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部分工時者
的勞動權益
康寧資管
凃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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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讀生、部分工時者的權
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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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1. 勞動契約係就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有
關事項加以約定,可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但為避免勞資雙方僅以口頭約定易造成
爭議,宜以書面明確訂定。若勞工權益
有所變更,雇主應詳細告知兩者之差異,
並取得勞工書面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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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2. 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民營事
業單位打工(工作),其各項勞動條件,
如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請假
及職業災害補償,均應依勞動基準法辦
理。其他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也建請雇主參照該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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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3. 工資
(1) 係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
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
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全時工讀生的工資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96年7月1日起修正為每
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從事部分工時
之工讀生及工作者與雇主議定之工資(含例
假日工資),亦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
算之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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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3. 工資
(2)工讀生其延長工時(加班)在法定正常工時之
外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
上,超過2個小時的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加給2/3以上,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
工時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而從事部
分工時之工讀生及工作者,如其工作時間超過約定
之工時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
時間部分,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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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3. 工資
(3)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
惟經雙方約定1次亦可。
(4)其他如規定雇主對勞工工資不按期給付
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並確定同工
同酬原則,及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
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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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4. 工作時間
部分工時之工作制係指事業單位內部勞工從
事工作之時間較法定、團體協約約定或事業
單位內已設定之一般正常工作時數為短之制
度。其型態計有縮短每日、每週、每月和每
年之工時;等量、不等量;規律和不規律分
配;僵硬或彈性的工時規定,亦可綜合各種
型態加以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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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4. 工作時間
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
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
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
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而延長工作時
間,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
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並規定勞工因健康
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
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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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5. 休息、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
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
休息作為例假。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
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休假日期。特別休
假日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
假日期及休假之每日時數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上述例假、國定假日、勞動節及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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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6. 請假
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
假的權利,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然
部分工時工讀生及工作者因其每日工作時數
不一定相同,有關其請假之每日時數由勞雇
雙方議定之。產假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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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7. 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在工作期間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
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
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
其原領工資全數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勞
工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
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殘障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
責任,或仍按勞工原領工資持續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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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7. 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
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
殘廢程度一次給與殘廢補償。至於勞工遇職
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予
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
其遺族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金。同一
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
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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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8. 童工、女工
(1)如工讀生及部分工時者係童工(年滿15
歲以上未滿16歲者),依法雇主應置備其法
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其不得
從事繁重、危險或有害性工作;每日工作時
間以8小時為限,不得超過8小時,例假日不
得工作,並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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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8. 童工、女工
(2)如工讀生係年滿16歲以上之女性,依法
雇主不得使其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
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
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1、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2、無大眾運輸
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
宿舍,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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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9. 退休
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工讀生或
部分工時者,於94年7月1日前已在職並經選
擇7月1日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之
退休金規定者,或於7月1日後始到職者,雇
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該勞保局之個
人退休金專戶,雇主所負擔的退休金提繳率,
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6%;除了雇主提
繳的部份外,勞工也可以在每月工資6%的
範圍內自願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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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9. 退休
自願提繳的金額可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不得因勞工離職,扣
留其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雇主如果未依
本條例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工讀生
權益受損,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亦得向勞工保
險局申訴檢舉。個人退休金專戶累積之退休金及收
益,於年滿60歲時始得請領,參加新制工作年資滿
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15年
者,則應請領1次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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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9. 退休
全時工讀生及部分工時者於94年7月1日後,
仍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且選擇適用新制,
舊制年資應予保留,其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條(自請退休)、第54條(強制退休)規
定,可依第55條規定,請領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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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工福利方面的權利
1、凡公、民營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
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
號、農、漁、牧場等,依職工福利金條
例組成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工讀生及部
分工時者應依該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之
比率(每月薪資扣%)繳交職工福利金,
自可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章程享有各項公
平合理福利待遇之權利各項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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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工福利方面的權利
2、若機關或事業單位尚未成立職工福利
組織者,得從其福利辦法於簽約中明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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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保險方面的權利
1、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
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
工5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
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
位、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從事漁業
生產之勞動者,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
11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
保。工讀生亦應主動要求投保單位辦理
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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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保險方面的權利
2、凡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事業單位
之部分時間工作者,如經雇主輪派定時
到工,應由雇主辦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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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保險方面的權利
3、工讀生投保薪資之申報,依勞工保險
條例第14條規定,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
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
規定覈實申報。另部分時間工作工讀生
之薪資報酬如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投保
薪資得依照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有關部
分工時工作者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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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
工讀生及部分工時者與一般勞工一樣,
其在工作場所工作,雇主應依勞工安全
衛生法規定,提供其必要的安全健康保
障,雇主除工作場所的設備環境應符合
規定外,亦應施予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
的教育訓練,此外雇主應事前考慮體能,
予以適當配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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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讀生、部分工時者的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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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密的義務
勞工對其雇主有忠實與保密的義務(內
容包括技術上、營業上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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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工作規則的義務
工作規則是雇主行使其對事業的管理所
訂定規則,工作規則訂立後,於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並在事業場所揭示時,除
其內容違反法令相關規定外,勞工即有
遵守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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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工福利方面的義務
事業單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組成之職工
福利委員會,工讀生及部分工時者應於
每月薪津內扣繳%作為職工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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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工保險方面的義務
工讀生及部分工時者除有參加勞工保險
為被保險人的義務外,並應依規定按月
繳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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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工安全衛生方面的義
務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接受體格及健康檢查、
安衛教育訓練的義務,以及切實遵守事
業單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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