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政金融协同
政策手册
财金协同强赋能 · 惠企利民促振兴
2026年3月
第一章 财政贴息
(一)个人消费贷款贴息
(二)设备更新贷款贴息
(三)科技创新类贷款贴
息
(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
息
(五)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
息
(六)创业担保贷款贴
息 (七)民贸民品贷款
贴息
(八)广西金融惠企贷款贴息
第二章 风险补偿
(九)科技风险贷款补偿政
策 (十)债券融资风险补偿
机制
第三章 融资担保
(十一)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
划 (十二)科技创新专项担保
计划
(十三)广西金融惠企担保费补
贴 (十四)农业信贷担保
(十五)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
补 (十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
补偿
第四章 政策保险
(十七)农业保险
(十八)巨灾民生综合保
险 (十九)科技保险保费
补贴
第五章 直接融资
(二十)直接融资
第六章 政府投资基金
(二十一)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目录
第 2 页
支持范围
居民在政策实施期内使用个人消费贷款进行的各领域消费,以及新发生的信用卡账单
分期
贴息对象
通过经认可的经办金融机构获取个人消费贷款或办理信用卡账单分期的自然人(居民个
人)
贴息标准
年贴息比例:1个百分点
财政分担:中央财政承担90%、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10%
贴息上限:每名借款人在一家经办金融机构每年累计消费贴息上限3000元
政策期限
暂定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相关政策文件
• 《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
(财金〔2025〕80号)
• 《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6〕1号)
财政贴息
(一)个人消费贷款贴息
第 3 页
第一章
支持范围
在工业、能源电力、交通运输等原有领域基础上,增加建筑市政、用能设备、人工智
能、养老等领域,聚焦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设备更新
贴息对象
境内注册的经营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因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从指定经办银行
获
得的固定资产贷款
贴息标准
贴息比例:中央财政按贷款本金年化个百分点贴息贴
息期限:不超过2年
政策期限
暂定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相关政策文件
• 《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
知》(财金〔2024〕54号)
• 《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的通知》(财金〔2026〕2号)
财政贴息
(二)设备更新贷款贴息
第 4 页
第一章
支持范围
纳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范围的科技创新类贷款
贴息对象
银行2026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进入支持范围的科技创新类贷款
贴息标准
贴息比例:按贷款本金年化个百分点贴息
政策期限
暂定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后续可视情延
长
相关政策文件
• 《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的通知》(财金〔2026〕2号)
财政贴息
(三)科技创新类贷款贴息
第 5 页
第一章
支持范围
新能源汽车、工业母机等相关重点产业链及上下游产业,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农
林牧渔及农副产品加工,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
贴息对象
投向重点领域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中小微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使用的新型
政策性金融工具资金
贴息标准
贴息比例:中央财政按贷款本金年化个百分点贴息贴
息期限:不超过2年
贷款规模上限:单户贴息贷款规模上限5000万元
其他说明:同一笔贷款不重复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贴息
政策期限
暂定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相关政策文件
• 《关于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金〔2026〕4号)
财政贴息
(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第 6 页
第一章
支持范围
餐饮住宿、健康养老等原有8类消费领域,新增数字(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等)、绿色(绿色
建筑/交通/物流等)、零售三大领域
贴息对象
支持范围内服务业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获得的贷
款
贴息标准
年贴息比例:1个百分点
财政分担:中央财政承担90%、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10% 贴
息期限:不超过1年
贷款规模上限:单户贴息贷款规模上限1000万元
政策期限
暂定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相关政策文件
• 《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
(财金〔2025〕81号)
• 《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
策的通知》(财金〔2026〕5号)
财政贴息
(五)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第 7 页
第一章
支持范围
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
贴息对象
符合条件的个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退役军人、就业困
难人员(含残疾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
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等重点就业群体。上述人员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脱
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及其配
偶无其他贷款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 业
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 欠缴
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政策期限
暂定执行至2027年
相关政策文件
• 《广西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机制促进高质量充
分就业实施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24〕29
号)
•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
〔2023〕75号)
财政贴息
(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贴息标准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额度不超过30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 8 页
担保费率及担保费补贴
担保基金采用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的,不收取担保费;采用委托担保机构运营管理的,担 保
机构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收取贷款金额%的担保费,对小微企业收取贷款金额%的担保费。个 人借款
人支付的担保费先缴后退
自治区财政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总额的%给予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小微企业担保费由企业 自
行承担
第一章
支持范围
列入名单的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贴息对象
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
的流动资金贷款
贴息标准
不得高于贷款本金金额%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
政策期限
按国家政策适时调整
相关政策文件
•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
理办法》(财预〔2022〕76号)
财政贴息
(七)民贸民品贷款贴息
第 9 页
第一章
支持范围
聚焦自治区“19+6+N”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目标,引导金融机构精准支持自治区重
大项目、重点产业、新质生产力相关产业发展,提升重点领域融资保障能力
贴息对象
广西区内经营主体申请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贷款
贴息标准
自治区基础贴息比例:1个百分点或个百分点
地方叠加: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可按、1、、2个百分点增加需重点支持产品 的贴
息比例
政策期限
政策有效期为2025至2027年
相关政策文件
• 《广西金融惠企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
年)》(桂政办发〔2025〕32号)
• 《2026年金融惠企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
财政贴息
(八)广西金融惠企贷款贴息
第 10 页
第一章
支持对象
为我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发生不良贷款后产生净损失的银行
贷款要素
本办法所称科技贷款是指根据《科技贷款统计制度》要求统计的我区科技型企业贷款,
包括《科技贷款统计制度》实施前,企业在我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 技
型中小企业、 “ 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 “ 小巨人 ” 企业)、创新型中小
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企业名单库期间发生的贷款
补偿标准
情形一:成立不超过2年或首次贷款
按照不良贷款净损失的80%进行补偿,补偿上限300万元
情形二:成立超过2年且非首贷户
按照不良贷款净损失的70%进行补偿,补偿上限200万元
政策期限
政策有效期至2028年12月
相关政策文件
• 《广西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桂金
融办发〔2025〕45号)
风险补偿
(九)科技风险贷款补偿政策
第 11 页
第二章
支持对象
对为广西企业通过沪深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经认定的境外证
券交易所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信用增进)机
构
补偿标准
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的%给予风险补偿
每户担保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期限
政策有效期至 2027年12月31日
相关政策文件
• 《广西金融惠企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桂金办发〔2025〕21号)
风险补偿
(十)债券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第 12 页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民间投资贷款(生产经营、消费领域场景升级改造等中长期贷款);
企业需无经营异常/失信、无禁止类产品/服务、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事故
担保要素
单户授信担保额度:≤2000万元
担保费率:≤1%
风险分担:银行分险≥20%,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险≤8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最高分险
40%
政策优惠
•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再担保费
• 担保代偿率上限提高至5%,可追加固定资产为反担保物
• 实施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股权投资联动
相关政策文件
• 《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6〕6号)
融资担保
(十一)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
第 13 页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
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依 托
“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需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失信名单,产品 (服务)
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淘汰类,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及偷漏税等
违法违规行为
担保要素
单户在保余额:≤3000万元
担保费率:鼓励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风险分担:银行分险≥20%,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险≤8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在担保体系
最高分险50%
政策优惠
• 担保代偿率上限提高至5%
• 鼓励降低反担保门槛,支持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方式
相关政策文件
• 《关于实施科技创新担保计划的通知》(国融担函〔2024〕184号)
融资担保
(十二)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
第 14 页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符合金融惠企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贴息方案》)重点领域产品(“基础设
施贷”“工业贷” “ 三农贷 ” “服务和贸易贷” 等)的经营主体。符合《贴息方案》普惠性
产品(“普惠经营贷”)支持的经营主体
适用机构
广西区内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B”及以上的商业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补贴比例
重点领域产品
担保费率补贴比例为个百分点
• “基础设施贷”年度补贴上限200万元、累计补贴上限400万元
• “工业贷”“ 三农贷”“服务和贸易贷”:年度补贴上限40万元、累计补贴上限80万元
普惠性产品
担保费率补贴比例为个百分点
年度补贴上限4万元、累计补贴上限8万元
其他说明:经营主体所享受担保费用补贴不得超过或等于其实际承担的担保费用,已从其他渠道获得
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补贴的担保业务不再重复补贴
相关政策文件
• 《2025年金融惠企财政担保费用补贴实施方案》(桂金融办发〔2025〕19号)
• 《关于调整金融惠企财政担保费用补贴适用对象的通知》(桂金融办发〔2025〕38号)
融资担保
(十三)广西金融惠企担保费补贴
第 15 页
第三章
支持对象
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
规模经营主体,以及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
企业
担保范围
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县
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 以
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
担保金额
单户额度:10-300万元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性业务占比:10-300万元的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余额的80%
担保费率及期限
政策性农担业务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
超过%
担保期限以1-3年为主,油茶等产业最长可
达8年
政策文件
• 《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
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
• 《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7〕40号)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
通知》(财农〔2020〕15号)
融资担保
(十四)农业信贷担保
第 16 页
第三章
支持对象
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奖励标准
对上一年度监管评级为“C”(含)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由自治区财
政每年按其上一年度新发生单户1000万元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再担保)费率符合 收
费标准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责任金额(监管评级为A、B、C的,分别按100%、
90%、80%计算)占符合条件的机构同类业务融资担保责任总额比例进行业务奖补,奖补
资金每年最多3000万元,单家机构不超过1000万元
相关政策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政办发
〔2025〕4号)
融资担保
(十五)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奖补
第 17 页
第三章
支持对象
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补偿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绩效评价评定等次为“中”(含)以上且上一年度代偿
率为1%(不含)-5%(含)的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单户2000万元以 下
(“双新”、“专精特新”、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单户3000万元以下)、年化担保(再
担保)费率符合收费标准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代偿项
目,补偿标准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实际承担代偿责任金额(不包括外部机
构按照合同约定风险分担部分)的50%。补偿资金实行封顶管理,具体金额由各级财
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确定。代偿率在1%(含)以内的部分,由政府性融资担保、 再担保
机构用其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自行代偿;代偿率超过5%的部分,各级财政部门不
予补偿。
相关政策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政办发
〔2025〕4号)
融资担保
(十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
第 18 页
第三章
政策内容
各级财政对各级政府引导相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
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保险险种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由财政部确定,主要包括:水稻、水稻制种、玉米、玉米制种、糖料作物、油料作物、马铃薯、能繁母猪、
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和商品林等符合中央补贴范围的品种
自治区险种
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主要包括:蔬菜、水果、林木种苗、烟叶、肉鸡、蛋鸡、
肉羊、肉牛、桑蚕、牡蛎风力指数、对虾风力指数、珍珠贝风力指数、金鲳鱼风力指数、油茶收入保险
等
市县险种
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开展。相关险种实施方案需符合相关规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相关政策文件
• 《广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桂财规〔2022〕6号)
政策保险
(十七)农业保险
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承担45%、自治区财政承担20%—35%,其余由市县财政及投保户承担
养殖业保险:保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20%—25%,其余由市县财政及投保户承担
森林保险:公益林保险保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35%—4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 商品
林保险保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承担30%、自治区财政承担35%—40%,其余由市县财政及投保户承担。 其中区
直林场保费市县承担部分由自治区本级承担
自治区险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原则上由自治区财政承担30%—55%,其余由市县财政及投保户承担 养
殖业保险:保费原则上由自治区财政承担40%—55%,其余由市县财政及投保户承担
市县险种
自治区财政厅原则上按不高于30%保费比例给予奖补,投保户负担保费比例不超过4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 政承
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第 19 页
第四章
保险对象
柳州、桂林、防城港、玉林、百色、河池6个市62个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及相关家庭 财
产(具体以试点政策为准)
保障范围
人身保障:身处试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人(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试点行政区域范围出差、旅游、 务
工等流动人员)
财产保障:常住居民和非本地居民在试点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拥有和居住的房屋以及电视机、冰箱、 洗
衣机等家庭财产,有多处房屋的限保一处日常生活起居的主要房屋
保险责任
• 自然灾害及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
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地裂缝、地面沉降、风暴潮、海啸、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及
溺水、居家一氧化碳(沼气)中毒、居家触电、爆炸、火灾、滚石等特定意外事故
• 居民住房因灾倒损:因上述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损坏或无法居住
• 家庭财产损毁:因上述自然灾害或爆炸、火灾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家庭财产 损
毁
• 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死亡
保障额度
人身死亡赔偿限额:10万元/人;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死亡赔偿限额:25万元/人
居民生活住房因灾倒损赔偿限额:万元;家庭财产(电视机、冰箱、洗衣机)赔偿限额:5000元。防止 返
贫致贫监测对象在此基础上,住房因灾倒损赔偿限额再增加5000元,家庭财产赔偿限额再增加1000 元
自愿加保:居民自愿缴纳3元保费的,在上述基础上,保险房屋因灾倒损赔偿限额再增加2万元,家庭财产 赔
偿限额再增加1500元
政策期限
暂定执行至2027年11月
相关政策文件
• 《2025年广西巨灾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桂应急发〔2025〕49号)
政策保险
(十八)巨灾民生综合保险
第 20 页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经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创新积分制推荐企业以及科技领军企业等有
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
保险产品类别
实行目录制管理,具体险种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广西金融监管局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科技创新需求以
及保险市场发展情况等向社会遴选,公开发布后供科技型企业自愿选择投保。目录内科技保险产品实
行分类管理(一类、二类、三类)
补贴标准
按保险产品类别分档确定:
一类保险
按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
贴
二类保险
按实际缴纳保费的40%给予补
贴
三类保险
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给予补
贴
年度最高补贴额
• 单个企业投保三类保险产品的,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 同时投保二类、三类保险产品的,合计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 同时投保包含一类产品在内的任意组合保险产品的,合计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相关政策文件
• 《广西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办法(试行)》(桂科规字〔2025〕19号)
政策保险
(十九)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第 21 页
第四章
直接融资
(二十)直接融资
支持范围和标准
(1)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
广西上市(挂牌)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按照其融资额的%给予支持,年内单户企业支持金额 最
高不超过200万元
(2)鼓励上市(挂牌)公司并购重组
广西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或广西企业、私募基金对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且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成本费用支持:
• 并购重组金额不超过5亿元的,支持100万元
• 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支持200万元
• 10亿元及以上的,支持300万元
(3)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调层,给予企业资金支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助推企业创新合规发展,加快实现资 本市
场上市。
• 获准在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 获准调层后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 获准直接进入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4)更好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作用
对进入广西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孵化层、规范层、培育层培育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发放5万元、10万元、20万 元"
专板服务券"。"专板服务券"实行"晋级补差"机制,企业从低层级升至高层级时,补发两级之间的支持差额。入板企业可 以将服
务券用于购买广西"专精特新"专板服务商提供的入企诊断、融资、股份改制、财税法务、高管培训、宣传会务等 各类服务
或用于抵补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产生的中介费用等成本
(5)完善创业投资生态体系
推动发展耐心资本,培育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基金、天使+孵化等各类市场主体。鼓励加大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 科
技,长期支持陪伴科技创新企业成长壮大。对于风投创投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初创型企业,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2 年的,
经评定,对广西实体企业带动作用较强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仅限首次投资)给予管理企业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管理费用
支持。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涉及广西各级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参 与出资的,应
剔除上述出资部分的投资额(按比例计算)后,再行计算支持资金
(6)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及资产证券化产品
对广西通过沪深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REITs等产品,以及通 过
经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企业,分别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户企业每类产 品支
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属于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绿色债券、乡村振兴债券等专项品种债券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以及发行各类信用债券融资
的广西区内登记注册民营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属于发行科技创新债券且获得融资担保机构增信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等发行主体单独申报,给予担保费用支持比
例%,单只债券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每户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7)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大引资力度
对引进资金合理拓展与企业结构调整有关的兼并重组、破产重整、夹层投资、过桥融资、阶段性持股等投资银行业务的 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其当年引进资金增量的%给予管理费用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跨境直接融资服务创新支持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广西企业提供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人民币股权债权融资、并购重组等服务,按照其融资金额的
%给予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期限
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相关政策文件
• 《广西金融惠企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桂金办发〔202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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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支持范围
基金重点投向与广西发展战略匹配的企业,核心聚焦三大方向:
科技创新类企业
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等,尤其青睐人工智能、数字经济、
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的科创企业
产业升级类企业
涵盖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主体、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及“人工智能+”融合应用的骨干企业
重大项目关联企业
服务于“一区两地一园一通道” 建设、能形成产业链集群效应的企业
支持渠道
企业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接广西政府投资基金参与的基金:
子基金直连
直接联系广西政府投资基金参股的各类子基金,如人工智能产业基金、科创与产业投资基金等,这
些基金由市场化管理机构运作,可通过其官网获取对接方式
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
通过关注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微信公众号获取联系信息,积极参与广西投资引导基金公司组织
的常态化线下对接会、交流活动等,对接联络优质基金管理机构助力企业引资
投资期限
通常与基金存续期匹配,一般为5—7年,对种子
期、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期限可根据企业成长周
期适当延长,整体与广西政府投资基金“长期资
本”定位一致
相关政策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
广西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
〔2024〕32号)
政府投资基金
(二十一)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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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