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质量体系运行管理文件汇编
项目经理质量职责、权限
1.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工程质
量负全面责任;
2.组织召开每月一次的质量专题会议,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正确
处理质量与进度、效益的关系。组织好均衡施工,保证在生产经营和
各类目标考核中,落实质量否决权;
3.负责质量体系运行的现场实施工作,组织好生产过程的各种原始
记录及统计工作,组织好生产过程中各种原料资料、记录的整理、汇
总、保管工作,确保各项技术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与可追溯性;
4.主持质量事故的初步调查、分析和处理,及时向分局质量部门反
馈质量信息,对质量问题的纠正和改进负实施落实责任;
5.带领项目经理部成员对项目工程质量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
的管理监控,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法令、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全面履行合同条款,满足顾客要求。
6.接受上级及监理部门的质量监督,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
严格“三检制”,强化专检,侧重预检、隐检和质量通病防治,切实加
强工序管理,确保实现项目质量目标;
7.经常对职工进行质量教育,负责对分包商人员进行局质量体系方
面的教育;
8.负责按局规定要求及时提取质量管理基金,并保证其合理有效的
使用;
9.项目副经理按分工职责负分管工作的质量责任。
项目总工程师质量职责、权限
1.负责工程项目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
2.负责本工程特殊工序序目的确定,组织编制特殊工序控制程序;
3.负责编制或主持编制与审核技术文件,主持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重
大技术和施工质量问题。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监控各类技术措
施的实施,对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在项目上的落实负责;
4.组织实施进货检验、工序检验、工序控制和竣工产品检验,领导
项目试验室、测量队开展测量、复验、试验工作,组织工程项目阶段
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具体实施工作,对竣工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
可追溯性负责;
5.组织不合格品的质量分析,对质量事故和不合格品按“三不放过”
的原则进行分析,提出质量问题的纠正和改进意见;
6.按上级部门的安排和部署开展科技进步工作,协助进行新工艺、
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在本项目的开发和应用;
7. 采用适当的统计技术,对生产过程、产品质量进行动态分析、
研究和验证;对统计技术在本项目应用、验收负领导责任;
8.负责领导本项目的计量管理工作。
9.主持项目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并对改进措施的实施进行验证;
10.负责实施对分承包方的考察、考核和评价;
11.参与和组织对项目内部质量体系运行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12.按季度向项目经理和分局质量管理部门提交质量管理工作报告;
13.组织项目年度质量管理评先工作;
14.负责项目部质量管理基金的有效支付,对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行使奖惩权。
工程技术人员质量职责、权限
1.参与本岗位各种技术文件、资料的编制,保证本岗位编制、保管
的各种技术文件、资料的质量,对文件差错引起的质量事故负责;
2.在熟悉施工图纸、技术文件的基础上,实施包括图纸会审、技术
交底等在内的技术状态管理,对技术状态更改的依据、可行性及执行
结果负责;起草关键工序及特殊工艺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关键或特殊
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并实施监控;
3.强化质量第一的意识,强化过程控制,严格工序跟踪,遵守工序
质量制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安排生产进度;
4.负责对施工准备、劳动力配备、施工环境、物资储备、工器具等
满足质量要求的程度进行检查,完成单位工程技术档案规定的有关资
料,并保证其同步、完整、真实。
5.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对工程施工过程的不合
格工序和产品的纠正措施及原因、责任的落实等负责;
6.按月向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提交本岗位与所在单位的质量
管理工作分析报告;
7.对本岗位与所在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行使奖惩建议权。
8.按照各方面规定做好《施工日志》记录,保证其在工程项目上的
可追溯性。
质量检验人员质量职责、权限
1.对分工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和评
定质量等级工作,侧重预检、隐检和质量通病易发部位的检查。严格
按工程图纸和技术文件的规定检验工程质量,判断工程产品的符合性,
并作出结论,并对错、漏检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
2.收集、整理好本单位的质量档案,及时反馈各种质量信息,保证
本单位质量活动的各种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协助本单位领
导分析生产中的质量状况;
3.起草检验、验收程序,确定工序质量控制点,对检验工序的可实
施性负责,并对由检验文件引起的检验差错负责;
4.监督施工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情况,严格执行“三检制”,做好
被检品和被检部位的标识,及时处理检验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5.对不合格品按类别和程度进行分类、标识,及时填写不合格品通
知单、返工或返修通知单及其有关检验凭证,编制纠正与预防措施,
监督对不合格品的处置工作以及质量问题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过程中
的跟踪验证;
6.及时做好各种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工作,对所填写的各种数据、
文字问题负责;
7.正确行使质检人员的权力,独立开展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严格执行质量控制程序及制度,检验工作不应受生产进度及行政领导
的影响,检验人员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8.负责项目部月度质量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9.及时向相关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提供质量信
息;按月向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提交本岗位与所在单位的质量管
理工作分析报告;
10.对项目部日常质量管理资料和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上报工
作负全责;
11.按月、季、年向项目总工程师和分局质量管理部门报送质量报
表;
12.参加质量问题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代表项目总工程师对项
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行使奖惩权。
13.按照各方面规定做好《施工日志》记录,保证其在工程项目上
的可追溯性。
试验人员质量职责、权限
1.严格按照试验标准、试验规范、试验大纲、试验细则进行各项试
验工作并初步判断结论,确保试验数据准确可靠,对检验工作的质量
负责。
2.负责编制项目部进货物资、施工产品的检验控制程序,并组织有
效实施;
3.填写试验原始记录及试验报告并负责上报、传递和归档工作,对
出具的文字报告和记录负责;
4.按期送检或检验仪器设备,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有效状态,发现
问题及时反映;
5.做好工作环境的检测和记录;
6.严格遵守试验管理制度,执行试验人员纪律,有权拒绝行政或其
它方面对试验工作的干预,有权越级反映各级领导违反试验规程或对
数据弄虚作假的现象;
7.负责试验设备仪器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按时填写操作记录;
8.配合项目部质检部门做好日常质量管理资料和竣工资料的整理、
归档工作。
9.按照各方面规定做好《施工日志》记录,保证其在工程项目上的
可追溯性。
计量人员质量职责、权限
1.按专业编制计量器具检定规程和计量器具周检计划,按期及时送
检,做好记录,保持计量器具的有效性;
2.负责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管,保持计量器具的帐物卡
一致;
3.注意学习、掌握测试新技术、新方法,并对关键测试技术攻关,
努力为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服务;
4.做好计量的量值传递,不使用无效和不合格的器具、淘汰的计量
单位,数值修约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确保数值准确可靠;
5.按检定规程的要求出具计量报告,并对报告的数据结果负责;
6.做好各种计量器具的周检率、周检合格率和抽检情况的数据统计
分析工作及原始记录的整理工作,并定期上报归档。
物资设备管理人员质量职责、权限
1.严格按验收规程、工艺,对物资设备进行验收;
2.负责对货物进行仔细清点,认真核对数量、品牌、规格型号、外
型尺寸、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做好验收组织工作和过程记录,需
要时送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试验;
3.认真填写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通知单,并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
转发给有关单位或人员;
4.代用材料及使用处理材料的审批手续不完全的不予发出;
5.负责对进场材料、半成品、设备的标识工作,发现不合格品应立
即采取措施隔离存放,并设明显标志,严防使用在工程上。对发现的
不合格品还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在接到有关单位的处置决定后,
负责组织有关意见的实施;
6.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进场后应按其特性保管,要求按局
有关制度正确存放和防护,避免材料受损变质。外形相近、品种规格
不同的材料必须有明确标志,严防混用;
7.物资入库应按其规格、型号、类型、性质分别保管,标志明显、
库容整洁,做到帐、物、卡相符。仓库保管员对所保管物资设备的保
管质量及有关手续文字资料负责;
8.有保质期要求的物资,应在适当位置标明其失效期。已到失效期
的物资未经重新检验合格不得发放使用,经重新检验后由项目经理部
技术负责人决定可以使用、降级使用或报废。
9. 配合项目试验人员按控制程序做好进货物资和存储物资的检验
试验工作;
10.及时做好各种原始记录和数据处理工作,详实地向上级主管部
门上报各种资料,并对所填写的各种数据、文字负责。
11.负责实施对物资供应分承包方的考察、考核、评价和评定资料
的上报;
12.按照各方面规定做好《施工日志》记录,保证材料物资在工程
项目上的可追溯性。
测量人员质量职责、权限
1.确保建(构)筑物、设备安装的控制点、线位置正确,测量误差
在规范和图纸要求的范围内;
2.对重要断面、位置、高程、变形、位移等进行观测,按要求实施
过程监视和控制,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提供保证;
3.严格按技术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络和实施作业,做好测量数据的
传递、分析和复核,出具测量报告或成果,对最终测量成果的准确性、
可靠性负责;
4.认真填写各项原始记录,妥善保管原始资料,整理相关的竣工资
料,并做好移交、归档工作。
5.负责测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管,保持测量器具的帐物卡
一致;
6.按期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有效性检验和检验资料上报;
7.按照各方面规定做好《施工日志》记录,保证其在工程项目上的
可追溯性。
工程管理人员质量职责、权限
1.通过相应活动分析,为质量管理活动提供指导数据,树立质量第
一的思想,对所分管工作的质量负责。
2.严格执行计划、统计管理办法,搞好本部门的计划、统计工作,
对计划、统计工作质量负责。
3.做好对最基层统计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对分局上报的各类
统计报表的质量负责,对领导提供的数据负责。
4.根据现场情况和工程特点,结合分局内部定额测定、目标成本,
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测定的目标成本质量负责。
5.做好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书,并对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投标
书的整编、商务报价质量负责。
6.负责本系统各种资料的整理归档,按质量标准要求搞好文件发放、
受控工作,对各种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7.对质量体系运行所要求的合同评审、分承包商管理、合同履行、
工程进度等的过程控制质量负责。
8.搞好对基层的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指导全员的整体质量意
识和工作业务素质。
中队(工段)长质量职责、权限
1.在项目经理部经理领导下,认真落实各项工程管理规定,在保证
质量的前提下抓好生产进度,对所负责范围内的工序质量和工程质量
负全责;
2.负责对班组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负责班组质量指标的
分解、落实和完成;
3.组织班组工人严格执行“三检制”,保证不合格品不出班组,按“三
不放过”的原则处理质量事故,对交付检验的工程产品的质量负责;
4.切实抓好工序管理,组织班组人员认真执行工程和质量控制程序,
严格执行工艺制度。抓好产品和检验状态标识,严格控制不合格的原
材料、半成品、成品流入下道工序。对施工全过程实行有效地跟踪监
督管理,做好原始记录。
5.严格按有关规范、标准及图纸要求进行施工,认真执行工程作业
指导书。按照各方面规定做好《施工日志》记录,保证材料物资在工
程项目上的可追溯性。
6.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工程质量评定和隐蔽工程验收;
7.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会和负责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质量意识
教育;
8.组织召开班组定期的质量工作例会并形成记录;
9.生产班组长按分工职责负分管工作的质量责任。
生产工人质量职责、权限
1.严格按工艺规程和施工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操作,严格执行“三
检制”,对由于不执行工艺及操作原因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不合格产品
负责;
2.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向班组长或项目质检员、技术部门反映,并参
与原因分析,对不及时自检和不及时反映问题造成的不合格品负责;
3.按时参加质量教育培训,熟悉业务,提高素质,明确职责,立足
岗位,保证个人质量指标的完成;
4.施工作业过程中,严格控制多余物和不明来源材料现象的发生,
对由此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
5.积极参加质量创优活动,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团结协作,相互学
习,互相监督,按时参加质量培训和质量教育活动;
6.对由于不执行工艺及操作原因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不合格产品
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项目部部室岗位职责
1. 调度室
工作职责:
1、负责项目工程施工作业过程的指挥和监控
2、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月、旬、周、日施工进度作业计划,并组
织实施
3、负责对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督促执行
4、负责施工过程的有效监控,组织协调、更新和优化配置生产资
源
主要工作内容:
1、定期编制时段性施工作业计划,经项目经理审批后,组织会议
进行安排
2、召开旬、月生产调度会议,检查时段性施工作业计划执行情况
3、召开每日的生产碰头会,并做好调度记录;
4、编写旬生产计划安排,对月施工作业计划进行更新调整
5、按期(季或月)编制施工进度分析报告,积累进度分析资料
6、经常性地进行现场文明施工规划和检查,采取措施,严格监控
7、利用每日的生产碰头会,安排、布置次日的施工生产任务。及
时协调现场施工生产资源矛盾和各种关系,满足和保证施工进度的有
序进行
8、及时检查、协调施工区各作业单位的协作关系和工作联系
9、及时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供电、交通、环卫等部门沟通联
络,建立良好的施工环境
10、制定施工的组织、协调管理纪律和规定,并颁部实施,严格
监督
11、及时规范地利用统计技术,明示和提供施工形象进度和计划
执行情况
12、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认真填写施工日志及调度记录,加强和
完善施工过程监控,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
13、组织和实施项目运行中自然灾害事故预防和处理
14、坚持现场跟班监控,对特殊和重要工序实行专项跟踪组织指
挥
15、利用调度命令(指令),及时处置突发性的施工进度环节工序
矛盾
16、及时处置顾客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指示(指令),并向项
目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汇报转达
17、准确填制施工日、旬、月报,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及时传递
18、建立进度作业系统档案,完善进度作业系统管理档案资料的
归档
2.工程技术科
工作职责:
1、负责施工生产技术的供应及服务
2、负责顾客与监理工程师往来信函的处置;
3、负责技术管理与指导工作的过程监控;
4、负责技术文件的编制和规范化实施
主要工作内容:
1、依据施工图纸和现场实际,编制项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并组
织有效实施和定期编制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2、编制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及资源配置计划
3、确定项目特殊工序序目和编制其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控制措施,
并实施有效的跟踪控制
4、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总体及各单项工程的开工申请报告,并
负责督促落实;
5、组织筛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进行相应的
评估和总结
6、确定需要编写作业指导书的序目和计划,及时组织编制作业指
导书
7、编制年、季度施工进度作业计划安排,指定专人有效地组织实
施,并定期编制进度分析报告
8、组织项目所有临建和顾客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与设计工作
9、负责施工技术图纸、技术文件的接收登记发放和内部会审与处
置工作;
10、编制年度科技攻关项目规划,并组织已确立项目的实施运作;
11、组织向中队、班组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技术培训,并加强过程
的服务和指导
12、对工程有关技术、设计变更和与工程相关问题的咨询和澄清,
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致函、复函,并对整个过程实施全面跟踪
13、对监理工程师索要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定期资料(报表)的及时
汇总上报
14、按照月、旬施工进度作业计划和生产碰头会的安排,及时为施
工运作提供技术服务
15、向经营合同部提供每月的实际完成工程量
16、向物资设备部提供年、季、月材料需用计划,并及时对计划进
行补充和更新
17、负责竣工技术资料的编写整理,编写施工日志,完善过程控制
记录,建立技术资料管理档案,完善技术资料档案归档管理
18、推广应用统计技术,负责统计方法的推广、指导及实施、验证,
并负责统计技术运用成果资料的整理、传递
3.质量安全科
工作职责:
1、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工序验收及签证工作
2、负责项目质量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3、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产品的检验、试验
4、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5、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处理与上报
6、负责项目竣工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主要工作内容:
1、组织对项目质量目标、质量计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的策划、编制
和组织有效的贯彻实施,并定期编写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2、完善、保证项目质量、安全控制运行体系的建立、调整和规范
运行
3、针对项目施工工序的运行,及时编制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组
织向施工作业单位进行交底,并实施跟踪监控
4、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安全专题会议,定期或有针对性地进行质
量、安全检查活动,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落实整改
5、制定项目部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定期对照责任书进行检查
考评
6、组织对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上报与事后的系统教育
工作
7、组织编制质量、安全事项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并负责处置过程
与验证工作
8、及时进行进场材料的检验与试验,进行相关资料的验证和传递
9、定期进行安全经费使用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资料的收集和上报,
做好特殊作业人员换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10、定期组织进行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送检
11、规范地进行施工过程质量监控及填报各种记录和资料报表,落
实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相关指令
12、坚持跟班作业,及时做好各分项工程(相关工序)的验收签证
工作
13、负责项目质量计划的修订和补充,编写时段性质量计划,及时
填报质量安全报表
14、制定质量安全奖罚措施,规范地进行贯彻和严格考评,及时进
行奖罚兑现
15、利用统计技术定期分析质量、安全的控制与运行状态
16、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做好质量和安全控制过程资料的收集与管
理
17 负责组织项目质量创优和安全达标活动的开展及质量创优活动
的资料收集、整理与申报
18、负责组织项目竣工资料的收集、编制、整理、报验和传递归档
4.经营合同科
工作职责:
1、负责项目部经营与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分承包合同的鉴署与管理
3、负责项目目标成本的细化、实施过程控制与管理
4、负责项目运行中补偿索赔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追索
5、负责项目内部经济承包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管理
主要工作内容:
1.制定项目整体经营管理工作规划和项目经营成本目标,并根据时
段性施工进度安排加以贯彻实施
2.制定项目经营计划、统计、定额管理制度,并组织有效的实施
3.及时收集工程相关的结算资料,每月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结算报
表,并跟踪结算
4、依据合同条款、工程环境、工程运行实际情况和与顾客、监理
工程师的来往函件,及时收集整理、准确提供索赔和反索赔的证据,
负责向业主递交索赔(或补赔)报告,并进行跟踪追索
5、组织编写经营活动分析报告,定期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
总结经验,提出完善和改进意见,指导项目部经济活动
6、制定各单项(或分部)工程的目标成本,实施过程的跟踪监控
和指导,并及时整理调整相关资料
7、确定施工作业中队的效益工资标准,编制下达施工作业中队的
承包结算方法,组织对施工作业中队完成实物工程量的确认,并负责
每月对施工作业中队的承包结算
8、负责分包工程合同洽谈及合同签订工作,在合同签订之前,负
责召集各职能部门进行会签,并负责每月对分承包队伍的工程价款结
算
9、及时进行项目内部定额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整编上报,
有计划的确定内部定额的实施
10、定期进行分承包商评定,负责分承包合同执行情况的鉴定和向
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合格分承包商
11、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的预算报价,并与顾客或监理
工程师进行商洽确定
12、制定并下达材料使用及消耗定额,并按月或按工程项目进行统
计核算
13、处理合同变更、补充、修改的事务性工作,把握合同履行整体
情况,及时编制对执行合同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编制合同执行情况分
析报告
14、负责项目部与分局签定的内部经济承包合同的日常履行 15、
运用统计技术,明确合同和项目成本管理的主要控制目标与节点,完
善对目标成本的有效监控手段
16、负责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报表的编制,并与顾客或监理工程
师商洽确认
17、编制并上报各类经营统计报表,建立经营资料档案,完善经营
资料归档管理
18、负责编制时段性和项目终结时的工程管理与经营管理总结报告
5.物资设备科
工作职责:
1、负责项目物资设备供应计划的编制、实施
2、、负责项目所需物资设备的统筹和现场管理
3、负责各类材料采购、供应及库存管理
4、负责施工现场的物资、设备的调剂和更新
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编制项目物资、设备进出场计划,并组织有效实施
2、广泛进行市场调查分析,提供和推荐质优价廉的物资目录和供
应商。组织对供应商的评价确认
3、执行物资、设备的采购、搬运、验收、储存、包装、防护和交
付控制程序
4、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材料需用计划,编制采购计划,及时采购
工程所需的各类材料
5、建立物资、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确立项目物
资控制和节约计划,并组织有效实施
6、依据项目部制定的限额领料制度,按领料卡向材料使用部门实
施限额发料,并按月或按工程项目进行汇总统计。每月向经营合同部
提供工程使用材料消耗数量
7、准确掌握现场材料与工器具的使用动态,合理进行调剂、补充
和更新
8、严格实施对工地所有材料的储存管理、质量保护及安全防范的
定期检查
9、对材料的发放明晰去向、领用单位、使用部位,能有效的实用
于财务系统实行分析核算
10、对材料的使用实行日清月结、定期盘存,及时向主管领导提供
材料的库存量和使用动态。
11、系统掌握市场供应动态,严格限制库存量,科学地满足材料
的供用和有效的提高周转材料的周转速度
12、按照已确立的程序要求,及时向质检部门提供材料的合格证及
出厂证明
13、完善到货记录,参与各类材料的取样复检,并对所有进场材料
进行规范的状态标识
14、完善建立设备运转记录和设备技术档案,对现场设备实施强制
性保养,定期组织设备运行和安全检查工作
15、制订项目工器具管理、废旧物资回收、修旧利废的管理和奖罚
措施,并组织有效实施
16、定期进行物资供货质量和供应商评定,编制合同执行情况分析
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合格供应商
17、向综合办公室提供季、月材料使用统计表、材料小票和材料采
购资金预使用计划
18、定期汇制和传递程序文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种报表和质
量记录,建立物资、设备资料档案,完善物资、设备资料的归档管理。
6. 综合办公室
工作职责:
1、负责项目部党、工、团日常事务性工作
2、负责项目部劳动人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项目部系统性和定期的职工培训工作
4、负责行政事务性的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各类文件的处置和归档管理
6、按照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工作
(不设立后勤服务部时,有其承担该部门的工作职责)
主要工作内容:
1、组织做好党、工、团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与项目部的对内、对外
宣传工作,定期开展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职工的文化娱乐生活
2、编制培训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开展对新入厂人员和施工作业人
员的技能培训。对特殊专业人员实行建档管理
3、对项目部的各类重大活动进行全面策划和组织落实工作
4、及时进行劳动人事的登记、考勤、校核和工资标准的审核、计
算、发放工作
5、制定项目部行政办公和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制度,负责其用品
计划的编制、购买、保管、发放工作
6、负责项目部有关文件、规章制度的制订、打印及各类文件的归
档管理
7、制定行政办公用品的使用与包干指标,进行有计划的控制管理
8、建立小车使用管理制度,做好使用服务和管理工作
9、根据项目部领导安排,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完成交办事宜,
并及时预以信息反馈
10、定期根据资金状况、结算报表及协议支付分包队伍的工程结算
款,并按月向项目经理提供支付汇总统计表
11、依据已批复的工程价款支付证书,负责对业主工程结算款的索
要工作,就业主资金的到位和流向,及时向项目领导提供资金使用和
资金状态表
1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财经法规和审批制度,做好日常费用的开
支、成本核算和费用控制。及时整理、提供经济活动分析会相关的财
务分析报告
13、做好职工食堂的成本核算工作
14、编制财务凭证、报表并及时上报。完善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15、负责项目部文化娱乐设施的日常使用维修管理
16、组织编制项目竣工经济活动分析报告
7.后勤服务科
工作职责:
1、负责职工食堂、代销点、浴室、茶炉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生活区的安全、绿化和卫生管理工作
3、负责日常招待性工作
主要工作内容:
1、负责后勤服务制度的制订,并组织有效实施
2、执行顾客和地方政府相关的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条例与生活
区环境、卫生、防疫、绿化要求
3、建立和完善后勤服务设施,满足职工正常的生活需要
4、办理职工食堂、代销点所需用品的采购,及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5、组织调剂食堂伙食、增加花色品种,有计划的对食堂服务加以
改进和完善
6、划分卫生管理区域,定期组织职工对生活区进行清理
7、合理安排职工住房,并按照文明宿舍管理公约,定期进行检查、
落实、考评
8、定期对生活区域进行消毒处置和绿化种植
9、定点保证开水供应和浴室、代销点开放
10、搞好文明接待,及时到位、礼貌待人、服务上乘。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范全体员工的质量行为,落
实局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
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贯彻局宏观管理、分局监督指导、项目
部全面负责,鼓励创优,奖罚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局属各单位承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
第四条 分局设立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在分局长领导下负责审查、
决定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制度、办法、条例、奖惩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分局设置质量安全部,全面负责实施本单位的质量管理、
质量监督、质量体系运行等事项。
第六条 建设规模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分局首次涉及的
新的专业或行业领域项目、重要或重大工程项目应设置独立的质量检
验机构,其它项目应设置独立行使职权的专职质检员,人员数量应满
足质量控制的需要。负责实施或管理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结构、材
料、土工等试验工作。
第七条 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持证上岗。
第三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八条 分局长为本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质量
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直接对施工质量负责并承担终身责任。
第九条 施工质量管理应贯彻“质量为本,信誉为先,科学管理,
创造一流”的质量方针,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开展质量创优活动,
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条 施工质量管理应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
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必须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工程建
设法规、技术规程、验收标准等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中标后,禁止将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必须分包的,
应符合国家建设部、施工合同和局有关规定,且分承包方应具有相应
的施工资质。分承包方不得再次进行分包。项目部应对分包工程施工
质量负责,并以合同方式明确分承包方必须接受项目部质量管理、监
督检查的工作程序、方法和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两级职工培训部门应组织开展对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合
同工)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
对特殊作业人员应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成品和半成品等,均应
按要求进行外观检查和资料验证,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力学、化学、
成份、性能等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十五条 施工质量检验应按照相关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
求进行。项目部应制定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实施细则,明确检验内容、
检验方法、检验职责、记录格式、不合格品处理权限等。实施细则应
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单元(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按“三检制”(班组初检、
作业队复检、项目部专检)的原则进行自检。
第十七条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签证、评定,首先应由项
目部进行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后,向监理单位申请进行联合验收。
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通知局质量安全部参加。
第十八条 分局实行质量统计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各单位应在
规定的时限内将质量统计报表和质量总结报分局质量安全部。质量总
结内容包括:当前施工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通病,质量事故发
生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评价,质量管理方面
的情况等。
第四章 质量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
影响程度,检查、处理时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
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
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
第二十条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部与监理、设计、建设单位
协商处理并及时通知分局质量安全部。事故查清、处理后,应将处理
结果报分局质量安全部。
第二十一条 发生较大、重大、特大质量事故,项目部应立即通知
监理、建设等单位,并在 24 小时内通知分局质量安全部 。分局质量
安全部将及时通知局质量、技术等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质量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
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人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
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二十三条 发生质量事故,应根据局有关规定给予项目部和责任
者一定的经济处罚和党纪、行政处分。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质量奖惩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质量与经济挂钩的原则,推行质量
损失个人赔偿制度,赔偿比例根据损失程度、责任大小和性质确定。
第二十五条 分局以质量责任制为前提,制定工程质量奖惩条例,
以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工程质量奖惩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局质量方针,保证质量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
实现建筑工程(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形成对全体员工质量行为
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根据《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二分局工程质
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分局所有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与工程(产
品)质量有关的全部活动,包括投标、采购、施工生产、分包、检验、
记录、存贮、保修等,奖惩对象为全分局各类人员中与工程(产品)
质量有直接关系的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细则推行直接质量损失个人赔偿制度,赔偿比例根据损
失程度、责任大小和性质确定。
第二章 物资采购供应质量处罚
第四条 对物资采购供应的质量损失执行谁采购供应谁负责的原则,
按直接损失的 20%进行赔偿。
第五条 各级物资采购供应部门必须按 ISO9001 采购控制程序的
要求实施物资采购,落实物资供应分包方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物资供
应分包方档案,制定采购计划。因未按程序办理而造成的采购质量损
失,由采购员负直接责任,承担直接损失 15%的赔偿,采购部门负责
人负连带责任,承担直接损失 5%的赔偿。
第六条 凡因采购物资的质量缺陷所造成的质量损失,由采购部门
向物资供应分包方全额索赔并妥善处理。对处理不力或未能全额索赔
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采购者承担直接责任,并赔偿直接质量损失的 20
%。
第七条 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应对采购活动实行监控,不允许项
目经理或项目副职直接从事采购,凡违反本条款而造成质量损失者,
按故意行为论处,并按直接质量损失 20%的双倍(即直接损失的 40
%)赔偿。
第八条 仓库保管员对未经检验或未作出检验结论前或经检验为不
合格的物资,使其流入生产工序,不论该批物资合格与否,均按质量
管理失控追究仓库保管员的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管员承担
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20%。
第九条 仓库管理应符合物资存贮程序的要求,遵循分类分区存放
原则,并设有明显的产品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对管理混乱,因错发、
误领、误用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管理责任者承担直接责
任,并赔偿直接损失的 20%。
第十条 凡本章规定的物资采购质量损失责任不能分清落实,则由
物资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承担质量损失的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若一次性物资采购供应直接质量损失达到或超过五万元,
按质量事故进行处罚。
第三章 施工生产过程质量处罚
第十二条 对施工生产过程的质量损失执行谁生产(施工)谁负责
的原则,按直接损失的 10%进行赔偿(施工生产过程质量损失的确定,
按对该项工序或过程进行处理、返工、重建所需的合同价款或直接费
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 所有工序、工种、过程的施工生产均应按图纸、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措施)、规程规范等技术文件的要求
实施操作,因技术文件不当或错误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技术文件编
制或提供者(包括校核者)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8%,技术
文件审批者负连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2%。
第十四条 凡未按工程实施的规定设置工序管理点而造成的质量损
失,由项目技术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并按直接损失的 8%赔偿,
项目总工负连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2%。
第十五条 在施工生产操作过程中造成的质量损失,按下列情
况区分:
1、经技术交底或已进入正常作业后产生的质量损失,由操作者承
担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10%。
2、未经技术交底,操作者自主施工(生产)造成的质量损失,由
操作者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8%,承担技术交底职责的人员
负连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2%。
3、因技术交底不正确、不明确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负责交底的
技术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10%。
4、违章作业或违反工艺纪律造成的质量损失,由操作者承担直接
责任,并以故意行为论处,按直接损失的 8%的双倍赔偿,当班质检人
员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2%。
第十六条 特殊作业(特殊工种)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培训并持证上
岗,因特殊作业(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生
产主管或生产安排者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直接质量损失的 8%,操作人
员负连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2%。因生产主管或生产安排者强迫命
令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造成的质量损失,由生产主管或生产安排
者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直接损失的 10%。无证人员自主从事特殊作
业者按故意行为论处,造成经济损失按 20%赔偿。
第十七条 工种之间、作业班组之间应履行交接手续,因交接不清
造成质量损失者,由责任方承担直接责任,赔偿质量损失的 10%;当
不能分清责任时,由下道工序或接受方承担直接责任,赔偿质量损失
的 8%,工段(作业队)或项目部当班现场管理人员负连带责任,赔偿
直接损失的 2%。
第十八条 因生产安排不当或指挥有误造成的质量损失,由直接指
挥或直接安排者承担直接责任,赔偿质量损失的 10%。由于滥用职权,
未经批准有意将不合格品转入下道工序而造成的质量损失,按故意行
为论处,由直接指挥者承担直接责任,按质量损失 10%的双倍赔偿。
第十九条 凡本章规定的施工生产过程质量损失责任不能分清、落
实的,则由各级行政负责人承担质量损失的直接责任,如:责任不能
落实到操作工人者由班组长负责,不能落实到班组者由工段(作业队)
长负责,不能落实到工段(作业队)者由项目部主管经理负责,以此
类推。
第二十条 若一次性施工生产过程质量损失已达到质量事故规定的
限额,按本细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检验工作质量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检验工作的质量损失执行谁检验谁负责的原则,按
直接损失的 10%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凡按规定应进行测试、复检的所有物资,物资管理人
员应在进货初步验证的基础上通知检测部门进行测试、复检。对未经
检验而流入生产工序者,按本细则第二章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对因检
测部门未能发现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检测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按直接损失的 10%进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 工序检验应严格实行内部“三检制”,项目专职质检人
员在工序初检、复检的基础上,按规定对工序质量进行专检并签认,
对经检验未能发现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质检人员承担直接
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8%,生产人员和作业队当班技术人员负连带责
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2%。
第二十四条 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有意签认放行,使不合格
品流入下道工序的,按故意行为论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质检员
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直接损失 10%的双倍赔偿。
第二十五条 质检人员、施工技术人员应对设置为工序管理点的工
序实施重点监控和检测,并及时分析工序特性。凡未按规定办理而造
成的经济损失,由质检人员和施工技术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各赔偿直
接损失的 5%。
第二十六条 测量人员对建(构)筑物、管线、设备等的定位、高
程、外形尺寸等进行测量放线和复测检查,对因测量失误所造成的质
量损失,由测量操作人员负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8%,测量复核
人员负连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2%。对因测量而造成建(构)筑物、
管线、设备等不可修复的定位缺陷,由测量人员承担直接责任,测量
主管负连带责任,并按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试验人员应按规程规范的要求实施作业,提供准确、
真实、可靠的试验参数、试验成果。因试验参数、试验成果失误而造
成的质量损失,由试验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10%。
第二十八条 需委托外部试验机构进行参数试验或成果检测时,应
委托有相应试验资质等级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机构进行(并建立评
审记录)。因有资格的试验机构提供的成果失误而造成经济损失,由委
托人负责索赔。因不具备资格的试验机构提供的成果失误而造成的经
济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8%,试验主管负连
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2%。
第二十九条 外委试验需自带样品的,由项目试验人员或施工技术
人员按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因未按规范取样使样品与实际不符而造成
的经济损失,由取样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10%。
第三十条 检验、测量、试验设备应按规定送检并作出标识,因未
送检或未作出标识,使量值传递失真、数量漂移或错用、误用而造成
的质量损失,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8%,
操作人员负连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2%。
第三十一条 质检、试验、测量人员应持证上岗,因无证上岗而造
成的质量损失,由项目总工负直接责任,赔偿直接质量损失的 8%,项
目经理负连带责任,赔偿直接损失的 2%。
第三十二条 凡本章规定的检验质量损失责任不能分清、落实,则
由相应的检验、测量、试验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若检验质量损失已达到质量事故规定的限额,按本细
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工程分包质量处罚
第三十四条 工程分包除应符合合同要求外,还应按质量体系文件
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凡不按规定办理而造成的企业质量损失由项目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 15%,项目主
管副经理负连带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 5%。
第三十五条 工程分包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合格分承包方,
因选择非合格分承包方而造成的质量损失,无论是否追究分承包方的
经济责任,也无论产生质量损失的原因,均由合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
任,赔偿工程直接损失的 15%,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赔
偿工程直接损失的 5%,项目主管副经理负连带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
失的 5%。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应对选择分承包方的有关活动
实行监控,不允许项目经理或项目副职直接从事选择分承包方,凡违
反本条款而造成的质量损失者,按故意行为论处,并按企业直接质量
损失的 40%赔偿。
第三十七条 因分包合同条款不正确、不明确或不准确而造成的质
量损失,由合同洽谈人员负直接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 15%,合
同批准人负连带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 5%。因未签订分包合同而
造成质量损失,按故意行为论处,由项目主管副经理承担直接责任,
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 40%。
第三十八条 项目总工、技术部门、质量部门等应对分承包方的施
工生产实行指导、监督、检查。因经项目部批准的施工技术文件不当
或错误而造成的企业经济损失,由技术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赔
偿企业直接损失的 15%,项目总工负连带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 5
%。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质检部门应指派专人对分包工程实施监督、检查
并负责质量“三检制”中的专检、签认。因检验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企业
经济损失,由质检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 15%,质
检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 5%。
第四十条 分承包方的预结算、结算、决算等经济活动,应履行质
量签认手续。凡未履行质量签认手续或未按质量签认内容结算而造成
的企业质量损失,由结算人员负直接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 15%,
结算审批人员负连带责任,赔偿企业直接损失的 5%。
第六章 质量事故处罚
第四十一条 发生特大质量事故至少应对下述人员进行处罚:
1、分局长、分局总工每人赔偿 3000 元至 5000 元;
2、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或主管副经理行政撤销职务或以上处
分,取消其任职资格,每人处以 5000 元至 10000 元赔偿;
3、给予项目质检科长、技术科长、工段(作业队)长和其他负有
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直至开除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并分别处以
10000 元以下的适当赔偿;
4、根据有关人员的责任大小和性质,给予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
责任和连带责任)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处以适当赔偿。
5、对项目部处以 50000 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二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至少应对下述人员进行处罚:
1、分局长、分局总工程师每人处以 2000 元赔偿;
2、免去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或主管副经理职务,取消或暂停其任
职资格,并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每人处以 3000 元至 5000 元赔
偿;
3、给予项目质检科长、技术科长、工段(作业队)长和其他负有
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直至撤消职务的行政处分,并分别处以 5000 元
以下的适当赔偿;
4、根据有关人员的责任大小和性质,给予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
责任和连带责任)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处以适当赔偿。
5、对项目部处以 50000 元以下,30000 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三条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至少应对下述人员进行处罚:
1、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或主管副经理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
分,降低其任职资格一级,每人赔偿 1000 元至 2000 元;
2、给予项目质检科长、工段(作业队)长和其他负有领导和管理
责任的人员直至行政记过的处分,并分别处以 3000 元以下适当赔偿;
3、根据有关人员的责任大小和性质,给予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
责任和连带责任)直至开除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并处以适当赔偿。
4、对项目部处以 30000 元以下,20000 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至少应对下述人员进行处罚:
1、对项目总工或主管副经理处以 500 元以下赔偿;
2、给予质检科长、工段(作业队)长和其他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 1000 元以下赔偿;
3、根据有关人员的责任大小和性质,给予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
责任和连带责任)直至行政记过的处分或下岗处罚,并处以适当赔偿。
4. 对项目部处以 20000 元以下,10000 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五条 因下列行为而发生质量事故,应加重对有关人员和责
任者的行政、经济处罚,原则上按上一等级的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应付上
级有关部门检查验收者;
2、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对质量事故调查设置障碍者;
3、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或属于本条规定的故意行为者;
4、其它严重违犯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因质量事故而严重影响企业形象、信誉或其他利益的
应加重对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行政、经济处罚,原则上按上一等级的
质量事故进行处理,并且:
1、凡被各类新闻媒体暴光,或在省、行业范围内被取消、暂停投
标资格,或引起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关注的,无论是否构成质量事故
或质量事故等级大小,均按重大质量事故进行处罚;
2、凡被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在省级有关行业被取消投标资
格、或质量问题的处理需经全国范围内的有关专家参与的,无论是否
构成质量事故或质量事故等级大小,均按较大质量事故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凡发生质量事故并对有关人员按本章条款进行处罚的,
不再执行本条例其它章节的有关经济赔偿规定。发生质量事故后,若
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党纪、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以
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为准,但分局不减免对项目部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 合格分承包方发生质量事故并给企业信誉带来严重影
响,或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对有关人员按本章规定进行处罚。
合格分承包方发生较大及以下质量事故,且仅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由
项目部全额追究分承包方的经济责任外,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凡本章规定的质量事故处罚,均由分局质量安全部提
出具体处理报告,并报请分局长批准后执行。因质量事故而处以的罚
款,由分局质量安全部出具处罚通知,并直接上交分局财务部。
第七章 其它质量处罚
第五十条 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以后发现质量问题,无论时间长短
或当事人的岗位变化,均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本条例有关章节
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有关质量体系运行的处罚:
1、在企业外部监督审核中发生严重不合格项,由责任单位负责人
负直接责任,每例罚款 2000 元;分局长、分局管理者分代表、分局总
工程师负连带责任,各罚款 1000 元。
2、在企业外部监督审核中,分局机关、项目部发生一般不合格项,
处罚主管体系运行的责任者 1000 元,行政正职 500 元;
3、对内部质量体系审核检查中发生的不合格项,每例对责任单位
罚款 50-100 元,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承担 10-30%的罚款,项目经理和
项目总工程师各承担 5%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项目部应按分局的相关规定要求上报质量报表,凡漏
报、迟报一次,罚单位质量部门负责人 200 元,主管领导 100 元,累
计计算。
第八章 质量奖励
第五十三条 分局、项目部设立质量奖励基金:
1、分局质量奖励基金按完成建安产值的 1‰掌握使用;
2、项目部质量奖励基金按完成建安产值提取,建安产值在 1000 万
元以下的按 3‰(但最少不得少于 10000 元),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
按 2‰,5000 万元以上的按 1‰;
3、根据本细则的质量责任所得赔、罚款,全部用于质量奖励,由
各级质量部门负责出具质量责任赔、罚款通知单,由同级财务部门负
责收缴并入财务专项科目帐户(质量事故处罚所得款例外);
4、质量奖励基金的提取与使用,由各级质量部门负责通知财务部
门执行,并纳入工资基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
义挪作它用;
5、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部应在解散前将项目质量奖励基金的全
部剩余款项转入上级质量奖励基金。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鼓励项目部争创优质工程:
1、当项目工程质量荣获国家“鲁班奖”证书时,奖励项目经理 20 万
元,项目总工 10 万元,项目质检科长 5 万元,奖励款项从局质量奖励
基金中直接支付(分局按奖励款项的 30%另行奖励);
2、当项目工程质量荣获省、部级优质工程证书(如河南省“中州
杯”)时,奖励项目经理 2 万元,项目总工 万元,项目质检科长 1
万元,奖励款项从局质量奖励基金中直接支付(分局按奖励款项的 20%
另行奖励);
3、当项目工程质量确定为优良工程等级时,根据项目性质、规模、
工期等因素,经质管处同意,奖励项目经理 3000 元至 5000 元,项目
总工 2000 元至 4000 元,其他人员适当奖励,从项目质量奖励基金中
支付。
4、凡获得本条规定的质量奖励,若工程项目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
发生因施工原因而达到质量事故等级的问题,无论项目交工时间长短,
对主要人员的奖励应予追回。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提倡下道工序是上道工序的用户,对发现上道
工序的不合格情况并排除和挽回质量损失的,按该不合格情况潜在的
经济损失的 5%给予奖励(例外转序除外),每人一次性奖励金额上限
不超过 200 元。
第五十六条 项目部对全年施工、生产、检验、测量、试验、技术、
采购、供应等工作中未出现质量损失的有关人员,设工作无差错奖,
人员入选率控制在 10%以内,奖励金额每人不超过 200 元。分局的质
量年度评先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鼓励和支持人人关心产品质量:
1、项目部单元工程合格率达到 100%,水利水电、公路土建单元
(分项)工程优良品率达到 86%,金属结构制作和机电设备安装优良
品率达到 95%,工民建单位工程优良品率达到 80%,且未发生质量事
故和本条例规定的故意行为,年终被评为局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可对
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性质量奖励,奖励金额一般职工上限为 100 元,项
目经理上限为 500 元;
2、分局单元工程合格率达到 100%,水利水电、公路土建单元(分
项)工程优良品率达到 83%,金属结构制作和机电设备安装优良品率
达到 92%,工民建单位工程优良品率达到 40%,且全分局未发生质量
事故,年终被评为局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可对分局机关员工进行一次
性质量奖励,奖励金额一般职员上限为 100 元,分局长上限为 800 元;
3、本条款规定的质量指标应为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指标;
4、若年度内有获得“鲁班奖”或省部优质工程奖,分局机关的年度
一次性质量奖励可提高 3 倍。
第五十八条 分局年终对质量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1、分局每年评选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项目部)若干名给予表彰,
获此荣誉的单位可一次性奖励一般职工上限 50 元,行政正职上限 500
元的奖励,费用从各单位质量奖励基金中支付;
2、分局每年评选出质量管理先进个人若干名给予表彰,并每人奖
励 300 元,从分局质量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凡本细则规定的罚款不能实现时,由本单位行政正职
承担责任。
第六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分局质量安全部。
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在生产活动中,为防止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必
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工作的基础地位,
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并在安全工作中坚持思
想教育与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相接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接合的
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分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对全分局的安全生产实行宏观控
制和安全目标管理;分局质量安全部负责对分局属各项目部的安全生
产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
第三条:分局长是分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主管项目
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对安全目标实行层层互保、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负责,对安
全工作实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坚持对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
原则和“说清楚”制度,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为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每年年初由分局长与各项目
部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向
分局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年终经分局考核兑现奖罚;各项目部在每
年年底前要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包括伤亡事故情况,安全措施经费
使用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等上报分局质量安全部。
第六条:项目部按年度同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
管理职责,定期检查、考核,年终兑现奖罚。
第七条:分局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
势,研究重大安全问题,制定对策,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工作目标;
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系统工作会议,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个人,
兑现《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系统工作会议,
分析各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对
下步工作进行部署。
第八条:主要建筑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
安全工作;分局不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合理调整;项目部
的安全管理干部工作调动前,必须经分局质量安全部同意。
第九条:各级工会组织应监督行政领导搞好安全、文明生产,抓好
安全合格班组建设,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
第十条:安全工作实行“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
比安全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工程项目开工前,由项目部的技术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本单
位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分
局质量安全部审批后,由项目部技术部门进行交底,安全部门监督执
行。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对新进厂(或转岗)的职工(含民工、临时工等)必须
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入场教育、车间作业教育、班组守规教育),学
习安全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经考试合格后,
上岗操作。
第十二条: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工、电焊、登高
架设、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制冷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市
安全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已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须经市有关部门复审合格,才
能继续上岗。
第十三条:项目部要利用“安全周”、“安全月”、“百日安全竞赛”等活
动形式,结合施工生产安全形势,对施工作业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法
规、安全知识常规教育,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把安全教育工作的基点放到生产班组,坚持班前一分钟
讲话、班组的安全日活动,丰富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增强活动的针对
性和实效性。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工作一般采取“谁用人谁教育”的原则,以项目
部为主,组织日常的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考核挡案。
第四章 安全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分局每年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上半年,下半年各一
次),由分局质量安全部组织,工会、技术部门参加。采取单位自查与
分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从健全机构、制度建设、措施落实、现场安
全管理等方面入手,查找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以《安
全简报》形式通报全分局。
第十七条:项目部依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评细则》的要求,
每季进行一次考核自评;考核结果,作为安全工作年终评比的主要依
据。
第十八条:分局和项目部按照《水电十一局尘肺病防治管理办法》,
做好防尘、防噪、防毒工作,加大粉尘作业治理力度,保证作业场所
文明施工;对接尘人员定期检查(拍片),建立健康档案,确保作业人
员身体健康。
第五章 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的确诊之
日起 7 日内向分局质量安全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本人应当自工
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如
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 20 日。
第二十条:根据以上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1、工伤范围按《三门峡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中第二章
第六条规定的十种情形来认定。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及程度先由项
目部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分局质量安全部。
2、各项目部凡发生各类工伤事故后 24 小时之内,采用直接报告、
电传或电话的方式报告分局质量安全部(报告包括事故时间、地点、
原因和经过、受伤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受伤部位及程度等)。超过
规定时限不报告的,除按 11 局工管[2000]165 号文件执行处罚外,若
因此而影响上级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工伤取证认定的,一切后果由责任
单位自负。
3、发生职工重伤、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7 日
内,把以下工伤认定所需要的书面资料报分局质量安全部:
(1)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微机打印)
(2)工伤职工入院(住院)初次治疗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原件)
(3)职工工伤事故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4)二级单位为职工申报工伤报告(微机打印)
(5)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按上级规定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编制,用
微机打印)
(6)工伤职工个人自述事故经过材料及当事人证明材料
(7)工伤职工一寸照片 5 张
(8)办理工伤费用(按市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缴费)
第二十一条:凡责任性事故,责任单位在上报工伤申请资料的同时,
必须向分局财务部上缴事故罚款。
第二十二条:经调查核实,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 24
小时内隐瞒不报的,对项目经理给予局内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直至记
大过处分,并加倍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坚持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实行事故“说清楚”制
度,做到“一事一处理”。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十天内,事
故单位行政正职、分管领导及基层单位第一责任人,应向分局安全生
产管理委员会书面“说清楚”,其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时间、地点、环境、事故过程、见证人
员等)
2、死(伤)者本人基本情况、伤势情况
3、死(伤)者所在单位组织方式(指该项生产活动的安全生产组
织方式及该事故调查组织方式)
4、调查分析过程
5 、救治过程
6、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丧葬及抚恤费、补助救济费、歇工工
资、事故处理事条性费用、现场抢救清理费、事故罚款赔偿费)
7、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8、有关责任者书面检讨
第二十四条:对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主管领导组织安全、工
会等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书面报告报分局质量安全
部。
第二十五条: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人员
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组织整改落实。对项目部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由
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局主
管部门。
第六章 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
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1、发生因工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除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
地方政府的罚款外,根据死亡对象的不同,每人次由分局加罚事故单
位:
企业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长期合同工: 万元
子弟临时工、其它临时工:万元
签有分包合同的成建制劳务分包人员:万元
2、发生因工重伤事故的单位,除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
罚款外,根据受伤对象的不同,每人次由分局加罚事故单位:
企业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长期合同工:万元
子弟临时工,其它临时工:万元
签有分包合同的成建制劳务分包人员:万元
3、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包括企业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农民长期合同工、临时工、签有分包合同的成建制劳务分包人员等)
由分局罚事故单位 万元。
4、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长期农民合同工、临时工、成建制分包人员等)死亡、重伤、轻伤事
故的直接责任者,分别按伤亡人数每人次由分局对责任人罚款 2000 元
至 1000 元;造成本人重伤、轻伤的由分局对责任人分别罚款 800 元至
300 元。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员在施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
业者,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50-100
元罚款;对罚后再次违章者,可执行 100-200 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分局对所属项目部及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其罚款
列入本分局安全管理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应按分局的相关规定要求上报安全报表,凡漏
报、迟报一次,罚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 200 元,主管领导 100 元,累
计计算。
第七章 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发生因工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在落实劳动、公
安、工会部门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意见的同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
报告结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重伤事故
(1)对负有违章指挥责任的项目部领导,给予全局通报批评、行
政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行政正职、主管生产副职及项目经理,
给予局内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的行政正职
及主管生产副职,给予相应轻一级的行政处分。
(3)对负有违章作业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4)对负有违章作业的次要责任人,给予相应轻一级的行政处分。
2、死亡事故
(1)对负有违章指挥的项目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至
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劝其辞职、免职或开除察看一
年处分。
(2)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行政正职、主管生产副职及项目经理,
给予局内通报批评、行政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
的行政正职及主管生产副职,给予相应轻一级的行政处分。
(3)对负有违章作业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察看一年
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解除劳务合同)处分 。
(4)负有违章作业的次要负责人,给予相应轻一级的行政处分。
3、重大死亡事故
(1)对事故负有违章指挥的项目部领导,给予局内通报批评、行
政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
分。
(2)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行政正职、主管生产副职及项目经理,
给予局内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间接领导责任的行政正职及
主管生产副职,给予相应轻一级的行政处分。
(3)负有违章作业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处分或
开除(解除劳务合同)处分 。
(4)负有违章作业的次要责任人,给予相应轻一级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责任性设备和火灾事故: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
降级处分;
第三十二条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
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
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和设备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
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
降职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及以上的重伤、死亡、重
大死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给予相应加重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发生轻伤事故的项目部行政正职,给予全分局通报
批评。
第八章 奖 励
第三十六条:分局每年从安全指标、安全管理等方面综合考核评价,
对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参加抢险、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安全技术措施改革成
绩显著者,由项目部书面申请,经分局审核后,对其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分局及项目部要按工程项目总投资的千分之五提取安
全专项基金(小项目最低不少于 1 万元),用于安全技术设施改造、劳
动防护用品、安全宣传教育、安全表彰,资金要落实到位,实行专款
专用。
第三十九条:分局对安全事故的罚款,由分局质量安全部开据《罚
款通知单》,交分局财务部,直接从各单位的上缴款中扣除,作为分局
安全专项基金使用。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分局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质量记录(技术资料)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证实分局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工程(产品)质量符合规
定要求,严格对质量记录的有效控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分局施工、管理和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形
成的所有质量记录(包括分承包方的质量记录) 的控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分局各职能部门和项目部按职责负责工程类、管理类记录
的设计、标识、使用、收集、整理、汇总、编目、审核、立卷和移交。
第四条:为便于质量记录管理将其分为:工程类记录、管理类记录
两类;
1.工程类记录:系指为证实工程质量满足要求程度的记录,主要包
括施工检验和试验记录、工程质量评定记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来
自分承包方的质量记录等;
2.管理类记录:系指为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提供客观证据的记录,
主要包括与各程序文件相关的记录如管理评审记录、合同评审记录、
内部质量体系审核记录、培训及考核记录等与管理制度、办法有关的
记录。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工程管理文件
1、承发包及委托合同、协议书、招标、投标、租赁文件
2、监理通知、开(停复)工令,施工许可证、会议纪要等
3、往来函件、报告及批复
4、工程统计及工程量计算资料
5、人工、材料、机械定额测定统计资料
6、工程承(分)包结算及竣工结算资料
二、施工文件
(一)土建施工文件
1、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文件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安
全措施、施工工艺文件
3、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资料,主要计量器具定期鉴
定资料
4、建筑材料试验、检验报告及埋件、埋设仪器检验资料
5、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代用审批手续
6、施工联合测量、定位测量、地质勘察及地质素描资料
7、土、岩石试验报告、基础处理工程验收资料
8、施工记录、日记、大事记
9、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工程测试及沉陷、位移、变形等观测记录、事故及缺陷处理
资料
11、分项(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资料
12、交工验收记录证明
13、施工总结、技术总结
14、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15、竣工图
16、施工过程中的重要阶段、节点、工艺等音像记录
17、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证书
(二)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文件
1、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
3、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手
续
4、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
5、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6、强度、密闭性试验报告
7、设备调试记录
8、施工安装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及缺陷处理资料
9、系统调试、试验记录
10、管线清洗、通水、消毒记录
11、管线标高、位置、坡度测量记录
12、中间交工验收记录证明、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13、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14、竣工图
15、工程重要阶段、节点及工艺音像资料
16、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证书
(三)电气、仪表安装施工文件
1、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
3、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手
续
4、调试、整定记录
5、性能测试和校核记录
6、施工安装记录、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及缺陷处理资料
7、操作、联动试验记录
8、电气装置交接记录
9、中间交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10、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11、竣工图
12、工程重要阶段、节点及工艺音像资料
13、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证书
第六条:质量记录的形式有文字、表格、图表、磁盘等电子媒体形
式、胶片、照片及其它可提供追溯的形式。
第七条:质量记录的编制与标识
1.质量记录的设计应规范化、标准化,栏目要满足要求,明确、简
练,并有日期和责任人签字栏,以满足相应的证实要求。
2.工程项目交工验收记录,采用国家或行业检验评定标准(规程、
规范)规定的表格,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顾客要求选定或设计使用
的表格。
3.质量记录标识的规定
、工程交工验收如选用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表格,可保留原标识,
不再另编号;
、X射线底片、照片、录像带、磁盘、图表等均按该专业规定要
求进行标识;
、质量记录设计部门自行确定的表格形式和标识,经各部门主
管领导审批后,将表样交质管处备案,统一编制表样目录。
第八条:质量记录的收集
1.质量记录的收集应与工程施工或工作进度同步进行,填写应真实、
准确、字迹清晰;
2.工程类质量记录由项目部负责收集、整理;
3.管理类质量记录由分局各职能部门、项目部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
所产生的相应记录的收集、整理。
第九条:质量记录的编目和归档
1.工程交工验收记录的编目应执行各专业工程竣工报告编制规定。
案卷和目录的标题要简明确切,各案卷的目录应汇编成册,以便查阅。
2.项目工程竣工资料归档工作,由分局质量安全部负责交局档案室。
第十条:质量记录的查阅
1.如合同要求,在商定期内质量记录可供顾客查阅。
2.归档的质量记录可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的规定提供查阅服
务,不归档的质量记录各部门做好借阅记录。
第十一条:质量记录的保存
1.已归档的各类质量记录(文件资料)按局《档案管理标准》的要
求,做好贮存、保管、销毁和保存期限工作。
2.各职能部门负责的管理类记录,由各部门负责贮存和保管工作,
保管方法应便于检索。管理类记录的保存期限为 1-5 年,必要时也可根
据工作需要延长。
第十一条:质量记录的处理
1.质量记录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或复制。
2.归档的质量记录由分局质量安全部按局《档案管理规定》中的规
定进行鉴定、销毁和上报,不需归档的质量记录在保存期满后,各部
门根据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自行销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分局各单位及项目部领导要认真学习《档案法》及国家
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重
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建立工程档案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紧密联系在
一起,责无旁贷地做好建设项目技术文件及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为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
项目部自成立之初即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分管技术资料工作,并明确
其职责任务,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抓好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
作。
第十四条:各类质量记录(文件资料)要定期进行检查,如出现遗
失、损坏,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质量管理责任,并按照质量管理细
则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分局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四章 施工质量计划控制管理
第二十条:要针对特定的产品、项目或合同,制定专门的质量措施,
确定并配备必要资源,确保项目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为质量计划的实施单位。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
项目质量计划的编制、修订及审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技术和质检部门负责质量计划的落实;分局质量
安全部负责质量计划的检查、控制。
第二十三条:施工质量计划控制措施和方法
一.下列情况需要编制质量计划:
1、合同要求;
2、工程项目有新技术或特殊要求时;
3、局首次涉及业务领域的工程项目。
二.质量计划的编制
1、项目投标阶段,若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质量计划,由项目投标
小组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
2、项目中标后,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结合项目的实际内容和特
点,决定是否编制质量计划。若需要,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技术部门
进行编制。
三.质量计划的编制依据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招标文件和有关规范等。
四.质量计划的内容
质量计划是对通用质量体系文件的补充,应明确直接采用或引用的
相应程序文件,并对特殊要求作出规定。一般应体现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项目质量管理目标,应依据合同并针对项目实施条件参照企业
质量方针及目标予以制订;
3、项目组织机构:部门及人员、职责和职权规定、各管理部门的
质量体系职能分配表;
4、本项目质量管理说明:
质量计划中应列出引用的程序及作业指导书名称;说明本项目特定
的质量活动(特殊的或新的技术、管理活动)控制规定和必要时新编
的作业指导书等。质量计划应说明如何将本企业程序与本项目特定质
量活动控制规定相结合,以达到项目的质量目标。
5、各种生产策划及控制内容:
、主要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
、总进度计划;
、施工总平面图;
、现场准备;
、各类资源供应计划,含分包计划;
、项目检验、试验、测量、验证以及质量评定的相关内容。
6、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设计变更及施工的各种变化出现后如何按
项目的合同条件规定进行处理;
7、安全措施、文明施工要求及管理制度;
8、为达到质量目标而采取的其他措施。根据需要作出全面说明。
9、各项目部在编制质量计划时,可针对项目的不同要求,对本程
序提到的质量计划内容有所删改或增减。如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
已融合了上述要求的内容,可不再另行编制质量计划;若部分包含,
则需对另外部分进行补充完善。
五.质量计划审批
投标阶段的质量计划由投标小组负责人审批;中标工程项目的质量
计划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总工程师进行审批;合同有要求的情况下,
须经顾客确认。
六.质量计划的实施
1、质量计划应发至项目部各管理部门及作业层,利用多种形式传达到
项目部各级人员;
2、结合项目实际编制时段性质量计划,确保总体质量计划的有效落实;
3、责任到人,指标到位,措施得力,使工程实施过程能按质量计划要
求予以实施。
七.质量计划的跟踪验证
质量计划实施后,对其落实情况和结果,项目部质检应及时跟踪验
证,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至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
八.质量计划的修订
质量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反馈的信息以及当合
同或项目、产品发生变化,工作过程质量出现重大波动时,可按照原
编审程序进行修订。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要严格对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有效控制、校准和维
护,确保检测精度和准确性满足工程产品的质量要求。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分局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检验、测量和试
验设备的控制管理。
第三条:分局质量安全部为检测设备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检
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台账的汇总编制。
第四条:分局质量安全部和项目部对在存、使用检测设备的管理、
使用负责,并对其进行维护、送检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管理措施和方法
第五条:分局和项目部计量员应按照检测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
精度、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检定周期、检定日期、使用人等填写检
测设备台帐。
第六条: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购置
1.分局质量安全部或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质量及生产(产品)检验的
需要,确定检测任务及所要求的准确度,提交所需配备检测设备的清单,
报本单位质检部门审核并经领导批准后购置。
2.购置标准计量设备,应出具书面申请报告,说明需购置的理由,经分
局领导批准后购置。
3.购置的检测设备必须是国家定点或许可的生产厂家,且有:
、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志CMC;
、示值为法定计量单位;
、出厂合格证(检定合格证);
、必要的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等。
4.新购置的检测设备,使用前,应送国家认可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
定。
5.对购置的成批易耗量具,如钢卷尺、钢板尺、温度计等,可采取
批量样件送检的办法进行检定。
第七条: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周检计划
1.在用的检测设备均应由使用单位专兼职计量人员编制年度《检
测设备周检计划》,并报分局质量安全部;
2.分局质量安全部应在年初将周检计划、年末将检测设备台账报
局质管处汇总。
第八条: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周期检定
1.分局质量安全部的计量人员,根据周检计划所规定的日期,对现场
使用的检测设备提前半月(外地)或壹周(基地),向使用点发送《检测设备
周检通知书》,并负责监督执行。
2.对于属强制检定的检测设备,应严格按检定周期送国家计量检定
机构进行检定,严禁超周期使用。
3.对非强制检定或没有规定送检周期的检测设备,可根据使用情况、
厂家要求或局有关规定,确定检定周期,报本单位质量部门审批后执行。
4.对于自制或无检定规程的检测设备,使用单位可根据仪器的性能
或产品说明书上所出具的数据,编制校准的规程,报本单位质检部门领
导审批后,执行校准。
5.若发现检测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或计量标准器超周期使用时,应对
以前所调校、检定的项目的有效性进行重新评定,做好记录,并采取补救
措施.
6.所有在用的检测设备,在作业进程中还应进行不定期的常规检
验,如临检、巡检、抽检等。
7.经过检定的设备,应根据检定结果,由计量员进行状态标识。
8.凡经检定合格或校准后的检测设备,如压力表、动圈表等均应保
留检定铅封或腊封,如封缄脱落或损坏,应重新检定或校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降级与报废
1.对于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设备,可以降级使用或报废,并出具检定
结果通知书。
2.降级或报废的检测设备,应由单位专兼职计量人员填写《检测
设备降级报废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计量标准
1.长度、热工、电磁计量标准器具,属国家强制检定检测设备,应建
立专门的档案,在规定的检定周期内送省市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按有关
规定妥善保存检定记录。
2.计量标准在开展检定工作时,应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
检定,并对数据进行复核。
3.计量检定员必须经上级计量部门考试合格,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条:标准物质
标准物质是进行理化试验的标准试剂,应按规定要求在适宜的环境
中存放,并与其他试验用化学品分开,注明启用的日期,由专人进行保管。
第十一条: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原始记录及技术资料
1.检测设备的产品说明书、周期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等技
术资料,原件由分局质量安全部、复印件由项目部计量员妥善保存。
2.有关仪器设备产品说明书的原件、复印件应随设备的使用期限
存档保管。
第十二条: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搬运、贮存与防护
1.仪器和试验设备在搬运时须轻拿轻放,长距离运输前,应仔细
包装,避免仪器、设备准确度和适用性在搬运过程中受到影响。
2.存放仪器、设备的室内应通风、干燥、整洁、光线充足,温、
湿度适宜。
3.在施工现场开展检测、试验工作时,应采取必要的保证措施,
防止仪器和试验设备遭受雨淋、曝晒。
第十二条: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使用操作人员
土工试验室、建材试验室、化学分析试验室、测绘操作人员,应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过专业的上岗培训,取得相应的专业任职资
格证书。
第十三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注意质量程序文件规定的记录
填写、登记、整理、归档和上报。
第十四条:项目工程实施完毕后,所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应
及时向分局质量安全部办理移交。
检验和试验状态控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要严格防止不同状态产品混淆,误用未检查或不合格的
产品,以确保只有通过了规定的检验和试验的产品才能使用、安装或
交付用户。
第二条:本管理条例适用于项目采购和顾客提供的产品、分项(单
元)分部和单位工程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
第三条:分局质量安全部负责检验和试验状态的归口管理,监督、
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工作。
第四条:分局物资设备部负责本专业检验、试验状态标识管理工
作。
第五条:项目部检验、试验、物资管理人员分别负责施工过程材
料、试验、物资设备等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工作;项目部总工程师负
责最终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检验和试验状态一般分为合格、不合格、待检和待判定
四种。
第二章 过程控制
第七条: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方法
1.仓库管理人员对采购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资(包括顾
客提供的物资)应用标记、标签或标牌等标识方法表明物资检验和试
验的不同状态。
、对钢材、木材、水泥、砌体材料、砂石料等大宗物资,宜采
用标牌的方法在显著位置记录物资的不同状态;
、对一般在仓库存放的物资,可采用标签的方法,在固定位置记
录物资的不同检验和试验状态;
、对于设备,可采用在包装箱上作标记、在开箱清单上作记录
或其它检验记录作为标识。
2.项目物资部门应对在仓库或施工现场存放的不同状态的物资,标
识清楚,分别堆放。对不合格品,应有醒目标识并隔离存放。
3.材料员或仓库保管员在物资出库使用前,应核验标识,保证只有经
检验和试验合格的物资才能装运、使用和安装。
第八条:工序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1.一般工序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合格工序产品,工序检验和试验完成后,质检人员在相应的
质量评定表上签字作为标识。没有质检人员签字确认的视为不合格;
、对不合格工序产品,质检员要做记录标识。属于质量通病或
外观缺陷的不合格品,质检员在现场用记号在缺陷部位适当标识。
第九条:焊缝检验状态标识
1.焊逢外观检验标识
合格焊缝:质检员做外观检查记录标识;
、不合格焊缝:质检员除做记录外,并在缺陷部位划圈标识。
、焊缝无损检测状态标识
、待检焊缝部位:外观检验合格后,质检员应标明焊缝编号;
、合格焊缝:用探伤报告标识,有关技术人员在管道单线图或
设备排版图的焊缝探伤部位注明焊口编号或拍片编号标识;
、不合格焊缝:除用探伤报告标识外,还要用焊缝返修通知单
标识。
2.砼工序检验状态标识
一般采用检验和试验记录标识产品,对砼预制构件亦可采用合格
证、不合格印章等形式进行标识(但仍应保持检验和试验记录)。
3.灌浆工序检验状态标识
、合格品,用水压试验报告标识,有关技术人员在灌浆图纸中
的灌浆孔编号旁打“√”标识;
、不合格品,除用水压试验报告标识外,还要在所检查灌浆区
悬挂红色标牌,保持到处理合格为止。
4.仪电调试状态标识
、经调试合格的产品,应填写相应的调试记录或试验报告;
、经调试不合格的产品,除用调试记录或试验报告标识外,须
退货隔离;
、电气最终模拟试验,仪表系统调试及信号联锁试验合格的应
填写相应的调试记录,并在回路显示仪表或试验按钮处,贴“终检合格”
标识,不合格的在显示仪表或试验按钮处挂红色标牌;
、属于对试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检定和校准的,按《检验、测
量和试验设备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5.试压工序状态标识
、试压合格的产品,用试压记录标识;
、试压不合格的产品,试压人员在缺陷部位作适当标识,保持
到试压合格为止;
阀门试压合格与不合格,试压人员都要在阀体上用不同颜色或
记号做出标识。
6.紧急放行/例外放行的产品,用紧急放行/例外放行产品记录标识,
质检员同时在产品上做黄色标记或悬挂黄色表牌标识,保持到完成所
要求的全部检验和试验项目合格为止。
7.单体试车检验标识
、单体试车合格,以签字齐全的试车记录作为标识。没有试车
记录或签字不齐全,视为不合格;
、单体试车不合格,试车人员要作标识,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阶段验收以签字齐全的“阶段验收报告”作为标识。
第十一条:分项(单元)、分部或单位工程产品检验标识按国家或
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用分项(单元)、分部或单位工程检
验评定记录作为标识。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产品检验和试验的状态标识,以建设单位和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与合同相对应的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确认作
为标识。
第十三条:在施工中,应对实物标识进行保护和有效管理。各种
文字记录标识的保存,按《质量记录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减少或避免事故发
生,为施工过程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条: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分局承建的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
文明生产。
第三条:分局质量安全部十分局安全文明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制定分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分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负责粉
尘、噪声等监测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所辖的各施工
项目部进行全面安全管理,组织分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考核、
评比。
第四条:分局办公室负责交通、防火、防爆、治安保卫等方面的安
全管理。
第五条:分局技术部组织技术系统按技术措施(方案)、作业指导
书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步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
第六条:项目部负责制定项目安全文明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分局属项目部成立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安全
文明施工活动。
第八条:分局长与局长、分局长与项目部行政正职签订年度安全生
产责任书,项目部行政正职与各施工作业中队签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
责任书。
第九条: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队伍。分局设置安
全管理部门,项目部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和专(兼)职安全员。
第十条:在组织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五
同时”。从施工组织到作业指导书的各级技术文件中,都要有相应的安
全文明施工的技术要求并与技术方案同时交底执行;对于急、难、险、
新等特殊项目或作业,还应编制落实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以施工平面布置图为基础,统筹生产、生活区的规划布
置。坚持文明、整洁、卫生、井然有序的原则,按照《产品防护管理
程序》、《产品搬运、储存、包装管理程序》、局《尘肺病防治管理办
法》、局《施工现场安全防火规定》、《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管理规定》、《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
等文件的规定,分别管理好施工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生活区、材料
库(堆存)区及场区道路,治理跑、冒、滴、漏、脏、乱、差,创造
文明施工环境。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
岗。
第十三条:分局和各项目部的安全检查,要按照《水电十一局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水电十一局安全文明施工考评标准》进行。发现隐
患立即整改,对当时不能解决的,下达《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限期
整改。
第十四条:依据《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落实企
业安全教育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对起重机械、锅炉及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查并接受政府
有关部门的审验。
第十六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按照“三不
放过”的原则,从严查处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七条:对作业场所的粉尘、噪声进行监测,为治理施工环境提
供资料。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各项目部的要结合顾客和地方政府的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活动,要按时结合《安全生产
责任书》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各项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活动考核评定,要按月汇总、
上报工作简报和考核评定表。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活动实施细则,要于每年的
二月底上报分局质量安全部。
服务工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要真诚地为顾客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确保满足合同要求
和最大限度满足顾客的要求。
第二条:分局质量安全部负责顾客投诉的收集、分类及有关信息向
相关部门的传输;负责组织质量回访和服务工作的质量控制。
第三条:分局技术部负责服务工作技术方案、措施的制定。
第四条:分局属各项目部负责服务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分局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生产各个环
节。
第二章 过程管理
第六条:施工生产方面的服务
1.对于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工作,项目部应予以履行。
2.对于在项目施工期内,顾客提出的合同内容以外的服务要求,
项目部首先应对其进行评审,在能满足的情况下,签订服务协议,由
技术部门提出方案或措施,并予以实施;在不能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
应向顾客说明理由。
3.对于在项目施工期内,对顾客有关意见的处理,按《纠正和预防
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4.工程竣工交付后,对顾客提出的服务要求,由原项目部按顾客
意见和相应规范予以处理。
第七条:签订和实施保修合同
1.若建设工程合同内容无涉及保修的条款时,应在工程项目移交
时,根据顾客需要和规范规程,与顾客签订建设工程保修合同。保修
合同应明确顾客对建筑物或设备的维护、使用应遵循的技术规范。
2.建设工程保修合同由项目部组织评审和签订,并把建设工程保
修合同报分局质量安全部。
3.建设工程保修合同的执行情况应按季(或半年),由实施单位写
出执行情况报告。
第八条:顾客质量投诉的处理
1.有顾客投诉时,实行“先服务后论责任”的原则,做到用户满意。
并及时将顾客投诉意见报分局质量安全部。
2.分局质量安全部接到项目部传递的顾客投诉后,首先进行登记,
并根据其严重程度将其转交分局技术部、工程项目管理部和分局有关
领导。并按照顾客要求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由原项目部组织进行处
理。
3.一般质量问题由工程承建单位组织力量返修。
4.严重质量问题由分局和项目部技术部门制定修理方案(技术措
施),承建工程的单位按修理方案组织修理。
5.修理过程中,项目部质检部门对维修工程进行质量控制。
6.修理完毕后,由施工单位会同顾客对修理效果进行验收,填写
修理结果鉴定意见,并由顾客确认。项目部应将处置过程和顾客确认
意见报分局质量安全部。
7.服务工作的组织部门应对顾客投诉处理全过程的资料包括顾客
的意见妥善保存。
第九条:工程质量回访
1.分局总工程师和项目总工程师为分局与项目部质量回访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
2.质量回访的类型
、季节性回访。如雨季回访屋面、墙面防水情况;冬季回访采
暖系统情况等。
、技术性回访。如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使用
效果等。
、其它回访。如就保修期满、顾客投诉处理结果征求顾客意见
等。
3.工程质量回访由分局质量安全部或项目部组织实施。质量回访
一般采用座谈、信访、电访、现场察看的形式,听取顾客意见,由质
量管理部门牵头并填写“工程质量回访记录”。
4.项目实施运行的过程回访采用《工程项目联络表》的方式进行,
每季末月 28 日前上报分局质量安全部;
5.对质保期未满的工程项目,原各项目部的总工程师负责进行回
访工作,于 5 月 28 日前和 11 月 28 日前将质量回访表上报分局质量安
全部;
6.对顾客的意见和要求,由分局质量安全部协同项目部予以处置
回复,并将处置结果上报局工程管理处、质量管理处;
7.每半年由分局质量安全部写出质量回访情况通报,发至各项目
部,并抄报局质量管理处;
8.质量回访工作纳入质量责任书进行检查考评,年底予以奖罚兑
现。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每半年由分局质量安全部写出质量回访情况通报,向管理
者代表书面汇报。
第十一条:分局质量安全部每年应对质量回访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及
顾客反映的质量需求信息,进行汇总形成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提交
管理者代表审议,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服务工作的资料等相关记录,由项目部负责收集整理,
交分局质量安全部管理和保存。
第十三条:分局质量安全部为服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管理
细则的修改、解释和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工程合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要正确理解合同的内容,确认能否满足合同的要求,力争
使合同条款规定的双方责任、义务、利益合理公正,符合国家的有关
规定;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二条:分局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分局投标阶段和合同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项目的合同评审工作。负责在建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合同实施
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条:项目部负责合同的实施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
分局工程项目管理部。
第四条:合同的修订及修订后的合同评审由项目部负责提出意见,
上报分局工程项目管理部组织评审。
第五条:调整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合同须通知局投标综合处、工
程管理处等单位参加,并报经营局长批准。
第六条:分局和各项目部要有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基础资料
齐全、规范,合同管理工作运行正常。
第七条: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分局签订的所有工程合同。
第二章 过程控制管理
第八条:合同评审的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程序的繁简,可集
中讨论研究,也可采用分散征集意见的方法进行.
第九条:合同评审的内容和应达到的要求
1.各项文件规定的要求应得到解决并同意接受合同文件的内容要
求.
2.在工期、技术、质量、物资、设备采购供应、计量支付、结算
方式以及施工机械、人员配置等方面能满足合同的要求。
3.充分分析合同实施中的风险因素,并提出有效的避险措施。
4.填写合同评审记录,参加评审人员会签。
第十条:投标阶段的合同评审
1.投标前的评审,由分局工程项目管理部根据本规定组织相关部
门进行评审,确定是否投标。
2.标书编制阶段,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发现问题进行澄清。业主的补
遗和澄清文件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3.标书编制完毕, 由分局工程项目管理部组织向分局或局领导汇报,
进行最后决策。
第十一条: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正式合同签定前,由分局工程
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草案进行评审,在主管领导的主持下
对合同签署作出结论。填写评审记录,参加评审人员会签。
第十二条:合同交底由分局工程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负责
向项目经理部做合同交底和传递工作。
第十三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的变更由项目部负责同业主、
监理进行交涉,调整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条款,应通知分局工程项
目管理部参加评审,并报分管领导批准。修订后的条款应经业主签认
并传递给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合同评审记录由分局工程项目管理部归档管理;合同
修订及修订后的合同评审记录应上报局工程管理处;合同执行情况由
项目部报分局工程项目管理部存档。
第十五条:合同实施过程中由项目部代表局(分局)统一与业主
联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项目部应该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需要合理设置
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设置完整,格式规范,填写认真,签名齐全,
记录真实。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及原始资料齐全,如上报分局的统计
报表、甲方结算报表、分包结算报表及相应的统计原始资料等。
第十七条:分局工程项目管理部要统一管理分局的重要基础资料,
如上报上级部门的统计月报、季报、年报、对甲方和对分包队伍的统
计结算报表等。
第十八条:各项目部必须参加合同谈判,参加人员向项目部管理
人员进行合同交底的工作;交底内容详实,有交底记录。
第十九条:项目部的各种资料和报表要上报及时,否则每项对项
目部罚款 50 元。
第二十条:各种评审资料要报局工程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工程分包合同条款要清晰。文本要规范,符合建筑
安装工程承发包合同文本的要求;分包单价的确定要符合《局建筑安
装工程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分局工程项目管理部为本管理条例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本条例的修改、解释。
施工分承包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要严格对施工分承包方进行评价、选择和管理,以确保
分承包方能正确履行分包(承包)合同。
第二条:分局工程项目管理部是施工分承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对分局项目和分包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50 万元以上(包括 50 万元)
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的审批和 50 万元以下项目分包方的审定,并建立
分承包方的档案。
第三条:各项目部要成立施工分承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施工分
承包计划的提出;负责施工分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招、投标过程的
实施及分承包方的评价工作;负责与分承包方签订分承包合同及合同
实施过程中对分包队伍的监控和履约评定,并将相关资料报分局工程
项目管理部。
第二章 过程控制管理
第四条:施工分承包方评价和管理
1.项目部依据职责,向分局工程项目管理部提出施工项目分承包
计划。
2. 项目部根据批复的意见,项目部组织初步确定几个具备相应资
质,施工管理好,质量可靠、信誉好的施工单位作为预备的施工分承
包方,由施工分承包管理领导小组采用适当方式对其进行调查。经综
合考评后,拟定分包中标单位连同其有关资料,一并报分局工程项目管
理部审批。若业主需要对施工分承包方进行审定时,应报请业主审查。
3.分局质量安全部负责对分局项目和分包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50
万元以上(包括 50 万元)的工程项目施工分承包方的质量体系和工程
质量进行审核。
4.项目部根据调查情况,由相关部门对分承包方进行评价,填写
“工程施工分承包方评价表”,并将分承包方的有关资料报分局工程项目
管理部。
5.项目部初拟的分承包方若在局公布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单中,可
不再对其另行评价。
6.项目部与最终选定的分承包方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实施过程
中的管理。
7.对分承包方的整体评价过程资料和与分承包方签订的合同,应报
分局工程项目管理部。
第五条:施工分承包质量跟踪
1.为监督分承包方能稳定的履行施工分包合同,项目部应收集、
检查分承包方的合同履行、产品质量情况。
2.项目部质检部门应定期对施工分承包方的施工质量进行抽检,
检查结果纳入分承包方的档案。
3.分包合同履行结束时,项目部应对分承包方合同履行情况,特
别是质量情况写出反馈报告并报分局质量安全部、分局工程项目管理
部,纳入分承包方档案。
4.业主对施工分包质量进行的有关验证,作为对分承包方施工质
量的评议意见,纳入分承包方的档案。同时不排除项目部对施工质量
全面负责的义务。
5.经评定,施工分承包方质量达不到要求,并无有效的改进措施时,应
从合格分承包方档案中除名,且两年内不得再作为局内任何单位的分承
包方。
第六条:对于顾客指定的分包商和供应商,同样应符合本管理细
则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且应把有关情况向顾客报告。
另外对其提供的产品应有明确标识,以便需要时追溯。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对于分承包方的资料和记录管理执行《工程设计分承包
方评价表》、《工程施工分包方评价表》、《合同分承包方登记表》的标
准。
第八条:对于分承包方应分时段向分局质量安全部、分局工程项
目管理部报送质量反馈报告。
第九条:项目部至少每半年对分承包方评价一次,评价资料应及时上
报分局质量安全部、分局工程项目管理部。
第十条:分局工程项目管理部每年至少向局工程管理处报送一次
对分承包方的合同履行情况报告,以及是否推荐为合格分承包方的相
关资料。
第十一条:对工程施工分包方合同的评价按《工程合同管理条例》
执行。
第十二条:对局内工程施工分包方按局属单位参与内部分包施工
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部的分包合同相关资料要齐全,并存入该工程总
合同档案内。
第十四条:项目部的各种资料和报表要上报及时,否则每项对项
目部罚款 50 元。
第十五条:分局工程项目管理部为本管理条例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本条例的修改、解释。
特殊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要严格保证分局工程(产品)质量满足规定的要求,对
与质量有关的人员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和定期培训,以确保职工满足
相应的素质和技能。
第二条:分局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实施分局和项目部所需人力
资源配置和职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和督促检查职工持证上
岗。
第三条:分局财务部负责监督与执行职工教育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四条:分局各项目部负责编制项目部所需人力资源配置和职工
培训计划,协助分局人事劳动部搞好项目内部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根据生产需要开展工作,配合局劳动人事处对职工进行
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执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对分局人员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和定
期培训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过程控制管理
第七条:分局劳动人事部根据分局生产经营任务的需要和项目部
的人力资源配置要求,按年度和所需编制整体计划。报分局长审批后
组织实施。
第八条:对从事与工程(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包括合同工、
临时工均应进行入厂培训,对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
和进行资格考试。
第九条:培训计划
1.分局和各项目部根据人才需求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于年底上报局
人劳处。
2.分局和各项目部根据培训计划要求和本单位工作需要,组织实
施本单位的培训工作。
3. 分局开办培训班,应填报《举办培训班申请表》,经局人劳处
审核批准;各项目部办班应经分局劳动人事部审核批准,做好培训记
录。
第十条:培训实施
1.岗前培训:凡新上岗的大中专及技校毕业生和转岗职工等,必
须进行岗前培训。新分配的大中专及技校毕业生由分局劳动人事部负
责,转岗职工由其所在项目部负责。
2.特殊作业、特殊工种职工培训:对从事检测、检验、理化试验、
无损检测、计量和特殊工种的电气焊工、电工、锅炉工、起重工、汽
车司机、吊车司机等按岗位要求由专业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按专业规
定进行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分局劳动人事部配合协调工作。
3.特殊工序作业人员,除满足本程序的其它条件外,还应经过专
门培训或资格认可,一般可采用在施工现场举办培训班或接受技术人
员讲解等培训形式(但此方法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4.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对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和生产
管理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分别报局组织外培或内培。
5.继续教育:对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接到上级
主管部门开办相关培训班的文件后,必须经主管领导认可后,到分局
劳动人事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一条:开办培训班应建立培训档案。分局开办培训班由分局
劳动人事部记录建档;项目部开办培训班由项目部劳动人事部门记录
建档,并上报分局劳动人事部备案;特殊工种、特殊岗位职工的培训
及持证情况由其岗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关档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分局职工调配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严禁各项目部之间自行人员调动。
第十三条:各项目部要健全人事档案和特殊作业、特殊工种职工
档案登记。
第十四条:各项目部要定期向分局劳动人事部、质量安全部上报
特殊作业、特殊工种职工登记表。
第十五条:分局劳动人事部定期对各项目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工
培训计划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分局劳动人事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修改、解释和归口管
理。
工程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要对项目施工过程所需的机械设备的配置、运行实行有
效控制,以保证设备配置及使用的合理性,并保持施工过程设备能力,满
足工程施工需要。
第二条:分局物资设备部负责编制、实施分局和项目部所需设备
资源配置计划和相关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检查其有效实施。
第三条:项目部负责项目设备配置计划的提出及现场施工设备的
布置、协调使用管理、安全监控,并对机上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实施
有效的管理。
第四条: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分局设备投入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现场设备管理
第五条:分局物资设备部代表分局实施对分局设备的管理职能,
重点抓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保养工作,指导监督各项目部现场设备
的使用与管理。现场设备管理员代表物资设备部配合项目部对现场设
备实施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六条:项目经理是现场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设备的
使用、维修、保养和安全负责。项目部根据施工需要组织施工设备的
进场,租赁公司负责检查、监督施工设备运行环境的适宜性和安全性,
对发现的不符合运行条件的情况应反馈到施工技术部门解决。对复杂
施工过程联合施工的多台多种机械设备,项目施工技术部门应制定安
全经济的联合运行方案和/或措施。
第七条: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向分局物资设备部上报主要施工设
备配置计划,以便分局物资设备部协助项目部协调和组织设备。施工
设备配置计划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好规格、主要技术参数、数量、
进出场时间、完成主要工程量等。随着施工的进行,每季度上报一次
施工设备动态计划。在设备配置计划实施过程中,应认真做好记录。
第八条:设备采购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招投标采购制度,项目
部采购设备应严格按照分局的有关文件执行,并做好过程记录。
第九条:项目部应健全设备管理机构,逐级落实责任,应设立主
管经理、业务管理部门、机械队长、班长。大型设备定人定机,实行
机长责任制,中小型机械定责任人,不得出现无人负责的设备。
第十条:认真落实定人定机的机长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
程,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无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现象。
第十一条:抓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按照设备的维修保养规程,
当班司机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设备的级别保养要有计划并
认真落实。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保证设备充分利用,现场设备利用率应在 80%
以上,不用的设备应及时退回。临时停用的设备应做好保管工作,以
免因保管不善而使设备受损。
第十三条:设备发生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并
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现场设备应做到帐实相符,原始资料的记录应真实准
确、齐全。各种报表应填写认真,上报及时。
第十五条:分局物资设备部根据各项目部的具体情况,定期对项
目部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部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
分。
第三章 定人、定机管理
第十六条:主要大中型设备、运输设备须人机固定,设备的机长
由物资设备部或项目部聘任(但要事先征得分局物资设备部同意);机
长的聘任与解聘应以物资设备部与机长签定的协议为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随意调换机长。
第十七条:机长是所属机械的第一责任人,任何时间、任何情况
下机长都应对机械负全责,对机械的所有权者负责。为增强被聘机长
的责任心,凡被聘的主要大中型设备的机长均享受机长津贴。
第十八条:项目部的各级管理者应合理安排到场机械的有效作业,
支持机长的工作,对机长提出的设备配置和运行作业问题应妥善安排
解决,避免机械带病作业。
第十九条:机长应认真组织机组人员服从使用单位的管理,严格
按照操作规程,精心操作机械,做好机械的各级保养,并认真执行各
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机械使用单位安排机械作业应通过机械作业队长(没
有机械作业队长的,应通过机长);任何领导或个人不得甩开机长随意
支配人员上机操作。
第二十一条:机械设备需要修理时,本机机长须随修理工一起修
理机械,直至机械能投入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机组人员应做好机械设备运转记录及维修保养记录
的填写工作,要求用钢笔填写(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写字工整,不得
涂改。
第二十三条:对不负责任与不称职的机长由聘用单位及时予以解
聘。
第四章 现场设备维修管理
第二十四条:设备的维修管理由分局物资设备部和使用单位,在
设备进场前商洽确定。
第二十五条:现场维修机械时,应首先由维修单位选派好维修人
员,制定出故障机械的维修方案和维修时间表,牵涉到安全因素的应
制定出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维修人员应先进行准确的故障判断,然后再拆卸机
械零件,拆卸零件时应仔细认真,对拆下时的有异常现象的零件应做
到心中有数,确定它的准确名称,为以后报采购计划时做好准备。拆
下的零配件应进行清洗,以便发现它的潜在故障。
第二十七条:将现场拆卸的零件有序地摆放好,易混淆的零配件
应清楚它原来所安装的位置,有必要装上的零件应重新装配上,以防
重要零件丢失或遗忘原来所在的位置。
第二十八条:对有问题的零件应仔细检查,判断其损坏的原因,
查明原因后制定其修理措施;对解体后的机械需要密封的部位采取密
封措施,防止灰尘、雨水进入零件内部留下维修隐患。
第二十九条:修理回装要按顺序进行,不得有任何遗漏的零配件。
维修过程的现场应保持清洁,维修工具、零件应放置合理,拆装完毕
后,应清理现场,将剩余的材料和零配件以及工具收放好,防止丢失
现象发生。
第三十条:修理完毕后应做好维修记录,对使用的零配件、材料
等,进行统计,进行成本核算。
第三十一条:维修完毕后的设备应经过设备管理部门、安全部门的
联合试车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
第四章 机械设备交接班管理
第三十二条:机械设备的交接班由值班机手在作业班后及时进行,
机长对机械设备的交接班制度进行全面的检查落实。
第三十三条:当班司机工作完毕后,应对机械做全面检查,对机械
正常工作时间以及维修保养的具体情况以及在运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应做好记录并详细告知接班司机,接班司机在接班时应对机械进行全
面认真的检查,看各方情况与交班司机所述情况是否相符,若情况不
符应当面讲清。
第三十四条:接班司机在接班后,对一些应做的保养工作立即做好,
不能留下任何隐患;如应进行维修作业的的,应和维修人员一起维修
机械,严禁机械设备带故障操作运行。
第三十五条:交接班制度应严格执行,否则,一旦机械设备发生事
故,所有操纵机械者都负有直接责任,并对之按机械事故管理制度进
行处罚。
第五章 设备事故管理
第三十六条:机械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因不
可抗拒的外界原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设计问题等因素造成的机械
事故为非责任事故。而因操作违反作业规程,维修保养不按规定进行,
管理不当,指挥失误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机械事故为责任事故。
第三十七条:责任事故落实到人,凡因操作,保养不当引起机械事
故的,由司机及有关人员负责。凡因维修不当造成机械事故的,由维
修人员及有关人员负责。因设备管理失误造成机械事故的,由设备管
理人员负责。
第三十八条:机械设备事故根据其损坏程度和损失价值大小分为:
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
1000—5000 元;大事故:设备直接损失价值为 5000—30000 元;重大
事故: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 3 万元以上。
第三十九条:机械事故处理
1.机械事故发生后,应保护事故现场,当事人或管理人员立即向本
单位领导汇报,各单位在三天内向分局物资设备部报告。
2.机械事故发生后,要迅速查明原因,并详细做好记录,包括:事
故发生地点、时间、过程、有关人员、损失情况、分析研究确认事故
性质、修复或抢救方案等。
3.机械事故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
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得到完
全处理与没有完善防范措施不放过。
4.机械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见《机械事故经济处罚参照表》。
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或有意破坏和伪造事故现场,或给事
故调查设置障碍者,经查出后加倍处罚。
6.由于单位负责人不执行机械派用程序、违章指挥,或强迫超负荷
作业、带病作业而造成机械事故者,单位负责人承担与直接责任人相
同的经济赔偿。
7.非本机组人员操作机械造成事故或损失者,对直接责任人加倍经
济处罚。
8.以上各条应严格执行,从当月工资奖金中兑现,若发现不按制度
执行,分局将对其项目部加倍处罚。
第四十条:大事故及其以上的事故由分局处理,一般事故由项目部
处理。由项目部处理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向
上报分局《机械事故处理报告》;在此时间内处理不完者,应书面向分
局物资设备部说明情况,否则,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由项目经理或项
目主管经理承担,同时加倍对项目部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分局物资设备部负责 10 万元以下施工设备的购置审
批及项目设备配置计划的实施和主要施工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施工设备运行记录应包括:单机台班运转记录、交接
班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大中修技术资料、更新改造记录、事故记录;
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随机技术资料、机械履历书。分局物资设备
部和各项目部应如实填写和上报相关的资料。
施工设备的退场
第四十三条:施工设备的退场。
租赁公司根据施工生产部门或项目部的通知,对施工过程结束后的
退场设备进行检查、检验并协助项目部组织退场,对退场设备进行维
修、保养和保管工作。
第四十四条:施工设备的报废执行局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管理
暂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凡发生单例直接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或发生人员伤
亡的机械事故时,应在 24 小时内上报分局质量安全部。
第四十六条:分局物资设备部负责本管理条例的修改、解释和归
口管理。
机械事故经济处罚参照表
单位:元
赔偿金额
事故性质
损失
金额
直接责
任人
机长、队
长各
项 目 经
理及主管
经理各
对项
目部处
罚
轻微事故
1000
以下
40% 8%
一般事故
1000-
5000
20%
不低于
400
4%
不低于
80
2% 2000
大事故
5000-
30000
10%
不低于
1000
2%
不低于
200
1%
不低于
100
10000
重大事故
3000
0 以上
8%
不低于
3000
%
不低于
600
%
不低于
300
20000
物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要严格对物资采购、进货验收、储存标识、发放使用等过
程进行控制,保证施工所用物资的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二条:分局物资设备部负责对项目部物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
宏观调控。
第三条:项目部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工程物资需用计划,项目总
工程师负责审批。项目部物资部门负责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经审批后实
施采购;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审批材料采购计划。
第四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物资实施质量控制。
第五条:项目部物资部门负责评价选择业务范围内的分承包方,并
建立相应的合格分承包方档案。
第六条:各项目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部的具
体情况,制定物资管理办法,并认真落实。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局对形成工程产品的物资采购、使用
管理控制的全过程。
第二章 物资计划
第八条:项目部生产技术部门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工程
进度、库存情况确定工程物资总需用计划或阶段性物资需用计划(包
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质量要求、供货时间等),经项目部
质量部门确认后报项目总工审批。
第九条:项目部物资部门根据需用计划、工程进度要求和库存情况
编制采购计划 (原材料应明确材料类别、名称、规格、型号、材质、质
量要求、数量、用料时间;设备、外协加工件等应明确名称、型号、数
量、图样和技术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十条:采购计划下达后,因工程设计更改或计划材料采购困难,必
须由项目部施工生产部门出具物资更改单、材料代用单后,物资部门方
可办理采购供应手续。
第十一条:对于各项目工程使用的辅助材料计划,应由负责施工的
生产中队、班组在施工生产计划下达后三天内编制需用计划,并由项
目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报送物资部门方可进行采购。
第三章 物资供应分承包方的评价与选择
第十二条:项目部物资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并依据以往所购物资的
质量情况及市场物资信息,分析确定有行业许可证的若干生产管理好,
质量可靠,信誉高,严格执行供货合同,服务良好的生产厂家或代理
商作为候选分承包方。
第十三条:项目部物资部门根据需要以信函、实地考察,对产品本
身的使用或对其它使用者的调查等形式了解候选分承包方的企业管理、
生产许可证、技术力量、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包装运输、供货能力
等情况。必要时,有质量部门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进行抽样
检查。并根据需要对候选分承包方提供的样品进行试验检测。
第十四条:项目部物资部门牵头,由技术、质检部门参加共同对候
选分承包方进行综合全面的评价,最后拟定出合格分承包方 ,经项目
负责人批准后,作为选定的合格分承包方并纳入合格分承包方档案。
第十五条:对形成工程产品的永久设备及主要材料的供应分承包方
必须进行评价。主要材料指:钢材、水泥、砂石料、电焊条、防水防
渗材料、预制构件、火工材料、及其它大宗材料。单项材料价格占总
材料价格 10%以上的材料,对其供应分承包方也要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对于由顾客(即业主)推荐或指定的分承包方也必须进
行评价。
第十七条:对物资供应分承包方评价表填写时,主要产品名称一栏
填写:所需要该产品名称。评价方式及内容一栏填写:评价方式是市
场调查、实地考察和抽样检测。评价内容是该分承包方生产供货能力、
规模、信誉、技术力量、产品质量的内容及稳定性、运输距离等方面。
评价结论一栏中填写:综合分析决定对该分承包方是否采用。评价人
至少要有三人,即要有物资方面、生产技术方面、质检方面人员。
第十八条:各项目部要在本项目选定的合格分承包方或局公布的合
格分承包方名单内采购物资,对于工程急需或紧缺的物资,而必须在
合格分承包方名单外选购时,应书面报请项目领导同意,并安排质检
部门协助物资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采购。
第十九条:为了控制分承包方能稳定提供所需物资,项目部物资部
门及时地征求物资的使用者和质检部门意见,每季末对合格分承包方
供货质量情况进行一次评定,在填写供货质量情况评定表时,在质量
要求一栏中需填内容:该产品相关质量标准和参数,并写清标准编号。
评定意见一栏中填写:我方对该产品验证方法,是否符合使用标准,
能否继续使用。评定人员一栏中:由使用单位人员、生产技术、质量
检测部门人员、物资供应部门人员。并将评定记录纳入分承包方档案,
同时将评定的综合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分局物资设备部。对供货质量下
降的分承包方,物资部门及时写出质量反馈报告交分承包方,要求改
进。如无明显改进,报请项目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取消其合格分承包
方资格。并报分局物资设备部。
第四章 物资采购
第二十条:物资采购应坚持公开、公证、公平竞争的原则,坚持
以取得最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效益原则,坚持维护供需双方
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采购形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部对所需采购的物资性能、技术质量要求及
供应渠道等进行初步落实,必要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和技术论证,
然后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组织招标人员筹备招标工作。分
局物资设备部及分局职能监察领导小组将适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并
定期与不定期的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物资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
规,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坚持“三比一算”(比质量、比价格、
比运距、算单项成本)的原则,采购计划在选定的合格分承包方内进
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物资采购
1.对形成工程产品的永久设备和主要材料及项目单项材料价格占
总材料价格 10%以上的或各单位根据工作性质认为对工程质量影响较
大的材料的采购,采购员必须根据采购计划在选定的合格分承包方内进
行采购。
2.采购合同签订前应报项目负责人审批。采购合同内容可包括:物
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要求(或技术标准)、计量单位、数量、单
价、总价;包装、交货、运输、结算方式;交货地点、时间;履行合
同的违约责任等。
3.不论任何一方出现对合同进行修改或不履行合同条款的情况,都
应立即请示部门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4.各级物资部门要建立本部门所发生的“采购合同台帐”,便于检查
合同执行情况,考核合同履约率。
5.对于顾客推荐或指定的物资分包方同样适用于本细则,当顾客
推荐或指定的分包方及其产品出现不适应时,应及时向顾客报告。另
外,对顾客推荐或指定的分包方提供的产品应标识清楚,以便必要时
追溯。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物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所发生的采购合同建立
“采购合同台帐”,并每季末报分局物资设备部一份。
第五章 物资验收
第二十五条:采购物资的验证
1.对采购的物资,采购员根据需要督促或协助保管员进行检查验证,
做好检验记录。合格物资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物资标识后由采购员及
时办理退货或索赔。
2.需要时,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在分承包方货源处对采购物资
进行验证的方式和内容,并由项目质检部门和物资采购部门共同实施。
3.当顾客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在分承包处或施工现场对采购物资进
行检查、验证时,供方应满足要求,顾客的检查、验证不免除供方担负
采购合格产品的全部责任。
4.各级物资部门保存采购计划、购销合同、材质证明及相关记
录、往来信函等采购文件。
第二十六条:物资检验的措施和方法
1.检验准备
、物资到货后采购人员应及时通知并协助仓库保管员做好检验
的准备工作。对危险品检验则要准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和应急措施。
、对重要设备、精密仪器和新型材料等由质检部门牵头,会同物
资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共检准备。
2.核对证件: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装箱单、检斤单、检验
试验单、说明书、发货明细表等有关供货凭证和质保资料内容及数据
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并整理登记、编号归档保存。运输部门提供的运
输清单或铁路运单,对在运输途中发生包装或货物损坏的,应有运输
部门签认的记录,并根据损坏程度,双方协商处理。
3.实物检验
、外观质量检验:各种物资的验收方法规定,必须进行逐项检验,
检验实物需要开箱时,应保证不损坏物资本体,检验后仍须恢复原包
装。
、数量检验
、计重物资的数量检验
(1).国产计重物资一律按净重计算,金属材料以理论换算交货的,
按理论换算验收,理论换算方法按国家或冶金部颁布的标准执行。如
供货单位另有规定时,按供货单位规定执行。定尺和按件标明重量的
物资可进行抽检,抽检数应根据生产厂的质量、信誉、运输情况、外
表检查及该产品的有关检验规定而定,一般抽查比例为 5-10%,对于
抽查有问题的物资,应加大抽查比例,直至全检。对按净重计算的有
包装、捆扎的物资应抽取全批总件数的 10%过皮重,求出平均皮重进
而得出净重,批量大的可适当减少回皮率。不能换算或抽查的物资,
一律全部检斤计重,并填写检斤单。
(2).进口计重物资按合同规定计算,对于进口计重物资,无论用上
述什么方式进行重量检验,发现重量与合同不符时,需会同货主、商
检部门,按商检确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检。
、计件物资的数量检验
(1).计件物资应全部清点件数(带有附件和成套的机电设备必须清
查主件、部件、备件、零件等)。
(2) .固定包装的小件物资,如内包装物资,可抽查内装实物
5-15%,发现问题的应扩大抽验比例。
(3).用其他方法计量的物资,如木材、胶带、玻璃等,按规定的计
量方法验收。
4.对处于待检或检验、试验后待判定的物资,项目物资部门要对其进
行标识,防止转入下道工序。项目部检验、试验、物资管理人员分别负
责施工过程材料、试验、物资设备等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工作;项目
部总工程师负责最终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工作。
5.对需试验的物资,项目物资部门提供样品,质检部门委托具备资质
的机构或人员进行。
6.有下列情形者由项目质检部门进行复检:
.对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缺项和数据不清者;
.按规定要求必须复检的物资;
.有保管期限要求而超期的物资;
.无材质证明的物资。
第二十七条:检验、试验状态和标识的措施和方法
1.检验和试验状态一般分为合格、不合格、待检和待判定四种。
2.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方法
.仓库管理人员对采购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资(包括顾
客提供的物资)应用标记、标签或标牌等标识方法表明物资检验和试
验的不同状态。
、 对钢材、木材、水泥、砌体材料、砂石料等大宗物资,宜采
用标牌的方法在显著位置记录物资的不同状态;
、对一般在仓库存放的物资,可采用标签的方法,在固定位置记
录物资的不同检验和试验状态;
、对于设备,可采用在包装箱上作标记、在开箱清单上作记录或
其它检验记录作为标识。
3.项目物资部门应对在仓库或施工现场存放的不同状态的物资,标识
清楚,分别堆放。对不合格品,应有醒目标识并隔离存放。
4.材料员或仓库保管员在物资出库使用前,应核验标识,保证只有经检
验和试验合格的物资才能装运、使用和安装。
第二十八条:验收记录:物资验收时,必须填写验收记录并由验收
人员签字,验收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检验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及入库时件数和包装情况。
2.到库日期与检验日期。
3.供方提供证件情况。
4.实物检验情况,如有短缺残损时,应进行标识,说明残损程度及
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物资管理人员和保管员等按以上规定对物资进
行检验,对合格的物资办理验收入库单并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不合
格的物资及时标识后,由采购人员办理退货或索赔,对数额较大性能
严重不合格物资的处理应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并把处理不合格物
资处理报告报分局物资设备部。对无计划临时采购的物资,业务人员
应依据有关领导的签字进行验收,对质次价高、 无使用对象的物资不
得进行验收,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物资保管
第三十条:物资存储是物资管理和物资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各项
目部必须按照过程控制原则加以控制,杜绝保管过程中的变质和遗失。
第三十条:存储物资的帐务管理
1.仓库必须建立库存物资总帐和卡片帐,并分别由业务人员和保管
员进行管理。帐卡应分别按物资的品名、规格、分户(存货单位)分
批填制,对规格型号相同内在质量相同但单价不同的材料,应有一个
计划价格统一列入帐卡,对规格型号相同但内在质量不同(如进口件、
国产件)等单价出入较大的材料应分列帐卡。
2.保管员每月对有动态的物资要盘点一次,无动态的每季查对一次,
年终要全面彻底清查,按要求编制清仓报表,在盘点中发现的物资品
种串换、盈亏、报废等,应查明原因,及时按规定处理。
3.物资帐卡必须根据有关凭证按时登记,坚持日清、月结,定期与
主管业务部门和财务核对,做到帐、卡、物、资金四相符。
4.对货物已到而发票未到的,要有到货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实物检
验,符合合同要求的,可按合同价格先办理假验收入帐登记手续,待
正式发票到后再进行红验收单冲回后,办理正式验收登帐手续。
第三十一条:物资的存储保管
1.对不同品种、规格、型号、牌号、等级、批次和不同单价的物资
要分开存放,垛形和堆码高度必须适合于物资的性能特点要求(如袋
装水泥垛高以 10 袋左右为宜)。
2.凡计重物资,应注意按层分隔标明重量,便于盘点和发货,力求
入库一次检斤,减少重复劳动。
3.物资必须按类分存,新、旧、废分存,危险品专存。
4.进场材料应砂石砖瓦成方、杉杆木料钢材成垛、水泥等防潮物资
上盖下垫,废料归堆。现场材料管理要分规格、型号码放整齐,符合
现场物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第三十二条:存储物资的标识
1.对已验收合格的进库存放的物资以验收或试验报告作为状态标识,
对不合格或待验物资及废料应分区存放,并标识(标识上应注明不合
格、待验及废料)。对火工、化工等危险品还应有醒目的特殊标识。
2.对库存合格物资以帐、卡和标签(设备可以名牌)作为产品标识,
标识内容包括:品种、规格、生产日期、产地、等级、批号、检验日
期及结果、分布或使用位置等。对不合格或待检物资以验收记录和到
货记录作为产品标识。标识的原则:谁收货谁标识、谁堆放谁标识、
谁施工谁标识。
3.对进入施工现场原材料、周转材料及废料应分区堆放,并同库存
材料的标识方法进行标识。
第三十三条:库存物资的维护保养
1.预防自然灾害:温度、湿度、空气、日光、雨露、尘土、杂物、
虫害以及灾害性气候,主要措施有:安排适当的保管场所,妥善堆码、
苫垫和密封。搞好仓库清洁卫生。做好季节性预防工作,认真执行物
资检查制度。
2.预防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的锈蚀,并按有关防锈、除锈规定,搞
好防锈工作。对橡胶制品、化工产品、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等
物资的保养按有关规定进行。
3.仓储检查
、查数量:核对帐、卡、物是否一致。
、查质量:检查库存物资的质量有无变化,必要时需进行技术
鉴定。
、查保管条件:检查堆垛是否稳固,苫垫是否严密。库房有无
漏雨,场地有无积水,门窗是否良好,通风设施是否有效,清洁卫生
怎样,保管条件与各种物资的保管要求是否符合等。
、查安全:检查各种安全设施与消防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查动态:检查有无长期无动态的物资,若有一年以上无动态
的物资,应及时向项目部主管领导反映情况,以便妥善解决减少损失,
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存储物资出库
1.各项目必须建立材料定额和限额领料制度,由项目部生产技术部
门根据生产任务下达单项工程材料定额,材料部门在发料时按定额进行
控制,钢材、木材、油料、火工材料、电焊条、铅丝、圆钉等主要材
料必须执行定额领料制度,仓库发料时按定额进行核发。
2.核对出库凭证:仓库保管员发放物资必须以主管业务人员填制的
发料凭证为准,保管员在发料前必须审核单据、印签是否齐全、数据
是否清楚,核对无误后方可发料。及时清理单据,及时下帐,以便核
实帐卡物相符。
3.保管员发料时必须坚持先进先出、易损先发的原则。对火工材料
的发放应有安全部门签发单,并严格记录,坚持双人发料制度,杜绝
流失。
第三十四条:各项目部应完善物资退库和物资回收制度,对所有
退库物资均应办理正式的退库手续,严禁设立帐外帐和帐外物资。对
易燃、易爆、易污染及放射性和火工材料,要坚持班领、班用、班退
的原则。
第七章 施工现场材料管理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材料管理是现场文明施工的重要控制环节,
项目部应把施工现场材料的管理和文明施工划分为若干个责任区,制
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到负责施工的中队或班组。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材料管理的内容
1.现场材料的堆放应规范有序,按照既节约场地又方便施工的原则
合理布局,并留有必要的人行道或车辆行驶道路。
2.不需要的材料应及时撤离施工现场,废料应及时清理,以免影响
正常施工。禁止材料乱扔乱弃,诸如电焊条、扎丝、铁钉、钢筋头、
木材、周转材料、小型工器具、设备、编织袋、草袋及杂物等乱扔乱
放者,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废料让售应先由物资部门提出处理计
划,经项目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理,处理后的变现款应及时入
帐。
3.现场易燃材料附近应有消防设施。
4.禁止在现场对周转材料及主要材料随意乱割乱截,需要零星材料
应主动到材料科领用,确实需要截割者应有具体方案和要求,并逐级
上报至项目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要求截割。
5.周转材料安装和拆除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凡人为损坏周转
材料者要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6.对钢木加工厂项目部要制定钢材、木材加工损耗标准,落实责任
严格控制,产成品标识明确以便对号入座。
第三十七条:项目部应把施工现场材料管理纳入对中队或班组的日
常管理工作考核,每月进行检查考评;分局物资设备部和质量安全部
每季度对各项目部的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按检
查结果给以表彰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项目部应按如下要求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1.物资供应分承包方评价表及分承包方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书、生
产许可证。(季报,每季首月 5 日)
2.物资供货质量情况评定表。(每季首月 5 日)
3.物资采购合同台帐。(每季首月 5 日)
4.物资收入、消耗、库存统计表。(每季季末 30 日)
5.年终物资清查明细表。(年报,另行通知)
第三十九条:对统计报表的具体要求:
1.报表中的库存量是按某一时点(如季末、年末)实有数量统计的,
不是按财务结算计算的,所以不允许出现红字或负数。
2.报表要求按时报送,报表要求表面整洁,数字准确、可靠,不允
许重报或漏报,更不允许没有任何依据的弄虚作假。
3.各种原始资料(包括合同及厂家提供的各种资料)及自制凭证记
录,应由物资部门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使物资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
可追溯性。
第四十条:存储物资发生火灾、变质、严重损坏,应及时上报分局
物资设备部和质量安全部。
第四十一条:各项目部制定的物资管理制度应在实施的同时上报分
局物资设备部。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分局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分局
其它有关文件和质量体系程序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