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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补偿协议
甲方:宁夏利泉特钢有限公司 乙方:王建宁
王建宁于 2012 年 1 月 17 日在生产车间向炉内投料时造成眼睛烫伤,送
至市医院、银川眼科医院、青岛眼科医院治疗结束,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七级
伤残。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安排乙方于 2013 年 1 月 6 日工作。经双方协商一
致同意,就相关费用补偿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在外就医及往返差旅费用总计 24752 元,工伤中心报销 16186
元,甲方支付 8566 元,个人无支付。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部门已支付。
三、补助及补偿费用:
1、个人工伤工资应发放 43131 元(按工伤前个人平均月工资标准 3921
元计算)。甲方已随每月工资总计发放 13548 元,需补发 29588 元。(工伤工
资发放时间:2012 年 1 月 21 日至 12 月 20 日共 11 个月。2012 年 12 月 21 日
至 2013 年 1 月 6 日工资按 3921 元/月工资标准已补齐。)
2、补发乙方家属陪护工资一个月计 3000 元。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补助 17206 元。工伤部门发放标准为 元
/月,公司按乙方工资标准补 元×13 月= 元。
4、甲方给乙方额外补偿 20206 元。
以上四项共计发放 29588+3000+17206+20206=70000 元。大写柒万元整。
此协议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二份,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甲方: 乙方:
二 0 一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