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
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
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
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
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
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
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
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
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
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 号)等一系列
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
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
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
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
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
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
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
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
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
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
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
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
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
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
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
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
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
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
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
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
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
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
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
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
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
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
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
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
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
动资源共享。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
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
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
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
设领域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
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
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
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
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
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
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
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
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
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
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
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
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
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
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
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
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
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
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
康发展。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
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
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
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
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
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
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
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
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
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
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
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
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
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
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
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
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
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
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
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
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
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
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
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
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
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
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
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
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
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
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
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
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
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
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
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
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
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
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
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
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
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
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
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十三)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
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
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
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和研发能力。
(二十四)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
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
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
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
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
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
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
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
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
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
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
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
兴产业。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
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
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
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
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
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
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
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
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
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
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
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
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
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
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
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
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
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
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
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
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
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
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
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三)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
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
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
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
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
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
目投资。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
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
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
中介组织。
(三十五)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各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
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
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
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民间投资
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
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十六)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
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
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
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进事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
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
求实,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
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
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合
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二○一○年五月七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重庆市委书记张
德江对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
3 月 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重庆市委
书记张德江在市工商局上报《工商要情专报》(2012 年第 11 期)
上作出重要批示:“总结经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微型企业健康
发展。”
全市工商系统要认真落实德江书记的指示要求,继续发挥好
牵头作用,切实抓好基础工作,以务实创新的举措,增强微企发
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要深入调研,认真总结微企发展
工作的经验。要进一步归纳梳理并学习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
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长效机制。
二是要强化措施,深入扎实抓好后续帮扶。狠抓“1+3+3”政策落实,
培育和发展 50 个“微企村”,建立 50 个微企创业园,打造微企公
共服务平台。同时,强化产业导向,重点扶持发展高新技术、环
保节能、文化创意、生态农业和现代服务业。三是要强化管理服
务,提升微型企业成活率和成长率。进一步加大微企融资服务力
度,推动扩大微企金融服务机构范围,提高微企扶持贷款额度,
确保完成 50 亿元微企融资任务。发挥微企协会的作用,引导微型
企业诚信经营,提升微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能力。(微企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
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192 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
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
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 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
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
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
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
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
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
出资额的 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
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 3 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
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
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
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
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
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
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
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
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
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
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
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
办和人力社保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
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
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
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
部门按照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
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
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
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
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
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四章 创业审核
第十三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
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
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
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
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
核小组原则上 10 个工作日内会审 1 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
例。
第十四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创业培
训的除外);
(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
(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
(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五)市场预测;
(六)营销策略;
(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创业投融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
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微企
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 15 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七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
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
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
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
存入该账户。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
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
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
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条 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
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
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 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
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许可进行审查。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
(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
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
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
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 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
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
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
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
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
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区县
(自治县)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 6 月底前完成,7 月底前向市财
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
分,由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补助给区县(自治县)财政。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
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
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 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
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 1―2 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
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 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
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
业办〔2008〕16 号)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
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社区居
委会或村委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三峡担保公司负责全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
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
供担保的,由市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
额的 2%收取担保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
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区县(自治
县)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
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
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
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
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
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
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
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
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微企办会同
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 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
80%的;
(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 80%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
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
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
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
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
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
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
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 1 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
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
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
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
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
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
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
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
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
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
细则,并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153 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分)
局:
为推进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 号)和《重庆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
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鼓励九类人群积极参
与创业培训,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
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
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
府发〔2010〕66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
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申请微型企业
创业扶持的创业者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提高
微型企业的创业成功率,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三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对象是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
符合渝办发〔2010〕192 号文件规定扶持条件的九类人群(大中专
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
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已
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第四条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微型企业创业
培训组织协调工作。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
简称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微型企业
创业培训的整体规划、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政策配套和资金落
实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做好
本地区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机构和师资管理
第五条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社保部门或教育部门批
准的办学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具有合
法办学资格,从事各类培训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开展企业经营管
理和工商税务法规等知识的教学经验,能够履行培训职责,热心
承担培训任务。
(三)具有开展创业培训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
其中自有产权教学场地应达 400 平方米以上,基本办学规模不低
于 200 人,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证的创业培训专职
或兼职老师不得少于两名,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名。
(四)具有组织开展集中培训的住宿、餐饮条件,其中住宿
应安全卫生,餐饮应符合食品卫生的相关要求。
(五)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教育秩序良好。
(六)其他规定条件。
第六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
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
培训机构,均可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部门
申报。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查后,向市微企
办、市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培训机构。市级培训机构直接向市微企
办、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对全市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经市微企
办和市人力社保部门共同批准的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以
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才能从事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享受微
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师资由创业培训教师、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成功创业者、有关行业专家、有关院校教师组成,承
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课程。
第三章 培训组织实施
第八条每年年初市微企办根据市政府发展规划,牵头会同市
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
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部门
组织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的创业培训计划。
第九条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部门应根据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年度计划安排培训任务。微企办和人力社保部门应在培训前五个
工作日将学员名单和培训时间告知定点培训机构,并抄送同级财
政部门备案。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前,应向同级微企办和人力社保
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 1),经同意后方可开班。
第十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为目的,主
要开设政策解读、项目选择、融资投资、市场营销、财务管理、
创业实例分析、工商税务法规知识、创业计划书创作等课程。微
型企业创业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五天,采取集中培训形式。
第十一条定点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在每班次
培训过程中和培训结束时,应对授课内容实施监督和评估,并要
求授课教师和培训学员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教师授课
情况信息反馈表》(附件 2)和《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每日意
见反馈表》(附件 3)等教学质量控制表单,由培训学员对培训效
果进行考核评分,发现问题应及时改进。
第十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课程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对
学员的《创业计划书》进行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同时,定点
培训机构还应对学员的培训情况出具负责任的鉴定意见。
第十三条各定点培训机构应将举办培训班相关资料建档,建
立培训台账制度,以便保存和备查。
(一)整理方式。培训资料整理应以培训班为单位,为每位
学员建立培训档案,个人信息和签名由学员本人填写,其他资料
由专人负责填写,集中统一管理。
(二)整理内容。保存的资料分为开班申请表、学员登记表、
监管记录表、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实现创业调查表、
创业成功汇总表等基础资料和图片、影像等其它资料两部分。
第十四条每期培训过程中,微企办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对
培训开展实地监管,并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监管记录
表》(附件 4),确保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每期培训结束后,微企办应对学员创业情况进行跟
踪了解,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各定点培训机构于每月 20 日前向同级微企办、人力
社保部门报送《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统计表》(附件 9),各区
县(自治县)于每月 25 日前将《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统计表》
(附件 9)报市微企办、市人力社保部门汇总。
第四章 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由同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
中列支。
微型企业创业者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可按每人 1000 元
的标准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八条微型企业创业者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其培训补
贴由定点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微企办
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同级财政部
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填写《重庆市微
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 5)、《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
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 6)、《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现创
业调查表》(附件 7)和《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创业成功汇总
表》(附件 8),报同级微企办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财务管理及开支范围:
(一)各定点培训机构应健全和完善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会
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
(二)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开支内容,必须是与开展教学
有关的经济事项。
第五章 培训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
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
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监控培训机构的
教学质量,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定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创业培训管理不规范、培训台账混乱的,要限
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拨培训补贴资金。对当年无正
当理由未完成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或连续两年培训合
格率低于 90%的,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 80%的,或连续两年培
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 80%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的资
格。
第二十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
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各级微企办、人
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
高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
有效性。对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并追回所有补贴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试行)自 2010 年 8 月 1 日起开始施
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试行)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服务
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局、直属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 号)、《重庆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微型企业进行后续帮扶指导的实施意见》(渝
办发〔2010〕341 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确立的十大民生工
程之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国富转民富
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增进社
会和谐、增加全市经济总量、弥补企业和社会服务缺位、激发民
间活力和全民创业热情、实现科学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部
门和发展微型企业的牵头责任单位,肩负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
重要职责,肩负着牵头完成全市十大民生工程之一的重任。全系
统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在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中
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上来,不辜负市委、市政府的重托,切实增强支持服务微型企业
发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把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摆上更加
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努力在支持服务
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
二、切实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大力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
(一)放宽微型企业申请准入和资金使用条件
1. 大中专毕业生(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
承认的学历)、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持毕业证、
下岗失业证、残疾证、退役士兵证等相关证件可申请创办微型企
业。证件遗失的,可凭教育部门、街道或就业部门、残联、民政
局、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2. 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农转非”人员,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
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3. 返乡农民工凭在外地务工经商的任何一个证明材料,或户
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证明均可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4. 在校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
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凭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可在高校
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申请以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的身份,
进入高校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微型企业。
5. 获得国家专利技术、在行业领域有特长或知名度、身体健
康的申请者,申请创办微型企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男性
放宽至 70 岁,女性放宽至 65 岁。
6. 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可直接到工商所申请创办信
息技术、文化创意类微型企业,相关资料由工商部门定期交当地
文广新局、经信委备案。
7. 创业评审结束后,微型企业经辖区工商所实地巡查签署意
见,即可申请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可用于支付房租、
购买设备、加盟费、采购货品等生产经营方面。
(二)降低微型企业核准登记门槛
8. 微型企业创业者利用自有的住宅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
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开发、广告策划、工程
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申请注册登记时,登记机关可以只收
取房屋产权证明和申请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不
收取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相关企业在成立后变更经营范围,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补交相
关证明文件或者同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9. 微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
可以将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
地使用证明。微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合法经营的市场
内的,可以凭与市场管理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
10. 微型企业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与核名申报不一
致的,只要申请人实际出资金额与《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中“申请人出资金额”栏目所载明的一致,且“九类人群”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 50%,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册登记,不需修改《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的相关事项。
11. 已预先核准名称的微型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因故需要
修改名称或者改为申办普通企业的,可以报名称核准机关撤销已
核准的名称,重新申报核名。
12. 微型企业同时申请多个经营项目,其中既有前置许可项
目、又有一般经营项目,并且前置许可项目不是企业名称表明的
主要经营项目的,在取得前置许可手续之前,可以先登记一般经
营项目,核发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许可后,再变更企业经营范
围。
13. 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微型企业从事电子商务
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不再重
新登记注册。对于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其经营范围
可根据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为“利用互联网经营××”或“利用互联网
提供××服务”;对于既开展网下经营又兼有网上经营活动的微型企
业,且网上的经营范围没有超出网下的,也可只按网下经营的具
体项目核定其经营范围,不必添加网上经营的相关表述。对于只
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14. 放宽微型广告企业经营主体登记条件。突破《重庆市工
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广告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办
发〔2006〕3 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从事广告经营的微型企业,
其经营范围可核定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招牌、字牌、灯箱、
展示牌、霓虹灯、电子翻板装置、充气装置、电子显示屏广告,
代理报刊广告、影视、广播广告”。
(三)依法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职权
15. 对年检中发现微型企业有逾期申报年检等轻微违法行为,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予罚款。
16. 对微型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广泛
采用行政提示、行政预警、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等非
强制性手段,着力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市场违法,提高执法
效能。
17. 依据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微型企业从事电
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立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经营行为的
监测体系,在微型电子商务企业中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联系点和行
政指导联络员制度,采取行政建议、劝告、提醒、警示、辅导、
协调、培训、调解、约谈、走访、公示等多种方式,促进微型电
子商务企业健康发展。
18. 建立与辖区微型企业的联系机制,加强与各行业、各领
域微型企业的联系沟通,建立完善市场违法行为社会防范机制。
19. 依托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
库,开发微型企业信用功能模块,征集、记录微型企业经营活动
中的信用信息,为微型企业信用监管、查询、评价等应用需要提
供数据支持。
20. 帮助微型食品流通企业建立食品质量自检机构,配置相
应的设施、设备,开展经营食品自检活动,主动防范食品事故风
险。协助微型企业委托有检验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食品质
量检测。
21. 督促微型企业建立健全产品销售内部管理制度,充分履行
法定义务,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日常监管中发现微型企业产品
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告知微型企业,并在后续处理中积极帮助
微型企业进行整改,促进微型企业主动规范、自我完善和不断提
高。
(四)强化扶持发展微型企业措施
22. 加强微型企业登记服务,指导创业者选择符合自身特点
的企业类型,协助创业者准备注册登记所需的文件、材料。对微
型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的,一律在受理当日核准办结。
23. 帮助微型企业树立自主创新的品牌意识、加强商标注册
的保护意识和正确使用商标的法律意识。对新成立的微型企业,
指导其尽早申请商标注册,获得专用权保护;对规模较大,经营
较好的微型企业,指导其对将来可能涉足的行业先行注册商标,
扩大保护范围。
24. 依托“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重庆企业信用网”、“重
庆中介网”等网站,加强微型企业宣传,免费发布微型企业产品和
服务信息,搭建微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
25. 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和广告公司的专业人才申办微型
广告企业。积极组织微型广告企业申请者到大型广告经营企业实
习、培训。鼓励支持微型广告企业与各类媒体以及大中型广告企
业进行业务对接,以大带小,促进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微型广告
企业参加市内外广告创意设计大赛,提升创意设计水平。
26. 结合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培训,积极开展多层次的农村微
型中介企业人员培训,对有申办农村微型中介企业需要的人员及
时开展入门引导培训;对已经申办成功的农村微型中介企业的人
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加大市场营销、经纪知识、法律知识、职
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增强农村微型中介企业人员的市场意
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27. 确定一批重点微型企业,采取专人定点的方式开展合同
帮扶,帮助微型企业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签约行为。制定《微
型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评价推荐规则》,对信誉度较高、
确有发展潜力的微型企业进行“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发挥动产抵
押融资的职能,多形式,多渠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开展银
企对接,为微型企业搭建融资平台。
28. 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助推“两翼”万元增收工程中的作用,
大力支持“两翼”区县和农村微型企业的发展,引导大型商业企业
到农林产品生产微型企业直接采购农林产品,支持区县局组织开
展农林产品批发市场与农林产品生产微型企业的产销对接活动。
引导微型企业参与大中型全市性品牌会展活动,推动微型企业产
品拓展产品销售市场。
29. 在食品流通领域微型企业中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活
动。指导食品流通中微型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微型企业自律管理意识。
30. 加强微型企业订单服务力度。工商系统除必须实行政府
采购的商品或服务事项外,优先委托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采购商
品或服务。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取得
实效
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把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与正在开
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把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
作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工作职责,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
作措施,分解工作责任,务实地开展微型企业支持服务工作。各
区县局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市局微企办,
联系人:谭开菊,联系电话:63727081。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对微型企业进行后续帮扶指导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
[2010]66 号),全市首批微型企业发展试点的工作已经完成,微型
企业发展将步入常态化轨道。为了推动微型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提高存活率,经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微型
企业开展后续帮扶指导工作。现就后续帮扶指导工作提出如下实
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帮扶指导工作的重要性
发展微型企业是市委、市政府十大民生工作之一。大力发展
微型企业,是国富转向民富的重要途径。申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者
是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他们中不少人缺乏办企业的
实践经验,在企业运行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需要“扶上
马,送一程”。微型企业能否健康成长,事关民生工作能否见成效,
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微型企业能否健康成长,与各级政府重视
程度、市政府各部门支持力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各级各部
门务必高度重视开展微型企业后续帮扶指导工作,区县(自治县)
政府是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为责任单位,在微型企业发展一开
始就做好帮扶指导工作,对提高微型企业的存活率,积累发展经
验,指导以后的发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帮扶指导的工作要求
(一)目标任务
通过帮扶指导,使全市已发展的微型企业开业率达到 100%。
并在普遍发展的基础上,产生一定数量的具有较强生命力的优势
企业。
(二)责任分工和主要内容
帮扶指导工作采取“横向”和“纵向”两个渠道同时进行。“横向”,
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所有微型企业的帮扶
指导。“纵向”,即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所属行业或所涉及
的工作对象开办的微型企业进行帮扶指导。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组织协调税收、金融等有关单位,切实落实兑现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192
号)第六章所规定的 5 项“扶持政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负责督促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重庆市微型企
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规定,搞好监督管理工作,
促进其健康发展,防止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
(3)组织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上门回访
微型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的
作用,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4)编制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引导微型企业向科技开发、工
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领域发展和向软件开发、
外包服务、文化创意等新兴领域拓展。
(5)对微型企业在申请专项发展资金、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
给予政策倾斜,并支持微型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项目。
(6)在各区县(自治县)现有特色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
旅游经济试验区等园区内设立微型企业孵化园(楼)。在有条件的
区县(自治县)为微型企业划出专门楼宇和商业场所,吸纳微型
企业入驻孵化,为微型企业搭建创业平台。
(7)围绕本地重点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组织微型企业
为大中型企业生产提供协作配套,引导和鼓励工业、科技、商贸
等大中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微型企业提供技术、设备、
管理、订单的支持和服务,使其在产业链的形成中获取发展机遇。
(8)帮助微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引导微型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9)建立区县(自治县)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
点联系微型企业工作制度。
(10)支持引导微型企业开展非公经济党建工作。
2.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
(1)做好融资担保、税收扶持工作。财政部门会同国税、地
税部门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市对中
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成立次年
起,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以企业注
册资本(出资数额)等额为限,实行先征后返;人力社保部门会
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开办微型
企业的九类人员均纳入《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规定的对象
享受融资优惠政策,在提供抵押、担保后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小额
担保贷款;不能提供抵押物申请创业扶持贷款的微型企业,由三
峡担保公司或其提供再担保的区县(自治县)担保机构担保后,
向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
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
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含财政补助资金)的 50%,贷款期限为
1-2 年,贷款利率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即在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3 个百分点,基准利率
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贴
息。
(2)分类实施帮扶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
应微型企业所从事的产业,将帮扶指导对象分解落实到本系统所
属部门或单位,实施分类帮扶指导。经济信息、科技、文广、新
闻出版等部门应加强微型企业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力度,
促进从事软件产业、信息技术和新兴产业的微型企业发展;人力
社保、经济信息等部门应加强微型企业人力资源培训,提高经营
者的市场分析预测能力,把握市场机遇,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环
保部门应在微型企业中做好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
(设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微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工商、质监
等部门应加强企业商标意识、质量意识的培育,增强微型企业守
法经营意识。市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根据市微企办明
确的帮扶对象,主动搞好帮扶指导工作。
(3)实行部门负责人定点联系帮扶制度。市政府相关部门应
在分类帮扶的对象中,选取一定数量的微型企业作为部门领导和
处室负责人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通过深入联系企业,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的法
律法规,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帮助分析查找影响制约发展的主要
原因,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为微型企业
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营销策略理念等方面的帮助,增强微
型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促进其健康成长。
(4)给予相关资金扶持。市级相关部门应在资金安排上对微
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经济信息、科技、商业、环
保、农业、交委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
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进行倾斜。微型企业能够纳入进去
的均应纳入,给予安排,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5)鼓励技术创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技术
创新能力。对牵头制订(修改)国家、行业标准的微型企业给予
适当的奖励。支持微型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与
转让、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和软件开发、服
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
(三)做好“横向”和“纵向”的有机结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帮扶指导中,要加强与市
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市政府有关部
门要加强所属部门的领导,切实解决区县(自治县)政府反映的
影响微企发展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关部门要同舟
共济、顾全大局,努力形成各级各部门共同关心,齐抓共管的良
好工作格局。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长效帮扶机制
开展微型企业后续帮扶指导工作事关微型企业能否发展壮大
健康成长。各级各部门务必要加强领导,明确专门的处室和工作
人员服务,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将发展微型企业的
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要在对首批试点发展微型企业的基础上
总结经验,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后续帮扶指导的长
效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负责向当地政府提供微型企业
名单,市微企办分期分批向市属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提供微型企
业名单。各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帮扶指导微型企业每半
年向市微企办报送 1 次情况。市政府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
府有关部门开展微型企业后续帮扶指导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予以
通报。
二○一○年十一月 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渝府发〔2010〕66 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
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
促进我市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
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
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
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
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不仅可以培育壮大
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培养大批有所作为的企业家,也可以营造
“重商”氛围,激发全民创业,在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中产生巨大的
推动作用。结合我市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特殊市情、城乡二元结构
突出的特点以及三峡库区产业空虚和企业改革带来的下岗失业问
题,大力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十分迫切、意义深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
识鼓励创业、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营造鼓
励创业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懈地探索适应微型企业发展的体制机
制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精心安排、稳步实施,确保
微型企业创业投资促进计划顺利推行、卓有成效。
二、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通
过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使更多的失业人
员和贫困人口有机会就业和参与发展,着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
(二)基本原则。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
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在促进微型企
业发展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担负起规划制定、政策统筹、资
金筹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工商、财政、税务、
人力社保、金融、经济信息、农业、商业、国资、科技、文化、
教育、移民、民政、监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介入、积极
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统筹安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
局。同时,要依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优势、体制优势、信
息优势和监管网络体系优势,稳步推进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工作。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立足我市市情以及创业就业扶持
政策执行的现状,统一制定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的目
标任务,明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有条不
紊地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坚持以点带面、先行先试,逐步积累经
验,找准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和配套措施。
――就业为先、定向扶持。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
“以创业促就业”。通过“创业申请、资格审查、基地培训、结业考
核、组织评审、孵化扶持、成熟放飞”的全过程服务,大力促进就
业。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扶持资金必须用于有创业意愿、
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特定人群创业,必须做到专
款专用、定人定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严密的审查,确保扶
持资金发挥最大效能。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监察等部门要
加强信息沟通,共同防范风险,依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
资金和资产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
(三)总体目标。
2010 年,在主城区和部分区县(自治县)先行试点。取得经
验后,自 2011 年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预计每年新增微型企业 2
万户,新增就业 10 万人以上;计划五年扶持微型企业 10 万户,
吸纳就业 50 万人以上。同时,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
企业乃至大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
业家队伍。
三、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的规模及组织形式。
雇员(含投资者)20 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
企业为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
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创业者兴办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依法可
分期缴付。
(二)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即高等院校(本科、
硕士、博士)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
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
术人员等;
2.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
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合伙企业或公
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 50%。
扶持对象申请创业,应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
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九类人
群”条件进行审查后,出具推荐书;当地工商部门收到申请书及推
荐书后,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创业能力以及是否有在办企业进行审
查,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
且结业后,向工商部门递交创业投资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报
告,并由工商部门组织评审;通过评审并完成企业注册后,创业
者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三)扶持产业。
在微型企业创业扶持中,重点扶持第三产业的创业投资项目,
尤其要大力发展服务型、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外包服务。各区
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适合微型企业特点、需要
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
四、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基本运作模式。
从我市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发展微型企业采取
“1+3”模式,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
机构贷一点”,促进微型企业蓬勃发展。
(二)财政扶持政策。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创业需求,市财
政每年要编列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用于创办微型企业资本金
补助、设立担保基金和扶持对象的创业培训及孵化,做到专项列
支、逐年递增、足额拨付;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也要投入专项
配套资金,加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力度。
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要遵循同步配套、定向支用、
全程监管的原则。所谓同步配套,即投资者应先行或与扶持资金
同步投入企业,以反映其真实的创业意愿,防止套取财政资金、
骗取信贷资金。所谓定向支用,即资本金补助资金要按照已审定
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费、机器设
备购置费、加盟费等,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其中,用于补
助的比例应控制在注册资本金额的 50%以内。所谓全程监管,即
工商部门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依法对投资人实施资格审定,并
对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
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
(三)税收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
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其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以获得的资本金补助金
额等额为限,实行先征后返。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以投资人自有财产、亲友财产或通过社会担保公司
提供担保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的,按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
财政贴息。同时,对发展前景好、扩张能力强、符合国家及我市
产业导向的微型企业提供免费担保。要在全市范围内选定积极参
与扶持计划、愿意提供低利率贷款的承贷金融机构,将担保基金
分别存入其中,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 1∶3 至 1∶
5 的比例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与财政资金同步发放到
企业。
(五)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3 年内免收行政性收
费。
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
放规则,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
件、投资计划书的可行性等,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
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微型企
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二)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
市工商局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
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在每年
的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报告。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
防范。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工商、财政、金融部门相关人员及
评审委员应自行回避。要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投资者套取、
抽逃、转移扶持资金以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六、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
市政府成立由童小平副市长任组长,谢小军副市长任副组长,
有关副秘书长及市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经济信
息、农业、商业、国资、科技、文化、教育、移民、民政、监察、
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各方面矛盾、问题,审议涉及微
型企业扶持工作的规则、制度,监督全市各地各部门落实市政府
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
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
局局长兼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专门机构
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
地开展工作,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
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卓有成效。其中,由市工商部
门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科技、商业等部门编制微型企业发展
规划及创业投资促进计划,指导全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开
展创业培训及微型企业孵化工作,监督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的
使用,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全过程监管。市工商局要以工商干校
为依托开展好创业培训工作,依托基层工商网络开展微型企业扶
持工作,提高微型企业“出生率”及“存活率”;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
金的筹措、拨付、监管;人力社保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协同进行小
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审查;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
执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监察部门
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经济信息、农业、商业、国资、
科技、文化、教育、移民、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主动协调工
商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微型
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
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优化创业服务。
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微型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
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技术、信用、融资、市场等
各类信息的服务平台。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可采取集中式办公等
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切实维护微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摊
派或强令企业回馈和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
彻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尽快制定配套的实施
办法。市政府将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由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和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微型企业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微型企业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1〕30 号)
各区县局、直属局:
现将《微型企业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微型企业初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
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 号),积极扶持和引导微型企业
健康发展,现对微型企业初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同
步抓好微型企业发展的“质”和“量”,合理引导微型企业投资方向,
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
盲目投资和低水平发展,切实推进微型企业产业结构优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创业带动就业的原则。
(三)坚持向重点扶持行业倾斜的原则。
(四)坚持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原则。
三、审查主体
各工商所在区县局的指导下开展微型企业初审工作。
四、审核标准
(一)基本审核标准。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且属于“九类人群”,
在全市范围内均可申办。
2.申请人具有创业能力。
3.申请人无在办企业。
4.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
额的 50%。
5.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 3 人(不含创业者本人)。
6.除入驻孵化园、创业基地和工业园区外,申办微型企业须
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
7.申请者夫妻双方均未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二)创业能力审核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3.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获得国家专利
授权,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长从业经历(20 年以上)或较高知名度
的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男性可放宽至 70 岁,女性可放宽至 65 岁。
4.因病重生活不能自理,应劝其放弃申办微型企业。孕妇、
伤病未愈等不适宜立即创业的,劝其暂缓申办微型企业。
(三)行业规模标准。
1.制造业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须在 80 平方米以上,
年营业收入在 100 万元以上;加工业微型企业生产经营面积须在
50 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在 50 万元以上。生产环保节能产品、
全市或区县重点制造产业产品(含配套产品)的企业可在 20%幅
度内适度放宽。
2.农、林、牧、渔类微型企业:
(1)鼓励规模化经营,优先发展通过土地流转从事种植、养
殖业的微型企业。
(2)种植林木的面积在 30 亩以上,种植苗木、花卉的面积
在 10 亩以上,蘑菇种植的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其他项目的种
植面积在 20 亩以上。
(3)鱼类养殖的鱼塘面积在 5 亩以上。
(4)家畜家禽养殖常年存栏量应符合以下标准:生猪 100 头
以上、肉牛 20 头以上、奶牛 10 头以上、山羊 200 只以上、肉兔 2000
只以上或种兔 200 只以上、蛋鸡 2000 只以上、肉鸡 4000 只以上、
鹌鹑 8000 只以上、肉鸽 4000 只以上、蜜蜂 50 桶以上,其他养殖
品种参照同类或类似畜禽规模标准执行。同时,有关部门对动物
防疫、环境影响评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批发和零售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 40 平方米以上,
对连锁经营、加盟经营、以代理方式销售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产
品、在城区繁华地段经营的企业可适度放宽。
4.餐饮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 80 平方米以上。
5.住宿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 300 平方米以上。
6.居民服务业微型企业经营场所面积须在 40 平方米以上,
对从事物流、金融、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业的微型企业可
放宽至 30 平方米以上。
7.信息技术、文化创意产业以及入驻微型企业孵化园、创业
基地和工业园区的微型企业不受经营场所面积限制。
(四)个体工商户转办微型企业。
申请创办微型企业时原个体工商户注销未满 1 年的以及在原
经营场地从事与原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仅变更经营者的
均视为个体工商户转办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办微型企业应扩
大经营场地、增加从业人员、符合产业导向政策并确有做大做强
潜力,转办行业为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的可不减少扶持资金。同
时,申请人应注销原个体工商户执照,避免出现一点多照。
(五)限制性行业。
现阶段暂不将桑拿、按摩(不含盲人按摩)、网吧、酒吧、洗
脚、洗浴和娱乐业等行业纳入微型企业发展范围。
(六)禁止性行业标准。
1.1996 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
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
(1)小造纸。年产 5000 吨以下造纸厂;年生产能力小于
万吨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2)小制革。年加工皮革 3 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
(注:2 张猪皮折 1 张牛皮、6 张羊皮折 1 张牛皮)。
(3)小染料。年产 500 吨以下的染料厂,包括 500 吨以下的
染料生产企业、500 吨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
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 500 吨的企业。
(4)土炼焦。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
落后方式。
(5)土炼硫。土法,同炼焦。
(6)土炼砷。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 吨以下的土法(采
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
砷或金属砷制品)生产企业。
(7)土炼汞。年产 10 吨以下的土法(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
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生产企业。
(8)土炼铅锌。年产 2000 吨以下的土法(采用土烧结盘、简
易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横罐、马弗炉、马槽炉、小竖
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
制品)生产企业。
(9)土炼油。未经国家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盲目建设的小
炼油厂和土法炼油设施;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具备炼油设计资
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非法炼油装置;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
手段获得原油资源,造成石油资源浪费,产品质量低劣且污染环
境,扰乱油品市场的炼油企业;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
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无任何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
治理手段的炼油企业;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炼油企业。
(10)土选金。小混汞、溜槽、小氰化池、小堆浸等。
(11)小农药。无生产许可证、正规设计;土法(产品无一定
结构成分,没有通过技术鉴定,没有产品技术标准,没有正常安
全生产必须的厂房、设备和工艺操作标准,没有必要检测手段)小
型农药原药生产或制剂加工企业。
(12)小电镀。含氰电镀;无正规设计、工艺落后,电镀废
液不能或基本不能达标的电镀企业。
(13)土法生产石棉制品。采用手工生产石棉制品的企业。
(14)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未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列入规划、计划,未取得建设、运行和产品销售许可证,没有较
完整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三同时”验收报告,没有健全的防护措施和监
测计划,设施的炼铀等放射性产品生产企业。
(15)小漂染。年产 1000 万米以下生产企业。所排废水每百
米布大于 吨。
2.国家有关部门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
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六小”企
业:
(1)小水泥。直径 米以下熟料粉磨站;窑径 米以下
(年产 万吨以下)机立窑;窑径 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
(2)小火电。单机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小炼油。100 万吨以下的原经审批的炼油厂。
(4)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四证(采矿证、生
产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小煤矿;单井井型低于年产 9 万吨
以下的煤矿。
(5)小钢铁。平炉、10 吨及以下电炉、 平米及以下鼓风
炉、100 立方米及以下高炉、15 吨及以下转炉。
(6)小玻璃。
3.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业。
(七)其他。
创业者申办微型企业拟从事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特别
规定的经营项目时,工商所应予以告知并引导创业者合理设定企
业组织形式或经营范围。
1.企业主体必须为法人,不适用于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或合
伙的微型企业(详见附件一)。
2.部分行业对企业最低注册资本有明确要求,其中要求具备
1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的行业暂不适用于所有微型企业(详见附
件二)。
五、审核程序
工商所登记窗口受理微型企业申请后,按片区开展实地巡查
并提出审核意见,工商所所长签署初审意见。
六、审核要求
(一)严格把关。
辖区工商所严格把握初审的审核标准,建立健全初审工作机
制,重点加强微型企业申办实地检查,对禁止性行业不得办理微
型企业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市场主体。
(二)积极引导。
对未达到微型企业初审标准的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其达
标或办理其他类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对法人企业才能从事的经
营项目,引导申办者准确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对注册资本要求在 10
万元以上的经营项目,原则上不核定为微型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加快效率。
工商所对微型企业申办者应做到咨询一次讲清,表格一次发
清,材料一次收清、内容一次审清,避免创业者往返跑路。对符
合标准的微型企业应当限期完成初审并将有关资料及时移送区县
微企科。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局微企处负责解释,对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县应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附件:1.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行业
2.部分行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一览表
附件 1
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行业
序号 所属行业 依据
1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
营者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
3 二手车经销企业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
4 二手车经纪机构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
5 水路运输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6 快递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
7
汽车总经销、汽车
品牌经销商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
条
8 建筑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
9 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
10 劳务派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11 拍卖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
12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13 典当业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
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上述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企
业法人资格,即以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形式组建。
附件 2
部分行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一览表
序
号
所属企业或行业
最低注册
资本额(万
元)
依 据
1 有限责任公司 3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2 股份有限公司 500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4 劳务派遣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五十七条
5 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 5000
6 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 2000
7 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 800
8 房地产开发(四级资质) 100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五条
9 快递业务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
二条
10 物业管理(一级资质) 500
11 物业管理(二级资质) 300
12 物业管理(三级资质) 50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五条
13
水路运输服务业(船舶
代理)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
管理规定》第九条
14
水路运输服务业(客货
运输代理)
30
15
水路运输服务业(船舶
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
50
16 资产评估机构(合伙) 10
17 资产评估机构(公司) 30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
十条
18 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30
19
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
1000
20 律师事务所(个人) 10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
21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
任公司)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第二十四条
22 报废汽车回收 50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23 拍卖业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
条
24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10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
25 职业介绍机构 5
《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七
条
26 典当行 300 《典当管理管理办法》第八条
27
保险代理机构(合伙、
有限公司)
50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
28
保险代理机构(股份有
限公司)
1000
29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
问)
5000
30
证券公司(证券承销与
保荐、证券自营、证券
资产管理)
1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
二十七条
31 商业银行 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十三条
32 融资性担保公司 500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33
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
任公司)
2000
34
小额贷款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
3000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
行办法》第六条
35 建筑业 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 庆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关于做好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局、财政局,各高校,市工商局直属分局:
为鼓励并支持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根据市政府《关于
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 号)和市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渝办发〔2010〕192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在校大学
生创办微型企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支持鼓励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重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十件民生大事
之一。在校大学生以“文化创意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的身份申办
微型企业,符合市政府办公厅〔2010〕192 号文件关于“九类人群”
中“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的条件规定。
支持和鼓励在校大学生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
等产业类微型企业,有利于大学生培养创新精神、锻炼创业能力
和满足创业意愿,有利于吸纳较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微型企业创业
队伍,是我市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一项必要举措,是践行科学
发展观、促进大学生创业、打造创业型城市的现实要求。
二、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一)在校大学生(含高职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创办
微型企业,须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无在办企业、出资
比例不低于企业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 50%等条件。允许在校大
学生申办微型企业的时间原则上限定为毕业年度内。
(二)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文化创意、信
息技术及高新技术等产业;所创办企业经营注册地应为各大学创
业园、科技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等。
(三)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程序
1.学生填写《重庆市大学生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以下简
称“申请书”),申请书样本可向所在高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或
就业指导机构、当地工商所领取,也可从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
站和重庆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下载。
2.学生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提交所在高校微型企业创
业指导站。
3.学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将创业学生申请书统一提交所在
高校审核(学校需就申办人学业完成情况、是否属于文化创意和
信息技术类人员,是否具有创业能力,是否经学生家长同意,学
校是否同意其申办微型企业等签注意见)。
4.学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将高校盖章认定的学生创业申请
书报送所在地工商所,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做好后续工作,进入
常规性的申办程序(不再另行填写创业申请书)。鉴于在校大学
生的特殊性,如申请人已参加高校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可不再参
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对是否属于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类人员的
认定,以所在学校意见为准,相关资料由当地工商部门报文广新
局和经信委备案。各区县微企办为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开设
绿色通道,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对在校大学生申
办微型企业情况单独统计并报市微企办备案。
三、加强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的后续帮扶和监管
(一)大学生申办微型企业成功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所在地
工商、财政部门和微企办要会同创业指导站和学校就业创业主管
部门进行后续跟踪服务,使其正常营业,健康成长。
(二)微型企业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按相关规定支付,要求
做到不抽逃资金、不办空壳(无业务活动)企业、不从事炒股、
炒房及放债等投机经营。
(三)创办微型企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采用以下形式进行后续监管:
1.申办人继续在注册地从事经营的,纳入日常管理(将学生
毕业证复印件补入微企档案);
2.微型企业需迁向市内其它区域的,所在区县微企办和工商
部门与迁入地微企办和工商部门联系办理微型企业经营场地变更
登记;
3.申办人决定不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所申办企业可采
用两种形式进行处理:(1)由学校就业创业主管部门牵线搭桥,
经区县微企办同意并登记后,将股份转给属于重庆市户籍的其他
在校学生或校外属于“九类人群”的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人员等同
类人员,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所办企业在重庆市辖区内继续存在;
(2)自愿注销所办企业的,需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清算,办理注
销登记,其结余的财政扶持资金交归当地财政。
4.申办人希望将所办企业迁出重庆辖区的,可申请办理迁出
登记,其结余的财政扶持资金须交归当地财政。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由市微企办、市教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及相
关市级部门共同组成的重庆市在校大学生微型企业创业工作联席
会议,定期研究解决在校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相关问题,统筹协
调全市在校大学生微型企业创业工作。
(二)各高校应建立大学生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安排专人
专款负责本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附件:重庆市在校大学生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工商分局,市地方
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会做出的《中共重庆市委关
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
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 号)精神,进一步促进
全市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的有关事
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深刻认识做好微型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在全国率先发展微型企业,有着试行性、特殊性和地域
性。微型企业创业者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不少
人缺乏经营企业的实践经验,在税收方面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
需要“扶上马,送一程”,合理把握税收征管“宽”“严”尺度,关系到
我市微型企业的后续发展。税务部门对微型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
要高度重视,在具体征管中既要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又要有利
于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做到“宽”“严”相济。
二、分类适用有利于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征收方式
(一)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微型企业,税务部门要按照
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
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营业额和应税所得率。
(二)对管理较为规范,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微型企业,要
积极辅导建账,引导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对其实
行查账征收。
(三)对不允许核定征收的会计、审计、律师、专利代理、
商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做好宣传解
释工作,辅导建账,实行查账征收。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一是互通信息。
工商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微型企业发展计划、登记情况和
经营情况,反映微型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疑问和诉求。每月末,
各区县工商部门要将新注册微型企业的基本资料提交税务部门,条
件成熟的地区应尽快实现网络数据共享。市级税务部门按季度将
微型企业纳税情况提交同级工商部门。二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集中解决微型企业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共同支
持微型企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协会为平台积极宣传税收政策,协
助微型企业规范化建账,提供税务咨询和规划,表彰纳税先进企
业,引导创业者守法经营,诚信纳税。
(二)做好微型企业税收政策培训和宣传工作。工商部门要
将税收征管的有关内容纳入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有条件地区可聘
请税务干部现场讲解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办税程序和帐务处理方
法。税务部门要不定期召开微型企业税收专题讲座,普及纳税知
识,解答企业疑问;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以及新闻
媒体等场所和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支持微型企业发展
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微型企业能够及时了解有关税收政策。
(三)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与经营情况调查。税务部门要及时
督促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微型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并在征管系统进
行标注。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要定期上门了解经营情况,
及时将未开展经营、停业或注销的情况反馈给微型企业成员单位。
二 ○ 一 一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
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
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
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 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 10 万元及
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九类人群”,
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
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
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
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
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
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 1 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
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
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
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
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
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
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
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
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
人出资额的 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
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
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
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
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
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创业培训的主要内容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微型企业创业培
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
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
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
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
见。
七、创业审核的流程及时限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
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
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
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
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
上 10 个工作日内会审 1 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八、通过审核后,微型企业注册登记的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
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
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帐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
该帐户。
(二)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
(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
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
申请人开设的帐户。
(三)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
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
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 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九、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
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
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
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 50%以内。
(二)税收扶持政策。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
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
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
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
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三)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
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
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 50%,贷款利率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微型企业创
业扶持贷款期限为 1—2 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
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
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四)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
等手续,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十、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哪些惩处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
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
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
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
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
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
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十一、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
1.从外地来重庆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可以享受微型企
业扶持政策?
答:从外地来重庆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其户口(包括
集体户口)还在重庆,就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从重庆到外地读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只要户口迁回重庆,也可以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2.创业者要经过哪些环节才能享受到扶持政策?
答:创业者要经过 4 个主要环节:一是创业申请环节。主要
由乡镇或街道、工商所对申请者条件进行审查。二是创业培训环
节。由培训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创
业能力。三是创业审核环节。由相关市级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对
申请人的创业投资计划书进行集中会审。四是注册登记环节。申
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微企办向财政部门申
请资本金补助。资本金补助资金到位后,企业就可以完成注册登
记,享受税收和融资担保等相关扶持政策。
3.创业审核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创业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
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
情况;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市场预测、营销策略;拟
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等财务规划;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创业投融资计划等
相关内容。
4.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否申请享受微型
企业贷款的扶持政策?
答: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由三峡担保公司
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
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
保。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
额的 2%收取担保费。
5.已有的微型企业能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答: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主要是鼓励创业,因此,已有的
微型企业不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而且新创业的申请人也只能享
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十二、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登录“重庆红盾网”()查询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相关政策。
如有问题和疑问,可拨打当地工商部门公开咨询电话,也可向市
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联系电话:63835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