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什么时候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个科目:
只有在政策变更直接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其他的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政策变更不调税,所以直接走利润分配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指企业对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重大盈亏数额所进行的调整。以使其不至于影响到本年度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多、少计费用或多、少计收益时,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代替原相关损益科目,对方科目不变,然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下,进行相应的盈余公积的调整。最终不能影响当期的“本年利润”科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举例分析
企业对以前年度发生的损益进行调整时,将涉及应纳所得税、利润分配以及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调整。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虽然在有关会计制度中作了规定,但因具体处理程序不甚明确,加之会计实务中具体情况复杂,致使此项业务会计实务中差错率极高。下面两个案例是笔者在审计实践中遇到的,也是会计实务中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时,极易发生错弊的典型,颇具代表性。
案例一:2001年5月,税务部门在对某国有工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度多提固定资产折旧100万元(为便于计算,数据已作简化处理,下同),因此责令企业作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33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33%)。当时企业会计人员所作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借:所得税 3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②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万元)
③借:本年利润 33(万元)
贷:所得税 33(万元)
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万元)
贷:本年利润 33(万元)
账务处理后出现的问题:
①该企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 HYPERLINK " \t "_blank" 计提折旧,后续调整如何进行才能使固定资产账面的折旧率、折旧年限、折旧额相吻合,并与实际税负相一致?
②现行税法已将所得税定位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一项支出。将补交的所得税结转至利润分配显然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③上年未分配利润的调增数不等于补交的所得税额,处理结果有误。
④未作补提盈余公积调整,会计处理“漏项”。
案例二:2000年3月,审计机关对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年度误将购入的一批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设备记入“管理费用”账户,于是在下达的审计意见书中要求企业进行账务调整(未列明调账分录)。该公司会计人员据此所作的调账分录如下:
①借:固定资产 3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万元)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万元)
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该公司虽然对损益作了调整,但却在没有进行相应纳税调整的情况下,直接将损益调整的结果转入“未分配利润”,避开了纳税环节。
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
有关以前年度的损益调整属于会计差错更正,笔者认为可将其分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非日后事项两种情况。各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所不同,必须具体分析。
(一)日后事项的损益调整
如果企业所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即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事项,则应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第138条及《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会计处理程序如下:
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应调增利润(上年少计收益、多计费用)时记贷方、应调减利润(上年少计费用、多计收益)时记借方。
②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冲减多交所得税时作相反的分录。
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
④调整盈余公积计提数。补提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记“盈余公积”账户;冲减多提盈余公积时作相反的分录。
⑤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如果提供比较会计报表,还应调整相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二)非日后事项的损益调整
如果企业所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新《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新《企业会计制度》第133条将非日后事项分为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会计差错两类。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也就是说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其视同日后事项处理,处理方法同日后事项。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
会计处理程序如下:
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方法同日后事项。
②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③有关纳税调整并入当期期末所得税计算时一并进行;有关盈余公积的调整并入当期期末利润分配中进行。
如案例二,该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审计意见书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借:固定资产 3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万元)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万元)
贷:本年利润 300(万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有在企业“自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才按上述程序处理。如果是在税务稽查或审计检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或许就不能按此程序处理了。因为税务或审计人员为了防止税源流失、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通常会要求企业立即进行纳税调整,而非并入期末所得税计算中进行。此时会计处理程序就应作相应调整:
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②作所得税纳税调整。
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
④调整盈余公积计提数。对比可知,此时的会计处理程序与日后事项基本相同,只是因其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需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如案例一,该国有工业企业应根据纳税调整通知书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借:累计折旧 10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万元)
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万元)
③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万元)(100-33)
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万元)
贷:盈余公积 10(万元)(67×15%)
三、案例点评
两个案例的性质完全相同,处理结果却大不一样。案例一只作了纳税调整,未作损益调整。案例二正好相反,只作了损益调整,未作纳税调整。点评如下:
1、“本年利润”为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利润。将上年度的损益调整计入后,会相应调增或调减当期利润,并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案例一中,企业将已作了纳税调整的损益直接计入该账户,必将导致重复计征所得税;而案例二中企业将未作纳税调整的损益直接计入该账户,又将导致漏计所得税。
2、企业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时,应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损益的同时未作纳税调整的,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期末与当期利润一并纳税;调整损益的同时作了纳税调整的,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以避免重复纳税。
3、案例的更正方法。案例一应首先用红字冲销原来所作的①、③、④三笔账,然后按前述正确方法进行账务处理;案例二可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直接冲转至“本年利润”账户。
总之,处理以前年度发生的损益调整事项,必须区分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后再予以处理,才可避免发生错误及舞弊,保全国家和企业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1)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比方:某公司上年多计提折旧费10000,账务处理
1、调整累计折旧
借:累计折旧1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
2、调整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0
3、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500
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要调整上年度的利润分配
年初时汇算清缴补交所得税,然后用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调整,那2010年的年初数除了调减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还要调哪个科目,因为年初所有者权益数变了,那相应的也要一个科目的数变才形成对等才平衡呀。
这当然是“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增加了。 1、因为补交所得税时,是这样处理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结转损益调整时,是这样处理的: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从上述分录可以看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一借一贷是平的,余下的只有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和负债的增加(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所以,年初数调减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就要调增“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调整后就平衡了。
企业用当期实现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问题
企业用当期实现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需要做会计分录,如果弥补以后还有应税所得的,按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录处理,唯一不同的就是计提所得税的数字不一样,是用弥补以前亏损后剩下的数字来计算的。 可是等税务事务所出具了可以弥补亏损的报告时,起码已经到了3、4月份了。可是要交所得税是在次年1月初就已经要交了。我总不能在1月份是不交吧。我总是弄不清这个关系和顺序。请各位老师详细说一下。
等事务所的报告出来后,用净利来弥补吧
答:1、企业所得税中关于亏损的弥补,是针对汇算清缴的,对预缴的,一般都只针对当年的,不针对以前年度,特别是有些地方税务局,预缴是按季度利润累计数来算不按本年度利润的累计数,那就更加不能说弥补了。 2、你在1月缴纳的是上年10到12月的季度累计数,不是全年的累计数,这肯定要交的。 3、汇算清缴,一般在次年5月前完成上年的 这两个并未有什么冲突,就是1月要交的税得照样交,等事务所的报告出来后,才知道是否能弥补亏损,有多少可以弥补,能退多少。 答:其实这个并非净利润,而是应税所得额
所得税属于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4月1--15日申报缴纳的所得税是第一季度预缴数,7月1--15日申报缴纳的所得税是第二季度预缴数,10月1--15日申报缴纳的所得税是第三季度预缴数,次年1月1--15日申报缴纳的所得税是第四季度预缴数。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是全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因此,汇算清缴后,1--4季度多预交的所得税,向单位主管税务局申请退回;少交的所得税再补交上。 等事务所的报告出来后,用净利来弥补吧 假定企业2002年一直到08年。每一年的经营情况是02年亏损150万,03年亏损30万,04盈利20万,05盈利70万,06年盈利40万,07年亏损10万元,08年盈利55万。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150
-30
20
70
40
-10
55
(1)先看02年,对02年来说五年补亏期为03、04、05、06、07。
03年利润为-30,本身负的不能补亏;
04年利润为20,可以弥补20,即-150+20=-130
05年利润为70,可以弥补70,即-130+70=-60
06年利润为40,可以弥补40,即-60+40=-20
07年利润为-10,不能补亏,这样02年的五年补亏期结束,还剩-20税前不得补亏。
(2)再看03年,补亏期为04-08年,补亏金额-30.
04-06三年利润都已补了02年了,07年亏损,只有08年能弥补,弥补后08年利润还剩-30+55=25。
(3)再来看07年,利润-10,就用08年利润来补亏,因为08年已弥补了03年,这里用剩余的25来补,补完后还剩15,这15就是08年的应纳税额了。
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季度终了后15 日内,年度终了后45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 (3)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方式。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但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对企业所得税采取分期(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其中,第四季度的税款也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先进行预缴,然后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在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计算缴纳的。 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业务成本-主营业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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