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EM-05
施工机械设备退场回收及残值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机械设备的退场回收及残值处置管理,规范处置程序,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施工机械设备的退场回收及残值处置工作。退场回收及残值处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包括公司采购的施工机械设备、备品备件、工器具等。
第三条 退场回收是指承包商完成施工合同后,清理、归还属公司所有的施工机械设备,并由各项目建设管理局(含筹备机构,以下简称“管理局”)验收入库的行为。
第四条 退场施工机械设备的残值处置方式包括承包商残值回购、公开拍卖、协议出售及公司各建设项目之间内部调剂再利用等。
第二章 退场回收及残值处置的原则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施工机械设备的退场回收及残值处置工作,遵循统一协调、及时、公开、现场处置和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施工机械设备的退场回收工作由管理局负责。
第七条 施工机械设备的残值处置工作由施工机械设备残值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处置工作组”)负责。处置工作组由公司机电物资管理部牵头,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工作部、综合计划部、政治工作部、管理局等参加。
第三章 施工机械设备的退场回收管理
第八条 采用承包商残值回购办法处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在相关合同中约定由承包商自行保管。
第九条 不采用残值回购的退场施工机械设备,由各管理局负责组织回收。各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回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 在相关合同中约定,施工机械设备退场前,承包商应承担临时保管责任,确保退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完整和退场时的设备性能,负责实物清理、登记清单,并及时通知所属管理局。
第十一条 管理局根据相关合同,在收到施工机械设备退场通知后,及时与承包商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管理局负责退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存储、转运、维护保养及建档管理。
第十三条 管理局应按季向公司机电物资管理部报送“退场施工机械设备回收处置动态明细报表”。
第四章 退场施工机械设备的残值处置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退场施工机械设备类别、设备状况及项目建设需要选择承包商残值回购、内部调剂再利用、公开拍卖或协议出售的方式处置退场施工机械设备。
第十五条 对采用承包商残值回购方式处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在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公司明确施工机械设备的残值回购值,在合同执行完毕后按此价格将施工机械设备出售给承包商。
第十六条 对回收在库的退场施工机械设备由管理局进行初步的技术、经济评议,提出处置建议方案报公司处置工作组,处置工作组研究并提出处置建议方式,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以内部调剂使用方式处置的退场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局按审批意见负责实物调拨、交接与登记等工作。
第十八条 以公开拍卖或协议出售的方式处置退场施工机械设备,按以下处置程序办理。
(一)评估鉴定。
退场施工机械设备在进行残值处置前均由公司处置工作组组织技术评估和价值评估,视需要可聘请社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
(二)处置。
经评估后,处置标的物处置价值不足100万元的,由管理局负责处置。
处置标的物处置价值在100万以上、经审批后拟公开拍卖或协议出售的退场施工机械设备,由处置工作组组织实施处置工作。
第五章 处置收入与成本费用
第十九条 公司退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处置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价款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益,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条 处置费用包括处置过程中的拆卸费、运杂费、委托处置费(含评估、拍卖费)、有关税金、管理费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机电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