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卷第 6 期
2014 年 11 月
百北取林科拉束瞥'学'报(社舍科学服)
Journal of Northwest A&F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l. 14
Nov. 2014
被"抑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
基于马屿镇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调研
金 E瓦
(中共温州市委党校,浙江温州 325000)
摘 要:通过对马屿镇汇民农村资金互助手土的调研,发现政府管制直接或间接增加了互助手土的成本;互助社缺
乏来自财税部门的支持而无法享受足够的财税优惠政策;互助手土缺乏中国人民银行的支持而无法开展与其他金融
机构的业务联系。汇民农村资金互助手土虽是个案,其意义却未必只是个案,本该被"鼓励"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受到
了不小的"抑制"。政府适当放宽监管、加大扶持,才能使农村资金互助社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互助手土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A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中央倡导农村金融创新,中国银监会于
2006 年底放宽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对农村
资金互助社发放金融许可证进行试点,农村资金互
助杜迎来了发展的契机。在中央鼓励农村金融创新
的背景下,现行政策是否真的鼓励了农村资金互助
社的发展,是否给予了互助社一定的发展空间,能否
带给互助社持续发展的可能?
从组织结构、管理方式、业务经营、利益分配看,
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属合作金融范畴。国外学者对于
合作金融的研究,始于 19 世纪末,主要有四个方面
的特点:一是把合作金融作为合作经济的一部分,更
多地从一般性合作社的角度来研究合作金融组织,
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认识;二是从组织业务特征和运
行机理的角度来界定合作金融;兰是把合作金融作
为农村金融的组成部分;四是由于发展中国家一般
存在"金融抑制"现象,金融制度呈现二元结构,因此
一些研究发展中国家金融问题的学者,把发展中国
家普遍存在的合作金融组织称为"准金融组织"或理
解为"非正式的金融组织"。二战以来,国外学者关
于合作金融的研究,主要侧重以下几个领域:合作金
收稿日期 :2013-04-12
基金项目:温州市委党校课题资助(12KY04)
文章编号: 1009- 9107 (2014 )06 -0057一 06
融组织资产的保全、经营风险的防范;合作金融业社
会保险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合作金融业的集中、联合
与合并;合作金融组织业务的创新与合作金融组织
业务的国际化发展;合作金融组织与其他合作经济
组织的关系;合作金融企业发展的最适规模研究;合
作金融业发展的经济深化度研究等。国内学者对于
合作金融的研究,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主要集
中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合作金融经营宗旨;二是合
作金融机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三是我国合作金融
发展模式和方向。
国内学者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研究,主要是在
2006 年以后,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资金互助社的
作用。二是资金互助社的分类。何广文认为我国目
前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在银监会 2007 年 1 月 22 日《农村资金互
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后,按照银监会的新规则组
建的正式金融组织;第二种是在农村正规金融供给
不足的约束条件下,农村自发创新的农村资金互助
社,这是一种非正规金融组织,还没有纳入政府有关
监管系列[1]。张德元等对已成立的几种典型的农民
作者简介:金颐(1978-) ,男,中共温州市委党校副教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
58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 14 卷
资金互助组织展开调查,根据其中的某些共性,将它
们归纳为几种模式:生产合作社内生型模式、内生型
集成合作模式、外因推动型资金互助合作模式凶 。
王建英等在张德元归纳的模式基础上又增加了一种
公益型资金互助合作模式向 。 三是资金互助社的运
作研究 。 何广文认为各地资金互助社有一定差异,
但也有一些共同机制,包括 : 股金设置上实行多样
化;利于风险控制与管理、保障资金流动性的借款额
度设置;资金只能在社员内部有偿使用,非社员可
以有限制性借贷,且实行差别利率;建立了一种随
农户资金需求扩大而自动充实资本的机制山。王琦
等认为社区规范的存在使农村资金互助社相对于正
规金融具有信息优势和戚本优势阳。 目前存在的问
题主要包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有限;内部人控制;
不规范运作;一定的金融风险;缺乏相应的法律保
障;政府干预过多等 。 相应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
如何解决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资金不足的问题、如
何限制大股东的控制能力以保证农村资金互助社不
偏离弱势群体之间互助合作的基本出发点;政府应
加大对互助社的扶持力度;允许互助社的贷款利率
有更大的浮动幅度;如何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其
他金融机制之间的合代和机制;如何加强监管以规
避潜在的农村金融风险[叫 。
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运作的研究中,针对"政府对
互助社的影响",学者们大多以"政府干预过多"来描
述,缺乏更为详尽的说明 。 温铁军等通过对两家农
村资金互助社的绩效和外部发展环境对比,反映了
在监管部门推动下的财政支持与行政、社会资源的
输入使互助社的成本大为降低,但是,并没有探讨
"政府政策是否仅对互助社产生了支持与资源输
入"、"政府提供的政策支持与资源输入是否足够"等
问题[9J 。 笔者通过对个案的调研,反映现行的政府
政策带给互助社的除了温铁军认为的支持和资源输
入的积极影响外,更多的是"抑制"的消极影响。
二、汇民资金互助社的困境分析
截至 2011 年末,全国共 46 家农村资金互助社,
浙江省共 7 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温州市仅一家 , 即汇
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浙江省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在
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发展的,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由
马屿蔬菜专业合作社、荆谷白银豆合作社和重社索
面合作社发起组建,成立于 2011 年 3 月。 3 家专业
合作社共有社员 1 800 多人,其中 720 多人报名入
股汇民,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社员为 698 人。 100
元为 1 股,社员入股资金的起点为 100 元,上限是总
股本的 10%.社员实际出资金额从 100 元到 44 万
元不等 。 目前的注册资本金为 500 万元。根据《农
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 .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
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以及结算等业务,但目前的业
务类型主要是存贷款,几乎没有发生过结算业务 。
截至 2011 年底,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产合计
2 188万元,其中贷款余额 2 105 万元,负债合计
1 687万元,其中存款余额 1 157 万元,同业拆借 500
万元 ;2011 年利润总额 22. 09 万元,扣除按年末贷
款余额的 1%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 2 1. 05 万元以及
所得税 万元后,净利润为一 4. 34 万元,目前没
有进行对社员的返利和分红:贷款累计发生4
万元,累计发放 377 笔,累计支持社员 287 户 。
经过一年的营运,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呈现出
诸多的困境。
(一)政府管制,增加了资金的机会成本
1.政府监管直接增加的成本 。 监管可能增加互
助社的机会成本 。 按照中国银监会的《农村资金互
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 .互助社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
不超过资本净额的 15 % . 对前 10 大户贷款总额不
超过资本净额的 50% 0 2012 年上半年,汇民农村资
金互助社前 10 大户贷款总额约为 700 万元,超过其
资本净额(500 万元)的 50 % . 即 250 万元。对此,银
监系统要求其限期整改。
截至 2012 年 5 月末,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
余额为 2 550万元,贷款户数约 23 0 户,其中贷款金
额为 30 万元以上的约有 25 户,金额为 20~30 万元
的约有 11 5 户 。 虽然银监的整改是针对前 10 大户,
实际上最后的整改结果就是所有的社员贷款规模都
必须不得超过 25 万元,需要缩减的贷款规模至少在
700 万元以上。如果存在社员排队等候贷款额度,
那么整改缩减出来的贷款额度另有他用,整个互助
社不存在福利损失 。 2012 年 1 ~ 5 月,汇民农村资
金互助社的贷款规模始终处在 2 500 ~ 2 600 万元 ,
可贷资金却保持在 2 800~2 900 万元,为了节约戚
本,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于 5 月中旬还提前偿还了
向当地某农村合作银行拆借的 1 50 万元 .5 月末 ,社
可贷资金规模为2 700万元,仍略大于资金需求。在
目前的社员结构和数量下,整改缩减的资金就闲置
了,按月息为 厘、 7 个月来计算,这部分资金产
第 6 期 金困:被"抑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 59
生的利息收入至少为 41 万元,而汇民农村资金互助
社 2011 年的利息收入 111 万元,损失的利息收入是
2011 年利息收入的 37%以上,机会成本大大增加。
2. 政府管制间接派生的成本。互助杜社员人数
既定的前提下,社员空间布局较分散致使产生较高
的交易费用,社员类型趋向致使产生较高的机会成
本。两类问题可以通过适当增加社员人数来予以缓
解或突破。但是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行满一年后才
可由省银监部门决定是否增资扩股,而实际上浙江
省内已经得到增资扩股批复的 2 家互助社都是运行
2 年后才获批,温州市银监部门对汇民农村资金互
助社增资扩股获批的时间预期是"争取年内"。增资
扩股在时间上的拖延,对于略微亏空的小型农村合
作金融机构而言,无疑降低了其获利的可能性。
社员空间布局较分散使汇民五助社社员存款的
交通成本增加,由多家专业合作社发起组建的农村
资金互助社可能都面临相似问题。汇民农村资金互
助社的社员来自三个专业合作社,社员基本生活在
其专业合作社附近。 698 名社员中, 300 多名社员来
自马屿蔬菜专业合作社,距离互助社大约 8 公里;
200 多名社员来自荆谷白银豆合作社,距离互助社
大约 15 公里 ;80 来名社员来自重社索面合作社,距
离互助社大约 3 公里。对于特别是马屿和荆谷的社
员而言,虽然存在返利及分红的动力,但是还没有享
受到,或者即使享受到,金额如果没有明显高于来往
互助社的交通费用,社员更愿意把钱存入住所附近
的商业银行。根据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章程,其
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不低于 10%的比例);(3)
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的 1% 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4)
按存、贷款交易量分配利润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额
的 50 % ,不高于 70%(其中,存款交易量与贷款交易
量返还的比例为 7:3);(5) 向社员分配红利不超过
可分配额的 50% ,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定期存款利
率,超过一年定期存款利率部分转人社员积累,按照
股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假设 2012 年汇民农村资
金互助社有 100 万元的税后利润,扣除前三项后余
额为 65. 044 万元,返利和分红各为 50% , 1 股(100
元)的分红 6. 5 元,但按规定不能超过一年定期存款
利率 3. 5 元,而持有 1~2 股的社员人数比约为
70% ;存款返利总额为 65. 044 X O. 5 X O. 7 =
22. 765 4万元,返利按照 2011 年末存款余额 1 157
万元来计算,如果年初存入1 000元,期间没有存取,
一年后的返利为 元。从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
到马屿专业合作社的交通费用,往返一次是 8 元,而
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到荆谷专业合作社的交通费用
更高。由于返利按照天数来计算,若这 1 000元存在
多次存取时,一年后的返利将低于 元,存取次
数越多,返利越低,交通费用越高,社员的净收益越
低。如果再考虑到体力因素,收益更低,社员存款的
动力不足。建立存款合约的成本过高,不利于互助
社存款金额的增加。
汇民互助杜社员的类型趋同,资金的季节性闲
置凸显,由专业合作社发起组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
都可能面临相似问题。根据浙江省银监部门的要
求,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在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
的,而同一个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从事的业务都是相
同的,同类农产品生产、销售的时节一致,导致社员
在资金需求的时间上也趋同,这就可能带来一个问
题:在某些时点,社员普遍需要资金,资金供不应求,
在其他时点,资金供过于求,即资金需求的季节性波
动。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也是如此,资金需求较为
集中子社员对大棚种植所需的薄膜、钢管等设施的
投入。互助社里来自马屿蔬菜专业合作社的 300 多
名社员以及来自荆谷白银豆专业合作社的 200 多名
社员,往往是在下半年需要利用大棚进行这两类蔬
菜的种植,因此资金的需求也都较为集中在下半年,
上半年资金的闲置较为明显。对于开放性的金融机
构,社员(客户)会随着数量增加而类型多样化从而
平抑资金需求的季节性波动。但是对于封闭运行的
农村资金互助社而言,业务的服务对象只限定这个
群体,较少的社员数量无法平抑资金需求的季节性
波动,资金闲置的问题显现,资金的机会戚本提高,
加大了互助社运营的交易费用。
(二)缺乏足够的财税支持政策加重了互助社
的成本负担
目前,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已经明确可享受的
财政补贴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给予的"开业补助"30
万元(已经到账) ;中央财政给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的定向费用补贴(财金[2009J31 号 )33 万元(已经到
帐)。除此之外,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没有其他的政
策扶持 。 而互助社享受的政府补贴不能同时满足财
税 [2011J70 号规定的三个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规
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
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
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
60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 14 卷
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因此不能作为"不征税收
入" 2011 年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各项税金合计为
10 万元。中央财政的补贴一旦到位,也需计入作为
"应税所得"予以纳税。由于政府对互助社的补贴不
能做到财税 [2011J70 号"单独核算"的要求而必须
纳税,姑且把地方政府给予的 30 万元"开业补贴"视
作两部分:一部分是开业补助;另一部分是对互助社
税收的补助,而即将到位的中央财政补贴纳税后,实
际上就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补给互助社,另一
部分间接补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分得的那一杯
羹,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无足轻重,但对于刚起步甚至
还未起步的互助社而言却举足轻重。
2008 年浙江省出台《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
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财政以上一年度市、县
(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农林牧
渔贷款的实际余额为基数,按贷款比上年末净增额
的一定比例(一般为千分之五)予以风险补偿。风险
补偿资金的来惊: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风
险补偿资金;市、县(市)配套的财政资金,与省实行
配套的原则,资金配套比例为 4 : 6 。为此,地方人
民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细则。省政府的该项政
策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试点,却没有把资
金互助社列为补偿对象,因此,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
不能享受浙江省政府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该项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J4 号) ,汇民农村资金互助
社享受的税收优惠包括:对金融机构农户单笔贷款
和贷款总额均在 5 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
入,免征营业税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金融收入减按 3%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税收优惠,而同样
被政府定位于"合作金融"的信用社却曾经享受过所
得税的减半优惠。
(三)缺乏中国人民银行的支持,制约了互助社
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联系
中国人民银行在银发[2008J137 号文件里提到
"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
关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
票影像交换系统。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
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
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根据此项
文件,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都不能直接在人民银行
开设账户。 2009 年,中国人民银行将支农再贷款的
对象扩大至县域的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经人民
银行批准的机构,却不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社。缺乏
人民银行必要的支持,制约了互助社与其他金融机
构的横向联系、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纵向联系,从
而一定程度的增加了社员参与的顾虑,低了社员参
与的动力,是制约存、贷款合约有效达成的因素
之一。
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个案却未必只是个案。
政府允许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并给予其一定的政策
支持与资源输入,但并不足够,而且在互助社运行中
又设定了诸多限制,使本该被"鼓励"的农村资金互
助社受到不小的"抑制"。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被"抑制"的缘由
一个制度(现状)的成因,必定要将之视为人们
在有关的局限条件下所作出的选择。以农村资金互
助社为代表的合作金融发展的滞后也是选择的结
果,在逻辑上,我们也不能将其视作"不合理"。
1.金融制度安排的城市化倾向。内生于工业化
和城市化的中国金融对内开放不足,相对于农村经
济是外生的。在经济发展以工业化、城市化为主的
阶段,为更好的发展农村经济而搜集相关制度体系
的信息费用是高昂的。纵使制度改变会为社会带来
净利润,反对的力量必然存在,而假若反对的人数不
多或全无势力,对之置之不理也可以。农民正是对
政府的影响力非常微弱的一个群体,这也使得金融
中介信贷配置的国有企业和城市部门偏向能得以长
期维持,政府主导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滞后。
2. 风险分担机制的缺乏迫使政府加大监管。农
村合作金融的风险分担机制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有
效的农村抵押物;二是农村合作金融的组织体系;三
是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的缺乏
迫使政府加大对资金互助社的监管,其中,抵押物以
及组织体系的缺乏是农村合作金融特有的问题。
目前温州市抵质押贷款比例将近 50% ,有效的
抵押物是融资的重要手段。然而,农村土地不得抵
押,农村住房的抵押存在争议,林权的抵押还在试点
推进,有效抵押物的缺乏增加了金融机构对农民发
放贷款的风险。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管理层很清
第 6 期 金颐 2被"抑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 61
楚农房作为抵押物可能会面临的困境,因此,实践操
作中也只有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不少地方政府在
农村抵押物创新方面做着或多或少的尝试,但是制
度障碍是这类改革止步子试点而无法在更大范围推
广的主要原因,任何地方性的创新都存在风险,而最
终这种创新或改革的风险必须由地方政府承担[叫。
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仅有 698 名社员的单薄的机
构,缺乏组织体系,上元可依靠的组织,下无可团结
的分支机构。浙江省虽然有 7 家农村资金互助社,
但分布在不同的市,相互间的空间距离比较远,各地
方政府给与的政策存在差异,这 7 家农村资金互助
社更多地是进行比较性的交流,很难形成一个经济
联合体。面临经营风险时,没有一个经济关联主体
可以对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救助,不仅使农民
利益受损,也容易使风险外部化。
3. 各部门目标不一致,又缺乏协调机制。不同
群体追求的利益不尽相同,因此,行为也不完全一致
甚至矛盾。在农村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中央政府更
多地考虑如何管理和控制,相对集权,一定程度地忽
视了农民及其金融组织的需求,甚至堵塞了自下而
上的创新。各政府部门更多地考虑部门业绩,从自
身利益出发去考虑以什么态度来应对农村金融创
新,试图以最小的交易费用创造最大的部门利益。
如果银监会在农村金融管理上过于"创新",其部门
利益(业绩)可能会遭受挑战,因此"审慎管理"是最
好的选择,夹缝中求得平衡。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金
融系统外的其他部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可能需要
或多或少地割让部门利益,因此他们更愿意拖延甚
至抵触相关政策的出台。我们缺乏常规的缔约机
制,去促成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达成更有效的制度安
排。农村金融的发展,只能依靠其微弱的力量通过
私下的讨价还价来争取更多的政策庇佑。
四、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
适当放宽监管,加大政策扶持
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金融许可予以试
点,但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这样的农村合作金融,更
为艰难地跋涉才刚刚开始。虽然只有建立风险分担
机制,政府才能较大程度地放松监管,但是风险分担
机制的建立需要制度创新,互助社还处于试点阶段,
未形成利益集团,人数不多或全无势力,这一群体对
政府政策制定的影响力非常微弱。现阶段,中央政
府没有为资金互助社这一小规模群体进行制度创新
的动力,中央政府的加入将涉及很多缔约方,异质性
很强,不仅涉及不同部门利益,关系复杂而且信息不
对称,各方预期不同,对形成相关政策带来的利益影
响也有很大争议,短期内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极
小。现阶段,争取局部的政策调整对于资金互助社
更为现实可行,包括适当放宽监管和加大政策扶持,
待时机成熟,再逐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一)适当放宽监管
1.监管部门应鼓励发展较大规模的农村资金互
助社。较大规模的社员数量,才能有更大业务量,产
生创造利润的空间,有更多的分红,有更多经费用于
组织社员活动,让社员更多地了解和信任合作金融
机构,增加社员存款的动力,减少建立社员存款合约
的交易费用。由于中国银监会的《农村资金互助社
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
本净额的 50%" ,较大规模的社员数量才能有更大
规模的注册资本,互助社在实践操作中违规的可能
才会降低。
2. 监管部门应鼓励农村资金互助社适当发展多
种类型社员。只有社员类型的多样化,才能平抑社
员资金需求的季节性波动。由于目前持有金融许可
证的互助社都是在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的,浙
江省的互助社一般是最多由三家专业合作社发起,
社员类型趋同的问题较为凸显。发展多种类型社
员,从当前看,可以适当增加发起的专业合作社数
量;从长远看,可以增加发起的组织类型,除了专业
合作社,还可以包括自然村或行政村。政府对互助
社社员的监管 i意图在于减少社员与机构的信息不
对称,减少机构风险,但只要还是在若干专业合作社
或村组织内组建,社区规范始终发挥作用,扩大社员
数量并不必然带来风险增加,何况社员资格以及贷
款的审核程序都没有放宽。
3. 监管部门应适当降低相关的监管指标。比如
针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对前 10 大
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 50%" ,目前浙江省
内 7 家互助杜都超出标准线,说明前 10 大户贷款总
额超过资本净额的 50%已经是普遍性问题,毕竟在
人数有限且固定的群体里,没有较大额贷款,资金闲
置问题会凸显,提高机会成本,虽然大额贷款相应会
提高风险,但只要贷款审批手续到位,风险仍然可
控,何况已经规定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
本净额的 15% 。
62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 14 卷
4. 监管部门应提高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相关事项
的审批效率。对于尚处保本经营甚至略微亏损的机
构而言,时间就是金钱,提高政府的审批效率或许就
能换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盈利。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财税部门应给予更多的支持政策。(1)应加
大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财政补助。既然中央财政给
予了互助社定向补助,各省财政也应将互助社作为
风险补偿的对象。比如,如果浙江省财政将财政风
险补偿对象扩大至资金互助社,那么根据浙财外金
[2008J12 号,市、县(市)配套的财政资金与省实行
配套的原则,互助社就能享受市、县(市)配套的财政
资金。除了专项资金外,市、县(市)政府还应加大对
互助社的一般性补助。根据财税 [2011J70 号的规
定,中央、省财政补助应予纳税,市、县(市〉政府应对
纳税部分予以返还。 (2) 应建立财政专项担保基
金。资金来源不足是制约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重
要问题,虽然中央政府与监管机构都发文支持农村
资金互助社向银行机构融资,但各银行机构仍不愿
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借款。因此,通过政府的财政部
门建立专项担保基金,可以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向银
行机构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实实在在地帮助农村资
金互助社融资。 (3) 应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政府
应给予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至少应可比
于曾被政府定位于"合作金融"的农村信用社。
2. 中国人民银行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中国
人民银行应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享受村
镇银行同样的待遇,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账户,按照
互助社资本净额一定倍数享受支农再贷款授信,扩
大其资金来源,发挥货币政策作用引导商业性银行
机构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展倍用合作,促进农村资
金互助社的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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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raI Mutual Cooperativ臼 Were Supprωsed
一一-Based on the Mayu Rural Mutual Cooperative Research
]IN Ou
(Wenzhou Administrati四 Institute , Wenz,生ou , Zhejiang 325000 ,CJl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was based on the Mayu rural mutual cooperative research. The author found that the
control of governmen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crease the cost of rural mutual cooperatives. The rural mutual cooper-
ative lack of support from the finance and taxation departments can not enjoy the preferential taxation policy e-
nough. The rural mutual cooperative lack of support from the people' s Bank of China , so it can not be carried out
with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business contacts. The Mayu rural mutual cooperative is a typical case but not a
typical case. The rural mutual cooperatives what should be encouraged were suppressed.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relax regulation and enlarge the support of policy.
Key words: rural area; cooperative finance;mutual coopera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