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信用卡诈骗罪
论文浅析信用卡诈骗罪中
的冒用
信用卡诈骗罪论文:浅析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
摘要: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之壹"冒用"纵然大家均知道,
可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冒用"形式也于不断更新,对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于这种新形势下也将面临壹个个新的挑
战。因此,如何界定"冒用"行为,"冒用"方式,"冒用"对象,
以及于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冒用"行为的定性是解决信用卡
诈骗罪的重要问题之壹。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壹个初步的
解决。
关键字:冒用信用卡信用卡诈骗
壹、"冒用"的涵义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的欺骗行为,使受骗者陷入认识错误且进而处分财产,作为
诈骗罪的特别类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被法律明文限
定为使用伪造或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
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
冒用中的"冒",是指行为人冒充合法持卡人的身份。于
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未经合法持卡人的同意,行为人以
持卡、签名等明示和默示的方法向他人表明自己是合法持卡
人。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时信用卡的壹项基本制度,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 28条第 3款规定:"银行卡及账
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冒用中的"用",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信用卡非法获取财
物的过程。根据刑法理论研究的需要,将行为人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分为俩种:壹种是行为人的营
业员的协助下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另壹种情况则是行为人于
机器上自助地使用他人信用卡,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持有他人
信用卡于 ATM机上取款和转账、行为人于网上银行对特任的
信用卡账户进行转账。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
权,擅自以合法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
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
二、"冒用"的对象
对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中的冒用对象问题,我国刑法
明文规定其为"他人的信用卡",但这里"他人的信用卡",理
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壹种观点认为,被冒用的他人的信用卡
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包括"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作废的信
用卡",对于冒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
应视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作废的信用卡"。①另壹种
观点认为,被冒用的他人的信用卡原则上是合法有效的信用
卡,但不排除于个别情况下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作废的信
用卡",如行为人捡拾到他人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而加以使
用的情形。②
笔者认为,前壹种观点更为合理。从刑法条文中使用"冒
用"壹词中,就能够见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中的"他人的信
用卡"只能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也即既然是"冒用",就
应该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是他人作废的信用卡也
就不会发生有所谓"冒用"问题,而应该只有"使用"问题。③
因为,"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自己无权
而他人有权使用的信用卡,而对于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即
使是他人的,他人自己也无权使用,这于法律上是非法的。
同时,由于刑法条文中规定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
废的信用卡"中且没有排除"他人伪造的信用卡"和"他人作废
的信用卡",因而,将使用他人伪造的信用卡和他人作废的信
用卡归入刑法规定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
卡"中是符合立法原意的。
三、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的行为方式
(壹)捡拾他人的信用卡于特约商户消费、于银行或柜
员机上支取现金
有的学者主张以侵占罪来解决,其理由是拾得卡和密码
完全等于获取了信用卡所含资金的使用权,这和拾到他人的
活期存折而取款的性质是相同的。如果拾得者拒不交出所取
款项,能够侵占罪论处。笔者反对侵占罪的观点,拾得他人
信用卡的,无论密码是以何种途径获取的,拾得人对卡内资
金均没有占有权,这和拾得现金不同。货币的特殊属性决定
了货币的占有人和所有人的壹致性,由于我国民法中且不存
于拾得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货币的拾得人拾得货币后如果遗
失货币的失主要求返仍,拾得人负有交仍失主的义务,拾得人
拒不交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无疑。于侵占罪中,行为人对财物
的获取要么是出于委托保管关系,要么是拾得遗忘物或者发
现埋藏物,本质上均是壹种被动获取,而于该案之中,信用卡
拾得人对信用卡本身是被动获取,而对卡内财产则是壹种主
动获取。因为信用卡只是持卡人于银行资金信息的壹个载体,
且不等同于资金本身,如果要转化为资金就需要壹个持卡取
现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本身就体现为拾得人冒用他人身份的
行为,行为人若想真正占有卡内的资金也必须主动采取这种
冒用行为。因此,上述案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
的第 3项"冒用他人信用卡",壹审法院认定拾得人构成信用卡
诈骗罪是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
(二)冒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于特约商户消费、于
银行或柜员机上支取现金
针对该种情况,有论者认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代为保管、
拒不返仍的特征,应该以侵占罪论处。笔者认为,受朋友之托
代为保管信用卡,继而通过冒用信用卡非法获得他人财物的,
行为人于获得财物之时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而侵
占罪的要件之壹是"拒不返仍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意即于
行为人获取财物后必须有拒绝返仍的行为才能构成侵占罪。
反观冒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行为人于信用卡诈
骗既遂之后,如遇委托人请求而拒绝返仍财物,其拒不返仍被
害人财物的行为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应再对之于另壹个
犯罪构成的要件内进行刑事评价,冒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
卡的行为只能构成信用卡诈骗壹罪。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他人的信用卡,身份证后进行提
取现金或消费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以
伪造的身份证等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所骗领的发卡银行发放
的信用卡。随着社会生活中信用卡使用范围愈来愈广泛,使
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现象也越来越
严重。由于名义上所谓的"持卡人"本来就不存于或者银行根
本找不到所谓的"持卡人",即使利用该信用卡巨额透支,银
行也无从查证,更无法挽回经济损失。于过去较长时期内,
我国刑事法律虽然规定有信用卡诈骗罪,但仅仅只是列举了
四种表现形式,对使用骗领的信用卡诈骗的情形且未作出明
文规定,从而导致处理这类案件时容易产生定性上的分歧。
有观点认为对上述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也有观点认
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只能定普通诈骗罪;另有观点认为
要区分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于某些场合定诈骗罪,某些场
合定信用卡诈骗罪。
(四)冒用他人非法转手的信用卡
接受非法持卡人转手的信用卡而冒用,这是指行为人接
受他人转手出让或出售的信用卡而使用,转手这可能是通过
盗窃,诈骗,捡拾等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的;司法实践中,
转手人通过盗窃、诈骗、抢劫等非法途径获得他人信用卡后
转手给行为人,行为人于支付给转手人壹定价款后冒用的情
况大概有三种:(1)行为人只是知道卡为他人所有,不知卡的
真实来历而进行冒用,以信用卡诈骗罪论;(2)行为人明知该
卡系转手人盗窃、诈骗、抢劫而冒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3)行为人事先和转手人共谋,进行共同犯罪的分工,由转手
者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等方式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而后由
行为人进行冒用的,二者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抢劫罪的共犯,
不再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注释:
①王志祥,杨祥青.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新千年
刑法热点问题研究和适用 [M].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
社,.
②图宏杰,许成磊.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探讨.新千年
刑 法 热 点 问 题 研 究 和 适 用 [M].北 京 :中 国 检 察 出 版
社,.
③刘宪权.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J].中国政法大学
学报,2003(3).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研究[M].北京:清华
大学出版社,.
[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
[3]黎宏.日本刑法精义[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
社,.
[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M].北京:法
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