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张聪林
容,其一是负有报告可疑交易义务
的机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报告仅
是怀疑性质,本身不能作为证据 ,而
是为调查洗钱以及其他犯罪行为提
供线索;其二是负有报告义务的机
构不仅承担行政责任 ,而且要承担
刑事责任,只有刑事责任的威慑才
能够更好地保障报告义务的履行。
这种对基本权利的处理只有通过国
家立法机关在法律层次的立法来实
现 。
(二)规范的主体不限于金融机构
从反洗钱主体 的国际趋势看 ,
由于金融机构越来越强化内控制
度,洗钱者已难以通过金融系统洗
钱,开始利用新的渠道,一是开立空
壳公司;二是进入现金密集行业 ,如
赌场、酒吧、金银首饰店;三是走私,
洗钱者将现金通过种种方式偷运到
其他的国家,由其他的洗钱者对偷
运的现金进行处理。除了现金走私
外,洗钱者还通过贵金属或艺术品
的走私来清洗犯罪收益。与此同时,
大批的专业人员 ,如律师、会计师、
专业金融人员参与到洗钱的过程中
来。对于这些主体的规范应通过国
家立法纳入反洗钱的范畴。
(三)设立具有侦察权的反洗钱
机构
按照国际反洗钱的经验,一般
由法律授予专门的反洗钱机构以特
殊权力,反洗钱机构也往往由司法
机关、海关等部门联合组成,反洗钱
机构往往具有侦察权,对可疑交易
的报告予以调查和处理。我国尚未
建立专门的反洗钱部门,中国人民
银行接受可疑交易报告是在现行条
件下的一种暂时的安排,《金融机构
反洗钱规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接
到金融机构报告后,先予以确认,再
根据情况,移交司法机关。设立专门
的具有特殊权力的反洗钱机构是我
国反洗钱的趋势。
(责任编辑 张聪林)
现金是现阶段我国居 民乐于接受、普遍使用的结算方
式,现金缴存/,己乎不受腰制。但站在反.冼钱的角度,现金存入
往往是.冼钱的起点。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大额现金
的缴存受到严格的限裁是我国反洗钱题中应有之X,
现金缴存管理
与反洗钱
钱行为错综复杂 ,无固定模
I|,式,但归纳起来,一般包括三
个步骤,一是放置,即通过初加工把
非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混合 ;二
是离析,即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进
行再加工,模糊非法收入的来龙去
脉;最后是归并,即将洗白了的非法
收入转移至个人或合法组织的名
下。所以,把现金存人银行是洗钱的
第一步。
在西方发达国家,对现金的管
理基本上是只管现金存人,不管现
金支出。“锁定对现金缴存的管理”
是许多 国家反洗钱措施 的关键一
环。这是因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为贩毒 、
走私和黑社会性质的犯 罪,而这些
犯罪所得表现为现金。所以,国际社
会为了反洗钱,一般严密监管现金
的缴存。如在美国,金融机构所承
担的交易报告义务包括四类:货币
(即现金)交易报告、货币或者金融
票据转移报告、外国银行账户报告
和可疑交易报告。在货币交易报告
中规 定 :1万 美元 以上 的现 金缴 存
口 于富生 欧韵君
一 律需要申报登记,金融机构有权
对大额现钞的来源和用途进行调
查。1986年 8月,美国又调整了申
报和记录现金交易的要求,规定各
银行必须做到 :(1)记录所有超过
3000美元 的用 现金购买 的本票 、汇
票和旅行支票的情况。(2)交易总额
在一天超过 1万美元的,必须向有
关部门申报。(3)客户在一天以内的
任何形式的多种金融交易总额超过
1万美元 ,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
我国地大物博,在广大农村,各
类票据和结算凭证几乎是被遗忘的
角落,而且从心理上农民也偏好于
现金,现金几乎是个人之间惟一的
结算手段。再加上科技比较落后,
现金监管主要靠手工执行,如果严
密监测现金缴存将会大大提高监管
成本 。而且在现金流通 这一循环 圈
中,如果对现金缴存管理很严,就相
当于管住了现金循环圈的人 121,可
能导致现金的体外循环,这样不仅
不利于资金的及时、安全清偿 ,而且
由于现金的频繁转手势必影响流通
中人民币的整洁度 ,可能导致人民
中国 金 融半 月刊 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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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这一“国家名片”遭到污损 ,有损
曰家形象。
因此 ,我国 目前所发布 的有关
现金管理的法律法规中 ,大多是针
对现金支取 ,对现金缴存的限制较
少 ,即同前我国的存款制度可以称
为开放式存款。对现金缴存的限制
主要有:(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规定 :单位 长账户的资金一律从 其
基本存款账户中转账存入,不得缴
存和支取现金。(2)《个人存款账户
实名制规定》中规定:个人在金融机
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 ,应 当出示
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
代理人应一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3)储户办理个人定
期或活期存款单笔超过 20万元或
同一存款人存款超过 10o万元的.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进行
记。
当前,反洗钱是我们面临的一
个迫在眉睫 的课题 。国际社会的反
洗钱实践和经验告诉我们,只有管
住现金缴存才能有效地进行反洗钱
斗争。所以,对现金缴存的监测应列
入我国反洗钱工作范围之内。
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 《金融机
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
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
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反洗钱规章,填
补了我国反洗钱规章的空白。这些
规章第一次把现金缴存也列人人民
银行监测的范围,如《人民币大额和
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金额 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应作
为大额支付交易,报告给中国人民
银行;缴存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
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的应作
为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给中国人民
银行;未按该办法对支付交易进行
审查和报告 的以及对 明知或应知的
可疑支付交易不报告的,由中国人
民银行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
1万元 以上 3万元 以下罚款 。
为完善现金缴存管理,还应进
一 步做好以下工作。
1.完善现金存取的相关制度。
我国目前关于现金的缴存、支取和
携带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如支取现
金的有关制度中只有登记备案等规
定,而无支取限额 、收费等相关规
定。同时法规之间的不匹配,也影
响反洗钱效果。我国从 200o年 4月
1日起实行存款实名制,但对单位
账户中的交易 ,尚没有金融交易报
告要求 ,《储蓄管理条例》中则规定
仍可有无记名式存单。针对上述问
题,应作如下改进:(1)从经济利益
上加以引导,对大额现金收支采取
收取手续费制度 ,增大大额现金收
付的成本。(2)利用行政和立法手
段,对现金携带采取限制性措施;对
每笔现金汇款、一定期限内的现金
汇款总额规定一个上限。(3)梳理现
存法律法规,把对现金的管理规定
整理在一个法规中,消除散见在不
同规定中的矛盾和不匹配现象。中
国人民银行最新修订拟发布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在大
额现金提取收费等方面增加了相关
的规定 。
2.加强金融监管。制度运行的
效率关键在贯彻。目前 ,金融机构乱
开户 、储蓄超范围、公款私存、违规
大额提现等现象,远未从根本上杜
绝,我国金融监管的效果还不令人
满意。要使金融监管切实有效 ,针
对现状,我们应该改善和加强以下
三个方面的工作 :(1)充实监管人
员 ,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监管手段 。
(2)对金融机构 的 日常业务开展经
常性 的监督检 查 ,加 大查处力度 。
要经常对开户、结算和现金存取等
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以及时发现问
题,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责任追
究和处罚。(3)建立反洗钱的专项监
管措施,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职责
的情况应列入人 民银行 的监管范
围。
3.大力推广使用新的支付结算
工具。应加大对签发空头支票、恶
意压票退票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提
高票据的信用。要继续大力推广使
用个人支票、信用卡、网上支付、定
期借记、定期贷记等支付工具,加快
银行卡的联网通用工作,在广度上
改革创新,拓展支付工具的种类,在
深度上改善服务,使各种支付工具
更加方便、快捷、实用。要建立辐射
全国的征信系统,保存所有单位和
个人的信用记录,为转账结算的大
范围推广创造一个 良好 的外部环
境 。
4.修改有关的反洗钱的法律规
定,增加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 ,同
时对异常的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进
行严密监测。目前我国《刑法》规定
了四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毒品犯
罪 、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
动犯罪和走私犯罪。《刑法》中规定
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等所包含
的洗钱行为已被归入到其他罪名中
予以处罚。从打击洗钱行为、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的角度来看,宜把一切
产生经济收入的犯罪规定为洗钱罪
的上游犯罪。这样,上游犯罪所得既
可能表现为现金,也可能表现为银
行账户上的存款,从而,洗钱行为的
起点可能改变,可疑的现金结算和
转账结算都应列入监测范围。中国
人民银行刚发布的 《金融机构反洗
钱规定》就试图在规章层次上拓展
洗钱的上游违法犯罪范围,并对可
疑的资金交易(包括现金缴存)进行
严密的监控。待时机成熟,应提升
反洗钱法规的层次,制定反洗钱法
律。
(责任编辑 李 岩)
中国金 融半 月 刊 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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