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办法
受控
状态制度名
称
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办法
编
号
执行部
门
监督部
门
考证
部门
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的劳动定员与工时定额管理,充分发挥劳
动定员与工时定额对生产车间管理的重要作用,提高劳动生
产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劳动定员与工时定额的相关定义
1.劳动定员是指承担生产任务的某一岗位所需要的人
数。
2.工时定额是指组织生产过程中用来衡量人员工时消
耗量的具体标准和尺度。
第 3 条 劳动定员与工时定额的管理职责
1.公司对劳动定员定额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人力资源
部及生产管理部负责定员定额的综合管理工作。
2.生产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人力资源部有关定员
定额的工作政策,制定生产车间的劳动定员与工时定额,并负责
监督定员定额政策在生产车间的应用与执行情况。
3.为更好地执行定员定额政策,生产管理部特设工时
定额员,主要负责统计工时的消耗情况,处理各类工时问题。
第 2 章 劳动定员与工时定额的一般规定
第 4 条 为了提高劳动定员定额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要
运用先进、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手段。凡是能计算和考核工作
量的班组或人员都要有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
第 5 条 凡是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各类人员,
都属于劳动定员的范围,包括工人、学徒、管理人员、工程
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其他人员。
第 6 条 公司生产部及各生产车间要按照定员定额标准
配备人员,做到按定员定额的标准组织生产,力求达到高效、
满负荷。
第 7 条 根据生产或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的情况,生产部
及各生产车间每年对本单位的定员人数进行一次核定,并将
核定结果报人力资源部。
第 8 条 劳动定员与工时定额工作要同劳动制度的改革、
劳动组织的调整、员工工作的调配相结合。
第 9 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生产管理部要监督检查各车
间定员定额工作的落实情况,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深入推
进。
第 10 条 生产部及各生产车间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密切配合定员定额工作,把公司的定员定额工作持久地开展
下去。
第 3 章 工时定额在车间的应用与执行
第 11 条 生产部及各生产车间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定员
定额管理细则,做好定员定额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
不断改进和加强定员定额管理工作。
第 12 条 每周一、三、五下午下班后,工时定额员要
及时处理当天发生的各类工时问题,做到日事日清。
第 13 条 处理各类工时问题时,任何人不得阻碍工时
定额员执行公司的工时定额标准。
第 14 条 对于工艺卡上的原始工时定额,任何人不得
更改。若需增加工时定额,需由工时定额员开出《工时追加
单》,该表单上必须有生产部经理、技术部经理签字,检验
盖章方为有效。
1.材料过大需粗加工而增加工时:内部材料由粗加工
班的班组长出具证明,外进材料以质检部门的《进料验收单》
为准,定额员方可追加工时。
2.模具装配过程中发生的零件配合加工,装配人员应
提供较精确的数据,并交由生产调度员、班组长开出工票,
配画简图或标注基本尺寸,定额员方可制定工时。
第 15 条 若一道工序由两个岗位来完成,工时拆分由
两个岗位当事人自己商定,定额员不参与分工时。
第 16 条 上道工序必须为下道工序负责
上道工序如图纸加工或工序产成品不符合工艺要求,也
未进行返修,即转下道工序,使下道工序增加工作难度,增
加工作量,或需其他工序加工挽救,因此而增加的工时(增
加的工时=下道工序加工实际工时-下道工序原工时)由上
道工序负责,开工票人员记录在工票上,月底由车间核算员
直接将工时划拨至上道工序。定额员不参与工时的处理。
第 17 条 报废零件再制时,必须有质检部门的《处理
意见单》,图纸、工艺齐全,方可制定工时定额。有经理、
技术人员确定为技术攻关零件的除外。
第 18 条 定额员对要求增加工时的人员进行登记,月
底复核增加工时人员的出勤、加班、停机时间等,如有总工
时超出总劳动量部分,定额员将超出部分减去,可不再通知
本人。
第 19 条 定额员照章执行工时定额标准时,对于个别
人员提出的无理要求,应呈报相关主管人员。对情节严重者,
视情况下浮 1~3 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 20 条 所有人员都应支持、监督定额员工作,如发
现定额员违规,可直接向定额员本人指出或向其主管领导汇
报。
第 21 条 每月 25 日为实际耗用工时上报时间,车间核
算员负责收取每个人的工票。
1.每张工票必须填写齐全,必须有检验合格章(非零
件加工工票除外),当月工时当月报,隔月作废。
2.工票不得随意涂改、转借,否则视为废票。
第 22 条 若规定的手续不齐全,定额员有权不定定额,
若定了即为失职;若手续齐全,定额员仍不定定额的,为严
重失职,并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 4 章 附则
第 23 条 本办法原则上一年修订一次,但下列两种情
况除外。
1.因生产条件的变化对定员定额标准影响较大时,应
适时地给予修订。
2.采用了新技术、新设备,在生产基本正常以后,应
及时制定新的定员定额标准。
第 24 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报公司总经理
审批后执行。其修订、废止时亦同。
第 25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编制日
期
审核日
期
批准日
期
修改标
记
修改处
数
修改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