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一网 中国最大的保险资料下载网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金泰福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个人账户的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
您有退保的权利.......................................................................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会收取相关费用...................................................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个人账户
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合同构成
个人账户
保单状态报告
合同生效
个人账户价值
合同效力的终止
犹豫期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保单贷款
未还款项
子账户之间的账户价值转换
合同内容变更
联系方式变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争议处理
保险期间
合同效力的中止
保险金额
合同效力的恢复(复效)
10 释义
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责任免除
毒品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保险金的申请
7 合同解除
无有效行驶证
受益人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
现金价值
保险事故通知
手续及风险
保障成本
保险金申请
条款约定利率
保险金给付
结算利率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最低保证利率
诉讼时效
周岁
危险保额
4保险费
8 如实告知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附表:年保障成本表
保险费的交纳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期交保险费缓交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宽限期
初始费用收取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阳光人寿金泰福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金泰福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5%和基本保险金额两者的较大者。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自第4保单年度起,每满一个保单年度时,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60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下列情形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交纳追加保险费
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3)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①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合同生效满1年;
- 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已交满20年期交保险费。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 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事故通知
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补充通知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期交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者已交满20年期交保险费;
(3)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500元的整倍数。
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个人账户价值扣除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的余额足以支付本合同的保障成本以及本合同需在主合同中扣除保障成本的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您可以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我们将从个人账户价值中收取保障成本,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那么以后每次经我们同意后,您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补交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宽限期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个人账户价值扣除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的保障成本以及本合同需在主合同中扣除保障成本的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初始费用收取
对于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经我们扣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归属的保单年度
每期期交保险费(年交)
6000元部分
6000元以上部分
第1
50%
5%
第2
25%
5%
第3
15%
5%
第4-5
10%
5%
第6及以后
5%
5%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按照追加保险费当时我们的规定确定。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每个月的结算日收取上个月的保单管理费5元,该费用从稳健型账户中扣除。
。
5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
我们正式同意承保后,将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为您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下设有两个子账户,分别为稳健型子账户与进取型子账户。
对于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经我们扣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后,按照投保单或批注上所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别计入各子账户。
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为稳健型子账户价值余额与进取型子账户价值余额之和。
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进入稳健型子账户余额与进取型子账户余额之和。
我们每月1日对上月的个人账户结算一次,稳健型子账户与进取型子账户分别结算,我们将自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宣告各子账户的上月结算利率。个人账户价值按我们宣告的上月结算利率累积,结算利率不低于各子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结算时,年利率均按复利方式转换为日利率)。在本合同终止结算时,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我们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的各子账户中按各子账户的价值余额比扣除当月的保障成本,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我们也同时扣除。
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于领取日从个人账户的各子账户中按各子账户的价值余额比扣除。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以及个人账户价值余额均不得低于我们当时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部分领取的申请与给付
您申请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部分领取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从个人账户的各子账户中按照各子账户的价值余额比给付您该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的余额。
部分领取手续费
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四次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第四次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我们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20元。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后,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累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80%,且贷款后个人账户价值的余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若您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则不能申请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子账户之间的账户价值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将个人账户进取型子账户中的账户价值转换到个人账户稳健型子账户。
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四次子账户价值转换,我们不收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第四次以后的各次子账户价值转换,我们每次收手续费20元,手续费直接从转出的子账户价值中扣除。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的恢复(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按我们的规定成功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7
合同解除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将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如实告知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或者降低基本保险金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保单状态报告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状态报告。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您向我们申请退保;
3、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终止。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并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个人账户价值,但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随身故保险金退还;
(3)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按照该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的比例调整当时的危险保额,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为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和调整后危险保额之和。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障成本及利息、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的,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
释义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
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保障成本。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条款约定利率
由我们根据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六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做适当调整后在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结算利率
我们将每月根据万能保险产品账户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当月的结算利率(年利率)。
具体利率转换公式如下:
最低保证利率
稳健型子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进取型子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0%。
周岁
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危险保额
指结算日零时的保险金额减去个人账户价值后的数值。
附表:
《阳光人寿金泰福终身寿险(万能型)》年保障成本表
(每千元危险保额)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初年龄
男性
女性
保单年度初年龄
男性
女性
18
50
19
51
20
52
21
53
22
54
23
55
24
56
25
57
26
58
27
59
28
60
29
61
30
62
31
63
32
64
33
65
34
66
35
67
36
68
37
69
38
70
39
71
40
72
41
73
42
74
43
75
44
76
45
77
46
78
47
79
48
80及以上
49
注: (1)保单年度初年龄指保单年度第一天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
(2)上表所载年保障成本仅适用标准体,非标准体的年保障成本将根据其风险程度相应增加。
万一网 中国最大的保险资料下载网
PAGE
PAGE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