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
植物制品罪的认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
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刑法第344条),是指非法收购、
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
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构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
、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这些
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及地方森林保护法规
。国家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同时,国家还保护依法一切利用和经营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
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
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
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
请来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
种支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
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
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本罪的对象
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贵野生植物及制品
。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
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
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10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
野生植物。”该条例附录所载《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共罗列了
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之国
家重点保护植物皆属本罪对象。1992年10月林业部发布了《关于保护珍贵
树种的通知》并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二级
,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载入林业部1992年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
》,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
列的树木皆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
罪的对象,行为人购买植物及制品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
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收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购买。如果行为人收购的是合法采伐的林木
,则不构成本罪。收购行为没有地域限制。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
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
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
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以何
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
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
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
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收购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
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收购的,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