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概念与特征
是指外国公司依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或者办事机构。
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前提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东道国政府批准设立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东道国境内的业务活动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东道国境内营业
二、法律地位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其所属的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属于也不同于外国公司依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单独登记注册的子公司法人。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而只能以其所属的外国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对其经营活动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业务活动结果由所属外国公司承受。
三、设立条件
1、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2、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并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四、设立程序
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
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
1、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
1、遵守中国法律,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标明国籍及责任形式,并置备章程
六、撤销与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