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文件(河南)
地方政策文件(河南)
河南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豫政办〔2006〕105号
省老龄委办公室 发展改革委 人口计生委 民政厅
教育厅 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建设厅 卫生厅 环保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人口老龄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所面临的重要国情之一。积极扶持和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是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需要的基本保障措施,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工作目标的重要保证。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他们曾经为国家、社会和家庭作出过贡献,其晚年生活应当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建立完善老年保障事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文化需求,既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也对于促进家庭和睦、人际关系融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直接而深刻的影响。同时,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能够有效提高包括广大老年人在内的全体人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相关行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符合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河南是全国第一人口大省,也是老年人口大省,自1998年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全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122万人,占总人口的%,并将以每年3%的速度继续增长,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但目前全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整体不高,无论在基础设施建设,还是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等方面,都不能适应老年人养老保障的实际需求,亟待完善提高。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必要性与紧迫性,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目标,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能够满足不同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统筹安排,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出发,把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加快发展步伐,确保城乡“三无”老人和生活困难老人得到免费或低收费养老保障服务。
(二)统一规划,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和旧城(村)改造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老年人养老保障的实际需求,将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光荣院等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纳入整体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或提供相应的经办场所。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稳步推进国有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国有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等运作形式。
(三)加强引导,支持发展居家老人服务业务和老年护理、临终关怀业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以及临终关怀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业务;加大对以康复护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老年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
(四)促进老年产品市场开发。鼓励和引导生产企业、各种服务机构,研究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能够满足老年人特殊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医疗保健和文化娱乐产品,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体健康、精神愉悦、充实提高、发挥才智的各类社会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
三、加大扶持力度,加快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政策扶持是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和省直14个厅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豫民福〔1998〕19号)等有关文件中关于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本地新的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光荣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同等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一)搞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养老服务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不同类型。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管理的国有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举办,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为老年人提供福利性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在工商部门登记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民政、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对外养老服务和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同级价格部门核定,并建立公示制度。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根据其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对享受低保的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其费用应适当减免,减免部分由当地政府按接收此类对象的实际人数予以补助。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
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救护与生活用车,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经核定,免征养路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但要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福利性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核定床位数或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面向老年人服务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
(六)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七)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医疗服务机构性质,并纳入社区医疗机构管理。经审查合格的,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八)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服务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管理,切实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对发生意外事故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落实工作责任,实现规划目标。民政、老龄等部门,要组织或促进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有关设施建设、服务规范的标准和分类管理的政策,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不断提高我省养老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支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一批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发展步伐,促进提升我省养老服务行业水准。要加强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一步提升我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增强业务技能,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调研,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促进当地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认真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中遇到的现实问题,积极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改善和提高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河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赣民字〔2006〕168号
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和谐中原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需要,造福社会和广大老年人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委办《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在落实优待扶助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要求
我省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老龄部门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同等优待照顾。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水平,降低老年人享受优待政策的年龄标准。
二、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主要措施
(一)提供养老优待
1.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有关政策。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救助工作力度,将城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城市“三无”老年人,在其申请后可以入住社会福利院享受集中供养。对实行居家养老的困难老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对入住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贫困老人,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3.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等任务。
4.各地在安排农业科技开发项目和确定示范项目户时,优先考虑老年人家庭,并对贫困老年人家庭给予资金扶持。在发展林业产业中,对有老年人的家庭给予优先考虑和具体指导。
5.对百岁老年人实行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敬老补贴的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补贴标准,扩大敬老补贴发放范围。
6.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老年人去世后,殡葬服务机构减免其火化费用。贫困老年人去世后,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免收火化费。
(二)提供医疗保健优待
1.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全额或部分资助农村“五保”老人和低保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患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基金补偿范围给予适当补贴。
2.城市各医疗机构对持有《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减免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
3.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建立百岁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4.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离退休人员“病有所医”。
(三)提供生活服务优待
1.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为老年人联署办理城市公交乘车优待证件,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实行优惠乘坐市内公交车,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行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2.在商业、服务行业中提倡对老年人优先、优惠服务,并将其作为评选优秀服务单位、优秀服务标兵的重要条件。在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老年人休息专座。积极鼓励和引导从事商业饮食的服务网点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照顾,并对行动不便的高龄、残疾、孤寡老人提供优先送货上门服务。
3.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做好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居民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新建或改造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要合理规划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和户外活动设施。
4.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在河南省境内长途汽车站和二等以上火车站乘车时,优先购票、乘车。长途汽车站应设立老年人候车室或候车专座。有母子候车室的火车站安排老年人进母子候车室休息,无母子候车室的火车站应在候车室设老年人专座。
5.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优先办理登机手续和登机,省内机场应设立老年人候机专座,提供优待服务。无陪护老年人在办理登机手续和登机时,服务人员应予引导和协助办理。
6.老年人在其拥有产权或承租的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纯老年人户享受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待遇。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进入公园,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四)提供文体休闲优待
1.农牧林业科技观光园区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科技部门管辖的各类科技馆以及举办的各类科技展示活动,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2.国家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博物馆(院)、纪念馆,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展览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减半或免费向老年人开放。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参观各类烈士纪念建筑设施。
3.注重开发老年人才资源。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免收学杂费。
4.鼓励省辖市、县(市、区)属影剧院,为老年人观看电影、戏剧、文体表演等(进口大片、引进剧团演出除外),实行日场优惠。
5.提倡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
务,在淡季可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6.省内各旅游区(点)应在售票窗口显要位置悬挂老年人门票优待规定。对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实行门票费减半;对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
7.对老年人订阅省内党刊、党报等刊物实行优惠。
(五)提供维权服务优待
1.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及其他城乡困难老人参加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提供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积极推广基层法院设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巡回法庭”的做法,对行动不便的老年诉讼人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涉老案件,实行发案地现场审判的做法,增强社会教育效果。
2.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司法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要求,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3.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注重从思想认识上解决赡养纠纷问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办理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公证机构免收公证费用。
4.把为老年人法律服务内容纳入文明律师事务所、文明公证处和文明司法所的评选内容,推动其不断提高为老年人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老年人优待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的领导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充实老年人优待的内容。
2.将老龄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优化布局,逐步增加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3.切实保障发展老龄事业和开展老龄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投入,保证老龄事业与其他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同步发展。
4.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建立以本级老龄委为依托的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同级老龄办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形成党委、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参与的管理和工作运行机制。要把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督查和奖励制度。
(二)积极营造有利于老年人优待工作实施的社会环境
1.加大老龄工作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口老龄化形势,宣传党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大敬老爱老助老先进典型和公益广告等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老人节”(农历重阳节)庆祝活动,大力倡导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将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
2.大力倡导共产党员带头关爱老人,支持老龄事业,争做敬老模范,将党政干部的敬老爱老助老表现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考核内容。对拒不承担赡养义务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公务员,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充分发挥各级共青团组织作用,引导青少年牢固树立敬老爱老助老观念,在日常生活中尊重、关心和帮助老年人;引导青少年积极参加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活动,力所能及地为身边的老年人做好事、办实事。
(三)认真抓好各项优待措施的落实
1.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部门职能和所负责管理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优待服务监督热线,及时受理老年优待方面的诉求,依法解决老年人举报和投诉的问题。
2.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大督促协调工作力度,适时对各项老年人优待工作组织评议,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批评,限期整改。
3.要把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工作情况,列为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代表、委员履行职责的活动,推动各项优待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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