畲融教 亏与研 究 2003年第3期(总第89期)
美国寿险保单交易制度及启示
邬润龙,钟 毅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成都 610074)
摘 要 :美国寿险保单交易制度是将未到期的保单贴现处理,以换取急需的货币支持 。美国寿险保单交易制度安排
及监管做 法,对我 国寿险保单交易的发展有启示作用。
关 键 词:寿险保单交易;保单贴现处理;保险欺诈;交易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6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6—3544(2003)03—0060—02
人寿保险单是个人资产的一种表达形式 ,尤其是对于老
年人群 ,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的死亡保险金是一笔数量可观
的资金 ,但是人寿保险单在传统意义上对给付条件的规定,
导致部分生活困难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急需资金的被保险人
在有钱和无钱之间存在一个无法逾越的时间差。因此提前转
让寿险保单的做法便应运而生。
一
、保单贴现的概念
现代意义上的保单交易起源于20世纪 80年代,主要是
由于艾滋病、心脏病和癌症等重大疾病的死亡率很高且治疗
费用昂贵 ,一部分被保险人不得不提前转让 自己的寿险保单
以获得急需的资金。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三类 :
1。临终者保单交易。1989年美国通过州保单交易法 ,保
障这种交易的合法性 。1996年通过立法规定对投资所得免
税 ,以支持该行业的发展。息重大疾病或濒临死亡的被保险
人可以把 自己的人寿保险单卖掉 ,价格低于即将给付的保险
金 。收购保险单的投资公司支付现金给被保险人 ,成为保险
单的指定受益人 ,并承担保单到期前 的缴费义务。收购公司
还有权继续转让这份保险单。由于合 同的特殊性 ,大多数情
况下需要有持许可证的中介人参与交易。
2、年老给付。指年满 65周岁 (或 70周岁)且保险单面值
超过一定数额的被保险人可以出售 自己的人寿保险单领取
现金,不用考虑健康状况。
3.高额转让 。主要针对富裕阶层、企业为避税或者秘密
转移资产而做出的变现交易 ,比如将保 险单捐赠给慈善机
构 ,后者通过交易实现收入 ,由于不考虑健康状况 ,因此同样
也有人把它归入第二类 。
二、交易程序
(一)确认出售资格
1、对 出售人的资格要求 :(1)年龄在 65或者 65周岁以
上且保单面值不低于 25万美元的。(2)被诊断患有重大疾病
(Life—threatening)的被保险人 ,无年龄限制。包括 AIDS、老年
收稿 日期 :2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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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痴呆症 、心脏病和癌症等。
2、对保 险单的资格要求 :对交易保险单的种类没有限
制 ,可以是终身寿险、万能寿险 、定期寿险、最后生存者保险、
保费共担保险(split—dofiar)和团体保险单等。但保单签订时
间必须是已超过了反悔期 (contestable period)。反悔期是指保
单签订起 的一段时间内保险人可 因契约另一方违反告知义
务而解除契约(类似我国不可抗辩条规规定)。
(二)向经纪人提出申请 ,并提交自己的医疗报告
申请采用表格形式 ,但格式并不统一 ,可以通过传真、电
话或互联网进行 申请 ,有的经纪人在征得 申请人同意后还会
向保险公司和私人医师索要相关资料 。另外 ,还要提交寿险
保单的复印件 ,附有照片的身份证件 (如驾驶执照)复印件 。
至于不通过中介人进行交易的,监管机构会建议出售人向3
至 5名购买者进行要约 ,并及时同 自己的财务顾问交换看
法,进行咨询。
(三)评估并报价
收到申请后 ,交易中介人对寿险保单做 出评估以决定交
易给付的报价。
决定报价的因素有:(1)保单面值 ;(2)保单的有效贷款
以及累计给付的情况 ;(3)出售保单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预期
余命及健康状况 ;(4)出售保单的类型 ;(5)为维持保单有效
性未来缴付保费的最低限度;(6)所售保单的现金价值 ;(7)
购买成本的内部摊销;(8)支付给中介人或第三方的佣金或
费用;(9)购买保单所需资金的利息;(10)保险公司的信用等
级,通常标准是在 A.M.Best公司 A一级以上或其他公司对应
评级;(11)生前给付市场的历史贴现率 ,包括全国及所在州
的数据 ;(12)保单是否处于可争议期 间;(13)保险费率;(14)
尚未明确的其他费用等。
中介人基于上述基础向申请人提出报价,给付范围在保
单面值的 20% 一85%之间。
(四)给付转入
合 同生效后会 向保险公司递交经 出售人签名 的保单变
更通知。此时购买方支付的资金将留存在合同协议指定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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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的账户上,一旦保险公司变更事项记录完毕 ,出售人即可
获得对方所支付 的资金 ,可通过电汇或 隔夜划账等方式。这
笔资金的使用不受限制。法律还规定 ,出售人在接受报价并
签名生效后有 15天的反悔期取消交易。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一 旦作 出了投资后 ,在保单到期 日前不得解除合 同,因此这
类投资多属于长期投资,对风险的把握应该有相当的程度。
三、市场欺 诈
寿险保单交易在美国许多州是合法的,但是由于交易存
在很大的投机性 ,决定了市场欺诈将难以避免。据统计 ,保险
欺诈每年将使美国每个家庭多开支 1000美元 。近年来欺诈
风险开始集 中在被保险人方面。保险监督官们发现欺诈多发
生在寿险保单转移过程 中,佛罗里达州高级陪审团的调查则
表明,参与交易的寿险合 同半数具有欺诈嫌疑。另外 ,各州对
交易的监管并不统一 ,并且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欺诈活
动呈现跨地区化的复杂趋势。欺诈方式包括 :
1.申请人对投保单中关于健康状况说明作不实填写,向
保险公司提供虚假资料。因为传统人寿保险如果保额不算太
高,保险公司通常不太在乎做事前核保调查工作,即使有人
不诚实申报健康状况也无所谓。但是保险公司通常不会把保
单卖给有重大疾病的人。
2.冒名顶替。投保人雇一冒名顶替者进行体检,以误导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这种欺诈方式不仅严
重影响了保险公 司的偿付能力,也大大损害了保险公司其他
合法客户的利益 ,使他们不得不缴更多的保险费。
3.诱劝 。诱劝不太健康 的被保险人投保寿险,然后马上
接手 ,先给被保险人一大笔现金 ,再替其交纳保费,然后等待
被保险人死亡。可以毫不夸张的说 ,这样严重的道德风险已
经使投资行为游走在谋杀合法化的边缘。
四、监管
1.美国保险总监协会(NAIC)。各州的 NAIC各行其是 ,
有的州只监管濒危者给付 ,有的州则监管所有交易。强势团
体与弱势的被保险人交易中的不对等性 ,使监管方曾注意过
对购买方 的监察 ,防止其压低报价。1993年和 1998年 NAIC
分别制定了旨在保护晚期病人作 为消费者的权利的示范法
(Model Law),其中 1998年 9月 14日的示范法 ,目的是对消
费者健康信息进行法律保护,要求收集健康信息的机构必须
持有相关部 门的授权 。后来 由于欺诈增加 ,NAIC开始将重点
放在道德风险的防范上。其措施包括 :将获利降至合理水平;
被保险人因意外死亡时 ,额外增加的给付仍属于受益人,不
得转让等,并且通过法律授权使用联邦调查局的反欺诈数据
库。
2.生前给付协会 (VLSAA)。该协会成立于 1994年,属于
非营利性组织 ,总部设在奥兰多。协会宗旨是制定相关的交
易标准,要求会员绝对尊重被保险人的隐私和秘密,严格遵
守所在州的法律规定 ,保证遵守法规和伦理规范 ,在交易中
诚实守信 ,承诺不擅 自在未得到许可的州开展业务 ,进行相
关信息披露。协会广泛同 NAIC、NCOIL(美国保险立法委员
会)开展交流 ,了解业内的动态 ,修改章程,同时也对法律制
订者提供立法意见。VLSAA每年举行两次会议 ,共同讨论业
界 发展 。
五、对我国寿险业的启示
1.我国保单交易的现状。我国《保险法》第 55条规定 :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 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未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不得转让或质押。”平安保险公司几年
前就在寿险保单上提供了类似的条款 ,称为 “生命尊严给
付”。事实上 ,平安的条款从生前给付的条件看不完全同于美
国的做法。主要的一点是保险公司 自身作为交易的对象而不
是合同的第三方 ,因此在这样的交易 中很难划分清楚保险公
司的权利和义务。国内对此的给付 比例一般为 50%左右,并
且没有考虑被保险人的生存余命因素 ,对单个被保险人的给
付不超过 10万元。由于没有 中介方的介入 ,很难保证交易的
公平 ,在此保险公司的做法值得商榷 。随着人 口老龄化,衰老
时的重大疾病已经成为威胁老年人健康的危机。从 目前 国内
开办的险种看,友邦已推出了专 门针对 50—70周岁老年人
的险种 ,为生前给付进一步提供了市场机遇 。伴随医疗制度
的改革 ,对大病的社会统筹已远远不能满足罹患重大疾病的
个人需求 ,尤其是经诊断后余命较短的时候 ,寿险保单交易
可以弥补市场的空白。在我国广东等发达地区,非正式的保
单贴现市场已经出现。新投资渠道的出现 ,对市场 、保险公司
和监管机构都是一种考验 ,比如完善的保单信息披露系统 ,
保险公司业务质量的评估 ,交易 中介机构 的性质和稳定性 ,
市场交易双方诚信和可靠度的问题 ,以及交易的监管。
2.我国保单交易的发展趋势。中央财大的郝演苏教授认
为未来 5—10年保单的贴现需求将更 旺盛。针对我 国的情
况 ,贴现交易将更多的体现在投资 (融资)的成份上,而像国
外那样的投资节税功能尚没有 明确的法律规定 。可以先成立
区域性的保单交易中心 ,考虑采用风险投资公司的形式或者
结合到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中 (见 《信托法》第 48条),把部
分地区的需求保单集中起来交易。在尚无标准评级体系的背
景下 ,保监会可以暂时通过公布保险公司经营情况和排名来
公开业内状况。针对保险欺诈呈跨区域发展的趋势 ,监管应
该严格限制保单的跨省或国界交易 ,在市场成熟之后再视情
况合并经营 ,统一管理 。交易中心的成立实际上起到 了一个
保单信息中心的作用 ,便于各保险公司对要进行交易的保单
持有人的资料进行共享 。而对交易的依据——诊 断结果 ,尤
其是个人余命的认定应该对医师的可靠性和执照进行检查。
这样 ,通过对交易保单金额的限制 ,对从业者资格的规定 ,和
医疗机构及医师携手 以及应用数据库共同构筑抵御风险的
防火墙,做到高效有序 ,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责任编辑、校对:卢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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