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拍卖管理办法
拍卖管理办法
《拍卖管理办法》已经 2004 年 11月 15日商务部第 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 1月 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地方法规(1)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运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于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运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股份 XX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
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章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
为。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七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有壹百万元人民币之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之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壹名是拍卖师;且有和主营业务密
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八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关联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九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
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仍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
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
优选用的原则制定,且报商务部备案。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十条拍卖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拍卖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
应当标明“拍卖”字样。
第十壹条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壹)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
少于壹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俩名之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且有和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
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运营拍卖业务三年之上,最近俩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十二条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壹)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方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俩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关联资质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
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且颁发拍卖运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运营批准证书向所于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能够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运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壹印制。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2)条
第十四条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先报省级商务主管部
门核准,且由其换发拍卖运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自领取拍卖运营批准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其
拍卖运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
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运营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
部门依法注销。
第三章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能够从事运营性拍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拍卖技术和运营管理经验、广泛的国际拍卖营销
网络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
第十九条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壹)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运营期限壹般不超过三十年,于中西部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运
营期限壹般不超过四十年。
第二十条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壹条外,仍
应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且年检合格。
第二十壹条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仍应提交下
列材料:
(壹)合同、章程(外资拍卖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等;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壹年的审计方案;
(四)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方案;
(五)拟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仍应提交企业
验资方案。
第二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向商务部报送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于规
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拍卖运营批
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拍卖运营批准证书之日起壹个月内,向所于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商务部对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能够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报商务部
核准,且换发拍卖运营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
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部收回拍卖
运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
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
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第四章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经注册后,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本办法所称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壹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务部联合用印的,由中国拍卖
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拍卖师只能于壹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且不得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于其他拍卖企
业兼职;
拍卖师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八条拍卖师能够变更执业注册单位。拍卖师变更执业注册单位的,应当向中国拍卖行
业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应将拍卖师注册登记及变更情况每月定期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
(壹)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
(二)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
(三)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第三十条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壹)出租、擅自转让拍卖运营权;
(二)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四)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
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壹条拍卖企业发现拍卖标的中有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物品或赃物,应当立即向所于地公
安机关方案。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
第三十三条拍卖实施前,拍卖企业和委托人应当就拍卖未成交的有关事宜或因委托人中止或
终止拍卖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四条对委托人送交的拍卖物品,拍卖企业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建立拍卖品保
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
法》及关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发布于拍卖标的所于地以及拍卖
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十六条拍卖企业应当于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见拍卖标的的条件且向
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
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俩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第三十七条拍卖企业有权查明或者要求委托人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企业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拍卖标的受让人有特别规定的,拍卖企业应当将标的拍
卖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的竞买人。
拍卖标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行政许可的运营资格且依法能够转让的,委
托人应于拍卖前应当征得行政许可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拍卖企业能够于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且于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
出说明。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中止拍卖:
(壹)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且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三)委托人于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五)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
应恢复拍卖。
第四十壹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终止拍卖:
(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且书面通知拍卖
企业的;
(二)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四)拍卖标的于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五)委托人于拍卖会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六)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终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
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第四十二条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和内资拍卖企业联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拍卖会的,其
拍卖标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商务部组织制定有关拍卖行业规章、政策,指导各地制定拍卖行业发展规划,依
法建立拍卖业监督核查、行业统计和信用管理制度;负责拍卖行业利用外资的促进和管理;
对拍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且将规划报商务部
备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
度;负责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的审核许可;管理和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
网络,对拍卖运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
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且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
部门。
第四十五条拍卖行业协会依法且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拍卖行业协会应
当制定拍卖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调会员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企业之间的
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于商务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全国拍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组织拍卖师考
试、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许可从事运营性拍卖活动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第四十七条拍卖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或有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
虚假材料等其他违规行为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将其违规事实及处理建议通告中国拍卖行
业协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拍卖师进行处理,且将处理结果于十个工
作日内书面抄送拍卖师执业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第四十八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给予
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第四十九条拍卖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壹)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且处三万元
以下罚款。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五十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
以警告,且处以非法所得额壹倍之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壹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五十壹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
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
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壹万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五十三条拍卖企业、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
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给予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向委
托人追偿。
拍卖企业、委托人于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
下简称免责声明)。可是拍卖企业、委托人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
明无效。
第五十四条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没有协助买受人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造成买
受人或拍卖企业损失的,委托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委托人提出中止或者终止拍卖,给拍卖企业或者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能够撤消有关拍卖企业及分公司
设立的许可决定:
(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违反《拍卖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五十六条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于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于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
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拍卖企
业认为向管理机关报送的材料有保密内容的,应注明“保密”字样且密封。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农产品批发市场、机动车交易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引入拍卖方式及利用互联网运
营拍卖业务的管理,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国有独资拍卖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改制。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壹条本办法自 2005年 1月 1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 XX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