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申字 3-4-2 表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
单位名称(盖章) : 社会保险登记码: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养老编号 性别
民族 养老金享受起始时间 年 月
退休时间 年 月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全部工作年限 年 月 视同缴费指数
退休时职务(称) 退休时薪级
岗位工资(对应 2014年
9月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对应 2014年 9
月工资标准)
退休时人员情况
军转干部 □ 从事义务教育 □ 聘用制干部 □
政工人员 □
养老金补贴
高级专家 原提高计发比例: %, 补贴金额: 元
中小学教师 原提高计发比例: %, 补贴金额: 元
西藏地区工作 原提高计发比例: %, 补贴金额: 元
特殊教育补贴 基数: 元 补贴金额: 元
军队服务津贴 基数: 元 补贴金额: 元
教龄津贴 补贴金额: 元 护龄津贴 补贴金额: 元
特级教师津贴 补贴金额: 元 义务教育教师补贴 补贴金额: 元
老办法计算
金额
① 岗位工资 元 ⑤ 月补贴标准 元
② 薪级工资 元 ⑥ 国办发(2015)3号文 元
③ 计发比例 % ⑦
④ 粮油补贴 6元 ⑧ 合计 元
申办业务类型 □ 养老金 □ 病残津贴
支付到个人实名制结算账户的,请填写下列内容:
账户项目 基本养老金(卡 1) 职业年金(卡 2)
开户银行名称
户名
账号
以上项目填写真实,若与实际情况不符,愿承担相关责任。
本人签名: 单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部申字 3-4-2表)
主要填写指标说明
1、“养老金享受起始时间”: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
金的次月。
2、“退休时间”: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时间。
3、“参加工作时间”: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确认的首次参加工作时间。
4、“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岗位与薪级确定。
5、“全部工作年限”: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确定的工作年限。
6、“退休时职务(称)”:退休时的职务、职称。
7、“退休时薪级”:退休时的薪级。
8、“岗位工资(对应 2014年 9月标准)”、“薪级工资(对应 2014年 9月标准)”:
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 2014年 9月基本工资标准填写;
9、“军转干部 □”:属于军转干部身份的,则在方框内打 “√”;非军转干部身份
的,不必勾选。
10、“从事义务教育 □”:享受 2012年义务教育退休教师补贴原增发部分的人员,
则在方框内打 “√”;非此类人员,不必勾选。
11、“聘用制干部 □”:退休时聘干不满 10年的人员,则在方框内打 “√”;退休
时聘干满 10年的,不必勾选。
12、“政工人员 □”:属于高级政工师或政工师身份的,则在方框内打 “√”。非
政工人员身份的,不必勾选。
13、“养老金补贴”:根据《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
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6]43号)规定,符合改革前原可提高退休待遇的,应根
据相应栏目填报;无对应情形的,不必填写。其中:
(1)“高级专家”:改革前已获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符合原规定提高基本退休
费计发比例的人员申报。其中,“原提高计发比例”按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意
见填报;“补贴金额”以“岗位工资(对应 2014年 9月标准)”、“薪级工资(对应 2014
年 9月标准)”之和为基数乘以提高比例确定(计算结果见分进角)。
(2)“中小学教师”:改革前已在相关岗位工作,符合原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
比例的中小学教师申报。其中,“原提高计发比例”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二十五年或
三十年教龄退休教师奖励审批表填报;“补贴金额”以“岗位工资(对应 2014年 9月标
准)”、“薪级工资(对应 2014年 9月标准)”之和为基数乘以提高比例确定(计算结果
见分进角)。
(3)“西藏地区工作”:改革前曾在西藏海拔 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符合原规定提
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人员申报。其中,“原提高计发比例”按原规定填报;“补贴金
额”以“岗位工资(对应 2014年 9月标准)”、“薪级工资(对应 2014年 9月标准)”之
和为基数乘以提高比例确定(计算结果见分进角)。
注:“高级专家”、“中小学教师”、“西藏地区工作”提高的计发比例按原规定确定。
其中,提高比例(含劳动模范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并按对应的提高比例确定)与老办法
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累计不超过 100%。
(4)“特殊教育补贴”:改革前已在相关岗位工作,符合《关于本市特殊教育教职
工恢复实行按工资 15%计发特殊教育补贴费的复函》规定,享受特殊教育补贴费(按基
本工资 15%确定)的人员申报。其中,“基数”按退休时技术职称对应的 2014年 9月基
本工资标准(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乘以 15%填写;“补贴金额”按“基数”乘以
老办法计发比例(含按原规定提高计发比例的情形)确定(计算结果见分进角)。
(5)“军队服务津贴”:改革前已在相关岗位工作,符合总后勤部《军队机关事业
单位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按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15%计发
享受的人员申报。其中,“基数” 按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 2014年 9月
基本工资标准(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乘以 15%填写,即《军队事业单位退休职
工军队服务津贴审核表》中“军队服务津贴”栏目金额;“补贴金额”按“基数”乘以
老办法计发比例(含按原规定提高计发比例的情形)确定(计算结果见分进角)。
(6)“教龄津贴”:改革前已在相关岗位工作,符合《关于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
算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规定,享受教龄津贴的人员申报。“补贴金额”
按退休时享受标准(分为 3元、5元、7元、10元四档)确定。
(7)“护龄津贴”:改革前已在相关岗位工作,符合《关于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
算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规定,享受护龄津贴的人员申报。“补贴金额”
按退休时享受标准(分为 3元、5元、7元、10元四档)确定。
(8)“特级教师津贴”:改革前已在相关岗位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
政部下发的《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的人员申
报。“补贴金额”按特级教师津贴(300元)确定。
(9)“义务教育教师补贴”:改革前已在相关岗位工作的义务教育教师申报。“补贴
金额”按退休时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 2012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增发 10%确定。
14、“老办法计算金额”:
(1)“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计发比例、月补贴标准(沪人社资[2014]860号)”,
按本人 2014年 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和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计算
的基本退休费,以及本人 2014年 9月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退休补贴;
(2)“国办发(2015)3号”增资,按照规定相应增加的养老金。
15、“申办业务类型”:申领基本养老金的选择“养老金”。
16、“实名制结算账户”信息:参保人员可分别提供有效的实名制结算账户信息,
用于发放月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