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函发[1996]602号 1996-09-17
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
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
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
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
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
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四、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法规个人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法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
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
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法规以县(含
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
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