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财务管理股票证券工
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 7月 11日证监基金字[2005]12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4
四、基金托管人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15
六、基金的募集 1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2
九、基金的投资 28
十、基金的财产 34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3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3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41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4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4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4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4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4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49
二十三、备查文件 49
附件一 50
附件二 62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
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协议作出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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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即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机构;
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
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投资人申请卖出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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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
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及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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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成立日期:2005年 0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经营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募集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010-8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5%;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凯生先生:董事长,博士。1996-1999年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1999-2004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2004年至今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
LawrenceDavidHaber先生:董事,硕士。1979-1983年所罗门兄弟经理。1983-2004年
美林公司首席财务官。2004年至今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全球首席财务官。
MarcusAngellLaneEverard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90-1998年瑞士信贷金融产品部,
常驻伦敦董事总经理。1998-2001年 CSFB,常驻伦敦和香港董事总经理。2001年至今私人投
资者,常驻香港和日本。
高明女士:董事,硕士。1999-2001 年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助理。2001-2002
年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至今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李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89-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2003
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
牛大鸿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95-2000 年 ASIANMERCHANTSPTELTD 副总经理、总经
理。 1999-2000 年 MERCHANTSHOLDINGS(SINGAPORE)PTELTD 副总裁(兼)。 2000 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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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QHOLDINGS(SINGAPORE)PTELTD执行总裁。
孙月英女士:董事,学士。1998-2000年中远集团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00年 2月-2000
年 12月中远集团总公司,副总会计师。2000年 12月至今,任中远集团总公司总会计师。
徐志宏先生:董事,博士。2000-2001年中国工商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1-2002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资金营运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02 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金
营运部总经理。
郭特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1994-1998 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副处
长,1998-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历任处长,副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陈克儒先生:监事长,学士。1996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党组成员、人事部总经理。1997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党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党组成员。1998-2005 年任中共中国工商银行纪律
检查委员会书记、党委委员。
AndrewMcKinnon 先生:监事,学士。 1988-1995 年 CountyNatWestGroup,历任
CountyNatWestAustraliaInvestmentManagementLimited 的 董 事 , 后 任 伦 敦
NatWestInvestmentManagement 的董事兼英国股本部主管。1995-2005 年瑞士信贷资产管理
亚太区首席执行官,CSAM全球执行委员会的成员。
李西贝先生:监事,大专。1998-2001 年中远工业公司人事部经理。2001-2005 年中远
(集团)总公司党组纪检组审计处处长。2002-2005 年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副总经理
兼监察室副主任。
赵丽娟女士:监事,学士。1997-2005 年,工作于山西省财政厅后勤中心,任办公室副
主任。
朱辉毅先生:监事,硕士。1996-1998 年中国工商银行人力资源部。1998-2002 年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运作中心。2002-2003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委托资产处。
2003-2004 年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行长助理。2004-200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QFII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碧艳女士:督察长,硕士。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
-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江晖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硕士。1998-2004 年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
债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高级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2004-2005年,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博士。1994-1998 年中国工商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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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总行资金计划部副处长。1998-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历任处长,副总经
理。
江晖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硕士。1998-2004 年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债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高级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2004-2005年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詹粤萍女士:研究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学士。1992--1994 年安达信企业咨
询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1994--1999年法国兴业证券公司上海办事处高级研究员(97至 98
年,在香港亚洲总部工作 10个月)。1999--2004年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研究
部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04--2005年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姜云飞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学士。1999—2005 年中国工
商银行总行资金营运部,任交易室副处长,负责债券交易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
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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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
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
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
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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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
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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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
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
员会,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董事会下
设薪酬委员会,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
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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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
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
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
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
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
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合规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各自的
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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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12年 2月 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负责人:秦立儒
托管部门联系人:忻如国
电话:(010)6
传真:(010)3
(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 2005年 5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 4只封闭式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银华优势企业、天同 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
选、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以上 3只基金同属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华夏回报、
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恒丰债券、景顺长城优选股票(以上 3只基金同属景顺长城景
系列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泰信天天收益、海富通收益增长、嘉实服务增值、招商先锋、
大成蓝筹稳健、湘财荷银精选、华夏大盘精选、易方达积极成长、国泰金象保本、海富通货
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基金、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友邦华泰
盛世中国基金等 27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现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钢先生 1981 年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
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经理等职。1996 年 10 月任中国
人民银行行长助理,并先后兼任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国家
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98 年 10 月开始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
政策委员会委员。2003 年 3 月,就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2004 年 8 月,就任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钢先生先后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拥有法学
硕士学位。肖钢先生曾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八届委员会候
补委员。
李礼辉先生,1952年 5月出生于中国福建。2004年 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行长。2002
年 9月至 2004年 7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 7月至 2002年 8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
长。1994年 7月前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
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1986年至 1988年在香港从事银行工作。1977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
年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毕业,1999年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毕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在金融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经常在重要刊物和
国际研讨会上发表论文。
李早航先生,现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1955年 4月出生于辽宁省大连
市,毕业于南京气象学院气象系。1980年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先后担任经理、行长,
1990 年调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信息科技部、国际部总经理,1993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副行长,主管过信贷、资金、零售、清算、信息科技等多方面工作,2000年起调任中国
银行总行常务董事、副行长,并先后兼任加拿大中国银行董事长、中银集团保险公司董事长,
2004年 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
秦立儒先生,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负责人。秦立儒先生 1978 年
毕业于北京外贸学院,同年 2 月进入中国银行总行,在中国银行工作已有 27 年之久。秦先
生加入中国银行之后,先后在总行财会部、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卢森堡分行从事资金交易工
作;1987年 10月起历任总行资金部副处长、处长;1991年 5月起历任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资
金部经理、纽约分行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1995年 11月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副总经理,
主管全球资金交易;1997年 9月任广东省银行香港分行(香港中银集团)总经理;1999年 6
月任香港中银集团外汇中心总经理;2002年 7月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资金部总经理;
2004年 4月至 2005年 5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四)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
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 2005年 3月 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
部的名称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合
规、综合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总
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 64 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 20 人,约占员工总数的
%,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 15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是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各级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为实现中国银行经营目标,
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内部控制的核心含义是职责
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内部控制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内部各种管理制度、工
作程序、具体控制方法和措施。
中国银行的内部控制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我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3)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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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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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银行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政策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监察稽核部
是主管中国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对包括基金托管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进行内控
管理并执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管理和检查评价职能独
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职能;业务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
及时报告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渗透到中国银行各个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以保证各种银行风险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为保
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国银行坚持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地评估,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
和市场状况不断完善。同时,中国银行不断整合和规范信息系统,以便为良好的内部控制提
供全面、可靠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在基金托管部门内部,坚持遵循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和监
督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特点,在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设置了独
立的合规监督人员、信息事务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事务岗位和稽察监督机构。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
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
管业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
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
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
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建立内
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
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
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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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客户服务电话:010-8
传真:010-0
联系人:郝炜
网址: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
(3)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 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
传真:010-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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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8-213
传真:021-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
(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7
联系人:郭京华
公司网址:
(6)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新中街 6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1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址: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1
传真:0755-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1
公司网址: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021-4
公司网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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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电话:010-8
传真:0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19号华普国际大厦 714室
负责人:韩小京
电话:(010)5
传真:(010)9/2203
经办律师:张晓彤,胡雪蓉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联系电话:(010)8
传真:(010)8
联系人:葛明,金馨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7 月 11 日证监基金字[2005]122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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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05年 7月 26日至 2005年 8月 26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
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
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
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
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
100万≤M<500万 %
500万≤M<1,000万 %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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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人的认购金额
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
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人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2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20=9,880元
认购份额=(9,880+5)/=9,885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5
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
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
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不
收取认购费用。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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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
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
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
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
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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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
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受理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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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
100万≤M<500万 %
500万≤M<1000万 %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
和销售。
2、赎回费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年 %
1年≤持有期<2年 %
持有期 M≥2年 全免
注:1年指 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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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75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750=49250元
申购份额=49250/=份
即: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则其可得到:份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净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元
赎回净额==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
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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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
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三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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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
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
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债券及现金资产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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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5%-40%。
(三)投资理念
股票价格终将反映其价值。本基金投资于经营稳健、具有核心竞争优势、价值被低估的大中
型上市公司,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的目标。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充分借鉴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配置理念,发展了针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工
银瑞信资产配置模型,运用国际化的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
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图 1工银瑞信资产配置模型
(1)经济情景分析
本基金定期评估宏观经济和投资环境,结合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的全球宏观经济研究
资源,对全球及国内经济发展进行评估和展望。确定未来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预测关
键的经济变量,以及中国资本市场相对于海外市场的风险溢价。判断未来宏观经济的三个可
能的情景(正面,中性,负面),并给出每个情景发生的概率。
(2)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三个可能的预期情景,分别预测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
并对每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将每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目前的市场情况进行对
比,揭示未来收益可能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并对这一变化进行评估。
(3)数量模型优化
运用工银瑞信资产配置模型数量分析模块,根据股票和债券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进
行资产配置比例的优化,得到股票和债券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给出相关报告。
(4)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结合上述步骤中的分析结果,拟定资产配置方案,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决策的
重要依据。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结构、行业景气度变动趋势等因素,对各行
业的相对投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挑选优势行业和景气行业,进行重点投资。本基金行业配
置流程如下:
图 2:行业配置流程
(1)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对每一个行业,分析其所处生命周期阶段。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增长期与成熟期的行业,
对这些行业给予较高评分,而对处于发育期的行业保持谨慎投资,给予较低的评分,对处于
衰退期的行业避免投资。但是,某些行业虽然从大类行业看属于衰退性行业,其中某些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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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仍然处于增长期或者成熟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或较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对这些
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投资。
(2)行业竞争结构分析
本基金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分析各行业的盈利能力:1)产品定价
能力;2)上游行业谈判能力;3)行业进入壁垒;4)技术、产品的可替代性;5)行业内部
竞争状况等。本基金重点投资那些拥有特定垄断资源,或具有不可替代性技术或资源优势,
具有较高进入壁垒,或者具有较强定价能力,利润率较高的行业。
(3)行业景气度变动趋势分析
本基金将分析各个行业在国民经济所处不同运行阶段的表现情况,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
这些行业的影响程度,利用反映各行业发展状况的主要指标,例如,产量、开工率、投资额、
价格及其变化趋势等指标,判断各行业在近中期的景气度。对那些近中期所处宏观经济环境
有利,尤其是进入景气度拐点性好转的行业给予较高的评分,而对那些近中期所处宏观经济
环境不利、尤其是受宏观经济政策负面影响较大、进入景气度下降通道的行业给予较低的评
分。
(4)确定行业配置方案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综合分析各行业近中期的相对投资价值,
挑选出那些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及较强盈利能力的优势行业,以及那些随着国民经济运行周期
变动,进入景气度好转或者处于景气度上升阶段的景气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借鉴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股票投资理念和经验,运用价值投资理念,按照品质
扫描、竞争优势评价和价值评估的股票选择流程,投资于经营稳健、具有核心竞争优势、价
值被低估的大中型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股票选择流程如下:
图 3股票选择流程
(1)品质扫描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将主要投资于经营稳健、质地优良的大中型上市公司,因此在股票的
评定上将严格按照市值规模、盈利能力和流动性三方面的要求对股票市场进行全市场扫描,
筛选出在市值规模、盈利能力、流动性等品质上符合基本要求的上市公司。
图 4工银瑞信股票品质扫描
针对那些扫描进来的股票,本基金还将利用市场公开信息和公司研究数据库,对企业进
行进一步诊断,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等。通过企业诊断,剔除那些价格被操纵、有
频繁资本运作迹象的企业,以及那些业务结构明显不合理、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过高,或有
严重违法迹象的企业。
(2)竞争优势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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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从企业的基本战略、产品市场份额、成本状况、技术水平及创新能力,以及企
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多方面,考察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那些在行业
中居于领先地位,在成本、技术水平及创新能力等方面拥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
(3)价值评估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定量分析主要
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相对估值法等方法评估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价值评估将考虑公司的
业务发展规划与前景、公司各项主要业务的市场份额及增长趋势,公司资本结构及经营风险
水平等多种因素。
在对上市公司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将上市公司股票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进行比较,
寻找被市场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构建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投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经济政策和市场结构调
整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判断债券市场走势,运用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
益率利差策略等投资策略,结合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
好的债券资产组合。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中信标普 300指数收益率+25%×中信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 300指数。中信标普 300指数是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标准普尔共同开发的中国 A股市场基准指数,用于描述中国 A股市场的总
体走势,其样本股是中国 A股市场各行业上市公司中自由流通市值最大、最具流动性且财务
稳健的 300 家公司,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加权。从代表性以
及对于 A股市场走势的刻画程度来看,中信标普 300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全债指数。中信全债指数覆盖交易所和银行
间两个债券市场,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和可转债等,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
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
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
人将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中的大中盘价值型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及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及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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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 5%;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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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
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估值;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
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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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
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4)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1、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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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
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
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
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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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 1项中的第 4)小项条款、第 2项中的第 5)小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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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四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8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
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二日内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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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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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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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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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
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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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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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
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
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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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
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
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
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
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
的风险。
4.投资风格风险
本基金投资风格定位于大中盘价值型基金,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大中盘股票或者价值型股票
的表现可能不及其他类型的股票或者股票市场的总体表现,从而导致基金业绩表现落后于基
准指数。
(二)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四)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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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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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账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人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基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
形式寄送,若基金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
年度结束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
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
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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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
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电子邮件服务
如投资人预留有电子邮件地址,可自动获得电子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件地址的投
资人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获得此项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最新公告信息、基
金份额净值等。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5个工作日、每日 8小时的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8
传真:010-0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人可以查询热点
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
电子邮件地址:Webmaster@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
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
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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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 7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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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
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赔偿;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
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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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
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
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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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
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
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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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
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
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年以上;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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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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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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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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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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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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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
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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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
50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10 天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
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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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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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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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
52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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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
53
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
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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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注册资本:二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募集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5]105号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
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
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4号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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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
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
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
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与其他基金的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
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
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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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
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
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
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
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
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
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
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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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
(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
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
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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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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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财产的财务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
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
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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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
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
必要的协助。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
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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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