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质量管理手册监督站监督工程质量安
全手册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手册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目录
第一章 行为检查 ....................................................................1
第二章 地基基础工程 ...............................................................21
第一节 质量检查要点 ...........................................................21
一、质量行为 ...............................................................21
二、桩基分项含支护结构 .....................................................21
三、土方分项 ...............................................................21
四、深基坑(5M以上)检查重点...............................................21
第二节 质量检查内容 ............................................................21
一、地基处理 ...............................................................22
二、桩基工程 ...............................................................26
三、土方工程 ...............................................................29
四、基坑工程 ...............................................................31
第三节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 ......................................................36
第三节 常见问题表述 ...........................................................38
第三章 钢筋混凝土工程 .............................................................48
第四章 蒸压加气混凝土 ..............................................................59
第一节 检查内容 ...............................................................59
第二节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 .....................................................59
第三节 常见问题表述 ...........................................................60
第五章 钢结构 ......................................................................61
第一节 检查要点 ...............................................................61
第二节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 .....................................................61
第六章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65
第一章 主要检查内容 ...........................................................65
第二章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 .....................................................66
第七章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点 ................................................68
第一节 门窗 ...................................................................68
第二节 栏杆 ...................................................................69
第三节 各类管道的安装: .......................................................69
第八章 建筑节能工程 ................................................................72
第一节 监督检查要点 ...........................................................72
第二节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 ...................................................75
第三节 建筑节能常见问题 .......................................................76
第九章 通病防治 ....................................................................78
第一节 目录 ...................................................................78
第二节 通病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 .................................................78
一、 墙体裂缝 ..............................................................78
二、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 ................................................80
三、 楼地面渗漏水 ..........................................................82
四、 外墙渗漏水 ............................................................83
五、 门窗渗漏水 ............................................................85
六、 屋面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85
七、 变形缝 ................................................................88
八、 室内标高 ..............................................................90
九、 安全防护 ..............................................................90
十、 给排水工程 ............................................................91
十一、 电气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95
十二、 通风工程 ............................................................97
附 1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99
附 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100
附 3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101
第十章 综合检查 ...................................................................102
第一节 检查内容 ..............................................................102
第二节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 ....................................................103
第三节 常见问题表述 ..........................................................104
第十一章 竣工验收 .................................................................105
第一节 检查内容 ..............................................................105
第二节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 ....................................................105
第三节 常见问题表述 ..........................................................108
第十二章 施工安全 .................................................................109
第一节 起重机械设备 ..........................................................109
第二节 建筑施工用电 ..........................................................113
第三节 文明创建 ..............................................................119
附录
表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要点............................................1
表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行为监督要点...........................................15
表 3各种垫层的压实标准.........................................................22
表 4常用浆液类型...............................................................23
表 5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24
表 6先张法预应力管桩质量检验标准...............................................27
表 7先张法预应力管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28
表 8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mm).......................................29
表 9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29
表 10临时性挖方边坡值..........................................................30
表 11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30
表 12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31
表 13填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31
表 14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32
表 15降水类型及适用条件........................................................33
表 16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33
表 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45
表 18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46
表 19检测内容、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及常见问题表述................................48
表 20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58
表 21光圆钢筋的直径允许偏差和不圆度............................................58
表 22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58
表 23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104
表 24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间的最小安全距离.......................114
表 25机动车道与架空线间的最小安全距离.........................................114
表 26起重设备与架空线间的最小安全距离.........................................114
表 27外电防护设施与架空线间的最小安全距离.....................................114
表 28架空线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116
图 1变形缝防水施工图...........................................................89
图 2变形缝防水详细施工图.......................................................89
1
第一章 行为检查
表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要点
责任
主体
序
号
检 查 内 容 相 关 规 范 文 件 要 求 常 见 问 题
1
是否将工程发包
给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包括直
接发包的单项工
程)
2
有无将建设工程
肢解发包
3
是否有任意压缩
合理工期行为
设计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
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
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
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质量条例第七、七十八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
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
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
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
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
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
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
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
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
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
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
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
设
单
位
4
工程是否擅自开
工
质量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
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少数建设方有肢解
发包的现象
2.极个别建设方存在
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
工的现象
3.存在在装修过程中
有随意修改图纸,擅
自变动降低节能标准。
4.原设计有重大修改、
变动的,施工图设计
文件未重新报审的情
况
5
是否有明示或者
暗示设计、施工
单位违反强制性
标准,降低工程
质量行为
质量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6
施工图是否经审
查合格
设计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不得修 改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
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修改。经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
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 其他具有
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 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
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文件不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单 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 设单
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质量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
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
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
得使用。
7
国家规定必须实
施监理的工程,
是否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监理单
位
质量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
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
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
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
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
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部 86号令第二至八条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
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
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
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
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
筑面积在 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
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
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
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
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
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
的项目。
第七条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
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
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
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
准进行调整。
8
是否办理工程质
量监督手续
质量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
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9
是否有明示或暗
示施工单位使用
不合格的建筑材
料、构配件、设
备
质量条例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
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10
在装修过程中是
否有随意修改图
纸,擅自变动工
程主体和承重结
构,或者降低节
能标准。
设计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 新技术、新材料,可
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 国
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
构进行试验、 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
家委 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质量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
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
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
案的,不得施工。
11
工程是否按规定
组织竣工验收,
是否将验收不合
格的工程擅自交
付使用
质量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
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
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
是否有超越本单
位资质等级承揽
工程行为,有无
转包所承揽的工
程的行为,有无
违法分包所承揽
工程的行为
质量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
工程。
勘
察
单
位
2
是否执行强制性
标准
质量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
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
度要求。
1.少数勘察单位有转
包工程的行为。
2.存在签字滞后的现
象以及签字人员不具
备资格的现象
3.人员配备存在不足
的现象
3
签字手续是否齐
全
4
出具报告的人员
是否有资格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至十一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
动的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
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人员,不得以注册执 业人员的名义从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
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 受聘于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
的 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
书和执业 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5
提供的勘察成果
是否真实勘察报
告提供的地质、
测量、水文情况
是否准确
质量条例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
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1
是否超越本单位
资质等级承揽工
程有无转包所承
揽工程有无违法
分包所承揽的工
程
设计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
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 范围或者
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
揽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 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业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
动的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
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人员,不得以注册执 业人员的名义从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
和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 受聘于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
程的 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
书和执业 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质量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
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
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
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
是否执行强制性
标准
设
计
单
位
3
设计图纸是否存
在质量问题,签
字手续是否齐全
设计条例第九、十、十一、二十五、二十
七条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
动的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
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1.极少数设计图纸有
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
不符合当地新出台的
规范导则等现象
2.一些设计人员不具
备设计资格
3.某些设计单位设计
选用的建筑材料等不
符合新的政策规定
(如墙体材料粘土砖)
4.个别未对审查合格
的设计图作出详细说
明
5.有签发设计修改变
更、技术洽商通知情
况不能及时跟进的现
象
4
设计人员是否有
资质
人员,不得以注册执 业人员的名义从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
和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 受聘于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
程的 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
书和执业 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
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
件、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
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 须符合国家
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
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 外,设计单位不
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质量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
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
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
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5
设计选用的建筑
材料、构配件和
设备是否符合质
量标准
设计条例第二十七、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
件、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
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 须符合国家
6
除特殊建筑材料、
专用设备、工艺
生产线外,有无
指定生产厂、供
应商行为
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
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 外,设计单位不
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
定采用的 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 国家技术标准
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
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 员会审
定后,方可使用。
质量条例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
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
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
供应商。
7
审查合格的设计
图是否作出详细
说明
设计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 施工前,向施工单位
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意
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
中出现的 勘察、设计问题。
质量条例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
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
详细说明。
8
是否参与工程质
量事故分析
9
是否提出质量事
故处理技术方案
设计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
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意
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
中出现的 勘察、设计问题。
质量条例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
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1
是否依法取得资
质(注册)证书
监
理 2
是否超越本单位
资质等级承揽业
务
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
1.个别监理单位有用
其它监理单位名义承
揽业务
2.个别监理单位有允
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
3
有无以欺骗手段
取得资质证书承
揽监理业务
4
有无用其它监理
单位名义承揽业
务
5
有无允许其它单
位或者个人以本
单位的名义承揽
监理业务
6
有无转让监理业
务
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
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
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
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02
号令)第五、六条
第五条 工程类别及等级,第五条工程监理
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
程类别。
第六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
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
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
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7
是否与被监理工
程的施工承包单
位有隶属或其他
利害关系
8
是否与被监理工
程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设备供
应单位有隶属或
其他利害关系
9
有无与建设单位
或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
工程质量
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
监理业务
3.存在质量问题通知
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
改结果的复查情况不
到位的现象
4.存在未严格对重点
部位、关键工序实施
旁站监理情况
5.存在监理规划、监
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
批内容的执行情况不
到位的现象
6.普遍存在不及时选
派总监、监理师进驻
现场
7.建筑材料、构配件、
设备进场等各种审批
签字存在滞后的现象
10
有无将不合格的
工程,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按
照合格签字的行
为
质量条例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
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
程的监理业务。
11
是否代表建设单
位对质量实施有
效的监理
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
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
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
监理责任。
单
位
12
是否选派总监、
监理师进驻现场
质量条例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
13
建筑材料、构配
件、设备进场是
否有监理师签字
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
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
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
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
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
验收。
14
是否采取旁站、
巡视、平均检验
等方式监理
15
对发现的问题是
否及时制止或上
报
质量条例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
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
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
是否超越本单位
资质等级承揽工
程
2
是否依法取得资
质证书
3
有无以欺骗手段
取得资质证书承
揽工程
4
有无用其它施工
单位的名义承揽
工程
5
有无允许其它单
位或者个人以本
单位的名义承揽
工程
6
有无转包所承揽
的工程
7
有无违法分包所
承揽的工程
质量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
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
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施
工
单
位
8
质量责任制的建
立及落实
质量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
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
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
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
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
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
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
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
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1.个别施工企业主要
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
配备及到位情况不到
位
2.个别单位有用其他
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
工程
3.个别有转包所承揽
的工程的现象
4.从后期的投诉处理
情况来看,部分施工
企业履行保修义务的
意识不强。
5.施工总承包对专业
分包单位的管理力度
不足且质量责任制不
强
6.个别施工单位有偷
工减料的现象
7.部分施工单位对三
类人员的培训工作不
到位尤其是新进农民
工教育
9
是否对分包单位
工程质量负责
质量条例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
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
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
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
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10
按设计图施工情
况
11
按施工技术标准
施工情况
12 是否有偷工减料
13
是否擅自修改工
程设计
设计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不得修 改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
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修改。经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
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 其他具有
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 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
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文件不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单 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 设单
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质量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
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
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
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4
建筑材料、配件
及商品混凝土的
进场检验是否合
格
质量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
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
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
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
得使用。
15
是否执行质量检
验制度
质量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
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
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
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
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6
对有要求和涉及
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及材料的送
检情况
质量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
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
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
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
单位进行检测。
17
出现质量问题或
竣工验收不合格
的工程是否及时
返修
质量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
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
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8
职工培训是否到
位
质量条例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
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19
是否履行了保修
义务
质量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
二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
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
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
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
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
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
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
装修工程,为 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
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
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
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
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
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
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表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行为监督要点
责
任
主
体
序
号
检 查 内 容 相 关 规 范 文 件 要 求 常 见 问 题
1
建设单位是否提供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所需费用。
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
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
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
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等单位是否提出不符合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规定的要求。
3
是否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
约定的工期。
建
设
单
位
4
是否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
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1.部分建设单位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投入不足。
2.部分建设单位有
压缩工期的行为
勘
察
1
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设
计
单
位
2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
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
设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在设计
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
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
施建议。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
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
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
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建议的。
1
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
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进行审查。
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及时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
停止施工。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
止施工,是否及时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
监
理
单
位
4
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
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
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部分监理单位对
专项施工方案的审
查存在不严格的现
象,且对现场的隐
患未及时要求施工
方整改。
2.部分监理单位总
监在现场的时间不
多甚至不在岗,监
理的力度不够。
1
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是
否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现场监督。
施
工
单
位
2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
员,是否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
经考核合格从事相关工作。
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
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
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1.部分施工单位专
职安全员人员不在
现场或人员不足的
现象时有发生。
2.部分施工单位施
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虽配备但未及时督
促工人使用
3.个别施工单位存
在使用危及施工安
3
是否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
者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
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
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
材。
4
是否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
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5
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
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
登记。
6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
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材料。
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
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
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
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
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
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
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7
是否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
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
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施工前是否对有关安全施工
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9
是否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
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
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
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是否
实行封闭围挡。
1
0
是否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
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
1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
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
2
是否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
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
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
护措施。
1
3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
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
场前是否经查验或者查验不
合格不投入使用。
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
顿,并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
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
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
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
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
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
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
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
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
全的工艺、设备、
材料。
4. 少数施工单位
存在在尚未竣工的
建筑物内设置员工
集体宿舍的现象
5.少数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
场未做到封闭围挡。
6. 个别施工单位
对可能危及周边安
全的外电防护、基
坑、边坡、安全通
道安全防护措施不
严密。
7.部分施工单位在
施工组织设计中虽
编制了安全技术措
施、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或者专项
施工方案。但现场
未按要求实施的现
象时有发生
1
4
是否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
架设设施。
1
5
是否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
6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编制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
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1
是否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
施工措施。
2
是否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
督。
3
是否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
出具虚假证明。
施
工
起
重
机
械
和
整
体
提
升
脚
手
架、
模
板
等
自
升
式
架
设
设
施
安
装、
拆
卸
单
位
4
是否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
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
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
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
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
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
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
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机
械
设
备
和
配
件
的
提
供
单
位
1
是否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
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
全设施和装置。
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
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
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 1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1.极个别的单位未
配备齐全
机
械
设
备、
机
具
和
配
件
的
出
租
单
位
1
是否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
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
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
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
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万元
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极个别的单位存
在未经检测就使用
的现象
第二章 地基基础工程
第一节 质量检查要点
一、质量行为
施工许可与实际开工时间的对应
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及监理企业的资质及质量保证体系检查
专项施工方案及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的检查
二、桩基分项含支护结构
施工:试桩记录(各方签证情况及标准确认情况)
打桩记录、检验批验收情况
材料检验、复验及试块留置
桩基检验静载及动测结果、数量是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桩基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情况及不合格点处理程序的检查
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执行情况
各类报验资料的检验结论的检查
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按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土方分项
施工:深基坑专家论证情况(含设计及施工)
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
土方开挖监测、检测情况
土方工程的检验与验收情况的检查
重大危险源识别及应急抢险预案的编写及执行情况
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执行情况
各类报验资料的检验结论的检查
四、深基坑(5M以上)检查重点
检测监测:资质;检测监测方案执行情况;不合格及监测预警上报情况;
设计勘察:资质;设计交底及变更;事故分析及处理
其他:深基坑周边在基坑深度 2倍范围内未经设计单位认可或未经设计进行加固的严禁
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超规范的堆载以及塔吊临时设施。
基坑监测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出现异常情况应加强观测,及时向建设、设
计、施工、监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严重时应及时报警
基坑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期暴露、地下结构完成后应及
时回填。
第二节 质量检查内容
一、地基处理
(一)、换填垫层地基
1、换填垫层法适用于浅层软弱地基及不均匀地基的处理。
2、施工过程中必须检查分层厚度、分层施工时上下两层的搭接长度(上下两层的缝距
不得小于 500mm)、施工含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等。
(1)垫层的分层铺填厚度一般可取 200-300mm。
(2)粉质粘土和灰土垫层的施工含水量宜控制在 WOP的±2%范围内,粉煤灰垫层的施工
含水量宜控制在 WOP的±4%范围内。最优含水量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T50123)中轻型击实试验的要求求得,也可按当地经验取用。
(3)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后
铺填上层土。垫层压实标准可按下表选用。
表 3各种垫层的压实标准
施工方法 换填材料类别 压实系数λc
碎石、卵石
砂夹石(其中碎石、卵石占全重的 30%-50%)
土夹石(其中碎石、卵石占全重的 30%-50%)
中砂、粗砂、砾砂、角砾、圆砾、石屑
粉质粘土
灰土
碾压、振密或
夯实
粉煤灰
3、垫层底面宜设在同一标高上,如深度不同,基坑底土面应挖成阶梯或斜坡搭接,并
按先深后浅的顺序进行垫层施工,搭接处应夯压密实。
4、采用环刀法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时,取样点应位于每层厚度的 2/3深度处。检验点
数量,对大基坑每 50-100㎡不应少于 1个检验点;对基槽每 10-20m不应少于 1个点;
每个独立柱基不应少于 1个点。采用贯入仪或动力触探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时,每分层
点的间距应小于 4m。
5、换填垫层施工结束后,应按要求检验其地基承载力,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6、换填垫层地基的承载力检验。
1)、换填垫层地基竣工验收应采用载荷试验检验其承载力,原则上每 300平方米一个检
验点,每个单位工程检验点数量不宜少于 3点。
2)、对于局部的换填垫层,由设计单位确定其检验方法。
3)、对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划分安全等级为丙
级的建筑物和一般不太重要的、小型、轻型或对沉降要求不高的工程,地基竣工验收时
可按设计要求做压实系数检验;但当设计有要求或垫层厚度大于 2m时,仍应按第 1条
要求做载荷试验来检验其承载力。
(二)、注浆地基
1、注浆法适用于处理砂土、粉土、粘性土和人工填土等地基。
2、为确保注浆加固地基的效果,施工前应进行室内浆液配比试验及现场注浆试验,以
确定浆液配方及施工参数。常用浆液类型见下表。
表 4常用浆液类型
浆 液 浆液类型
水泥浆
不稳定粒状浆液
水泥砂浆
粘土浆
粒状浆液(悬液)
稳定粒状浆液
水泥粘土浆
无机浆液 硅酸盐
环氧树脂类
甲基丙烯酸脂类
丙烯酰胺类
木质素类
化学浆液(溶液)
有机浆液
其他
3、注浆用砂、粘土、粉煤灰、水玻璃及其他化学浆液组成材料的性能符合设计和有关
规范要求,注浆设备应确保正常运转。
4、对化学注浆加固的施工顺序宜按以下规定进行:
(1)加固渗透系数相同的土层应自上而下进行。
(2)如土的渗透系数随深度而增大,应自下而上进行。
(3)如相邻土层的土质不同,应首先加固渗透系数大的土层。
施工中应经常抽查浆液的配比及主要性能指标,注浆的顺序、注浆过程中的压力控
制等。检查时,如发现施工顺序与此有异,应及时制止,以确保工程质量。
5、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注浆体强度、承载力等。检查孔数为总量的 2%-5%,不合格
率大于或等于 20%时应进行二次注浆。检验应在注浆后 15d(砂土、黄土)或 60d(粘
性土)进行。
6、注浆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5注浆地基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项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检查方法
水泥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
或抽样送检
注浆用砂:粒径
细度模数
含泥量及有机物含量
mm
%
<
<
<3
试验室试验
注浆用粘土:塑性指数
粘粒含量
含砂量
有机物含量
%
%
%
>14
>25
<5
<3
试验室试验
不粗于同时使用的水泥粉煤灰:细度
烧失量 % <3
试验室试验
水玻璃:模数 抽样送检
1
原
材
料
检
验
其他化学浆液 设计要求
查产品合格证书
或抽样送检
2 注浆体强度 设计要求 取样检验
主
控
项
目
3 地基承载力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1 各种注浆材料称量误差 % <3 抽查
2 注浆孔位 mm ±20 用钢尺量
3 注浆孔深 mm ±100 量测注浆管长度
一
般
项
目 4 注浆压力(与设计参数比) % ±10 检查压力表读数
(三)、振冲地基
1、振冲法适用于处理粉土、砂土、粉质粘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对于处理不排
水抗剪强度不小于 20MPa的饱和粘性土和饱和黄土地基,应在施工前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其适用性。不加填料振冲加密适用于处理粘粒含量不大于 10%的中砂、粗砂地基。
2、检查振冲施工各项施工记录,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桩或振冲点,应补做或
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3、振冲施工结束后,除砂土地基外,应问隔一定时间后方可进行质量检验。对粉质粘
土地基间隔时间可取 21~28d,对粉土地基可取 14~21d。
4、振冲桩的施工质量检验可采用单桩载荷试验,检验数量为桩数的 %,并不少于 3
根。对碎石桩体检验可用重型动力触采进行随机检验。对桩间土的检验可在处理深度内
用标准贯入、静力触探等进行检验。
5、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四)、高压喷射注浆地基
1、高压喷射注浆法适用于处理淤泥、淤泥质土、流塑、软塑或可塑粘性土、粉土、砂
土、黄土、素填土和碎石土等地基。
2、高压喷射注浆的施工参数应根据土质条件、加固要求通过试验或根据工程经验确定,
并在施工中严格加以控制。单管法及双管法的高压水泥浆和三管法高压水的压力应大于
20MPa。
3、水泥浆液的水灰比应按工程要求确定,可取 ~,常用 。
4、高压喷射注浆可根据工程要求和当地经验采用开挖检查、取芯(常规取芯或软取芯)、
标准贯入试验、载荷试验或围井注水试验等方法进行检验,并结合工程测试、观测资料
及实际效果综合评价加固效果。
5、检验点应布置在下列部位:
1)有代表性的桩位;
2)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的部位;
3)地基情况复杂,可能对高压喷射注浆质量产生影响的部位。
6、检验点的数量为施工孔数的 1%,并不应少于 3点。质量检验宜在高压喷射注浆结束
28d后进行。
7、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
试验。
载荷试验必须在桩身强度满足试验条件时,并宜在成桩 28d后进行。 检验数量为桩总
数的 %~1%,且每项单体工程不应少于 3点。
(五)、水泥土搅拌桩地基
1、水泥土搅拌法分为深层搅拌法(简称湿法)和粉体喷搅法(简称干法)。水泥土搅拌
法适用于处理正常固结的淤泥与淤泥质土、粉土、饱和黄土、素填土、粘性土以及无流
动地下水的饱和松散砂土等地基。当地基土的天然含水量小于 30%(黄土含水量小于
25%)、大于 70%或地下水的 PH值小于 4时不宜采用干法。冬期施工时,应注意负温对
处理效果的影响。
2、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进行工艺性试桩,数量不得少于 2根。 当桩周为
成层土时,应对相对软弱土层增加搅拌次数或增加水泥掺量。
3、水泥土搅拌桩的施工质量检验可采用以下方法:
1)成桩 7d后,采用浅部开挖桩头(深度宜超过停浆(灰)面下 ),目测检查搅拌
的均匀性,量测成桩直径,检查量为总桩数的 5%。
2)成桩后 3d内,可用轻型动力触探( N10 )检查每米桩身的均匀性。检验数量为施
工总桩数的 1%,且不少于 3根。
4、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和单桩载荷试验。
载荷试验必须在桩身强度满足试验荷载条件时,并宜在成桩 28d后进行,检验数量
为桩总数的 %~l%,且每项单体工程不应少于 3 点。
(六)、水泥粉煤灰碎石桩
1、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法适用于处理粘性土、粉土、砂土和已自重固结的素
填土等地基。对淤泥质土应按地区经验或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2、桩顶和基础之间应设置褥垫层,褥垫层厚度宜取 150~300mm,当桩径大或桩距大时
褥垫层厚度宜取高值。
3、褥垫层铺设宜采用静力压实法,当基础底面下桩间土的含水量较小时,也可采用动
力夯实法,夯填度(夯实后的褥垫层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不得大于 。
4、施工中应检查桩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提拔钻杆速度(或提拔套管速度)、成
孔深度、混合料灌入量等。
5、施工结束后,应对桩顶标高、桩位、桩体质量、地基承载力以及褥垫层的质量做检
查。
6、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7、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检验应在桩身强度满足试验荷载条件时,并宜在施工结束
28d后进行。试验数量宜为总桩数的 %~1%,且每个单体工程的试验数量不应少于 3
点。 8、应抽取不少于总桩数的 10%的桩进行低应变动力试验,检测桩身完整性。
(七)、砂桩地基
1、砂石桩法适用于挤密松散砂土、粉土、粘性土、素填土、杂填土等地基。对饱和粘
土地基上对变形控制要求不严的工程也可采用砂石桩置换处理。砂石桩法也可用于处理
可液化地基。
2、砂石桩顶部宜铺设一层厚度为 300~500mm 的砂石垫层。
3、砂石桩的施工顺序,对砂土地基宜从外围或两侧向中间进行,对粘性土地基宜从中
间向外围或隔排施工;在既有建(构)筑物邻近施工时,应背离建(构)筑物方向进行。
4、应在施工期间及施工结束后,检查砂石桩的施工记录。 对沉管法,尚应检查套
管往复挤压振动次数与时间、套管升降幅度和速度、每次填砂石料量等项施工记录。
5、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台地基载荷试验。
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且每个单体建筑不应少于 3点。
二、桩基工程
(一)、先张法预应力管桩
1、施工前应检查进入现场的成品桩,接桩用电焊条等产品质量。
2、施工中质量控制要点:
1)进场的成品桩的质量必须达到质量检验标准;
2)桩位按桩基图纸测量放线定位无误;
3)管桩入土深度及油压值必须双控,符合设计要求和试桩确定参数;
4)管桩就位接桩时焊缝质量和电焊停歇时间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5)桩身入土垂直度不得超过 %。
3、先张法预应力管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6先张法预应力管桩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序
号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1 桩体质量检验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2 桩位偏差 见下表
3 承载力 按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外观
无蜂窝、露筋、裂缝、色感
均匀、桩顶处无孔隙
桩径 mm ±5
管壁厚度 mm ±5
桩尖中心线 mm <2
顶面平整度 mm 10
4
成
品
桩
质
量
桩体弯曲 <1/1000l
接桩:焊缝质量 见表 -2
电焊结束后停歇时间 min >
上下节平面偏差 <10
5
节点弯曲矢高 mm <1/1000l
6 停锤标准 设计要求
7 桩顶标高 mm ±50
4、先张法预应力管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
倾斜角正切值的 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 7先张法预应力管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序号 项目 允许偏差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
150+
2 桩数为 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 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 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施工结束后,应做承载力检验及桩体质量检验。
6、管桩顶与承台连接:
1)首先将管桩中内空表面的浮浆清除、清洗干净,以保证混凝土与管桩中内空壁粘结
密实;
2)将加工好托板(3mm厚圆薄钢板)和钢筋骨架设置于管桩中内空位置,浇捣混凝土
比承台提高一级,等浇捣混凝土达到 70%设计强度后,方可凿出桩顶设计标高以上多余
部分(桩顶嵌入承台内的长度为 50~100mm)。伸入承台内的管桩表面应凿毛清洗干净,
再刷一道不低于 级的纯水泥浆。
3)管桩内伸出主筋,锚入承台内的锚固长度,不少于主钢筋直径(Ⅰ级钢)的 30倍或
钢筋直径(Ⅱ、Ⅲ级钢)的 35倍;
4)当桩顶低于设计标高需要接桩时,接桩外径比原管桩外径大 300mm,嵌入原桩管内
应大于钢筋锚固长度 200mm,接桩内和管桩内的钢筋骨架见设计图纸。浇灌砼强度等级
比承台提高一级。
(二)、混凝土灌注桩
1、施工前应对水泥、砂、石子(如现场搅拌)、钢材等原材料进行检查,对施工组织设
计中制定的施工顺序、监测手段(包括仪器、方法)也应检查。
2、施工中应对成孔、清孔、放置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等进行全过程检查,人工挖孔桩
尚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
3、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的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8 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mm)
序号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1 主筋间距 ±10
2 长度 ±10
3 钢筋材质检验 设计要求
4 箍筋间距 ±20
5 直径 ±10
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 ,桩
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相关要求执行。每浇注 50m3 必须
有 1组试件,对于单桩单桩,小于 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 1组试件。
表 9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mm)
序
号
成孔方法
桩 径 允
许 偏 差
(mm)
垂直度允
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
基垂直于中心线
方向和群桩基础
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
心线方向和群
桩基础间的中
间桩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
100
D/4,且不大于
1501
泥浆护壁
钻孔桩
D>1000mm ±50 <1 100+ 150+
D≤500mm 70 150
2
套管成孔
灌注桩 D>500mm
-20 <1
100 150
3 干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混凝土护壁 +50 < 50 150
4
人工挖孔
桩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1 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 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混凝土强度,并应做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的检验。
三、土方工程
(一)、土方开挖
1、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
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2、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
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3、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少
于 2‰。 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为每 100-400m2取 1点,但不应少于 10
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 20m取 1点,每边不应少于 1点。
4、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
和水准控制点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坡。
5、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10临时性挖方边坡值
土的类别 边坡值(高:宽)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1:-1:
硬 1:-1:
硬、塑 1:-1:一般性粘土
软 1:或更缓
充填坚硬、硬塑粘性土 1:-1:
碎石类土
充填砂地土 1:-1:
注:1 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2 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3 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 4cm,对硬土不应超过 8cm.
6、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11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挖方场地平整
序
号
项目
柱基基坑基槽
人工 机械
管沟
地(路)
面基层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2
长度、宽度(由
设计中心线向两
边量)
+200 -50 +300 -100 +500 -150 +100
3 边坡 设计要求
4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0
5 基底土性 设计要求
(二)、土方回填
1、填土土料是保证填土密实度的关键。含水量过大的土料,可通过晾晒等方法解决。
对墙基、室内地坪等处的回填土必须进行夯实。
2、影响填土密度的因素 。
1)土的密度越高,其强度越高,变形越小。为了保证填土的密实度,填土应分层
填筑和压实。各层填土应尽量采用同类土填筑,影响填土压实的主要因素有:a、含水
量的影响。b、压实功的影响。c、铺土厚度的影响。d、土料的土质。
2)土的压实方法有:碾压、夯压和振压三种。
3、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填筑厚
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如无试验依据,应符合下表的规
定。
表 12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压实机具 分层厚度(mm) 每层压实遍数
平碾 250-300 6-8
振动压实机 250-350 3-4
柴油打夯机 200-250 3-4
人工打夯 <200 3-4
4、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
定。
表 13填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挖方场地平整序
号
项目 柱 基 基
坑基槽
人工 机械
管沟 地(路)面基层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2 分层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3 回填土料 设计要求
4 分层厚度及含水量 设计要求
5 表面平整度 20 20 30 20 20
四、基坑工程
(一)、排桩墙支护工程
1、排桩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在设计要
求的控制范围内。
2、在含水量地层范围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确实可靠的止水措施,确保基坑施工
及邻近构筑物的安全。
3、排桩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桩位偏差轴线和垂直轴线方向均不宜超过 50mm。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 %。
2)排桩宜采取隔桩施工,并应在灌注砼 24h后进行邻桩成孔施工。
3)冠梁施工前,应将支护桩桩顶浮浆凿除清理干净,桩顶以上出露的钢筋长度应达到
设计要求。
4、孔底沉渣厚度应<200mm,当用作承重结构时,端承桩≤50mm,摩擦桩≤150mm。
5、混凝土试块留置:每浇注 50m3留置 1组,每台班不少于 1组;直径大于 1m的
桩每根桩不少于 1组。
4、排桩检测
1)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完整性,其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 10%,且不少于 5
根。
2)当低应变动测法判定桩身缺陷可能影响桩的水平承载力时,应采取钻芯补充检测,
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 2%,且不得少于 3根。
(二)、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1、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方式施
工。
2、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
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14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1 锚杆土钉长度 mm ±30
2 锚杆锁定力 设计要求
1 锚杆或土钉位置 mm ±100
2 钻孔倾斜度 0 ±1
3 浆体强度 设计要求
4 注浆量 大于理论计算浆量
5 土钉墙面厚度 mm ±10
6 墙体强度 设计要求
3、锚杆及土钉的预应力值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图纸中应明确抗拉承载力设
计值。
4、喷射混凝土厚度检验采用凿孔法,每 100m2取一组,每组不少于 3个点,合格条件
为:各检查点厚度平均值应大于设计厚度,最小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 80%。
(三)、降水与排水
1、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基坑外
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2、对不同的土质应用不同的降水形式,下表为常用的降水形式。
表 15降水类型及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及降水类型 渗透系数 可能降低的水位深度(m)
轻型井点 3-6
多级轻型井点
10-2-10-5
6-12
喷射井点 10-3-10-6 8-20
电渗井点 <10-6 宜配合其他形式降水使用
深井井管 ≥10-5 >10
3、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
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4、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5、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 1‰-2‰。
6、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16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允许值或允许偏差
序 检查项目
单位 数值
1 排水沟坡度 ‰ 1-2
2 井管(点)垂直度 % 1
3 井管(点)间距(与设计相比) % ≤150
4 井管(点)插入深度(与设计相比) mm ≤200
5 过滤砂砾料填灌(与计算值相比) mm ≤5
井点真空度:轻型井点 kPa >60
6
喷射井点 kPa >93
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轻型井点 mm 80-100
7
喷射井点 mm 120-150
(四)、基坑工程现场监测
1、监测方案内容。
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目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
及精度、监测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处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 。
2、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包括。
1)、支护结构;
2)、相关的自然环境;
3)、施工工况;
4)、地下水状况;
5)、基坑底部及周围土体;
6)、周围建(构)筑物;
7)、周围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
8)、周围重要的道路;
9)、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3、巡视检查内容。
1)、支护结构
a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b 冠梁、支撑、围檩有无裂缝出现;
c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
d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
e墙后土体有无沉陷、裂缝及滑移;
f基坑有无涌土、流砂、管涌。
2)施工工况
a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b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及分层厚度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有无超长、超深开挖;
c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d基坑周围地面堆载情况,有无超堆荷载。
3)基坑周边环境
a地下管道有无破损、泄露情况;
b周边建(构)筑物有无裂缝出现;
c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
d邻近基坑及建(构)筑物的施工情况。
4)监测设施
a基准点、测点完好状况;
b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c监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
5)根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验确定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
4、监测点布置。
1)基坑及支护结构。
a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周边中部、阳角
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 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 3个。监测点宜
设置在基坑边坡坡顶上。
b围护墙顶部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围护墙的周边布置,围护墙周边中部、
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 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 3个。监测
点宜设置在冠梁上。
c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孔宜布置在基坑边坡、围护墙周边的中心处及代表性的部位,数量
和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每边至少应设 1个监测孔。
d围护墙内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横向间
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每边至少应设 1处监测点。竖直方向监测点应布置在弯矩较大处,
监测点间距宜为 3~5m。
e支撑内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监测点宜设置在支撑内力较大或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关键作用的杆件上;
②每道支撑的内力监测点不应少于 3个,各道支撑的监测点位置宜在竖向保持一致;
③钢支撑的监测截面根据测试仪器宜布置在支撑长度的 1/3部位或支撑的端头。钢筋
混凝土支撑的监测截面宜布置在支撑长度的 1/3部位;
④每个监测点截面内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及布置应满足不同传感器测试要求。
f立柱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施工栈桥下、地质条件
复杂处的立柱上,监测点不宜少于立柱总根数的 10%,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宜少于 20%,
且不应少于 5根。
g锚杆的拉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边跨中部位和地质条
件复杂的区域宜布置监测点。每层锚杆的拉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总数的 1~3%,
并不应少于 3根。每层监测点在竖向上的位置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测试点应设置
在锚头附近位置。
h土钉的拉力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周边中部、阳角处宜布置监测点。监测点
水平间距不宜大于 30m,每层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 3个。各层监测点在竖向上的位置宜
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测试点应设置在受力、变形有代表性的位置。
i基坑底部隆起监测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剖面布置,剖面应选择在基坑的中央、距坑底边约 1/4坑底宽
度处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数量不应少于 2个。纵向或横向有多个监测剖面
时,其间距宜为 20~50m,
②同一剖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 10~20m,数量不宜少于 3个。
j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竖向布置
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监测点竖向间距一般为 2~5m,
并不宜少于 3个。
2)周 边 环 境
a建(构)筑物的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墙角、柱基及裂缝的两端,每侧墙
体的监测点不应少于 3处。
b建(构)筑物倾斜监测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监测点宜布置在建(构)筑物角点、变形缝或抗震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
②监测点应沿主体顶部、底部对应布设,上、下监测点应布置在同一竖直线上;
③当采用铅锤观测法、激光铅直仪观测法时,应保证上、下测点之间具有一定的通视
条件。
c建(构)筑物的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置,在基坑施工期间当发现
新裂缝或原有裂缝有增大趋势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每一条裂缝的测点至少设 2组,
裂缝的最宽处及裂缝末端宜设置测点。
d基坑周边地表竖向沉降监测点的布置范围宜为基坑深度的 1~3倍,监测剖面宜设在坑
边中部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并与坑边垂直,监测剖面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每个监
测剖面上的监测点数量不宜少于 5个。
e土体分层竖向位移监测孔应布置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并形成监
测剖面。同一监测孔的测点宜沿竖向布置在各层土内,数量与深度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厚度较大的土层中应适当加密。
(五)、监 测 报 警 。
1、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以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两个值控制。
2、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监测项目、支护结构的特点和基坑等级确定。
3、周边建(构)筑物报警值应结合建(构)筑物裂缝观测确定,并应考虑建(构)筑
物原有变形与基坑开挖造成的附加变形的叠加。
第三节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
一、桩基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1 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
算;
2 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 10kPa、且
长径比大于 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吊装、运输和锤击作
用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
3 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 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5 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6 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JGJ 94-2008第 条
二、钻孔达到设计深度, 灌注混凝土之前,孔底沉渣厚度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端承型桩,不应大于 50㎜;
2 对摩擦型桩,不应大于 100㎜;
3 对抗拔、抗水平力桩,不应大于 200㎜。 JGJ 94-2008第 条
三、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
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JGJ 94-2008第
条
四、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JGJ 94-2008第 条
五、桩身混凝土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小于 C25,混凝土预制桩尖强度等级不得小于 C30;
2 灌注桩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5mm,水下灌注桩的主筋混凝土保护层厚
度不得小于 50mm; JGJ 94-2008第
条
六、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2.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3.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4.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
5.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
环境的影响;
6.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
GB50007-2002第 条
七、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
施工。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超载,不得超过设计
荷载限制条件。 GB50007-2002第
条
八、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
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 GB50007-2002第
条
九、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GB50007-2002第 条
十、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JGJ79—2002第 条
十一、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JGJ79—2002第 条
十二、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
单桩载荷试验。 JGJ79—2002第
条
十三、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
荷试验。 JGJ79—2002第
条
十四、石灰桩地基竣工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JGJ79—2002第 条
十五、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荷载试验。
JGJ79—2002第 条
十六、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 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
,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
注 50m2 必须有 1组试件,小于 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 1组试件。GB50202-2002第
条
十七、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
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GB50202-2002第 条
十八、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JGJ 106—2003第 条
十九、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 Ra,应按单桩竖向抗压极限
承载力统计值的一半取值。 JGJ 106—2003第
条
二十、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
混凝土桩的桩径大干 600mm或桩长大干 30m时取高值。JGJ 106—2003第 条
二十一、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不得进行比例调整。
JGJ 106—2003第 条
第四节 常见问题表述
一、基桩可按下列规定分类。
1、按承载性状分类:
1) 摩擦型桩: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桩顶竖向荷载由桩侧阻力承受,桩端阻力小到
可忽略不计;
端承摩擦桩: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桩顶竖向荷载主要由桩侧阻力承受。
2) 端承型桩: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桩顶竖向荷载由桩端阻力承受,桩侧阻力小到
可忽略不计;
摩擦端承桩: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桩顶竖向荷载主要由桩端阻力承受。
2、按成桩方法分类:
1) 非挤土桩:干作业法钻(挖)孔灌注桩、泥浆护壁法钻(挖)孔灌注桩、套管护
壁法钻(挖)孔灌注桩;
2) 部分挤土桩:长螺旋压灌灌注桩、冲孔灌注桩、钻孔挤扩灌注桩、搅拌劲芯桩、
预钻孔打入(静压)预制桩、打入(静压)式敞口钢管桩、敞口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和
H型钢桩;
3) 挤土桩:沉管灌注桩、沉管夯(挤)扩灌注桩、打入(静压)预制桩、闭口预应
力混凝土空心桩和闭口钢管桩。
二、 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检测方法的分类。
1、直接法:顾名思义,即通过现场原型试验直接获得检测项目结果或为施工验收提供
依据的检测方法。在桩身完整性检测方面主要是钻孔取芯法,承载力检测包括了单桩竖
向抗压(拔)静载试验和单桩水平静载试验。
2、半直接法:是指在现场原型试验基础上,同时基于一些理论假设和工程实践经验并
加以综合分析才能最终获得检测项目结果的检测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种:① 低应变
法。 ② 高应变法。 ③ 声波透射法。
3、间接法:依赖直接法已取得的试验成果,结合土的物理力学试验或原位测试数据,
通过统计分析,以一定的计算模式给出经验公式或半理论、半经验公式的估算方法。由
于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复杂性,施工工艺、施工水平及人员素质的差异性,该方法对
设计参数的判断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只适用于工程初步设计的估算。
三、竖向受压荷载作用下的单桩的承载机理 。
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是指桩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到达破坏状态前或出现不适于继续
承载的变形所对应的最大荷载,由以下二个因素决定:一是桩本身的材料强度,即桩在
轴向受压、偏心受压或在桩身压曲的情况下,结构强度的破坏;二是地基土强度,即地
基土对桩的极限支承能力。通常情况下,第二个因素是决定单桩极限抗压承载力的主要
因素,也是我们主要讨论的问题。
在竖向受压荷载作用下,桩顶荷载由桩侧摩阻力和桩端阻力承担,且侧阻和端阻的发挥
是不同步的,即桩侧阻力先发挥,先达极限,端阻后发挥,后达极限;二者的发挥过程
反应了桩土体系荷载的传递过程:在初始受荷阶段,桩顶位移小,荷载由桩上侧表面的
土阻力承担,以剪应力形式传递给桩周土体,桩身应力和应变随深度递减;随着荷载的
增大,桩顶位移加大,桩侧摩阻力由上至下逐步被发挥出来,在达到极限值后,继续增
加的荷载则全部由桩端土阻力承担。随着桩端持力层的压缩和塑性挤出,桩顶位移增长
速度加大,在桩端阻力达到极限值后,位移迅速增大而破坏,此时桩所承受的荷载就是
桩的极限承载力。由此可以看出,桩的承载力大小主要由桩侧土和桩端土的物理力学性
质决定,而桩的几何特征如长径比,侧表面积大小,桩的成桩效应也会影响承载力的发
挥。
四、桩基检测抽样规则。
首先受检桩应具有代表性,才能对工程桩实际质量问题做出反映。受检测成本和检测周
期的影响,很难对桩基工程中的所有基桩均进行检测,只能在保证足够安全的前提下抽
检(一般不是随机的),对基桩质量进行评定,以查明隐患,确保桩基安全。为此,靠
有限抽检数量暴露桩基存在的质量问题时,抽检桩就应具有代表性,其抽样原则如下:
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这也是对Ⅲ类桩的验证检测手
段。
五、桩基及地基处理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的必要性。
桩基工程是一个子分部工程,并且多为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有时不好管理,资料收集也
跟不上,缺项、不符合要求等问题较多。近几年来,城市内建设的高层建筑日益增多,
且多数进行地基处理或设计为桩基础,因此,部分地市已将桩基子分部及地基处理子分
部纳入质量监督必检控制部位,对采用桩基的工程或进行地基处理的工程,都要先进行
子分部验收,方可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质监机构要抽查施工技术资料,抽查工程实体,
抽查各责任主体的子分部验收情况。
六、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的规定。
(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一根;
(2)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
检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30%,且不得少 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
桩数的 20%,且不得少于 10根。
注:1)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两款规定的抽检数量范围内,选用钻孔抽芯
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 10%;
其他抽检桩可用可靠的动测法进行检测。
2)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经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以及单节混凝土预制
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且不应少于 10根。
3)当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或施工
工艺不同的桩的桩数较多时,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
当增加抽检数量。
七、桩基承载力的检测的抽检数量的规定。
(1)桩基承载力应按下列要求检测
1)进行静载试验:抽检数量不应少于单位工程总桩数的 1%,且不少于 3根;当总桩数
在 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 2根。
2)进行高应变法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单位工程总桩数的 5%,且不得少于 5根。
(2)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采用静载试验及高应变
法检测单桩承载力时,可选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当桩端持力层为密实砂卵石或其他承载力类似的土层时,对单桩承载力很高的大直
径端承型桩,可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法检测桩端土层在承压板下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
的承载力,同一土层的试验点不应少于 3点。
2)采用岩基载荷试验确定完整、较完整、较破碎岩基作为桩基础持力层时的承载力,
载荷试验的数量不应少于 3个。
3)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抽检数
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且不应少于 10根。
4)大直径嵌岩桩的承载力可根据终孔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
验。
八、桩基的评价性检测与处理
(1)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
1)进行单桩承载力静载验收检测,如其检测结果的极差不超过其平均值的 30%,可取
其平均值为单桩承载力,如其极差超过其平均值的 30%,宜增加一倍的静载试验数量进
行检测;对桩数为三根以下的柱下承台,取最小值为其单桩承载力。其扩大检测方案应
经设计单位认可。
2)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承载力验收检测时,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的评价方法同静载
检测。
3)对桩身完整性检测中发现的Ⅲ、Ⅳ类桩,由设计单位确定承载力检测数量,但不应
低于 20%的承载力检测,必要时可对其全部进行承载力检测。
(2)桩身完整性检测
当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
抽检桩数的 20%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声波透射法改用钻芯法),在未检桩中继续加
倍抽测。桩身浅部缺陷应开挖验证。其检测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认可。
(3)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及桩身质量检测发现的Ⅲ、Ⅳ类桩,应请设计单位拿出处
理意见(方案)。
九、基桩原材料检验内容。
1、混凝土:应有配合比、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有抗渗要求时要有抗渗试验报告。
2、钢筋:原材合格证,原材试验、焊接接头试验报告等
十、沉管灌注桩检测要求。
1、沉管灌注桩完工后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及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
2、宜先进行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根据完整性试验结果选择有代表性的桩进行单
桩竖向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身完整性检测应采用低应变法;
2)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20%,且不得少于 10根,每个承台不得少于 1根。
4、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及施工前已进行过静载荷试验的乙级建筑物,
单桩竖向承载力可采用高应变动力检测方法评定,抽检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5%,且
不应少于 5根;
2 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及不符合上款条件的乙级建筑物,单桩竖向承
载力均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抽检桩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应少于 3根。
十一、钻(冲)孔灌注桩检测要求。
1、钻(冲)孔灌注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及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
2、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根据完整性检测结果选择有代表性的桩进行单桩竖向承
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直径 d<500mm的灌注桩,桩身完整性检测应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数量不应少于
总桩数的 30%,且不得少于 20根,每个承台不得少于 1根;
2)对直径 500mm≤d<800mm的灌注桩,应全数采用低应变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3) 对直径 d≥800mm的灌注桩,桩身完整性检测应采用低应变法与声波透射法综合进
行,全数基桩进行低应变法检测,且应选取不少于总桩数的 10%,且不少于 10根桩预
埋声测管进行声波透射法检测。
4、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径 d<800mm的灌注桩: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及施工前已进行过静
载荷试验的乙级建筑物,单桩竖向承载力可采用高应变动力检测方法评定,抽检桩数不
应少于总桩数的 5%,且不应少于 5根;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及不符合
上款条件的乙级建筑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进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抽检桩数量不应
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应少于 3根;
2)直径 d≥800mm的灌注桩:以中等风化及微风化岩石为桩端持力层时,当进行静载荷
试验条件不具备时,单桩竖向承载力的核验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
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 10%,且不应少于 10根;
其余持力层的桩基均应抽取总桩数的 1%且不少于 3根进行静载荷试验。
十二、人工挖孔灌注桩(墩)检测要求。
1、人工挖孔灌注桩完工后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及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
2、 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根据完整性检测结果选择有代表性的桩进行单桩竖向承
载力检测。
3、 桩身完整性检测应采用低应变法,抽检数量,群桩基础按总桩数的 20%,且不少于
10根抽检,一柱一桩时全数检测。
4、 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基岩为桩端持力层时,对设计等级为甲级和乙级的桩基础,应抽取总桩数的 1%且
不少于 3根进行单桩载荷试验,当条件不具备时,抽取总桩数的 1%且不少于 3点在桩
底平面处进行岩基载荷试验;对设计等级为丙级的桩基础,在孔底抽取总孔数的 5%且
不少于 6个点进行钻芯试验,钻芯深度不宜小于 500mm(石灰岩地貌由勘察、设计等相
关单位研究决定)。
2)以卵石土为桩端持力层时,对一柱一桩,勘察单位应一柱一钻孔。对设计等级为甲
级和乙级的桩基础,应抽取总桩数的 1%且不少于 3根进行单桩载荷试验,当条件不具
备时,应抽取总桩数的 10%且不少于 10个点进行超重型动力触探试验,根据超重型动
力触探试验结果,抽取总桩数的 1%且不少于 3点在桩底平面处进行深层平板载荷试验;
对设计等级为丙级的桩基础,抽取总桩数的 1%且不少于 3点在桩底平面处进行深层平
板载荷试验;
3)当人工挖孔灌注桩持力层下存在松散圆砾或砂土等软弱下卧层,并经压力注浆处理
时,待注浆加固 15天以后,在扩大端外缘 500mm处进行超重型动力触探试验。检测数
量,应抽取总桩数的 30%,且不少于 20根进行动力触探或抽芯检验下卧层的加固效果。
十三、预应力管桩检测要求。
1、预应力管桩完工后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及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
2、 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根据完整性检测结果选择有代表性的桩进行单桩竖向承
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应采用低应变法,抽检数量,应抽取总桩数的 10%,且不少于 10根,
每个承台不得少于 1根。
4、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应符合如下规定:
同一规格、同一持力层的基桩,对设计等级为甲级和乙级桩基应抽取总桩数的 1%且不
少于 3根进行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对设计等级为丙级的桩基应抽取总桩数的 5%且不
少于 5根进行高应变动力检测。
十四、复合地基中的竖向增强体的检测问题。
复合地基竖向增强体分为柔性桩(砂桩、碎石桩)、半刚性桩即水泥土桩(搅拌桩、旋
喷桩、夯实水泥土桩)、刚性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即 CFG桩)。因为 CFG桩实际为素混
凝土桩,常见的设计桩体混凝土抗压强度为 20~25MPa(过去也有用 15MPa或更低的)。
采用低应变动测法对 CFG桩桩身完整性检验是《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明确规定的项目。而对于水
泥土桩,桩身施工质量离散性较大,水泥土强度从零点几兆帕到几兆帕变化范围大,虽
有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的报导,但可靠性和成熟性还有待进一步探究,考虑到国
内使用的普遍适用性,《规范》JGJ106尚未规定对水泥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
十五、静载试验现场检查要点。
1、压重平台反力装置:压重平台重量不得少于预估试桩破坏荷载的 倍;压重应在
试验开始前一次加上,并均匀稳固放置于平台上;
2、 固定和支承百分表的夹具和基准梁在构造上应确保不受气温、振动及其他外
界因素影响而发生竖向变位。
3、传感器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 1%,压力表精度应优于或等于 级。
4、沉降测定平面应在桩顶 200mm以下位置,测点应牢固地固定于桩身。
5、基准梁应具有一定的刚度,梁的一端应固定在基准桩上,另一端应简支于基准桩上。
十六、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 Qu的确定方法。
1.对于陡降型 Q-s曲线,取其发生明显陡降的起始点对应的荷载值。
2.取 s-lgt曲线尾部出现明显向下弯曲的前一级荷载值。
十七、慢速维持荷载法试验步骤。
施工后的工程桩验收检测宜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慢速维持荷载法试验步骤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每级荷载施加后按第 5、15、30、45、60min测读桩顶沉降量,以后每隔 30min测读
一次,慢速维持荷载法每级荷载持载时间最少为 2h 。
2、加载应分级进行,采用逐级等量加载;分级荷载宜为最大加载量或预估极限承
载力的 1/10,其中第一级可取分级荷载的 2倍。
3、卸载时,每级荷载维持 1h,按第 15、30、60min测读桩顶沉降量后,即可卸下一级
荷载。卸载至零后,应测读桩顶残余沉降量,维持时间为 3h,测读时间为第 15、
30min,以后每隔 30min测读一次。
4、卸载应分级进行,每级卸载量取加载时分级荷载的 2倍,逐级等量卸载。
试桩沉降相对稳定标准:每一小时内的桩顶沉降量不超过 ,并连续出现两次(从
分级荷载施加后第 30min开始,按 连续三次每 30min的沉降观测值计算)。
十八、快速维持荷载法试验步骤及稳定标准。
1、每级荷载施加后按第 5、15、30min测读桩顶沉降量,以后每隔 15min测读一次。
2、卸载时,每级荷载维持 15min,按第 5、15min测读桩顶沉降量后,即可卸下一级荷
载;卸载至零后,应测读桩顶残余沉降量,维持时间为 2h,测读时间为第 5、10、15、
30min,以后每隔 30min测读一次。
试桩沉降相对稳定标准:加载时每级荷载维持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最后 15min时间间隔
的桩顶沉降增量小于相邻 15min时间间隔的桩顶沉降增量。
十九、静载试验本身对基桩承载力的影响。
就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而言,有这样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种是经过静载试验后桩的承
载力提高了,例如桩底有沉渣,静载试验将沉渣压实,桩端阻力能正常发挥;桩身有水
平裂缝或水平接缝,在竖向荷载作用下,裂缝闭合;预制桩沉桩时因挤土效应而使桩上
浮,静载试验消除了上浮现象,等等。另一种情况是经过静载试验后桩的承载力明显降
低了,原本承载力略低于设计要求的桩,例如静载试验第九级或第十级加载时发生桩身
破坏或持力层夹层破坏,千斤顶油压值降到很低,按照规范,虽然这根桩极限承载力可
以定得很高(这个承载力代表的是这一类桩的承载力),经过设计复核可能满足使用要
求,但该桩本身几乎成为废桩。
二十、实测曲线拟合法判定单桩承载力的原理。
实测曲线拟合法是通过波动问题数值计算,反演确定桩和土的力学模型及其参数值。其
过程为:假定各桩单元的桩和土力学模型及其模型参数,利用实测的速度(或力、上行
波、下行波)曲线作为输入边界条件,数值求解波动方程,反算桩顶的力(或速度、下
行波、上行波)曲线。若计算的曲线与实测曲线不吻合,说明假设的模型或其参数不合
理,有针对性地调整模型及参数再行计算,直至计算曲线与实测曲线(以及贯入度的计
算值与实测值)的吻合程度良好且不易进一步改善为止。
二十一、高应变法检测的局限性。
高应变法检测的主要功能是判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它是单桩竖向
抗压静载试验的补充,属于半直接法。这里所说的承载力是指在桩身强度满足桩身结构
承载力的前提下,得到的桩周岩土对桩的抗力(静阻力)。所以要得到极限承载力,应
使桩侧和桩端岩土阻力充分发挥,否则不能得到承载力的极限值,只能得到承载力检测
值。由于高应变法试桩时产生的桩顶动位移一般小于静载试验,特别对于具有缓变型静
载试验 Q-s曲线的桩(如大直径灌注桩、扩底桩和超长桩)表现得更为明显,一般难以
得到桩的承载力极限值。所以,该方法不能用于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前期试桩,而只用于
工程桩验收检测。另外,由于该方法受桩型、地质和施工条件变异、操作人员的素质和
经验等因素影响,检测分析结果的准确性还不能与静载试验相媲美。因此,对设计等级
高的桩基工程,《规范》JGJ106-2003规定只能作为静载试验的补充,以弥补静载试验
抽检数量少、代表性差的不足。
二十二、基坑(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
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2、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
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3、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
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4、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5、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
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
可加强垫层。
6、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
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下表规定执行。
表 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
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 10c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 7c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二十三、地基变形及沉降观测要求。
1、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下表规定采用。
表 18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地基土类别
变形特征
高压缩性土 中低压缩性土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框架结构
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
的沉降值 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
附加应力的结构
单层排加结构(柱距为 6m)柱基的沉降量 200 (120)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 Hk≤24
24<Hk≤60
60<Hk≤100
Hk>100
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平均沉降量(mm) 200
高耸结构基础的倾斜 Hk≤20
20<Hk≤50
50<Hk≤100
100<Hk≤150
150<Hk≤200
200<Hk≤250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mm)Hk≤100
100<Hk≤200
200<Hk≤250
400
300
200
注: 1)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2)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k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局部倾余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 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2、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规定:
(1)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
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值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
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必要时尚应控制平均沉降量。
(2)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便
预留建筑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选择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一般多层建筑物在施工期间
完成的沉降量,对于砂土可认为其最终沉降已完成 80%以上,对于其它低缩性土可认为
已完成最终沉降量的 50%-80%,对于中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 20%-50%,对于高压缩性
土可认为已完成 5%-20%。
3、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
(1)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物。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如南京河西地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3)加层、扩建建筑物。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5)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6)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监督手续的;施工现场管理差,施工质
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主要质控资料缺少或不符合要求的;桩基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7)桩基、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未经质监站监督的,或使用期间因周边设
施的施工可能会造成影响,或房屋外观有严重缺陷(如倾斜、开裂)的已使用工程。
二十四、基础承台构造的一般要求。
1、当承台的砼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砼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2、承台的宽度不应小于 500mm。边桩中心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桩的直径或边长,
且桩的外边缘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 150mm,对于条形承台梁,桩的外边缘至承台
梁边缘的距离不小于 75mm。
3、承台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 300mm。
4、承台的配筋,对于矩形承台其钢筋应按双向均匀通长布置,对于三桩承台,钢筋应
按三向板带均匀布置,且最里面的三根钢筋围成的三角形应在桩截面范围内。
5、承台砼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纵向钢筋的砼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70mm,当有砼垫
层时,不应小于 40mm。
6、在承台及地下室周围的回填中,应满足填土密实度的要求。
第三章 钢筋混凝土工程
表 19检测内容、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及常见问题表述
检测内容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 常见问题表述
1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
是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
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生要
部位进行见证检测 或结构实
体检验。
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
土、现浇结构或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
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关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
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或结构实
体检验。
验收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
工艺和结构的生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 或结构
实体检验不重视,存在虚假行为,不能确保混
凝土结构的安全。对预应力筋张拉时实际预应
力值等施工工艺不进行检测。
2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方法是否
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实物检
查及资料检查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 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 对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产品的进场复验,应按进场的批
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 对混凝土强度、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前标
准和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方案执行;
3) 对本规范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
进行检查。
2 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的产品合格证(中文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及进场复验
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记录、抽样检验报告、
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产品的进场复验未按
规定进行,或者批次不够。对混凝土强度检测
见证和非见证未区分,同条件试块留置组数不
够。
3
检验批质量合格的判定是否
正确,是否按主控项目、一般
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当采用
计数检验时,一般项目的合格
点率是否达到达到80%及以上,
且不得有严重缺陷;少量专门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
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达到 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
缺陷;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检验批合格对一般项目全格点率不够,特别是
针对规范中少量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目,合
格点率要求为 90%及以上的不正确。如对上部纵
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差的合格点率要求规
定为 90%及以上。
要求采用计数检验的一般项
目,合格点率是否为 90%及以
上,同时也不得有严重缺陷。
对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宜作出合格标志。
4
1、检查模板及其支架是否有
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是否齐全
完整,荷载计算、受力计算是
否正确。
2、检查模板及其支架搭设方
法是否符合方案要求,如立杆
间距、水平杆步距、扫地杆、
剪刀撑等是否符合方案规定。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
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
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
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1、 模板及其支架无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设
计。
2、 模板及其支架搭设不按方案搭设或搭设与
方案偏差较大,如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扫
地杆、剪刀撑等与方案不符,落地支架无垫板
等措施,支撑点基土回填土方不实。
3、 模板体系的刚度、强度及稳定性不足,造
成模板变形和位移。
4、 混凝土浇筑时一次投料过多,一次浇筑高
度超过规定,使模板变形。
5、振捣时振捣棒接触模板过度振捣。
6、施工测量放线有误。
7、混凝土浇筑顺序不当,造成模板倾斜等。
5
检查模板及其支架拆除顺序
及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后浇
带模板的拆除对砼构件是否
造成影响。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1、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未按方案进行,
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制订施工技术方案时应考
虑周全。
2、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对混凝土结构尚未
形成设计要求的受力体系,未加设临时支撑。
如留置施工缝或后浇带处模板的拆除及支顶常
被忽视。
6 检查模板隔离措施 在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隔离剂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可能对混凝土
结构受力性能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故应避免。
有些工程直接采用废机油代替隔离剂涂刷在模
板表面,严重沾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7
检查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起
拱情况
对跨度不小于 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
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
对跨度较大的现浇混凝土梁、板,考虑到自重
的影响,适度起拱有利于保证构件的形状和尺
1/1000~3/1000。 寸。规范规定起拱高度未包括设计起拱值,而
只考虑模板本身在荷载下的下垂,因此对钢模
板可取偏小值,对木模板可取偏大值。有些工
程对跨度较大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未起拱或起
拱偏大。
8
检查砼构件底模及其支架拆
除时其混凝土强度是否符合
要求
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
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表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试验报告。见表 20
拆模时无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的强度。或同
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的强度未达到要求,特别
是悬臂构件强度未达到要求即进行拆除砼构件
底模。
9
检查砼构件侧模拆除时其混
凝土强度是否符合要求
侧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
侧模拆除时因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结构构件缺
棱掉角和表面损伤的现象较多。
10 检查模板拆除的方法和措施
模板拆除时,不应对楼层形成冲击荷载。拆除的模板和支架宜分
散堆放并及时清运。
拆模时重量较大的模板倾砸楼面或模板及支架
集中堆放,造成楼板或其他构件的裂缝等损伤。
11
检查施工过程中钢筋代换情
况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
更文件。
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缺乏设计所要求的
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时,常常擅自进行钢筋
代换。而不是由设计单位完成。为了保证对设
计意图的理解不产生偏差,当需要作钢筋代换
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以确保满足原结构设
计的要求。
12
对钢筋进场时检查进场钢筋
铭牌和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
规定取样复检。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
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钢筋对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至关重要,对其质量应从严要求。
普通钢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GB1499、《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和《钢筋混凝土
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的要求。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
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1、 进场钢筋铭牌与质量证明文件不符。
2、 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
厂检验批量时,不作为一个检验批量,不按出
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11、【检查内容】
检查一、二级抗震等级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
筋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
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
由于工程量、运输条件和各种钢筋的用量等的差异,很难对各种
钢筋的进场检查数量作出统一规定。实际检查时,若有关标准中
对进场检验数量作了具体规定,应遵照执行;若有关标准中只有
对产品出厂检验数量的规定,则在进场检验时,检查数量可按下
列情况确定:
1 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旬划分为
若干个出厂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 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
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 对连续进场的同批钢筋,当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
筋处理。
检验方法中,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证明资
料,通常应列出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当用户有特别要求时,还
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有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可
以合并;进场复验报告理进场抽样检验的结果,并作为判断材料
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依据。
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
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
的比值不应小于 ;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
值不应大于 。
【常见问题表述】
按一、二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结构中的纵向
受力钢筋,检查其强度实测值不能满足 1、2条
要求。
13
检查钢筋调直方法及检查调
直后的直径
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
调直钢筋时,HPB235级的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 4%,HRB335级、
HRB400级和 RRB4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 1%。见表 21
小料钢筋外加工或内加工时,采用冷拉方法调
直钢筋,造成其直径变小,延伸率不够。
14 检查钢筋加工尺寸等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符合表
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就少
于 3件。
检验方法:钢尺检查。见表 22
箍筋内净尺寸控制常以箍筋外包尺寸代替。
15 检查钢筋的接头位置
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
宜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
小于钢筋直径的 10倍。
当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
构件内的接头宜相互错开。
钢筋的接头不能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
受力钢筋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头。接头末端
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小于钢筋直径的 10倍。同
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
率不能满足要求。
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 35倍 d
(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大直径)且不小于 500mm,凡接头中点位
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
内,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及焊接的接头面积在分率为该区段内
有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
比值。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
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受拉区不宜大于 50%;
2 接头不宜设置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
区;当无法避开时,对等强度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不应大于
50%;
3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接头;当采用
机械连接接头时,不应大于 50%。
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错
开。绑扎搭接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
小于 25mm。
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 (ll为搭接长度),凡
搭接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搭接接头均属于同一连接
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
内有搭接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
面积的比值()。
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
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梁类、板类及墙类构件,不宜大于 25%;
2 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 50%;
3 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
大于 50%;对其他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
纵向受力钢筋绑扎搭接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
数量的 10%,且不少于 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
抽查 10%,且不少于 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
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
且均不少于 3面。
注:图中所示搭接接头同一连接区段内的搭接钢筋为两根,当各
钢筋直径相同时,接头面积百分率为 50%。
在梁、柱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按设
计要求配置箍筋。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 倍:
2 受拉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 5倍,
且不应大于 100mm;
3 受压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
且不应大于 200mm;
4 当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大于 25mm时,应在搭接接头两个端
面外 100mm范围内各设置两个箍筋,其间距宜为 50mm。
16
检查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和
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检查
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
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
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等的规定。矿物掺合料的掺
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商品砼厂家不对外加剂及粉煤灰进行进场复验。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
17
检查混凝土配合比的有无进
行耐久性设计
混凝土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
的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
配合比设计。
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未进行耐久性设计
18 检查混凝土浇筑完后的养护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
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浇筑完毕后的 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2 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 7d;对掺用缓凝型外
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 14d;
3 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
拌制用水相同;
4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
并应保持塑料面布内有凝结水;
5 混凝土强度达到
支架.
注:1 当日平均气温低于 5°C时,不得浇水;
2 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根据所采用水泥
的技术性能确定;
3 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
4 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气候条件按施工技术方案采取
控温措施。
混凝土养护不能作到上述规定要求。
19 检查混凝土缺陷处理情况
现浇结构拆模后,应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外观质量
和尺寸偏差进行检查,作出记录,并应及时按施工技术方案对缺
陷进行处理。
现浇结构拆模后,施工单位不及时全同监理(建
设)单位对混凝土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行检
查,并作出记录。未对缺陷及时进行处理或处
理随意,未重新检查验收。
20
检查结构混凝土施工记录及
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
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
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结构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数量不够,同条件
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未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 每拌制 100盘且不超过 100m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
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盘时,取样不得
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m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m³
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
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21
检查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
方式、取样数量、搁置位置、
养护方法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
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
护试件;
3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
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 10组,且不应少于 3组;
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
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
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 600°时所对
应的龄期,0°C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
也不宜大于 60d;
2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
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 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
适当调整。
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数量不足,未放置在靠近
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采取相
同的养护方法。
22 检查结构构件拆模时的强度
结构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
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
土强度确定。
结构构件拆模时无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
的混凝土强度报告,或报告反映强度未达到拆
模要求而擅自拆除。
23 检查混凝土的冬期施工情况
混凝土的冬期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104和施工技术方案的规定。
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 5d稳定低于 5°C时,混凝
土分项工程未采取冬期施工措施。
表 20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构件类型 构件跨度(m)
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
标准值的百分率(%)
≤2 ≥50
>2,≤8 ≥75板
>8 ≥100
≤8 ≥75
梁、拱、壳
>8 ≥100
悬臂构件 - ≥100
表 21光圆钢筋的直径允许偏差和不圆度
表 22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受力钢筋顺长度方向全长的净尺寸 ±10
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 ±20
箍筋内净尺寸 ±5
公差直径
(mm)
允许偏差(mm)
不圆度
(mm)
6 ()
8
10
12
±
14
16
18
20
22
±
≤
第四章 蒸压加气混凝土
第一节 检查内容
质量保证体系
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和持证上岗情况;
原材料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检测制度;
原材料的堆放保管情况;
试块的留置情况;
计量器具的标定;
图纸与施工方案
详细查看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了解材料、施工要求、图集节点做法、抗震设防等级、砌
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等。
质量控制资料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复试报告;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混凝土和砂浆试块报告及评定结果;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第二节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
《关于加强合肥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合建质安监
[2009]33号(该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蒸压轻质砂加气混凝土(AAC)砌块)
2001年 12月 29日发布的建材行业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桨》
JC 890-2001前言中明确蒸压加气混凝土需要专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桨进行施工。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时,其产品龄期应超过28d。
空心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的运输、装卸过程
中,严禁抛掷和倾倒。进场后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 2m。加气
混凝土砌块应防止雨淋。
填充墙砌体砌筑前块材应提前 2d浇水湿润。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应向砌
筑面适量浇水。
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墙体时,墙底部应砌烧
结普通砖或多孔砖,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或现浇混凝土坎台等,其高度不宜小于
200mm。
《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17-2008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11968-2006
《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桨》JC 890-2001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筑构造》03J104(国)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筑构造》皖 2008J120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D
B34/T766-2007(省标)
蒸压轻质砂加气混凝土(AAC)砌块和板材结构构造 06CG01(国)
AAC砌块宜采用 专用干粉砂浆(AAC专用粘结剂)进行薄层砌筑,砌筑灰缝厚度
应为 2∽3mm。
蒸压轻质砂加气混凝土(AAC)砌块和板材建筑构造 06CJ05 (国)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三节 常见问题表述
现场图集选择与设计要求不符、设计未明确图集类型和节点详图、砌体强度等级等;
基层处理不干净、粘结不牢、砌块随意堆放、砌块未采用专用工具切割、拉结筋随意
弯折、灰加气砌块用 L型铁件代替拉结筋、构造柱随意留槎、内隔墙配筋带漏设、留直槎
未带拉筋、墙顶部未做抗震卡固、与梁交界处未柔性连接等。
第五章 钢结构
第一节 检查要点
检查要点
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接任务。
钢结构检测单位必须取得安徽省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核发的资质证书,可在核定的业务内对
外承担委托试验任务。
第二节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
钢结构工程所采用的钢材应具有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以下规定:
承重结构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
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GB50205—2001第 条
进口钢材应严格遵守先试验后使用的原则,除须具有质量证明和商检报告外,进场后,
应进行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复检。—GB50205—2001第 条
当钢材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的 1/2。
—GB50205—2001第 条
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GB50205—2001第 条
钢结构所采用的连接材料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和以下要求:
不得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和受潮结块的焊剂,焊丝、焊钉在使用前应清除油污、铁锈。
—GB50205—2001第 条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包装箱配套供货,包装箱上应标明批号、规格、数量及生产日期。
螺栓、螺母、垫圈外观表面应涂油保护,不应出现生锈和污染赃物、螺纹不应损伤。
—GB50205—2001第 条
螺栓球不得有过烧、裂纹及褶皱。—GB50205—2001第 条
封板、锥头、套筒外观不得有裂纹、过烧及氧化皮。—GB50205—2001第 条
钢结构焊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焊接用的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GB50205—2001第 条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
焊。—GB50205—2001第 条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
电弧擦伤等缺陷。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GB50205—2001
第 条
对接接头、T形接头、角接接头、十字接头等对接焊缝及对接和角接组合焊缝,应在焊缝
的两端设置引弧和引出板,其材质和坡口形式应与焊件相同。—GB50205—2001第
条
焊成凹形的角焊缝,焊缝金属与母材间应平缓过渡;加工成凹形的角焊缝,不得在其表面
留下切痕。—GB50205—2001第 条
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 t/4;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
或类似构件的腹板与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 t/2,且不应大于 10mm。
—GB50205—2001第 条
焊缝感观应达到:外形均匀、成型较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间过渡较平滑,焊
渣和飞溅物基本清除干净。—GB50205—2001第 条
焊钉焊接后应进行弯曲试验检查,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GB50205—2001第 条
焊钉根部焊脚应均匀,焊脚立面的局部未熔合和不足 360度的焊脚应进行修补。
—GB50205—2001第 条
钢结构螺栓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永久性普通螺栓紧固应牢固、可靠、外露丝不应少于 2扣。—GB50205—2001第 条
自攻螺钉、刚拉柳钉、射钉等与连接钢板应紧固密贴,外观排列整齐。—GB50205—2001
第 条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 2~3扣,其中允许有 10%的螺栓丝扣外露 1
扣或 4扣。—GB50205—2001第 条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
铁皮、污垢等,除设计要求外摩擦面不应涂漆。—GB50205—2001第 条
高强度螺栓应自由穿入螺栓孔。高强度螺栓孔不应采用气割扩孔,扩孔数量应征得设计同
意。扩孔后的孔径不应超过 倍的螺栓直径。—GB50205—2001第 条
螺栓球节点网架总拼完成后,高强度螺栓与球节点应紧固连接,高强度螺栓拧入螺栓球内
的螺纹长度不应小于 1倍螺栓直径,连接处不应出现有间隙、松动等未拧紧情况。
—GB50205—2001第 条
钢结构零件及部件加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钢材切割或剪切面应无裂纹、夹渣、分层和大于 1mm的缺棱。—GB50205—2001第
条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 ,且不应大于该
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的 1/2。—GB50205—2001第 条
螺栓球成型后,不应有裂纹、褶皱、过烧。—GB50205—2001第 条
钢板压成半圆球后,表面不应有裂纹、褶皱;焊接球其对接坡口应采用机械加工,对接焊
缝表面应打磨平整。—GB50205—2001第 条
钢结构构件组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焊接 H型钢的翼缘板拼接缝和腹板接缝的间距不应小于 200mm。翼缘板拼接长度不应小于
2倍板宽;腹板拼接宽度不应小于 300mm,长度不应小于 600mm。—GB50205—2001第
条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绕。—GB50205—2001第 条
顶紧接触面应有 75%以上的面积紧粘。—GB50205—2001第 条
桁架结构杆件轴线交点错位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 。—GB50205—2001第 条
单层钢结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梁其受拉翼缘、吊车桁架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桁架其受拉
弦杆上不得焊接悬挂物和卡具等。—GB50205—2001第 条
钢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刚构件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
和修补。—GB50205—2001第 条
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 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 。
—GB50205—2001第 条
钢柱等构件的中心线及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应齐全。—GB50205—2001第 条
当钢桁架(或梁)安装在混凝土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 10mm;
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时,钢桁架(或梁)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 10mm。
—GB50205—2001第 条
钢结构表面应干净,结构主要表面不应有疤痕、泥沙等污垢。—GB50205—2001第
条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钢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刚构件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
和修补。—GB50205—2001第 条
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 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 。
—GB50205—2001第 条
钢结构表面应干净,结构主要表面不应有疤痕、泥沙等污垢。—GB50205—2001第
条
钢柱等构件的中心线及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应齐全。—GB50205—2001第 条
当钢桁架(或梁)安装在混凝土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 10mm;
当采用大型混凝土屋面板时,钢桁架(或梁)间距的偏差不应大于 10mm。
—GB50205—2001第 条
钢网架结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橡胶垫块与刚性垫块之间或不同类型刚性垫块之间不得互换使用。—GB50205—2001第
条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绕度值,且所测得绕度值不应超过
相应设计值的 倍。—GB50205—2001第 条
钢网架结构安装完成后,其节点及表面应干净不应有明显的疤痕、泥沙和污垢。螺栓球节
点应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应将多余螺孔封口。—GB50205—2001第
条
钢结构压型金属板应符合以下要求:
压型金属板成型后,其基板不应有裂纹。—GB50205—2001第 条
有涂层、镀层压型金属板成型后,涂、镀层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脱落和擦痕等缺陷。
—GB50205—2001第 条
压型金属板成型后,表面应干净,不应有明显凹凸和皱褶。—GB50205—2001第
条
压型金属板、泛水板和包角板等应固定可靠、牢固,防腐涂料涂刷和密封材料敷设应完好,
连接件数量、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GB50205—2001第
条
组合楼板中压型钢板与主体结构(梁)的锚固支承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
50mm,端部锚固件连接应可靠,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GB50205—2001第
条
压型金属板安装应平整、顺直,板面不应有施工 残留物和污物。檐口和墙面下端应呈直
线,不应有未经处理的错钻孔洞。—GB50205—2001第 条
钢结构涂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构件表面不应误涂、漏涂,涂层不应脱皮和返锈等。涂层应均匀、无明显皱皮、流坠、针
眼和气泡等。—GB50205—2001第 条
涂装完成后,构件的标志、标记和编号应清晰完整。—GB50205—2001第 条
簿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 ;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
应大于 1mm。—GB50205—2001第 条
防火涂料涂装基层不应有油污、灰尘和泥砂等污垢。—GB50205—2001第 条
防火涂料不应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凹陷、粉化松散和浮浆等外
观缺陷,乳突已剔除。—GB50205—2001第 条
注:《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第六章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第一章 主要检查内容
1.现场质保体系检查:
幕墙设计、施工、监理、测试等单位的资质条件;
幕墙评审意见;
加工现场的环境、设备、质量控制措施等条件;
材料验收和检验制度。
设计图纸的检查
查看设计图纸,明确幕墙体系、用材、幕墙性能、各种节点处理要求等。
质保资料检查
各种材料的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单元板的出厂合格证和打胶记录,进口材料的商检
报告。
结构胶、密封胶的物理耐用年限和保险年限质保书,相容性和性能测试报告。
幕墙抗风压强度、雨水渗漏、空气渗透的检测报告。
正常情况下幕墙物理耐用年限的质量证书。
淋水试验记录、避雷接地测试记录、节点承载力试验报告。
2.隐蔽验收记录:
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的安装;
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间隙的安装;
幕墙变形及墙面转角节点的安装;
幕墙防雷接地节点的安装;
主体活动接头节点的安装;
梁柱连接节点、附框连接节点的安装;
防火保温设施、内排水节点等。
质量自检记录。
3.现场实物检查
过程检查
重点查预埋件,焊接、防腐连接件,构架安装,节点处理,避雷设施,变形缝处理,嵌
板、单元板质量。
竣工检查
重点查零附件、紧固件等有料情况,窗户开启角度和安装,幕墙和平整度、垂直度,幕
墙外观,结构密封胶施工,保温、防火、避雷、防排水的施工,幕墙四周与主体结构的处
理等。
4.检查要点
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必须由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承担,如由幕墙公司自行设
计,则其必须具备幕墙工程专项设计资质。
从事幕墙工程安装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按证书所核
定的工程承包范围承接幕墙工程,不得另行分包或转包。
第二章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
玻璃幕墙所采用的铝合金、金属材料和配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金属材料出不锈钢和轻金属材料外,都应进行镀锌防腐蚀处理。-JGJ102-2003
铝合金型材应受力的立柱、横梁的壁厚不应小于 3mm,与幕墙配合的门框壁厚不小于 2mm,
窗框壁厚不小于 ,立柱、横梁的相配装饰条壁厚不小于 。-JGJ102-2003
立柱连接芯管及加强立柱强度的芯材宜用不锈钢或铝合金材料,不得使用碳素钢,连接芯
管壁厚应大于立柱壁厚。-JGJ102-2003
与铝合金接触的螺栓、金属配件应采用不锈钢或轻金属制品。自攻螺丝应有防松脱措施,
禁止使用镀锌自攻螺丝,不同金属的接触面应采用垫片作隔离处理。-JGJ102-2003
幕墙与主体连接,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但必须通过
节点强度试验决定其承载力,试验项目及承载力应由设计决定。预埋件、连接件必须安装
牢固,位置正确,焊缝质量符合要求,并经防腐处理。-JGJ102-2003
幕墙连接件应有三维调节余量,可调节范围各为 40mm,并有防松脱措施,受力的铆钉和
螺栓每处不得少于 2个。-JGJ102-2003
构架式幕墙立柱应采用大套管连接形式,立柱连接芯管主立柱每端不小于立柱空腔高度的
2倍,立柱与芯管应为可动配合,上下柱间隙宽度不宜小于 10mm,并应用密封胶密封。
-JGJ102-2003
立柱与横梁两端连接应加设弹性橡胶垫片且应用密封胶充填严密。-JGJ102-2003
玻璃与构件不得直接接触,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应保持一定空隙,每块玻璃下部应设不
少于 2块弹性定位垫块,垫块的宽度与槽口宽度应相同,每块长度不应小于 100mm。玻璃
与构件之间隙应使用弹性材料填充,不得用气硬材料填充。-JGJ102-2003
结构胶、密封胶打注应均匀平整顺直,粘结严密牢固、无气泡,密封胶不得三面粘结。结
构胶粘结厚度和宽度根据设计计算确定,同时,结构胶粘结厚度不应小于 6mm,且不应大
于 12mm,粘结宽度不得小于 7mm;密封胶粘结厚度应大于 ,宽度不应小于施工厚度
的 2倍。—GB50205—2001
全幕墙玻璃与玻璃、玻璃与玻璃肋之间的缝隙应采用结构硅酮密封胶嵌填严密,缝隙宽度
不宜小于 6mm。—GB50205—2001
幕墙的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并有防潮措施,隔热保温防火材料不得直接
与玻璃接触。—GB50205—2001
幕墙应符合避雷等级要求。幕墙应自成防雷体系,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 4欧姆。位于均压
处的横梁必须与同均压环连通的立柱连通,在未设均压环楼层的立柱水平距离每隔 10m必
须同与均压环连通的柱连通,连通材料的截面应符合避雷要求,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等于
1欧姆。—GB50205—2001
幕墙安装完毕后尚应满足一下要求:
幕墙顶部和两侧与墙面交接处缝隙应用防火的保温材料填嵌密实、且应包盖严密、平整、
不积水、不渗漏。—JGJ102-2003
铝合金构配件安装搭接平整,接缝严密,型材不应有脱模现象,表面洁净,无污染,无明
显划痕和凹瘪现象。—JGJ102-2003
第七章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点
民用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一般包括电气安装、管道安装、通风空调安装、自控仪表安
装、门窗安装等。现把我们监督过程中经常接触的安装工程的一些做法、要求分列如下。
第一节 门窗
1、门窗安装:
门窗的固定方式: GB50210-2001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 条: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强规)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 T734-2009《住宅工程防渗漏技术规程》:
门窗安装应采用镀锌铁片连接固定,镀锌铁片厚度不应小于 。连接件距转角处
180mm,连接件的间距不应大于 500mm。严禁用长脚膨胀螺栓穿透型材固定门窗框。
施工现场问题:在施工现场经常能看到用膨胀螺栓穿透型材固定门窗框的现象。
2、门窗框与墙体间的缝隙的处理: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 T734-2009《住宅工程防渗漏技术规程》:
门窗框与墙体间的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嵌填,外口用防水耐候密封胶密封。
GB50210-2001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 条:
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
顺直,无裂纹。第 条为塑料门窗框,条文同此。
3、施工现场问题:
门窗框周围的渗水现象一般就是由于门窗框与墙体间的缝隙未处理好而造成的!塑
钢等门窗具有热胀冷缩的特性,所以门窗与墙体界面间的密封是运动状态的密封。一般塑
钢门窗胀缩值可达 10mm以上,为了保证塑钢门窗安装后可自由胀缩,门窗与墙体缝隙的
内腔应填充弹性材料。若单用干硬性的水泥砂浆密封,则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又因砂浆导
热系数高,日久会收缩干裂,更影响门窗的气密、水密和隔音性。另外弹性材料耐震、防
裂、防水、防火、保温、粘着力强等优点都是干硬性水泥砂浆无法比拟的。目前用的弹性
材料有防寒毡条、泡沫塑料、有机硅泡沫密封剂、聚氨酯发泡剂,使用较广泛的是发泡剂。
4、推拉窗外框设置排水孔道: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 T734-2009《住宅工程防渗漏技术规程》:
推拉窗必须设置排水孔道,孔径大小、间距应适宜,能保证底框槽内积水迅速
排出。
施工现场问题:推拉窗外框不设置排水孔道导致排水不畅也会引起窗台的渗水现象。
5、门窗安全玻璃的应用范围: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 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 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 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所称的部位。
施工现场问题:在施工现场会碰到 7层及 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面积大于 的窗玻璃、楼梯休息平台处的落地窗不使用安全玻璃的现象。
第二节 栏杆
1、栏杆的安装高度: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第 条:(强规)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 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临空高度在 24m及 24m以上(包括
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 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
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
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 。
2、施工现场问题:在施工现场会碰到因楼地面粉刷层过厚、未计算可踏面而导致栏杆高
度不足的问题;垂直栏杆间的净距也经常发现有超规范的现象。
第三节 各类管道的安装:
1.管道穿外墙的处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规范 GB50242-2002第 条:地下室或地下
构筑物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
套管。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 T734-2009《住宅工程防渗漏技术规程》第 :外墙穿墙管道
的套管应焊止水环,主管与套管间隙应用柔性材料填塞,并用防水油膏或防水胶封口。
施工现场问题:穿外墙的管道在于墙体交接处防水措施不到位。
2.管道穿楼面的处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规范 GB50242-2002第 条: 管道穿过
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
20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 50mm,底部应与楼板底面
相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穿过楼板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应用阻燃
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端面光滑。穿墙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
且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 T734-2009《住宅工程防渗漏技术规程》第 管道穿过卫生
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处,必须设置套管,套管顶部应高出装饰面层 50mm。
卫生间及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防水隔离层施工前应按图 要求对立管、
套管、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套管应与混凝土粘结牢固。
穿过有防水要求的楼板的管道,根部应做混凝土台座,台座必须直接放在基层上,
并高出基层面层 30mm。
管道穿过楼板处,防水隔离层应铺涂至套管的上口。在突出楼(地)面的管根、
阴阳角等部位,应设置防水附加层增强。
施工现场问题:管道穿楼面处不设套管或套管凸出高度不足;管板交接处不设混凝土台座;
管板交接处不设防水附加层。
3. 管道穿伸缩缝的处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规范 GB50242-2002第 条: 管道穿过结构
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敷设时,应根据情况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 在墙体两侧采取柔性连接。
2. 在管道或保温层外皮上、下部留有不小于 150mm的净空。
3. 在穿墙处做成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 T734-2009《住宅工程防渗漏技术规程》第 条文要求同此条。
施工现场问题:管道在穿过结构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时没有采用柔性连接,在穿墙处
也不设补偿器。
4.直通大气的通风机口应设防护网: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第 条: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
采取其他安全设施。(强规)
施工现场问题:直通大气的通风机口未设防护网,通风机口不防护很容易对人体造成意外
伤害。
第八章 建筑节能工程
第一节 监督检查要点
一、施工前期准备阶段的监督抽查内容
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情况。
3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重新报审和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情况。
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及建筑节能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情况。
5 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人员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情况。
6 建设、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对建筑节能示范样板的确认情
况。
二、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内容
(一)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
1 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与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相符。
2 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
术应用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的核查情况。
3 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签认情况。
4 监督机构对建筑节能材料质量产生质疑时,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节能材料按一定比例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墙体节能工程
1 基层表面空鼓、开裂、松动、风化及平整度及妨碍粘结的附着物的处理。
2 保温层施工应结合不同工程做法根据规范规定,由各地制定监督抽查内容,重点对保
温、牢固、开裂、渗漏、耐久性、防火等性能进行抽查。
3 雨水管卡具、女儿墙、分隔缝、变形缝、挑梁、连梁、壁柱、空调板、空调管洞、门
窗洞口等易产生热桥部位保温措施。
4 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眼、孔洞等)处理。
5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容易碰撞的阳角及门窗洞口转角处等特殊部位的保温层防止开
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6 隔汽层构造处理、穿透隔汽层处密封措施、隔汽层冷凝水排水构造处理。
7 是否按规定要求不在恶劣气候条件下施工(雨、雪天气;气温低于 5摄氏度;风力大于
五级)
(三)非采暖公共间节能工程
1 、 非采暖公共间(如普通住宅楼梯间、高层住宅疏散楼梯间、电梯前室、公共通道、
公共大堂大厅、地下室等)按图施工情况。
(四)幕墙节能工程
1 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
2 幕墙与周边墙体间的缝隙处理。
3 建筑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等变形缝的保温密封处理。
4 遮阳设施的安装。
(五)门窗节能工程
1 外门窗框或副框与洞口、外门窗框与副框之间的间隙处理。
2 金属外门窗隔断热桥措施及金属副框隔断热桥措施。
3 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情况。
4 外门窗遮阳设施的安装。
5 天窗安装位置、坡度、密封节能措施。
6 门窗扇密封条的安装、镶嵌、接头处理。
7 门窗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及中空玻璃均压管密封及中空玻璃露点复检情况。
(六) 屋面节能工程
1 屋面保温、隔热层铺设质量、厚度控制。
2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平整度、坡向、细部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措施。
3 屋面隔汽层位置、铺设方式及密封措施。
(七) 地面节能工程
1 基层处理的质量。
2 地面保温层、隔离层、防潮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以及保温层的厚度。
3 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板与基层之间、各构造层的粘结及缝隙处理。
4 穿越地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各种金属管道的隔断热桥保温措施。
5 严寒、寒冷地区的建筑首层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地面、采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毗邻不采暖空间的地面及底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地面等隔断热桥保温措施。
(八)采暖节能工程
1、采暖系统安装应抽查以下内容:
1 采暖系统的制式及安装;
2 散热设备、阀门与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安装;
3 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安装及调试的情况;
4 分室(区)热量计量设施安装和调试的情况;
5 散热器恒温阀的安装。
2、采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抽查以下内容:
1 热力入口装置的选型;
2 热计量装置的安装和调试的情况;
3 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及调试的情况;
4 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及各种阀门的安装。
3、采暖管道的保温层、防水层施工。
4、采暖系统安装完成后的系统试运转和调试。
(九)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抽查以下
内容:
1 各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安装;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安装及调试的情况;
4 空调系统分栋、分户、分室(区)冷、热计量设备安装。
2、风管的制作与安装应抽查以下内容:
1 风管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测;
2 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
3 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加
固等处的冷桥处理。
3、各种空调机组的安装、与风管连接的情况及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
连接检测。
4、风机盘管机组的选型及安装和调试的情况。
5、空调与通风系统中风机的选型及安装。
6、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排风热回收装置选型及安装。
7、空调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风机盘管机组回水管上的电动两通(调节)阀、
空调冷热水系统中的水力平衡装置、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选型及安装。
8、风管和空调水系统管道隔热层、防潮层选材。
9、空调水系统的冷热水管道及配件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安装和冷桥隔断的措施。
10、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的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及通风空
调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和调试检测。
(十)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
2 空调冷热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情况。
3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的系统试运转及调
试情况。
(十一)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 锅炉房动力用电、冷却塔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计量设备安装。
2 住宅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的照明的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装置安装。
3 水泵、风机等设备的节能装置安装。
4 低压配电系统及照明系统检测。
(十二)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1 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的安装、调试和联动情况。
2 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与空调、采暖、配电和照明等系统联动运行、监测情况。
(十三)施工过程中的检测和试验
1 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了各项测试、试验。
2 测试、试验的批次、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 测试、试验的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四)建筑节能工程竣工分部质量验收的检查内容
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分部质量验收报告,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
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采暖、通风与空调、照
明系统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检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重点部位隐蔽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3检查相关节能分部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标准及合格依据,
以及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划分;
4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节能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3、监督机构应对节能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4、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节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 对节能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 对节能工程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 对节能工程验收报告的评价。
第二节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
《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43号)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 158-2004)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JG 149-2003)
《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
(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
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施工质量和验收管理的若干意见(合质监【2006】06号)
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门窗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合质监【2006】05号)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合质安【2007】06号
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合建质安监【2008】13号
第三节 建筑节能常见问题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改变保温材料、减小保温层厚度、取消墙体特殊部位保
温,降低节能效果,未经原设计单位计算及认可,未经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监督意见:
严格执行 GB50411-2007,要求按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否则不予验收
保温材料或产品未经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推广或备案。监督意见:不得进场施工
保温施工单位提供的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过期。监督意见:根据 JG158要求,产品系统的
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两年,要求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原材料进场实验数量不足;保温材料生产厂家与型式检验报告不符。监督意见:根据
GB50411-2007(条)要求的数量复检;检查其出场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关于建筑节能的质量控制针对性差,且只针对外墙保温。监督意见:
重新编制,内容包括建筑节能分部的所有分项
外墙保温施工方案由材料供应商编制,无总包单位技术人员签字认可,但监理单位已审核。
监督意见:由总包重新编制,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监理旁站记录、见证取样记录不全。监督意见:按监理规范要求
同条件养护试件未留置或数量不足。监督意见:根据 GB50411-2007(条)规定留置
窗框边、凸窗上下板、女儿墙等细部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监督意见:返工整改
外墙及屋面保温层厚度不足或厚度不均匀。监督意见:返工整改
涂料饰面的首层未使用加强型网格布加强;易于碰撞的阳角无金属护角;门窗洞口拐角未
使用 200mmX300mm网格布加强。监督意见:返工整改
隐蔽记录、检验批未按规范要求执行。监督意见:整改
基层处理隐蔽记录不全,无相应图像资料监督意见:整改
取芯、系统节能性能、外窗气密性等实体检验未按要求做监督意见:补做
外窗塑钢修改为普通铝合金、不满足权衡条件;单元门修改为非保温门;检测报告内容不
全(保温等性能)监督意见:要求按审查合格的图纸整改
分项验收设计部门未参加。监督意见:重新组织验收
第九章 通病防治
第一节 目录
目录:
1 墙体裂缝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
2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
3 楼地面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4 外墙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5 门窗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6 屋面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7 变形缝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8 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措施
9 安全防护的技术措施
10 给排水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11 电气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12 通风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第二节 通病控制与防治技术措施
一、 墙体裂缝
(一)主要现象和成因:
1.因基础设计未充分控制变形值,地基沉降等形成的裂缝。如墙面规则斜裂缝、窗角八
字缝。
2.因设计构造措施不足等形成的裂缝。如窗角八字缝等。
3.因墙体砌筑施工不规范等造成的裂缝。如内外墙交接处裂缝,梁墙交接处裂缝;
4.因抹灰施工不规范。如墙面细裂纹、不同材料交接处裂缝等。
(二)防治措施:
1 设计
住宅的地基基础设计必须以控制变形值为主,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采用天然和复合地基的住宅工程平均沉降计
算值不大于 150mm。
砌体结构住宅构造要求:
(1)顶层和底层应在窗台标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压板,高度不宜小于 60mm,纵筋不
少于 2φ6,箍筋φ6@300,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20;
(2)其它层次每 500mm墙高设置通长配筋砂浆带,配筋不少于 2φ6,并应与构造柱可靠
连接;
(3)斜屋面应在檐口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4)顶层圈梁高度不宜超过 240mm。顶层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
框架填充墙使用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时,
构造柱间距除满足设计要求外,砌体无约束的端部还应设置构造柱;每层设置通长配筋砂
浆带 1~2道,配筋不少于 2φ6,并应与构造柱可靠连接。
悬吊于梁下的外墙混凝土装饰板,不论整浇或后浇,均应设置足够的抗裂纵筋。
2 施工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
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砌筑砂浆的拌制、使用及强度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设计的要求,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
筑。
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在施砌时产品龄期
不应小于 28d (宜大于 40d);必须控制好砌块砌筑时的含水率,蒸压灰砂砖、混凝土小
型空心砌块表面有浮水时不得施工;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在砌筑前,应适当洒水湿润,施
工时含水率宜<15%,尽量避免雨期施工淋湿砌块。
蒸压灰砂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运输与堆放应避免磕碰,
防止缺棱掉角。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不应与其他块材混砌。
砌筑内外墙时采用满铺满挤法砌筑。铺浆长度不大于 700mm。按排好的尺寸,先砌
两端的第一皮,然后挂线砌墙身。铺一块砌块长度的砂浆砌一块,揉挤密实,并校正水平
及垂直位置。砌块上下皮应错缝搭砌,搭接长度一般为砌块长度的 1/2,不得小于砌块长
度的 1/3。
砌体灰缝应厚度一致,砂浆饱满。当竖向灰缝大于 20mm,应灌 C20细石混凝土。竖
向灰缝宜用灌缝,应插捣密实,竖向灰缝饱满度得不应低于 80%,不得出现瞎缝、透明缝。
灌竖缝应在每皮砌块校正后即进行,并采用先灌缝,后勾缝,勾缝深度距墙表面为 3~
5mm。
填充墙砌体留置的拉结筋应与原结构有可靠连接,留置位置应与砌体灰缝相符合,
不得弯折使用,拉结筋未端应有 90°弯钩。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常温条件下的日砌高度应控制在 以
内。
当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待填充墙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 15d
后,再将其补砌挤紧,其倾斜度宜为 60°,并用砌体同级砂浆填满挤实。
砌块与门窗的联结。采用后塞口时,将预制好埋有木砖或铁件的混凝土块随洞口两
边同时砌筑,预制混凝土块间距 600~700mm左右(离门洞上下端约 30mm左右);安装门
框时用手电钻在边框预先钻出钉孔,然后用钉子将木框与预埋木砖钉牢;采用先立口时,
在砌块和门框外侧均涂抹粘结砂浆 5mm厚挤压密实,同时校正墙面的垂直度、平整度和位
置,然后再采用可靠方式与砌块固定。
斜屋面卧梁下口的砌体应砌成踏步形。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用设置加强网等防止开裂的措施,加强网与
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小于 250mm,并应位于抹灰层中部。墙面抹灰应在墙体砌筑 30d后方
可进行,外墙抹灰面应设分格缝。顶层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
顶层框架填充墙采用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
材料时,墙面应采取满铺加强网粉刷等必要的防裂措施,加强网应位于抹灰层中部。
对设计规定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在砌筑时预留或预埋;必须开洞、
开槽时,应采用专用机具钻洞、切槽,避免捶击、打凿;管线埋设、回填应采用适当的材
料,保证密实牢固,抹灰层设置加强网等防裂措施。
二、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
(一)现象及成因
1.由设计及构造措施不足造成的裂缝。如平面刚度分配不均匀、构造筋设置不足。
2.由混凝土原材料质量造成的裂缝。如砼水灰比过大、和易性不足、掺和料或外加剂比
例不当等。
3.由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裂缝,如浇筑停留时间过长形成冷缝、混凝土振捣不足等。
4.由于细部构造措施不到位造成的裂缝。如预留洞口、预埋件等位置构造措施不到位。
(二)防治措施
1 设计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以下简称现浇板)的设计厚度一般不宜小于 100mm(厨房、
浴厕、阳台板不得小于 90mm),建筑外转角处的室内角部板块和井式楼盖的角部板块,其
板厚不宜小于 120mm。建筑物平面刚度突变处的楼板宜适当加厚。
当楼板内需要埋置管线时,现浇板的设计厚度不宜小于 100mm,管线必须布置在上
下层钢筋网片之间。管线不宜立体交叉穿越,并沿管线方向在板的上下表面各加设一道φ
4@100宽 600mm的钢丝网片作为补强措施。
在房屋下列部位的现浇混凝土楼板、屋面板内应配置抗温
度收缩钢筋:
(1)当房屋平面有较大凹凸时,在房屋凹角处的楼板;
(2)房屋两端阳角处及山墙处的楼板;
(3)房屋南面外墙设置大面积玻璃窗时,与南向外墙相邻的楼板;
(4)房屋顶层的屋面板;
(5)与周围梁、柱、墙等构件整浇且受约束较强的楼板。
在现浇板的板宽急剧变化处、大开洞削弱处等易引起收缩应力集中处,钢筋间距不
应大于 150mm,直径不应小于 6mm,并应在板的上表面布置纵横两个方向的的温度收缩钢
筋。洞口削弱处应每侧配置附加钢筋。
外墙转角处构造柱的截面积不宜大于 240mm×240mm,与楼板同时浇筑的外墙圈梁,
其截面高度应不大于 300mm。
现浇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 C20,且不宜大于 C40。
住宅长度大于 40m时,宜在楼板中部设置后浇带,后浇带两边应设置加强钢筋。
露台板、厨房厕所板以及≤2m的多跨连续单向板均宜设置通长面筋。
2 材料
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对大体积混凝土,
宜采用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对防裂抗渗要求较高的
混凝土,所用水泥的铝钙含量不宜大于 8%。使用时水泥的温度不宜超过 60℃。
骨料。 严格控制砂、石的含泥量,砂的含泥量不得超过 3%,石子的含泥量不得超
过 1%,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拌制混凝土
宜采用中、粗砂,不应采用粉砂和细砂。
矿物掺合料。粉煤灰必须符合国家Ⅱ级灰的标准,掺量不宜超过水泥用量的 15%;
矿渣粉掺量不宜超过水泥用量的 30%;沸石粉不宜超过水泥用量的 10%;采用复合矿物掺
合料时,其掺量不宜超过水泥用量的 30%。掺和料的总量不应大于水泥用量的 50%。
外加剂。选用外加剂时,必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先做水泥适应性及实际效果试验。
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当使用混凝土搅拌站中的回收
水时,应经过沉淀,去除砂石、泥浆澄清后方可使用。
混凝土配合比应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规定,根据要求的强度等
级、抗渗等级、耐久性及工作性能等进行配合比设计。
预拌混凝土中应控制中粗骨料(石子)的用量,对于现浇混凝土楼板,每立方粗骨料
的用量不少于 1000kg。
预拌混凝土中应控制混凝土的砂率,混凝土的砂率宜控制
在 40%以内。现浇楼板的混凝土应采用中粗砂,严禁用细砂。
坍落度在满足施工要求的条件下,尽量采用较小的混凝土
坍落度;楼板、屋面的混凝土坍落度宜小于 120mm;高层建筑混凝土楼板坍落度根据泵送
高度宜控制在小于 180 mm,多层及高层建筑底部
的混凝土楼板坍落度宜控制在小于 150 mm。
严格控制现浇楼板混凝土单方用水量≤180 kg/m3。
水泥用量,普通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宜为 270~450kg/m3,
高强混凝土不宜大于 550kg/m3。
水胶比应尽量采用较小的水胶比,混凝土水胶比不宜大于
。
3 施工
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认真编制混凝土浇筑方案,尽量避开当日高温时段。选择混
凝土的配合比,测定其坍落度损失值,科学合理地确定浇筑顺序和施工缝的留置。
预拌混凝土现浇楼板、屋面板宜采用对混凝土收缩影响较小的减缩剂。
预拌混凝土现浇楼板中可采用添加纤维措施增加混凝土的抗拉强度,控制混凝土的
裂缝。
预拌泵送混凝土进场时按检验批检查入模坍落度,当有离析时应进行二次搅拌,搅
拌时间由试验室确定。严禁向运输到浇筑地点的混凝土中任意加水。
严格控制现浇板的厚度和现浇板中钢筋保护层的厚度。阳台、雨蓬等悬挑现浇板的
负弯矩钢筋下面,应设置间距不大于 300mm的钢筋保护层垫块,在浇筑混凝土时保证钢筋
不位移。
加强楼面上层钢筋网的有效保护措施。楼面双层双向钢筋
(包括分离式配置的负弯矩短筋)必须设置钢筋小撑马,其纵横向间距不应大于 700mm(即
每㎡不得少于2只);对于φ8一类细小钢筋,
小撑马的间距应控制在 600mm以内(即每㎡不得少于3只)。
由于混凝土的泌水、骨料下沉,易产生塑性收缩裂缝,此
时应对混凝土现浇板表面进行压实抹光;在混凝土初凝前应进行二次振捣,在混凝土终凝
前进行两次压抹。
加强混凝土现浇板的养护和保温,控制结构与外界温度梯度在 25℃范围内。混凝土
浇筑后,应在 12h内进行覆盖和浇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小于 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
的混凝土,不得小于 14d。夏季应适当延长养护时间,以提高抗裂能力。冬季应适当延长
保温和脱模时间,使其缓慢降温,以防温度骤变、温差过大引起裂缝。
现浇板养护期间,当混凝土强度小于 时,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当混凝土强度小于 10Mpa时,不得在现浇板上吊运、堆放重物。吊运、堆放重物时应减轻
对现浇板的冲击影响。
施工缝的位置和处理、后浇带的位置和混凝土浇筑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执
行。后浇带应设在对结构受力影响较小的部位,宽度不宜小于 800mm。后浇带的混凝土浇
筑应在其两侧混凝土龄期至少60d后进行,混凝土强度等级宜较其两侧混凝土高一个等级,
并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进行浇筑,其湿润养护时间不少于 15d。
模板及其支架的选用必须经过计算,除满足强度要求外,还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和稳
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自重、侧压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荷载,以及上层结构
施工时产生的荷载。边支撑立杆与墙间距不得大于 300mm,中间不宜大于 800mm。根据工
期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模板,保证按规范要求拆模。
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承受全部使
用荷载;当施工荷载所产生的效应比使用荷载的效应更为不利时,必须经过核算并加设临
时支撑。
现浇板的板底装饰时宜采用免粉刷措施。
三、 楼地面渗漏水
(一)主要现象和成因:
1. 混凝土配合比不当造成混凝土表面微裂缝。
2. 混凝土施工措施不当,如混凝土浇筑间歇时间过长形成冷缝,混凝土振捣不密实。
3. 预埋件或穿墙管道构造措施不到位。
4. 楼地面防水施工措施不当。
(二)防治措施
1 设计
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的楼板周边除门洞外,向上做一道高度不小于 200mm的混凝土
翻边,与楼板一同浇筑,地面标高应比室内其它房间地面低 20~30mm。
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 C20,
板厚宜大于等于 90mm。
厕所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
2 施工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
报告。
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管道穿过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套管应高出地面
80~100mm,套管与立管之间空隙用防水油膏封严。一般单面临墙的管道,离墙应不小于
50mm,双面临墙的管道,一边离墙不小于 50mm,另一边离墙不小于 80mm。
穿过楼板的管道、地漏四周堵洞应密实,分二次嵌填,在管道四周形成 10mm×10mm
的凹槽,用防水油膏嵌实。
找平层、隔离层、面层施工前,基层应清扫、冲洗干净,并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
无空鼓、裂纹;面层表面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整体面层施工时,墙面与地面交接处宜做成半径为 20mm的小圆角。
整体面层的抹平工作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水泥终凝前完成。并应根
据不同的气候条件,及时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 7天。
穿过楼板的管道、地漏留洞封堵密实后,以及防水隔离层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蓄水
检验。
四、 外墙渗漏水
(一)主要现象及成因
1. 外墙因结构设计或地基下沉造成开裂、变形、渗漏。
2. 墙体砌筑不当造成渗漏,如墙体灰缝不实、墙顶塞缝不到位等。
3. 外墙抹灰施工措施不当,如抹灰配合比和施工工艺不当,不同材料交接处构造措施不
到位等。
4. 对预留的穿墙洞眼、脚手眼等后期填充、抹灰、节能施工措施不当。
(二)防治措施
1 设计
住宅工程的外墙立面应简洁,减少凹凸形状。
外墙结构围护应采用低吸水性材料。
外墙抹灰砂浆中宜掺用聚丙烯纤维(或其它抗裂材料)。
外墙装饰涂料宜采用防水性能优良的弹性涂料。
当外墙采用空心砖或加气混凝土等新型墙体材料时,应在两种材料交汇处挂 500mm
金属网。
支承在悬臂梁、板上的墙体,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抗裂柱。
当外墙设置通长窗时,窗台应设钢筋混凝土压顶,压顶下
应设置抗裂柱,间距不大于 3m,抗裂柱内配不小于 4φ12纵筋及φ
6@200箍筋;压顶和抗裂柱纵筋搭接、锚固长度不小于 500mm。拉结筋设置应符合抗震要
求。
2 施工
. 凸出外墙的挑板、雨蓬嵌入墙体处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小于 150mm。
外墙砌体砌筑应灰缝饱满,斜砌分三步成活,先砌 120mm斜砌砖,后在其内侧用掺 UEA
微膨胀剂的水泥砂浆粉刷,最后砌 1/4斜砌,斜砌必须与梁顶紧、灰缝密实。脚手眼、洞
口用掺有 UEA微膨胀剂的细石砼堵塞填实。
外墙抹灰用的砂应采用中、粗砂,水泥使用前应做凝结时
间和安定性检验。墙面抹灰砂浆要抹平、压实,砂浆中宜掺加适量的聚合物来提高砂浆的
拒水、防渗、防漏性能。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
洒水湿润。抹灰层与基层以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空鼓、裂纹。
外墙粉刷应设置分隔缝,分隔缝表面应密实、光滑,无砂眼。
外墙粉刷停息点应留置在楼层混凝土梁或圈梁的中部,并
且各粉刷层的停息点相互错开。
外墙粉刷层如由于结构偏差或装饰需要,抹灰厚度大于 30mm的应采取加强措施。
外墙面砖铺贴粘结牢固,无空鼓、勾缝密实。应重点处理勾缝,宜采用聚合物水泥
砂浆或专用勾缝剂勾缝,勾缝应密实。二次
勾缝采用 5mm直径圆形抹缝工具来回拉至缝面光滑,表面擦抹整洁,
并及时洒水养护。
外墙面的爬架孔洞、对拉螺栓孔洞、临时用脚手架穿墙孔洞,在挂网、抹灰之前,
清除孔洞内塑料管及杂物,再于孔洞外侧凿出大于孔洞直径 1倍以上,深度 20mm的喇叭
口,水冲冼干净后以1:2防水砂浆加入膨胀剂填塞全孔洞至浆溢出抹平。
五、 门窗渗漏水
(一)现象及成因:
1. 因墙体与门窗之间收口措施不到位造成的渗水。如窗框与洞口结构缝隙未柔性连接、
外墙面砖勾缝不实、外墙抹灰开裂、外墙节能收口不严等。
2. 因门窗打胶不严、玻璃与型材间胶条不密实等造成的渗水。
3. 因门窗型材拼缝不严、未留置泄水孔等造成的渗水。
4. 因门窗本身刚度不足、抗风压不足造成变形和渗漏。
(二)防治措施
1 设计
设计单位在门窗施工图中,应根据《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要求在施工说明中标明建筑
门窗抗风压等级标准及相关要求,并标注选用门窗图集型号、规格,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
单位要求进行门窗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在工程验收时进行审核认可。
2 施工
提供到工程现场的门窗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规范并满足设计要求。严禁在施工
现场制作门窗。
门窗安装前应进行三项性能的见证取样检测。
框安装固定前应对预留洞尺寸进行复核,用防水砂浆刮糙
处理,然后实施外框固定。固定后的外框与墙体应根据饰面材料确定间隙。
门窗安装应采用镀锌铁片连接固定,镀锌铁片厚度不小于 ;固定点间距:转
角处 180mm,框边处不大于 500mm。严禁用长脚膨胀螺栓穿透型材固定门窗框。
窗台应做泛水坡,泛水坡外低内高,形成顺水坡,内窗台要高于外窗台 30mm为宜。
上窗眉做成鹰嘴形或做 20 mm的滴水线。
洞口应干净干燥后施打发泡剂,发泡剂应连续施打、一次
成型、充填饱满,溢出门窗框外的发泡剂应在结膜前塞入缝隙内,防止发泡剂外膜破损。
框外侧应留 5mm宽的打胶槽口;外墙面层为粉刷层时,宜贴“⊥”型塑料条做槽口。
打胶面应干净干燥后施打密封胶,且应采用中性硅酮密封胶。严禁在涂料面层上打
密封胶。
六、 屋面渗漏水的防治技术措施
(一)现象及成因;
1. 因防水材料质量差,耐老化能力差造成防水材料失效而渗水。
2. 因防水施工措施不当,造成防水材料起鼓、脱落等引起渗漏。
3. 因细部构造措施不当造成渗水,如雨水口防水收头、卷材收头不严、刚性防水层分隔
缝设置不当、屋面变形缝设置不当等造成渗漏。
4. 因其他工序施工造成防水层破坏造成的渗漏。如避雷、屋面设备、护栏等安装造成防
水层破坏而渗水。
5.因屋面平面与突出屋面的女儿墙、排烟孔、机房等平立面交界处构造和施工措施不当
引起的渗水。
(二)防治措施
1 设计
高层屋面应设计二道防水设防,并应有一道卷材防水,采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其
厚度不应小于 。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其厚度不应小于 3mm。
屋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得小于 5%,材料找坡不得小
于 3%。天沟、沿沟纵向找坡不得小于 1%。
采用柔性与刚性防水层复合使用时,应将柔性防水层放在
刚性防水层下部,并应在两防水层间设置隔离层。
铺设屋面防水卷材的找平层应设分格缝,分格缝纵横间距不大于 3m,缝宽为 20mm,
并嵌填密封材料。找平层当采用水泥砂桨时,其强度不得小于 M10,当采用细石砼时,其
强度不得小于 C20。
块状、散状屋面保温材料,应设置隔气层,并应在屋面与墙面交接处沿墙面向上连
接铺设,高出保温层上表面不小于 150mm。
保温层厚度应经热工计算确定,保温材料不宜用水泥膨胀珍珠岩、水泥膨胀蛭石等
水溶性保温材料,其他块状、散状屋面保温层应设置排气系统。排气道应纵横交错、畅通,
其间距根据保温层厚度确定,最大不宜超过 3m,排气口应设置在不易被损坏和不宜进水
的位置。
架空隔热层净高宜大于 180mm,屋面宽度大于 10m时应设通风屋
脊;架空层至女儿墙边宽度不小于 250mm,也不大于 300mm;当未设保温层时,架空隔热
层仅适用于长度不大于 35m的建筑;当建筑长度超过规范设缝要求时应增强屋面保温隔热
功能,不得采用无保温隔热设施或未设保温层且架空层净高小于 180mm的屋面构造。
刚性防水层应采用细石防水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小于 C30,厚度不小于 40mm,分
格缝间距不应大于 3m,缝宽不应大于 30mm,且不小于 12mm。刚性防水层与山墙、女儿墙
及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应留缝做柔性密封处理,并铺设高度、宽度均不小于 250mm卷
材泛水附加层。
有反梁的屋面结构,穿过梁的预留管,管径不得小于 75mm,并应在设计图上注明反
梁过水孔孔底标高,不允许在梁内形成积水槽。
屋面女儿墙、高低跨、变形缝和出屋面管道、井(烟)道
等节点应设计防渗构造详图。天沟或女儿墙应留设溢水孔。
屋面女儿墙、压顶等过长的纵向构件,应沿纵向每 3米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女
儿墙、压顶粉刷层每隔 3米及易产生变形开
裂部位设分格缝,分格缝宽为 10mm,缝内嵌填密封材料。
2 施工
屋面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经监理审查确认后方可组织
施工。
出屋面洞口、管道、井(烟)道等在防水层施工前必须按设计要求预留、预埋准确,
不得在防水层上打孔、开洞。
埋入屋面现浇板的穿线管及接线盒等物件应固定在模板上,以保证现浇板内预埋物
保持在现浇板的下部,使板内线盒、线管上有足够高度的砼层,并在接线盒上面配置钢筋
网片,确保盒、管上面的砼不开裂。
穿透屋面现浇板的预埋件必须设有止水环。屋面现浇板内
的吊灯、吊顶等器具的安装固定应采取预埋,不得事后打凿或安装膨
胀螺丝。
屋面隔气层、防水层施工前,基层必须干净、干燥。保温层、防水层不得在雨、雪
及五级大风天施工。
屋面防水层施工与伸出屋面结构的处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屋面水落口、出屋面管道、井(烟)道等,在与刚性防水层交接处留 20mm×20mm凹
槽,并嵌填密封材料,并做附加防水卷材增强层处理;
(2)出屋面管道、井(烟)道应用柔性防水卷材做泛水,其高度不小于 250mm,上口用
管箍或压条,将卷材上口压紧,并用密封材料封严;
(3)出屋面管道根部直径 500mm范围内,找平层应抹成高度不小于 30mm的圆锥台。伸出
屋面井(烟)道及上屋面楼梯间周边应该同
屋面结构一起整浇一道钢筋砼防渗圈,高度不小于 200mm。
卷材防水层泛水收头施工,当女儿墙为砖墙时,泛水高度不小于 250mm,防水层收
头应在砖墙凹槽内用防腐木条加盖金属固定,钉距不得大于 450mm,并用密封材料封严。
当女儿墙为钢筋混凝土时,泛水高度不小于 250mm,防水层收头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钉
距不得大于 450mm,密封材料封边,再在上部用金属覆盖保护。
刚性细石混凝土防水屋面施工除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1)钢筋网片应采用焊接型网片;
(2)混凝土浇捣时,宜先铺设三分之二厚度混凝土并压平,再放置钢筋网片,后铺三分
之一混凝土振捣且碾压密实,收水后分二次压光,抹压时不应在表面加浆或撒干水泥;
(3)分格缝上下贯通,缝内不得有水泥砂浆粘结,在分格缝和周边缝隙干净、干燥后用
与密封材料相匹配的基层处理剂涂刷,待其表面干燥后,立即嵌填防水油膏密封,材料底
层应填衬泡沫棒,分格缝上粘贴左、右均不小于 200mm宽的卷材保护层;
(4)浇水养护不少于 14天。
屋面防水施工完毕后,应进行蓄水或淋水试验。
后期安装在屋面上的物件,支架不能直接放置在屋面上,
必须安装垫片,防止其破坏屋面防水层。
七、 变形缝
(一)主要现象和成因
1. 变形缝密封和外部防水措施不足,连接材料抗变形能力不足。
2. 变形缝连接材料,如埋入式钢板止水带、橡胶止水带损坏。
3. 设计构造措施不合理。如混凝土竖向挡水挡土墙施工缝未设置止水措施等。
4. 后浇带、施工缝、膨胀加强带等施工措施不当。
5. 防水混凝土配合比不当。
(二)防治措施
1 地下工程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必须设置可靠的止水装置。地下防水工程在施
工过程中,应保持地下水位低于防水混凝土以下 500mm以上,并应排除地下水。
2 埋入式止水带施工控制:
. 止水带埋设前须经充分检查,发现有破损等现象必须修补完好。
止水带应按有关规定方法固定,确保其埋设位置准确。严禁在止水带的中心圆环处
穿孔。
埋设底板止水带时,要把止水带下部的砼振实,然后将铺设的止水带由中部向两侧
挤压按实,再浇筑上部的砼。墙体内的止水带周围应防止骨料集中。如钢筋过密,可适当
调整砼粗骨料粒径或采取其它技术措施。
3 后埋式止水带(片)施工控制:
预留凹槽的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不符合,凹槽须剔凿合格。
铺贴止水带时,先在凹槽底部抹一层 5mm厚的素灰浆,然后由底部中间向两侧边铺
边按实,挤出气泡。
4 屋面变形缝施工时应采用卷材粘贴封盖。变形缝两侧(或一侧) 泛水矮墙宜与屋面结
构一起整浇,泛水高度不小于 250mm,缝内填充聚笨乙烯泡沫塑料,上部填放衬垫材料,
并用卷材封盖,顶部加扣混凝土盖板。详细施工如下图:
图 1变形缝防水施工图
5 外墙面变形缝的设置在注重美观的同时,必须能达到防水的效果。可参见下图施工:
图 2变形缝防水详细施工图
八、 室内标高
(一)常见现象及成因:
1. 结构施工期间因测量放线偏差和施工控制不当造成结构梁柱、剪力墙等偏位,楼板标
高误差,后期难以处理。
2. 填充墙砌筑时因放线、砌筑尺寸偏差造成几何尺寸偏差。
3. 抹灰施工过程中未按工艺要求进行阴阳角找反正、规矩。控制措施不到位造成偏差。
(二)防治措施
1 各种测量仪器应定期检验,由专人进行测量。
.2 主体施工阶段,为控制好主体结构垂直度,六层及以上建筑,结构工程至多每隔三层
应用经纬仪或垂准仪,从底层控制点通过预留孔向上投测出楼面控制点,不得采用逐层吊
线方法,以免产生垂直度累积误差。楼面控制点的最大间距不得大于 30m,控制点连成的
矩形应闭合。
3 每层楼面应根据楼面控制点,弹出轴线,每层楼面应测一次平水,并据此进行上层楼
面施工,严格控制上层混凝土楼面的标高。
4 砌体施工时,必须设皮数杆控制标高,砌筑前每层楼面应用水平仪测一次平水,存在
高差,应用砂浆或细石混凝土找平。
5 严格按照设计墙、柱轴线位置及几何尺寸立模,墙、柱模板的立模限位,应优先采用
焊接钢件的方法限位,即在伸出楼面的墙、柱纵筋外侧,按弹线位置,点焊钢筋头,以控
制墙、柱立模的几何尺寸。
6 严格控制现浇板厚度,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做好现浇板厚度的控制标识,每 1~
的范围内宜设置一处。
7 有防水要求的楼面与室内其它房间楼面标高有高差处,现浇楼板面层钢筋应分离式配
置,以确保设计标高的准确。
8 装修阶段应严格按所弹出的标高和轴线控制线施工,做好灰饼、标筋和护角,发现超
标时及时处理。墙体抹灰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当厚度大于 30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9 严格按检验批进行建筑物室内标高、轴线、垂直度、楼板厚度的测量。
10 室内标高、轴线位置、垂直度的检测数量,每检验批按 10%
的房间数且不少于 5间进行抽查。
11 楼板厚度的检测数量,每检验批按 10%楼板数且不少于 5
块进行抽查。
12 监理应对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不定期进行平行检验,并及时抽验施工单位测量纪录,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 安全防护
(一)现象和成因:
1. 牵涉到安全防护的楼梯扶手、护栏、窗台等高度不足、间隙过大、防攀爬等措施不足。
2. 对门窗、雨棚、幕墙、天井等位置未执行国家对于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
3. 护栏、扶手、门窗等固定措施不到位,使用材料不合格、设计形式不合理等造成强度、
刚度及稳定性不足。
(二)防治措施
1 玻璃:在人流出入较多,可能产生拥挤和儿童集中的公共场所的门和落地窗,必须采
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等安全玻璃。
2 无室外阳台的外窗台距室内地面高度小于 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窗台高
度小于 的窗,其计算高度应从窗台面开始计算。
3 单块玻璃大于 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4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防护栏杆高度应符合
下列规定: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临空高度在 24 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m,临空高度在 24 m及 24 m以上(包
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5 住宅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
栏杆做栏杆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
6 阳台栏板和栏杆与外墙交接处应用聚合物水泥砂浆嵌填处理。
7 栏板或栏杆距楼面或屋面 高度范围内不应留空。
8 住宅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
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
9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
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
十、 给排水工程
1 设计
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安装在楼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
出装饰地面 20mm,安装在卫生间及厨房内的套管,其顶部应高出装饰地面 5mm,底部应与
楼板底部相平;安装在墙壁内的套管其两端与饰面相平。穿过楼板的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
宜选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且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
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如设计无要求时,伸缩节间距不得
大于 4m。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计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金属排水管道上的吊钩或卡箍应固定在承重结构上。固定件间距:横管不大于 2m;
立管不大于 3m。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 4m,立管可安装 1个固定件。立管底部的弯管处应
设支墩或采取固定措施。
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
口应设于本层,排水栓和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地漏水
封高度不得小于 50mm。
与排水横管连接的各卫生器具的受水口和立管均应要求采取妥善可靠的固定措施;
管道与楼板的接合部位应要求采取固定可靠的防渗、防漏措施。
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道接口应紧密不漏,其固定支架、管卡等支撑位置应正确、
牢固,与管道的接触应平整。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等,
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2 施工
建筑给排水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
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
时必须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建筑给排水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
质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建筑给排水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防治管道渗漏的技术措施:
(1)管道安装时应按设计选用管材与管件相匹配的合格产品,并采用与之相适应的管道
连接方式,要求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工艺标准,采取合理的安装程
序进行施工。对于暗埋管道应采取分段(户)试压方式,即对暗埋管道安装一段,试压一
段,隐蔽一段。分段(户)试压必须达到规范验收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确保管道接口的严
密性;
(2)管道与器具(配件)连接时,应注意密封填料要密实饱满,密封橡胶圈等衬垫要求
配套、不变形;金属管道与非金属管道转换接头质量要过关,以确保接口严密、牢固;
(3)全部安装完毕后,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应按规范要求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应
做灌水试验,并应形成相应的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主体施工时,按图纸要求密切配合土建施工预埋套管(或预留孔洞)。需要预埋套管
的位置,在施工图纸上标注好规格、尺寸、标高、轴线位置,施工中跟踪检查,各级检查
人员签字后,方可隐蔽。各种套管应根据设计要求及相应标准图集加工制作,定位安装,
预埋套管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1)防水套管应在土建主体施工时进行配合预埋,应固定牢靠,在浇筑混凝土时要有专
人看护;安装管道时,对于刚性防水套管,套管与管道的环形间隙中间部位填嵌油麻,两
端用水泥填塞捻打密实;
(2)安装在墙内的套管,宜在墙体砌筑时或浇筑混凝土前进行预埋;如果为砖墙,也可
待墙体砌好后开洞,安装管道时埋设套管,并用砂浆填补密实封堵。过墙套管应垂直墙面
水平设置,套管与管道之间的填料宜采用阻燃密实材料;
(3)穿楼板的套管应在地面粉刷或铺设饰面之前埋设。穿楼板套管的固定可在套管两侧
地面处焊两根圆钢,搁置在地面上,然后用砂浆封堵洞隙。若洞隙较大,板底应加托板,
托板用铁丝吊在套管两侧的圆钢上,然后浇筑细石混凝土封堵。封堵前须用水冲洗,楼板
堵洞宜采用二次灌堵,且抹面平整,完成后浇水养护并用水试验,确保套管与楼板之间封
堵密实,不渗不漏。套管与管道之间应采用阻燃密实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实。
保温管道在安装时,预先考虑穿墙、穿楼板的套管,并能满足保温层的厚度。
给水管支(吊)架及支墩安装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1)管道支、吊、托架的形式、尺寸及规格应按设计或标准图集加工制作,型材与所固
定的管道相称;孔、眼应采用电钻或冲床加工,焊接处不得有漏焊、欠焊或焊接裂纹等缺
陷;金属支、吊、托架应做好防锈处理;
(2)支、吊、托架间距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直线管道上的支架应采用拉线检查的方法使
支架保持同一直线,以便使管道排列整齐,管道与支架间紧密接触,与金属支架材质不同
的管道间还应加橡胶等绝缘垫;
(3)埋地管道的支墩(座)必须设置在坚实老土上,松土地基必须夯实;
(4)公共场所或人员集聚区金属支架应做倒角处理。
根据管道伸缩量严格按规范设置伸缩节。伸缩节设置位置应靠近水流汇合管件,并
符合下列规定:
(1)立管穿越楼层处为固定支承且排水支管在楼板之下接入时,伸缩节应设置于水流汇
合管件之下;
(2)立管穿越楼层处为固定支承且排水支管在楼板之上接入时,伸缩节应设置于水流汇
合管件之上;
(3)立管穿越楼层处为不固定支承时,伸缩节可设置于水流汇合管件之上或之下;
(4)立管上无排水支管接入时,伸缩节可按伸缩节设计间距置于楼层任何部位;
(5)横管上设置伸缩节应设于水流汇合管件上游端;
(6)立管穿越楼层处为固定支承时,伸缩节不得固定;伸缩节固定支承时,立管穿越楼
层处不得固定;
(7)伸缩节插口应顺水流方向;
(8)埋地或埋设于墙体、混凝土柱体内的管道不应设置伸缩节。
排水管道、地漏等位置返臭气防治技术措施:
(1)排水立管应设伸顶通气管(顶端设通气帽);
(2)不得用吸气阀(补气阀)代替通气管;
(3)通气管应高出屋面 300mm,且大于最大积雪厚度;通气管出口 以内有门窗时,
应高出门窗顶 600mm或引向无门窗侧;经常有人停留的平屋顶上,通气管应高出屋面 2m,
并有围护措施;
(4)通气管不得与烟道、风道连接;
(5)存水弯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卫生器具排水口下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
于 50mm;
(6)施工安装时应选用符合标准的产品,严格按图施工。安装过程中应保证地漏(特别
是钟罩式地漏)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
管道在经过建筑物伸缩缝及沉降缝处,应设置补偿装置;消防管道安装为了防止锈
蚀,宜采用镀锌钢管管箍连接;如采用焊接,应用法兰二次镀锌连接方式。
消火栓箱安装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1)消火栓箱体的几何尺寸和厚度尺寸必须符合设计及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消火栓应
参照标准图集安装,单栓消火栓的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2)暗装消火栓应在土建主体施工时预留孔洞,预留孔洞大小、位置及标高应准确并满
足消火栓及箱体安装的要求,并留有一定的调节余量。消火栓箱体安装时要考虑装饰层的
厚度;应保证箱体安装高度正确,一般箱底安装高度为 ;若带自救式卷盘,箱底为
;
(3)设于砖墙上的暗装消火栓箱体上部应采取承重措施,以防止箱体受压变形而影响箱
门的开启;
(4)按照消防要求,应将栓口接管与箱底留孔间隙处进行防火封堵;箱体背板不得外露
于墙面,如箱体所在的墙面厚度小于箱体厚度,应采用防火材料对箱体背板后面进行处理,
且处理后不应低于同房间耐火等级;
(5)消火栓箱内的栓、水枪、水龙带及快速接扣必须按设计规格配置齐全,其产品必须
符合消防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使用的合格品。水龙带与快递接扣一般采用 16号铜丝(φ
)缠绕 2~3道,每道缠紧 3~4圈,扎紧后将水龙带和水枪挂于箱内挂架或卷盘上。
箱式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2)栓口中心距地面为 米,允许偏差±20 mm;
(3)阀门中心距箱体侧面为 140mm,距箱后内表面为 100mm,允许偏差±5mm;
(4)消火栓箱体安装的垂直度允许偏差 3mm。
排水管道的坡度应按设计图纸施工,坡向合理,不得倒坡。
(1)安装前先按照确定的卫生器具安装尺寸修整孔洞。根据图纸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
按修整后孔洞位置测量尺寸,绘制加工草图,根据草图量好管道尺寸,进行裁管、预制,
排水横管变径时应保证管顶平接;
(2)沿管道走向在管段的始末端按设计坡度拉线,根据设计或规范要求并结合管节长度
确定支吊架的位置,按拉线处该位置与支吊架固定点的垂直距离制作支吊架;
(3)将预制好的管段用铁丝临时吊挂,查看无误后进行粘接,按规定校正管道坡度。待
粘接固化后,再紧固支承件。
管道堵塞防治措施:
(1)组织好工地现场的临时施工排水,严禁土建专业施工人员把施工和清洗中产生的含
有水泥砂浆的废水排入室外排水管网;
(2)管道安装前要检查防止灰、泥土及异物进入管内,并清扫干净;
(3)对已经安装完毕的管道应及时牢固地封闭临时敞口处,防止杂物进入。
管井内管道应综合排布,排列整齐,固定牢固,预留孔洞和管道穿楼板孔洞应防火
封堵,采用防火材料填充密实。
十一、 电气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1 设计
电线保护管及配件应采取防腐措施或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塑料线管(硬质塑料管、
半硬质塑料管)、塑料线槽及配件,应
采用氧指数为 27以上的难燃型制品。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
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 10平方毫米,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 平方毫米。在同一根管或
线槽内有几个回路时,所有绝缘电线和电缆都应具有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
等级。
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
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的开关电器。
应采用 TT、TN-C-S或 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
应做等电位联结;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接地,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一个
总的共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避雷带、接地干线等防雷接地系统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
自熄开关。
公共功能的配电线路,包括总配电箱、电表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公用
部位。
2 施工
建筑电气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
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必须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
认。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
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电线保护管的敷设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1)电线保护管接口要处理好,保证连接牢固、接口紧密,连接配件配套、齐全,金属
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 2mm的金属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金属导
管应保证接地电气连接通路;PVC管采用专用配套接头,连接管两端连接处使用配套、专
用的胶合剂进行粘接,保证连接处不渗、漏水等,涂胶合剂前应将连接套管内壁和连接管
两端外壁清理干净,以保证连接的牢固;
(2)当电线保护管在墙体剔槽埋设时,建议采用机械切割,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 M10的
水泥砂浆抹面保护,保护层厚度大于 15mm;
(3)直埋于地下或楼板内的刚性绝缘导管穿出地面或楼板易受机械损伤的地方,应加上
金属套管作保护;
(4)沿建筑物、构筑物表面和支架上敷设的刚性绝缘导管,应按设计要求增设温度补偿
装置,保证线路的安全可靠;
(5)金属或非金属软管做电线保护管时,与电气设备连接时其长度不大于 ;与照明
器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大于 ;在潮湿和露天场所应采用防液型复合管。
在定货时就应选购符合要求的电线,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电线绝缘层颜色选择应
一致,导线按色相要求施工,即交流三相电中,A相导线的颜色为黄色,B相为绿色,C
相为红色,地线应使用黄绿相间导线,零线应使用淡蓝色的导线。
开关、插座安装及接线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1)安装开关、插座之前,应先扫清盒内灰渣脏土;安装盒如出现锈迹,应再补刷一次
防锈漆,以确保质量;土建装修进行到墙面、顶板喷完浆活时,才能安装开关、插座及电
气器具;
(2)穿线时就应把三相电鉴别好相序,并分好颜色;注意单相电相线、零线、PE线的颜
色区分清楚,加强自检互检,及时纠正错误;
(3)接地线在插座间不能串联连接,必须直接从 PE干线接出单根 PE支线接入插座;
(4)导线分支接头采用缠绕方法搪锡,包扎绝缘层不低于原来导线的绝缘强度,接线处
的连接导线绝缘层受损处,要求重新包扎好;
(5)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开关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一致,操作灵活、
接触可靠;
(6)灯具的相线经开关控制。
防雷接地系统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1)避雷带、接地干线采用焊接连接时,焊接处焊缝应饱满(圆钢采用双面焊接,扁钢
采用三面焊接),搭接长度符合要求,并有足够的机械强度,焊接处做防腐处理;避雷带
支架安装位置准确垂直,水平直线部位间距均匀,固定牢固;
(2)当避雷带、接地干线跨越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3)屋面及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体(管道、金属扶手、风机、冷却塔及建筑物景观照明灯、
设备外壳及设备基础等金属物体)应与屋面防雷装置连接成一个整体的电气通路;
(4)设备金属外壳及设备基础、设备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利用就近的金属钢导管或
单独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防止漏电事故;
(5)建筑物外墙应留置供测量用的接地装置引下线测试点,测试点设置数量符合设计要
求,但不少于 2处,其位置距离散水高度一般为 500~800 mm;接地测试点装置应设保护,
并做标识;
(6)总等电位联结线端子箱安装在进线总配电箱近旁,将接地干线和引入建筑物的各类
金属管道如上下水、热力、煤气等管道以及自建筑物外可能引入的危险故障电压的其他可
导电体和周围其他外露可导电体与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连接,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
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
(7)局部等电位联结线端子箱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预留足够的端子连接点,
螺帽、防松零件齐全。
电缆桥架、母线槽安装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1)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不少于 2处(一般在变配电室、电气竖井各一处)与接
地(PE)干线相连接;
(2)非镀锌电缆桥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连接在电缆桥架的本体上,其接地线
最小截面积不小于 4 mm2,且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导管与桥架间做跨接线;非镀
锌电缆桥间连接板的两端用不小于 4 mm2铜芯线或裸编织软铜带跨接;母线槽的金属外壳
每段用不小于 16 mm2裸编织软铜带跨接;所有跨接线防松装置齐全;
(3)钢制电缆桥架直线段长度超过 30m设置伸缩节;电缆桥架跨越建筑变形缝处设置补
偿装置;
(4)电缆桥架、封闭式母线水平穿越防火隔墙或垂直穿越楼板(包括电气竖井内)的所
有孔洞作防火密闭封堵与隔离;
配电箱安装及箱内配线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1)箱体安装周正,固定可靠,内外清洁,平整度符合规范要求;进箱管口应用机械开
孔器开合适连接孔,或使用预留的敲落孔,排列整齐,切口光滑,护口齐全;
(2)箱内接地、接零排线齐全,箱盖开启灵活,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织软铜
带连接,且有标识;箱内排线整齐,导线分色处理,电缆终端应制作电缆头,回路编号齐
全、正确,同一接线端子上连接线不多于 2根。
电井内安装要求清洁、整齐、布置合理,桥架、母线槽、配电箱、电缆安装固定牢
固,接地系统完整,井内预留孔洞和管道穿楼板孔洞应采用防火材料填充密实,防火封堵。
十二、 通风工程
1 设计
厨房排油烟机的排风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
污染环境的构件。当排烟机的排气管排至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
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应采取支管无回流、竖井无泄漏的措施。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
和条件。
防排烟、通风系统设计,风机选用等符合消防、人防相关规范要求。
2 施工
建筑通风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
必须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建筑通风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
量检测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建筑通风工程的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钢板风管法兰铆钉孔的间距,不应大于 100mm;风管的咬口缝、折边和铆接等处有
损伤时,应做防腐处理。风管的密封,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可采用密封胶嵌缝和其
他方法密封。密封胶性能应符合使用环境的要求,密封面宜设在风管的正压侧。
法兰垫料应为不产尘、不易老化和具有一定强度的弹性的材料,厚度为 5~8mm,不
得采用乳胶海绵;法兰垫片应尽量减少拼接,并不允许直缝对接连接,严禁在垫料表面涂
涂料。
风管支、吊架宜按国标图集与规范选用强度和刚度相适应的形式和规格。对于直径
或边长大于 2500mm的超宽、超重等特殊风管的支、吊架应符合设计规定;支、吊架不宜
设置在风口、阀门、检查门及自控机构处,离风口或插接管的距离不宜小于 200mm;当水
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 20m时,应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点,每个系统不应小于 1个。
柔性短管材质应选用防腐、防潮、不透气、不易霉变的符合防火要求的柔性材料;
柔性短管的长度,一般宜为 150~300mm,其连接处应严密、牢固可靠;柔性短管不宜作
为找正、找平的异径连接管。
通风机组安装前宜进行单机三速试运转,机组应设独立支、吊架,安装的位置、高
度及坡度应正确、固定牢固;机组与风管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附 1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施工单位):
由你公司承建的 工程以下内容列入住宅工程质量
通病防治计划,具体项目如下:
1、墙体裂缝防治
2、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防治
3、楼地面渗漏防治
4、外墙渗漏防治
5、门窗渗漏防治
6、屋面渗漏防治
7、变形缝渗漏防治
8、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
9、安全防护的控制
10、给排水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11、电气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12、通风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请参照《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要求,认真编制上述项目的《住宅工程质
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于 年 月 日
前报我单位批准。
(建设单位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代表 设计单位代表
监理单位代表 施工单位代表
注:本任务书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施工各一份。
附 2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结构层次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
工程地点 竣工日期
序号 防 治 项 目 主要措施及防治结果
1 墙体裂缝
2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
3 楼地面渗漏
4 外墙渗漏
5 门窗渗漏
6 屋面渗漏
7 变形缝渗漏
8 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
9 安全防护
10 给排水工程质量通病
11 电气工程质量通病
12 通风工程质量通病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附件: 份。
附 3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结构层次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工程地点 竣工日期
防治项目
完成情况
主要防治
监督措施
平行检验
内容及结果
防治成果
评 价
备 注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第十章 综合检查
第一节 检查内容
质量保证体系
装饰企业和设计单位的资质;
原材料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检测制度;
原材料的存储运输;
计量器具的标定;
图纸与施工方案
详细查看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了解材料、施工要求、节点做法等。
质量控制资料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复试报告;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记录;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综合检查
a)目的:综合检查是对工程质量进行初步评定,检查建筑工程使用功能的重要环节。通
过检查,可以发现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并督促责任方进行整改,以保证竣工验收的顺利组
织和工程项目的正常使用。
b) 条件:施工企业完成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企业内部预验工作完成。
c)参加人员: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包括土建及安装设计师)和建设等单位参
加。
d) 程序:参加综合检查的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专业分工对工程实体进行认真检查,尤其
是对一些常见的质量问题要重点检查,住宅工程应重点抽查分户验收记录。针对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并形成综合检查记录。综合检查后,
施工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条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整改
过程认真进行监督,并确认每个问题都已整改落实后,方能在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
e) 监督要求:未经综合检查或综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整改完成的,工程不得组织竣
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发现综合检查提出的问题尚未整改完成的,我站将责令重新组织竣工
验收。
第二节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中的强制性条文(幕墙工程单
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
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
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的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
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
设施。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
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
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
必须牢固。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表 23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
子分部工程 检 测 项 目
门窗工程
1、建筑外墙金属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
能;
2、建筑外墙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
能。
饰面板(砖)工程 1、饰面板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
2、饰面砖样板件的粘结强度。
第三节 常见问题表述
墙面空鼓、开裂、渗漏;管板交界处不平整;阴阳角、门窗角不方正、不垂直等;
吊顶的龙骨拱度不均匀、板面下垂、开裂、面层变形、拼缝不直、分格不均匀及不方
正等;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不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
未进行表面防腐处理;木吊杆、龙骨未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门窗洞口预留尺寸不准;门窗框安装不牢;合页槽深浅不一,合页螺丝松动,螺帽斜
露;门扇与地面的缝隙过大;木门变形、翘曲;木框与墙体之间有缝隙;门窗配件不齐全,
型号、规格不准,数量不足,安装位置和方法不正确;铝合金门窗开关不灵活、面层污染
咬色、表面有划痕;门窗渗水;塑钢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未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嵌填饱
满,密封胶粘接不牢、开裂、表面不光滑、不顺直;防火门未顺疏散方向开启、未设闭门
器、未采用防火涂料;
安全玻璃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玻璃安装不牢、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表面不洁净;
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及磨砂玻璃的磨砂层未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未设在
最外层,镀膜层未朝向室内;
隔墙板安装不牢固、板间连接处开裂;墙板与钢木门连接不牢;玻璃板隔墙所用玻璃
性能不符合要求、厚度不够、安装节点不牢;
饰面板接缝不平、高低差过大,板面纹理不顺、色泽不匀、墙面碰损污染、空鼓、泛
碱;金属板搭接透缝、打胶嵌缝不密实、风格缝宽窄不匀、不直;饰面砖空鼓、脱落、墙
面不平整、分格缝不匀不直、墙面脏;
油漆(涂料)颜色不均匀一致、泛碱、咬色、流坠、疙瘩、砂眼、刷纹等;
壁纸内有气泡、离缝或亏纸、重叠;软包面层有皱褶、面层周边弧度不一致、应对称
的部位面层花饰不对称;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护栏玻璃未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 12mm
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
水泥砂浆楼地面层起砂、起皮、空鼓;水磨石四角空鼓、面层砂眼、裂纹、混色、
石粒不匀等。
第十一章 竣工验收
第一节 检查内容
竣工验收条件审查;
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成员组成)、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收方案)等情况进
行现场监督;
分户验收结果进行核查;
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的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
实体质量抽查:
a)、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b)、门窗安装质量;c)、栏杆、护栏安装质量;d)、
防水工程质量;e)、室内主要空间尺寸;f)、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g)、室内电气工程安
装质量;h)、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二节 相关规范和文件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
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 的抽查结果应
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
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质[2003]162号
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
行抽查: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3、绝缘电阻、防雷
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
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5、各种承
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监督机构应对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
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
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3、监理单位
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督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
评价;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4、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皖建管
(2002)259号: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
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总
监应签署是否同意提交竣工验收的意见。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工程
竣工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包工程完
成及质量情况;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工程内容的完成情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技术
档案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情况;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安全生
产情况;工程质量自评情况等。(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监理单位在接到《工
程竣工报告》后,应在 5日内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
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建设单位。未实行监理的
工程,由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项目负责人和
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激情况;工程分包情况;质量问题
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新技术应用情况;施工、监理合同履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配合
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工程档案整理情况等。(四)工程完工后,勘察、设计
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 7日内提出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意见。该意见经项目勘察、
设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质量检查意见应包
括: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通知书检
查情况;参加过程验收情况;施工中勘察、设计问题处理情况;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落
实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等。(五)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
竣工总结人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工程竣工总结》应
包括: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工程合同履约情
况;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档案等规定落实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等。(六)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七)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八)有符合验收规范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九)民用建筑
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十)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十一)有施工单
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十二)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消防、环保、城建档
案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也可在验收时一并进行;如不需认可,则
要说明依据)。(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
改的问题已全部按有关规定整改完毕。
第九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
验收执行的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或存在不满
足使用功能、影响安全使用和重大质量问题的,或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建设单
位应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5日内向
备案机构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规模(投资、设计能力、面积、高度、跨度)、
工程类别、结构类型、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验收通过时间)、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号、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二)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的 执行情况;(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
及使用功能性项目监督查情况以及抽样检测情况;(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抽查意见;(五)
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六)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七)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的结论性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经项目质量监督负责和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
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建管[2005]225号:
一、提倡住宅工程按栋逐套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参与验收各方应当对住宅工
程逐套检查。住宅工程套数超过 20套的,检查套数不得少于总套数的 30%,顶层住宅和
西头住宅必须全查,每种套型都应查到。
二、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提前三天在待验工程明显部位张贴告示,公布验收时间和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联系方式,欢迎购房户对工程质量提出意见;具备条件时,邀请购房户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三、工程应当按照现行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不得留有安全隐患,不得违反
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工程不应当有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不应当有明显影响观感的
质量缺陷;工程留有难以弥补的前述缺陷时,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并告
知购房户,与购房户协商赔偿方案。
四、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参与验收各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明确竣工验收合
格日期,签署验收意见,加盖有关各方的法人公章。工程遗留问题应当有处理意见并在竣
工验收意见中注明。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
三、(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进行住宅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加强
监督抽查,强化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
《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通知》合质监(2007)01号:
八、住宅工程结构验收、竣工验收前,应将分户验收记录报质量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