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11期 ,2012 学术论坛(总第262期)ACADE岛日CFORUM (Cumulatively ) 企止并赐与拉扬新品种权:凡险和防范徐林枫,陈瑶[摘要]种企并购的规模、数量日益增长,植物新品种权正在成为知识产权竞争的又一热点。品种权在并购中存在诸多风险:权利的确定性、品种权主体及内容、繁殖材料、价值评估都存在风险;有关许可使用权、品种名称与商标等会产生权利冲突。另外,以品种权为目标的并购,也极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若玲珑并购,在保护模式、审批等方面也会产生风险。这些风险可以通过强化查证环节、重视信息的逻辑分析,围绕企业发展目标制定方案予以防范。[关键词]植物新品种;品种权;并购;风险[f'乍者简介]徐楝枫,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江苏南京210093;陈瑶,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江苏南京210000[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12)11 -0054一07伴随生物科技的迅速发展,植物新品种的巨动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对风险之防范提大商业价值日益凸显植物新品种权正在成为知出建议。识产权竞争的又一热点。根据我国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数据,截至2012年8月31日,一、品种权与并购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总量已达9789件,比2011年同期增长了%,授权数也已达3878件[1]。除在当前快速变化的市场背景下,尤其是在全了自主育种外,并购亦是风起云涌:孟山都、益海球化的竞争中,并购元疑是较为高效的品种权获嘉里等外资种业巨擎早已开始大肆并购中国企取方式,尤其在相关法律规范赋予其特别的保护业;国内著名粮企如中粮、隆平高科等也纷纷踏之后,有关品种权的争夺日益成为焦点。美国在20人。育种业对于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有"生命世纪70年代颁布了有关品种权立法后,十年间,线产业"之称。基于上述背景,国务院在今年3月并购率从1%左右猛增至%例。科学家们也认颁布的《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为知识产权在那些大的育种公司中发挥着重要见H国发(2012JlO号)中明确提出,支持农业龙头作用叩]。孟山都、杜邦-先锋等种业巨擎元不是经企业的兼并、重组、收购、控股,推动组建大型企业历了若干次并购,才得以控制诸多品种,发展至如集团。由此可以推断,今后→段时期,我国涉农企今规模。就这些公司的发展史以及目前的种业并业的并购将会更加频繁而这些并购必然会涉及购实践而言,通过并购获取品种权至少有以下几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在内的各方面益处:种资产的权属变更、价值波动等,包含一定风险。{一)可以快速获得品种权,改善自身的产品经济学界对此进行了有关产业集中度、种子市场结构,增加市场份额,增强竞争力结构等方面的研究[飞目前,法学界对此关注不多,品种权的保护对象是具有生命和自我繁殖能已有研究也多集中于对植物新品种权静态层面的力的植物品种O与可以进行工业化生产的专利权考察。本文基于实务的视角,探究品种权在井购的客体不同,其生产周期较长;而且,品种研发的关[基金项目]教育部2011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1 YJE820002) ;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54
键要素之一基因资源是有限的,对于某些品种而从而保证核心品种的市场份额。言,甚至可能是唯一的,如果靠自主育种,将耗费大量时间,在基因资源稀少的情况下,甚至根本不二、并购中的品种权风险之表现可能进行自主育种。因此,通过并购获取品种权具有时间和渠道上的便利,甚至可以快速掌控稀有尽管通过并购获取品种权具有上述优势,但品种,形成独特的竞争力。比如,2005年,孟山都公基于品种权保护对象、独占性等方面的特殊性,并司以亿美元收购了墨西哥最大的蔬菜,种子购中的品种权会遭遇各种风险,影响并购目的之公司Seminis公司,随即获得了该公司3500种蔬实现。根据前述有关品种权保护对象、独占性等特果的品种权及相关研发技术;2007年,又以15亿性的分析以及实务中有关案件情况的了解,并购美元之巨并购了全球最知名的棉花种子公司之一中的品种权极易遭遇下列风险:Delta &P ineLand,从而迅速弥补了自身在这一领{一)晶种权的确定性网,险域的短板[匀。以医药和化学产品著称的杜邦也是通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H以下简称过收购先锋这一生物科技巨头的全部股权,从而《品种条例汩的规定,要获得品种权,实体方面,该迅速实现对农化及种子市场的占领①。植物品种必须具备新颖性、特异性、→致性和稳定{二)通过并购可以利用被并购方较为成熟的性;程序上,品种权人应按时缴纳年费,并按照审生产、销售渠道,较快井较为顺利地实现晶种权的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商业价值材料。这两方面的要求均会带来品种权确定性方与专利权的保护对象相比,植物品种的再生面的风险。产过程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即便是同一品种,由1.新颖性风险。对于一份新品种权申请,审查于土壤、天气、栽培密度或是尚不知悉的遗传变异员首先将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初步审查,也就是等因素的影响,也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而且,对品种的新颖性进行审查。依据《品种条例》的规就实践来看,许多品种的栽培具有特性,不仅需要定,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是申请日前品种繁殖材料特定的种子,对农药、化肥也有特殊要求。种企在其在国内外的销售情况。然而,由于植物品种种植所商业推广中往往会将这些青种经验、农化产品与需条件的特殊性,有的可能量少,所处地区又极为种子一并进行兜售,并收取额外费用。而并购可以偏远,导致销售信息的查证不够全面,产生疏漏。将所有这些与品种权相关的生产、销售等一系列这有可能导致嗣后品种权被宣告无效,获取品种商业实施过程纳入,降低品种权商业化的风险。权的并购目的落空。(三)通过并购有可能获得完整的晶种系列,2.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风险。即便是通过了从而藐得较为稳定的市场份额初步审查,在实质审查阶段,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品种权的独占性不及专利权。在专利制度中,定性等的判断也可能存在偏差,导致之后品种权即便是完全不同的技术内容,只要后者是在前者被宣告无效。比如,根据《品种条例》第15条的规的基础上产生,就构成从属专利。品种权人虽然享定,特异性是指该品种明显区别于递交申请以前有品种权,却不能阻止其他育种者利用该品种的已知的植物品种。但"已知"的范围、"明显区别"的特别性状开发新品种。只要两个品种没有大量实标准均易引发事后的争议。又如,一致性和稳定性质相同的特性表达,不构成"实质性衍生品种育的判断,品种经过反复繁殖之后,是否真如申请材种者仍然可以就新品种享有独立的品种权。因此,料所述,特性基本一致并具有稳定性,也存在一定即便通过自主育种开发出新品种,可能仍然无法不确定性。一些遗传变异由于栽培条件、繁殖次解决衍生品种的控制权问题,新品种的商业价值数、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并未适时表现出来,亦无从保障。然而,通过并购,特别是并购那些已导致错误授权。或者,即便当时的授权没有错误,经进入市场较长时间的品种,由于衍生品种的可但按照《品种条例》的要求,在授权机构后续的定能性和数量等问题已基本可以确定,有可能通过期检测中发生遗传变异,该品种不再符合授权时一项或数项并购交易将衍生品种市场予以整合,的特征和特性,则品种权将在保护期限届满前终①参见杜邦公司主页介绍._Country _SitelzLCN/our_company/DuPonCHistory/-10-5。55
止。这也将使并购目的落空。应归属单位,对方并无处分之权利。权利内容也会3.程序上的风险。除了实体方面之外,品种权引发风险。比如,被并购方并非原始的品种权人,效力的维持还有程序上的要求。根据《品种条例》其品种权利系基于独占许可合同获得,而且,双方第36条的规定,如果没有按时缴纳年费或没有按在许可合同中还约定了有关权利转让、主体变更照要求提供繁殖材料供检测,品种权将在保护期的限制。但是,并购方可能并未向被井购方完整披限届满前终止。就实践来看,并购方有可能只查验露这些内容,或者虽然予以完整地披露,但并未想了被并购方的品种权证书,却忽视了查看缴费证到事后品种权人对于实际使用主体、范围的变化明、有关检测证明,使得通过并购获得品种权的目会表示异议,从而引发争议。的无法实现。{三)品种繁殖材料的风险另外,有关登记和公告程序也会产生较大风品种权并购还有一特殊的风险来自于品种的险。若属于新设合井,则待交易完成后,品种权申繁殖材料。根据我国《品种条例》第6条的规定,任请人或品种权人名称将发生变更。根据《品种条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例》农业和林业部分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些事项的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变更都应当向主管部门登记,并公告,有关权属转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移方才生效。因此,仅有关于品种权或申请权转让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则在并购交易中,并购的合同或条款,并不能实现获得品种权或申请权方还应考虑被并购方所称拥有品种权的品种的繁之目的。而且,在合同签订,予以登记、公告之前,殖材料的来源和生产过程是否涉及另一授权品受让方面临巨大风险:如果此时原品种权申请人种,以免并购后才发现繁殖材料的生产不能独立或品种权人向审查机关作出书面意思表示,撤回实施,还需与另一授权品种的权利人进行谈判,或申请或放弃品种权,则受让人所期待的合同目的在繁殖并购品种的过程中被指侵权,带来损失。仍将落空。(四)品种权价值评估凤险4.权属争议风险。对于品种权而言,虽然并购品种权的并购也存在着与其他知识产权类似方可以像其他普通井购一样,通过网络、国家机关的评估方面的风险,但是其影响因素具有特殊性。公告等多种渠道查证被并购方品种权的涉案情就实践而言,如同其他无形资产评估一样,品种权况,尽可能降低权属的不确定风险。但不可否认的的价值评估一般会参考先前该品种的市场销售情事实是,对于植物品种权往往是地方行政处罚案况、利润水平,以及并购时该品种及同类品种的市件居多,司法诉讼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然而,就实场价格、行业发展趋势等,评估并购后该品种的市践来看,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以及可查场价值向(协I盯。但是,并购后该品种的许可合同往往询的渠道,远不及法院的司法裁判。因此,很可能受一定自然条件和人工栽培经验的限制,比如该出现这样的情形:对方所称的"植物新品种权"已品种的适应地域范围、短期内气候变化情况、栽培在多地被处以行政处罚但因案件文书的公布范技术要求等等,并购方疏忽任何一个方面都可能围、查询渠道限制,并购方仍然不知晓有关权属争导致并购目的落空。即便是事先作了十分周密的议情况,以不合理的高价购入了有争议的品种权,考虑,地理条件与该品种所需之条件相符,由于年不仅造成财产上的巨额损失,对于企业的声誉、投度气候变化、人工栽培等因素影响,也极有可能与资者信心都会带米负面影响。并购方的价值预期相距甚远,带来投资风险。(二)品种权主体及内寄方面的凤险(五)有关品种权的权利冲突凤险在植物品种权并购交易中也会发生权利主体植物新品种权也会产生权利冲突。根据实践和内容方面氓乱、理解错误的情形,给交易带来风中的案例情况,这些权利冲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险。根据《品种条例》的规定,植物品种也可能是经有关许可合同的实施问题,不同主体与品种权人委托或共同完成,如果没有对委托或共同开发合签订的许可合同,其后由于进出口、跨境销售等问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很有可能对品种申请权题,产生冲突;另一类是品种名称与他人商标、商或品种权的归属主体产生错误理解。另外,如果作号、企业名称等发生的冲突。为共同育种者的个人供职于或曾经供职于从事类1.许可使用权冲突。首先,并购交易可能会导似育种业务的单位,则应考虑是否有可能构成职致原先各许可协议的安排发生冲突。如获得某品务育种。如果构成职务育种,品种申请权及品种权种A区独占销售许可的企业与B区享有普通销售56
许可的企业间发生并购。如果不对原有的许可协业部2012年出台的《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H农议进行调整,就会产生冲突。其次,权利用尽问题业部令2012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对农也会带来许可使用权方面的冲突。尽管我国《品种业植物的命名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然未能条例》及其农业、林业部分的实施细则,以及我国彻底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比如,就实践中的案例来加入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H以下简称看,许多品种名称是根据育种习惯,以方便区分的"UPOV公约")1978年文本都未明确品种权领域方式进行命名。依据新规定第9条第8项,他人驰的权利用尽,以及与之相关的平行进口问题。但目名商标、同类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不得用前国内巳有法院基于专利制度与品种权制度的密做品种名称,则品种权人自己的商标可以用做品切联系,认为品种权也可以适用专利法中的"权利种名称。但根据新规定第9条第6项之规定,不能用尽"规则,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适用。比如,在作为品种名称的情形包括"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河南农业大学与山西省昔阳县种子公司职务新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引起误解的,但惯用的品种纠纷一案"与"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杂交水稻品种命名除外"。则即便是自己的商标,所诉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如果和其他的品种名称存在重合或部分重合,是种权纠纷案"中,法院就认为品种首次合法售出否可以用做自己拥有品种权的品种名称,仍然无后,品种权人对其品种不再拥有控制权①。对于平法裁断。因为究竟什么是"惯用"的命名规则,什么行进口问题,按照上述类推思路,由于2008年修样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在实践中仍然难以明改后的专利法第69条第1项允许平行进口,则对晰判断。而且,该项规定所排除的杂交水稻领域,于品种权的平行进口,仅就知识产权层面而言②,就实践来看,恰恰是品种名称和商标、知名商品特也应允许。UPOV公约1991年文本第14条第(1)有名称等冲突最为突出的领域之一。任意检索一款进一步将品种权人的权利扩至进出口领域,同些水稻品种数据库③,就会发现诸多名称相似却并时又在第16条对"权利用尽"作了规定③。根据公不属于同一品种权人的品种,如"两优培九"、"两约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只要不涉及该品种的优培三"、"两优培梗"等等。一些著名稻种如江湖进一步繁殖,或是将授权品种出口到不保护该品一带的超级稻"两优培九"还存在与之对应的"两种的国家,并且不是用于终端消费,品种权人就无优培九"文字商标。对于此类争议,笔者观点如下:权干涉。据此判断,对于品种的"平行进口"问题,首先,各国品种权制度都规定,品种名称构成UPOV也是基本予以支持。该品种的通用名称,则只要是合法的生产、销售,基于上述立法和司法背景,进口商以及再度品种权人不能阻碍他人在行业内合理使用该名销售的销售商享有的销售许可可能会与其他人的称。比如,前述与"两优培九"相似的稻种,两优培许可地域重叠,产生冲突。因此,如果并购方只是三、两优培梗等等,均不构成侵犯"两优培九"品种并购品种权,不考虑已有的和可能有的权利用尽、名称权及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侵犯知名商品名平行进口问题,可能并不能扩大市场份额,并提高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收益。其次,既然构成品种的通用名称,就不符合注2.品种名称与商标等的冲突。对于品种名称,册商标显著性的要求,不论是他人的还是自己的目前,我国《品种条例》只是规定,不论授权品种的品种名称,均不应获得商标专用权,至少注册为生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产、销售植物品种所属类别产品不应被允许,否则册登记的名称,并未对其命名规则作具体规定。农等于赋予品种权人在该品种流通领域绝对的垄断①两起案件详情分别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民初字第164号判决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2期。②这里仅涉及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问题,事实上,由于植物品种跨境流通可能带来的生态影响,是否允许其平行进口将涉及更复杂的管制规则。③《国际植物新,\~fl'保护公约HUPOV)(l991年文本)第14条第(1)款规定涉及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下列活动需要育种者授权:生产或繁殖、为繁殖而进行的种子处理、许诺销售、销售或其他商业行为、出口、进口;以及以上述目的而进行储存"。该文本第16条第(1)款规定受保护品种的材料或第十四条第(五)款所指品种的材料,或任何从该材料衍生的材料,已由育种家本人戎经其同意在有关缔约方领土内出售之后,不受品种权制约,除非这类活动:(i)涉及该品种的进一步繁殖,或(ii)涉及品种材料出口,使其繁殖,而进口国并不保护该品种所在的植物属或种。出口材料用于最终消费的情况例外"。④比如,国家水稻数据中心(http://'附)提供的水稻品种数据库,该数据库由中国水稻研究所水稻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水稻改良中心组建。57
权,在充斥大量相似品种名称的杂交水稻领域更同将独占性扩展到了本不受合同约束的第三方,会导致主体混淆。反之,无论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特别是平行进口商,事实上构成了分割市场,妨碍商标,除非能够使得品种名清楚、确定,否则也都了合法货物和服务的自由流动,构成反垄断法之不应用作品种名称,尤其在杂交水稻领域,因为同违反阴。样会引发混淆。譬如,将"中粮"文字商标嵌入品种{六)跨国并购中保护模式、审批等产生的风名称,中粮培九、中粮丰优普通农民实际很难识险别出这些名称相似特性不同的品种实际属于不同在进行有关植物品种权的跨国并购时,还需品种权人所有。实际上,{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注意各国对品种权的保护模式存在差异。一些国约}(UPOV)(1978年文本)及其解释已经对两者家对植物品种的育种者提供特别权利予以保护,关系作了明确要求。根据公约第6条(1)款(e)项以一些国家则同时提供专利保护。美国是多种模式及公约第13条的规定"品种应以通用的名称命保护的典型。依据美国的相关法律,与植物新品种名;每个联盟成员国应保证,除第(4)款另有规定.有关的创造既可以寻求美国专利法第15章"植物注册登记的品种名称无权妨碍自由使用与该品种专利法案"的保护,也可以获得发明专利,还可以有关的名称,即使保护期满后也是如此"。对于该寻求《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保护。因为这三种模条文的理解,国际品种保护联盟在其2010年发布式提供的保护期不同,申请程序产生的后果也不的《关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中品种名称的同,带来一定风险。比如,通常专利保护方式对信解释》中作了详细论述i可。根据该解释第1节段息公开的要求较高。如果是较为稀有的品种,专利的规定,所说的"自由使用与该品种有关的名称"保护未必是最佳的保护模式。另外,也可能由于对与这样的情况有关:育种者是与品种名称相同的品种目前的知识产权形态以及未来可能的繁殖、商标的持有人;如果某个名称在商标管理部门登销售地区的品种权法律保护模式不了解,在并购记为注册商标,则品种名称的使用将会使该商标交易中对权利保护期、市场价值等判断错误[坷。变为一通用名称,在这些案件中,商标可以被撤跨国并购中的审批要求也会产生风险。出于销;为使品种名称清楚、确定,主管机关应拒绝将保护自身植物资糠的考虑,各国对外国人受让植育种人拥有相应权利的商标作为品种名称使用,物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都予以一定限制。我国《品为避免申请被拒绝,育种人可以在提交品种名称种条例》也规定,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前选择放弃商标权。可见其基本立场也是商标和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品种名称各自独立,不应允许品种名称再被注册权的,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而且,根据我国外资为商标,以保证品种名称清楚、确定。井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方对以上情况应有所知悉、了解,存在此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实际控制类情形的品种名称事后可能会引发争议,在并购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的,应提交商务部进行中应制定恰当的方案进行谈判。并购安全审查①。这些审批程序的持续时间、结果(五)垄断规制方面的凤险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将给跨境并购交易带来风险。垄断在植物品种的生产、销售领域更易产生。种子商品的独特性在短期内一般无法超越,因此三、并购中的晶种权凤险之防范品种权人的若干合同安排很容易触犯反垄断法,从而给并购交易带来风险。而且,反垄断审查往往竞争总与"风险"相随。因此,品种权在并购的在时间、审查结果方面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欧洲动态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可以法院受理过类似案例,尽管不是通过并购发生,但通过适当措施减少不利影响。根据实务经验,以下也足以说明问题。在Nungesserand Eisele v. 防范措施可资借鉴:Commission一案中,欧洲法院就认为,植物新品种{一)强化查证环节权在竞争法上并无特别待遇,绝对的地域许可合基于前文分析,品种权在企业并购中遭遇的①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H国办发(2011)6号)。实践中,尽管《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H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3号)第9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一些大型跨国企业仍然采用多种方式绕过审查的规定,比如设立表面上是内资但实际为跨国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以达到超限制种业投资的目的。此举值得国内各界关注。58
诸多风险都与信息不充分、失实有关。比如,有关品险并非依据一项信息就能加以判断,往往是要根种新颖性的判断、权属争议、权利内容、权利冲突的据多方面的信息综合比对、同类比较才能发现。比判断等等。因此,在并购中应强化重要信息的真实如对于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以及繁殖材料来源的性查证:不仅对现时证书进行查验,更应搜集可能判断,要查验具体的合同。但是就实务来看,合同的信息,对申请前后的系列行为、文件进行全面审文字提供的信息在真实性验证方面发挥的作用往查。被并购方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可以要求查阅对往有限;其真伪仍然需要通过核实其他当事人、比方育种时的记录材料、申请时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对相关条款内容、签章、突击查询等来查证。所有及有关许可合同内容进一步分析判断品种的新颖这些对于并购交易具有何种程度的影响,估价如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最大程度降低不确定何等问题往往更加复杂。故建议当事人自己或通性。如欧盟植物品种办公室(CPVO卢谶受理过诸多过专业服务机构全面、有效地搜集信息,制订风险因缺乏新颖性嗣后品种权被宣告无效的案例。以项目表,通过内部各部门以及外部有关专业机构Barberina品种权无效案为例③。早在2004年12间的协作,对这些信息逐项进行全面而专业的逻月,申请人就已经向CPVO提起了Barberina植物辑分析,最大程度降低风险。新品种权的申请,经审查后获得授权。两年后,{三)围绕发展目标考虑井购方案Plantocer公司向CPVO提起了宣告Barberina品种成功的并购显然并不仅仅在于获得品种权,权无效的申请,理由是在申请日前一年该品种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品种权实现企业自身发展之目繁殖材料已在市场销售,根据法律规定,缺乏新颖标。因此,在制订并购方案时,就不能只考虑品种性。该请求获得了CPVO的支持。2008年,申请人权本身是否有权属争议、授权时间等风险,更应从申请复审,认为之前的一些处置是为实验目的而企业发展的高度制订详细而周密的并购操作方实施。CPVO分析了有关证据,包括期刊上的文章、案。比如,尽管某品种授权时间短,但基于该企业公共机构提供的报表等认定申请日前存在该物先前的品种实践,以及新品种对于并购方产品结种繁殖材料的销售。共同体植物品种权条例对新构、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完全可以在审慎查证的颖性的要求不是销售了多少数量,而是是否有销基础上并购,或者在其申请阶段就实施井购,抢占售行为发生。申请日前申请人曾与Plantocer公司市场先机。对于市场前景尚不明朗的品种,可以先签订有独占许可合同,销售数量明显超出政府机通过一般许可的方式观察态势,时机成熟再考虑关的研究和实验需要,故不符合新颖性之条件。并购。对于尚不具充分实力发展的品种,也可以先显然,如果本案争议的品种在2004年授权后通过合作获取经验再考虑是否并购以及如何并即被并购,仅仅两年的时间,就将元效,对于并购购。比如国内著名育种企业隆平高科为弥补自身方而言,损失巨大。本案对以品种权为目标的并购在玉米育种方面的弱势,起初考虑并购北京电玉,至少有以下几点启示:首先,从CPVO机构对品种在收购资金已支付的情况下发现世界种业巨擎利权无效证据的分析可以看出,仅仅查证品种权证马格兰的玉米种子更具竞争力,但显然隆平高科书远远不够,期刊文章、公共报表、曾经的许可合不具备并购对方的实力,于是迅速撤回原先的并同等等都是可能产生风险的环节,都应严格查验。购,转而与利马格兰设立合资企业[10]。对于已经有其次,本案中无效宣告的申请人是曾经的许可合权属争议或已发现有权属争议因素的品种,如果向当事人,这也提醒育种者在获得品种权之前应价值巨大,可以在并购中通过协助、参与诉讼、仲慎签任何许可合同。最后,通过本案也可以看出,裁,或许可谈判等方式化解此方面的风险,便利并仅就经验而言,已经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存购后的经营。比如,如果发现正在进行并购的品种续相对较长时间的品种,权利的确定性较好,新出的名称与第三人持有的商标可能产生冲突,可以现的品种,其权利则可能具有较高的不确定风险。通过调查获知商标的注册、使用时间和品种名称(二)重视信息的逻辑分析的登记、使用时间。如果品种名称使用在先,可以通过前述各种风险的分析可以看出,许多风先行申请撤销该商标,避免后续争议。当然也可以①CPVO是欧盟植物品种权审查机构的缩写.全称为:The Community Plant Variety Office,该案全文可下载于"CaseA 009/2008,Decision of币leBoard of Appeal of The CPVO", -rXBiMynuqolListCasesl SYNC_-2024609685 ,2012-5-300 ②该案在CPVO案例库中编号为"C嗣eA 009/2008,Decision of The Board of Appeal of The CPVO"。59
视需要,并购第三方(第三方有可能是其他衍生品刊,2010,(2). (6) Lanning G. Bryer, Melvin Simensky. lntellectual prope町种的育种者,或是长期从事该品种和衍生品种及assets i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M]. New York: John 有关农化产品的批发零售商),或是以此为谈判条Wiley & Sons, lnc., 2002. 件,加速品种权并购。总之,并购的成功,功夫的确(7)UPOV Council. Explanatory Notes on Variety 在"并购"之外,应围绕企业最终的发展目标全盘Denominations under the UPOV Convention代JPOV/综合考虑。INF/12/3) [EBIOL].h忧p:// en/, 201 0-1 0-21 [参考文献][8)李明德,闰文军.黄晖.中林.欧盟知识产权法[M]北京:[1]农业部品种保护办公室1999-2012年品种权申请情况法律出版社,2010.汇总表()[EBIOL]. (9)Charles R. McMan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lntemational aspx?k=906&itemID=1,2012-09-08.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J). University of Cincinnati L. [2]李寅秋,陈超,唐力.品种权保护制度对我国种此集中度Rev. Vol 66(Corporate law symposium) , 1998. 影响的实证研究U1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0J吴正然隆平高科转让所持北京也玉种业股权[EB/OL].2010, (2). http://news.沮 2010一11一18;吴正然.联手国际行业巨头隆[D).中国农业科学院.2006.乎高科发力玉米种业[EB/OL]..(4) Alan B. Bennett. A Plant Breeder’s History of the World com/listed/rdgsI201102/,2011-02-09. U).Science,, 23 July 2010. (5)牟萍.植物新品种保护助推全球种子产业集中U).种业导[责任编辑:戴庆遣](上接第39页)[9) ;赵明义.关于我党现行党章中民主集中制问题的若干忠(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仙1).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考01.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10,(3).问胡振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史论研究;科学体系卷[M].北(10]赵明义,等.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真谛[M).济南:山东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2人民出版社,1999.[6]斯大林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聂运麟,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M1.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责任编辑:胡彩芬l[8]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