只能变相增加农民负担[3] 。诚然,青
苗法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是其失败的重要原因,
但它在实施过程中受到的阻碍和曲解,也是其失败
的另一诱因,不容忽视。台湾学者江和元先生从地
方行政制度与地方宫对青苗法实施态度的角度,论
证青苗法失败的问题所在 [4) 对此文有重要的启发
意义,现探析如下。
一、直接阻力:反对派官吏不发放青苗钱
青苗法是熙宁变法中受争议最多的一项新法。
收稿日期: 2015 -05 -18
从熙宁二年初行河北路、京东路、淮南路三路开
始,就受到苏辙、韩琦等朝延重臣反对。在宋代,
士大夫以匹夫有责的出世精神参与国家政治不
杀士大夫"的观念也在积年累月中深入"祖宗家
法士大夫鲜有因政治问题受到极刑。在此传统
下,即使处于激烈两派纷争,王安石亦元法把反
对派真正逐出政治舞台,在中央的反对派因罢黝
被贬至地方为宫,他们的意见深深影响着地方政
局,在地方对变法形成直接阻力。
淮南路是最初施行青苗法的三路之一,首当
其冲受到反对派势力阻碍。7R相富粥在熙宁二年
因不满新法,出判毫州,在该州秘密不散青苗钱,
致使淮南路西北部多县成为新法空白区域,阻碍
新法的顺利进行。史载"汝州事富粥责蒙城官吏
散常平钱谷,妄追县吏,重答之;又遣人持小札
示诸县令,未得依提举司牒施行。" [5) 他不仅秘密
以书信形式不准傣散青苗,还对依令傣散青苗的
蒙城官吏施以责罚。富粥的行为基于他作为毫州
知州的职权便利,更基于他作为三代元老重臣的
积威势力。其后,他在自劫书中也说道,因作为
一州长吏而不愿公开"废格新法故私下"勘
会得管句钱制官徐公衰、权观察支使石夷庚各曾
往诸县季点,遍识知县、县令即使徐公褒、石
夷庚二人并不赞同,也并"不敢违臣指挥,各曾
因书传,以臣谕意与诸县,遂亦不敢支债" [6) 这说
作者简介:卢柳杉(1992 - ) ,女,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68. 九江学院学报 2015 年第 3 期
明反对派势力在新法实施初期仍拥有较大话语权,
某些地方官吏见风使舵,并未完全执行中央政府
政令c
熙宁三年,曾参与"庆历新政"的欧阳修,
在京东路青州以知州身份停止傣散青苗钱。据
《长编》记载诏欧阳修不合不奏听朝廷指挥,
擅止散青苗钱,特放罪。" [5] 他比富粥更为大胆,
公开停止青苗钱的傣散,还先后两次上书极力陈
述青苗法弊端,恳求朝廷变革新法,对新法实施
和宣传方面都有不良影响。同时,两派就青苗法
不同意见必然影响地方官员的行动方向,使地方
官在奉行新法时,出现左右摇摆或阳奉阴违的现
象,显然不利于保证新法施行,致使青苗法不能
被连贯实施或被故意曲解。在两浙路越州,山阴
县县令陈舜俞就因此不奉青苗法。史称降屯田
员外郎、知山阴县陈舜俞监南康军盐酒税,坐违诏
旨,不散常平钱自动也并以自动方式表明其政
治立场。但在受到责罚降职后,便推翻之前自动意
见,要求重新奉行新法以图恢复原职,他"既滴南
康,其后乃上书称青苗法实便,初迷不知尔"。这
种左右反复的嘴脸,受到当时世人耻笑,京师流传
"陈舜俞翻悔青苗"之语闻者以为笑"[5]O
这只是当时地方官吏对新法态度不明、见风
使舵的一个缩影,在没有确定新法有足够力量施
行的情况下,许多官吏不敢轻易傣散青苗钱,往
往持观望态度或直接称病请辞,以望脱离两派纷
争政治璇涡,以中立态度求得仕途稳定。青苗法
颁布初期,东京开封府便有官吏因此请辞。史载,
"是时孙(陈)留亦不敢散钱,知县、大理寺翠
姜潜知必不免,称疾去官" [4 J 知县姜潜不敢轻易傣
散青苗钱,便消极对待青苗之法,只"榜其令于
县门,己,徙之乡落各三日无应者。遂撤榜
付吏曰:‘民不愿矣, " [7] 既不宣传号召请傣青苗,
又仓促撤榜不多等待,只期早早了事,无所作为,
又担心因此遭受责罚,相害两权之下选择称病请
辞的方式暂时离开,求得仕途暂稳。同时,远在
京东路的青州,郑懈继欧阳修之后担任青州知州,
因有欧阳修不散青苗前例,更不敢轻易傣散,只
说其"但见其害,不忍民无罪而陷宪网" [6] 便
匆匆请辞而去。
除此之外,北宋还有其他地方不行青苗法,
地方官以各种理由借口反对新法,在地方形成强
大阻力,影响着青苗新法顺利进行。除之前提到
的淮南路、京东路外,主要集中在陕西路和成都
路及其周边地区。
(一)陕西路
熙宁三年四月,陕西路转运副使陈绎就擅自
停止青苗钱发放,他"不依条案治部内违法抑配
青苗钱官吏,乃擅止环、庆等六州给散青苗钱,
且欲留常平仓物,准备缓急支用,坏常平久行之
法。" [5] 陈绎一直反对青苗法,在该路出现抑配现
象后,便借此以雷厉风行的手段惩治了抑配青苗
钱的官吏,同时私自停止发放陕西路六州青苗钱,
以留作常平储备,希望恢复常平之法。
(二)成都路及其周边各路
除成都平原,该路大片区域经济闭塞落后,
尤其是娶州路、梓州路等地,农业处于刀耕火种
阶段,青苗法很难在此实施。成都府知府陆说曾
经就此问题向朝廷建议,希望罢去川峡四路提举
常平官,他在上奏中指出今本路省税科折已
重,蜀民轻侈不为积蓄,万一岁俭不能偿官,适
陷民于死地可哀。" [5 J 他认为此地与中原不同,农
民根本无力偿还。同时,在嘉(今四川乐山)、蜀
(今四川重庆)二州,也出现官吏因"违朝旨,
不报提举常平仓司文字使"委知成都府陆洗劫
罪以闻,,[町的现象。这主要是中央不能因地制宜调
整新法具体措施所造成,使得新法在该地受到全
面否定和抵制,即使在青苗法适于施行的成都平
原也受到阻碍,成都转运使范纯仁便因此私自停
止青苗法。他"以新法不便"为理由戒州县
未得速行叫吏青苗法不得施行。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各地方官吏不施行青
苗法的现象多发生在新法实施初期,随着新法的
进一步推行,这种现象相应减少,甚至不再出现。
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被朝廷派出的专门负责实
施新法的一批常平提举官,逐渐掌握了地方的经
济大权,这种复合式的地方行政管理方式,成为
新法进一步实施的重要保障。这是变法派在无法
使反对派彻底离开政治舞台所采用的规避方案,
重新提拔设置独立于原政治权利之外的新法势力
行政体系,逐渐架空反对派地方势力,以保证新
法顺利实施。
二、官吏不善:地方官员抑配青苗钱
在青苗法实施过程中,许多地方官吏不依据
卢柳杉:青苗法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探析 .69.
当地具体情况,以强制行政命令,迫使百姓借贷
规定数额青苗钱,偏离青苗法实施初衷,增加百
姓生存压力。抑配问题是两派就青苗法争论最多
的问题,此现象从青苗法实施之初就一直被反对
派垢病。虽然在新法颁布时,朝廷便明令禁止抑
配,要求根据民众需要,自愿借贷青苗钱依陕
西青苗钱例取,民情愿豫给" [4] 但反对派对此持
怀疑态度,苏轼就曾预言禁止抑配之说只是一纸
空文,他说今腔下始立成法,每岁常行。虽云
不许抑配,而数世之后,暴君污吏,陆下能保之
与?" [6] 此看法是有预见性的,不用等到"暴君污
吏"之时,便已产生严重抑配问题。显然,这样
的规定并不能对地方官吏产生约束力,抑配现象
层出不穷,成为反对派阻碍新法实施的重要舆论
武器。
青苗法实施刚过去三个月,各地便涌现出抑
配现象。作为首先试行青苗法的河北路,早在王
广廉任职转运使期间就出现抑配摊派问题,他把
当地百姓分为五等,每等户以确定数额进行摊派,
"即令随户等高下品配。" [8] 不仅如此,本不该施
行青苗法的安肃军地区甚至也有抑配现象官吏
多不昕民自相团保,乃令上户均保下等贫民,亦
有直以一村约度人数白配给者" [7] 当地官吏不让
民众自相结保借贷,而是勒令在上户保下户的形
式下,按人数摊派青苗钱。中央就此问题特意再
次申明禁止抑配今虑官吏不体此意,追呼均配
抑勒,翻成搔扰。其令诸路提点刑狱官体量觉察,
违者禁止,立以名闻"间,并任命各路提点刑狱官
处理当地抑配问题,对强行抑配的官吏施以责罚。
但是,此问题并没因此诏令得到解决,尤其在一
批批常平提举官因中央任命到达各地专管新法后,
抑配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就此,反对派纷纷上
书请求罢免提举常平官,连王安石本人也承认
"抑配诚恐有之"。但他却以"以为此事至小,利
害亦易明"为由,忽视抑配现象。就此,他认为:
"直使州郡抑配上户傣十五贯钱,又必令出二分
息,则一户所陪止三贯钱。因以广常平储蓄,以
待百姓凶荒,则比之前代科百姓出米为义仓,亦
未为不善。况又不令抑配,有何所害。" [4] 在假设
抑配上户出息的情况下,都并不会对百姓造成实
质性伤害,相较于义仓,还相对减少百姓负担,
其弊甚小。可以看到,王安石并没正视摊派问题,
这样的看法也不利于他对新法的进一步调整。弊
端不除,就如蝶蚁食木,使青苗法在实施的过程
中,离初衷越来越远,最终造成效果与目的不符
的后果。
抑配现象屡禁不止,与当时地方官吏考察制
度不无关系。变法期间,王安石把地方官吏迎合
新法做出的成绩作为考察内容,包括专门负责新
法施行的提举常平官在内,使新法具体实施者过
分注重表面工作成绩,忽视新法最初目的而产生
抑配现象。韩琦就曾揭露二者之间的联系官吏
惧提举司势可升黑出,又防选官晓谕之时,岂无贫
下浮浪愿请之人?苟免捂拾,须行散配。"问] {宋
史》也载诸路提举官往往迎合安石之意,务以
多散为功"[6]O 事实上,当时确有不少地方官吏因
新法成绩受到提拔,甚至只因迎合新法曲意奉承
便得到升迁。宁州通判邓缩曾上书言青苗法之善,
奉承神宗"得伊吕之佐,作青苗、免役钱等法,
百姓无不歌舞圣泽又"与王安石书及颂令
其大喜而受青睐,提升为宁州知州,但他并不满
意,直言"我不失作馆职最终成为谏官在中央
任职。一句"笑骂从汝笑骂,好官我须为之" [4 ]
暴露邓缩的滔媚之态,更是揭露了这种升迁制度
下隐藏的深刻弊端。支持新法并不在于认同新法,
而是想借此保证官运得到提拔,这显然违背新法
颁布初衷,是朝廷任人不善导致的最直接弊端。
除抑配现象,青苗法在具体实施中,由于当
地官吏奸邪还产生了其他问题。苏轼在杭州任职
时,就青苗法在地方产生的弊端,上书请求废除
新法。他就其亲眼所见,详细描述地方官吏骗取
百姓青苗本金的现象又官吏元状,于给散之际
必令酒务设乐倡优,或关扑卖酒牌子,农民至有
徒手而归者。" [9] 地方官吏设置诱惑引诱百姓花光
青苗本金,利用卑鄙于法骗取青苗钱,使青苗钱
失去本来使用目的,更使借贷青苗钱的百姓陷入
青苗债务,无力偿还青苗本钱。"将来必有行刑督
索,及勒干系书手典押、香户长固保人等均陪之
患" [4] 不但使百姓陷于刑法惩责,还连累保人营
长,为青苗钱收缴制造麻烦,更是影响下一次发
放,阻碍青苗法顺利进行,最终使"民不能偿春
耕,乃更侬秋料使偿之,民受之知县厅,即输之主
簿厅" [5] 。拿秋料钱还春料钱,借贷的青苗钱转手
加息还至主簿,农民陷入青苗贷款站在涡,日益贫
.70. 九江学院学报 2015 年第 3 期
困,而不得不转卖田产儿女,变相加剧兼并现象。
再者,百姓给纳青苗钱的过程,就是奸邪官
吏借机收取贿赂好处的过程。王岩吏就其百姓在
给纳青苗钱过程中所要支付的人情费用有所阐述:
"又说者曰二分之息甚轻耳,曾不知官缉不可坐而
得也。凡当请时,保长之籍姓名也,甲头之团甲
也,书手之点等第也,其城郭之往来也,其门户
之经由也,其主库者之出纳也,皆人情之所不能
尽禁者也。钞引也,头子钱也,公而不可无者也
他考虑到在给纳时,百姓可能会支付的各种
额外费用,这些费用相当于另一种利息钱,变相
增加所要缴纳的青苗利息。当时借贷青苗钱需要
结保团甲,需要书写文书手札,需要前往县衙请
贷,这些过程都需要额外支付费用。涉及县衙官
吏散发青苗钱,百姓又要支付当地官吏人情钱以
方便请纳。如果当地官吏又抑配青苗,每人必须
按户等请贷一定青苗费用,加之这些需要额外支
付的人情费用,无疑更加剧百姓负担,青苗法的
实施变了昧,百姓不明青苗本意,以致多以为不
便而民怨沸腾。利息钱加上额外支付的人情钱,
一且无法偿还,百姓又面临官吏督责催缴,甚至
鞭苔责罚公家期限又与私间不同,而民之畏法
者,至举债以输官,往往沿此遂破荡产业者固多
矣" [10 J 。为了延缓纳钱时间或免于鞭笛责罚,又
要给予当地官吏好处费用数数饮食之,赂遗
之,而苟以免追呼,积日累久,又不知几分之息
也。" [5] 这种种费用都是新法具体执行官吏品行不
端所造成,他们把青苗法弄得面目全非,新法成
为官吏敛财工具,也成为百姓另一种赋税。对此,
陆伺有深刻认识,他认为法非不善,但推行不
能如初意,还为扰民,如青苗是也" [6] 并不是青
苗法本身存在多少问题,而是奉行青苗法的官吏
存在问题,这是吏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青苗
法在实施过程中难保其良好初衷,扭曲变质,导
致新法在百姓中的威信下降,也为反对派攻击新
法提供了有力武器。
三、结语
青苗法在地方具体实施时,出现了不少问题,
这些问题都对新法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首先是
反对派在地方形成阻碍势力,利用积威和地方力
量妨碍新法实施。在这其中,不乏见风使舵、左
右摇摆不定的地方官吏,他们没有坚定的立场和
看法,只是借用新法作为官场立足的工具,甚至
还有不愿牵涉于两派纷争而称病请辞的官员,这
种情况在地方以不散青苗或敷衍行事的结果出现,
在青苗法实施初期造成不良影响,阻碍了地方按
中央计划施行青苗法的进程。其次是任人不善是
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第二大问题。吏治问
题贯穿新法实施始终,抑配青苗几乎成为各地散
发青苗钱的通病,官吏奸邪骗取青苗本金的现象
也屡有发生,不但损害百姓利益遂引发不满,也
成为反对派垢病的重点。通过对反对派言行的剖
析,使大家更加清晰地了解熙宁新法的不足和失
败,也丰富了对改革家王安石的研究。
参考文献:
[ 1 J 李华瑞.王安石变法研究史 [MJ. 北京:人
民出版社,.
[2J 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JJ. 中国社会科
学, 1980 (3) : 13 1.
[3J 顾全芳."手王安石变法 [JJ. 晋阳学刊, 1985
(3) :1 1.
[4J 江和元.从地方行政制度与地方官对新法
的实施看王安石变法的失败[ J J .史苑,
2000(5) .
[5J 杨仲良撰.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 [M J. 北
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6J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 [MJ. 北京:中华书
局, .
[7 J 脱脱等.宋史 [M J. 北京:中华书局, 1977.
458.
[8J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MJ. 北京:中华书局,
.
[9J 苏轼.经进东坡文集事略[M J. 上海:上海
书店, .
[10 J 朱嘉.三朝名臣言行录 [Z J. 四部丛刊景
宋本.
(责任编辑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