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直属分局)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直属分局)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申报退(免)税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申报退(免)税
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申报退(免)税
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申报退(免)税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申报退(免)税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申报退(免)税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
出口旧设备申报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外贸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补办(直属分局)
《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直属分局)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直属分局)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直属分局)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直属分局)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直属分局)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直属分局)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直属分局)
《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开具(直属分局)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开具(直属分局)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直属分局)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直属分局)
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及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直属分局)
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适用于生产企业)(直属分局)
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直属分局)
证明核销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直属分局)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直属分局)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直属分局)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其他单位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办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报送资料
出口企业: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他单位: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到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1、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在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规定需变更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退(免)税清算,在结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变更。
2、报送资料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2)变更项目涉及的相关资料。
(3)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按规定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的,提供以下资料:
①《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②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到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1、业务概述
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
2、报送资料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
3、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到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1、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2、报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 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5)出口发票。
(6)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提供: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8)《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9)属于收汇重点管理企业的,还应报送《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4、办理方式
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1)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2)企业应使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1、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2、报送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8)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9)属于收汇重点管理企业的,还应报送《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4、办理方式
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
5、备注
(1)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外贸企业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2)企业应使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
1、业务概述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首月,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报送资料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生产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
——填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提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提供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税务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凭证: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应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以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方式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以航空运输方式且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应提供《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②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客运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及《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货运的提供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启运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提供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③采用程租、期租、湿租服务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湿租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由出租方
申报退(免)税的,可不提供第①项原始凭证。
上述①、②项原始凭证(不包括《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和《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经税务机关批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应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
②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③《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应填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②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③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④《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2)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外贸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
——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填报《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填列外购对应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提供以下原始凭证:
①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
②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的,提供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应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①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②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③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④《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于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4、办理方式
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外贸企业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
5、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
1、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2、报送资料
生产企业提供: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 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5)出口发票。
(6)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提供: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8)《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9)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10)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11)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外贸企业提供: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8)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9)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10)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11)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1)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2)申报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3)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
出口企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申报退(免)税
1、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2、报送资料
生产企业提供: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 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5)出口发票。
(6)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提供: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8)《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9)属于收汇重点管理企业的,还应报送《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外贸企业提供: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8)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9)属于收汇重点管理企业的,还应报送《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1)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2)申报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申报退(免)税
1、业务概述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财税〔2012〕39号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2、报送资料
生产企业提供: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 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5)出口发票。
(6)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提供: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8)《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9)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提供: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8)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9)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1)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2)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
(3)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申报退(免)税
1、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2,视同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2、报送资料
生产企业提供: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 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5)出口发票。
(6)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提供: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8)《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9)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10)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11)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12)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13)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14)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提供: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8)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9)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10)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11)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12)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13)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14)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1)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2)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
(3)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申报退(免)税
1、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3),视同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2、报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 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5)出口发票。
(6)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提供: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8)《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9)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
4、办理方式
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1)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2)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
(3)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申报退(免)税
1、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2、报送资料
生产企业提供: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 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5)出口发票。
(6)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提供: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8)《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9)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10)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②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③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提供: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8)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9)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10)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②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③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1)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2)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
(3)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申报退(免)税
1、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2、报送资料
(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正式电子申报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3、纳税人办理时限
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
4、办理方式
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1)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2)申报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申报退(免)税
1、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2、报送资料
生产企业提供: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 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5)出口发票。
(6)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提供: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8)《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9)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10)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11)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提供: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8)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9)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10)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11)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1)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2)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
(3)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
1、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4),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2、报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3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 份。
(3)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5)出口发票。
(6)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提供: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份。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8)《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9)属于收汇重点管理企业的,还应报送《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0)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3、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4、办理方式
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出口旧设备申报退免税
1、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2、报送资料
(1)《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6)属于收汇重点管理企业的,还应报送《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电子数据,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补办
1、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
2、报送资料
《关于申请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报告》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3、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到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
《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1、业务概述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2、报送资料
(1)《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
(2)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其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应提供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原件和注明有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原件退回),不再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已提供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的,可按原规定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
(3)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4)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5)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6)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到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1、业务概述
卷烟生产企业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卷烟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税后,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并直接寄送卷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2、报送资料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3、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4、办理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1、业务概述
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时,先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然后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转交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2、报送资料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3、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1、业务概述
委托出口货物,受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报送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3)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生产企业无须提供)
(4)出口货物报关单。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委托出口货物,受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1、业务概述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报送资料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请。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1、业务概述
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待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2、报送资料
(1)《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2)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办理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1、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2、报送资料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4、办理方式
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
5、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开具
1、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2、报送资料
(1)《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的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开具
1、业务概述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2、报送资料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直属分局)
1、业务概述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
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外贸企业相关单证已经申报退税并已收到退税款的,企业在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前,应先返纳退税款。
2、报送资料
(1)《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3)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4)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5)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委托出口货物提供)。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1、业务概述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
2、报送资料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4)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
1、业务概述:ywgs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的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
2、报送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审批表》 2、申请延期申报出口业务对应的出口合同或协议,属于委托出口的,应提供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举证材料。 3、纳税人办理时限:blsx
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截止之日内(即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到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
证明核销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1、业务描述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
2、报送资料
(1)《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3)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4)《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5)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1、业务描述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2、报送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发票。
(4)出口合同。
(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3、纳税人办理时限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4、办理方式
外贸企业网络预受理及直属税务分局、生产企业网络预受理及主管税务机关。
5、备注
企业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要求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