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介绍商(IB)制度介绍
银建期货 甘正在博士
银建期货
银建期货
目录
一、国际上IB制度的发展
二、股指期货选择IB制度的原因
三、我国券商IB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IB 制度下的期证合作的模式
目 录
银建期货
1、IB的概念
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简称IB),类似于我国的期货居间人,可以是机构或个人,一般以机构居多。
它们一般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包括招揽客户、代理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但不接受客户的资金。
券商IB制度就是券商介绍客户给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佣金的模式。
一、国际上IB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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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IB制度
根据美国《商品交易法》的定义,美国期货市场必须要注册的期货中介主要有四类:
■ 期货佣金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FCM)
■ 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IB)
■ 商品基金经理(Commodity Pool Operator,CPO)
■ 商品交易顾问(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CTA)
一、国际上IB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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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佣金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FCM)
FCM是美国期货业中最主要的期货经纪中介,是各种期货中介机构的核心。从其功能来看,与我国的期货经纪公司类似。
FCM可以独立开发客户和接受期货交易指令,可以向客户收取保证金,也可以为其他中介提供下单通道和结算。
IB、CPO、CTA都需要与FCM建立一定的联系。
一、国际上IB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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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IB)
IB(Introducing Broker)可以开发客户和接受交易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且必须通过FCM进行结算。许多IB的客户量和交易量都远比FCM直接开发的要大,IB的引入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期货业的发展。
IB可分为独立执业的IB(IIB)和FCM担保的IB(GIB)。
IIB必须维持最低的资本要求,并保存账薄和交易记录。GIB一般比FCM和IIB规模都小,GIB类似于FCM的一个分支机构,它与FCM签定担保协议,借以免除对IB的资本和记录的法定要求,它必须且只能通过一个FCM进行结算。
一、国际上IB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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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基金经理(Commodity Pool Operator,CPO)
CPO是指向个人筹集资金组成基金,然后利用这个基金在期货市场上从事投机业以图获利的个人或组织。
CPO可以收取客户资金,但必须存入基金户头,且基金账户与CPO的自有账户必须严格分开,CPO不能擅自调动基金账户中的资金。
一、国际上IB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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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顾问(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CTA)
商品交易顾问(CTA)可以提供期货交易建议,例如管理和指导账户、发表即时评论、热线电话咨询、提供交易系统等,但CTA不能接受客户的资金,必须通过FCM进行结算,没有资本要求但必须保存交易记录。
CTA可以是机构或个人,类似于我国的期货投资咨询公司或期货分析人员。
美国的CTA代表公司有,Mint Money Management,Taurus Corp.,Thomas C. Beddows, CTA,ZeroVector。
一、国际上IB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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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期货行业四种主要类型的中介机构之间的业务联系
一、国际上IB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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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期货经纪行业构成状况
769
商品交易顾问
CTA
1546
商品基金经理
CPO
1523
介绍经纪商
IB
187
期货经纪公司
FCM
数目
中文名称
英文缩写
来源:NFA网站,统计数字到2004年8月30日为止。
一、国际上IB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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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国的IB 制度
英国的期货经纪商主要可以分为:
■全能期货经纪商(Full-Service Brokerage)
■贴现期货经纪商(Discount Brokerage)
■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
一、国际上IB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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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期货经纪商(Full-Service Brokerage)
全能期货经纪商提供的交易费用通常要比其他期货经纪机构要高,因为它们提供许多额外的服务。
例如,它们将提供相关投资的追踪报道,提供市场信息,提供交易建议等。
GNI有限公司, Berkeley期货公司以及Man金融,这一类全能型的期货经纪公司全方位地提供期货与期权代理业务,FOREX业务以及场外市场现货与衍生品的交易,同时它们也开展了电子交易和网上交易,并且为投资者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
一、国际上IB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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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期货经纪商(Discount Brokerage)
贴现期货经纪商与全能期货经纪商不同,它们仅仅接收客户的指令,并且在市场上代客户操作执行。它们不提供交易建议,市场信息以及其他服务,所有决策由客户自己做出。
英国最有名的贴现期货经纪商是CMC Group PLC,它从事的业务主要包括Forex,各种商品与金融期货期权代理业务。
一、国际上IB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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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
介绍经纪商是全能期货经纪商的一种,但是它通常专门致力于交易期货。
介绍经纪商的买卖指令是通过交易所会员公司在商品交易所执行的。
介绍经纪商通常没有像全能期货经纪商那样受到认可的名称,但是它们提供的服务以及对客户账户的关注与全能期货经纪公司是一样的。
由于IB机构通常较小,分布的范围要比全能期货经纪商广的多,IB为没有全能期货经纪商的小城镇居民进行期货交易提供了便利。
一、国际上IB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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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湾IB 制度
台湾地区没有经过商品期货阶段而直接进入金融期货阶段,而且股指期货、期权实际上是其金融期货的核心品种。在这样的品种结构下,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关系甚为敏感。
事实上,在长达8年磨合后,台湾股指期货市场运作模式已相当成熟,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在业务分工、风险控制等方面形成了广泛的战略同盟。
一、国际上IB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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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湾IB 制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台湾地区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股指期货、期权交易的途径主要有三条:
其一,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在经各自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申请成为台湾期货交易所会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其二,各金融机构设立或控股期货公司,通过该期货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其三,证券公司作为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商(IB),证券公司负责招揽客户或将公司已有客户介绍给期货经纪商,同时向期货公司收取介绍佣金。
一、国际上IB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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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台湾IB 制度
台湾几乎所有的大型证券公司都设立了全资期货子公司。这些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市场,基本都是通过其下属子公司进行交易。一些中小型证券公司则是甘愿当IB,成为期货公司的客户源。
其实,证券公司是可以直接作为交易所会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多年来的实际情况是,证券公司在内部没有高水准风险控制体系下,不愿意贸然直接参与。
因为一旦直接参与期货交易,在遇到违约事件发生时,证券公司需要以全部资产履行偿付义务。
一、国际上IB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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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B制度是我国期货市场的一种选择模式
(1)根据美国的经验,在FCM的业务结构中,许多IB的客户量以及交易量都远比FCM直接开发的客户量、交易量要大。从这个角度看,如果我国能够做好对IB制度的研究,并引入期货行业,对于促进期货行业的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2)我国有188家期货公司,经营模式单一,未来必然出现分化,一些有实力的期货公司可能向全能性、综合类期货公司转变;一些竞争力较弱的公司要么优胜劣汰,要么成为大期货公司的IB。
二、股指期货选择IB制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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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B制度是我国期货市场的一种选择模式
(3)实际上,国内已经大量存在类似IB,但还不规范的市场主体。
如有些期货工作室、期货私募基金以及有些期货投资类的公司,除了管理资金外,还经常做一些居间业务,实质上就是IB业务。
二、股指期货选择IB制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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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券商通过IB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优势
一是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可以有效设立防火墙,隔离风险;
二是有利于保证金安全;
三是有利于期证专业分工;
四是有利于行业监管。
二、股指期货选择IB制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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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券商直接参与金融期货交易也有巨大的优势。
(1)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营运网点多,客户资源多,而作为证券市场设计者的出发点就是为广大的投资者服务,为整个市场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
(2) 虽然建立券商IB制度可以隔离风险,但是把股票的现货业务和期货业务放在一起做可能更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全面服务。
二、股指期货选择IB制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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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管部门的意见
监管层认为表示,在金融期货的初期阶段,券商IB制度更合理,更符合“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的要求。
券商通过参股或控股独立的期货公司参与金融期货交易更有利于金融期货平稳推出,期货市场的三个重要特征杠杆交易、逐日盯市和强行平仓与现货市场完全不同,再加上证券公司目前尚处于综合整顿的攻坚阶段,内部控制还没有很好地建立,如果把金融期货业务交给证券公司直接做,则可能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市场本身会造成不利影响。另外,通过券商IB制度,还可以平衡各方利益,取得几方共赢,期货公司也可以借助券商的资源低成本扩张。
二、股指期货选择IB制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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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政策
(1) 股指期货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专营,券商可通过IB方式间接参与股指期货经纪业务;
(2)目前只有18家创新类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IB资格,25家规范类券商的IB资格还有待明确;
二、股指期货选择IB制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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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针对券商IB业务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期货交易介绍商业务管理办法》即将出台,以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协调发展,防范和隔离风险,便于投资者交易。
该《办法(草案)》对期货交易介绍商的业务范围与申请条件、业务关系、业务规范、监督管理和罚则作了详细的解释与规定。
三、券商IB业务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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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交易介绍商的定义
■为期货公司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提供中间服务的法人。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取得期货交易介绍商业务资格后,方可以从事介绍商业务。
■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从事介绍商业务。
■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介绍商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监管。
三、券商IB业务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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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公司取得IB资格后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取得IB资格后,受期货公司委托,可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的中间服务业务:
■招揽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
■协助办理有关开户手续;
■为投资者下单交易提供便利;
■协助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和结算单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之中部分或者全部中间服务业务。
三、券商IB业务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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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公司取得IB资格后的业务范围
作为介绍商,证券公司不办理以下业务 ■ 期货保证金业务;
■不承担期货交易的代理、风险控制和结算等职责;
■ 不得设立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与期货公司的银行账户应当严格分离;
■不得为期货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禁止利用证券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为期货投资者提供融资或担保。
三、券商IB业务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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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介绍商业务委托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接受一家期货公司的委托。而具有相应风险控制能力和经营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委托多家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签订书面的中间服务协议,并明确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范围和方式、期货账户的隔离和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存管方式、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负担、介绍商业务的民事责任分担方式、客户投诉或者争议的处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双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券商IB业务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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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券公司介绍商业务申请与批准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公司申请日起,将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在取得IB业务资格后6个月内,证券公司应当向主要营业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开业审查,经验收合格后,证券公司才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介绍商业务许可证,获得此证后才可以开始营业。
三、券商IB业务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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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券公司申请介绍商业务资格
■证券主营业务审慎、合规,无重大风险隐患,达到证券机构监管的基本要求;
■主管介绍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期货高管任职资格,且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从业人员应接受介绍商业务的培训或者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考试;
■ 对介绍商业务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隔离制度,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 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和风险状况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券商IB业务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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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惩处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从事介绍商业务时若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期货监管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限制或者暂停业务等监管措施。
对于经整改仍达不到持续经营要求的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监管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其介绍商业务资格,清理介绍商业务。对于经整改仍达不到持续经营要求的分支结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对介绍商业务进行停业整顿。
三、券商IB业务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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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股或控股期货公司
目前券商拥有期货子公司有两个途径:
一是证券公司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期货牌照后直接设立期货子公司;
二是通过参股或控股期货公司,通过期货子公司及下属营业部参与期货经纪业务。
券商参股或控股期货公司后,仍然需要通过IB制度代理股指期货业务。
四、IB制度下的证期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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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股或控股期货公司
四、IB制度下的证期合作模式
在此模式下,证券公司和期货经纪公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属于金融集团的范畴,利益关更趋紧密,在共享有关资源上的合作也就会更全面、更充分、更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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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IB 制度进行
四、IB制度下的证期合作模式
在该模式下,证券公司和期货经纪商是一种战略联盟的合作伙伴关系。证券公司成为交易所自营会员,自有资金部分可通过自营席位参与交易,并以公司全部资产承担结算清偿;对于客户头寸部分则介绍给有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并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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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战略合作
四、IB制度下的证期合作模式
在券商参与股指期货业务中,并不是所有的券商都能成为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自营会员,也不是所有的证券公司具有IB资格,非金融期货交易所自营会员的证券公司,其金融期货自营头寸部分通过有资质期货经纪公司参与,客户头寸部分则介绍给有资质的期货经纪公司,并收取佣金,即采取变通的IB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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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战略合作
四、IB制度下的证期合作模式
在券商参与股指期货业务中,并不是所有的券商都能成为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自营会员,也不是所有的证券公司具有IB资格,非金融期货交易所自营会员的证券公司,其金融期货自营头寸部分通过有资质期货经纪公司参与,客户头寸部分则介绍给有资质的期货经纪公司,并收取佣金,即采取变通的IB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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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战略合作
四、IB制度下的证期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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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战略合作
在此模式下,证券公司的金融期货自营业务不再以自营会员身份直接进行,而是通过某一有经营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以客户的身份间接进行;经纪业务方面,证券公司不是扮演期货经纪商的角色,但可以充分利用众多证券营业网点的基础硬件设施和庞大的客户资源,结合期货经纪商的期货交易通道、风险控制经验和专业期货品牌,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在证券营业部内为客户提供期货网上交易服务,并根据一定的办法共享佣金收入。
四、IB制度下的证期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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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券营业部与期货公司的合作
以上的合作模式是以证券公司对期货公司整体的合作方式,实际上由于IB 制度的资格限制,很多券商并不能整体上从事IB业务,但并不排除下属的证券营业部与期货公司的合作,例如以居间人的形式进行。
一方面营业部会有利益刺激的积极性;另一方可以绕开一些政策限制,合作更加灵活;三是目前很多证券营业部已经与期货公司进行期证合作。
四、IB制度下的证期合作模式
银建期货
谢谢 !
200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