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O7年 3月
March,20O7
当 代 法 学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第2l卷第2期(总第 122期)
Vol,21,No.2( ,No.122)
有组织犯罪的政治经济分析
邢志人 张继平2
(1.辽宁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2.上海大学,上海 2OOOOO)
[摘 要]当前,在现代工业文明日趋成熟、民主政治日渐完善的同时,有组织犯罪集团正在试
图建立一种可以使犯罪活动职业化、企业化、合法化的黑秩序,严重破坏了各国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
荣。有组织犯罪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都说明,它有着较深的政治经济根源,并不是简单的社会治安
问题。对此应运用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这种现象的本质特征、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并从国
外人手结合我国实际,探讨行之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政治经济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781(20O7)02—0017—7
[收稿日期]2OO6—08—21
[作者简介]邢志人 (1963一),男,辽宁兴城人,法学博士,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继平
(1970一),男,辽宁丹东人,上海大学社会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人们通常把有组织犯罪集团称为 “黑社会”。严格地说,“黑社会”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更
像是社会学概念),主要是指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组织性和反社会性的社会群体。近年来,人
们已经切实地感受到有组织犯罪的无孔不入。有组织犯罪集团正在形成相当规模的 “犯罪经济”,
而这种犯罪经济又不失时机地与畸型政治联姻,企图摧毁现代文明。
一
、 有组织犯罪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特征
“有组织犯罪”一词源于英语的 Organized crime,目前并没有公认的定义。通常有广义和狭
义,低级形态和高级形态之分。国内学者所持的广义概念说,基本上是指 “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
一 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1](P17)而国外的机构和学者持广义说的却比较
少。由于典型的有组织犯罪及其研究都肇源于国外,因此,国外机构和学者所持的狭义概念说值
得参考。[2]该观点将有组织犯罪概括为以下主要特征:
一 是以提供非法商品 (毒品、伪钞等)或非法服务 (走私、卖淫等)(有时是通过非法手段
提供合法商品和服务)、谋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而组成的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二是犯罪行为的
有计划性和分工合作,并有严格的纪律要求和运作规范;三是受一个领导核心的支配,首领大多
是幕后操纵,并有一套逃避法律制裁的自我保护机制;四是以合法经济为依托,掩护非法活动,
并通过洗钱转移非法收入;五是以被收买的政府官员为后盾,与政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六是
有一大批受过专门训练,精通于暴力、威胁、贿赂的职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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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狭义和广义说之外,学界还有 “三级形态论”,指有组织犯罪经历了一个由低级向高级
的发展过程,即团伙犯罪一集团犯罪一黑社会。本文坚持二分法,即分为低级形态和高级形态。
低级形态是指松散的犯罪结伙和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目前所说的 “黑恶势力”即属于此,它们
往往有着明显的帮会色彩和暴力倾向;而高级形态则主要指黑社会犯罪和企业化犯罪,通常是
“划分为两级以上的犯罪组织”。前苏联学者进而提出了高级形态有组织犯罪结构的 “金字塔”理
论,即由 “首领层”、“中间层”、“行动层”三层组成。首领层是塔尖,是有组织犯罪的领导核
心,负责组织管理和意识形态,通常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犯罪活动。中间层主要是执行首领层的指
示,控制行动层的活动,传播犯罪思想,培养犯罪意识。该层也称为反侦察的 “隔离层”,由从
事合法职业的人员组成,只管传递信息。而行动层则是塔底层,他们是犯罪活动的直接参与者,
他们与首领之间通常没有直接的沟通渠道。当然,低级与高级之间也可能有过渡形态,“带有黑
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即可视为属于此类。
严格而明确应当是法律概念的最基本的要求,也较易于理解和掌握。对于 “有组织犯罪”这
一 概念来说,如果持广义说,按字面解释则过于宽泛,凡是 “有组织的”犯罪都应归入此类,便
会缺乏针对性,适用法律时也容易混淆。因此,笔者主张作限制解释。但并不是说要人为地割裂
有组织犯罪的不同阶段,排除较低级的团伙犯罪,而是根据有组织犯罪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形
态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立法。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即关于恐怖主义组织和邪教组织。如果单纯就组织结构和组
织过程来说,上述两者都属于有组织犯罪范畴,但是前者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和社会目的,单一使
用暴力或暴力威胁。而后者具有反人类 、反科学、反社会、反政府的特征,有着明显的意识形态
目标。与有组织犯罪集团以 “洗钱”来维系其犯罪经济不同,邪教组织是通过 “洗脑”对信徒进
行思想控制;与有组织犯罪利用腐败政治、达到经济目的正好相反,它们也可能谋财害命,但却
不是主要目的,而只是实现其政治野心的一种手段。在将邪教组织纳入有组织犯罪领域问题上,
还存在着理解上的分歧和具体操作上的困难。不过国内学者近期也有人将邪教组织一并列入有组
织犯罪问题来讨论,似乎采纳了广义的概念,有待进一步商榷。事实上,目前国际上对有组织犯
罪的概念也日趋明朗,即仅限于以经济为目的。国际刑警组织在注重有组织犯罪的结构模式以及
常用的暴力和腐蚀手段的同时,特别强调了其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这样的规定在全球范围内有
着普遍的适用性和较强的针对性,也有利于实现有效的国际合作。
考虑到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以及为了论述方便,本文采用了狭义的概念,并主要以有组
织犯罪的高级形态为研究对象。
二、有组织犯罪与畸型政治
“畸型政治”指的是政治的腐败和政府的角色错位。大量事实证明,有组织犯罪与畸型政治
是一对双胞胎,滥用的政府权力和黑道暴力相结合,政府官僚的 “寻租”(rent—seeking)和犯罪
集团的 “寻利”(profit—seeking)相结合,沆瀣一气。可以说有组织犯罪盛行之地,必是政治腐
化软弱之地。
1.从黑手党”到 “黑金政治”
一 般认为,有组织犯罪起源于欧洲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期。旧的社会形态逐步消
亡,新的社会制度尚未建立,政治上的空白给有组织犯罪的产生提供了土壤。19世纪初臭名昭
著的西西里 “黑手党”组织,通过向农民出租土地、提供保护、收取保护费而使众多农民俯首听
命。在缺乏强有力的官方机构的情况下,黑手党便成为软弱的政治权威的替代品,这一点使其获
得了无拘无束的发展,他们甚至把势力范围扩散到了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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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后,黑社会活动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一种公害在全世界蔓延。这种 “有组织”
的犯罪超出了法学界长期以来以个人犯罪为主要对象的研究。马克思曾经指出,“犯罪是孤立的
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3](P379)而随着时代变迁,这样 “孤立”的个人在 “斗争”中逐
渐发现单个人对抗统治阶级的能力显然不如组织起来的有规则运行的集团。于是,反社会力量汇
集起来,组成犯罪联合体,“群策群力”共同对抗政府、逃避制裁。
犯罪集团的组织性加深了其所具有的政治性,它们不断地在政府中物色 “代理人”并设法把
那些大权在握的人拉下水。
由 “以财谋权”和 “以权敛财”方式所形成的政治生态被人们形象地称为 “黑金政治”,其
突出的特点是利益集团与政府官僚的勾结,并组成一个政治、经济利益共同体。“以财谋权”即
指某些经济势力和地方派系用资金扶植政客,为其提供竞选捐款,使之成为自己在政治上的代言
人,甚至左右政府意志,以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以权敛财”是指有权有势的官员为了使手中
的权力 “价值最大化”,而主动 “傍大款”,进行权钱交易,“资源”共享,达到以商养政、捞取
更大政治资本的目的。
如果说黑钱可以 “漂白”成合法的投资的话,那么暴力也可以 “漂白”为政府权力。“黑金
政治所造就的便是经过漂白的黑道暴力”。台湾地区逢甲大学的杨志诚撰文指出 “(台湾)各政党
透过选举的程序来分配宰制人民的权力”,他把依靠政治献金的选举称为 “权力的分赃”一点也
不为过。[4]据台湾地区 “法务部”官员说:“在台湾县议会中,有 25% 一30%的人是黑社会成
员。在市、镇、村级议会中,这样的比率更大”。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台湾政局长期混乱有
关,除了政治权力和暴力之间的相互利用之外,由于政治在斗争中日益自我消耗,逐渐失去维持
体系正常运转的基本能力,经常对犯罪者束手无策。
虽然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政治目的并不十分明显,但它对政府的腐蚀却是在短期内无法
清除的。如果任其发展,有组织犯罪甚至会威胁到一个国家政权的基础。因此,需要釜底抽薪,
割断有组织犯罪集团与政府的不光彩联系。
2.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政府角色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搞市场经济,然而市场并非万能,因此存在着政府管制和经济
自由的悖论,而要实现两者之间微妙的平衡无疑是困难的。
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 ,恶性自由屡见不鲜,假冒伪劣商品肆无忌惮。有证据显示,这种现
象的存在与政府打击不力直接相关。“限制经济自由是政府的失灵,而放纵恶性自由则是政府的
失职”。[5](Pl15)对于唯利是图的市场参与者来说,激烈的竞争、复杂的政治环境以及周期性
的萧条,增加了他们参与合法经济领域的机会成本和风险,为了获取交易市场上无法获取的 “效
益”,一部分人便宁愿转入非正规经济乃至地下经济。[6](P286)而政府权威的弱化和法律救济
的不足,会使合法市场参与者转而寻求非政府的保护。有些人心甘情愿地向黑社会组织缴纳保护
费,或者寻求非政府救济 (如求助于 “讨债公司”),便说明他们无法得到政府的充分保护或者说
取得这种保护的成本太高。正如有学者所云:“一个政治制度衰弱的社会,将无力约束个人和集
团欲望的泛滥,使社会势力之间充满着无情的竞争”。[7](P25)这使一部分人试图以非正规途
径来解决无情竞争中的问题,有组织犯罪得以乘虚而人。这里强调的是政治制度本身的建设,并
非鼓吹政府过多地干预经济。在政府通过实施必要的管制来矫正市场失灵的同时,如果管制的尺
度和范围不合适,也会产生消极影响。此外,它还极易被滥用,导致 “寻租”活动的增加。政府
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应当是经济生活有序化的引导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竞争的守护神,而不是
参与者、获利者或旁观者。它应当通过廉洁高效和依法办事来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外部环境,实
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3.“经济人”假设: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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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 “经济人”是一个具有特定涵义的经济学概念,它由亚当·斯密初创,用来描述追求私
利、但可能 (并不一定)在追求私利的过程中增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市井民众。现代 “公共选择理
论”将古典理论中的 “经济人”概念延伸应用于分析政府行为。现实中的政府显然不是一个抽象
的存在,而是由某些特殊的党派、政客和利益集团组成的社会实体。政府也在 “最大化”,只不
过最大化的是某种特殊利益。这种假设可能有助于回答为什么政府的决策有时会与公众的愿望相
悖,以及为什么政府官员中总有人腐败。
美国学者布坎南和塔洛克在 《一致同意的计算》一书中指出:“人们并不是为了追求真善美
而是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而参与政治活动的。每一个参加公共选择的人都有其不同的动机和愿
望,他们依据自己的偏好和最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活动。他们是理性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
经济人”。当然,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包括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他认为应当从实际
出发来研究,进而提出人是在由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的。[8]与对有组织犯罪的分
析不同,有人认为如果用 “经济人”的假设来分析政府人的行为则可能误人歧途。“政府人是公
共人而非经济人”,“政府人作为公共人,他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行使被授予的公共权力,
依靠公共给养,接受公共监督。要成为政府人,就意味着放弃普通人的角色。”[8]这种分析有
其积极意义,因为如果有组织犯罪集团这个 “经济人”的克星 “政府人”也是 “经济人”的话,
那么它们之间还有什么区别呢?因此,有人主张应当使公职人员与经济活动以及资本之间保持一
定的距离。
“假设”本身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但可以指引人们从不同角度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公共
人”的假设是基于对权力私有化的担忧而提出来的,但也可能只是一种美好的期待或要求。政府
官员凭什么去放弃普通人的角色?他们的身份要求和个体需求之间是一致的吗? “经济人”与
“公仆”之间是否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呢?这些问题耐人寻味。
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分析
从事有组织犯罪的企业性集团首先是一个极具理性的 “经济人”,“精于计算的价值最大化
者”,它对经济的渗透值得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共同关注。
1.关于地下经济
人们对地下经济研究的历史并不长,一般认为它包括那些防止和逃避政府的管制、税收和监
察的经济活动,如走私毒品、卖淫、赌博、逃税等等,还包括其他千奇百怪的黑市活动,人们也
习惯称之为 “隐l生经济”、“影子经济”。在计划经济国家 (如前苏联及东欧国家)也称之为 “第
二经济”(指不受中央计划直接控制、被官方所禁止的私人经济活动)。[9](P358)地下经济还
包括那些由寻租活动产生的 “灰色经济”和由犯罪活动支撑的 “黑色经济”。事实上,有组织犯
罪集团一直是地下经济积极而忠实的参与者,同时也是地下经济的重要载体。
地下经济的大量存在和迅速蔓延,扰乱了市场秩序,打乱了资源配置,而且严重挫伤了合法
经济参与者的积极性,助长了投机心理,使一些人用心于寻租和贿赂而不是正当的生产性活动。
2.有组织犯罪的 “法人”经济色彩
长期的 “斗争”使有组织犯罪集团聪明地把精细的法人结构嫁接到自己的犯罪肌体之上,它
与其说是犯罪集团,不如说是企业集团。其特征表现为:严格而有效的内部管理,貌似合法的外
部印象,行业垄断与限制竞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有组织犯罪集团的 “法人”经济色彩还
表现在它 “唯利是图”的本性。市场经济所具有的功利性、自主性和竞争性等属性一方面充分激
发了经济活力,另一方面又驱使犯罪集团成员冒着杀头的风险热衷参与那些有利可图但被宣布为
非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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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看不见的黑手”
市场经济最突出的特点便是以市场机制为杠杆来调节国民经济。供求关系所产生的自我调节
便是亚当·斯密所说的 “看不见的手”,它与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这一只 “有形的手”紧密配
合,相辅相成,确保了经济沿着正常的轨道运行。而调节有组织犯罪也有一只 “看不见的黑手”,
它以惊人的能量操纵着犯罪集团。
犯罪学领域曾流行过 “犯罪成本”学说,通常情况下,预期刑罚成本高于预期犯罪 “效益”
时,罪犯不会实施犯罪。然而,有组织犯罪可能是一个例外。按照美国 “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派
集大成者波斯纳的观点,“法律实施的结果只能使这些市场上出售的商品和服务数量减少,因而
使这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上升⋯⋯与有组织犯罪的垄断利益相比,这种竞争性的预期刑罚成本是
不足以对其产生威慑效果的。”[10](P123)
有组织犯罪的价格和赢利由 “犯罪税率”的调节得以增长,正如地下经济活动的频繁程度与
税率密切相关一样。所谓 “犯罪税率”指的是犯罪集团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所承担法律风险的附
加费。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地下经济的各种形式之中,成为 “地上经济”(合法经济)相貌丑陋
的伴生物。政府的打击力度增强,非法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便因稀缺而上涨,这反过来又诱使一些
人铤而走险,掀起新的犯罪浪潮。
如何斩断这只 “看不见的黑手”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道难题。被毒品搞得焦头烂额的一些欧
洲国家甚至想到使之市场化,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将其纳入正规的政府管制,但这种做法无疑需要
具备诸多条件,目前还难以实施和让人接受。
四、我国防治有组织犯罪的对策
最好的刑事政策是最好的社会政策,事前预防总比事后惩治更积极也更经济。由于刑法具有
负面作用和局限性,因此不能由刑法制裁来独自承担和完成预防犯罪、威慑犯罪的社会任务。打
击有组织犯罪应当避免急功近利,试图 “毕其功于一役”是不现实的,应该做长期艰苦的努力,
应该从有组织犯罪产生的政治经济原因及其反映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人手,以求治本。
1.反腐败和改革:同一硬币的两面
我国在经济转型期出现了 “公职人员携带公共生活领域中的权力参与私人经济生活的交易行
为”,形成身份错位,有人称之为 “权力的私有化”。不但土地审批、工程发包等等暗箱里的名堂
繁多,而且出现了一大批国有、官办的公司,它们在某一行业或行政区域内处于天然的垄断地
位,有些人亦官亦商,角色混乱。从行政执法部门到公用企业,都存在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
员的情况。他们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也是游戏的参与者。部门和行业的保护主义与地方保护
主义一道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成为滋生各种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的温
床。有关部门已经开始认识到了问题的危害,党、政、军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脱钩不再从事经
商活动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脱钩)以及禁止政法干警充当餐饮娱乐业 “保护伞”
等规定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
应当看到,反腐败是遏制有组织犯罪的最主要途径,而上述 “隐性腐败”的危害要远大于通
常的贪污受贿。目前,腐败问题受查处的风险成本很小,基本上是由于偶然事件 “东窗事发”。
而发现不了问题的机制肯定有问题。因此要加强廉政建设,在完善制度和机制保障的同时,要从
限制公务人员的行为逻辑上做好、做足文章,使其不被腐败 “蚕食”。
目前的许多问题是经济转型期的制度性缺陷所造成的,改革是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半生
不熟、设计粗略、执行不完全的市场改革可能的确会促进腐败。腐败加剧并不是市场改革本身造
成的,而是没有很好推行改革的结果。当经济改革不足时,垄断结构反而把腐败分子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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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来,进而助长腐败,形成恶性循环。”[19](P16)
有人用 “看不见的脚踩住了看不见的手”来戏言行政权力对经济的干预,其中 “看不见的
脚”就是指保留着计划经济色彩的政府权力。过多的政府行为介入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如何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效打击和防范不正当竞争,首先要控制
形形色色的寻租活动,而减少寻租活动的有效途径是权力制约和依法行政,使法治精神贯穿到整
个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同时要明确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政府权力的自由裁量范围小了,既得利
益集团 “创租”的可能性就小了。“反腐败和政府自身的改革是同一硬币的两面”,[20](P236)
因此缺一不可,需要双管齐下。
2.有效控制地下经济
控制地下经济的合理规模是一个经济学命题,面对蓬勃兴起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地下工
厂,单纯依靠打击不能从根子上铲除。“几乎没有人认为法律强制活动能在实际上消除这些非法
市场”。[21](P317)
当前我国地下经济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可能谁也说不清。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对
地下经济的捉摸不定掩盖着巨大的隐患。对经济形势的正确评估以及对地下经济的充分认识,关
系到改革是否能够顺利。全面掌握地下经济的运行规律,有效控制地下经济活动,也有助于遏制
地下经济参与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3.《反洗钱法》的出台,斩断了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现象的命脉
改革与发展对我国的金融安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洗钱是金融机构、
政法机关和商业部门的共同任务。虽然我国刑法 1997年才规定 “洗钱罪”和 “单位洗钱罪”,但
我国的洗钱活动早就存在并已非常严重,形式也五花八门。立法滞后一直是打击洗钱的不利因
素,现有的规定比较粗糙,很难应付趋于高智能、高科技的洗钱犯罪发展态势。《反洗钱法》的
出台正是应时之举。
打击洗钱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比如储蓄实名制有利于遏制腐败,但银行对此却并不热衷。
同时,为防止实名制名存实亡,公安部门还要加强对身份证的管理。银行不能一味吸纳储蓄,也
应要求客户说明大额存款的来源。出台 《反洗钱法》的同时,完善 “税法”、“银行法”、“海关
法”、“公司法”等相邻立法,完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周边罪名,形
成对洗钱犯罪在立法上的围堵。实力雄厚的犯罪集团一般具有 “国际化”的特征,以其非法收入
渗透于世界经济的各个角落。因此需要针对洗钱跨国流动的特点,加强打击洗钱的国际合作。
4.实现对有组织犯罪的综合治理
防控有组织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需依靠多角度的综合治理。在新旧体制激烈冲
突、社会保障体系尚未确立的情况下,尤其要关注处于社会边缘的人,即那些失业者、流浪者、
家庭破裂者。在深化改革、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同时,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降低人们对非法商
品和非法服务的需求。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同时,要努力化解社会自身存在的矛盾,抵制并逐
步消除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消极因素,防止社会不公和贫富差距。
在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深入的政治经济分析之后,我们认识到其所具有的顽强
的生命力将注定了与其斗争的艰巨性。我们也决不能让改革开放的进程被有组织犯罪所阻断,这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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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 岱
A Political& Economic Analysis of Organized Crime
XING Zhi—ten ,ZI-IANG Ji—ping2
(School oftaw,Liaoning University,Shenyang,Liaom s 110036)
Abstract:While the modem industry civilization is maturing and the democracy has been perfecting,the
crime organizations attempt to build up a kind of black order which ma y turn crime into occupation,business
enterprise and legalization.The main characteristic and manifestation of organized crin~ shows that it has
deeperroots of politics and economy,not only a simple problem of public order.This essay will try to study its
innate character,I℃gular pattern and developme nt tendency by political an d economic theories and methods,
and seek effective ways to deal with orgallized crime .
Key words:o增 zed crime;sinister gang;political & economi c analysis;counter mea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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