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某某基金与
银行发行产品合同范
文
目录
第一节 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1
第二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声明与承诺 5
四、份额的分级 6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8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9
七、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9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3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4
十、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5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16
十二、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18
十三、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0
十四、越权交易的界定 21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2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26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27
十八、报告义务 28
十九、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30
二十、违约责任 33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34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34
二十三、其他事项 35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35
一、资产管理人概况 35
二、资产托管人概况 36
第四节、投资风险揭示 36
第五节、初始销售期间 38
第一节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XX基金-XX银行-XXXX量化 1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
混合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人的研究平台,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力争实现委托财产的稳定增
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各资产委托人的
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合计不得低于 3000万元人民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 元。
第二节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XX 基金-XX 银
行-XXXX 量化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或“本计划”)的运作,保护各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
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
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就本合同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
整。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二)资产管理合同是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本资产管理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资产管理合同为准。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
合同的当事人。自其不再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资产委托人不再成为资产管理
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本合同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对资产管理计划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资产委托人指委托资产管理人投资管理其委托财产的机构或个人。委托人为初始委托财产
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
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人指受资产委托人委托,负责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计划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的专业机构。本合同中即指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指负责保管计划财产的商业银行。本合同中即指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资产管理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三方签署的《XX 基金-XX 银行-
XXXX 量化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该三方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本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
委托财产指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
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及其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计划、本计划或指 XX基金-XX银行-XXXX量化 1号资产管理计划
本资产管理计划
合同生效日指本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备案,收到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日即为合同生效日。资产管理合同自合同生效日起生
效
《试点办法》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准则》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
日
估值日委托资产的估值日为每周五(如遇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为估值
日)或本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日期
销售代理机构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资产管理人签订了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计划销售业务的机构。本合同的销
售代理机构是指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计划相关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指 XX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资产委托人专户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资产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资产管理人所
管理的计划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资产委托人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资产委托人开立的、记录资产委托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计划的计划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的清算账户指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归集资产委托人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资
金的账户
存续期指本计划的存续期,即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的一年
初始销售期认购资产委托人在本计划的初始销售期内申请认购本计划的行为
计划财产总值指计划财产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计划财产净值指计划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计划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计划财产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份额的价
值
计划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计划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计划财产净值的过程
计划财产专用账户包括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及专用场外交易账户等计划
财产进行投资、托管所需开立的相关账户
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
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专用银行账户,即托管账户
计划财产专用证券账户指资产托管人为计划财产开立的至少包含计划名称的股东账户
份额的分级指本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
别,即优先受益份额和一般受益份额
优先受益份额指本计划中风险相对较低的份额
一般受益份额指本计划中风险相对较高的份额
中国就本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日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元指人民币元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适用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资产委托人、资
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三、声明与承诺
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
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
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
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委托人保证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均在其权力和营业范围之内,并已采取必要的公司
行为进行适当授权,且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资
产委托人并保证其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用于专户理财产品、投资本合同项下投资工
具;投资范围及各项投资限制的规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及其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
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
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计划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
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有)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
管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份额的分级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类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计划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类份额,即优先受益份额和一般受益份额。除收益分配和本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的计划清
算财
产分配外,每份优先受益份额和每份一般受益份额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优先受益
份额和一般受益份额的份额配比须满足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
优先受益份额和一般受益份额分别募集并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
比,所募集的两类计划份额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安排下,优先受益份额以让渡部分收益分配权换取有限
的本金安全,呈现出较低收益和较低风险的风险收益特征,但在极端的情况下,计划净值
不足以弥补优先受益份额本金的情况下,差额部分不再弥补;一般受益份额通过对优先受
益份额提供委托财产金额为限的本金保障,获取较高比例的收益分配权,呈现出较高收益
与较高风险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配比
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受益份额和一般受益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 4:1。根据计划份
额的实际募集情况,资产管理人有权在 :1至 :1之间对配比进行调整。
(三)收益分配规则
合同终止日,优先受益份额和一般受益份额的收益分配规则如下:
1、优先受益份额的收益
(1)当计划份额累计净值高于 元时,优先受益份额的收益率为组合累计收益率
的 50%。计算公式如下:
合同终止日优先收益份额单位可分配收益=(计划份额累计净值/-1)*50%-优先
收益份额单位已分红金额。
若上述公式计算的优先收益份额单位可分配收益为负,则不足部分从优先收益份额净
值中扣除。
(2)当计划份额净值累计低于 元,且计划财产净值超过优先受益份额的本金
(扣
除已分配收益)时,优先受益份额的收益为 0,即仅获得本金。
(3)当计划份额净值累计低于 元,且计划财产净值低于优先受益份额的本金
(扣除已分配收益)时,则将全部组合净值分配给优先受益份额。此时优先受益份额的净
值会低于其初始投资金额,亏损部分由优先受益份额自行承担,对于一般收益份额已获得
的分红不再进行追溯。
2、一般受益份额的收益
一般受益份额获得计划财产净值向优先受益份额分配之后的余额。
当出现“计划份额净值低于 元,且计划财产净值低于优先受益份额的本金”极
端情况时,一般受益份额的净值归零,即本金全部损失。
3、收益分配规则举例
假设优先受益份额共 4000万份,一般受益份额共 1000万份,计划份额共 5000万份。
(1)若本计划合同生效满 6 个月时,计划份额净值为 元,每份分配 元,净值
归 1;到期计划份额净值为 元(累计净值 元)。
期间分配:优先受益份额每份分配 元,一般受益份额每份分配 *5-
*4=元
期末分配:优先受益份额每份分配 1+= 元,一般受益份额每份分配
**4=元。
(2)若本计划合同生效满 6 个月时,计划份额净值为 元,每份分配 元,净
值归 1;到期计划份额净值为 元(累计净值 元)。
期间分配:优先受益份额每份分配 元,一般受益份额每份分配 *5-
*4=元。
期末分配:优先受益份额每份分配 =元(组合亏损,优先受益份额仅获
得本金),一般受益份额每份分配 **4=元。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委托
人人数不少于 2 人不超过 200 人时,本计划即符合备案的条件。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
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当包括委托人名
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
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
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
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计划不具备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以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计划初始销售期届满后 30 日内由
资产管理人返还客户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不得请求报酬。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为计划初始销售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本计划存续期内不开放参与和退出。
七、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资产委托人情况见本合同签署页的“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计划分为均等的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
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
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
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利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费
用,并承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接受资产管理人进行的尽职调查,应资产管理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
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10)保证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及用途合法。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成立日期:年月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5)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
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
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7)有权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
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
管理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
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与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以及保
管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专用证券账户、期货账
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
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
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应司法、行政等机关要求对外提供,向
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资产管理人。
(二)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
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
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
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6、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
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
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取得注册登记费。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人的研究平台,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力争实现委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股指期货、债券(不含可转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委托资产的-200%-200%(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债券及其他
资产的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委托资产净值的 0%-100%。
(三)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资产管理人充分利用自身的研究平台,对股指未来趋势进行判断。在交易过程中设置建仓
及平仓阀值,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建仓,在出现设定盈利目标的情况下及时止盈平仓。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资产管理人通过宏观层面自上而下的分析,把握宏观经济基本态势和市场利率波动趋势,
及时调整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使委托资产获得稳定的较高收益。
资产管理人将采取久期匹配策略、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替
代互换选择策略、骑乘策略和杠杆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中存在的
机会,实现组合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本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
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注: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
于监督由其担任资产托管人的资产管理人所管理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
例限制);
(2)股指期货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委托资产的-200%-200%(包括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3)债券及其他资产的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委托资产净值的 0%-100%;
(4)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产品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
限制。
资产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既定的投资限制,如因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等资产管理人以外的原
因导致突破限制的情形出现,资产管理人应于 10 个交易日或资产委托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
进行调整。
本委托财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资产委托人的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的证券。
(五)业绩比较基准
6%/年。
(六)止损条款
在本计划存续期间,若出现收盘后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达到或低于 元的情况,则自下一
交易日起,无论计划净值是否回到 元以上,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进行连续变现操
作。变现完成后,本资产管理合同提前终止,进入清算程序。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优先受益份额约定了基本收益率,相对风险较低;一般受益份额具有杠杆放大效
应,风险相对较高。
十、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本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为 XXX、XXX。
XXX,工商管理硕士,13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 XX 证券分析师,XXXX 证券研
究所分析师,XX 基金公司首席策略分析师、研究总监,XXXX 策略基金经理,XX 资产管理公
司权益部副总经理。2012年加入 XX基金,现任财富管理中心投资经理。
XXX 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4 年银行、基金从业经历。曾在农业银行 XX 分行国际部、
XX 集团上海代表处、XX 国际上海代表处工作,2001 年加入 XX 基金管理公司。曾任研究部
高级研究员、XXXX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基金、上证 XXXX 基金经理、XX 中小盘成长(原 XX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财富管理中心专户一部总监兼投资经理。
XXX,XXXX 大学硕士,通过 CFA(注册金融分析师)3 级考试,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曾
就职于 XXX 国际公司加拿大总公司、XXX 国际公司上海分公司。现任 XX 基金财富管理中心
投资助理。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发生变更的,资产管理人应通知
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披露。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
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除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
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国家有权机关要求执行的情况除外,资产管
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
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专用银行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资产
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
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相关账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
并按相关规则进行管理。
2、资产托管人应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计划联名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资产管理计划验资完成后并以此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计划财产专用证券账户。
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并根据资产管理
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计划财产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
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3、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计划财产运用和管
理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或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计划财产的任何账户进行计划财产管理以外的活
动。
4、资产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的 XX 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办
理计划财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资产管理人应租用一个或多个上海和深圳交易专用单元,用于计划财产项下的上
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运作。
6、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需求开立场外交易所需账户,仅限于满足计划财
产运作和管理的需要,开立账户需提供相关的资料,由资产托管人通知资产管理人。
(三)募集资金的移交验证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委托人
人数不少于 2 人不超过 200 人时,本计划即符合备案的条件。资产管理人应将属于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自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
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
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
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条件,由资产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十二、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
“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资产管
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资产托管人在收
到授权通知后立即电话与资产管理人确认。双方电话确认后,该授权通知于通知载明时间
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运用计划资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
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投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
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执行划款所需信息,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投资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
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
与资产托管人以电话方式进行确认。
对于被授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方应在 15:30 之前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15:3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
的,资产托管人不能保证划款成功。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应至少提前 2
小时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资产托管人电话确认。资产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
失。(三方存管、银期转账业务除外)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依据“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包括指令是否符合《投资政策列表》的规定、被授权人的印鉴和签名形式
是否表面相符,以及指令是否符合被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资产托管人应将结果通知资产管理人。对缺乏被授权人
印鉴和签名或印鉴和签名不符或超越被授权人授权范围的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应当拒绝
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进行核查。资产托管人仅根据被授权人预留印鉴和签名进行
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
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
资产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资产管理人应提前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若托管人在银行间债券登记结算机
构的业务系统已做确认的则视情况决定如何处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资产托管人视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发送的清算数据为有效指令,无须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
另行出具划款指令。在专户运作前,管理人应向深圳通信公司提交《托管银行交易单元变
更申请书》,向上海交易所提交本计划由交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说明函,同时在深交所、
上交所网站上报相关托管人的通信信息。由于管理人漏报或迟报导致托管人无法接收交易
所交易数据,影响估值和清算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包括手续费,邮
电费,账户开户费等),由托管账户开户银行直接从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无须
资产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但扣划之前需与资产管理人核对有关金额;有关证券账户的开
户手续费扣划需要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但扣划之前需与资产托管人核对有关金额。
(四)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加
密传真向资产托管人发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预留新的被授权人的印鉴和签字样本,同时
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电话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
更通知经双方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时间生效日生效。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
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存档。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
被撤换的原被授权人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
(五)交易指令
管理人应将投资者参与、退出计划的数据通过双方商定的方式提供托管人,资产管理
人应对传送的此类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三、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并与其签订交
易单元租用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计划财产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计划财产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
人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计划财产投资证券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
收。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
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
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
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披露当天所有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
致,造成本计划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对。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每工作日结束后核对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十四、越权交易的界定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
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
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后,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投资政策列表》。资产托管人根
据《投资政策列表》的约定(附件),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进行计划财产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对投资政策进行修改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及
时更新《投资政策列表》,更新《投资政策列表》应考虑资产托管人系统首次上线和后续
修改所需的开发、测试的时间。
(二)处理方式和程序
1、场内交易:资产托管人在每个工作日次日根据接收的交易清算数据对资产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的场内交易进行审核。如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违反《投资政策列表》
规定的越权行为时,资产托管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进行纠正;资产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及时核查,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2、场外交易:资产托管人根据《投资政策列表》规定,对资产管理人发送给资产托管
人的场外清算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要求,则立即执行;如果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不符合规定,则在指令未生效的情况下应立即提示资产管理人,并有权拒绝执行;
如指令已生效,则资产托管人依指令进行划款,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进行纠
正。
3、在资产托管人要求资产管理人改正期间,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按照资产托管人
要求纠正的以及发生资产托管人认为可能对专户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时,资产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并就因其越权投资管理而致使资产委托人及计划财产
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
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下午
2:00之前完成融资,保证完成清算交收。
5、越权交易若发生损失,资产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越权交易而导致的损失等
额的资金拨入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或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冲销处理后,若有盈余的,
收益归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委托人确认,资产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资产管理人、
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资产管理人。资产
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
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资产托管人无投资责任,对任何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
策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托管人不会因为提供投资监督报告而承
担任何因资产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
投资监督报告有关的信息和报道。但如果收到资产委托人的书面指示,资产托管人将对投
资监督报告所述的违规行为提供有关资料。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估值目的
计划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财产的价值。
计划财产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和程序进行。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
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位四舍五入。
(二)估值时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日为每周五(如遇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为估
值日)或本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日期,资产管理人在每个估值日对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进行估值,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
(三)估值依据
本计划资产的估值依据为《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上市流通的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基金估值
(1)同一基金分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登记的,按照所处市场的公允价值分
别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 基金、场内登记的 LOF 基
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 LOF 基金)按前一日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如果估值日分红确认,则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
前一日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
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值。
(3)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净值,按最近公布的
净值估值。
(4)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公布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如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产品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
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股指期货的估值
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未尽事项参照相关规定或者行业惯例进行。
(五)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基金、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六)估值程序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估值由资产管理人同资产托管人一同进行。资产管理人在估值日
对计划资产估值后,将计划份额净值结果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按照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资产管理人。
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计划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
担。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资产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当计划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协商采取更正措施,
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报告方式向委托人及时披露(披露方式参见第十九条报告义务中临时报
告)。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价值时;
3、占资产管理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资产管理人为保障客户
的利益决定暂停估值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资产管理计划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本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
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计划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
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5、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以后与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首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
计划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于每季度首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费用 3-7 项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
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4、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费用。
(三)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合同生效满 6 个月,本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一次收益评价。若收益评价日的计划份额净
值高于 元,则对优先收益份额和一般收益份额持有人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金额
为资产管理计划内的所有未分配收益(包括已实现和未实现的部分),收益分配采用现金
方式。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资产管理人将按照收益分配公告约定的时间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安排如下:
(1)优先收益份额单位分红金额=未分配收益/(优先收益份额数量+一般受益份额数
量)*50%
(2)一般受益份额单位分红金额=(未分配收益-优先收益份额单位分红金额*优先收
益份额数量)/一般受益份额数量
上述分配完成后,计划份额净值为 1元。
若计划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元,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八、报告义务
(一)向资产委托人的报告
本计划的报告按照《试行办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
托人提供的报告。
1、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报告
资产管理人将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次日在网站上披露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报告。
2、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月最后一个估值日对应的计划资产份额净值
以各方认可的形式提交资产委托人。
3、季度投资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
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财务数据、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其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复核其中的财务数据,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将季度报告送交资产委托人。本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4、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披露投资
组合状况、投资表现、财务数据、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其发送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后 20 日内复核其中的投资组合和财务数据情况,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将年度报告送交资产委托人。本合同生效不
足 2个月的,资产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年度托管报告,
发送资产委托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上述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
一次。
6、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履行报告
义务,涉及资产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人应及时向资产管理人告知相关事项。
(1)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收益分配公告
(3)涉及资产管理人、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4)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托管业务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5)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资产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销售机构的信息服务
销售机构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前提下,向资产委托人提供信息服
务。资产委托人如有需要可以向代销机构定制相关服务。信息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等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二)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
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1、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
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账号密码的方式查阅。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年度、季度报告、净值报告、临时报告
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
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
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三)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年度报
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季度报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应当就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和特定资产
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并由投资经理、督
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
3、书面分析报告
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类似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投资组合之间的而业绩表现有明显差距,资产管理人应出具书面分析报告,由投资经理、
督察长和总经理分别签署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
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展期和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现下列情况时,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内容:
1、调低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3、对本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本合同的修改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 1 个月前,按照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资产托管人和代表计划份额 2/3 以上的资产委托人同意。资
产管理合同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资产委托人,并对
不同意展期的资产委托人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事项的,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1、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人;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8、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进入清算阶段后,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
财产。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组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具有从
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必要的工作人员。
(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清算小组在本计划终止后 20 个工作日内编制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由资产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按照资产委托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由资产管理人通过其公司网站告知资产委托
人。
(3)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完成清算财产的分配,本计划清算办理完毕。
(4)除合同当事人三方另有约定外,计划财产期末移交采取现金方式,在计划终止日
前,资产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变现。计划终止时,有计划财产参加债券申购
或持有股指期货合约休市、停牌,则在上述资产可流通变现后进行资产清算。对暂时不能
变现的资产,资产管理人在其清算期间内,照常计提管理费,资产托管人在其清算期间
内,照常计提托管费。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
(4)按本合同“五、份额的分级”中的“(三)收益分配规则”条款向资产委托人进行
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资产委托人。
5、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销售机构应向资产委托人履行告知义务。
6、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款第 4 条确定的顺序分配给委托人的
金额后,向委托人支付其实际应得的委托资金和收益。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专用银
行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二十、违约责任
(一)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
害的,应对受损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本计划不开放违约退出。
(五)免责条款
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不就下列情形下委托财产遭致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1、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
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由于按照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的
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计划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等其他
机构清算交收的计划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
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5、本合同任何一方应保证本合同规定必须由其提供的信息、数据真实完整,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该当事人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本合同任何另
一方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和不真实所造成的,由此导致的后果由初始过错方承担,该当事人
不承担违约责任。
6、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合同当事人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委托财产
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7、资产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登记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
本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六)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
产,尽其最佳判断能力作出投资决定并为计划财产寻求最佳交易执行。但资产管理人不保
证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计划财产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计划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
同项下约定的投资策略的,将不视为资产管理人的违约行为,但资产管理人应在合同约定
的时间内调整完毕。
(七)本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因本资产管理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商、调解途径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
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资产管理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
1、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管理
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三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委托
人为自然人的,则由其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2、资产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二)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1年。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数
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
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要求或审计需要的除外)。本保
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对本合同的合同签署页、任何有效修改、补充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一、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成立日期:年月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第四节、投资风险揭示
投资本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
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
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
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
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的提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能迅速转
变成现金,或者变现时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产生冲击成本,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资产委托人大额提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如果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
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债务人的违约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产品中。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
作中,如果资产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的判断不准确,可能使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
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开放退出,所有资产委托人都不能通过退出本资产管理
计划获得现金。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多或做空股指期货,但股指走势可能与
资产管理人的判断相反,从而使股指投资策略不能给本资产管理计划带来收益,反而可能
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优先受益份额的本金受到一般受益份额本金的保护,且本计划设置止损线,所以优先
受益份额的风险很低。但在极端情况下,资本市场缺乏流动性,导致触发止损线后,无法
及时止损平仓,则组合净值可能会大幅突破止损线,导致优先受益份额的收益甚至本金受
到损失。
一般受益份额的本金需要对优先受益份额的本金提供保护,所以其净值波动呈现杠杆
放大效应,风险较高,在极端情况下,资本市场缺乏流动性,导致触发止损线后,无法及
时止损平仓,则组合净值可能会大幅突破止损线,导致一般受益份额面临本金全部损失的
风险。
(六)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节、初始销售期间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
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
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
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部门进行销售。联系方式如下:
销售机构: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三)销售对象
初始委托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不含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
险的的自然人、法人以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资产管理计划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单个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七)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