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处理
集团法律事务部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十一月
培 训 注 意 事 项
(一)时间安排:2010年12月3日下午2:30至6:00。
(二)参加人员:项目公司全体人员(工作性质决定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除
外),项目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投影仪播放(与培训讲解同步),并提前半个小时配合
集团法律事务部做好电话调试工作;
(三)设备要求:投影仪;
(四)培训记录:项目公司对所有参加人员做好签到工作和培训记录,并填写
《XX中燃“”法制宣传日远程电话培训参加情况统计表》
(五)拍摄照片:项目公司应当在远程电话培训的开始、中间和结束各拍摄现场
照片一张。
(六)反馈:项目公司应于2010年12月8日前将现场照片以及《参加培训人员情
况表》发送至法律事务部叶彬雯邮箱:yebw@
(七)活动联系人:活动联系人:集团法律事务部叶彬雯,0755-82951291,
18923828968
加强管理 规范运营 防微杜渐
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
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
三、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
目 录
目 录
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主体和依据
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
三、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
目录
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
燃气发生爆炸
需要
具备三个条件:
①燃气混合空
气达到爆炸极
限;
②密闭的空间;
③引爆源:明火、
电气火花等。
燃气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发生爆炸、爆燃事故难以避免。
由于燃气用户数量多,在使用燃气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燃气泄漏现象,而用
户的使用环境决定了燃气泄漏后很容易达到爆炸所具备的条件。因此,一旦发生
燃气泄露,极易引发火灾或者爆炸、爆燃事故等安全事故,进而给用户或者燃气
企业造成损失。
目前,对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理依据主要是由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原因
认定或者事故调查报告。政府部门出具原因认定或者调查报告后,受
到损失的一方可以根据该原因认定或者调查报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被认定为引发事故的另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该类事故极具破坏性,发生事故后现场无法还原,要客观、
真实地查明事故原因极其困难。而且,政府部门在处理该类事故时,
出于社会稳定、和谐等考虑,往往带有倾向性,即如果确实无法区
分事故责任者,则会把事故的原因推向燃气企业。
一旦事故的原因被确定下来,随后的民事赔偿将以此为据来
分担各方民事责任。
因此,防范燃气安全事故风险和妥当进行后续处理对燃
气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
为了认识事故原因认定和调查报告对于处理燃气安全事故的重要
意义,我们先看两个燃气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 A:
2008年9月,某燃气公司的居民用户郑某像往常一样,早晨6点起
床,然后抽出香烟,拿起火机,准备点燃香烟。这时,意想不到的事
情发生了:“砰”一声巨响,郑某高喊“打火机爆炸了,打火机爆炸
了”,进而全身着火,火焰瞬间漫布了整个房间。该事故造成郑某死
亡,其妻七级伤残。
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
经消防部门事后勘察确认,火灾因郑某使用打火机点燃香烟的过程
中,打火机产生的火苗遇郑某家厨房内两处(天然气管道与灶具软
管连接处和燃气表进气表接头与上部弯头连接处)泄漏点泄漏出的
天然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引起爆炸。消防部门在依法作出的《火
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中认定,某燃气公司作为城
市燃气经营单位,在天然气加臭工序及对用户室内天然气管道检查
维护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导致此次火灾发生,对该事
故负直接责任;郑某未按使用要求安装灶具软管,导致燃气泄露,
并制造明火引发火灾,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
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
郑某妻子及子女把某燃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某燃气公司承担人
身伤亡赔偿金等70多万元的赔偿。虽然《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认定某燃气公司和用户均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双方应当承担的
的民事责任应该是对等的,即各承担50%。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
某燃气公司作为具有专业技术的燃气企业并具有维护和管理的责
任与作为普通公民的不具有专业知识的用户相比,某燃气公司对
此次事故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用户承担次要的责任。最终,法
院判决某燃气公司承担郑某妻子及子女共计50万元的赔偿,相当
于承担事故70多万元损失75%的赔偿责任。
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
案例 B:
2009年7月,张某和女朋友刘某从外面回到家里,刚
打开房门,就闻到一股燃气味道。张某进屋后立即关闭
天燃气阀门、打开窗户。稍后,张某进入洗澡间洗澡,
刘某抽出香烟,掏出火机,打了一下没着,又打了一下,
突然“砰”,一声巨响,发生了爆炸,张某全身烧伤面
积40%,刘某全身烧伤面积25%。事后,当地燃气主管部
门公用事业局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部门成立联
合调查组,对该次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火灾事故调
查报告》。
联合调查组认为,火灾原为用户未按使用要求安装
使用灶具软管,导致燃气泄露,同时发现燃气泄露后处
置不当,在燃气未完全排出去的情况下制造明火,引发
火灾,对此次火灾负直接责任。2010年4月,张某、刘某
分别把某燃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0多万
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
• 比较以上两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这两个案例有很多相似之
处:比如都是与软管脱落有关、都是抽烟制造的明火、都是燃气
泄漏后遇明火发生的爆炸、都有两位受害人。
• 但也有不同之处,最大的不同是处理机构不同,一个是消防部
门,处理的依据是公安部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
进行了修订,2009年5月1日之后消防部门只对火灾事故做出原因
认定,不再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一个是由消防部门、
燃气主管部门、安监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处理的依据是国务
院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
• 因此,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公安消防部门将针对燃气安全事
故作出原因认定,或者由当地燃气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消防、安
监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明确事故原因。消防部
门的原因认定或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不仅是消防部门对火灾
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是事故当事各方进行民事诉
讼的最关键证据之一。
• 然而,事故发生后,是由消防部门单独进行调查还是由主管部
门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则取决于事故的影响大小和
政府对事故的重视程度。
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行为人主观
上有过错
损害事实
的存在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与损
害事实之间有
因果关系
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
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
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
发生。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
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
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
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
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与损
害事实之间有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
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
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
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
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
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
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
件。
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主
观上有过
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
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
定。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
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
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
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
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
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
目 录
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
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
三、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
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
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
消防部门作出的事故原因认定或者联合调查组作出的事故调查
报告是处理燃气安全事故的关键,将决定燃气企业是否要承担责任。
为了更好地处理突发的火灾或者爆炸爆燃事故,避免或者减轻
事故给燃气企业带来的损失,现仅对公安消防部门的事故原因认定
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燃气企业在火灾或者爆炸事故发生后应
该采取的对策。
主体的
特殊性
结论的
科学性
事实上的
准司法性
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
事故原因认定是由作
为行政机关的公安消
防部门依法作出的。
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因
火灾或者爆炸的毁灭性和
火灾扑救对现场的破坏性,
需通过科技含量相当高的
技术手段实现,由此使事
故原因认定具有鲜明的科
学性。
事故原因认定作出后,
因火灾产生的民事纠
纷往往以此为依据,
使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事实上产生了确定相
对人权利、义务状态
的效力。
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
基于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公安部着眼于其主体的特殊性
和科学性,认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样,
是一种技术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而部分法律界人士着眼于主体的行政性质和事实上的准司
法性,认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这种分歧反映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对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提起的行政诉讼,极个别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绝大多数法院
以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
不论是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事故原因认定还是联合调查
组作出的调查报告,燃气企业和其他当事人不服的话,都可
以向上级消防部门或者政府申请重新认定。
不过,在实践中重新认定很少有推翻之前结论的。而且,
事故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时候,法院也会以火灾事故原因认
定或者调查报告结论作为分配当事各方民事责任的依据。
因此,燃气企业应当格外重视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或者
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要尽一切努力使相关部门作出有利于燃
气企业或更客观的事故认定或调查报告,不能等到结论出来
之后再去想办法改变结论。
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
目 录
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
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
三、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
由于燃气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在日常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安全事故很
难完全避免,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时是燃气企业员工违反操作规程
引起的,有时是用户使用不当或者发现燃气泄漏后处置不当造成的。但
是,不管发生火灾的原因多么复杂,作为燃气企业,还是可以通过加强
内部管理来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
• 通常,安全事故经过政府部门处理后,燃气企业被认定对
事故负有责任,很多企业表示难以接受,认为处理不公平,认
为企业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很少有企业进行反思为什
么会让企业承担责任。
• 事实上,事故发生之前企业自己的一些行为已经注定企业
要对事故承担责任,表现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多企业缺
乏证据意识,如果在发生事故后燃气企业提供不出管理规范的
有力证据,政府就会都把事故责任推给燃气企业。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
• 在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是法
官审理案件遵循的原则,也是政府部门对事故原因进
行认定所遵循的原则。这里的事实指“法律事实”,
又称法律真实,指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认定的案件
事实,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依照证据规则
通过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相对应的另一个概
念是“客观事实”,又称客观真实,指实际发生过的
案件事实。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
例子
张三私下向朋友李四借了250
元钱,没有出具借条,李四把张
三告上法庭,但张三矢口否认借
过李四钱,法院便判决李四败诉。
张三向李四借钱是客观事实,但
由于李四拿不出证据证明张三曾
借过李四的钱,这是法律真实,
即在法律意义上张三不曾向李四
借过钱。
• 也就是说,仅有客观事实不一定构成法律事实,
即没有证据证明,就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 因此,提升证据意识,重视、保存日常生产经
营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将会把客观事实转变为法律事
实,对维护燃气企业利益非常重要。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
目 录
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
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
三、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
1 1
2 2
3 3
5 5
4 4
燃气设施安装要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并妥善保存设计图纸、竣工验
收合格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相关合同等证据资料。
给用户正式通气前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为用户建立档案。
及时让用户签收安全须知、用户手册。
保证生产运营人员持证上岗。
规范燃气加臭程序:1)规范操作;2)规范记录;3)及时记录。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6 6
7 7
定期入户安检,并让用户签字。
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
为了杜绝燃气安全事故给燃气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在
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燃气企业一方面要规范企业的管理,让
企业合法、有序的运转,另一方面要提高证据意识,时刻注意
收集、保存证据。惟如此,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安全事故给
燃气企业带来的风险。为此,燃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特
别注意以下以下几点: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1.燃气设施安装要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并妥善保存设计图纸、竣工
验收合格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相关合同等证据资料。《城
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
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规定“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
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值得注意的是,《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还对居民、
工商业等用户的燃气设备需要具备的安装条件作出了规定。
• 对于符合供气条件的用户,要先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然后再
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 之前就有用户因燃气具使用不当发生爆炸事故起诉燃气企业,辩称是燃气企业在
不符合燃气设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安装了燃气设备,从而发生了爆炸,并质疑燃
气企业委托的设计、安装单位的资质情况,要求燃气企业赔偿损失。
• 现在人们都追求个性,新入住的房屋可能符合安装燃气设备的条件,但入住之后
用户对房屋进行装修,使之不再符合安装燃气设备的条件。如果安装之后发生了
安全事故并且燃气企业不能提供出施工之前的设计图纸和竣工验收资料来证明给
用户安装燃气设备时符合安装条件的话,那么燃气企业就有可能承担违规安装的
后果。
• 因此,在施工前要先设计,并在施工结束后把设计图纸、竣工验收资料、设计单
位资质证书、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相关合同一并保存。对于用气环境不符合国家
规范的用户,则要在用气环境达到国家规定的安装燃气设施条件后再为其进行燃
气设施安装。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2.给用户正式通气前与用
户签订供气合同,并为用户
建立档案。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条规定:“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燃
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事实上,给用户正式通气前与用户签订
供气合同,不仅是出于法律的规定,更重
要的是可以通过供用气合同约定双方对户
内燃气实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和双
方的权利、义务。
• 为用户建立档案(主要是收集用户(企
业)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方面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另一
方面可以在与用户发生纠纷时通过司法途
径解决,维护燃气企业的利益,比如发生
用户偷气、破坏燃气设施等行为而要起诉
的话,如果仅仅知道用户名字或者名称,
而不能提供用户的(企业)营业执照、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那么法院会以
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或者受
理后法院传票无法送达。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3.及时让用户签收安全须知、用户手册。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
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 燃气企业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是一种义务。
如果该义务未尽到,则在发生事故时就会被认为管
理存在缺陷,就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因此,向
用户发放安全须知、用户手册非常重要。但仅仅发
放还不行,还要让用户签收。否则,将来发生事故
后用户可能否认燃气企业向其宣传过安全用气知识。
• 当然,让用户签收安全须知、用户手册仅仅是
一个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燃气企业应做的事情。当
一个燃气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走向成熟的时候,
就不应局限或满足于仅仅让用户签收安全须知、用
户手册,而应通过广播、电视、短信温馨提示、面
对面培训等各种形式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让
用户真正掌握安全用气知识,从根本上杜绝事故的
发生。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4.保证生产运营人员持证上岗。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
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这就要求燃
气企业的场站生产人员、进行燃气用具安装、
维修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发生事故
后,会被认为无证上岗,违反国家法规,可
能被要求对事故承担责任。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5.规范燃气加臭程序。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燃气供应企业供应的燃气的
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准”,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臭。
一个规范的燃气(主要是天然
气)加臭程序包括三点:
1)规范操作;
2)规范记录;
3)及时记录。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 1)规范操作。
• 根据国家规定,每立方米
天然气应当含有不低于
20mg的臭。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 2)规范记录。
• 规范操作的过程详细记录,从而为操作
规范、符合国家规定提供证据。
• 怎样的记录才是规范的记录呢?
• 事实上,最终判断记录是否规范的往往
不是专家,而是一些“外行”。由于专
业所限,负责调查事故原因的政府部门
的一些人员并不能明白生产操作的程序,
他们习惯“所见即所得”,不善于推理,
仅仅凭借记录通过简单运算来推断加臭
程序是否规范。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 因此,判断加臭程序操作是否规范的标准就是:任何时刻
的记录经过计算都符合每立方米天然气含有不低于20mg臭
的标准,这个计算小学三年级学生都会。即用这一时段后
一时点(假如是上午9点)的流量计读数(假如是9000立
方米)减去这一时段前一时点(假如是上午8点)的流量
计读数(假如是8000立方米),得出该时段的天然气输出
量(即1000立方米),再用这一时段的总加臭量(假如是
20000毫克)除以该时段的天然气输出量,即得出该时段
每立方米的平均加臭量(20000毫克÷10000立方米=20毫
克/立方米)。
• 这一点看似容易实则很少燃气企业能做到,很多燃气企业
的生产运营记录都无法达到这一标准。一旦问起,则会给
出很多无法让人信服的解释,比如记录上记录的是加臭的
次数而非加臭量,则会解释说每次的加臭量是固定的。既
然每次的加臭量是固定的,那为什么不直接记录加臭量呢。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 3)及时记录。
• 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调查的政府部门
随时都可能前来调取生产运营记录,
如果政府部门上门调取的时候企业还
没有对事发时的加臭情况进行记录的
话,就无法证明事发时的加臭情况是
符合国家规范的。
• 因此,及时记录至关重要,且越早越
好,最好某一时点的加臭工序一完成
就立即记录。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6.定期入户安检,并让用户签字。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
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
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燃气企业必须定
期入户安检。燃气企业本来按照国家规定定
期进行安检即可,但为了在事后证明燃气企
业尽到了定期安检的义务,安检后应让用户
在安检记录上签字确认。安检中发现问题后,
要向用户发出整改通知,并在安检记录上注
明。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 7.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
• 在燃气安全事故当中,燃气企业被认为是
具有强势地位、有实力的主体,用户被认
为是弱势群体、是受害人。
• 因此,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政府部门(消
防、燃气主管、安监等部门)会偏向于用
户,想尽办法让燃气企业承担更多责任。
• 为争取政府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能有一个客
观、中立的立场,燃气企业平时就要和相
关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使其处理事
故时能尽量维护燃气企业正当利益。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目 录
一、燃气安全事故原因的认定主体和依据
二、燃气安全事故原因认定的特点和对策
三、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证据意识对处理事故的作用
四、燃气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
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
•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是
我们无法控制的。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我们仍不得不面对,并要思考如何妥善
处理。
• 既然相关机构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
》或《事故调查报告》对处理安全事故
具有重要意义,那我们就必须在燃气爆
炸事故发生后密切关注事故的后续发展,
争取一个客观、公正的事故原因认定或
者事故调查报告。
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
• 那如何有效处理燃气事故呢?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
点:
• 1.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 2.指定专人负责事故处理。
• 3.紧密跟踪相关机构的调查情况。
• 4.对相关机构的调查积极进行举证。
• 5.及时行使异议权,维护自身利益。
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
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
• 1.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
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 只要事故是由于燃气企业经
营的燃气引起的,就要高度
关注,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
判断,认为与己无关,不去
理会。要密切关注最后总结
论,最终报告没出来之前不
要轻易下结论。
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
• 2.指定专人负责事故处理。
• 一方面,负责对外协调,与事故调查
和处理机关沟通;
• 另一方面,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统一发
表意见。除了指定的人员外,其他
人不得代表公司随便对外表态或者
发表意见。
• 3.紧密跟踪相关机构的调查
情况。
• 燃气安全事故要么由消防机
构单独处理,要么由联合调
查组处理,不管哪个机构处
理,都要紧密跟踪,留意调
查的进展。
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
• 4.对相关机构的调查积极进
行举证。
• 积极配合调查部门查明事故
原因,并及时提交能证明事
故与燃气企业无关的证据。
同时,只要是与燃气有关的
安全事故,特别是可能不是
燃气企业的原因造成的安全
事故,务必要求调查部门出
具调查结论。否则,时过境
迁就没有更有利的证据证明
已发生的事故与燃气企业无
关。
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
• 5.及时行使异议权,维护自身利益。
• 一旦收到让燃气企业承担责任的事故
原因认定书或调查报告,那么燃气企
业就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消防机
构申请重新认定或请求政府重新组成
联合调查组重新进行调查。
五、燃气安全事故的后续处理
“火灾事故的发生是不可控制的,规范企业的管
理是可以控制的”,事故发生后处理得再完美也不如
不发生事故,即俗话所说的“预防胜于治疗”。对用
户来讲是如此,对燃气企业来讲也是如此。因此,加
强管理、规范运营、防微杜渐,将是一个立足安全生
产的燃气企业的必然选择。
结束语
感谢聆听!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