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2013)
资 阳 市 规 划 局
目 录
资阳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1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及规定………………………………1
第四章 建筑间距…………………………………………………8
第五章 建筑退界………………………………………………12
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14
第七章 附 则…………………………………………………16
资阳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27
第二章 道路、交通公用设施及城市道路绿化………………28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34
第四章 涉河、涉堤及其他河道防洪工程……………………37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37
第六章 其他市政设施…………………………………………43
第七章 竖向规划………………………………………………44
第八章 附 则…………………………………………………45
资阳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
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资阳城市规划区内的
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房建设另行规定。
第三条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各项建筑工程编制的详
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并统一采用资阳市城市独立坐
标系统和 1985 年国家高程基准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
第四条 (用地分类)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
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
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管理。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及规定
第五条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按表 3-1 规定执行。
城区一般地块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表 3-1
旧 城 区 新 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居住用地 ≤ - - -
商业用地 - ≤ - ≤
商住混合用地 ≤ ≤ ≤ ≤
工业用地 / / ≥ ≥
注: ①旧城区是指成渝铁路、沱江河和九曲河围合的区域及用地现状
建筑密度大于 40%的用地,新城区是指旧城区以外的区域(下同)。
①特殊地块是指旧城区净用地面积在 公顷以下、新城区净用地
面积在 公顷以下或现状建筑密度大于 40%、容积率大于 的地块。
一般地块是指除特殊地块以外的地块。
①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居住用地可配 10%以内的商业建筑面积;
商住混合用地中可规划 10%-30%的商业建筑面积。
①特殊情况突破本条规定的,须由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后报市规委
会审议确定。
第六条 (用地扩建)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表 3-
1 规定的上限或扩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
内进行扩建。
第七条 (地下建筑、地上建筑)建筑楼面标高不高于室外场
地最低点标高 1 米的,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
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以
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不视为地下建筑。
第八条 (容积率)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容积率计算规则》
(附录 2)执行。
第九条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地上建筑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建设净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表达公
式为:
建筑密度=建筑投影总面积÷建设净用地面积×100%
建筑投影总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叠加部
分不重复计算):
(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
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 12 米进深的部分水平投影面积应当纳入建
筑投影总面积,其大于 12 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
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建筑投影总面
积计算。
除雨篷、挑檐、构架之外的建筑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
均计入建筑投影面积。
第十条 (绿地率)绿地率计算规则按照《绿地率计算规则》
(附录 3)执行。
第十一条 (单独开发地块基本条件)除市政公用设施、公共
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
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外,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
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一、旧城区净用地面积 公顷
二、新城区净用地面积 公顷
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本条一、二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
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
调整合并的;
(3)因城市拆迁还房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面积
要求的。
第十二条 (相邻地块联建)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
单位联建的,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规划管理部门可
核准按以下方式进行建设: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
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
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同步实施、
同步验收。
第十三条 (修详要求)净用地面积大于 8 公顷的商业、居
住类地块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
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
验收。配套项目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
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环卫
设施、小区公厕、垃圾库、配电设施、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等。
配套设施应按地块独立配套,分期开发的(分期规划须规划
主管部门批准),相应分期内的相应配套设施须完善后才能验收
使用。
用地面积大于 7 公顷的居住地块内,须配置至少一座建筑面
积大于 60 平方米的小区公共厕所。
第十五条 (物业用房)新建居住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
配建物业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
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1.总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 4‰配置,
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10 万平方米以下,按总
建筑面积 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 2‰配置,
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300 平方米;
物业用房应分组团设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
(须设置在地面以上);配套的物业用房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建筑面积须不小于 60 平方米。
第十六条 (绿地率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用 地 分 类 绿 地 率
工业、仓储用地 10%-20%
中(小)学校(新建)、医院 ≥35%
商业、市场 ≥10%
居住用地 旧城≥25%,新区≥35%
商住混合用地 旧城≥20%,新区≥30%
第十七条 (集中绿地)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居住建设用地面积大于 4 公顷以上的地块须设置集中绿地,
其中 8 公顷以下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 公顷的集中绿地; 8
公顷以上的地块,应设置不小于 公顷集中绿地。
第十八条 (健身活动设施)居住建筑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
的项目,须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 100 平方米,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按
每 2 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
第十九条 (绿地内公建)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
务用房时,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高度不大于 米且满足以下
控制要求:
一、用地面积小于 1 公顷且绿地宽度小于 20 米的公共绿地
只能配建面积小于 50 平方米的公厕或市政配套设施用房;
二、用地面积小于 1 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 20 米的公共绿地
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 2%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三、用地面积大于 1 公顷且绿地宽度大于 20 米的公共绿地
原则上可配建建筑密度不大于 5%的管理用房或公共服务用房。
第二十条 (停车位配建)建筑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
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库)
建筑类别 计量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S 建≥220㎡ 车位/户
144㎡≤S 建<220㎡ 车位/户
90㎡≤S 建<144㎡ 车位/户
S 建<90㎡ 车位/户
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 车位/户
居住
公寓 车位/户
独立商业 车位/100㎡
商业群房 车位/100㎡
一般商业服务网点(底商) 车位/100㎡
商业
宾馆、酒店 车位/100㎡ —
行政办公 车位/100㎡
其他办公 车位/100㎡
办公
生产性附属办公(含研发、科研、综合类) 车位/100㎡
电影院 车位/100 座
影剧院 车位/100 座 10
展览馆 车位/1000㎡ 7
市级 车位/1000㎡ —
医院
区级 车位/1000㎡ —
注:①居住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
位的 10%。
①本指标为相应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须配置的规划车位数量控制
下限值。
第二十一条 (围墙)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
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须采用透空栏杆(围墙)、
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围墙须后退
道路红线 米以上设置。
第二十二条 (山体保护)凡涉及山体开挖的建设项目,其
保留山体的植被恢复治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
步竣工验收。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总要求)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
生、环保、防灾、交通、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
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景观的要求外,在符合日照分析的基
础上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居住建筑间距)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
应满足以下规定:
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4-1
控制;
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
小间距按表 4-2 控制;
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4-3 控制。
第二十五条 (居住、非居住之间建筑间距)非居住建筑与居
住建筑的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控制,具体按表 4-
1、表 4-2、表 4-3 执行。
第二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非居住建筑之间(第二十七
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按表 4-4 控制。
第二十七条 (特殊建筑间距)医院病房楼、休(疗)养
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
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
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表 4-1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间
距
且低层相对:≥ 米
多层对多、低层:≥
米
低层相对:≥ 米
多低层相对≥ 米
多层相对:≥ 米
高层位于南侧:不小于
南侧建筑高度的 H,
且最小值为24 米;
高层位于北侧:≥
米(多、低)高层位于
东、西侧:不小于较高
高层建筑高度的 H,
最小值为21 米。
≥ 米
长
边
图
示
间
距 — 米 ≥ 米 ≥ 米
多
低
层
建
筑
筑
山
墙 图
示
间
距
— —
不小于较高建
筑高度的 H,且
最小值为 24 米。
≥ 米
主
要
朝
向 图示
间
距 — — — ≥ 米
高
层
建
筑
建
筑次
要
朝
向
图
示
— — —
朝
向
最
小
间
距
朝 向
注:①H:建筑高度。
①建筑高度超过 米的建筑,按 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表 4-2
建筑间夹角 最 小 间 距 图示
α<150
按表 4-1 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
规定控制
150≤α≤750
按表 4-1 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
规定的 倍控制
α>750
按表 4-1 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
规定控制
注:①表中 α 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①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以南北向为基准计算。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表 4-3
Lx(Ly)
最小距离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图示
α≤600 米 米 米
600<α≤900 米 米 米
注: ①表中 α 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①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以南北向为基准计算。
①Lx、Ly 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
非居住建筑间的最小间距
表 4-4
间 距 要 求
建筑类型
平 行 布 置 其他形式布置
高层与高层
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倍,且最
小值为 20 米
按消防间距控制
高层与多层 按消防间距控制,且最小值为 13 米 按消防间距控制
低层与高、多、低层 按消防间距控制,且最小值为 9 米 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与多层 按消防间距控制,且最小值为 13 米 按消防间距控制
第五章 建筑退界
第二十八条 (退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
距离按表 5-1 及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高度大于 米的单层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
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 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或道路红线的距离
不小于 米;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
表 5-1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多、低层长边
多、低层山墙 无倍数控制
建筑位于用地界南侧
高层主要朝向
其他形式
居住建筑、第
29 条涉及的文
教卫生建筑(含
辅助用房)
高层次要朝向
低层长边
低层山墙 无倍数控制
多层长边
多层山墙 无倍数控制
高层主要朝向
非居住建筑
高层次要朝向
注:1、建筑高度超过 米的建筑工程,按 米高度计算建筑退
距。
2、用地界限的另一侧为城市绿地的,建筑后退该用地界限的最小
距离按照 5 米控制。
第二十九条 (退道路红线)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按表 5-2 控制:
表 5-2
道路宽度建筑类型 道路红线宽度< 米 道路红线宽度≥米
城市桥梁(包括垂直
方向和平行方向)
多、低层建筑 ≥ 米 ≥ 米 ≥ 米
专业市场、
大型公共建筑
≥ 米 ≥ 米 ≥ 米
高层建筑
主体≥10 米
裙房≥8 米
主体≥12 米
裙房≥10 米
≥ 米
注:①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时必须退出视距三角;
①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中用地性质为市场用地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①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
馆、图书馆及独立大型商业、办公建筑等;
①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
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退铁轨)建筑后退铁路轨道中心线距离(米)
干 线 支 线 专 用 线
≥30 ≥20
注:建筑围墙后退铁路轨道中心距离不应小于 10 米。
第三十一条 (退电力线)建筑后退架空电力线路中心水平
距离(米)
低压 中 压 高 压电压等级
(千伏) <1 6 10 35 66 110 220
安全间距(米) ≥3 ≥7 ≥13 ≥17
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条 (净高保护)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微波
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
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
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文物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
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
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四条 (商住混合)临市政公用道路不得规划建设商
住混合楼,商业用房需独立设施,高层建筑带裙房除外。
第三十五条 (广告位、空调室外机等)在建筑外墙设置广
告位、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其位置应结合建筑立
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
一美观的效果。底层建筑的空调室外机位不应临街设置,特殊
情况下确须临街设置时,空调室外机位应距离室外地坪净空不
得低于 米。
第三十六条 (临街界面)临 40 米(含 40 米)以上的市政
公用道路和临沱江、九曲河的住宅建筑不得将厨房、厕所等辅助
性房间设于临街面,不宜设计开敞式阳台,商业门市开间不得低
于 米,不得设置封闭式卷帘门。
第三十七条 (商业外装)商业建筑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材
料。
第三十八条 (顶部跃层)顶层跃层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得超
过标准层的 35%。
第三十九条 (住宅主入口)住宅小区主入口大门面宽不应
低于 20 米,利用临街两栋建筑的山墙间作住宅小区大门的,其
建筑山墙间距不应低于 30 米。
第四十条 (拼接长度)多层居住建筑拼接长度不宜超过
65 米,高层居住建筑拼接长度不宜超过 60 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特殊情况)因建设项目涉及社会稳定、历史
遗留问题、旧城改造的特殊地块及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确需突
破本技术规定时,市规划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十三条 (责任)设计单位应对其设计成果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与其他法律法规等相互关系)本规定未包括
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
地方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资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施行时间)本规定自资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之日起施行。施行后新报建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原已报建的项
目可按原相关规定执行,项目若需调整的,须符合本规定。
附录 1:名词解释
附录 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附录 3: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
附录 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地块内地面上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净用地面积
的比值。
2.建筑密度: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地块净用
地面积的比例。
3.绿地率: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地块净用地面积
的比例。
4.用地红线: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边
界线。
5.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市政公用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6.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 米(高度≤10 米),
且建筑层数小于等于 3 层(层数≤3 层)的建筑。
7.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 10 米,小于 24 米(10 米<
高度<24 米),且建筑层数大于 3 层,小于等于 7 层(3 层<层
数≤7 层)的建筑。
8.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等于 24 米(高度≥24 米),
或建筑层数大于 7 层(层数>7 层)的建筑。
9.裙房:指与高层建筑主体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基
座部分,裙房的建筑高度小于 24 米。
10.居住建筑:指住宅、别墅、商住混合建筑等。
11.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
12.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3. 高层建筑主要朝向:①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
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①高层非
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①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 米
的各类朝向。
14. 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
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服务阳台等。
15. 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设置面
以及面宽大于 米的山墙面。
16. 多、低层建筑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 米的
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 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
间窗;面积不大于 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
储物间高窗。
17. 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
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
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
距离。
18.建筑高度:从室外地坪算起,至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
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等其面积不超过
屋顶面积 25%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19.透空围墙:是指采用隔栅、镂空等形式使墙体变得通透
的围墙。
20.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
21.停车位控制指标: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的最小数量。
22.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
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23.净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范围内用地界、道路红线围合
的用地面积。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代征地面积不纳入净用地
面积。
24.建筑朝向
建筑朝向确定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执行。
北:偏东 60。到偏西 60。范围;南:偏东 30。到偏西 30。范围;
东西:东或西偏北 30。到偏南 60。范围。
25.建筑间距、后退距离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
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与规划各类色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楼梯
间、出挑深度大于 米的凸窗以及长度超过 米的开敞阳台
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为最小水平距离。
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附录 2 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计算公式
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
公式为:
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净用地面积
二、容积率计算原则
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地上建筑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应当纳入容
积率计算;
(二)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楼层,其非掩埋外墙对
应的小于或者等于 12 米进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其大于
12 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
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地下建筑均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为规划项目建设净用地内各栋建筑
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一般情况下,计容建筑面
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的规定执行;遇下列情况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一)特殊层高建筑计算
居住建筑层高大于 米、小于或者等于 (即 +)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
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层高大于 米、小于或者等于 8 (即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
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层高大于 8 米的,以此类推。
跃层式居住建筑,其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不超过
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 35%且小于或者等于 米的,该通高部分
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1 倍计算;通高部分超
过该层套内建筑面积的 35%或者大于 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则计算。除门厅、起居室、餐厅、与起居室相连的封闭式阳
台之外的其他部分出现通高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
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按照单元式划分,单元面
积小于 3000 平方米,层高大于 米、小于或者等于 (即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
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层高大于 米、小于或者等于
(即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
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层高大于 米的,以此类
推。
商业建筑(含各类配套服务建筑)按照单元式划分,单元面
积大于或者等于 3000 平方米,层高大于 6 米、小于或者等于
(即 6+)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
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层高大于 米、小于或者等
于 (即 +)米的,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
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层高大于 米的,
以此类推。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须专题论证。
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大于 米、小于或者等于 (即
+)米的,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
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层高大于 米、小于或者等于
(即 +)米的,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
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层高大于 米的,以
此类推。
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
通高部分按照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大于 8 米,该层计入容积率的
建筑面积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建筑物阳台、入户花园、设备平台及飘窗计算
装饰性阳台或建筑附属构件及装饰构架,如空调板、花池、
构造板等(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
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装饰性
阳台或构件的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 米,且连续长度不
应大于 米。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符合
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非装饰性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否则作为
室内空间计算面积。进深大于 米的阳台视为房间,超出部分
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
求的除外。
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活动
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
建筑面积的 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
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 1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所有阳台按
照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 米,飘窗凸出外
墙外边线宽度不得大于 米。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飘窗应按其全
部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底层架空空间、底层封闭车库空间及底层骑楼等计算
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
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底层封闭车库、杂物间层高低于 米的,计入容积率的建
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 1/2 面积计算。
(四)建筑顶部空间计算
坡屋顶内空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米的部分
按该部分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净高在 米至 米的部
分,按该部分水平投影面积 1/2 计入容积率。当设计不加以利用
或净高不足 米时,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设置于建筑顶部的露台、空中花园无封闭顶盖的不计算计容
建筑面积,设封闭顶盖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入容积率。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
(设备管道)转换层,当层高在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计
容建筑面积,若层高不足米的按1/2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制图要求
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
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附录 3 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的绿地率系指在规划建设净用地范围内
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二条 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
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1)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
(2)对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3)对建筑物算到外墙脚 米;
(4)集中绿地和组团绿地内不大于 米的道路计入绿地面
积。布置在项目集中绿地内的硬质景观如铺装以及亭、台、榭等
园林建筑小品,周围被绿地包围的硬质景观其占地面积可视为绿
地面积计算绿地率。周围被绿地包围的硬质景观总面积不大于集
中绿地总面积 20%时,按占地面积计算绿地率;周围被绿地包围
的硬质景观总面积大于集中绿地总面积 20%时,按 20%计算绿
地率。
(5)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应均为胸径大于 15 厘米的
乔木,树距不大于 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 400 平方米时,
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6)布置在项目内不计算绿地率的硬质铺装,铺装上种植乔
木,乔木树干胸径 10cm≤¢<15cm 的每株按 1 平方米计算绿地
面积,乔木树干胸径¢≥15cm 的每株按 5 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第三条 地下车库屋顶、地下建筑物顶面、地上车库屋顶绿
地面积折算比例:
(1)地下车库屋顶、地下建筑物顶面,平均覆土厚度≥1 米
的绿地,绿地面积按本规则相应规定计算;
(2)地上车库屋顶,可供整个小区业主公共使用,平均覆
土厚度≥1 米的绿地,绿地面积按本规则相应规定计算;
(3)除以上情况外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均不
计算绿地面积。
第四条 停车场绿地面积折算比例:
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同时满足以
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 50%计入绿地率;
(1)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 1 棵树(胸径大于
10 厘米的乔木);
(2)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绿地范围内的水体面积计入绿地面积的折算比例:
绿地范围内的景观水体、跌水等(不包括游泳池、旱喷等水
池),按照下面两种方式折算:
(1)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 30%,按照各类水体面
积之和的 100%折算。
(2)各类水体面积之和>绿化用地的 30%,各类水体面积
之和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资阳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阳城市市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
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技
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资阳城市规划区内与市政工程有关的
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市政交通设施工程、河湖
水系工程及雨水、污水、给水、燃气、输油、通信、广播电视、
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建设工程应根据我市城市规划
和城市建设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五条 沿道路敷设的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
建设。地下管线穿越既有城区主干道和城市景观道路原则上应采
用非开挖技术,并应报经城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与市政工程有关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采用资阳市
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 1985 年国家高程基准系统。
第七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章 道路、交通公用设施及城市道路绿化
第八条 城市道路
一、根据城市道路在城市规划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及
对沿线服务功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划分为三级,即主干道
(≥40 米)、次干道(≥~< 米)及支路(≥20 米~<
米)。
二、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
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布置、各组成部分的尺寸及比例应按
照城市道路类别、级别、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年限的机动车道及
非机动车道交通量及人流量、交通特性、交通组织、交通设施、
地上地下杆管线、绿化、地形等因素统一安排。
六车道的主干道,宜采用四块板形式;四车道的主干道和次
干道,宜采用两块板或者三块板形式;支路可采用一块板形式。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应结合
近远期考虑,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
位置。路面宽度及标高等应有发展余地。
中间分车绿化带宽度宜为 3~8 米,两侧分车绿化带宽度宜
为 2~3 米。
非机动车道宽度应该按照通行的非机动车交通量计算,并不
宜小于 4 米。
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 2 米;
人行道宜采用花岗石等高品质材质进行铺装,并按照现行行业标
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有
关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并确保通畅。人行道
外为绿地的宜结合绿地统一设计。
三、城市道路平面
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平曲线半径应符合不设超高(不降低计
算行车速度)和加宽的最小半径要求;城市支路在条件困难时,
可设置超高和加宽。
四、城市道路纵断面
道路最小纵坡度不得小于 %。
主干道最大纵坡度不宜大于 %;次干道最大纵坡度不宜
大于 4%;支路最大纵坡度不宜大于 6%,小于 20 米的公共通道
坡度不宜大于 8%。特殊情况由市规划局组织专题论证。
第九条 交通工程
一、交通枢纽工程、建筑面积 15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应做区域交通环境影响分析。
二、机动车出入口
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应进
行区域路网和动态交通分析论证,且开口与道路交叉口缘石切点
间距不应小于 70 米。
城市道路交叉口缘石切点范围内禁止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主干道开口间距应大于 150 米,次干道开口间距应大于 120
米,支路开口间距应大于 80 米,相邻地块需开设的出入口间距
小于上述要求,应合并开设。
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小于 4 米,双车道开
口宽度不小于 7 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 12 米。
地下车库出入口临城市道路设置,平行于城市道路时,坡道
外墙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 米,垂直于城市道路时,坡道
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不小于 米,且不得利用城市道路用
地组织内部交通。
少于 50 辆的停车场可设置一个机动车出入口;50~300 辆的
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两个机动车出入口;大于 300 辆的公共停车场
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 15 米。
三、道路交叉口
城市主干道与主干道交叉、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交叉时应组
织渠化交通;条件许可时,次干道与次干道交叉应组织渠化交通。
设置渠化交通的交叉口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
进口道展宽段长度宜为 50~80 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宜为 30~
80 米(自交叉口缘石切点处起),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 3 条时,
可不设展宽段。
道路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详附注 1)内不得设置任
何影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
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或等于 30 米。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切
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 30 米。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时,引道范围内不应设平面交叉口。引
道以外设平面交叉口时,应有大于或等于 50 米的缓坡段,其坡
度宜不大于 2%,困难情况下应不大于 3%。
城市立体交叉口与跨河(线)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
入口外 80 米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
停靠站,条件限制时,设置距离不应小于 30 米。
四、人行交通
1.横过交叉口的行人流量大于 5000 人/小时,同时进入该
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 1200 辆/小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
地道。
2.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
超过 1000 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 15 分钟时,宜设置人行天桥
或地道。
第十条 广场
市级广场规模每处宜为 2-3 公顷,区级广场规模每处宜为
1-2 公顷。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广场时应同步配建地下社会停车场
(库),停车位应按照每公顷不小于 100 个停车位的要求设置。
同时其用地规模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40%,其中地下停车库面
积应不小于总停车位的 80%。
第十一条 城市交通公用设施
城市交通公用设施设计应征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一、 公共交通
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宜设地面公交优先道。
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
二、 城市公共停车场
市内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
合交通组织等有关要求。
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应选用胸径不小于 15 厘米的高大乔
木,树木分支高度不宜小于 米。
三、 公共交通首末站
公共汽车首末站应设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内,每处用地面
积不宜小于 1400 平方米。
四、公共交通标志、标识、路灯及其他交通设施
公共交通标志、标识、交通信号灯、电视监控系统、道路照
明设施等交通设施应纳入城市公共交通工程并按照国家相关规
范要求一并设计和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绿化
城市道路绿化设计应征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
一、道路绿化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1.道路绿化应以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
土壤。
2.道路绿化应保证行车视线,满足行车净空要求。道路中
间分隔带绿化应起到阻碍眩光的作用;两侧分隔带绿化应起到防
护隔离和美化街景的功能;人行道绿化带应以种植行道树为主并
与地被植物相结合,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者庇荫和美化街景。
3.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
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4.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
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5.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
予以保护。
6.道路绿化带应设计绿化给水系统,有条件的应设置喷灌
系统。同时也应考虑绿地排水与其他排水的相互衔接。
7.花台及花台沿石应采用与绿化植物相协调的材质,提升
档次和品位,确保绿化景观效果。
8.凡涉及山体开挖的建设项目,其保留山体的植被恢复治
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9.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二、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电力线。必
须设置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 9 米的树木生长空间。
三、两侧用地单位围墙应退出绿化带建设。除涉及保密等性
质的单位外,临街围墙应采用通透式景观围墙。
四、道路行道树应选用胸径不小于 15 厘米的高大乔木。人
行道宽度达到 5 米时,应种植双排行道树。
五、道路设计时应将道路两侧绿化带纳入统一设计。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以外的公共通道参照城市支路标准执行。
第三章 城市地下空间
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
政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公共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
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
一规划,科学合理地协调地上及地下空间段承载、震动、污染及
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设施连接段
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三、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空间资源;
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与城市防灾减灾和人民防空建设相结
合;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步建设;以轨道交通为基础、以城
市公共中心为重点进行布局。
四、地下空间形态
1.有地下轨道经过段区域应尽量以地下轨道站为结点,以
车站综合开发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局部形态。
2.无地下轨道通过的区域,应将地下商业街、大型中心广
场地下空间作为节点,将周围地下空间连成一体,形成脊状或辐
射状地下空间形态。
五、地下空间竖向层次划分段控制范围一般为:
1.地下 0-10 米左右,重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管线;
2.地下 0-20 米左右,可安排商业、文化娱乐、医疗卫生、
科研教育、轨道交通站台、人行通道、停车库等人员活动频繁段
设施;
3.地下 10-30 米左右,安排轨道交通的轨道、市政基础设
施段厂站、储藏空间等;
4.地下 20-30 米左右或更深范围,可作为城市某些特殊需
求和特殊技术段空间需要。
六、人员活动频繁段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
舒适及健康等方面段要求,配置相应段治安、环卫、安全、通信
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
专用段电梯或斜坡道。
七、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
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
相协调。
八、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地下建(构)筑造物(不包括隧道
等地下交通性专用通道),其最小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2 米,同时
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段敷设要求。
市政道路下段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当编制好市政管线综合
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城市地下空间宜与邻近地块建筑物地下室相连接,形成
系统。同时应当协调好与相邻建筑物的关系,保证这些建筑物的
安全和避免产生使用功能上的干扰、冲突。
与城市地下空间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
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应当兼顾解决人行过街问题。
第十五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
一、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出入口及通风井等附属设施
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二、地下公共停车库机动车进出口坡道宜结合相邻地块建筑
物地下室共享设置,条件限制时,可按规划要求在公共绿地、广
场内设置,但坡道外墙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 米,坡道起坡
点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米。
三、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布置应根据地下空间的具体位置、
周边环境和人流方向而定,尽量分散、多向布设,或与人行过街
设施相结合,在有条件地方宜与公共建筑连通,统一规划,同步
或分期实施。出入口外应有客流集散或停车的场地,并与城市公
共交通接驳方便。
四、城市地下空间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进风口和排
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 米,垂直距离不应小
于 2 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
进风口高 5 米。
五、地下公共设施的出入口和通风井设于人行道时,应保
证人行通行宽度宽度不应小于 米,且不对行人安全造成不
利影响。
第四章 涉河、涉堤及其他河道防洪工程
第十六条 涉河、涉堤及其他河道防洪工程设计及施工须符
合国家、省、市相关水利排洪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及
规定要求。设计文件须征得水利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十七条 河堤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堤工程宜采用生态河堤,并满足城市景观
要求;河堤防洪通道及配套工程管线等应与河堤同步规划、同步
建设。
第十八条 河道桥梁
一、河道桥梁除满足交通功能外,还应满足环境和景观要求,
在桥梁方案设计阶段应提出三个以上方案进行比选。
二、河道桥梁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并满足市政工程管线负载
通过要求。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九条 市政场站类设施(如变配电站、配气站、加油站、
加气站、水厂、加压泵站、提升泵站等)及其配套管线选址应符
合城市规划,并应满足水保、环保、安全、城市景观等要求。
第二十条 市政场站类设施应与及其配套管线统一规划和同
步选址。
第二十一条 有保护或隔离要求的市政设施(给水、排水、
电力、电信、燃气等)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护间距,应符合
相关规范要求。新建、扩建、改建该类项目,应在该设施用地范
围内留足防护间距。
第二十二条 市政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专
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规模应按远期用量规划设计,
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和防灾备用需求。
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竖向布置应根据地形、道路、工程地质、
地下水位、现状地面及地上设施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承担为道路沿线用户配套服务的市政管线,原则上每 200 米
及城市道路交叉口预留不少于 2 根管径 400 毫米道路横穿管。
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各类市政管线,按照“统一规划、
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形成网路。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 10KV 及以下等级电力线和其他市
政管线原则上均应采用地埋方式敷设。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址在稳定河段,管顶埋设深度应按
不妨碍河道整治和确保工程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在一至五级航
道下敷设的工程管线,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 2 米以下;其他河道
下敷设应在规划河底设计高程 1 米以下。
敷设工程管线与铁路、道路线路交叉时应采用垂直交叉。特
殊情况下,可倾斜交叉,其交叉交宜大于 45。,但不得小于
30。。
第二十四条 排水工程
一、城市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二、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统一布置,分
期实施。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城市规划远期排水规划的最
大秒流量计算,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
三、规划沟渠(明)两侧应设宽度不小于 5 米的防护绿带。
四、道路排水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 1 米,
并设置检查井。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
划预留支管间距应一般不大于 80 米;污水管预留支管管径不应
小于 400 毫米,雨水管预留支管管径不应小于 500 毫米。
五、医院、厂矿等单位排出的废水,必须先经内部有效处理,
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
六、城市污水系统未覆盖的地区,排水户应先在其内部实行
雨污分流,难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应采用生化等处理设
施就地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
七、化粪池和生化处理设施不得临规划道路设置,若只能临
规划道路设置须退让道路红线 5 米以上。
第二十五条 给水工程
一、给水系统应为多水源、多泵站形式,管网系统应根据城
市规划和建设计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径应按远期用水量规
划设计。
二、道路输配水管管径一般不小于 200 毫米。给水管网应设
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
三、道路给水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 1 米,
并设置检查井。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
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不大于 80 米,预留支管管径一般不小于
150 毫米。
四、消防给水与城市生活给水共用管道,消防栓间距不超
过 120 米。
第二十六条 电力工程
一、高压走廊和电缆通道应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 10kV 及以下等级电力线
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并按照规划要求逐步对旧城区 10kV 及以
下等级电力线路实施地埋改造;在城市特别地区新(改)建电力线
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
设,需临时采用架空线路的,应同步规划今后改造入地的通道。
三、新建、改建的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地形、地貌、城市规
划道路的实际情况,沿道路、河渠、绿化带等架设。路径应尽量
做到短捷、顺直,减少与河渠、道路、铁路的交叉,不得穿越建
筑物、公共休憩场所、环境易破坏地区和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
并须避开不良地质和易燃、易爆危险区在与规划道路交叉情况下,
输电线路的定位(塔)应设在道路红线范围以外,线路穿越城市
道路时应尽量直交。
四、道路地下电缆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 1 米,
并设置检查井。支管位置按现状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
留支管间距一般不大于 80 米。
五、110kV 变电站应深入负荷中心,220kV 变电站宜靠近负
荷中心,500kV 变电站应布置在市区的边缘或郊区。
六、临变电站规划用地的道路,应在靠变电站同侧预留
10~30 米的绿化隔离带,作为变电站进出线电力专用通道。
七、电力电缆沟及排管的敷设应满足城市道路综合管网规划
的要求。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应同沟敷设。
八、小区配电网应配合道路工程进行同步建设,并应采用地
埋敷设方式。
九、小区变、配电等设施的选址应符合小区详细规划要求,应
设置在主体建筑内,并宜设在负荷中心附近;符合消防要求;与环
境协调;有利进、出线。
第二十七条 电信工程
一、电信电缆应采用管道合建方式敷设。
二、管道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应一次建成。
三、电信管道规划应满足市话、长话、非话数据通信、有线
电视、公安专用通信、公安交通管理通信和其他通信业务的要求。
四、电信管道孔数与规模,除应满足其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
线路的需要外,尚应预留备用管孔。交接箱位置应选择在用户集
中区域,宜设置在隐蔽地点(如房屋侧面、街坊内部)。
五、道路上电信管道应预留电信引上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
红线外 1 米,并设置检查井。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
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不大于 80 米。
第二十八条 燃气工程
一、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渠、隧道、道路、铁路、河道、桥
梁等时,须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征得相
关管理部门同意意见。
二、燃气管道的敷设应根据工业与民用用户用量及分布,全
面规划,宜敷设成环状,以提高供气的可靠性及安全性。
三、燃气管道宜敷设于人行道下,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
设燃气管道,确需局部敷设于机动车道下的,须按相关技术规范
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道路上输配气主管管径一般不小于 100 毫米。
五、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禁止沿电缆沟道和在建筑物、
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液体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六、道路上燃气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 1 米,
并设置检查井。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
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不大于 80 米。
第二十九条 管线综合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设计时须进行管网综合规
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竖向布置。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建设同
步实施。
二、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
时,可敷设在绿化带、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下。市政管线应敷
设在道路红线内,在安全间距不足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三、各种地下工程管线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面平行布
置,宜按下列排列次序:
道路西(南)侧为:电力、给水、雨水;
道路东(北)侧为:燃气、电信、污水;
道路红线宽度 40 米及以上的城市干道各类市政管线均应在
道路双侧布置;道路红线宽度 24 米及以上的城市干道宜在道路
两侧布置排水管道。
双侧布管的,管道应远离建筑物,其从道路红线至道路中心
线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
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四、各种工程管线交叉时,自地面向下排列的顺序宜为:电
力管线、电信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五、各种工程管线及附属设施顺道路方向不得彼此占用规划
管线通道及安全距离。
六、管线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压力管线让重
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可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道管
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七、各种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及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
距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六章 其他市政设施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 100 米宽,其建设用地
内应预设一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用于设置变电器、分支箱、环
网柜、电信交接箱及撬装柜等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点位参照下列
规定:
一、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为
20~30 平方米的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二、建设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设用地内或建
筑物底层或负一楼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点位,面积不小于 20~30 平
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第三十一条 在人行道上设置的电话亭、车站牌、垃圾箱、
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撬装柜等市政公用设施
在同一断面占地宽度不应超过人行道宽度的 1/3。
第三十二条 道路红线内的公交车(出租车)停靠站、电话
亭、人行道及人行过街等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
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地面电力、电信、消防、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
应结合道路绿化(包括路旁绿化)、建设项目临街集中绿化等遮
挡设置。
第七章 竖向规划
第三十四条 竖向规划应充分结合城市规划、地形、地貌、
工程地质条件、交通、排水、防洪、景观和经济等多方面综合考
虑,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合理使用不同坡度的
土地。
城市用地各项控制标高,应满足防洪标准,并结合周边道路、
桥梁、排水干管出口、建筑物等确定标高。应尽量做到挖填方平
衡,以减少对自然地形地貌的破坏。
道路标高的确定应充分结合沿线用地控制高程、地形地物、
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综合考虑。
第三十五条 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 5%时,宜采用平坡式;
当自然坡度大于 8%时,宜采用台阶式,台阶之间应用挡土墙和
护坡连接。
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
风的要求;高度大于 2 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 3 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 米。
第三十六条 挡土墙的高度宜为 米至 3 米;超过 6 米时,
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 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并已开工
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资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资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施
行后新报建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原已报建的项目可按原相关规
定执行,项目若需调整的,须符合本规定。
附注:
1.超高:为了消除车辆在弯道外侧行驶的不利状况,一般
设计道路曲线段道路车行道路拱时,多将路面外侧适当抬高,使
路面横坡成为向弯道内侧单向倾斜的断面,这种措施叫超高。
2.视距三角形:指的是平面交叉路口处,由一条道路进入
路口行驶方向的最外侧的车道中线与相交道路最内侧的车道中
线的交点为顶点,两条车道中线各按其规定车速停车视距的长度
为两边,所组成的三角形。在视距三角形内不允许有阻碍司机视
线的物体和道路设施存在。
3.渠化交通:是在交叉口合理地布置交通岛,组织车流分
道行驶,将冲突点变为交织点,减少车辆行驶的相互干扰的交通
组织方式。
4.港湾式停靠站:在道路车行道外侧,条取局部拓宽路面
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5.路由:是信息从源穿过网路传递到目的地的行为,在路
上,至少遇到一个中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