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内容开发与信息内容
产业发展的法治与规制问题
乌家培教授
一、信息内容开发与信息内容产业
发展
二、完整的法治体系需要逐步建立
三、不同的规制方式需要不断完善
四、在发展产业中创建环境和在创
建环境中发展产业
一、信息内容开发与信息内容产
业发展需要良好的法规环境
(一)基本概念的含义
(二)信息内容及其产业的分类和内含
(三)信息内容产业种种叫法与发达国家对它的重
视程度
(四)信息内容产业的特点和同文化产业的关系
(五)信息内容供给与需求的特点
(六)信息内容及其产业需有法规环境
(一)基本概念的含义
1、信息内容:
(1)有载体的信息产品——生产与消费相分离
(2)无载体的信息服务——生产与消费是同一的
2、信息内容企业:
生产商业性信息内容的营利组织
3、信息内容事业:
提供公益性信息内容的非营利组织
4、信息内容产业:
(1)狭义的指信息内容企业的集合 (2)广义的还包括信息内容事业以及企业、政府、
其他组织内从事信息内容生产的部分
(二)信息内容及其产业的分类和内含
1、传统的信息内容:未数字化而处于网下脱线状态
2、现代的信息内容:数字化或处于网上连线状态
(1)由传统信息内容通过数字化生成
(2)直接产生于互联网平台
信息内容企业或产业除发送和接收处于互动状态的信息内容外,通常还包括同信息内容生产和营销相关连的信息技术及其服务
(三)信息内容产业种种叫法与
发达国家对它的重视程度
例如,欧盟叫数字内容产业,澳大利亚叫创意性内容产业,加拿大叫电子内容产业,北美产业分类中叫多媒体交互式数字内容产业,等等。
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产业长足发展之后把发展重点转向信息内容产业,视之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关键,为此而制订相应的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措施。
2006年前后,世界信息内容市场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年增长率可达30%以上。
(四)信息内容产业的特点和同文化产业的关系
1、特点:高技术、高智力、高增长、高附加值;种
类繁多、应用广泛、综合规模大、价值链特别长。
2、同文化产业关系密切,有交叉,有重叠。在北美
产业分类体系中,整个经济分20个大类,信息与
文化产业是一个大类,其中信息内容产业的产出
与文化产业的产出相渗透和互换,产出的内容同
媒介相结合,又衍生出新的内容,因此区分行业
归属因混业经营的发展而更困难。
(五)信息内容供给与需求的特点
1、供给:依赖于长期艰苦创造性脑力劳动;
质量不易在使用前鉴别和确定;
在销售时需更多的信用保障;
与意识形态等外在因素关系紧密,而社
会影响比较深远。
2、需求:多样化、个性化、高知识性、常易变性;
通过应用才能知道信息内容的真实价值。
(六)信息内容及其产业需有法规环境
1、信息内容的生产和传播历来不能没有政府的治理
2、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使信息内容流通的种类和数
量激增,出现了实时流通和跨国流通,为使流通
规范有序和造福人类,不致于成为公害,需要各
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共同为信息内容及其产业的正
常、健康、快速、有效发展,创造良好的法规环
境。
二、完整的法治体系需要逐步建立
(一)完整的法治体系及其建设
(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治问题
(三)信息保密法和信息公开法
(四)数据保护法或隐私权保护法
(一)完整的法治体系及其建设
1、规范信息内容开发和信息内容产业发展的法
治应有一个体系:
(1)世界、国家、地区、行业、企业五个层面
的法律、法规、政策
(2)每个层面的立法、司法和执行问题
2、这样的体系只能是相对完整的,其建设具有
长期性和艰巨性
3、只能选择几个问题来说明
(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治问题
1、工业时代与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2、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及其目标
3、知识产权的理论实质
4、知识产权诸特点
5、信息科技进步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挑战
1、工业时代与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1)知识产权问题出现在自然经济转向商品经济时期,到了工业时代,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著作权法)已相当完备。
(2)我国因错过工业革命机遇,这方面法制建设躭误了约两百年,到20世纪初才从西方引入,但社会经济环境不适宜,影响实效,不利于自主创新、发明创造、产业发展。
(3)信息革命使人类智力成果及其表现和传播方式发生质变,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成了全新问题,也给我国以迎头赶上西方知识产权法制即“社会关系调节器”建设的机遇。
2、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及其目标(1)
我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的能力,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到2010年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目标是:
(1)建立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2)建立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
(3)大幅提升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和应用能力。
2、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及其目标(2)
(4)大幅提高专利审查能力;
(5)明显提高专利审批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6)基本建成专利信息服务的现代技术和数据支撑体系;
(7)培养一批知识产权高级人才;
(8)明显提高我国对世界知识产权事务的影响能力。
3、知识产权的理论实质(1)
(1)这是知识成果生产者因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的权益同知识成果使用者在社会上扩大覆盖范围的公益间保持平衡的问题。
(2)以版权法为例,它的目的有二:
①要使文化艺术、科学著作、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等的创作者从他们的创作中获得足够的利益,以激励知识成果的供给;
②要使这些创作为更多的人士和单位所接受、使用,通过共享增大社会效益,以刺激知识成果的需求。
3、知识产权的理论实质(2)
上述两个目的既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扩大知识成果的供求,但对不同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又是矛盾的,需进行协调、平衡。
因此,在版权法中有关于“合理使用”及其范围的规定,即对版权作品允许公众“为个人目的非盈利性使用”而不需要权利人的授权,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费用。
4、知识产权诸特点
(1)专有性: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未经其许可而行使其
拥有的知识产权。
(2)地域性:权利人除申请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外,
当他移民外国时,就会失去原所在国对其
知识产权的保护。
(3)时间性:知识产权过了保护期就会失效而使原知识
成果变成了社会公共财富。按我国版权法
规定,版权的保护期为版权人有生之年加
死后50年。由于知识更新在加快,保护期
有缩短的趋势。
5、信息科技进步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挑战
由于信息科技进步,模拟信息转为数字信息,信息内容与信息媒介变化更大更快,复制越来越容易、方便、快捷、廉价,防止侵权越来越困难,虽然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手段增多了,但新的挑战越来越多和复杂。
以版权法为例,由于互联网的发展,版权法保护的对象涌现出许多新客体,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也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特点、复制行为和合理使用范围的解释,都发生了变化,有关网络传播这一信息传播新方式对版权法的影响,也引起了认识分歧。因此,网络上版权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了一个更加复杂的难题。事实上,网络给人们带来的版权纷争越来越多。
(三)信息保密法和信息公开法
1、政府机密与公众利益间关系的平衡问题
2、保密法产生在前,公开法出现在后
3、我国的保密法早已有之,公开法也将逐
步出台
1、政府机密与公众利益间关系的平衡问题
(1)保守政府机密是公务员和公民的天职。涉及国家安全的政府信息,如国防、国际国内情报、内政和外交中不能泄露的重大决策等信息,是不能公开的。
(2)公众有权了解政府是如何运作的,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政府决策并对政府进行监督,因此他们需要分享政府可以公开的信息,而向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也是政府的一项义务。
2、保密法产生在前,公开法出现在后
例如,英国在1911年就有了“官方机密法”,而信息公开方面的条文在1989年修订该法时才出现,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法随之出台。
再如,一贯崇尚自由、民主的美国,经过长达11年的努力,才在1996年实施“信息自由法”。
象法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多数到20世纪80年代末方颁布名称不一的信息公开法。随着人民民主进程的加快,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数量、种类、频率都在增加,获取的方式变得更简单、方便、快捷了。
3、我国的保密法早已有之,公开法也将逐步出台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在起草中,上海、广东等省市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法》也已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之中。
政府信息在保密的同时逐步扩大公开程度,乃是时代进步的潮流。
(四)数据保护法或隐私权保护法
1、信息自由流动与个人信息隐私间关系的
平衡问题
2、个人信息的种类
3、英国的数据保护法及其原则
1、信息自由流动与个人信息隐私间关系的平衡问题
(1)在传媒充分发达的现代,信息流动的自由度越来越大,跨国信息流频繁发生,这有利于促进更大范围的信息共享和世界信息贸易的空前发展。
(2)为了尊重个人自由和保护个人隐私,有关个人信息的获取、处理和利用,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
2、个人信息的种类
(1)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应流动的信息;
(2)有秘密性在流动中应受一定限制的信息;
(3)其他可以公开和自由流动的信息。
3、英国的数据保护法及其原则(1)
对个人信息的隐私和秘密的准确界定,并不容易,往往会引起争议。因此,有的国家如英国在1984年制订了数据保护法来解决个人信息的正确使用问题。
该法确定了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
(1)信息获取与处理必须公正和合法;
(2)信息只能为专业和和合法的目的而拥有;
3、英国的数据保护法及其原则(2)
(3)信息的使用和发布应同其拥有的目的相一致;
(4)信息必须是充分的、确切的、准确的、及时的和不过度的;
(5)个人有权被告知数据使用者是否拥有关于他的信息,如果有的话,他就有权获取该信息并更改或删除其中不正确的数据;
(6)必须保障适当的安全。
三、不同的规制方式需要不断完善
(一)法治要与德治相结合
(二)介于法治和德治之间的政府规制
(三)政府规制的内容
(一)法治要与德治相结合
要提高公众、企业、行业性中介组织(如商会、协会、总会、联合会等)对知识产权、政府机密、个人隐私等方面的认识,增强他们尊重知识产权、保守政府机密、维护个人隐私权的自觉性,发挥他们按道义要求在行为上高度自律的作用,同时强化社会舆论的教育引导和批评监督。对这种配合法律强制的道德自律约束所产生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它长期地潜移默化地在起作用。
(二)介于法治和德治之间的政府规制
介于法治与德治之间,为规范信息内容开发与使用的行为,促进内容产业的繁荣发展,在依靠市场竞争力量优胜劣汰的同时,由于市场发育、行业协会发展和企业信誉机制的形成均有个过程,还需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市场原则进行必要的规制。这种规制应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管理部门通过调查研究掌握充分信息和与时俱进地改善管理方式为条件。
(三)政府规制的内容
对产品或服务具有公共性和外部性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行业进行政府规制,同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一样,包括市场准入规制、价格规制、标准规制、质量规制等等。事前规制要和事后规制相结合。是否实施某种规制应视不同业务的性质而定。如竞争性的信息增值业务就毋需市场准入规制,而垄断性的基础数据库建设和运营业务,则需要实行许可制,有市场准入规制。为保证规制的质量和效率,规制部门应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市场调节和政府规制的结合,正是为了既防止市场失灵又克服政府失灵,使不同利益主体(包括消费者)的利益关系趋向均衡状态。当然,在规制中应防止寻租和腐败。
四、在发展产业中创建环境和
在创建环境中发展产业
(一)信息内容及其产业同信息技术及其产业的
对比
(二)信息内容及其产业发展更需要良好的法治、
德治和规制的环境
(三)边发展产业边创建环境是唯一的选择
(一)信息内容及其产业同信息
技术及其产业的对比 (1)
1、信息内容开发不同于信息技术,更少地依赖科学技术,较多地基于社会文化。两者对经济发展起作用的途径也不尽相同,信息技术研发主要通过装备和工具的现代化,而信息内容开发主要通过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
2、信息内容产业发展也不同于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产业主要是第二产业,只有其中的软件和技术服务才是第三产业,而信息内容产业全部属于第三产业。第三产业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兼有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其发展要建立在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发展的基础上。而第二产业是从事物质生产的制造业,没有属于第三产业的精神生产的内容。信息技术产业的产品虽对社会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但那至多发生在对它们的非正确使用上,然而信息内容产业的产品或服务则很可能直接给社会造成祸害,使人们思想颓废、道德堕落,甚至危及子孙后代的健康成长。
(一)信息内容及其产业同信息
技术及其产业的对比 (2)
从上述比较中可以看出,信息内容开发与信息内容产业发展比信息技术研发与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更需要有健全的、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以及良好的、完备的道德教育和政府规制环境。这样的环境决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营造出来的,没有全社会长期努力绝不会自动出现。因此,那种先创建环境后发展产业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二)信息内容及其产业的发展更需要
良好的法治、德治和规制的环境
只有边发展产业边改善环境,以发展为中心或主线,根据实践需要在试错中来逐步优化环境。环境变好了,又会进一步促进发展,而新的发展必然会对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使它改得比从前更好。
在产业发展中创建环境,在环境改善中谋求新发展,乃是唯一的正确选择。问题在于怎样使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处于良性互动中。
(三)边发展产业边创建环境是唯一的选择(1)
值得警惕的是,搞不好可能出现一种不
良循环,即环境不好影响产业发展,产业发
展不起来又导致环境更加恶化。摆脱这种困
境的出路是要抓发展带环境。“发展是硬道
理”,环境是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
(三)边发展产业边创建环境是唯一的选择(2)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