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准 操 作 规 程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标题:成品有效期的规定及近有效期成品的处理
编号:QA-26
制定人:
部门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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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审阅:
批准:
执行日期:
1. 目的:规定成品的有效期,正确及时处理近效期的成品,确保成品质量。
2. 范围:药用微丸丸芯(蔗糖型)。
3. 责任:质量保证部、物料部、制造部、质量检验部、营销部对本实施规程负责。
4. 程序:
产品有效期暂定为24个月,由质量检验部继续考察产品室温留样的稳定性。
仓库管理员在成品入库后,应根据产品有效期的规定,在状态牌上标明最后的销售时间,即产品的有效日期。
仓库管理员应每月检查成品仓库的产品有效期,对临近产品有效期还差1个月的成品,应专项造册通知质量保证部门,并填写请验单通知质量检验部门复检,同时更换黄色状态标志。
对复验合格的成品,质量保证部门应该核准时限责成销售部门在产品有效期的最后1个月内销售;根据客户需要,销售时可以同时提供合格初检报告单和合格复检报告单给采购单位。
对复验不合格的产品和在产品有效期的最后1个月内没有销售完的产品,一律按照不合格品进行处理,不得再继续销售或再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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