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基础
考试复习辅导课
主讲教师:苏志明
注意事项:
1.考试内容:不超出这次考试复习中归纳的138个“
知识点”,对“知识点” 的深刻理解非常重要。
2 .教材第五章第一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法》
作废,《特种设备》的考试以授课为准回答。
3.教材中“知识点”的页码、命题学员要一一作出
记号,重点复习深刻理解。
4.要适应开卷考试的特点:
(1)题量大
(2)回答问题的答案不一定集中在教科书的某一段,
要理解好书中大标题涉及的全部内容
4.考试的目的是促进系统复习,掌握了考试复习中的
“知识点”内容也就掌握了教材的要点
第一章 绪 论
八个方面,25点
一、法的定义: P1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某种权利与义务,
来规范人们(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从而确认、
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本质:P1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表现;
(3)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4)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
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P2
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
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等五种作用。
四、法的要素---P2--4
1。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
念和技术性事项。
2。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就是指那些可以作为规则思想基础或政治
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3.法律原则的分类--p4
以法律的指引的范围,法律原则可划分为基本原则,
一般原则和具体原则。
五、法律关系---P4--5
1。定义: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
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
社会关系,或者说是经过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内容和客体
3。法律关系主体的定义:法律关系主体,又称
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
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
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4。法律关系主体构成: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
法人(又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
人等)、非法人组织以及国家。P5
5。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P5
6.权利: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为了满足特定的利益而自主决定采用的一种手段。
7.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按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
定的行为或不行为的法律手段。 P5
8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P5
(1)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
(2)权利主体,即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
(3)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出现的情况。
其中法律规范和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
一般的条件,而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
件,法律关系只有在一般的与具体的条件都具备阶情
况下才能产生。
六、法的制定--P6-7
1.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
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活动。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都属法的制定,---
2.立法权: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
权、授权立法权等。
3.法的渊源:指法的效力渊源,即一定的国家机
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
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P7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法规
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我国缔结
与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惯例、特别行政区制定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
4.法律体系 P7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以下主要
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
法、军事法等。
七、法的实施P7--10
1.概念:法的实施即法律实施,是法律在社会现
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亦称法律的实行或法律
的实现。
2。法律实施的概念包含着执法、司法和法的遵守
即守法三个方面。
3.违法行为种类:①刑事违法;②民事违法;③
行政违法;④违宪行为。P8--9
4。违法行为的构成P9
(1)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侵害了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是违法行为对社会有危害。
(3)违法主体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公民或社会组织。
(4)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有
过错,这种过错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5.法律责任p9
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
有强制性的脚上的责任。
不同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刑事违
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
承担行政责任;违宪行为承担违宪责任。
6法律制裁p9--10
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分类相对应,法律制
裁也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
制裁四种。
法律制裁是以确认违法行为为前提。
八、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p19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公民
(自然人)、法人(又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等)、非法人组织
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第二章 计 量 法
九个方面,21点
一、计量法的立法宗旨--P23
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
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是计量立法最直接的目。
计量立法的最终日的则是通过实现健全国家计
量法制这一直接目的,而最终达到期望的社会
经济效果
二、计量法律体系—P24
计量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1)计量法律;(2)计量行政法规及规范柱
文件;(3)计量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计量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三、计量单位 --------P25
我国《计量法》规定,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
四、计量器具管理------P27
1.计量基准器具:是指为了定义、实现、保存
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具有最高计量学
特性,经国家鉴定、批准作为统一全国量值最高依据
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
统。
全国范围内所有工作计量器具和各级计量标准的
量值,都必须溯源到计量基准。
2、标准物质:标准物质是指具有一种或多种足
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
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P29
五、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管理p30
1。任何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都必须向县
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实行许可证制度是有一
定适用范围的,制造计量器具限于以销售为目的的
制造计量器具,修理计量器具也限于面向社会承接
的计量器具修理业务。
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不办理许可证:
国防、教育、产品不构成独立的计量器具目录、本
单位自用计量器具、科研用的样机、样品等;
六、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p32--33
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环节。
1.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2.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 ----应当到进口所在地区、
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3.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 。
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在海关验放后,订货
单位在销售之前必须向当地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
请检定。
七、计量检定—p34
1.计量检定定义:计量检定是指计量检定人员为评
定某个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是否合格和可供使用而利
用计量基推、计量标准对统计量器具所进行的一系列
实验技术操作。
2.周期检定,指对使用一段时期后的计量器具所进
行的定期检定;--p35
3.计量检定的对象:是纳入《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
目录》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具体分--p
为十二大类:①长度计量器具;②热学计量器具;⑦
力学计量器具;④电磁学计量器具;⑤无线
电计量器具;⑥时间频率计量器具;⑦声学计量器具;
⑧光学计量器具;⑨电离辐射计量器具;
⑩物理化学计量器具;⑩标准物质;⑩专用计量器具。
4量值传递---P35
量值传递是指通过计量检定等传递方式,将计量基
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经由各级计量标
准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的活动过程。
5.强制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围总体上
包括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两大类,计量基准不属
强制检定的对象。其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包
括各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
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用于贸易结算、
安全防护、医疗卫生或环境监测中的某一个方面,列
入强制检定目录。----P36
6。非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对
纳入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但不属于强制检定范
围的其他计量器具所进行的定期检定。P37
八、 计量监督----P41
1.概念:计量监督是指计量监督主体为保证计
量法的有效实施,依照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
对计量活动进行的法制管理,是一种特殊形式
的计量管理。计量监督有利于计量法的有效实
施,也为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确无误11州顷利进
行提供计量保证。
2计量认证:是指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技术机构的检定、测试
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与证明。
3.计量监督机构具有以下主要职责:P41
(1)贯彻执行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
(2)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推行
法定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3)对制造、修理、进口、销售、使用计量
器具实施监督;
(4)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
量纠纷;
(5)监督检查计量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执行情况,对计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处。
九、计量法律责任---P45
1.定义 计量法律责任是指计量违法行为人就
其计量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2应予刑事制裁的计量违法行为P45-46
(1)制造、修理、 构成犯罪的。
(2) 破坏计量器具难确度、伪造数据,构成犯罪的。
(3)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构成犯罪的。
(4)计量监督管理人员 受贿、询私,构成犯罪的。
(5) 泄漏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秘密,构成犯罪的。
(6) 末取得检定证件进行检定,出具错误数据或伪造
数据,构成犯罪的。
(7)损坏国家计量基难,擅自中断、终止检定工作,
构成犯罪的。
第三章 标准化法
5点
1.制定标准的对象----P58
(1)工业与工业产品是制定标准的主要对象;
(2)特别突出的制定对象是安全卫生要求,包括工业产
品性能方面的安全卫生要求,工业产品的生产、储存和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建筑工程的安全卫生要求,
环境保护方面的安全卫生
(3)重要农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
装、贮存、运输以及’仁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等,农产品
是指农作物的栽培业产品、林业产品、牧业产品和渔业
产品(含农作物种子、林业种子、牧草种子、种苗、种
畜、种禽等);
(4)其他应当制定标准的项目,根据标准化发展和经
济建设的需要,包括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
要求和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互换
配合的要求。现在制定标准的对象已经扩展到经济管理、
行政管理等。
2.制定标准的原则—P59
制定标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并兼顾全社会的综合效益;
(2)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提高经济效益;个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和
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3)有利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
(4)确保相关标准的协调配套,不断完善标准体系;
(5)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6)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3.制定标准的方法: ---P59
简化、统一化、系列化、通用化和组合化,根据
具体的标准化目的和对象,可以选择一种,也可以选用
几种方法结合运用。
4.标准的备案—P61
标准备案的对象限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
品标准,而不包括因家标准,也不包括企业产品标准
以外的其他企业标准。
5.标准的复审---P62
标准复审结果基本上有以下四种:
(1)予以确认;
(2)修改或补充
(3)修订;
(4)废止。
第四章 产品质量法
四个方面,16点
一、产品质量法
1. 产品质量监督关系和产品质量民事关系p69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监督关系是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行政机关
与被监督的生产者、销售者、有关经营者以及其他机构
之间发生的纵向关系。
产品质量民事关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有关
经营者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
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p69
产品质量法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并且用于销
售的产品。
3.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环节范围—p69
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
中的质量问题。
4.适用的主体范围—p70
《产品质量法》适用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三个方面: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经营者;产品的消费者;
产品质量监督的行政机关。中国境内的公民、企事业单
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体工商业经营者等主体,凡
是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的,都必须遵守《产品质
量法》的规定。
二、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P85--90
(1)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产品内在质量又称为实物产品质量,是指生产的产品本身的
质量,或者称作产品的特征或特性的表现状况。安全、卫生、使
用性能、符合明示保证的条件等。
(2)保证产品标识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
厂址,标准编号,产品的成分名
称、含量,产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誓示
标志,警示说明等符合法律要求。
(3)产品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包装美观、舒适;保证产品经过出厂、运输、储存、批发、
销售
(4)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包括:淘汰的产品、伪造产地、伪造或
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在产
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
2.明示担保义务
明示是“默示”的对称,是指通过直接表达所要
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者承诺的表
示。所谓明示担保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产品
的性能、特性、质量的一种明示的声明或陈述。
3.默示担保义务p86
默示担保义务是指依法产生的义务,是一种法定
义务,义务的设定不依照或者不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口头
或者书面合同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律的效力
另行加入合同之中,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成为卖方履
行的担保义务。子
4.默示担保义务分类:p86-87
①适销性默示把保义务,也称为适销性担保:
②符合特殊用途的默示担保义务。
5.适用性默示担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针对
买方或者消费者需要产品质量达到的特殊要求
或者特定目的,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
三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1.产品的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消费者期望的良好特性,不
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
式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其内涵不仅包括安全性,还包括适用
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等方面的质量问题。--p92
2.赔偿损失是指由于用户、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存在理疵,
并因此进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的过程中,给购买产品的
人造成了如运输费、交通费等损失的,责任人对损失以货币或
实物的 形式进行赔偿的行为。赔偿损失不仅仅是一种制裁违反
义务人的措施,顺且也是一种让义务人以其财产消除其行为后
果、补救他人权益的措施。--P93
3.产品缺陷: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产品以外财产安
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缺陷的实质是产品
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4.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p94
(1)判定责任的依据不同: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
存在缺陷,而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则包括默示担保、
明示担保、产品缺陷。
(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的充分必要条
件是产品存在缺陷,且产品缺陷造成了人身伤害、财产
损失等结果,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是只要产品质量
不符合默示担保条件或明示担保条件,或存在产品缺陷,
无论是否造成损害结果,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
而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
责任、刑事责任。
5..产品责任法的理论—p95
产品责任法的理论有疏忽责任理论、担保责任理论和
严格责任理论三种。
四、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的14种行政处罚方式:-p100
(1)警告。(2)责令停止生产。 (3)责令停止销售。
(4)责令停止使用。(5)吊销营业执照。(6)取消、撤销
检验资格、认证资格。(7)没收产品。(8)没收违法所得
(9)没收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10)没收收入
。 (11)罚款。 (12)责令改正。(13)责令退还。(14)责
令停业整顿。
2.刑罚的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管制)、31拘役、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都可能适用;附加刑中罚金与
没收财产都可能适用,但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p105
第五章 安全监察管理法
三个方面,10点
一、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设计、制造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发给许可证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的对象是;特种设备及特种
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具体执行按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不包括军事
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
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3.特种设备的维修由(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给
许可证书.
4.定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
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
道、大型游乐设施。
5. 监督管理于(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环节
.
6.特种设备的确认和判断按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目
录。特种设备也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
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1. 危险化学品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爆炸品、压缩
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
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
蚀品等七大类,具体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l2268《危险
货物品名表》中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和国务
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危险化学品。p114
2剧毒化学品经营的特殊要求---p118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
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并且记录应
当至少保存1年。
三、农药管理法
1.农药的定义: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
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
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
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
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p121
2.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应当向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农
药生产许可证。P124
第六章 检验检疫法
三个方面,10点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商检机关
国家商检机关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1)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2)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和使用的鉴
定;
(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
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5)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
出口商品的检验;
(6)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
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3.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
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
全、卫生要求。p129
4.报检制: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人或
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p129
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商
检机构检验的,依照前述规定办理报验、检验事项。
5 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
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
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133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立法宗旨: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
简称病虫害)传人、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
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p133
2.动植物捡疫机关p134
目前,我国的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是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进境出具检疫证书
检疫证书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关于动植物、
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状况的具有法
律效力的文件,如《动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
书》、《动物健康证书》、《兽医生证书》、《熏蒸
/消毒证书》等。p137
三 、国境卫生检疫法
1.卫生检疫机关p14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国
境卫生检疫工作。卫生检疫单、证的种类、
式样和签发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规定。
2.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
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
布的其他传染病。p142
第七章 特殊质量法
7点
1.食品的卫生要求P155--157
(1)食品本身的卫生要求 (2)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要求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要求
(4)食品卫生标准的管理办法
2药品生产企业管理p162
(1)药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2)药品生产的管理
3.环境管理基本制度p183-189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
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一种法律制度。
(2)“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制度。
(3)许可证制度 (4)征收排污费制度 (5)经济刺激制度
第八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
三个方面,20点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
1.执法定义:p206
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
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
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
施法律的活动。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p206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或质量技
术监督行政部门委托的组织,依法将质量技术
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适用于特定的行
政相对人,从而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其权利义
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3.根据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可分为依
职权的行为和依申请的行为p208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功能
(1)执行功能。
(2)监督功能。
(3)服务功能。
5.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功能
p209
(1)赋予或剥夺权利。 (2)设定或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
p210-214
(1)行政监督捡查
(2)行政许可
(3)行政决定
(4)行政处罚
(5)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强制检查,登记
保存、封存、扣押。
(6)行政强制执行
7.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p212
(1)处罚法定的原则。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它是行
政活动合法性要求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应用。
(2)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3)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保障权利的原则。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
(6)受处罚不免民事责任的原则。
8.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P215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做出决定。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做出的决定已
送达行政相对人。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决定已为行
政相对人受领。
9。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的要件P216
(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合法。
(2)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
(3)行政执法行为的对象必须合法
(4)执法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
(5)行政执法行为的形式必须合法。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行政主体和相对人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行政主体应具备
的条件p222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行政主体必须是
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政主体的成立必
须有合法依据。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行政主体必须有
具体明确的职责范围。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行政主体必须以
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2.行政主体和行为主体p222-223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行政主体,是指能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职权,
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
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行为主体是指依法
代表国家并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政主体
名义实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其行为
效果属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政主体的组
织和个人。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行政相对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行政相对人简称相
对人,是指与行政执法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
当事---p225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依据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p227-
228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有关的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依据冲突的涵义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依据冲突是指对同一
法律事实或事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
同的依据,从而导致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
门在适用上的矛盾。换言之,就是两个以上的
法律规范就同一问题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依据冲突的分类
p228
(1)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依据冲突是否
合法为标准进行划分,可分为合法性冲突与违
法性冲突。合法性冲突是指法律允许的冲突。
违法性冲突是指法律不允许的冲突。
(2)按冲突形式可分为层级冲突、区级冲突、
时级冲突、人级冲突。
()按发生冲突的法律依据种类可分为行政法规
与法律的冲突、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冲突、其它
规范性文件与规章的冲突。 。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依据冲突选择适用规
则p231
(1)大法优于小法的规则。此规则是指法律效力
高的执法依据优先适用于法律效力低的执法依
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依据的效力等级按
下列顺序排列: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
章、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解
释的效力等级,按其所解释的法律、法规本身
的效力等级而定。
(2)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 (3)行为法优于普
通法规则 (4)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的规则。
5.管辖的分类: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和
指定管辖。p234
6,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以地域管辖为主,以级别管
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为补充。p234
7.当场处罚程序: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
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现场,对案情
简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处罚较轻的质量技
术监督行政违法行为,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即时行政制裁所适用的程序。p250
8.听征程序:听证程序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
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让行政相对人、利害关
系人案件调查人员对所要认定的违法事实当面进行举
证、质证、反证、陈述、辩论等的法定程序。p252
第九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责任
9点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法的概念
行政法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同时符
合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
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违反合法性原则的行
政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违反合理性原则的
行政行为是行政不当行为。行政违法与行政
不当合称为行政理疵。P268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越权: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越权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体超越
职务权限而进行的行政行为。 p274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滥用职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滥用职权,即滥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是
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
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p275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程序违法 p278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程序违法就是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主体及其行政人,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程序法规
则实施的在形式或步骤上有缺陷的行政行为。
5.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侵权:p279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而负赔偿
责任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侵权是指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必须
依法承担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行为
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不当—p280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不当是指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所作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
的行政行为。
7.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责任的概念:质量
技术监督行政责任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体
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
承担的法律责任 p281
第十章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救济
二个方面,8点
一、复议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即要求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
议机关据此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
制度。p293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
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 p298
3.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申请,
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p298
4.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p298
二、诉讼
1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
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的活动。p302
2.诉讼的基本原则;p302-303
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②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③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
两审终审原则;④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⑤使用
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⑧辩论原则;⑦人民
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原则。
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自我选择复议原则。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之
前是否先经过行政复议由其自己选择。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只审查具体行政
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不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诉讼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只能采用判决的方式。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
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
(6)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指行政诉讼中不是“谁
主张、谁举证”,而是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提供其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应诉准备p310-
311
(1)认真审阅起诉状副本
(2)认真分析研究案件材料
(3)决定诉讼代理人
(4)撰写答辩状
第十一章 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
六个方面,13点
一、合同法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P316-317
2.有名台同与无名合同 P317
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3.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P317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可
将合同分为单务合问与双务合同。
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
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二、专利法
1.“专利”含义:一是指专利权,二是指取得专
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成果,即享有独占权的专利技术;
三是指记载着发明创造技术内容的专利文献;四是指
专利证书。--p329
2.专利权法律关系的主体:(1)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 (2)职务专利权人 (3)其他专利权人 (4)外国人、
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p329-330
3.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p337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三、商标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淮注册之日起计
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
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p343
四、广告法
1.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说明书为准。 p348
2.烟草: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
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p348
五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p353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一般是自然人,即不包括团体或单位用户,
当然特定情形如最终供个人生活消费用的单位购买者,
可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p357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p357-358
(1)特别保护原则
(2)国家保护原则
(3)社会保护原则
(4)公平交易原则
附录:质量技术监督法律基础
复习题及答案(5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