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教师: 潘 莹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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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在学科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
• 《税法》课程是经济类专业的运用课程,具有规范性、实践性、
操作性强的特点。目前,《税法》课程是税务专业、财政专业、
会计专业、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专业的核心课程,本课程的
开设对这些专业的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能否胜任各项工作极
为重要。在各类会计专业考试中均涉及本门课程。
• 本课程在教学中的地位及作用,不仅是上述专业学习税收法
规的基础入门课程,也是上述专业学生从事工作必须掌握的实务
操作课程。税收法规与其他法律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不是简单地
确认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其特点是80%以上的规定是
为计算税款服务的。因此,《税法》课程对税务专业、财政专业
的学生而言尤其重要,该课程是学习《税务管理》、《税务会计
》、《纳税检查》、《税收筹划》、《国家预算》等课程的基础,
如果没有《税法》课程的学习,后面的课程就没法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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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
内
容
体
系
一、税法基础理论
二、税收实体法
三、税收程序法
税收、特征、税法、二者的关系、税
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的构成要素
(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等)、分
类、作用等
例: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等等
税收征收管理法(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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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方法介绍
• 第一,全面系统地通读教材。
• 第二,抓住重点,强化记忆。
• 第三,充分利用对比的方法学习和记忆各税种
的法律制度内容。
• 第四,活学活用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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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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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安排
教学时数:周课时4 节 共计72学时
考核形式:期末闭卷
成绩评定:总评成绩=出勤*10% +课堂讨论
*20%(学习小组)+作业*20%+期末考试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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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税法概论
• 一、税法要素及作用
• 二、税收立法原则及立法与实施
•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 四、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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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法概论
一、税法的定义
(一)税收
税收是指国家为满足
社会公共需要,凭借
政治权力,按照法律
规定,参与社会剩余
产品的分配,无偿地
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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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的几个基本印象
税收不是一个令人喜欢的话题
– 自古未闻粪有税,如今只剩屁无捐
– 纳税和死亡是任何人都不可避免的
税收与政权关系密切
税收与企业关系密切
税收与个人关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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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财政收入中有90%以上是通过税
收取得的。
国债
国企上缴
的利润
罚没收入
规费收入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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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收的特征
有三个特征,即“税收三性 ”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国家对征税的要素事先以法
的形式固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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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
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
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税收和税法的关系
税收和税法密不可分 ,税法是税
收的法律表现形式 ,税收则是税
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二、 税法的法律效力
税收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准法律)
除宪法外效力最高
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税收
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
法规
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
目前仅限经济特区
税收
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
规章
地方政法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在法律法规授权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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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国家对每一种税(即
税种)中,谁有义务纳税,应向谁征税,根
据什么征,征多少等内容做的具体规定。
•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
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
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
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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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义务人
• 1、纳税义务人,简称为纳税人,是指税法规
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纳税
人也称纳税主体。
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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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扣缴义务人
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
税款并向国库缴纳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例:个人所得税中
• 3、负税人
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流转税类纳税人≠负税人
所得税类纳税人=负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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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
又称课税对象,或课税客体,是指对什么
征税,这里的“什么” 就是征税对象,即
征税的目的物。
征税的标的物—财产、货物、资源、应税行
为。
• 例如:所得税 :应税所得
增值税: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
中产生的增值额。
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 P8
• ⑴对流转额课税的税种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 ⑵对所得额课税的税种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⑶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种
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
• ⑷对财产课税的税种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 ⑸对行为课税的税种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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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税目
在征税对象总范围内规定的具体征税的项
目,叫税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
例:“消费税 ”中,烟、酒、化妆品等消
费品
14类
税目具体体现了征税的范围,反映了征税的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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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计税依据(税基)
计税依据,又称为“税基”,用以计算各种纳
税款的依据或者标准。是征税对象量的表现。
如:应纳税所得额
计税价格、计税收入
计税数量
征税对象的量,包括价值量(货币量)和实
物量。
• 根据征税对象的价值量计算税款,叫“从价
计征”;
• 根据征税对象的实物量计算税款,叫“从量
计征”。
×××元
×××吨(升)/(千立方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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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计
税依据)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
的尺度。
计算公式为:
税率=应纳税额/征税对象数量×100%
应纳税额=征税对象数量×税率
(或计税依据)
税率体现了征税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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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率的具体形式有三种 :
• 1、比例税率
• 2、定额税率
• 3、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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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比例税率:
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
固定的征收比例。
如:营业税中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3%,即不管
纳税人的营业额是多少,征收比例都为3%,
3%为比例税率。
企业所得税: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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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根据征税
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如:消费税中,黄酒的税率:240元/吨,
汽油(无铅) 1元/升,
柴油 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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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按照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
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
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因此,累进税率是由若干个逐渐升高的一组
税率构成的。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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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化的累进税率表
级次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级距 税率
(﹪
)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
分
25 1005
……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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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累进依据和累进方法的不同,累进税率
又分为:
全额累进税率 (已取消)
∗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
全率累进税率 (未实行)
∗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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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额累进税率
采用这种税率时,是把纳税人的全部应纳税所
得额分别按照不同级次的税率计算税款,然
后把各级税款相加,即为全部应纳税额。
【例】某纳税人乙,全月工资10000元,实行超
额累进税率,请计算该纳税人的应缴多少税
款?
(税率表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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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①定义法:全月应纳税所得额6500元适用3
个级次
第1级: 1500×3%=45(元)
第2级:(4500-1500)×10%=300(元)
第3级:(6500-4500)×20%=400(元)
应纳税额=45+300+400=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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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速算法(公式法)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按全额累进所适
用的税率-本级速算扣除数
• 本级速算扣除数=前一级最高所得额×(本
级税率-前一级税率)+前一级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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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后练习
• 1、某纳税人,全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方法,计算该纳税人应缴
纳多少税?
答案:1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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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纳税环节
• 社会再生产有四个环节:生产—分配—交换
—消费。税法中的纳税环节涉及到这四个环
节。
• 纳税环节是税法上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
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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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法在的各环节的分布
生
产
加
工
国内
国外
购买
关税
增值税
消费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产
品
销
售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土地增值税
资源税
利
润
形
成
个
人
所
得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留
利
使
用
契
税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方
向
调
节
税
(
停
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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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
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的时间。
一是结算期限:结算应纳税款的期限。
二是缴款期限或入库期限,缴纳税款的期限。
不能按期计算的,则按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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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
一般是采用属地原则,根据各个税种征税
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
而规定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现行规定的地点有:机构所在地、经济活
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
• (七)减免税(税收优惠)
税基式减免税。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
减免税形式 税额式减免税。全部免征、减半征收。
税率式减免税。重新确定税率、零税率
税中税 。又称地方附加税,如城市维护建设税
加重税负
加成征收。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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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立法原则及立法与实施
一、税法的制定(重点)
• 根据我国《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参与
税收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机关有: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税收法律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国务院-行政法规(税收法规)
• 财政部:负责组织制定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
及有关实施细则,制定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
整。-部门规章
•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征收管理制度。-部门规章
• 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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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程序
一般通过以下四个阶段:
1、提议阶段。一般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
负责提出立法方案,上报国务院。
2、审议阶段。有国务院审议,也有人大审议。
3、通过阶段。有国务院通过,也有人大通过。
4、公布实施阶段。总理发布实施,国家主席发
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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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收执法原则
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同层次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
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
机关在适用征税程序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
适用新法。二是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
的,新法对其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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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制体系的概念
• 税制体系是指一国在进行税制设置时,根据本国
的具体情况,将不同功能的税种进行组合配置,
形成主体税种明确,辅助税种各具特色的作用、
功能互补的税种体系。
• 主体税种是普遍征收的税收,其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总额
中占较大比重,因此在税收体系中占主要地位。
• 辅助税种则是作为主体税种的补充,往往为实现某一特定
情况下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而设置,起到一种特殊调
节作用。
• 我国实施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税制
体系(目前是跛足税制体系)
• 二、税制体系的类型
• 1.货物和劳务税为主体
• 货物和劳务税是以商品或劳务流转额为征
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
• 表现为:在税制体系中,货物和劳务居主体地位,在整个
税制中发挥主导作用。
• 特点:征税范围广、不受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
税源充裕、征管简便。
• 2.所得税为主体
• 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统
称。
• 表现为:在税制体系中,所得税居主体地位,在整个税制
中发挥主导作用。
• 特点: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对社会所有成员普
遍征收,可与累进税率配合,具有按负担能力大小征收、
自动调节经济和公平分配。
• 3.资源税为主体
• 资源税是以资源的绝对收益和级差收益为
课税对象的税种的统称。
• 特点:在税制体系中,资源税居主体地位,在整个税制中
发挥主导作用。是对土地、矿产、水力、滩涂、森林等所
有资源征税。对这一类税收体系具有保护资源、促进合理
配置资源、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和课税不受成本费用变化影
响。
• 三、影响税制体系的因素
• 影响税制体系的因素大致可以分为以面
• 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 税制体系的历史发展大致经历了从古老的直接税
(农业经济为主体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以农业收
入为税收来源,以土地和人口作为课税对象,不
考虑纳税人负担能力)到间接税,(工商经济为
主体的商品经济,以工商经营收入作为税收的课
税对象)再由间接税发展到现代直接税。(所得
税)
• 2.国家政策取向(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
• 3.税收管理水平(税收管理水平影响税制体系设
置)
第四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 一、税收管理体系的概念
• 税收管理体系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
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是税收
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纵向划分
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
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
机构之间的划分。
• 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
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者停征权、税目和税
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二、税务机构设置和征管范围划分
征收机关 征收税种
国税局
系统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路、银行总行、
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地税局
系统
营业税、城建税(国税局征的除外)、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
车船税、印花税
地方财政
部门
地方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
海关系统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
消费税、船舶吨税
• 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包括
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部分 )、车辆购置税、关
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船舶吨税。
•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
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
契税、烟叶税
•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
• 增值税。(不含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
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 25%。
• 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
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 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
入分享比例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 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归
中央,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
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 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
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
地方政府。
• 印花税。证券交易税97%归中央,3%归地方。
第一次课后作业
网上调研:
2013年,税收政策、法规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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