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房 旭
2013年6月25日
壹
贰
叁
肆
伍
主要内容
固定资产的涉税定义
固定资产增加的涉税处理
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
固定资产减少的涉税处理
疑难案例探讨
固定资产涉税定义
请大家回忆和思考:
1.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
涉税定义有何变化?
2.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固定资产
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相比,对固
定资产的定义有何不同?
3.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都包括哪些项目?
1.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比
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原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
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
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
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
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
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
产是指: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
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
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
设备、工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
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
设备的物品。
2.与固定资产分类的国家标准相比
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国家
标准第2条第1款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
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
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
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
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
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
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
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固定资产(fixed
assets)是:使用期限在一
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
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
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
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
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
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
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涉税定义
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工具、器具等。
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涉及的主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答记者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
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
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
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
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
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增加的涉税处理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
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
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
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
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
额。
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的基本条件:
符合固定资产涉税定义;
固定资产的购建方式主要包括购进和自
制两类;
实际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
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
税凭证。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难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
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
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13号)明确:
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
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
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
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
为“03”的构筑物;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
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
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
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
备和配套设施。
存在争议的固定资产
1.给排水方面:厂房内的循环水系统(含水泵、水管)。
2.采暖方面:空气加热器、非中央空调机、锅炉、暖气管道、
暖气片等。
3.通风方面:通风管道、通风机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
口、风帽、消声器、过滤器及其他部件、构件等等。
4.照明方面:工厂照明设施(含灯具、电缆)、变压器、高
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互感器、调压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
高压溶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
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
5.通讯方面:网络设备和网线、电话机、电话线等。
6.电气方面:动力电缆、桥架、行车、成套供应的箱、盘、
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附件等。
7.基于生产需要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的管件、输送管道:输
油管道、输气管道、管道输送设施、其他输送管道等。
法规配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
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第
二条“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规定: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
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
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
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
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
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
盒联接管算起。
法规配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
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文件)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
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
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
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界定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1.该设备或设施是否属于财税[2009]113号中规定
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2.该设备是否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是否
可随意移动?移动后是否可会引起性质、形状、效能
改变?
3.这些设备是否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
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
智能化楼宇设备
普遍认同的智能楼宇设备包括: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保安报警系统、周界防范系统、门禁系统、智能停车场系
统、访客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智能一卡通系统、广
播及背景音乐系统、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卫星接收和有线
电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宽带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消防
报警系统等。
实践举例:
营口市某企业购入大型生产设备,由销售方负责
安装和调试。整个过程主要分两个阶段完成,一是设
备基座的修建,二是设备主体的安装。竣工结算时,
销售方将主体设备款、设备基座建造费用等合并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据此全部申报抵扣进项税。
从整体上讲,这台大型生产设备的主体部分肯定
属于动产,但是,它的基座完全满足“不能移动或者
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的不动产的特
点。所以,对于该企业购入的该项固定资产,其主体
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准予抵扣,但其基座部分对应
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土地、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即不动产
•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 全部(专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全部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全部用于非增
值税应税项目
特殊规定: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不含免税),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
目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
一是错误抵扣而需转出。
二是改变用途而需转出。
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错误地抵扣了进
项税,需要作进项税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
为当初全部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原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
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
人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
(一)至(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计
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对已抵扣固定资产转作专用于非
应税、免税、职工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
者发生非正常损失,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计算公式是: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净值 ××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其中:固定资产净值,是纳税人按照财
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固定资产减少的涉税处理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规定:自
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
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
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
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
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
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
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
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购入时
政策
是否准抵
实际抵扣
进项税情况
销售时税率适用 其他涉税处理
准予抵扣 实际已抵扣 按适用税率征税
准予抵扣 实际未抵扣 按适用税率征税
不准抵扣 实际未抵扣 按4%减半征税
不准抵扣 实际却抵扣 按4%减半征税
购入时已抵扣的进项
税须作转出处理
税率适用四种情况列举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税率适用原则
购入时准予抵扣的,销售时按适用税率
征税,不论是否实际抵扣;
购入时不准抵扣,销售时按4%减半征
收。
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的概念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的概念
1.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
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1月购入1台机器设
备,因客观原因运抵后始终未启用,也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也未计提折旧。2009年5月,该企业将该设备对外销售,并
以“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为理由,按
4%减半缴纳了增值税。
2.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
产净值为销售额。
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发票开具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
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
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
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
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如何计算
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
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 + 4% )
应纳税额 = 不含税销售额×4%÷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 + 3% )
应纳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 ×2%
疑难案例探讨(案例1)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
购进一台生产设备(购进时,销售方系按4%减
半征收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与该企业结算),
使用后,于2010年10月再次对外销售,应如何
适用增值税税率?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
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
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
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
税。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其他固定资产,
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
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
税。
疑难案例探讨(案例2)
营口市XXX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
将自产的1台电子设备转作本企业的固定资产使
用,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
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
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
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
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
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
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
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
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疑难案例探讨(案例3)
某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将
自产的1套中央空调系统用于本企业新建办公楼,
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是否需要按“视同
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
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
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
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疑难案例探讨(案例4)
企业外购树木100棵用于厂区绿化,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
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
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规定: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
上生长的植物。
因此,用于厂区绿化的树木是土地附着物,
属于不动产,其进项税当然不能抵扣。
疑难案例探讨(案例5)
某企业于2010年5月新建办公楼,购入1套
中央空调系统。同时,对旧办公楼进行重新装
修,购入24台壁挂式空调。上述货物均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
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
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
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
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
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
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购建中央空调,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空调虽与中央空调的功能类似,但不以特定的建筑物
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移动或者移动后不会引起性质、
形状改变,其购进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疑难案例探讨(案例6)
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涉及
增值税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存在减值风险,为了真实
地反映企业资产价值,按照会计准则,要对
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提取固定资产减值
准备。该项业务只是改变企业资产的市场价
值,以更好地为企业管理服务。对正在使用
的固定资产来说,并没有降低其使用价值,
价值也能够转移到企业产品中去。因此,对
于固定资产减值,增值税是不要做任何处理
的。
疑难案例探讨(案例7)
企业固定资产发生盘盈、盘亏、毁损的情
况,应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单从税收的角度,企业固定资产就“变成”了
与企业存货相同的资产。因此,固定资产的盘盈与
盘亏、毁损的增值税处理应该和存货的盘盈与盘亏、
毁损的处理一致。
盘盈的固定资产。企业并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
或者说只是企业资产管理原因所发生的内部经济业
务,并非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所发生的外部经济
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企
业盘点时出现的固定资产盘盈,不构成增值税应税
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
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虽然这也是一种企业
内部的经济业务,但是由于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在购置时已经抵扣,对于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进
项税额应比照“非正常损失”进行转出。
疑难案例探讨(案例8)
某企业4台生产设备在洪灾中损毁,收到
保险公司保险赔偿,其购入时抵扣的进项税
是否应作转出处理?
其中1台机器经专业维修后恢复部分使用
功能,因此发生的维修支出取得的进项税可
否准予抵扣?
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发生损
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
“非正常损失”范围,其购入时抵扣的进项税
不必转出。
维修取得的进项税准予抵扣。
疑难案例探讨(案例9)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电梯维修合同,由乙
企业对甲企业办公楼内的一部电梯进行维修,
维修费用5万元。维修完成后,乙企业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与其结算。甲企业是否可以抵扣进
项税?
很明显,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在安装运
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也就是《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13号)明确的:电梯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
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对电梯的维修,应该
是维修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也作了明确:对
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
税。
也就是说,乙企业对于此项业务不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即使开了,甲企业取得后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营口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房旭 0417-6658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