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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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
5.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的范围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的方式与标准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概述
行政责任与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之比
较
国家赔偿概述
1.国家赔偿的涵义
指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其违法行为侵害人民之合法
权益并造成损害所引起的,由国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国家赔偿的特征
A、赔偿义务主体为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B、赔偿范围的特定性;
C、赔偿途径的多渠道性。
3.国家赔偿的要件
A、侵权主体为国家或其工作人员;
B、损害须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所形成;
C、损害事实之客观存在;
D、损害事实与违法职务行为之因果关系;
E、应予赔偿之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概述
4.国家赔偿的种类
A、立法赔偿。立法赔偿是指立法机关因其立法行为侵害人民
之权益而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
在现代各国中,大多数国家均未建立立法赔偿制度。
B、行政赔偿。
C、司法赔偿。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因其违法行使职权的行
侵害人民之合法权益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司法赔偿亦称冤狱赔偿。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由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构成。其中,司
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和非刑事司法(民事行政审判)赔
偿两类。但以刑事司法赔偿为主。
[END]
行政责任与行政赔偿
1.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系指行政主体或其公务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侵害人民合法权益之行为。其主要形态为:
A、主要证据不足。证据不足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时,认定事实不确凿、不充分。具体包括证据不确凿和证
据不充分。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具体包括适用法律法规性质错误;
适用法规条款错误;以及适用无效(失效或未生效)的法律、
法规等。
C、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行政程序法规定的
行政行为必须经过的步骤和必须具备的形式等。如不经过应该
经过的步骤;附加不应该经过的步骤;颠倒程序与步骤;不遵
守时限方面的规定等。
D、超越职权。主要是指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作出的行
政行为。具体形态有超越管辖权和超越自由裁量权。
E、滥用职权;
行政责任与行政赔偿
F、不履行法定职责;
G、违法的事实行为等。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权
力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形式主要有:
A、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这属于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也是行政主体承
担行政责任的最基本最起码的形式。
B、履行职责。这主要是在行政主体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时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种方式。
C、变更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既有
违法的情形,也有合法的部分。
D、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已经造成相对人合
法权益损害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依法应当赔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
E、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与行政赔偿
3.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是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最主要的责任形式。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
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
赔偿责任的制度。主要特征有:
A、侵权行为主体特定性;
B、赔偿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引起的;
C、赔偿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D、赔偿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
机关。
[END]
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之
比较
1.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主要有:A、赔偿主体;B、赔偿发生之基础;C、归
责原则;D、赔偿程序;D、赔偿范围;E、赔偿方式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主要体现在:A、发生基础;B、性质不同。行政赔
偿属违法责任;补偿属非违法责任;C、发生时间不
同;D、补偿范围。
3.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二者均属国家赔偿。但二者亦存显著区别:A、
侵权主体;B、发生基础;C、归责原则;D、追偿条
件不同;E、程序不同。
[END]
行政赔偿的范围
赔偿范围概述
行政赔偿之具体范围
免责事由(否定范围)
赔偿范围概述
1.赔偿范围的涵义
赔偿范围主要涉及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一是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的范围;二是应
予赔偿之损害范围。
就损害范围而言,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采
取有限赔偿原则。应予赔偿之损害,大体分为人
身权损害和财产权损害两大类。其中,人身权损
害包括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和人身自由权之损害;
财产权损害则以直接损害为限。
2.影响赔偿范围的主要因素
A、理论因素;
B、政治体制;
C、国家财力。
[END]
行政赔偿之具体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A、违法采取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
强制措施的;
B、非法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C、以暴力致人死亡的;
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死亡的;
E、造成公民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A、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B、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C、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或者摊派费用的;
D、侵犯财产权的其他行为。
[END]
免责事由(否定范围)
1.个人行为
2.本人过错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其他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不可抗
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END]
本人过错主要包括: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过错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而受害人对该项损害也有过错。
2、受害人和国家机关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
3、行政机关的行为虽然违法,但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能
直接引起损害结果发生,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自己的
过错造成的。
4、纯属受害人本人由于错误地理解法律或其他原因导
致损害结果发生的。
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
关
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
1.赔偿请求人的涵义
是指受违法行政侵害,依法有权请求行政赔偿的人。其特
点为:赔偿请求人只能为相对人;须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实
际损害之人;须以自己的请求赔偿。
2、赔偿请求人之范围
A、公民。有权请求赔偿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
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人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可为请求人;但外国人所
属国对我国公民行政赔偿权利予以限制或不予保护的,按对等原则
处理。
B、法人。法人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有权要求赔偿。但如法
人被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行政处罚,或处于破产程序中的法人,以
及法人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注销的,仍有赔偿请求人资格。
C、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其他组织为赔偿请
求人。
[END]
赔偿义务机关
1.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
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义务主体是两个既有联系又
有区别的概念。
A、侵权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
义务机关;
B、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
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作出共同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委托机关。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
委托的行政权力时,违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
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义务主体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
别的概念。
联系:国家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唯一承担者,但是,国家的
活动要依赖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来实现。
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指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后者是国家。从法律关系上讲,
两者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2)内容不同。赔偿义务主体是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者,
而赔偿义务机关则解决赔偿义务的具体承担者。
(3)实施加害行为与否不同。
赔偿义务机关
D、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撤销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
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
职权时,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复议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
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F、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组织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
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2.追偿
追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赔偿请求人支持赔偿费用
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
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END]
行政赔偿方式及标准
行政赔偿的方式
行政赔偿的标准
行政赔偿的方式
1.赔偿方式的涵义
赔偿方式,是指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我国国
家赔偿法采用金钱赔偿为主,其他方式为补充的赔偿方式。
2.支付赔偿金
支付赔偿金,即金钱赔偿。其适用范围包括:
A、行政机关损害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由赔偿义务机关
支持赔偿金;
B、损害财产权,且不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亦采支付赔偿
金方式;
3.返还财产
亦称返还原物。适用于造成相对人财产权损害,并能够
返还财产的情形。具体为:返还金钱、返还财产。
4.恢复原状
即对受害人受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
状态之赔偿方式。
[END]
行政赔偿的标准
1.行政赔偿标准的确定原则
A、惩罚性标准。即支付的赔偿数额超出受害人实际所受损失,
具有惩罚性。
B、补偿性标准。即支付的赔偿数额足以填平受害人之实际损失,
使其合法权益恢复到损害前状态。
C、慰抚性标准。所支付的赔偿数额不足以填平受害人所受之实
际损失,只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慰抚性标准。
2.侵犯人身权利的赔偿标准
A、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
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B、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标准: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工资(与
上同。最高额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行政赔偿的标准
C、残疾损害赔偿。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最高额分别为10倍和20倍);致残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
生活费(18周岁;死亡);
D、死亡损害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总额为20倍);生前扶
养的无劳动能力者之生活费。
3.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范围以直接损失为限。
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能够返还财物的,应当返还;违法取得的财
物受到损害而不能返还的,予以恢复原状;既不能返还亦不能恢复原状的,
或者侵犯其他财产权利的,支付赔偿金。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
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4、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5、赔偿时效。两年。
[END]
行政赔偿程序
违法行为的确认程序 行政程
序
诉讼程序
违法行为确认程序
1.违法行为确认程序的涵义
确认程序,是有关机关确认造成相对人
合法权益的致害行为是否违法的步骤、方法等。
是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条件。它可能是
单独的程序,也可能寓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或其他司法程序之中。
2.确认程序的主要情形
A、行为机关依职权改变或撤销致害行为;
B、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确认;
C、刑事追诉程序。赔偿法第20条第2款。
[END]
行政程序
1.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
在行政侵权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前提下,受害人请求行政赔
偿,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通常包括:
A、赔偿申请书的提出。
B、协商。协商不成立时,赔偿请求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
C、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D、赔偿处理不成。一是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不予理睬或对赔
偿方案不予实施的;二是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方案有异议
的。
2.行政赔偿复议程序
赔偿处理不成的,赔偿请求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亦可一并
提出赔偿请求。(附带提出赔偿请求)
[END]
诉讼程序
1.独立的行政赔偿诉讼
赔偿请求人单独就行政赔偿提出行政诉讼的,须以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具体而言,主要有两种情形:
A、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
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B、请求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或对财产数额
有异议的,可提起单独的行政赔偿诉讼。
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均要求致害行为已被确认为违
法。
2.附带的行政赔偿诉讼及其特点
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
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是为附带的行政赔偿诉讼。(自2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
月内,赔偿请求人可以提起赔偿诉讼。) [END]
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
1、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以行政赔偿义
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时,通常
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
2、从诉讼当事人看,赔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诉讼被告,实
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致害的公务员不是诉讼被
告。
3、从审理形式看,赔偿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赔偿可以适
用调解。
4、从证据规则看,不完全采取 “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而参照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举证。
“初步证明责任”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