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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 AAA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 AAA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防范采购风
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
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的采购管理。
境外项目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进行的采购参照本规定
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管理包括物资类、施工类和服务
类的采购管理。
物资类包括生产、建设、经营所需设备、材料、工器具、
消耗性物资、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火电厂
燃料除外)等。
施工类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修缮等项目所需土
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
修工程施工。
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代理以及其他需要
通过购买所获得的服务。
第四条 集团公司采购工作实行两级集中、三级管理。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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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集中是指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按目录范围统一实施的集中采
购;三级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基层企业在集中和分
散采购工作中按规定职责进行的管理。
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审核、统一
平台操作。
第五条 所有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是负责集团公司采购管理
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审议有关采购管理基本制度;
(二)研究确定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三)审定一级集中采购计划;
(四)审核一级集中采购结果;
(五)审议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事项。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领导担任,成员由
总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集团公司采购领
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及标准;
(二)负责组织一级集中采购计划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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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组织一级集中采购结果审核工作;
(四)负责组织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五)办理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
(招投标中心)。
第八条 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中心)是负责集团
公司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一级集中采购,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公司系统采购工作;
(二)负责采购标准化和信息化相关工作;
(三)负责集团公司供应商(含物资供应商、施工或服务
承包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管理;
(四)负责集团公司采购专家管理;
(五)负责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
第九条 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部门职责审核一级集中采购计划;
(二)配合实施一级集中采购,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审查招
标采购文件,按照部门职责对采购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三)参与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基层企业采购工作的指
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以下部门除行使上述职责外:
政策与法律部对采购工作所涉及法律问题进行管理和指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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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审计;
监察部负责对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调查
处理。
第十条 分子公司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二)制定分子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三)负责二级集中采购工作;
(四)参与、配合一级集中采购工作;
(五)负责组织集中采购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六)负责报备二级集中采购计划和采购结果;
(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三级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
司)是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的统一操作平台,由集团公司对其进
行业务管理,主要职责:
(一)履行招标代理机构法定职责,协助完成公司系统集
中采购工作;
(二)负责统谈统签物资的统一配送;
(三)配合采购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负责信息系统业务
支持;
(四)配合采购标准化工作;
(五)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采购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基层企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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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基层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三)编制上报集中采购需求计划;
(四)负责三级采购工作;
(五)参与、配合集中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成立采购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采购管理工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
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应明确采购工作归口管理
部门,作为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采
购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采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以目录形式
确定管理范围:
一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由集团公司总部统一管理;
二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由分子公司统一管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由基层企业或采购需求单
位依据职责进行管理。
一级和二级集中采购目录分别由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编
制,以文件形式下发,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采购,未
纳入一级集中采购目录的,应纳入二级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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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分为 A、B、C 三类,其中: A
目录为统谈分签范围; B 目录为统谈统签范围; C 目录为统
谈长协范围。
统谈分签范围内的采购由采购需求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
同;
统谈统签范围内的采购由物资公司作为集采配送单位与
供应商签订合同,再由集采配送单位与采购需求单位签约结算;
统谈长协范围内的采购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与供应商
签订长期协议,采购需求单位按协议确定的条款执行采购。
第十八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符合下列全部条
件的,其总承包项目内所涉及的采购工作纳入集中采购管理范
围:
(一)总承包方为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单位;
(二)所承包项目为集团公司系统内项目;
(三)项目所涉及的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将一级集中采购授权分
子公司组织;分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将二级集中采购授权所属
基层企业组织。
一级集中采购授权分子公司组织后,分子公司不可再授权
所属基层企业。
第四章 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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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采购方式分为招标和非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包
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
源采购、询价和竞价等。其中:
公开招标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流程,以招标公告
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流程,以投标邀请
书的方式邀请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物资、施
工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物资、施工和
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要求
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成交供应商
的采购方式;
竞价是指由满足技术商务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
多次报价,通过价格竞争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集团公司必须招
标范围:
(一)施工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物资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
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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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机电产品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
进行国际招标: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项
目需进行国际采购的;
(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
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的。
第二十三条 以招标方式采购时,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
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
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
过大。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
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审批项目的邀请招标,
应当经项目审批单位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采用国际邀请招标的,应当报集团公司批准并向商务部备
案。使用国外贷款的,应经国际贷款机构同意并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必须招标范围,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或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可采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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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新招标后有效投标人仍不足三个的;
(二)非工程建设领域的长协采购;
(三)非工程建设领域中其他不适宜招标的情况。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必须招标范围,采取非招标方式进
行采购的,应按照采购管理范围,经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的采
购领导小组批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应事先完
成审批、核准。
第二十五条 采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且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
体要求的;
(二)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
(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紧急采购。
第二十六条 采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且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只能
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
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因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
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四)紧急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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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采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且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的,可采用询价方式:
(一)技术规格和标准较统一,潜在供应商有三个及以上
的;
(二)采购金额低于 5 万元人民币的;
(三)紧急采购。
第二十八条 采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且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的,可采用竞价方式:
(一)采购需求明确或技术规格和标准统一,满足技术和
商务条件的供应商有三个及以上,可以以价格作为唯一依据的;
(二)规则明确,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系统竞价的;
(三)紧急采购。
第二十九条 一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由
集团公司总部确定;二级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方式,
由分子公司确定;三级采购范围内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由基层
企业确定。
紧急采购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由采购需求单位确定。
第五章 采购计划
第三十条 采购计划分为采购需求计划、采购执行计划和
采购工作安排。
采购需求计划是指由采购需求单位提出的、未经最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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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采购计划,包括年度需求计划和追加计划。
采购执行计划是指最终审核通过的、满足规定条件后可以
实施的采购计划。
采购工作安排是对实施执行计划的具体工作安排,包括实
施范围、日期和地点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集中采购计划管理实行年计划、季调整、月
安排。
采购需求单位按规定的范围、流程、时间要求上报下一年
度的年度需求计划,经逐级审核通过后,作为年度执行计划下
达。
采购需求单位可每季度申报追加计划,经逐级审核通过后,
作为年度执行计划的补充。
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年度执行计划,按月下
达采购工作安排。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制定一级集中采购计划审核原则及
执行条件,分子公司制定二级集中采购计划审核原则及执行条
件。
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应按相关原则及条件上报集中采购
需求计划。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必须招标
范围内的二级集中采购执行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分子公司对三
级采购执行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备案范围自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三级采购计划管理,由基层企业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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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一般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中采购工
作,分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集中采购频率。
除长协采购和特殊情况外,集中采购的组织应统一时间、
统一地点。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根据集中采购标的情况
组建采购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采购工作、处理采购日常事务
以及采购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一级集中采购工作组由集团公司组建,成员由相关分子
公司和基层企业人员组成,总部人员根据需要参加;二级集中
采购工作组由分子公司组建。
第三十七条 集中采购采取招标方式的,由采购工作组组
建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对比、评审和评分,编写
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评标
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由相关分子公司或基层企业推荐产生;
评标专家按规定在统一的专家库中抽取。
特殊情况下采购工作组可以指定评标专家。
第三十八条 集中采购采取非招标方式的,由采购工作组
或采购管理单位根据标的情况组建采购小组,负责谈判、评审
工作,编写采购报告,提出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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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通过下达月度集中采购
工作安排,明确每次采购的任务、时间、地点、工作组组建等,
各相关单位按工作安排和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十条 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外的采购应在集团公司统一
建设的电子商务系统上实施。
电子商务相关管理办法和取费标准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
第四十一条 已签订长期协议的,采购需求单位按协议执
行。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与其他集团和企业进行
联合采购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双方协
商共同确定实施方式。
第七章 结果审核
第四十三条 一级集中采购的结果,由物资公司汇总后提
交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二级集中采购的结果,由物资公司汇总后提交分子公司,
经分子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三级采购的结果,由基层企业采购领导小组制定审核标准
进行分级审核。
第四十四条 集中采购结果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以
下方式处理:
(一)涉及偏离概(预)算的,由采购需求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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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涉及偏离市场价格的,由物资公司负责市场调查,
采购需求单位配合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涉及异议、质疑、投诉等问题的,由集中采购组织
单位根据情况指定相关单位负责处理。
第四十五条 集中采购过程和结果审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
采购管理单位可根据情况暂停采购过程:
(一)采购结果明显不合理,存在违规可能的;
(二)价格背离市场规律或超出概算理由不充分的;
(三)采购结果不符合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的。
第四十六条 集中采购结果审核通过后,一级集中采购结
果由集团公司在公司系统内予以发布;二级集中采购结果由分
子公司在本系统内予以发布。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审核通过的采
购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七条 分子公司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一月度审核通
过的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必须招标范围内的二级集中采购
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备案;基层企业向分子公司备案。
第四十八条 采取长协采购时,协议内容经审核通过后,
执行协议的采购不再进行审核。
第八章 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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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采购需求单位或集采配送单位应当依据审核
通过的采购结果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采
购合同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
内签订。
第五十条 合同谈判后,采购需求单位或集采配送单位应
将与供应商合同谈判的基本情况、合同价格和主要条款与采购
结果确定时发生的调整变化内容及原因,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进
行记录,形成合同谈判纪要。
第五十一条 统谈分签的采购合同,由分子公司组织所属
基层企业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一月度签订的合同报分子公司
备案。属于一级集中采购的,分子公司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统谈统签的采购合同,物资公司应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
一月度签订的合同,按照集中采购管理范围,分别报集团公司
或分子公司备案。
第五十二条 已签订长期协议的,采购合同以订单方式替
代。对合同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可单次或定期按长期协议与供
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十三条 合同执行期间出现的履约问题,属于统谈分
签的,由采购需求单位直接与供应商协调解决;属于统谈统签
的,由集采配送单位负责与供应商协调解决,采购需求单位配
合。
第九章 供应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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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和供应
商管理信息平台。
为集团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应纳入供应商管理
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分为集采供应商和分采供应商。
集采供应商是指可为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供应商;分采供应商是指可为集中采购外的分散采购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供应商。
第五十六条 供应商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供应商按规定完
成登记后,方可为集团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
供应商对登记时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七条 除法规禁止或与集团公司另有约定外,供应
商登记时填报的信息向其他已登记的供应商开放,在所有已登
记供应商的范围内接受监督。
第五十八条 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对供应商的基本信息、
业绩信息、用户评价、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记录,并对所记录的
内容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用于集团公司采购管理。
第五十九条 供应商登记提供虚假信息、不履行投标(应
答)文件约定和合同约定、产品和服务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以及
其他违法违约行为的,集团公司可根据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
对相关供应商采取警告、通报、有限期取消资格直至无限期取
消资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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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计划外采购
第六十条 计划外采购包括临时采购和紧急采购。
临时采购是指未列入采购执行计划,由于国家利益、政府
要求、不可抗力等因素,按照集中采购管理流程无法按期完成
而又必须按期完成的采购。
紧急采购是指故障处理、事故抢修、抗灾抢险等不可预知
的突发事件,为避免损失扩大而采取的应急采购。
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临时采购,经批准后
按照采购管理范围,由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组织实施。其中:
一级目录范围内的临时采购,经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同意,上报集团公司批准;
二级目录范围内的临时采购,经基层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同意,报分子公司批准。
临时采购结果原则上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 紧急采购经采购需求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
意后,即可由采购需求单位组织采购并执行采购结果。
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紧急采购,采购需求单位应于每
月 10 日前,将上一月度紧急采购情况按照采购管理范围逐级
上报至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
第六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年度计划外采购原则上不得超过
全年采购总额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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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考核与罚则
第六十四条 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
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对基层企业根据情节和性质严
重程度进行考核:
(一)由于本单位原因,应纳入一、二级集中采购管控流
程而未纳入的;
(二)以分拆标的方式,将一级集中采购降低为二级,或
将二级集中采购降低为三级采购的;
(三)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不按采购结果审核批复意见执行的;
(五)经查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制
度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物资公司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集团公司
根据情节和性质严重程度对其进行考核:
(一)因组织和管理工作失误,对集团公司采购结果和声
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按照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未
经批准而进行招标采购的;
(三)对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发生泄密事件,损害招标
人或投标人利益的;
(四)对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失察,处理不及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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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工作人员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
根据情节和性质按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
其他好处的;
(二)以不正当方式,直接和间接排斥其他供应商,影响
公平竞争的;
(三)明知本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
采购活动,而不主动回避的;
(四)私下接触采购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其
泄露采购过程中涉密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方式
干涉采购活动的;
(六)签订合同时,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
质性修改,损害公司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采购人员工作情况记录制度:
(一)评标(评比)工作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提供重要虚假
材料、围标串标的,对发现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成效记录;
(二)审核过程中发现评标(评比)结果异常,难以做出
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评标委员会成员或采购小组成员进行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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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三)发生本规定第六十六条所述行为并经查实的,对相
关人员进行问题记录。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国家法规对采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招标工作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按照本办
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中心)
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件 : 一 级 集 中 采 购 管 理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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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级集中采购管理流程
(一)一级集中采购管理流程-统谈分签
一级集中采购管理流程-统谈分签
基层企业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
组办公室(物资管理
部、招投标中心)
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 分子公司 物资公司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
编制年度需求计划、
追加计划和采购工作
安排建议
接收、审核和上报
接收执行并下达
编制下达年度执行计划和
月度采购工作安排
接收并组织预审,编制上报
年度执行计划、追加计划,
编制月度采购工作安排
开始
开始
接收执行 接收执行
计划
阶段
采购
阶段
参加招标或非招标
采购
参加招标或非招标
采购
组织招标或非招标
采购会议
参加招标或非招标
采购
组织招标或非招标
采购
组织预审并报送采
购结果
审核采购结果
发布审核通过的
采购结果
接收并下达 接收
签订合同
合同
阶段
合同履行 催交监造(如需)按职责管理按职责管理按职责管理
结束
审定年度执行计划和追
加计划
年度执行计划
和追加计划
汇总提交采购结果
是否签订长期
采购协议
未签订
已签订
月度采购工作安排
预审年度执行计划、追加计
划,对采购工作安排反馈意见
预审采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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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级集中采购管理流程-统谈统签
一级集中采购管理流程-统谈统签
基层企业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
组办公室(物资管理
部、招投标中心)
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 分子公司物资公司
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
小组
编制年度需求计划、
追加计划和采购工作
安排建议
接收、审核和上报
接收执行并下达
年度执行计划
和追加计划
编制下达年度执行计划和
月度采购工作安排
开始
开始
接收执行接收执行
计划
阶段
采购
阶段
参加招标或非招标
采购
参加招标或非招标
采购
组织招标或非招标
采购会议
参加招标或非招标
采购
组织招标或非招标
采购
汇总提交采购结果
组织预审并报送采
购结果
审核采购结果
发布审核通过的
采购结果
接收并下达 接收
基层企业与物资公
司签订合同
合同
阶段
合同履行(与物资
公司)
合同履行(包括与
供应商和基层企
业)和催交监造
(如需)
按职责管理按职责管理按职责管理
结束
接收并组织预审,编制上报
年度执行计划、追加计划,
编制月度采购工作安排
审定年度执行计划和追
加计划
接收
分别与供应商和基
层企业签订合同
是否签订长期
采购协议
未签订
已签订
月度采购工作安排
预审年度执行计划、追加计
划,对采购工作安排反馈意见
预审采购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