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省级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工作步伐,实
现省级财政资金收支清算业务信息化、网络化,确保省级财
政资金收支清算业务电子化数据传输安全、规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实
施细则》、《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
管理办法》、《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
行支付清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
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与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
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之间各项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
业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收支清算业务是指省财政厅、人民银行
及代理银行通过电子终端,直接向对方发出收支指令,实现
财政资金的收支与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包括:
(一)人民银行向财政厅发起的预算收入日报,国库收
款,财政直接支付及授权支付申请划(退)款收账通知以及
国库存款账户分户对账单等电子数据的传输业务;
(二)财政厅向人民银行发起的库款支拨,财政直接支
付汇总清算通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以及国库
存款账户分户余额调节表等电子数据的传输业务;
(三)财政厅向代理银行发起的财政直接支付通知,财
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以及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
等电子数据的传输业务;
(四)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发起的财政直接支付及授权
支付划(退)款申请等电子数据的传输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发起方”,是指发起电子收支指令的部门,发起
方可以是财政厅、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
(二)“接收方”,是指电子收支指令的接收部门,接收
方可以是财政厅、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
(三)“电子终端”是指发起方用以发送电子收支指令的
计算机;
(四)“电子收支指令”,是指发起方通过电子终端发出
的,要求接收方无条件将确定的金额接收并进行相应处理的
命令。
第五条 发起方对发出的电子收支指令数据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接收方对电子收支指令进行合规性审
核。
第六条 电子收支清算业务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
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共同组织实施省
级财政资金收支清算业务电子化数据传输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省级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应根据需要合理
设置操作岗位,岗位设置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分工协作;有利
于相互制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省级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一般设置主管岗、
业务操作岗、审核岗。
第十条 主管岗主要负责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日常的
组织、管理和监督等各项工作。具体负责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
业务各岗位权限的配置;负责对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重
要事项进行审批。主管岗不参与具体的业务操作。
第十一条 业务操作岗可按照接收方业务和发起方业务分别
设置。接收方业务操作岗主要负责接收对方发送的电子信息,通
过校验、审核后进行下载、打印等工作,可设一岗多人或一岗一
人;发起方业务操作岗主要负责生成可传输的电子数据,经校验、
打印审核岗审核的电子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审核岗主要负责审核业务操作岗传来的待发电子
数据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电子数据信息的发送工作,并根据业
务主管授权对业务操作岗接收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审核与下载。
第三章 凭证使用
第十三条 电子收支指令遵循落地生效原则,与纸质收
支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在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中传递的电子收
支指令及其它电子信息,当事人应当约定数据电文的文书内容、
格式及在生成纸质凭证上使用的印章,并对重要空白凭证实行专
人管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
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具有与原件等同的法律效力。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
的时间;
(三)数据电文应相互约定形成固定的格式,且数据电文在
其系统中从生成、发送到接收时应保持一致;
(四)数据电文下载打印生成的纸质凭证与数据电文格式及
内容应相同,同时其加盖的印鉴应相互约定。
第十六条 各方约定以下凭证及会计资料的格式,接收方将
接收的数据电文打印生成会计凭证,加盖印章后可作为记账的合
法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转账凭证;(附件 1)
2: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附件 2)
3: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补充)凭证;(附件 3)
4:预算拨款凭证清单;(附件 4)
5: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清单;(附件 5)
6: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清单;(附件 6)
7: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 7)
8: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清单;(附件 8)
9: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附件 9)
10:___银行____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 10)
11:___银行____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 11)
12:财政国库存款余额对账单;(附件 12)
13:国库分户账。(附件 13)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十七条 预算收入业务:人民银行在其清算系统中生成
财政收入日报电子收入指令,经校验审核无误后,组包发送
到财政厅,财政厅收到人民银行发送的电子收入指令,经校验
审核无误后打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转账凭证》
(附件一)和《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附
件二),加盖印章后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第十八条 国库收款业务:人民银行在其清算系统中生成
国库收款电子收入指令,经校验审核无误后,组包发送到财
政厅,财政厅收到人民银行发送的电子收款指令,经校验审核
无误后打印《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补充)凭证》(附件
三),加盖印章后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 财政实拨资金业务:财政厅在其清算系统中生成
资金拨付电子支付指令,经校验审核后,组包发送到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接收到财政厅发送的电子支付指令,经校验审核无
误后,进行资金支付,并打印《预算拨款凭证清单》(附件
四)作为会计原始凭证。支付手续完成后,人民银行应及时
向财政厅反馈支付信息。财政厅依据人民银行反馈的支付信息,
打印《预算拨款凭证清单》,加盖印章后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一)额度管理:财政厅在其清算系统中生成《财政直接支
付汇总清算通知清单》(附件五)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
度通知清单》(附件六),经校验审核后,组包发送到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收到财政厅发送的清算额度信息,经校验审核无误后,
按此进行额度管理。
同时财政厅在其清算系统中生成《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
(附件七)经校验审核后,组包发送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到
财政发送的授权支付额度信息后,经校验审核无误后,及时按财
政提供的额度明细分发到各有关基层网点,并按此进行额度管理。
财政厅依据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的反馈信息,打印《财政直
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清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清
单》,盖章后作备查。
(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厅在其清算系统中生成财政直接
支付电子支付指令,经校验审核后,组包发送到代理银行,代理
银行收到财政厅直接支付电子支付指令,经校验审核无误后,将
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支付完成后,代理银行打印《财政
直接支付凭证清单》(附件八),盖章后作为付款凭证,并将支付
信息反馈给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代理银行已办理支付的信息
反馈,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清单》,加盖印章后作为会计原
始凭证。
(三)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按照预算单位授权将资金支
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并将付款金额与人民银行清算后,在其清
算系统中生成《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附件九),经校验审核后,
组包发送到财政厅,财政厅收到代理银行的授权支付反馈信息,
经校验审核无误后打印《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加盖印章后作
为会计原始凭证。
(四)支付清算:代理银行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后,对
支付信息进行汇总,将要清算的电子数据信息组包发送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在相应的额度内进行清算,并打印《___银行___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十)加盖印章后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清算完成后,人民银行及时将清算的电子数据信息发送到财政厅,
财政厅依据人民银行的支付清算信息,打印《___银行___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加盖印章后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授
权支付日报表》一同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对于支付退回清算业务,
使用《___银行___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十一)。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账业务:人民银行于每月月
末后三个工作日内,年末 12 月 20 日后每日将财政《国库存款余
额对账单》(附件十二)和《国库分户账》(附件十三)电子数据
信息发送给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核对相关账务后在《财政国库存
款余额对账单》财政填写栏内录入对账结果后及时反馈发送给
人民银行。
第五章 差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凭证要素有误等原因,致使接收方无法进行
正常业务操作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凭证要素有
疑问能够通过查询查复解决问题的,要首先选用查询查复方法。
第二十三条 查询查复工作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
复必详尽、实时处理”的原则,在查询查复工作中,要相互沟通,
以解决问题为目标,有重大问题,接收方可直接向发起方业务主
管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查询发起方对凭证要素等问题的查询查复,接
收方应查找原因,核实清情况后,及时将查询结果回复给查询发
起人,接收到的查询查复凭证连同原发信息凭证一并做为原始凭
证附件使用。
第二十五条 凭证重要要素有误,不能通过查询查复解决,
应将电子数据信息退回到发起方,发起方对接收方退回的电子数
据信息,要逐项进行检查核实,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所涉及各方
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强化内控机制,切实防范
资金风险。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应有专用
计算机系统管理和支持,管理系统及其网络系统应符合有关计
算机安全管理等制度的规定,具备严密的校验、核对、控制等手
段。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管理系统,必须使
用各方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认证
书的内容应符合《电子签名法》及相关制度规定,以保证其法律
效力。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管理系统严禁与
互联网使用同一台主机,与其他业务系统的网络连接应采取必要
的技术隔离保护措施,操作员使用固定的计算机传输电子数据信
息。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管理系统应安装病
毒处理程序,并及时升级杀毒处理程序,对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
毒检测,定期查毒,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查找病毒来源加以防
范。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管理系统应严格
权限管理,日常系统维护由人民银行负责,各方需增设用户或变
更业务参数等需书面提交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统一设置管理,
软件方面的修改需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及代理银行共同协商后书
面提交软件公司修改。
第三十二条 电子签名人制作的电子数据信息属于电子签名
人专有,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并对其负责,可靠的电子签名与盖
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
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操作人员的用户口令应经常
更换,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在系统中注销该用户。
第三十四条 审核人员无权修改上一岗传来的电子数据信息,
如发现数据有误,只能退回到上一岗;接收方无权修改传输的电
子数据信息,如发现数据有误,只能退回到发起方,以明确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知悉其制作的电子数据已经失密或
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
签名制作数据。
第三十六条 省级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管理系统发生网络
中断或出现系统故障时,要及时启动省级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
算业务应急预案,以保证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省级财政资金
电子收支清算业务应急预案》由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
支行另行制定。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财政资金在收支清算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对其责任人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
金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 财政资金电子收支及清算业务所涉及的各方应
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资金的收付及
清算业务,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各发起方应对所发起的电子数据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篡改、伪造电子凭证或信息,造成财政
资金损失的,由财政厅责令退还或追回国库,并由所在单位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四十条 发起方不及时发送电子数据信息,造成清算延误
的,责任由发起方负责;已收到电子数据信息,未能按时清算资
金的,责任由接收方负责。
第四十一条 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等原因,造成接收方无法确认电子数据信息
的真实性,因此延误业务开展的,由电子服务认证机构承担相应
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与本办法相关联的有关事宜,从各部门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
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省级财政资金电子收支清算业务施行
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转账凭证
会计科目(借) 编号:
会计科目(贷) 年 月 日 流水号:
全 称 全 称
账 号 账 号
付
款
人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名称
金额
(大写)
小写 ¥
摘 要:
事后监督: 复核: 录入: 制单:
支付专用章: 承办人:
附件 2:
包号: 发包单位: 收包单位:
装包人员: 透视校验: 审核签发: 发送报文:
接收发包: 收包下载: 反馈结果: 收包结果:
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
年 月 日 报表编号: 凭证编号:
科目代码 科目名称 本日发生额 本年累计
共 页,第 页
总会计专用章: 承办人:
附件 3: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支付系统专用(补充)凭证 N0.
报文种类:
交易种类: 业务种类: 支付交易序号:
发起行行号:
付款人开户行行
号:
委托日期:
发起行名称:
付款人账号:
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地址:
接收行行号: 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收报日期: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地址:
货币符号、 金额: RMB
附言: 核押标志:
借: 密押:
流水号:
打印时间:
第 次打印
转账日期: 会计: 复核: 记账:
总会计专用章: 承办人:
附件 4:
财政预算拨款凭证清单
包号: 发包单位: 收包单位:
装包人员: 透视校验: 审核签发: 发送报文:
接收发包: 反馈结果: 收包结果:
序
号
文件名称
凭
证
编
号
付款人
名称
付款开
户行
付款人
账号
收款人
名称
收款
开户
行
收款人
账号
科
目
名
称
摘
要
金额
合计[共 X 笔]
共 页,第 页
总会计专用章: 承办人:
附件 5:
包号: 发包单位: 收包单位:
装包人员: 透视校验: 审核签发: 发送报文:
接收发包: 反馈结果: 收包结果: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文件名称 编号 付款开户行
收款开户
行
科目代
码
科目名称 单位名称
资金渠
道
金额
合计[共 X
笔]
共 页,第 页
支付专用章: 承办人:
附件 6:
包号: 发包单位: 收包单位:
装包人员: 透视校验: 审核签发: 发送报文:
接收发包: 反馈结果: 收包结果: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文件名称 编号 国库代码
单位名
称
月份
科目代
码
科目名称 金额 代理银行
合计[共 X 笔]
共 页,第 页
支付专用章: 承办人:
附件 7: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年 月 日
序
号
编
号
国库代
码
部门名称
月
份
功能科
目
功能科目名
称
资金渠
道
授权支付额
度
代理银行
合 计
承办人: 审核人: 复核人:
支付专用章: 承办人:
附件 8: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清单
年 月 日
序
号
凭
证
号
预
算
单
位
编
码
预
算
单
位
名
称
部
门
名
称
付款
人
付
款
开
户
行
付
款
账
号
收
款
人
收
款
开
户
行
收
款
账
号
功能科
目编码
功
能
科
目
名
称
资
金
性
质
支付
金额
预算
文号
资
金
用
途
合
计
支付专用章: 承办人:
附件 9:
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凭证号 代理银行网点 收款人 收款人账号
收款开
户行
结算
方式
部门单位 预算科目 金额
第 页 共 页
支付专用章: 承办人:
附件 10:
银行 支付申请划款凭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全 称 全 称
账 号 账 号
付
款
人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名
称
金
额
人民币(大
写)
小
写
¥
摘 要:
上列款项
已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借)
(贷)
付款行付款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 记账:
备注:
支付专用章: 承办人:
附件 11:
银行 支付申请退款凭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全 称 全 称
账 号 账 号
付
款
人 开户行
名称
收
款
人 开户行名
称
金
额
人民币
(大写)
小
写
¥
摘 要:
上列款项
已办理转账
会计分录:(借)
(贷)
付款行付款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 记账:
备注:
支付专用章: 承办人:
附件 12:
财政国库存款余额对账单
账户: 名称: 填制日期:
国库账面截止: 余额:贷: 财政账面截止: 余额:借:
财政账有国库账没有者填入此栏 国库账有财政账没有者填入此栏
日期 备注 借方 贷方 余额 日期 备注 借方 贷方 余额
共 页,第 页
包号: 发包单位: 收包单位:
装包人员: 透视校验: 审核签发: 发送报文:
接收发包: 收包下载: 反馈结果: 收包结果:
总会计专用章: 承办人:
附件 13:
包号: 发包单位: 收包单位:
装包人员: 透视校验: 审核签发: 发送报文:
接收发包: 反馈结果: 收包结果:
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分户账
本账页数:
会计账号: 账户名称: 本户页数:
发生额
账务日期 摘要
凭证号
码
对方科
目 借方 贷方
借贷 余额
共 页,第 页
总会计专用章: 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