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采矿权抵押担
保细则
附件 1:
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
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适应金融市场需要,加强风
险管理,保障和促进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
贷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是指以采矿权作为抵押
在农业银行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
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第四条在选择担保财产时,应优先选择风险可控性好的担保财产。
接受采矿权抵押应审慎。
第二章业务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项下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原则上须为
同壹主体。在国土部门同意办理抵押备案(登记)、当地司法支持的
前提下,借款人和抵押人能够不是同壹主体,但必须同在湖北辖内且
互为母子关系或上下游关系。
第六条以采矿权抵押的,采矿所使用的生产设施壹且抵押。
第七条接受采矿权抵押,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壹)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
(二)采矿权可自由转让、可设定抵押、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三)矿种为发生安全事故风险程度较低的矿种;
(四)有可靠的地质资料,矿产品位高、经济价值大,未来可采
储量丰富;
(五)采矿权人有多年开采经验、开采技术成熟、管理水平高;
(六)借款到期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且离采矿许可证期满
之日不短于三个月;
(七)客户主要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八)企业已办理或承诺在用款前办妥安全事故保险、财产保险、
矿工人身保险等各项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
承诺到期后续保;其中财产保险应以农业银行为第壹受益人。
第八条办理采矿权抵押业务的借款人除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银行
信贷基本制度及相应的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外,仍须具
备以下条件:
(壹)资产总额不低于 5000万元,年销售额不低于 8000万元;
(二)信用等级在 AA+级(含)之上;
(三)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设施设备完备、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
齐全。
第九条作为抵押的采矿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壹)采矿许可证是经有权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
(二)采矿权对应的矿区投入采矿生产满壹年,且已进入规模开
采阶段;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四)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环境
治理备用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转让采矿权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不得接受下列采矿权抵押:
(壹)已经出租的采矿权;
(二)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禁止设定抵押或转让存在限
制的采矿权;
(三)缺乏活跃交易市场的采矿权;
(四)借款人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违法事故或劳动人
事纠纷等,且相关事件尚未处理完毕、整改后未经国家有权部门验收
合格的。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壹条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按照农业银行基本制度和单项产
品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用信申请。借款人申请办理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除农业银
行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及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制度要求提供的资料
外,仍需提交以下资料:
(壹)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采矿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二)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
(三)矿产资源勘察及开采情况的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报告;
(四)由有关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
料;
(五)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采矿权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六)由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治
理备用金收据;
(七)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
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关键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三条业务受理和调查。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实行双人实地调
查。
受理客户用信申请后,调查人员要按照要求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
运营能力、偿债能力、资信情况、行业地位、高级管理层品行及信用
记录等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同时要特别对拟抵押采矿权进行尽职
调查,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壹)采矿权是否符合农业银行规定的抵押条件;
(二)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矿产种类、矿区面积、已
开采储量及后续可开采储量、批准使用年限、年检情况等,保险办理
状况,《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其编号;
(三)采矿权的转让价值。客户经理应进行实地勘察,且参考实
地勘察情况,对外部评估的评估方式和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
(四)安全生产和管理情况。调查人员应到安监、矿管等部门,
调查了解借款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且对其生产安全情况进行实地调
查,重点核实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检员、安监员、放炮
员等重要人员是否具备“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调查企业各项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生产及安全防范的各种硬件
设施是否达到安监部门的各项指标要求。
第十四条业务审查和审批。各级行信贷部门(贷款审查中心)对
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除按照单项业务品种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外;同时要重点审查
拟抵押采矿权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调查环节是否对矿区进行了实地核
查,抵押人对拟抵押采矿权是否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权利。
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结束后,按权限和程序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五条办理抵押及信用发放。运营行或客户管理行和抵押人签
订《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或《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俩名农业银行员工和采矿权人壹起到原发
证机关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且尽量同时到公证机关办理采矿权
抵押登记;按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同时抵押的采矿设施及
(或)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为抵押采矿权办妥农业银行
要求的相关保险。在上述手续全部办妥后,贷款经办行按规定向借款
人发放信用。
第十六条贷后管理。对于可能导致采矿许可证吊销的情况,运营
行要制定有针对性的预案。
运营行要严格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制度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
制度的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尤其要密切关注借款人安全生产、税费缴
纳、环境保护、合规开采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及磷矿采矿权抵押可直接适用本办
法;其他品种采矿权抵押,须由省分行(X公司业务部)准入后方能
办理。
第十八条以采矿权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集中
在二级分行及之上机构(含天潜沔分中心)。
第十九条在办理首笔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前,农业银行应:
(壹)和国土、安监、矿管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享企业的安
全管理和生产运营信息。
(二)加强采矿行业研究,加强矿产知识和信息储备。
第二十条业务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可采储量或采矿权剩余有
效期限的 50%。
第二十壹条办理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应同时追加借款人主要投
资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十二条以采矿权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应尽量和借款人签订
账户监管协议,或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账户监管条款,以有效监控相应
矿产品的生产销售收入。
第二十三条对于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客户部门须按照《中国农
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评估方法和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
客户部门审核确认应考虑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相关产业未
来发展变化情况以及采矿权对应矿产资源的价格波动情况等对采矿
权价值的影响。
对于借款人按照规定应在未来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税等各项税费,应在审核确认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四条各级行应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生产运营状况、
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矿床已开采年限、未来可采储
量、矿产品价格及走势,采矿权出让或转让期限、变现贬值可能、变
现税费等因素,逐笔确定抵押率,但最高不超过采矿权评估确认价值
的 50%。
第二十五条抵押合同中应列明因抵押人提供资料不实或安全生
产事故等原因导致采矿权证照被吊销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客户部门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的规
定至少每半年对采矿权进行壹次贷后价值重估。价值重估结束后,对
于抵押不足值的,要按照合同约定或和抵押人协商,采取追加担保、
变更担保、提前归仍用信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农业银行应依法行使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之前,
将抵押实现方案报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
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