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以信用保证产
权交易的网络数字交易平
台的发展方向
以信用保证产权交易的网络数字交易平台的发展方向
虚拟经济概念的提出源于马克思对虚拟资本的分析。他认为虚拟
资本是信用制度和货币资本化的产物,是以虚幻的形式表现的实际存
于,且非虚假的、不真实的资本。虚拟资本产生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实
体经济中资金筹集的矛盾,不过当其进入流通领域后,却因灵活多变
的形式使交易者可频繁易手,作为降低或化解风险的工具,这不但提
高了实体经济的效率,而且活跃了整体经济。不幸的是,实体经济中
不确定性向虚拟经济领域的传导、虚拟经济固有的投机属性、信息不
对称效应的扩散以及制度性内生风险却于降低或化解风险的同时,制
造和加剧了更大的风险。鉴于虚拟经济于我国的飞速发展,研究虚拟
经济中风险及其规避问题无疑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壹、虚拟经济活动中风险产生的根源
虚拟经济从属于市场经济,不是壹种独立的经济形态,而是壹种新型
的、有别于实体经济的运作模式。壹方面,虚拟经济受实体经济的影
响;另壹方面,虚拟经济又不同于实体经济而具有独特的运行规律。
因此,分析虚拟经济运行过程中存于的风险应从这俩个角度找突破口。
(壹)实体经济的不确定性
虚拟经济脱胎于实体经济,但不能脱离实体经济,二者于许多方面存
于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经济整体运行过程来见,固然实体经济的发
展需要虚拟经济于资金、信息上的支持,可是虚拟经济的运行也壹刻
脱离不了实体经济的支撑。鉴于实体经济领域效益的高低起伏,虚拟
经济领域的微观基础——虚拟资本价格便失去了变化的基准,而虚拟
资本价格也就有了剧烈变动的理由,如此虚拟经济将不可能持久发展。
于实体经济运作过程中,受运营者能力和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微观
企业的信用能力、盈利能力以及技术革新进度等将面临着不确定性的
威胁,这壹系列不确定性的难题会通过实体经济的外观经济指标迅速
波及到虚拟经济领域,造成虚拟经济中虚拟资本价格的强烈波动,市
场风云变幻莫测,从而带来巨大的风险。
(二)虚拟经济的投机性
投机是虚拟经济的本质属性,原则上属于中性概念。壹般认为,投机
分为三种:壹是温和或适度的投机,即投机者根据市场行情,利用合
理的预期转移风险,谋取适度正向差价(出手价和进手价之差,下同)
的社会经济活动。二是过度的投机,即利用资金、信息优势,大规模
利用差价获利的社会经济活动。三是恶性的投机,即依仗先进的金融
工具和雄厚的资金实力操纵市场,使市场朝利于自己的预定方向发展,
从而获取暴利的社会经济活动。于虚拟经济活动中,这三种投机形式
有逐步升级的倾向,因为投机活动家的主要目的是使自身的获利最大
化,为达此目的,其投机本性将愈演愈烈。习惯上,有心计的投机活
动家通过哄抬虚拟资本价格,制造过度繁荣,从而使虚拟经济中出现
泡沫,于炒作泡沫的乱市中寻找获利机会。随着泡沫的逐渐积累,虚
拟经济为泡沫所掩盖,而于泡沫链条中只要壹环出现问题,整个泡沫
经济将迅速破灭,使帕累托最优条件遭受恶性破坏,大部分的虚拟经
济参和者将蒙受巨额损失,虚拟经济也就驶入了风险弥漫的港湾。
(三)信息不对称效应
不言而喻,影响虚拟经济活动的信息可分为俩种:壹是实体经济的信
息;二是虚拟经济自身的信息。如前所述,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的基
础,实体经济运行的若干经济指标直接影响到虚拟经济的有序、有效
运行。而受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公共政策的制约,真实信息由实体经
济领域向虚拟经济领域提供的激励机制不足,导致和虚拟经济关联的
信息供给不充分,这为虚拟经济领域不同投资者——信息使用方获
取信息的不平等程度埋下了隐患。进壹步地,信息于虚拟经济领域的
传播也因多方面的原因未能于不同的投机者之间平均分配。投机者,
特别是个体投机者受资金实力、地域、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其搜索信
息的成本过高,甄别真实信息的能力不强,信息的发掘不到位、不专
业、也不经济,再加上个别投机者对信息的恶意歪曲,信息于交易者
之间呈不对称分布状态。随着虚拟经济的深入发展,这种不对称状态
呈扩大的趋势,使得更多的交易于盲目的经验预测中进行,市场失去
了理智,虚拟经济活动出现混乱,参和者的输盈得不到保障,导致虚
拟经济领域的风险迭起。
(四)虚拟经济体系中制度性内生风险
虚拟经济活动遵循壹条普遍的规律,即以信用保证产权交易的顺利进
行。因此,虚拟经济条件下的风险规避活动便主要围绕信用手段的创
新服务。综观虚拟经济的避险史,能够见出,任何创新均力图突破“高
风险——高收益”定律,朝“低风险——高收益”迈进,如金融领域
的对冲基金、逆向操作等均是为了于降低风险的同时,增加投机收益。
然而,这些创新却于减少了短期风险的同时,增大了长期风险。毋庸
置疑,信用手段的创新可见作是从被动接受风险到积极应对风险的壹
种意识改进,有利于降低短期风险,可是虚拟经济的运行秩序仍受宏
观经济政策、实体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国内外经济环境不确定等因素
的影响,且所谓的创新又和这些因素关联越来越密切,高度的关联性
使得虚拟经济于长期内不可能平稳地按照既定方式运行,又因其活动
通常涉及大宗业务,规模相当庞大,壹旦长期不能按预定合约进行,
必然带来更大的风险损失。
二、虚拟经济条件下三大行为主体于风险制造中的作用
虚拟经济领域的行为主体主要有三大类,即政府、中介组织和个体投
机者。这三大行为主体于虚拟经济风险的产生过程中,因其不同的目
标函数扮演着不尽相同的角色。
(壹)政府
政府天然的是虚拟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之壹,特别是于我国由计划经
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政府更是以“运动员”和“裁
判员”的双重身份出现。作为“运动员”,即虚拟经济的交易者,政
府的资金实力雄厚,有很强的保值增殖的愿望。理想政府的资金参和
的每壹项社会、经济活动均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但于实际操作过程中,
受利益的驱动,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投机倾向表现得相当明显,
政府资金源源不断地朝虚拟经济领域流动,和此同时,因为政府运作
的预期报酬率较高,极容易引发虚拟经济中的“羊群效应”,最终导
致泡沫经济,随着泡沫经济向真实价值体系的回归(泡沫的破灭),
虚拟经济的参和者将于市场总价值降低的同时,输盈严重俩极分化。
作为“裁判员”,政府是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者,搞虚拟经济壹方
面无成功经验可借鉴,另壹方面他国的运作模式又不壹定适合本国国
情,因此,本着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原则,出现了政府对虚拟经济
活动的强力干预。客观地讲,适度的干预是必要的,可是盲目和过度
的干预将不自觉地影响到虚拟经济的良性发展,壹方面使虚拟经济全
面缩水,另壹方面损害了部分交易者的利益。此外,政策、法律法规
等的滞后性有时会引起虚拟经济市场的混乱,那种以匡正虚拟经济运
行为目的的做法反而使其脱离良性运行轨道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中介组织[1]
从银行来见,随着银行业改革的进壹步深化,商业银行信用呈逐步缺
失状态,过去银行是国家的银行,银行运营不善造成的亏损由国家财
政全额负担,银行不存于破产和信用崩溃的可能。现如今,商业银行
将同壹般企业壹样,实行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运营方针,银行再也
不可能于大面积亏损时仍然存于,其信用势必面临着挑战。也就是说,
商业银行的信用于经历由过去的国家信用向企业信用的转轨过程中,
虚拟经济活动将面临莫大的信用风险。能够预见,如果利率市场化成
为可能,虚拟经济面临的信用风险将更大。从证券交易所来见,它是
联结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枢纽,其制度规则和所运作的虚拟资本的
质量将直接作为吸引交易者的依据,壹旦证交所的运营出现系统性障
碍或非系统性障碍[2],将必然影响到交易者的信心,难免会出现大
量的抛售证券现象,对整个虚拟经济将造成重大损失。从投资基金来
见,基金组织的投机运作受投资理念、决策水平和运作机制的影响,
其运作规模和范围必然是参差不齐,运营业绩更是高低有别。各种不
同的基金互相倾轧、互相利用、互相拆台,给虚拟经济运作带来巨大
的风险。伴随着混业运营的开展以及诸多金融创新工具的不断涌现,
不同类型的中介组织相互交叉“感染”,个体风险不断地朝整体风险
演进,因而,每壹笔操作将有可能是“壹荣具荣,壹损具损”,加大
了虚拟经济运行的风险系数。
(三)个体投机者
无可否认,于虚拟经济活动中,投机者最容易被见作是风险的制造者。
对这个问题应该客观辨证地见待。无疑,对个体投机者来说,投机无
外乎俩个目的:壹是捕捉潜于利润。正当地利用市场信息和专业知识
对虚拟经济运行进行正确的预测,依据市场规则规范地操作,这对活
跃虚拟经济有利无害。可是受利益的诱导,壹些投机者往往相互勾结,
或实力雄厚的投机者单独行动,人为制造闹市,于混乱的市场中非法
谋取暴利,损害被动投机者利益。二是转移风险。单纯地根据风险承
受能力的不同和风险偏好程度的差别就风险进行符合交易双方意志
的转移,对虚拟经济的整体风险来说可能是“零和”博弈。而事实上,
风险转移的意义远非如此。因为风险转移是壹个主观性很强的活动,
受心理预期的影响很大,只要有大额虚拟资本持有者准备出手,其他
参和者就会紧随其后,形成虚拟资本的供过于求局面,虚拟资本发生
贬值,虚拟资本总市值无形缩水。相反,则会形成虚拟资本的供不应
求,虚拟资本发生膨胀,出现泡沫经济,而泡沫的破灭随之而来的是
部分虚拟资本持有者的大幅度亏损。
三、积极应对虚拟经济条件下风险的规避对策之设计
明确了虚拟经济领域风险产生的根源以及三大行为主体于风险制造
中的作用,以这三大行为主体为线索,进行实体经济的改造、加强对
虚拟经济的监管、完善信息提供机制、鼓励金融体系的再创新,便是
风险规避对策模式选择中“标本兼治”原则的题中之义。
(壹)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降低实体经济的不确定性,防止实体经
济风险向虚拟经济的扩散
实体经济效益的提高,能更好地为虚拟经济提供现实的支撑力,有效
地体现二者“象和原象”[3]的关系。当前,我国实体经济正于经历
着全面的改革,于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城乡结构、地区结构等经
济结构上均以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为导向,以市场需求为着眼点进行
大力调整。于这壹调整过程中,应注意制订和落实好政策,优化产业
结构,进壹步改革所有制,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格局,搞好区域经济发
展规划,提高实体经济运行效率,减少其不确定性,为虚拟经济活动
的健康运行奠定坚实的实体经济基础。
于经济结构调整的问题上,政府应积极寻找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结合
的最佳契机,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尽快完成从“运动
员”到“裁判员”的角色转换,更好地提供适合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
共同繁荣发展的公共政策,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实体经济和虚
拟经济领域的不规范操作,消除实体经济领域和虚拟经济领域资金流
通的障碍,平衡二者投资收益率,同时下活俩盘棋。
中介组织如银行、证交所和投资基金等应积极主动地发掘有发展潜力
和市场前景见好的企业或投资项目,为其提供健康的融资渠道,且通
过合理论证、科学管理、优化决策、正确宣传,发挥其市场导向优势,
改善实体经济领域的经济结构,提高投资收益率。
个体投机者应转变投机观念,合理安排投机、投资资金比例,于保证
正常收益的前提下参和投机活动,为自己提供资金安全保障,不至于
于操作不当时亏损过大而不能自救,以此来降低个人参和虚拟经济活
动的风险。这就要求个体投机者将更多的目光关注实体经济领域,利
用个人的聪明才智甄别投资项目,配合经济结构调整,做到投机、投
资俩不误。
(二)加强对虚拟经济的监管,规范虚拟经济中的投机活动,杜绝虚
拟经济向泡沫经济的转化
虚拟经济于我国的发展呈和日俱增之势,其固有投机性的升级导致风
险的放大效应使得对虚拟经济的监管成为必要。通过对虚拟经济的监
管,能够为其参和者提供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培养健康的诚信观念,
减少恶性投机动机,消除虚拟经济膨胀的可能性,从而维护整体经济
的正常运行。
加强对虚拟经济的监管应设计合理的监管体系及其执行系统。首先,
政府应于监管理论体系的创新和建设上有所作为,集中壹部分人力、
物力进行研究和试验,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托科研院所进行监管理论
体系的探索。其次,加强立法,健全执法机制,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
秩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市场主客体的合法利益,防
止中介组织违约、个体投机者恶性投机,增强法治社会的信用观念。
再次,政府发挥其于监管中的主体作用,统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
会及其关联的政府或准政府机构,通过完善法律、经济、行政手段,
对虚拟经济系统进行监管,以达到维护市场信用、保证社会安定、促
进经济发展,防范系统和非系统风险的目的。此外,要积极探索以社
会舆论监督为代表的监管者再监管的体制,防止政府监管权利的泛滥。
中介组织和个体投机者应积极主动配合政府监管,明确监管的目的是
为了更好地促进虚拟经济的平稳运行,使其于长期获益。以此认识为
出发点,为政府立法、监管机构的设计献计献策,同时加强自律和互
律意识,积极办理保险,恪守市场诚信规则,切实和政府壹道共同维
护虚拟经济的健康运行。
只有通过政府不断健全对虚拟经济活动的监管,中介组织和个体投机
者于监管体系下各行其是,规范操作,才能有效避免虚拟经济活动中
过度投机因素的不良影响,使虚拟经济健康运行,不至于引发泡沫经
济危机。
(三)完善信息提供机制,改变信息不对称局面,减少虚拟经济交易
活动的盲目性
(四)鼓励金融体系的再创新,克服制度性内生风险,提高虚拟经济
自身免疫力
虚拟经济以金融业为依托,因此,信用手段的创新主要体当下金融创
新上。于现实中,壹些金融创新从设计到运作均有脱离实体经济的迹
象,缺乏现实领域的基础,壹味追求资金逐利的最大化,使得大量资
金滞留于虚拟经济领域进行寻租活动,这极容易造成虚拟经济膨胀,
继而引发动荡,为风险的制造提供便利条件。所以,进行金融体系的
再创新,有利于以前车之鉴避免制度性内生风险的发生,使以金融创
新为主的信用手段创新能妥善地处理好短期和长期的关系,于充分考
虑各方面不定因素的前提下,降低虚拟经济领域的长短期风险。
金融体系的创新是壹个亘古不变的命题,再创新要求超脱陈规旧俗地
从整体上重新设计。政府应进行金融制度的再创新,建立关联的法律
法规和信息披露机制,实行政府和社会监管且举,行业自律和互律相
结合,合理规划制度框架,积累创新经验。中介组织应对信用手段的
创新进行不断的探索,于实践中认真研究避险型、避管型、扩源型等
新型金融工具,结合实体经济发展情况和市场习惯,以不对实体经济
构成威胁为原则,以活跃虚拟经济为主线,以降低系统性和非系统性
风险为目标,提高业务水平和运作能力,兼顾和国际惯例相接轨的主
旨,开发实用性的金融衍生品和信用衍生品。同时进行运作机制的再
创新,对和虚拟经济关联的条款和章程进行修改、补充、升级,改变
过去用词不当、语意模糊等毛病,形成实用型的契约机制且创立相应
的组织结构和之相配套,以规范投资方向和范围,增强虚拟资本的流
动性。作为虚拟经济的最直接参和者,个体投机者也应积极参和先进、
合理金融工具的创新活动,以增加自己于创新活动中的发言权,为将
来的投机活动减少风险损失。
信息(包括实体经济系统和虚拟经济系统的信息)是虚拟经济运作的
灵魂,它能够影响到交易者的整个决策过程和效果。交易者受不正确
信息的误导或于未掌握完备信息的前提下盲目入市,势必存于亏损的
风险。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虚拟经济的扩大化,信息的数量
于进壹步扩大,质量也面临着挑战,这种状态使信息分散化,使交易
者面临无效信息过多、有效信息不足的尴尬局面。
通常情况下,信息的不对称由俩类原因引起:壹是信息的传导机制不
畅,包括传导媒体不健全、运作效率不高、技术不先进,使得信息的
甄别、收集和处理不规范,导致信息于传输的过程中发生扭曲、衰弱
甚至失灵;二是信息的供给方出于商业秘密不愿公开信息,或因缺少
供给信息的动力而不愿公开信息。
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现象,有必要建立信息收发中心。显然,政府作
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理应为建立信息收发中心作出贡献。首先,政府
应建立切合实际的信息披露标准,且辅之以法律法规,要求信息提供
方不得隐瞒本应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同时不得强制要求信息提供
方公开壹切信息,对那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予以坚决的保护。其
次,建立信息付费制度,保证信息提供方供给信息的物质激励,从而
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及时性。再次,加大对虚假、误导信息
制造者的打击力度,确保虚拟经济的每壹位参和者均能有平等获取信
息的机会和权利。
中介组织根据政府的信息披露标准和政策法规,积极主动地和信息中
心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站于长远发展的角度上共同研究公开什么信息、
何时公开信息,正确对待信息公开问题。个体投机者应广开搜寻信息
的门路,多渠道、多角度了解信息。只有这壹系列环节做好,才能真
正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减少虚拟经济活动的盲目性。
参考文献:
1。陈学彬等。当代金融危机的形成、扩散和防范机制研究[M]。上海: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周道许。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0。
3。李健。金融创新和发展[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
4。曾康霖。虚拟经济:人类活动的新领域[J]。当代经济科学,
2003,(1)。
5。成思危。虚拟经济探微[J]。经济界,2003,(1)。
6。陈淮。关于虚拟经济的若干断想[J]。金融研究,2000,(2)。
7。李晓西,杨琳。虚拟经济、泡沫经济和实体经济[J]。财贸经济,
2000,(6)。
[1]为研究的系统起见,笔者将银行、证券交易所和投资基金均视作
中介组织。
[2]于这里,系统性障碍指的是某种因素对政交所的整体运行产生障
碍的可能性,非系统性障碍指的是某种因素对政交所的局部运行产生
障碍的可能性。以下关于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解释可参照此
处。
[3]学术界倾向于将实体经济见作“原象”,而将虚拟经济见作“象”。
不过,也有人认为,高度发达的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已不存于壹壹对
应关系。从坚持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的基础的角度,笔者赞成前壹种
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