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名义货币”的神话 德罗格•戈登博格(Dror Goldberg) 内容摘要:本文对传统定义下的货币存在重新展开分析。这些流通中的、不具有任何法律特殊性、本身也无实际价值的货币被经济学家称之为“名义货币”。很多知名的货币学家都引用原始社会的货币形态,如耶普岛的石钱和贝壳等等。笔者在此重新展开分析研究,结果发现这些货币形态都不是“名义货币”。也就意味着,我们在声称自己使用了“名义货币”之前,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是绝对有必要的。 经济理论和模型常常会利用一些理想化、甚至近乎完美的假设,比如完全竞争、完全市场和一次性征税等,经济学家们也认同这些假设都是不现实的。货币学家也有自己的理想化假设,称之为“名义货币”,即本身没有价值、也不可兑换成其他物品。这个定义中还有一层隐含的意义:此种货币的使用不具有强制性,不象无限法偿货币那样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人们接不接受该货币是完全自主的,之所以接受是基于这样的预期——其他人也会接受,即使其他人也并不是非接受不可。(华莱士,1980) 有趣的是,货币学家并不承认“名义货币”的假设是虚构的。恰恰相反,他们认为名义货币与我们现实中使用的现代货币是等同的。法律界的内行、外行都将我们实际使用的货币称为“名义货币”,因为其中 “名义”二字指的是“无限法偿”的地位,而货币学家们却常常忽视了这个地位的存在。华莱士和朱(2004)对此的解释是,用“名义货币”(即使是金银贵金属货币时期)的原因在于方便,因为由此可以作出一个简单而又很有力的假定——商品物资的分配不再取决于货币的数量。除此而外,他们的研究文献中还用了多种方法来证明“名义货币”在模型和定义中的运用都与我们现实生活中使用的货币并无二致。首先,有模型能证明,外部预期的存在已足以令名义货币顺利流通(如萨缪尔森,1958;清泷信宏和莱特,1989),即是说,不一定要具有自身内在价值的法律上的特殊性。第二,当名义货币被赋予一项商品的价值时,这些模型当中经过验证的均衡也能成立。第三,原始社会中假想的“名义货币”的例子。之所以有必要研究原始社会是因为现代货币的确具有很显而易见的法律上的特殊性(详见戈登博格,2003b)。很多著名的货币学家如弗里德曼、凯恩斯、清泷信宏、莱特、曼昆、萨缪尔森、托宾和汤森德,都曾得出过诸如此类的认为原始社会使用了名义货币的结论,而且在这一点上达成了在货币经济学领域为数不多的共识。本文旨在对这一经验性结论再作分析。 本文的主要结论是:并没有明显证据证明经济学家所称的“名义货币”存在过。主要的问题有两个:第一,某些商品对“原始人”而言具有价值,但在我们看来则没有;第二,学者们往往不考虑货币使用者所处的法律、习俗、宗教和交易关系等因素。 本文的一般性结论是:在我们草草得出“使用过‘名义货币’”这个结论之前,有必要对整个社会中与人类、历史和法律有关的各个方面进行广泛而综合的分析研究。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笔者在文中所驳斥的那些论据并不可能囊括多如牛毛的有关全部人类社会形态的著作所列举的证据。一旦出现新的证据,那就应该牢记结论,并对新证据进行分析。 本文与加博写的《第一次泡沫》有几分相似。好几代经济学家都相信,以郁金香疯潮为代表的这些事件印证了金融市场上投机行为的强大力量;但加博坚持认为,应该是客观的经济情势、而非纯粹的投机才能够解释这些事件中的绝大多数。同样地,经济学家们一直都认为货币能在现实中流通完全是基于人们的预期——其他人也会自愿接受货币,而且有原始社会作为佐证。笔者却认为,应该用客观的物质经济基础、法律和文化基础来解释原始货币的流通。
任何货币的价值都被认为是由两部分构成的:基础价值和充当交易媒介的额外价值。后一种价值此处不作分析。笔者的目的仅在于驳斥那些认为货币只有投机价值而没有任何基础价值的观点。这里所指的基础价值是非负的、且较高。即便不考虑其充当货币的价值,本文所讨论的货币形态在其各自所处的时期都是备受推崇的,其地位相当于西方社会里的黄金。 全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分析了被经济学大家们奉为“名义货币”经典例证的耶普岛的石钱;第二部分研究了贝壳货币,也是在现代货币的著作文献中被多次指出是“名义货币”的典范;第三部分展开一般性的探讨;第四部分进行总结。 一、耶普岛的石钱 有关密克罗尼西亚群岛中的耶普岛石钱的故事在经济学家中广为流传,最早出自《经济学期刊》转载弗内斯的一本书《石钱岛》。很多重量级的经济学家都在自己的著作中或直接或间接地引用这个例子。耶普岛石钱故事中的“名义货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货币本身;二是这个故事指出,即使是已经丢失的货币也能行使货币的职能。 1.石钱 弗内斯指出,耶普岛的货币是没有实在用途的巨型圆石。从外形上看就是普通的磨石,但从未作过此用途,因为岛上根本就没有磨房。据此,经济学家们草率地得出结论,这就是“名义货币”。但“名义货币”完全是以否定形式来定义的:没有实用性、不能兑换、不具有其他任何法律上的特殊性。笔者就是要针对这个定义来证明这些货币恰是具有实用性、可兑换性和法律特殊性的,证明一旦不考虑所谓的“名义性”,该货币事实上是不会充当货币的,最后再证明,所谓“名义货币”的论调是不可信、而且缺少论据支持的。 就耶普岛的例子来说,仔细阅读了弗内斯和其他人的研究报告后发现,岛上的这些石头并不是普通的石头,而是从别的更远的岛上运来的。当地居民进口石头是因为他们觉得这些石头有很高的美学价值。耶普岛的官方网站把这些石头说成是“水晶”。弗内斯是这样描写的,“拥有白色透明的外观,有点象石英,但还不是半透明的,而且纹理也不是很理想”。还有一些旅行者、商人和人类学者把这些石头说成是“闪闪发光的”、“像巨型水晶”等等。对于没听说过什么金属和价值连城的石头的太平洋岛上的居民来说,认为这些其实不怎么样的石头很值价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另一个证明其有着极高美学价值的证据是最大的石头“根本没有办法用价格来衡量”(恩奇格,1966)。实际上,这些石头就是耶普岛的黄金,正如黄金除了偶尔做成皇冠外几乎没有多少实际用途(因其质地太软),耶普岛的石头也可以用来制作皇冠。(吉利兰德,1975) 耶普岛的石头可以用来完税,这就和我们的无限法偿货币极为相似了,单这一点就足以令这些石头身价倍增了。除此之外,长期以来形成了对在如节假日、婚礼和首脑的葬礼等特殊场合进行支付的严格规定,即什么场合该用相应什么样的石头。按照耶普岛官方网站所说,这些规定现在依然有效,在购买土地时,石钱和官方货币(美元)可并行使用。石钱对于买方和卖方具有相同的强制性,那么它享有的较高接受性就一点都不奇怪了。 最后,石钱具有宗教方面的价值。当地有个传说,耶普岛祖先的身体是半人半仙的,后来就变成了最古老的石头。另一个版本是耶普岛的女神选定了哪些石头变成钱,甚至连钱的形状也是由她来定的。这种宗教信仰方面的重要性就在于,持同样信仰的卖方也会因为害怕而不敢拒收如此神圣的支付工具了。 2.遗失的石头 弗内斯在书的98页写道,即使一块石头永远地遗失在了大海里,仍然会有人声称它所代表的“购买力”还将继续存在。这个故事本身就是个典型的“名义货币”——对遗失资产
名义上享有的要求权就是货币。持相同观点的有凯恩斯、弗里德曼、托宾和曼昆。但细细分析一下这个故事就会发现,这根本与“名义货币”无关。弗内斯在97页给读者讲述了对遗失石头享有要求权的权利人的一些情况,“其财富得到所有人完全承认的家庭”。石头在弗内斯来访的两、三代人之前就遗失了,石头最早的主人,就是这个家庭的祖先。这就意味着,在没有用作交易目的的情况下,对遗失石头的要求权会在一个家庭内部延续到其后的两到三代人。因此,这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支付中介。家庭成员对财富的要求权很可能会影响到家庭的社会地位,但并不会在交易中反映出来,而对这块遗失石头的要求权并不存在任何的文件证明。 这个故事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弗内斯在书的97、98页指出,家庭的祖先把石头运往耶普岛,半路上发生暴风雨石头掉进了海里。返回到耶普岛时,船员们都证明这次的损失不是这位祖先的责任,于是所有人都相信这仅仅是个意外,不应该影响到石头的市场价值。此番论调和公众普遍接受遗失石头保有价值不变,都证明了这是一起所有当地居民共同进行决策的公共性事件。这与现代的立法精神是完全吻合的:用作支付功能的物品是必须接受的;这样的物品比货币模型中的“名义货币”要强有力得多。 最后,这个故事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弗内斯是唯一一个听过当地人叙述的外地人,而叙述人也不是石头的所有者本人,而只是附近村落的居民,同时也是当地的算命先生兼巫师,其讲述故事的可信度在其他地方曾遭到弗内斯的嘲笑。 综上,笔者认为以上提及的种种争论都证明:不管是石钱、还是遗失的石头都不是货币模型中的“名义货币”。 二、贝币 形状各异的贝壳(尤其是海贝)是最通常的原始货币形式,被世界很多地方广泛用作珠宝和货币,这着实让认为贝壳本身一无是处的欧洲人感到奇怪。由于贝壳本身被认为是没有价值的,往往成了名义货币的典型例证。接下来笔者只针对美洲贝币和太平洋上的库拉圈贝壳展开详细的探讨。 1.美洲贝币 有两种贝壳在美洲土著人中很流行:东海岸的贝壳念珠和西海岸的象牙贝。和耶普岛的石钱一样,美洲土著人认为贝壳的美学价值很高。他们花了很多功夫用石器时代的工具来打磨贝壳、给贝壳穿孔,再将其穿起来。将贝壳穿成串的事实就足以证明贝壳作为珠宝的用途。土著人不懂得怎样加工贵金属,因此贝壳在美学上、货币上存在双重用途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了。一方面,研究过贝壳念珠的人都同意念珠确实可以充当珠宝;另一方面,恩奇格(1966)认为象牙贝只能充当货币。他的前辈克罗博(1953)表示,只有完整的大贝壳穿成的念珠才是货币,而碎的小贝壳穿成的念珠只能作珠宝之用。克罗博同时还指出,念珠货币之所以不作珠宝之用,并不是因为它不具有美学价值。相反,这些念珠恰恰是因为太值钱而不被当作珠宝,就好象那些现代的昂贵珠宝也只躺在保险箱里一样。 贝壳货币在法律上的特殊性要强于我们所谓的“法偿货币”,可用于偿付债务、缴罚款、血腥钱的赎金、进贡等等,也往往是这些支付行为中被唯一接受的方式。两种贝壳都有宗教方面的用途——陪葬和葬礼上作燃烧之用。于是,贝壳成了宗教仪式上的必需品,且需求量较大。所有这些用途和价值都确保了贝壳不可动摇的重要地位。 一方面,欧洲的居民并不觉得贝壳念珠有什么美学价值,他们都还是把它当成钱来使用,因为他们总想用皮毛来换贝壳。由于这些居民知道能用贝壳换来毛皮,即便不是非这么做不可,我们也称其为“自愿兑换性”。而后,这些欧洲居民在一些殖民地把贝壳确认为法偿货币,甚至要求当地人用贝壳来完税。但最终随着美洲土著人口的下降和土著文化的败落,
贝壳又变得不可兑换了,其货币性用途实际上也就停止了。 2.库拉圈 马林诺夫斯基(1922)在一本经济人口学方面的书中介绍了新几内亚附近进行的贸易方式,这个体系被称之为“库拉圈”,表面上看起来和现代货币模型差不多,岛上的村落都呈环型分布。在固定的时间间隔内,每个居民都只能和自己的邻居进行交易,每笔交易都涉及到两种贝壳当中至少一种的转移:贝壳项链和臂镯。项链会不断朝着顺时针的方向移动,而臂镯则沿逆时针方向移动。问题在于大部分臂镯都太小,即使是少男少女也戴不进去。 首先要注意的问题是,库拉圈中的贝壳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贝壳的交易在时间上总是与其他物品的交易严格分离开来的。在这个交易体系中,贝壳从不充当其他物品的交换物。贝壳的交换与真实的商品交易是平行的,况且由于库拉贝是战利品,整个交易就俨然是项体育运动。这项运动试图获得一个交易对手,并给他最好的贝壳作为礼物。所有的参与者都以这种方式使库拉圈顺利地持续下去,而且令他们的交易对手也变得很慷慨。这就好象是场象棋比赛或什么竞技运动,和足球世界杯不一样,奖杯会从上届冠军转到下一届冠军手中。 和奥林匹克运动也很相似,因为都促进了和平,能使平行的真实商品交易变得更简单。贝壳作为战利品的价值可以称为“炫耀价值”——居民与邻里互相竞争,并当众展示其获得的贝壳。失败者承受耻辱,胜利者则名声大振,且备受尊重。 然而,参加库拉圈和其他的习俗都是强制性的。抛弃掉不适于作珠宝的贝壳并不是一个选择而已,这个不成文的规定实际上让贝壳中的次品能够充当中介礼品。 贝壳确实在岛内库拉圈之外的商品交易中充当货币,而接受与否也不是随意的。一方拿贝壳来换食品,另一方就必须给付食品。这些贝壳是债务偿付中法偿货币,还由于被认为赋予了超能力而具有宗教信仰方面的用途。 三、争论 就笔者所知,前文列举的有关“名义货币”的种种观点都被记录在了现代货币研究和文献当中。这些观点几乎覆盖了能解释为什么“名义货币”的论据是错误的方方面面。只有一个问题没有提及,即货币可兑换成商品的性质。有一些原始货币的发行就是基于这个可兑换性承诺,最有名的就是中世纪的欧洲在战争期间发行的真皮货币,这也是19世纪广为流行的战争纸币的雏形。 恩奇格对非现代货币进行了经典的阐述,详细列举了凡是出现过的几乎所有原始货币,他还提到了在一个现代西方的门外汉看来似乎根本没有任何实用价值的很多货币形式。笔者想说的是,这些货币确实不是“名义货币”,而且还不只于此。 有关“名义货币”的一些观点源自对人类学家所报道的客观事实的不完全、甚至是很偏颇的理解,当然还有别的一些原因。很多的这类观点都来自非人类学家,即旅行家、传道士和外交家。旅行家往往给出的是类似轶事的证据,而货币是一般性的交易媒介。与人类学家不同,他们常常带有偏见和民族优越感,认为凡是那些与西方通行的标准格格不入的东西都是无用的,即使当地人认为是很有用的。传道士因为在同一个地方待了很多年所以在观察方面更具系统性,但其分析中仍根深蒂固地带有或多或少的民族优越感。外交家与他们身处的社会有点脱离,对当地的文化往往并不真正感兴趣。除此之外,这些人都不是经济学家,在“究竟什么是货币”这一问题上,他们与经济学家的想法是存在偏差的。 四、结论 经济学家所定义的“名义货币”确实存在吗?要证明答案是否定的真是很困难。几乎经济学、人类学、历史学、地理学、考古学、社会学等领域的每一本著作、每一篇文章都宣
称有一些本身不具备价值、不可兑换、缺少法律支持的物品充当过货币。而很多社会形态都已不复存在,也没有留下有关各自货币的任何证据。 本书写作的直接目的就是要反驳现代货币理论中著名的“名义货币”的论点。这些论点以前都被用于证明这样一个事实:货币模型都忽视了货币法律地位。而笔者坚信自己能证明这些论点都是错误。 更广义一点来说,笔者在此表明:如果抛开法律、习俗、宗教、贸易关系、主观的文化偏好和时尚,而专注于货币本身的研究实际上很容易,也可以很轻易地说“我们已经找到了‘名义货币’的实例了”。接着作者还运用一些事实来证明对“名义货币”的证伪其实也不困难。 从这个意义上说来,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反驳能证明“名义货币”存在的证据。“名义货币”是从不具备某一些性质来定义的:内在价值、可兑换性和其他法律支持。要证明这些性质是不存在的几乎不大可能,但任何一个支持“名义货币”观点的人都至少应该细致地查阅。本文还特别列举了除了纯粹的投机之外的十种原因,这些原因能形成对某一物品的客观需求而并非货币方面的用途,包括实际用途、美学价值、炫耀价值、宗教价值、宗教用途、无限法偿地位、对买卖双方的强制性、可兑换性和自主兑换性。如果一项物品拥有至少一种特性,那就不是“名义货币”了。另外,还需要证实物品的确是交易的一般中介,而且证据是令人信服的。 除了批驳原始社会的例证外,还有哪些运用“名义货币”概念的证据呢?主要的理论证据是有模型证明该种货币能完全基于预期而流通,也在其他研究中遭到质疑。笔者在一个搜索模型中指出,只要允许n种潜在的“名义货币”形式存在,这些模型的预测能力就会退n化,原因在于会存在由流通中不同的名义货币组合成的2种固定均衡。普雷斯科和里奥斯▪劳尔研究得更为深入,指出在此种情形下的一个叠代模型中根本不可能出现货币均衡。可以这样来解释:如果我要把一个没用的坚果壳当成“名义货币”,并且想从你手中购买物品,那么你的最优选择是拿起另一个坚果壳或是一片落叶,把它当作另一个“名义货币”并且从其他人手中买进物品。 “名义货币”的论调还有一个极有力的证据,即有一些运用得很好的“名义货币”均衡也对具有商品价值或法律的地位的货币具有普适性。华莱士(1981)验证了叠代模型中将货币兑换为商品这一承诺的含义,而奥博斯菲尔德和罗格夫(1983)则对效用函数模型中货币的含义进行了验证。华莱士和朱(2004)验证了Bewley模型和搜索模型中小商品价值的含义。戈登博格(2003)对搜索模型中允许或强制代理人用货币来完税的含义展开了验证。而对货币的其他法律方面的支持则还没有进行全面的验证分析,比如让货币成为偿债的法偿货币等等。因此,本文的意义就在于——在满足较为现实的假设情况下,绝对有必要将更多的研究精力用于验证“名义货币”相关模型的有效性问题。 【尹丽译自“Famous Myths of Fiat Money”,原文引自 MONEY,CREDIT,AND BANK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