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 2011年第5期 (总第 193期)
编者按:近来,旅游和旅游者权利问题开始进入国内学者的视野,并已成为中国旅游立法研究中
重点关注的方面。本刊特辟专栏,以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的《谈旅游权利和旅碍者权利一一-献给
第一个中国旅游日》为开篇,并将陆续刊发相关精彩论述,以期引发对此课题的进一步关注和深入探
讨。
谈旅游权利和旅游者权利
一-献给第一个中国旅游日
杜一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北京 100740 )
摘 要:目前正是中国旅涝立法研究深化的阶段。关于"旅游权利和旅游者权利"能否写入中国《旅游法)) ,还存
在争议。本文首先阐述了"旅蒋权利"这一概念,并详细分析了"旅游自由权"、 "旅涝资源享有权
旅游权利救济等4个方面的法z理重依据,论述存在的必要性。丈幸最后提出了旅游权利的性质与特点。
关键词:旅#手法:旅游权利;旅涝者权利
[中图分类号] F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539 ( 2011 ) 05-001-07
On Travel Rìghts and Tourists Rìghts: For the first China Tourism Day
DuYili
(National TourismAdministration of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 Beijing 100740 , China)
Abstract: Legislation of China's tourism now is the deepening stage. Whether the "travel rights and tourists righ饵" can be written into
China "Travel Law" is still controversial. Firstly, the article gives out the concept of "travel tigh饵'\Then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law evidences of
"仕avel 企'eedom", "entitlement to travel resources", "holiday entitlement", Travel right relief in details. Finally, the paper provides the nature and
characters of travel rights.
Key words: tourism law; travel rights; tourists rights
设立中国旅游日,目的是让社会更关注"旅
游"。但是关注"旅游不仅要关注万里江山
千年文化和吃住行游购娱,更为重要的是要关注
"旅游"这件事与我们每个社会成员的关系,关
注这件事所蕴含的人文价值和社会价值。
此时正是中国旅游立法研究深化的阶段。一
批研究人员和一批"大旅游"的主张者,特别希
望和努力坚持以《旅游权利和旅游者权利》为中
[收稿日期] 2011 - 05 - 20
国《旅游法》开张明义的第一章。虽然与此相关
的方方面面、圈内圈外看法还很不一致,最终能
否入法也还说不定,但是笔者认为旅游权利
和旅游者"所蕴含的内容,关乎中国旅游业的使
命、责任、发展方向和成色水平。值此第一个中
国旅游日,写下一些个人看法,是立法研究中的
点点心得,也是一个旅游工作者对第一个中国旅
游日的献礼。
[作者简介]杜一力( 1954时) ,女,湖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副局长。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 2011年第5期 (总第193期)
一、关于问题的研究情况<<旅游权利和旅
游者权利>> ,要还是不要
要还是不要,不是指权利本身,而是指作为
《旅游法》的一章,其基础坚实程度怎么样。
关乎宗旨岂能放弃。参加研究的旅游业的
同志们总体上认识都是差不多的。我们认为:如
果这一部分(旅游权利和旅游者权利)立得住,
《旅游法》的根子就落在"以人为本"、 "满
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上,旅游
法的宗旨和导向就明确了,接下来的章节中对政
府、对各相关部门和经营者提要求,就有了充分
的内在逻辑。这也是国务院41号文件的一个逻辑
主线。我们认为只有牢牢把握这样的宗旨,旅游
立法才能站在一个理论和逻辑的高度,处理好法
与法之间、各相关主体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主张权利绝非易事。一年半的研究,没有
形成一致意见。在2010年5月 31 日起草领导小组
第二次会议讨论旅游法提纲时,部分意见是建议
取消这一章。核心观点是:旅游者权利就是民事
权利,只是在旅游的过程中得以表现,说到底就
是民事权利。因此带来两个具体意见:→是旅游
者权利一章没有必要,现在的内容都是宣誓和口
号,如果有需要保护的事项应该落实到民事权利
一章中去;二是更进一步的看法,就是旅游者是
一个无法界定的概念,从民事权利义务看就是一
个自然人,并无特殊性,完善民事权利、加强民
法典的编撰就可以解决共性的问题。
核心在于特殊性。接下来1年的工作中,相
关的同志汇聚才智和精力,问题研究聚焦于:旅
游权利的内容、特点,还有旅游者权利的特殊
性。希望在由"大纲"演进成第一次成文草案的
时候,能够满意地回答这几个问题。以透彻的研
究和扎实的法条来回应本章"要,还是不要"的
问题,以此解决好《旅游法》立法宗旨的问题。
在第一稿中,以《旅游者》为章名,把有关旅游
权利和旅游者权利的内容融汇其中,概为"七权
利兰义务"。
在起草组第三次会议上,这样的立法思路得
到了起草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的多数同志赞同。
起草小组副组长、发改委副主任朱之鑫发言,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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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旅游立法要站在十几亿人的立场上,保护最大
多数人的利益,而不是几万、几十万的那一部分
人的利益。起草组成员研究认为:这一稿"最大
的亮点,就是把旅游者放到了第一位,这完全符
合我国法制社会的进程,也符合世界潮流的大趋
势。这也应该是旅游法和其他国内法以及新制定
的法中→个显著的亮点,就是把保护公民的私权
和个人权益提升到相当重要的位置评价相当
到位。
不经百洁理未明,不过千询法难立。立法工
作的难度在于,立法需求和愿望是比较容易达成
共识的事,观点和法条要立住则是一个需要经过
百洁千询的过程。拿出第一稿上第三次全体会进
行讨论的时候, <<旅游者》→章中的"七权利三
义务"中,有两个关键的问题仍然没有达到"问
不倒"、 "驳不倒"的程度:一是旅游权利是什
么,和其他基本权利是什么关系;二是旅游者权
利和其他消费者权利的差别究竟在哪里。这两个
问题如果得不到充分论证,得不到基本权利方面
的法律专家和民、商法相关的方方面面的认同,
《旅游权利和旅游者权利》一章就算写出来了,
但是也很可能通不过。果然,有人提出了这样的
意见:
一一草案中提出了一些类似公民基本权利和
义务的概念,如"旅游自由权"、 "救助权"、
"救济权这些权利和义务,与宪法、民法通则
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何种关系需要斟酌。
一休假权"应当是相对应"休息权"
的部分内容,将其作为旅游者的主要权利,似有
不妥,应当斟酌。理由一是休假权主要是《劳动
法》的调整范畴,而不是《旅游法》应当规定的
内容。二是体假权与旅游者的权利没有直接的必
然联系。休假可能去旅游,也可能不去旅游,体
假权是否应该由本法调整需要研究!
一-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以旅游者的存在为前
提和基础。但是旅游者是动态的、有时间限制的
个体。只有在旅游期间才是旅游者,在非旅游期
间就不是旅游者,也不受该法调整!
二、关于问题的核心"旅游权利"是什么
问题提得相当好,切中要害。部分同志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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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旅游权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建议回避。
笔者以为,回避是因为没有研究透彻。从业经
年,我们自身对"旅游权利"的客观存在有相当
的体悟,但是我们各方面的同志还没有准确地把
"旅游权利是什么"说清楚,更没有把旅游权利
的法源说清楚,没有把"旅游权利"在法律上存
在的必然性、必要性论清楚。
什么是旅游权利?我们是这样定义的:旅游
权利是现代社会中人们离开常住地实施旅行游览
活动的权利,是人们通过利用时间和空间去获得
精神、文化、健康等需求的一种权利。这个概念
是世界旅游组织反复提议和倡导的。在研究制定
《旅游法》的过程中,中国旅游研究院承担《旅
游者》研究问题的小组作了如上的总结。我认为
还比较准确,故而采用。
旅游权利不是旅游者权利。看内涵,旅游
权利是公民人人拥有的权利,属于基本权利的范
畴。旅游者权利,则是进入旅游活动之中的那部
分公民的对世权。现在《旅游者》一章中的"七
权三义务"实质上包含有"旅游权利"和"旅
游者权利"两个层次的内容。其中,休假权、旅
游自由权、旅游服务关系平等享有权(旅游资源
享有权)、旅游救济权均是旅游权利的意思。而
其他的如旅游知情权、旅游方式选择权和个人信
息保护等则是旅游者权利,也即进入旅游活动才
形成这些权利。显然旅游权利是什么"比
"旅游者权利是什么"是更基本层面的问题。但
是我们在草案稿中,没有刻意去区分这两种不同
性质的权利。不是内容不明确,而是不想把那么
多层次的法理概念体现在框架结构上,造成立法
逻辑上的繁复。现在虽然章节标为"旅游者"
实质则是从旅游权利出发,落实到旅游者权利和
义务上。"旅游权利"与"旅游者权利"的关
系,就是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的关系,是从地基
建设到地面建筑的关系。根据这两者在社会生活
中的相互关系来认识,必是先有旅游权利,然后
才有旅游者权利。
旅游权利包括哪些内容?综合各种国际公
约、各国旅游法、各种教科书和理论文章,旅游
权利有这么几点内容:第一"旅游自由权"。
在其他国家的法律中有的表述为"人的自由流
动" (WTO) 的权利,国际旅游公约中早先的
提法是"人的自由行走权利在有关国际公约
中称为"旅行和旅游的自由" (联合国人权宣
言) ;我们在"旅游法草案"中表述为"旅游自
由权"。第二旅游资源享有权"。在其他国
家法律和国际旅游公约中表达为"人人有直接拥
有发现和享受旅游资源的权利"。因为"所有旅
游资源都是人类遗产的一部分所以人人应该
享有,所以"各国和整个国际社会必须采取必要
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 (马尼拉宣言)。这个意
思在草案中被改为"旅游服务平等享有权"。第
三,现代社会中国家要提供人们实现旅游权利的
必要条件,即"休假权"。第四,与旅游权利相
对应的权利救济。
三、关于旅游权利之一:对"自由权"三问
有法律研究者说,有人类就有旅行,自然权
利不必用法律来明确。"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行
走或者自由旅游这项人的自由权利在道理上
不需解释。但是在法律上需不需要明确呢?都知
道自然权利是消极权利,不需要明确。有人说,
人的自然权利很多,法不禁止即是允许,未必非
要写进法律。旅游旅行自由权是自然权利不假,
但是自然权利就不需要明确吗?我们都没有忘记
改革开放前,我们几乎没有人真正享有自由行走
这个自然权利,如果有人仅仅是因为出于自由行
走的目的出现在异地,那时会被严重干预的。干
预的专有名词叫"盲流"。所以,同样是人的自
然权利,结婚生子需要法律规范和法律保护,人
们锻炼自己的身体则不必法律明确,视社会和外
界有无对自然权利构成障碍而定。由于国家的存
在,由于人口流动管理的各种规则存在,国际国
内,对"人的自由行走"都是有制约的,有的合
法有的不合法。所以明确"人的自由行走"的权
利并不多余。
"旅行旅游自由权"的明确是有历史过程
的。从历史和现实充分演绎的实际情况来看,
"人的自由行走"这样一项权利不仅在中国是需
要明确的,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也是逐步要明
确的。旅行是自由还是不自由,在古代社会主要
取决于当时的生产生活水平和社会条件,而在现
代社会则主要取决于法律环境。所以,率先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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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国家最先从宪法上明确了旅行自由权
利,其代表是1215年英国《大宪章~ 0 在英国宪
制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宪章》第41条、 42
条规定敌对国之外的所有商人,除战争时期
外,皆有权经由水路和陆路安全出入英格兰,或
在英格兰境内逗留或经商;英格兰人可由水路或
陆路安全出入国境。"据研究者说,这是人类历
史上第一次以法律明确的旅行权,其中包含本国
公民和外国公民自由出入境的权利。之后一些国
家的宪法纷纷明确了公民的旅游旅行权。同时二
战后建立世界新秩序的主要的国际法,包括《联
合国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宣言~ ,也明确了在
法律范围内自由行走的权利。看来,如同人的生
存权一样,虽然是个自然权利,但是在人类社会
发展中自由行走"、 "自由旅行"是需要确
权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在当下中国把"旅游旅行
自由权"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有什么价值和
意义呢?
第一旅行自由"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
然要求。从人类有交流开始,就有自由旅行的需
求;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旅行和自由旅行
的要求同步提升。从最简单的道理上来讲,上层
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基本理论是不可破的。部分
人喜欢讲普适性,这是最大最基本的普适性。明
确旅行自由和旅行自由权就有经济社会发展价
值。
第二,什么样的发展阶段有什么样的法律
保障,我们这个发展阶段,需要这样的法律来匹
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的任务是:按照
"从温饱到小康"的要求,满足人们基本需求的
提升。其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曾被
认为是"吃饱了没事干"的那一类精神需求、健
康需求,在这个阶段不是奢侈,而是基本需求。
这是当代人民的权利,不是格外的恩赐!党和国
家的战略思想、政策引导都确定了旅游这一类与
精神文化需求、健康要求、发展要求密切联系的
需求的重要性,提出了旅游业为"国民经济的战
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
务业"的要求。-部分在社会发展上一个阶段生
活时间比较长的人,继续认为保证人们的旅游等
相关的文化精神需求是超前,是脱离实际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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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阶段明确人们的旅游权利,有针对性,有必
要性,这是时代性的体现,是法律先进性的体
现。
第三,我们实际上拥有这个自由,在法律
中加以明确,是真实地反映中国人权的实际。既
然旅游自由权是基本权利的延伸,自然就有人权
的价值。但是这个人权价值的来摞是中国宪法。
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其中体现的价值
那日评价标准从根本上支持着旅行旅游自由的人
权价值。我们签署《联合国人权宣言》和其后的
《政治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公约~ ,都基于
我们的宪法。曾经有一批研究者对各主要国际公
约提出的旅游者权利进行阐述,基于国际人权理
论的语境状态下,比较重地强调了旅游自由权的
人权价值。笔者认为"旅游旅行自由权利"的人
权价值不必放到别人的语境下去表达。因为国际
人权问题掺杂了太多的政治内涵,各有各的标
准,各说各的话,是敏感话题。而事实上各国在
战后和平的60多年时间内,为旅行自由和行走自
由,注重的并非"人权"理论争辩,而是不断落
实和争取更加合理宽松的签证和出入境的管理措
施。梳理联合国和世界旅游组织30年的一贯主
张,也是在这一类有实质意义、而且可比较可借
鉴的具体制度上。在对实际问题的推进中,中国
进步最为巨大。我们的自由行走和旅行自由的历
程是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的。从那时起我们的
对内对外出入境政策和法律法规快速健全,特别
是2004年的护照改革,中国在30年的时间内成为
世界第三大旅游接待国,第四大旅游出境国,每
年1亿多人次的出入境人数说明,中国实际上30
年就跨越了西方国家300年的自由行程,拥有同
大多数西方国家同等程度的行走自由、旅行自
由、旅游自由的权利。不带偏见地比较,中国对
外国人和本国公民旅游权利的保障有很多是超过
→些发达国家的能力和水平的。我们的出入境管
理法赋予公民出入境的权利和所有西方国家是完
全平等的,赋予外国人出入中国国境的权利和各
国给予中国公民的权利原则上是对等的。同时在
现实中中国对各国旅行者的入境管理比相应的一
些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公民的出入境管理要更多一
些自由度。此时,美国的旅游业正在对本国政府
签证管理和出入境管理带给本国旅游经济的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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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加以检讨,在这个领域和环节,其人权主张
是被严重屏蔽的。同时,中国的公民在国境内的
旅行旅游权利可以得到自由兑付,为使公民旅行
旅游自由权利实现,政府提供政府管制方面的允
许性条件,并且主动保障人们出游出行方便。正
是这样的制度环境,保证了中国成为世界第一大
国内旅游人数大国。第一大国内旅游人数和第三
入境旅游人数、第四出境旅游人数表明了中国的
旅游旅行自由权利,所以,在旅游法上明确这个
权利,是对现实的一个追认,是对我们享有的权
利的一个确认,是体现我们人权实际的一个说
明,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完善。那
么,我们为什么不在法律中明确它呢?
第四,过去我们没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公民的
旅行旅游自由的权利,从宪法到各部门法律法规
没有一部适合明确。现在在《旅游法》中明确再
适宜不过了。
四、关于旅游权利之二"资源享有权"的法
源依据
世界旅游组织在有关公约和文件中把我们
所说的"旅游资源享有权"表述为:人人"有直
接拥有发现和享受旅游资源的权利"。这至少区
别两个问题:第一是区别于旅游资源所有权,注
意这个权利是一种对自然社会资糠的使用,或者
更准确一些是利用,是一种在不占有、不消耗、
不损害的前提下的使用权利;第二是区别于旅游
自由权,意思、就是不是权利主体单方可以实现,
而是要通过主体对自然社会和文化等客体的作用
才可以实现的权利。而且按照我们对国内法律体
系和国际有关法律公约的理解"旅游资源享有
权"有比较坚实的法源基础。
一个基础是通过《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公约》
被认同的人类遗产人类"共同享有"的国际公约
基础。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全人类"共同享有"
的共识是人类文明历史上很值得骄傲的共识O
这个"共同享有"的自然哲学思想源自美国自然
保护的科学工作者,并于美国成立第一个国家公
园时成为法律一一美国国会1872年3丹1 日通过法
案,黄石地区"自此在美国法律下予以保存,并
免于开垦、占据或买卖,为了人民的福祉和享受
的缘故,被献为并划定为公众公园或体闲地"。
100年以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
约》等国际公约把这个法理精神拓展到国际社
会,形成了现在"主权原则下的自然和文化资据
共享原则 o ~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公约》明确提
出世界遗产对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特殊
意义,因此保护世界遗产适用资源共享原则符合
人类社会的福祉。"无论是属于哪国人民的,
罕见且无法替代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对人类社
会具有重要意义,涉及人类的共同利益,都必须
作为整个人类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世界旅
游组织是"共享"精神最积极的推动者。世界旅
游组织在《马尼拉宣言》中,把这个思想和法理
转述和表达为"人人有直接拥有发现和享受旅游
资源的权利完成了从"共同享有"到"人人
享有"的转换。我国参与《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公
约》以来,人类遗产"共同享有"于法于理被广
泛认同人人享有"不言自明。
最重要的基础是我们的公有制的宪法基础O
国际公约的"共同享有"建立在不同社会制度和
不同文化的国家之间,多数私有制的社会制度都
认同"共同享有"。在公有制制度体系下共
同享有"有更加充分和深刻的法理依据和制度保
证。我国实行的是自然资掘的国家所有制,宪法
第9条、第10条明文规定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即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地、
荒地、滩涂和农村、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
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由此,我
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形成
了自然资摞、文化资源全民所有的制度群。《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
《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具有代表
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
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
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
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
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都按照全民所有
的性质,明确了国有的管理体制。同时很多研究
者注意到,我们的这一系列源于全民所有的管理
体制,有一个重大的薄弱环节,就是在这个复杂
的管理体系中,重点是强化对这些资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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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恰恰没有从"全民所有"到"全民共享"的核
心内容。所以,研究者审视我们这些制度,明显
表现出"见物不见人"不够"以人为本"从
法律调整关系来看管理者"和"所有者"权
利严重不对等。且在现实生活中,强化了旅游资
摞国家所有,但具体的资源产权的主体代表往往
代表的不是国家;虚化了旅游资源全民共享,公
众在旅游资源方面连宣示性的保障也没有得到。
因此各方资源管理者很少具有"全民共享"的意
识;也因此,以公共资源为基础的旅游区点没有
满足公众旅游需求的制度安排,甚至造成实际上
对旅游资源的垄断,有悖"全民共享"宪法精神
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方向。也正因为此"公地不
公"和"公地悲剧"交错和反复上演。所以,在
旅游法中明确公民有旅游资源享有权,是宪法应
有之义,也是今后调整各类关系的一个法理依
据。
五、关于旅游权利之三"休假权"的归属
问题
休假权和旅游权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要放在
旅游法里?这是很多人的直观困惑。休假权从属
于体息权,体息权对应于劳动权,休息权和劳动
权由劳动法调整,这一点不可置疑。所以对旅游
一定要拉上体假,从已然形成的法律体系来说,
似乎对不上。休假权和旅游权利的关系,可以简
单描述为孪生关系,或者寄生关系。没有闲暇,
就没有旅游、文化和体育这-类属于生存需要和
发展需要的人类活动的基础-一这也是休息权之
所以成为基本人权的理由。同理,没有集中的闲
暇,就没有旅游活动的基础。旅游活动必须要有
一定量的时间,因为旅游是一个以离开常住地为
主要特征的经济社会活动。离开常住地,需要时
间,所以,旅游活动的实现要以时间的保证为制
度基础,争取旅游权必先争取休假权。这就是多
年来国际国内旅游发展过程中,一再为假日而奔
走呼号的内在逻辑。此现象背后的规律是:体假
的时间是旅游活动的基本条件,需要制度保证;
旅游权利必须在休假权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得以实
现。正因为此,世界旅游组织《旅游权利法案》
第一条就申明"普遍的旅游权利必须视为体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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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闲权利的必然结果。这种休息和休闲的权利包
括国际人权宣言第24条和经济社会文化公约第7
条所保证的工作时间和周期性带薪休假的合理限
制。"
"体假权要不要写进旅游法"的问题变成
了"旅游权利的基本条件要不要写进旅游法"的
问题。先前的认识是作为和劳动权利相对应的休
假权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不需要写进旅游法。
现在讨论的问题是同时作为旅游权利必要条件的
休假权要不要写进旅游法。所以这个问题只是一
个纯技术问题,就是彼法调整范围内的法条是否
绝对不可以纳入此法。可不可以认为,只要没有
这种明确的禁止,应该不成问题。特别是休假权
进入此法对在彼法中的地位作用没有影响,而且
在保障其衍生权利实现的同时,还推动和促进原
权利的实现,形成相互关联互相促进的权利实现
体系,是否应该说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呢?如果这
是一个不错的价值判断,即使中国立法中没有前
例,在此法中创设这样的方法,是否也应该被允
许呢?
六、关于旅游权利之四:从"旅游权利"看
旅游权利救济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是常理。过去我们
对旅游权利救济的认萨忍不够深入,比较简单地
把旅游救济权作为旅游消费者的权利,纳入对消
费者救济的制度思考范围,所以主要追踪和研究
的是民事权利救济。其中偏重基于旅游消费者异
地、信息不对称等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点,研
究旅游消费者比→般消费者需要的特殊的救济方
式。但是在我们明确了旅游权利所表达的内涵后
发现,如果旅游自由权、旅游资源享有权、休假
权等旅游权利客观存在,旅游权利救济的内涵就
远远大于民事救济权利。
我们试以这样的法理价值去判断实际问题。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对生动活跃的旅游发展现
实中的一些法律盲区现象就有了符合法理的价
值判断。第一现象:一些旅游者在自己旅游的过
程中遇到了困难和危险,驴友"自己旅游"、
"自发旅游"、 "自助旅游行使的是旅游自
由权,没有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当驴友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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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危困时,政府相关部门一般都给予了救助。这
在法律上引发了争议。第二现象:具有合同关系
的旅游者和经营者在境内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
国家和各地政府依据什么法律规定给予救助,救
助到什么程度,没有救助或者救助程度不足,旅
游者和经营者可否就此寻求权利救济。旅游权利
救济的自力救济和他力救济以及权利救济的度、
量,都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但是应该有这样
一个基于旅游权利的救济制度设计,这应该是
《旅游法》题中应有之义。我国法律建设体系正
探索建立多样化的权利救助系统,正在通过各种
相关法律完善对公民的权利救济途径,落实宪法
规定的公民对国家的权利救济权。如果《旅游
法》在此有所作为,也是本法制定过程中的创新
性和先进性的体现。
七、关于旅游权利的性质和特点
第一,旅游权利也是基本的社会文化权利。
旅游权利对于公民来讲,像健康权、受教育
权、文化权一样,是人的经济社会权利的一个具
体体现。它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形成,在中国改革
开放以后才真正形成。所以在宪法规定的公民的
五大基本权利中,人身自由权、经济社会权和教
育、科学、文化权利都是旅游权利的根源,但是
宪法没有明示。我们认为这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
一个普遍现象,五大基本权利在现代经济社会生
活中延伸,实实在在地存在而且得到普遍认同,
体育权、旅游权都是如此。人类社会发展中,基
本权利在伸展,在丰满,所以在新的立法中明确
这些权利是必要的。
第二,因为是基本权利的延伸,所以是人人
享有的权利。
旅游权利的明确,是社会公平的表现。在中
国很多人认为旅游是有钱人的奢侈消费,正是这
种认识约束了人人都有的旅游权利,压制了人人
都有的旅游愿望。"人人享有旅游"的理念,在
很发达的国家和不发达的国家,都已成为社会共
识。西方国家都有"社会旅游"的概念,就是不
基于经济层面,而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安排,对
于公共机构支持下的社团旅游活动的支持;对青
年、老年、妇女、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进行照顾
性的旅游旅行安排。遍布全球的青年旅馆,就是
为青年学生实现其旅游权利提供的设施。近日,
笔者见到非洲毛里求斯旅游与休闲部长,问及其
休闲的职能是什么内容。回答是,推动国内各种
文化旅游资摞为本国居民享有,每年4次活动,
公共海滩等旅游资源为居民免费享有。非洲国家
尚且有社会成员人人享有的条件,我们更应有这
个条件,而且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这个权利。
第三,因为是基本权利的延伸,国家和社会
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这就是旅游的公共
政策产生的依据。
中国各级政府为保障旅游业发展、保证旅
游者权益做了许多工作,这是世界各国政府所难
以相比的。特别是在旅游安全方面,几乎成为无
限责任的承担者。但是我们在旅游法律和规则上
却没有明确责任义务,同时也就没有明确责任限
度。一系列国际公约认为:社会有义务必须为其
公民采取实际、有效和非歧视性措施,使其参与
此类(旅游)活动。 1982年世界旅游组织《关于
旅游度假的阿卡普尔科文件》和1989年4月各国
议会参加的旅游业大会,主张人人普遍享有旅游
权利时,主要对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进一步具体
化、明晰化,特别是建议各国议会把包括保护旅
游者权利等国际法规要求的内容内化到各国的法
律法规中去。我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家旅游局参加
了这次会议。明确责任,也就规范了责任。笔者
认为只有在法律明确的基础上,无责和无限责任
的两难局面才会理顺。
第四,因为是延伸的权利,和其相匹配的义
务亦有特殊性。
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权利和义务的匹配。在
旅游权利确认的情况下,责任和义务才会相应明
确。围绕旅游自由权等旅游权利,人们应该承担
何种义务和责任,这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国
际社会1985年通过了《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守
则} ,主张明确旅游权利的具体内容和内涵,同
时对旅游者义务提出明确要求。 1999年世界旅游
组织发布《全球旅游伦理规范} ,明确旅游业与
经济社会自然的十大关系,其中对旅游权利主张
更加充实,而且权利责任匹配,更加完善。旅游
权利的性质决定了义务的多寡和特点。其中作为
(下转第 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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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 2011年第5期 (总第1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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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 7 页)
基本权利的一个衍生权利,有些方面权利和义务
都是特殊的:比如,旅游权是一个可以克减的权
利,赋予旅游权利的程度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
平来调整,给予什么程度的保证,和社会文化权
利公约的原则一样,将视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而
确定。同时作为一种个人权利,在发生涉及旅游
者、接待者及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涉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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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安全、公共秩序和道德伦理的状况下,旅游权
利应该相应克减。一些情况下,对旅游权利要限
制,我们以前做过这样的事情,但是我们无法可
依,大都是行政命令式操作。这已经给人们和社
会生活带来了相当的困扰。现在是解决这些问题
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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