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导刊 !"#$$%& ’
一、货币期权交易概述
货币期权交易是指期权买方在做一笔交易时,支付给
期权卖方一笔期权费,从而获得一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
按预先确定的汇率即执行价格用一定数量的一种货币兑换
另一种货币的权利的一种交易形式。
货币期权交易标的的载体是两种不同货币间的兑换比
率,其交易的对象并不是交易本身,而是一项在期权合约
当事人之间的将来可以按事先确定的汇率兑换货币的权
利,在货币期权交易合约关系中,若期权买方取得这项权
利,就可以根据国际外汇市场情况判断:届时是向期权卖
方要求执行这项权利,还是放弃执行这项权利,但不管怎
样,期权买方必须在期权合约规定的到期日之前作出决
定,因为这个期限一过,这项权利便不复存在。而对于货
币期权卖方而言,他所承担的是一项义务,即必须根据货
币期权买方的决定按货币期权合约预先确定的汇率兑换货
币的责任。因此,货币期权交易合约是一种以选择权作为
交易的标的物合同类型,而对于这一种合同形式的法律性
质,国内学者至今未加以重视,本文以下部分基于对期权
费法律性质的分析来探讨货币期权交易合约的法律性质,
以期抛砖引玉。
二、货币期权交易合约关系的法律性质分析
有一种观点认为,期权交易是期货交易的一种;还有
一种观点认为:期权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期货交易,期权交
易合约关系中没有对价,期权费只起成约订金的作用,若
期权买方没有向期权卖方支付期权费这笔金额,便不能成
立期权交易合约关系,而合约未成立当然就没有法律效
力,当事人便不能享有基于合约项下的诉权。这种观点还
认为:期权交易合约的成立与生效时间以期权买方支付期
权费的时间为判定标准,而不以双方缔约的时间为标准,
只有在期权买方向期权卖方支付期权费后,交易双方才正
式存在以货币兑换关系为内容的合约关系。所以既然期权
费是一笔成约定金,那么,期权买方从卖方外取得享有的
选择权自然就没有价值,因而选择权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就
失去了理论与实际基础,整个期权交易合约关系只不过是
一个附解约定金条款的民事合同关系。 ( ’ )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这种观点之所以认为
期权交易本质上是期货交易,认为作为货币期权交易合约
标的物的选择权没有价值、选择权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物、
期权费只是一笔起成约定金或解约定金作用的金钱,进而认
为期权交易合约关系只不过是一个附解约定金条款的民事
合同关系,是因为没有认清期权费的本质、缺乏对期权理论
了解,从而混淆了期权交易合约关系的法律性质。
要准确认清期权交易合约关系的法律性质,首先要认
清期权费的本质,而要认清期权费的本质,则必须要认清
作为货币期权交易合约标的物的选择权是否有价值这个问
题。作为货币期权交易合约标的物的选择权,是指货币期
权卖方放弃其在未来特定时间内因汇率波动引起的选择对
其最有利的汇率进行交易的权利,并将这种放弃的权利让
渡于货币期权买方,从而使货币期权买方在特定的时间里
享有请求货币期权卖方按约定的汇率水平履约的权利,这
种权利形态在特定时间和特定情势下是有价值的,’*"+ 年
美国学者布莱克和斯科尔斯共同建立了意义重大的衡量上
述权利形态价值的定价模型,即著名的布莱克——— 斯科尔
斯期权定价模型。 ( # )在该模型中,布莱克和斯科尔斯精确地
对作为货币期权交易合约标的物的选择权的价值作了比较
准确的衡量,两人因此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经济学中,期权价值被分为两部分价值内容,一部分
为期权的内涵价值,也称期权的履约价值,一部分为期权
论货币期权交易合约关系的法律性质
夏能礼
(东莞理工学院,广东 东莞 %#+’$!)
摘 要:货币期权交易合约是一种新型的合同类型,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国内学者至今未加以重视,本文基于对
期权费的法律性质分析来探讨货币期权交易合约的法律性质,指出货币期权交易合约关系不是一个附解
约定金条款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是一种新的共生型民事关系类型。
关键词:货币期权;期权费;法律性质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0$- 1#$$% 2$’ / $$!" / $#
民主与法制
理论导刊!" #$$%& ’ !"
的时间价值。期权的内涵价值是指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具体说就是期权买方选择履行期权合约时所能获取的直接
利润,在看涨期权中,其内涵价值等于买方履行期权合约
时某种被兑换货币的数量乘以当时市场汇率水平与协定汇
率水平之间差额而所得的货币量,在看跌期权中,其内涵
价值等于被兑换货币的数量乘以协定汇率与市场汇率之间
差额而所得的货币量。期权时间价值是指在期权合约有效
期内随着时间的递延,国际汇市中兑换货币之间的汇率朝
有利于期权买方预计的方向变化时而给期权买方带来的可
能性利益,在期权合约有效期内,随着时间的变化,国际
汇市各种货币之间的汇价亦在不断涨跌,市场汇价与协定
汇价之间的差额亦在不断变化,当这种变化有可能或不断
地朝有利于期权买方方向变化时,期权卖方因放弃汇率的
交易选择而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损害就越大,这时,期权买
方为取得这种时间变化产生的可能性利益须向卖方多付出
代价,作为卖方因其放弃选择汇率利益而遭受损失的补
偿,这就是期权时间价值的准确内容。由于在期权到期日
前的任何一天,国际汇市都有朝有利于期权买方预计的方
向变化的可能性,所以在整个期权合约的有效期内,期权
都具有时间价值。从动态的层面看,期权的时间价值有一
个变化规律,即时间价值伴随期权合约剩余有效期缩短而
衰减,发生衰减的原因是:期权合约有效期越长,国际汇
市的市况有利于期权买方变化的可能性越大,因而,时间
价值也就越大。伴随合约剩余有效期的缩短,期权买方获
利的概率也在减少。显而易见,在期权合约有效期结束
日,国际汇率变化的最终结果可能出于期权买方的意料而
迫使其放弃要求卖方按协定汇率履行期权合约的选择权
利,此时,该笔期权不仅不具有内涵价值,时间价值亦衰
减为零。但不管怎样,在期权交易合约订立之初,任何以
某两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汇价为载体的期权都具有时间价
值。所以,既然期权具有价值,那么就有反映其价值的市
场价格,这市场价格就是每笔期权交易的期权费。在国际
汇市中,对于一张有确定协定汇率的期权合约来说,该笔
期权交易的市场价格不仅取决于其本身的价值,还取决于
参与交易的当事人对被兑换货币之间的市场汇价变动的心
理预期情况,以及汇率本身的波动率。由此可见,期权费
是期权买方为取得期权卖方让渡给他的选择权而支付给期
权卖方的一笔金钱,以作为期权卖方作出的让渡其享有选
择汇率水平的权利的许诺的充分补偿。因此,我们可以得
出结论,期权即选择权不但具有价值,选择权亦可以作为
期权合约的标的物,期权费就是期权买方为取得期权卖方
让渡给他的选择权的对价。
至于期权费与成约定金的区别,笔者认为两者的性质
迥异。期权费是期权卖方让渡给期权买方的选择权的对
价,它不是期权合约的成立要件,而仅仅是合约履行的对
抗要件,从英美契约法的观点看,期权费亦是期权合约成
立之约因的一部分。根据我国台湾著名民法学者杨桢先生
提供约因的判断标准 ( ) *,期权费买方以其支付期权费的“允
诺”交易磋商期权卖方放弃其本来享有的可以对未来的交易
汇率进行选择的权利,这种期权卖方放弃权利的行为系在法
律上原无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因而他不但在立约时受到权
利上的“损害”,而且有可能在期权合约有效期内受有实质的
金钱利益“损害”,所以期权费作为“约因”之一部分不仅是
当事人互为履行合约的对抗要件,亦能够得到法律赋予的强
制执行力的保护。而成约定金充其量只是契约成立的要件,
史尚宽先生针对成约定金认为:“定金之交付,非意思表示
之方法,而于意思表示之外,另有存在”( + *。意思就是说定金
不是契约本身意思表示之内容,而是存在于本契约内容之外
的另一个“成约要件”,因而其与期权费在货币期权交易合约
中的性质和作用等方面绝非等同。
三、结论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选择权是货币期权交易合
约的标的物,期权费不是货币期权交易合约关系中的定
金,而是货币期权交易双方之间让渡选择权的对价,因
此,货币期权交易合约关系就不是一个附解约定金条款的
民事合同关系,而是一种新的共生型民事关系类型。这个
关系中的有两个子法律关系,一个是有货币兑换内容的纯
粹以选择权为交易标的物的期权交易关系;另一个是以真
实货币交换为交易内容的两个不同国家的货币之间的交易
关系。前一个关系以选择权交易为核心内容,后一个关系
以真实的货币交换为核心内容,两个关系相辅相成,互为
依存,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期权交易合约关系,其中所蕴
涵的两个子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共生性质”。 ( % *
显然,这种法律关系也属于合同关系类型,但是这个
合同关系中又由两个具有“共生”性质的子合同关系所组
成,因而,从这方面看,货币期权交易合约关系是一种具
有自身特点的新的合同关系类型,它与期货交易合约关系
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从法理上认清期权交易的本质特
征,对于我国正在拟发展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有重要的立
法意义。
参考文献:
( ’ *杨永清 & 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 * & 北京:法律
出版社,’--"&
(# *刘金宝 & 银行外汇交易与风险管理 (, * & 上海:文
汇出版社,’--"&
() *杨桢 & 英美契约法论 (,*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
(+ *史尚宽 & 债法各论 (, *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
(% * (英 *弗郎西斯科·泰勒,瞿卫东译 & 外汇与货币期
权 (,* &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责任编辑:王润秋 0
民主与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