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保险偿付能力的管理
★本章要点概览
1.保险偿付能力:简单地说,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债务的能力,
它表示企业资产与负债的一种对应关系。具体表现为一定时
期内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同未决负债之间的差额。明确
实际偿付能力边际、最低偿付能力边际、法定偿付能力边际
2.影响保险偿付能力的因素有:负债方面的因素、资产方面
的因素和其它方面的因素。
3.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保险偿付能力都有监管要求:这里介绍
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和我
国的香港地区。
4. 我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正常层次的监管(资本
金、费率和险种、准备金、再保险、资金运用);偿付能力
的监管(偿付能力额度、偿付能力指标)。
5. 保险偿付能力边际的测算方法有:比例法、风险理论法等。
6.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的管理主要有:目标管理法;资产负债
管理法。
本章主要介绍:保险偿付能力概述;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偿付能
力监管;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偿付能力边际的测算
方法;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的管理。
第一节 保险偿付能力概述
一、保险偿付能力的概念
1.保险偿付能力 简单地讲,就是指保险公
司偿付债务的能力,它表示企业资产与负债
的一种对应关系。具体表现为一定时期内企
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同未决负债之间的
差额。
2.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由资本金、总准备
金(公积金)、未分配的盈余、保费准备金
和赔款准备金构成。前三项构成企业股东的
权益;后两项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债,也
称保险责任准备金。
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从决算后的利润
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逐年积累,用以应付
巨大赔款时弥补亏损的资金。
保费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
履行保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
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中提取
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
量的基金。
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保
险人提出的,用以履行各项确定应赔或预
期应赔等保险责任的准备金。包括:①已
决赔案但尚未支付的赔款金额;①未决赔
案的估计赔款金额,包括已报案,尚在处
理中的赔案以及已发生保险事故尚未报案
的赔案。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
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
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
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
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
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
险责任。
3.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基础是保险期间的索
赔期望或损失期望。也就是说,如果实际损
失不超过期望值,那么保险公司只要将其资
产维持在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相等的规模上,
就可以足额偿付全部债务。但在实际中往往
并非如此,即实际与期望总是偏离的。因此,
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多的资产来应付当实
际大于期望时的情况。即要有:实际资产
(各项资金来源)—实际负债(各项赔款准
备金)=净资产(此净资产就是保险公司偿
付能力的边际)如果净资产越大,企业偿付
能力就越强;反之,则相反。
4.与之相关的概念
(1)实际偿付能力边际。是指企业实际
所具有的偿付能力边际。一般来说,一个企
业的实际偿付能力低于最低偿付能力边际
时并不意味着公司会立刻破产。在欧盟国家
中将最低偿付能力边际的 1/3 定位“停业临
界”。
(2)最低偿付能力边际。是指从理论上
来讲企业应具备的偿付能力边际。它是保险
企业为了承担对保户的责任,从理论上讲所
应保持的偿付能力边际。
(3)法定偿付能力边际。是指保险监管
机构要求保险企业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边
际。
最低偿付能力必须达到或超过法定偿付
能力的标准;最低偿付能力是科学计算的结
果;一个企业的偿付能力不是固定不变的,
可以通过增加总准备金的积累来提高。
二、影响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
1.负债因素
(1)索赔的波动。即索赔超过正常年份。
一般来讲索赔是呈恒态分布的,这种恒态是
随机的,如果超出常态,就影响偿付能力。
(2)保险未满期的责任分布。即指保险责
任到期的时间、保险数量及保险险种的分布。
如果分布不均匀,就会影响偿付能力。
(3)政治、社会等外部因素的变动。
(4)再保险的安排。法定偿付能力边际限
制了保险公司自留保额。所以再保险安排的
好,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就强。
(5)巨灾的风险。如果碰到巨灾风险,实
际赔付的就多,偿付能力就受影响。
(6)红利分配情况。分配越多,可用于赔
款的准备金就少。偿付能力也受影响。
2.资产因素
(1)资产质量的高低,是贬值还是增值。
(2)投资收益的高低,是上升还是下降。
3.其它因素
主要是指人为因素。如逆向选择;内部
管理风险;欺诈行为等。
在国际上,精算师们将影响保险公司偿
付能力的风险分为四类:即:C-1;C-2;
C-3;C-4。
(1)C-1(资产风险)。就是指保险公司
资产价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
(2)C-2(定价风险)。是指保险公司的
产品定价发生偏差所带来的风险。
(3)C-3(利率风险)是指因为利率变动
使保险公司蒙受投资损失带来的风险。
(4)C-4(一般管理风险)是指因为保险
公司工作人员管理失当所带来的风险。
三、保险偿付能力边际的一般确定
衡量一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大小,一
般用偿付能力额度作尺度。即在一个指定的
日期,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
之间的差额。用公式表示:
Z(t)表示在 t 时刻的偿付能力额度;A(t) 表
示在 t 时刻的资产;L(t) 表示在 t 时刻的负
债。当 Z(t)≥0 说明保险企业有偿付能力。
tLtAtZ
第二节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偿还能力监管
一、英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1.监管机构
1998 年以前由贸易及工业部(DTI)进
行监管。2000 年后设金融服务局对金融业实
行统一监管。金融服务局下设保险监管部,
具体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
2.监管原则
英国偿付能力监管遵循三个原则:风险
敏感性原则、控制线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敏感性原则是指保险公司的资本
充足性与偿付能力制度必须对风险保持敏
感性。即偿付能力必须反映出风险的要求。
控制线原则是指保险监管机构要建立
起偿付能力控制线(可以是一条控制线,也
可以是一系列控制线),当实际偿付能力降
到控制线以下时,监管机构可立即干预。
风险管理原则就是指保险公司应建立起
完整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而这体系必须得
到全面预警的内控体系支撑,同时还必须得
到外部保险监管机构的支持。
3.监管方式
(1)英国推行保险契约自由化,对保险
公司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均不审批,但对违反
法律和社会标准的保险条款则有权要求公
司予以纠正。
(2)英国非常重视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
露,政府每年都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报送的
保险监管报表,凡是需要了解保险人信息的
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自行查阅。
(3)英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是分
析保险人提交的业绩报告和年度报告,据此
对公司的偿付能力予以评价,没有满足偿付
能力要求的,监管机构就会向社会公告。
二、美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1.监管机构
美国对保险的监管是由联邦政府和州
政府共同进行的。联邦政府主要进行宏观经
济政策的调控、直接的行政监管、保险计划
的编制等;州政府设立保险监管部门—保险
监管局,侧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资产负
债比例等业务的监管。
为了协调各州的监管政策和准则,美国
1871 年成立了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
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及相关问题并拟
定出全国保险监管模型法案供各州立法参
考。经过 100 多年的努力,各州法律趋于一
致。到 1999 年,扩充了全美保险监督官协
会的职责,使之成为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
2.监管内容
美国保险公司的监管内容包括:实行公
平、宽松的市场准入;放松保险费率管制;
严格规定保险投资比例;加强保险偿付能力
的监管。
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美国没有对保险
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受 20 世纪 80 年代
经济波动,保险公司破产的影响,在 20 世
纪 90 年代,NAIC 提出了专门用于监管保险
公司资本充足率的体系,偿付能力监管加强
三、加拿大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1.监管体系
加拿大的金融监管体系分为联邦和省两
级,二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联邦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保险
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福利社以及养老
金计划等。其监管的重心就是偿付能力。其
具体机构是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OSFI)。
成立于 1987 年,对财政部负责。
省级监管的对象是在本级注册的保险
公司和信托公司等。其监管的重心是对金融
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2.监管方式
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的监管方
式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两部分。
现场监管主要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定期
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包括“入”和“出”两块。
“入”是指公司要定期上报财务报表,通常为
每个季度一次。“出”是指监管机构根据上述
报表分析,定期对每一个金融机构予以评级,
并及时通知该公司。
保险公司至少每三年要向 OSFI 或各省
的监管机构提交一次年度报告,用于常规检
查。虽然各级负责在各级注册的公司的检查,
但有时也会相互交叉检查。最常用的方法就
是资本充足的动态测试。有具体标准。
四、日本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1.监管机构
1998 年以前,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是
大藏省。在大藏省能设有银行局,银行局下
设有保险部,具体负责对私营保险公司的行
政监督和管理工作。
1998 年 6 月,日本政府设立了金融监督
厅,从大藏省(2001 年改为财务省)接管了
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察和督导事宜。
金融监督厅下设保险监管课,具体负责对保
险业的监督管理。
2.监管政策
(1)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外国保险
公司很难进入到日本的市场。
(2)放松对保险费率的管制。改变了过
去对保险费率的控制,允许在费率算定委员
会提供的纯费率基础上拟定其附加费率。
(3)实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改
变了 1996 年前对偿付能力不够重视情况,
效仿美国实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
(4)实现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保险公司
将其业务内容和财务状况的信息予以公布。
五、欧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欧盟单一保险市场建立的重要步骤之一
就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偿付能力制度标准。
以人寿保险为例,欧盟标准的具体内容:
1.法定的偿付能力标准由两部分组成:一
是人寿保险业务数学准备金的 4%;二是对
风险合同的超额准备。如定期和团体人寿保
险合同,额度为风险状态资本(定义为保险
金额数学准备金之差)的 %,如果期限较
短,该比例可适当降低。
2.人身保险的法定偿付能力标准可能因为
再保险责任而减少,但减少的幅度不能超过
上述第一部分的 15%或者第二部分的 50%。
3.法定偿付能力标准可以由明示或默示项
目联合满足。明示项目包括资产负债表上的
资产、自由准备和盈余;默示项目包括隐性
准备金以及未来利润的现值。
4.保险公司的保障基金为法定偿付能力的
1/3,保险公司的自由资产数额与法定偿付能
力标准和保障基金相比的程度是监管部门
决定是否进行干预的界限。针对不同的情况
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法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1.监管机构
法国保险监管机构有两个:一个是保险
监督委员会(CCA);另一个是国家保险委
员会(CNA)。前者(CCA)1989 年设立,
主要负责保险监管体系的日常业务。任务两
项:一是维护现有的法律体系;二是保护投
资者的利益。后者(CNA)的主要职责有:
(1)充当保险、再保险、资本化和辅助业
务方面的顾问;(2)要求对所有拟议中的
国家保险法、所有拟议中的欧盟法令以及所
有法规议案提供建议;(3)可向财政部提
供所有与保险业务和保险法相关的议案;
(4)向法国总统和国会呈交保险行业年报。
2.监管特点
(1)是一种持久性和预测性监管,而非
临时性和历史性的监管;
(2)检查方式包括文件检查和实地检查
两个方面。
(3)监管方式是双向监管。即监管委员
会作出检查报告转递给保险公司,再由保险
公司作出书面回答。
(4)监管侧重于偿付能力,而非保险费率。
(5)监管服务涉及公司的全部业务。
3.监管内容
(1)技术准备金检查。包括:数学准备金;
利润分享准备金;资本化准备金和其它技术
准备金。
(2)资产检查。包括:对允许持有的资产
种类的限制;对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投资项目
的价值评估;对资产所在地域的限制;对资
产与相应负债匹配的规定。
(3)赔付能力检查。即要求公司的现有资
产和潜在剩余价值以及可预计的未来盈利
相加,使其达到最低偿付金额的要求,以应
付技术准备金在出现难以预料的风险对发
生赔付不足的危险。
七、澳大利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澳大利亚寿险业务发展很好,就以寿险
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为例说明其监管。
在澳大利亚 1995 年的《人寿保险法》
中规定了所有的精算标准,其中包括“精算
标准 :偿付能力标准”和“精算标准
:资本充足性标准”。在偿付能力额度的
规定上,采取的是英国式的规定。分三种状
态:
第一种状态是法定基金的资产数量超
过了偿付能力的要求。保险人可持续经营这
些基金,监管当局不作任何干预。
第二种状态是法定基金的资产数量超
过了偿付能力的要求,但没有超过资本充足
率的要求,监管机构会密切关注该公司,不
允许该公司发红红利,直到恢复到第一种状
态。而且还可以采取对公司经营限制措施。
第三种状态是法定基金的资产数量小
于偿付能力的要求,监管机构可以向联邦法
院提出破产申请,或者对该公司进行接管。
八、中国香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中国香港《保险公司条例》对经营普通
业务的保险公司规定如下:上一年度的保费
收入,低于 1000 万港元或等值其它货币时,
偿付能力额度为 200 万港元;低于 1000 万
港元小于 1 亿港元时,偿付能力额度为保费
收入的 1/5;超过 1 亿港元时,偿付能力额
度为保费收入的 1/10。经营法定业务的保险
公司,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 1000 万港元。
对于经营长期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
偿付能力必须超出保定责任至少 200 万港
元。如果是兼营长期业务与普通业务的保险
公司,其偿付能力不得低于 1000 万港元。
第三节 我国保险公司偿还能力监管
我国的保险监管实施的是两个层次全
方位的监管,政府既监管条款、费率,又监
管偿付能力。
一、正常层次的监管
1.资本金的要求
按照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要求,
设立保险公司,拟注册资金不得低于 2 亿元,
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如果以最低资本金
额度设立的,每设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分公司,其注册资本增加不得低于 2 千万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 5 亿元,在偿付能力
充足的情况下,设分公司不需增加资本金。
2.费率和险种的监管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关系到社会
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
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应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要求其修改,
也可责令其停止使用:(1)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保监会的禁止性规定;(2)违反
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3)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4)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
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
利益;(5)条款设计或者厘定费率、预定
利率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6)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它
理由。
保险公司对已获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
款和费率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
报审批或者备案。
3.准备金的提取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
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
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公司稳
健经营,保险公司应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4.再保险的规定
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
危险单位,即对每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
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
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 10%;超过的部分,
应当办理再保险。
5.资金运用形式的限制
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
运用限于以下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
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投资的具体形式、具体品
种的比例以及认定的最低等级,应当符合保
监会的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可以委托其运用保险基金。
二、偿付能力的监管
1.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
按照保监会 2003 年 3 月实施的《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
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1)
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
加后 1 亿人民币以下部分的 18%和以上部
分的 16%;(2)公司最近 3 年平均综合赔
款金额 7000 万元以下部分的 26%和以上部
分的 23%。
综合赔款支出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
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
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未满 3 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
司,采用第 1 项规定的标准。
人身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
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
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指保险期间超过 1 年
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指保险期
间为 1 年或 1 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
下述两项之和。(1)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
险责任准备金的 1%和其它寿险产品期末寿
险责任准备金的 4%;上述寿险责任准备金
是指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2)
保险期间小于 3 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
额的 %,保险期间为 3-5 年的定期死亡保
险风险保额的 %,保险期间超过 5 年的
定期死亡保险和其它险种风险保额的 %。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区间
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 %计算。风险保额
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
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
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的最高金额;
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
责任准备金。
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
适用财产保险公司的规定。
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财
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规定计算的最
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
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认可资产指监
管机构对公司考核时,按一定标准予以认可
的资产;认可负债指监管机构对公司考核时,
按一定标准予以认可的负债。
2.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1)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① 保费增长率
① 自留保费增长率
① 毛保费规模率
①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
① 两年综合成本率
① 资金运用收益率
① 速动比率
① 融资风险比率
① 应收保费率
① 认可资产负债率
(2)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① 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
① 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
① 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
① 险种组合变化率
① 认可资产负债率
① 资产认可率
① 短期险两年赔付率
① 投资收益充足率
① 盈余缓解率
① 资产组合变化率
3.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的 4 月 30 日将上一
年度的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报告一式两份
送达保监会。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
责,要有法人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签章。
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
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于偿付能力充
足率小于 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其列
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
管措施:
(1)对于偿付能力在 70%以上的公司,
要求其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
能力的要求。同时还可采取一些限制性措施。
(2)对于偿付能力在 30%-70%之间的公
司,除可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可以责令其拍
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措施。
(3)对于偿付能力在 30%以下的公司,
除可采取上述两款措施外,还可直接接管。
对于监管指标超出正常范围的保险公司,
监管部门要弄清楚原因,对保险公司实际偿
付能力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 保险偿还能力边际的测算
一、比例法(静态法)
1.净保费与股东基金的比例。一般介于
之间,视保费收入的档次而定。其中股
东基金包括:资本金、历年盈余、除责任准
备金之外的各项保险准备,扣除未付股本等
不确定因素。它实际是规定了保费的增加必
须同保险企业的资本和总准备之和相适应。
2.本期增加净保费与上期净保费的比例。
一般为 25%。超过就有较大风险。
3.自留保费与毛保费的比例。一般要大于
50%,以保证分出业务因为赔付率过高而受
阻时,能保持一定的偿付能力。
4.保险准备金与流动资产额的比例。必须
小于 1,该比例用于测定保险公司现金偿付
能力。
4.两年承保盈余累计与投资收益的比例,
一般要大于 - 25%。之所以是负数,是针对
承保亏损要靠投资收益弥补的情况设计的。
二、风险理论法(动态法)
这个方法就是用风险管理的方法计算
出一个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用这个概率来
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为了数学处理的方便,我们将破产概率
法中的盈余定义为:初始资金加上所收保费
超过赔款的那部分;破产概率研究的时间设
为:T<∞。
通常,记 U(t)表示时刻在 t 时保险公司
的盈余;保费的收取速度 q 为常数(q>0),
并且连续收取,如果时间为一年,则保费收
取速度就等于年保费收入,即 q=P。S(t) 表
示时刻在 t 的总赔款支出,这里的保费收入
和赔付金额都未考虑再保险;N(t) 表示时刻
在 t 的累积赔款次数;U(0)= u 为 t=0 时的初
始盈余;于是则有:
U(t)= u + qt - S(t) t≥0
{U(t),t≥0}为盈余过程,{S(t),t≥0}
为总赔款量过程,{N(t),t≥0}为理赔次数
过程。定义 T=min{t:t≥0,U(t)<0}为破产发
生时刻(当 T=∞时,可认为对任何 T≥0 均
有 U(t)≥0,即破产不发生)。记为
Ψ(u)=P(T<∞)为初始盈余 u 时的破产
概率。尽管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关心的
是在有限时间内的破产概率,即Ψ(u,t)=P
(T<t),但为了数学上处理的方便,在风险
理论中只讨论无限时间的破产概率,而且还
忽略了再保险、分红、利息、经验利率和成
本等重要因素。当然Ψ(u)是Ψ(u,t)的
上界。
下面来定义泊松过程和复合泊松过程。
对于某一种特定险种 i 而言,如果发生
在任何长度为 h 的时间区间内的赔款次数
服从参数为 的泊松分布,而且与该区间的
位置和以前的资料无关,则称理赔次数过程
为{Ni(t),t≥0}为泊松过程。总赔款量过程
定义为{Si(t)=X1+X2+…+XNi(t)。因此,如
果 X1,X2,…,XNi(t)是相互独立并服从同
一分布函数 Pi(x)的随机变量,并且与过
程 { Ni(t) , t ≥ 0 } 相 互 独 立 , 而 且 过 程
{Ni(t),t≥0}为泊松过程,则称{Si(t),t≥
0}为复合泊松过程。如果将上述过程中的
时间变量 t 值固定为区间(t,t+h),在区间
hi
( t,t+h) 中 发 生 保 单 理 赔 次 数 Δ
Ni=Ni(t+h)-Ni(t)服从参数为 的泊松分布,
则 Si 服从由参数 和 P(xi)确定的复合泊
松分布,Si 的期望就为 E( ),方差为
E( )。
为了计算破产的概率,我们需要引入调节系
数的概念,从而得出一般情况下破产概率Ψ
( ui ) 的 上 下 界 。 调 节 系 数 R 是
的正根, 是个别理赔 Xi
的矩母函数,qi 是险种 i 的保费收取速度。
当{Si(t),t≥0}为复合泊松过程时,可得破
产概率与调节函数的关系为:
分母要求计算在破产发生时,即 T<∞
的条件下,负盈余 ui(T)函数的条件分布。
因此,要简捷的计算函数是不可能的,一般
在理论上只得出破产概率的上下界。根据
Lundberg 不等式,可知破产概率的上界为
。
hi
hi
hi ix hi
2
ix
)(rMrq xiiii )(rM xi
)(
)(
)(
TeE
e
u
TUR
R
i ii
iui
/
iiuR
i eu
)(
下面来推导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
公式。这里我们只看看方法一就可以了。
我们直接利用调节系数和破产概率的
关系来求得保险人必须具有的最低偿付能
力额度。如果保险人只经营了某一个险种 i,
假设无论在何时刻,保险人的破产概率都不
能超过ε,则应有 =ε,就可求
得 。假设保险人经营了 n 个险种,则
保险人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就为各险种最
低偿付能力的总和,即
因此,只要计算出各险种的调节系数就
可以得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调节系数也
可近似计算。与风险理论中一样,假定 为
正相对安全附加系数,则 ,也
就是保费收取速度 。当总赔款
量为复合泊松分布过程时, 。
同样,记 , 为险种 i 的个别赔款
量的 k 阶矩,则 。有资料证明
下述方法可近似计算调节系数。
iiuR
i eu
)(
i
i R
u
ln
n
i i
n
i
i R
uu
11
1
ln
i
)()1( iii SEP
)()1( iii SEq
iiii aq 1)1(
)( kiik xEa ika
iiii aP 1)1(
如果 Ni 服从参数为 的泊松分布,则有:
如果 Ni 服从参数为 , 的负二项分
布,则有:
将计算出来的各险种的调节系数代人上
式,就可计算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了。当然,
由于破产概率的近似是在泊松过程的前提
条件下给出的,所以必须假设各险种的理赔
次数 Ni 都服从参数 的泊松分布。
第五节 保险公司对偿还能力的管理
一、目标管理法
主要是通过制定目标、执行目标和分析
控制来进行管理。
1.目标的制定
就是将保监会制定的偿付能力检测指
标作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目标。
i
2
12
i
ii
i a
a
R
ir ip
1)/1(
2
2
12
1
iii
ii
i paa
a
R
i
2.目标的执行
在执行的过程中,重点是放在承保能力
和资金控制上。对承保能力的控制包括单个
承保能力的控制和总承保能力控制,目的是
确保经营的稳定性;对于资金控制主要包括
资金运用额度、方向、结构和收益等,目的
是确保资金的充足性和流动性。
3.目标的分析
目标分析主要是对目标管理指标进行
综合评价,并将结果反馈到决策层,作为制
定新目标的依据。
二、资产负债管理法
资产负债管理法就是协调保险公司商品
负债组合与投资组合的一种财务管理方法。
这种方法集中管理净现金流和相应的风险。
目的就是防止技术上不能偿付的情况,保证
保险公司的技术偿付能力。主要有:
1.按商品分割资产组合
就是根据公司经营的不同商品的负债
组合,安排相应的资产组合,使之相匹配。
并对此进行监控,保证每对组合相适应。
2.资产组合缺口分析
资产组合缺口分析是用于评估资产和
负债组合是否相匹配的一种技术方法。不匹
配的部分就是缺口,通过调整达到匹配。
3.现金流检验和动态偿付能力检验
现金流检验就是在不同利率下的现金
流,看哪种情况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动态偿
付能力检验就是用模拟的方法看公司的偿
付能力够不够。
4.优化模型
优化模型就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来分
析偿付能力要求。它涉及到从几个方程中求
出最优解的问题。在分析时要注意两点:一
是达到一定盈利能力时选择最低风险;二是
在一定的风险下选择最大可能的回报。
5.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是一种投资策略,它用于减少
资产组合中所面临的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来
说,套期保值常常通过购买期权来实现。所
以掌握了合适的期权保险公司就可以限制
其潜在的风险损失。
资产负债管理是一项技术性极强的工作,
要求精算人员与投资人员良好合作,定期作
出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呈送决策层,以便决策
层能作出适当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