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 关于本合同 7.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合同构成 受益人 投保范围 保险事故通知 合同生效 保险金申请 2.如何交纳保险费 8.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保险费的交纳 如实告知 权益归属 3. 账户设置 年龄错误 公共账户 地址变更 个人账户 失踪处理 争议处理 4. 账户收益及账户价值 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 保证收益 红利事项 9.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账户价值 团体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 5.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会计年度 保险责任 保证利率 全残 6. 投保人权利 终止费用 被保险人增加 最低保留金额 减保选择权 减保费用 合同内容变更 合同终止费用率 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周岁 利息
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投保范围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见)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以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为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月生效对应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计算,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2 如何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交纳或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交纳。 交纳 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见)之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交纳保险费,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每期所交保险费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交费金额。 3 账户设置 公共账户 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经投保人申请,公共账户资金可直接转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单位交费部分。本公司对于资金在本合同项下的账户之间的流转不收取费用。 个人账户 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个人交费”和“单位交费”两部分,其中“个人交费”部分又分为“单位代扣代交”和“个人直接交费”两部分。 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后按投保人要求分别记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对应部分,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后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交费部分。 4 账户收益及账户价值 保证收益 本合同项下的账户(包括公共账户、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下同),在每一会计年度(见)末或会计年度期间需结清账户余额时,本公司按照账户资金经过时间和本合同保证利率(见)计算各个账户的保证收益并分别记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对应部分。保证收益进入账户后成为账户余额的一部分。 红利事项 本合同项下的账户有权参与本分红保险业务的红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并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本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按如下约定分配红利: 1、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的个人交费部分产生的红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的对应部分。
2、本合同项下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产生的红利,投保人可在投保时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按照红利来源分别记入公共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的单位交费部分; (2)全部记入公共账户; (3)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 账户价值 本合同项下各账户的账户价值为:记入该账户的保费、红利及由二者产生的保证收益之和;若有减保(见),则应扣除减保部分。 5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给付养老年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保险人可选择以下方式领取养老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分期领取方式,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本公司使用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养老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可将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部分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见上2),剩余部分一次性领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养老年金领取之前,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或变更领取方式;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之后,不允许变更领取方式。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当时的账户价值给 身故保险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金 任终止。 全残保险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全残(见),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当时的账户金 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离职保险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和金 单位交费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由投保人决定归属比例)当时的账户价值扣除终止费用(见)后给付离职保险金,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部分未归属被保险人的账户余额转入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离职时,若被保险人的离职保险金达到最低保留金额(见),可以书面申请转为保留账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其个人账户中属于被保险人个人部分的账户价值转入保留账户。本公司继续按与该被保险人的另行约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6 投保人权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单位有新员工加入而要求增加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增加 本公司。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本公司扣除管理费用后,为新增加的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经投保人申请,该笔保险费可直接由公共账户中的资金交纳,并转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单位交费部分,本公司不再收取管理费。
减保选择1、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减少公共账户账户余额。投保人权 申请减保时,若申请减保的金额未超过其公共账户当时账户余额的15%,本公司将申请减保的金额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若申请减保的金额超过其公共账户当时账户余额的15%,对于超出部分,本公司在扣除其所对应的减保费用(见)后,将余额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人。投保人每保单年度最多行使一次该减保选择权。 2、本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减少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余额。被保险人申请减保时,若申请减保的金额未超过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当时账户余额的15%,本公司将申请减保的金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若申请减保的金额超过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当时账户余额的15%,对于超出部分,本公司在扣除其所对应的减保费用(见)后,将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每保单年度最多行使一次该减保选择权。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使减保选择权时,须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公司。 合同内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 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合同解除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本公司对已经开始分期领取养老年金的被保险人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及被保险人知悉退保的有效证明等。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对公共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在扣除合同终止费用后,将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和单位交费已归属个人部分的账户余额退还各被保险人,将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未归属被保险人的账户余额通过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合同终止费用为合同终止时的账户价值乘以合同终止时所处保单年度的合同终止费用率(见)。前五个保单年度合同终止费用率不超过6%,具体由本公司根据业务性质确定,并以合同批注方式在合同中载明;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开始,合同终止费用率为零。 合同解除时,若本公司应退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达到最低保留金额,被保险人可书面申请保留账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其个人账户中属于被保险人个人部分的账户价值转入保留账户,本公司继续按与该被保险人的另行约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7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养老年金、全残保险金和离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通知 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导致的迟延除外。
保险金申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请 养老年金请递交养老年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申请 (1)投保人的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合法的退休证明。 身故保险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金申请 (1)投保人的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金申请 (1)投保人的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离职保险请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金申请 (1)投保人的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离职证明; (4)投保人出具的有关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归属条件和比例的书面证明。 8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权益归属 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及其产生的保证收益和红利由被保险人所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及其产生的保证收益和红利的归属由投保人确定。 年龄错误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养老年金高于应领养老年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回多领的养老年金及其利息(见)。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养老年金低于应领养老年金的,本公司将应领养老年金与实领养老年金总和的差额无息退还被保险人。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本公司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法院本合同涉及诉讼时,应以被告住所地或者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和适用法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律 9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团体 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养老年金指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提前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领取起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主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 日 会计年度 指每一公历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保证利率 本合同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全残 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 终止费用 终止时的账户价值×该保单年度对应的合同终止费用率(见)。 最低保留指本公司规定的被保险人能够申请保留账户的最低账户价值金额,本公司保留未金额 来调整此金额的权利。 减保费用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减保的金额 - 公共账户(或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余额×15%)×该保单年度对应的合同终止费用率(见)。 合同终止指合同终止费用占合同项下所有账户价值的比率。 费用率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公司认指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若本公司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可的医院 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利息 指多领养老年金的利息,按多领养老年金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2%”。 (条款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