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文化产权交易所当代艺术品资产权益份额发售与转让暂行细则
2011-04-18 21:50:52| 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第 一 章 总 则
1 . 1 根 据 《 成 都 文 化 产 权 交 易 所 当 代 艺 术 品 资 产 权 益 份 额 发 售 与 转
让 规 则 ( 暂 行 ) 》 ( 以 下 简 称 《 规 则 》 ) , 制 订 本 细 则 。
1 . 2 《 规 则 》 和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各 种 手 续 ,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者 本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办 理 。
1 . 3 向 本 所 邮 寄 的 各 种 文 件 , 以 寄 出 的 邮 戳 日 为 递 交 日 ; 邮 戳 日 不
清 晰 的 , 除 组 包 方 、 发 售 代 理 人 或 会 员 投 资 人 能 够 提 出 证 据 证 明
外 , 以 本 所 收 到 日 为 递 交 日 。
本 所 的 各 种 文 件 , 可 以 通 过 邮 寄 、 直 接 送 交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送 达 组
包 方 、 发 售 代 理 人 或 会 员 投 资 人 。 组 包 方 、 发 售 代 理 人 或 会 员 投
资 人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的 , 文 件 送 交 代 理 人 ; 未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的 , 文
件 送 交 请 求 书 中 指 明 的 联 系 人 。
本 所 邮 寄 的 各 种 文 件 , 自 文 件 发 出 之 日 起 满 1 0 个 工 作 日 , 推 定 为
接 收 方 收 到 文 件 之 日 。
1 . 4 《 规 则 》 和 本 细 则 规 定 的 各 种 期 限 的 第 一 日 不 计 算 在 期 限 内 。
1 . 5 《 规 则 》 和 本 细 则 中 所 称 的 “ 日 ” 均 指 “ 工 作 日 ” 。
第 二 章 组 包
2 . 1 组 包 申 请 的 提 出 :
2 . 1 . 1 组 包 方 在 组 包 前 应 向 本 所 提 交 组 包 申 请 材 料 , 申 请 材 料 可 以
通 过 邮 寄 、 直 接 送 交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提 交 的 方 式 向 本 所 提 交 。
2 . 1 . 2 组 包 方 应 向 本 所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
A . 《 成 都 文 化 产 权 交 易 所 当 代 艺 术 品 资 产 权 益 份 额 组 包 申 请 》 ;
B . 公 司 简 介 ;
C .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
D . 委 托 代 理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
2 . 1 . 3 本 所 在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本 细 则 2 . 1 . 2 条 项 下
提 交 的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向 组 包 方 发 出 是 否 同 意 其 组 包 的 审 核 意 见 。
2 . 2 组 包 过 程 :
2 . 2 . 1 根 据 《 规 则 》 4 . 1 条 规 定 , 组 包 方 与 艺 术 品 持 有 人 签 订 《 艺
术 品 资 产 权 益 份 额 委 托 组 包 发 售 协 议 》 。 为 保 证 艺 术 品 资 产 权 益
份 额 发 售 程 序 的 公 开 、 公 正 及 会 员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艺 术 品 持 有 人
和 组 包 方 须 公 开 声 明 和 披 露 在 艺 术 品 资 产 权 益 份 额 发 售 行 为 中 的
关 联 关 系 和 利 益 关 系 。
2 . 2 . 2 组 包 方 委 托 专 业 鉴 定 机 构 或 专 家 ( 5 - 7 人 ) 对 艺 术 品 资 产 权 益
份 额 项 下 的 艺 术 品 标 的 物 进 行 鉴 定 和 评 估 , 并 由 上 述 专 业 鉴 定 机
构 或 专 家 出 具 鉴 定 和 价 格 评 估 意 见 书 。 根 据 鉴 定 和 价 格 评 估 意 见
书 , 由 组 包 方 综 合 评 判 , 经 艺 术 品 持 有 人 的 确 认 , 确 定 艺 术 品 资
产 的 发 售 价 格 。
2 . 2 . 3 上 述 鉴 定 和 评 估 费 用 由 组 包 方 和 艺 术 品 持 有 人 协 商 承 担 。
第 三 章 发 售
3 . 1 发 售 前 的 程 序 :
3 . 1 . 1 组 包 方 和 发 售 代 理 人 就 艺 术 品 资 产 权 益 份 额 的 发 售 事 宜 签 订
《 委 托 发 售 协 议 》 , 并 共 同 确 定 艺 术 品 资 产 权 益 份 额 《 发 售 说 明
书 》 。 组 包 方 也 可 以 选 择 自 行 申 请 通 过 本 所 发 售 , 并 自 行 确 定 《 发
售 说 明 书 》 。
3 . 1 . 2 组 包 方 或 发 售 代 理 人 可 以 通 过 邮 寄 、 直 接 送 交 或 者 委 托 他 人
提 交 的 方 式 向 本 所 提 交 《 规 则 》 5 . 1 . 2 条 项 下 的 全 部 材 料 。
3 . 1 . 3 《 规 则 》 5 . 1 . 2 条 第 c 款 中 规 定 的 “ 组 包 方 或 发 售 代 理 人 营 业
执 照 和 相 关 主 体 文 件 ” 包 括 :
A . 营 业 执 照 正 副 本 复 印 件 ( 副 本 须 有 年 检 记 录 并 加 盖 鲜 章 ) ;
B . 公 司 章 程 复 印 件 ( 需 到 工 商 局 提 档 并 加 盖 工 商 局 鲜 章 , 章 程 载
明 公 司 股 权 构 成 情 况 ) ;
C .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鲜 章 ) ;
D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鲜 章 ) 。
3 . 1 . 4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后 的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本 所 由 国 内 权 威 专 家
组 成 的 专 家 委 员 会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 本 所 审
核 通 过 的 发 售 申 请 并 不 表 明 本 所 对 该 权 益 份 额 的 投 资 价 值 或 者 会
员 投 资 人 的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 权 益 份 额 发 售 后 , 因
艺 术 品 资 产 权 益 份 额 收 益 的 变 化 以 及 艺 术 品 资 产 在 本 规 则 的 规 定
下 最 终 拍 卖 收 益 的 变 化 而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会 员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3 . 1 . 5 对 审 核 通 过 的 艺 术 品 权 益 份 额 , 组 包 方 或 发 售 代 理 人 与 本 所
签 订 《 发 售 协 议 》 。
3 . 1 . 6 发 售 地 点 : 组 包 方 或 发 售 代 理 人 在 全 国 部 分 城 市 设 置 发 售 点 。
3 . 1 . 7 按 照 《 规 则 》 和 《 发 售 协 议 》 确 定 发 售 时 间 和 发 售 方 式 后 ,
本 所 在 发 售 日 前 二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发 售 时 间 、 发 售 方 式 、 发 售 地 点
在 本 所 网 站 上 对 外 公 布 。
3 . 1 . 8 按 照 《 规 则 》 5 . 1 . 6 . a 的 规 定 , 由 组 包 方 和 艺 术 品 持 有 人 亲
自 将 艺 术 品 交 付 保 管 机 构 进 行 保 管 。 本 所 派 员 对 交 付 保 管 机 构 及
现 场 确 认 过 程 全 程 监 督 。
3 . 1 . 9 公 证 见 证 : 组 包 方 组 织 艺 术 品 持 有 人 和 / 或 艺 术 品 原 始 作 者
对 艺 术 品 标 的 物 进 行 现 场 确 认 , 组 包 方 委 托 公 证 处 或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艺 术 品 资 产 权 益 份 额 项 下 的 艺 术 品 标 的 物 现 场 确 认 过 程 和 交 付
保 管 机 构 保 管 过 程 进 行 公 证 或 律 师 见 证 , 公 证 处 出 具 《 公 证 书 》
或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 律 师 见 证 书 》 。
保 管 费 用 由 组 包 方 和 艺 术 品 持 有 人 协 商 承 担 支 付 。 公 证 或 律 师 见
证 费 用 由 组 包 方 和 艺 术 品 持 有 人 协 商 承 担 支 付 。
3 . 1 . 1 0 在 权 益 份 额 发 售 之 前 , 本 所 将 向 组 包 方 和 ∕ 或 发 售 代 理 人 收
取 发 售 费 用 , 具 体 费 率 根 据 每 次 发 售 的 数 量 和 金 额 设 定 , 发 售 费
用 不 超 过 发 售 金 额 ( 按 组 价 总 额 计 算 ) 的 4 . 5 % 。 该 费 用 由 组 包 方
和 ∕ 或 发 售 代 理 人 于 发 售 日 之 前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发 售 费 用 划 至 本 所
指 定 的 账 户 内 , 无 论 发 售 成 功 与 否 , 该 费 用 均 不 予 退 还 。
3 . 2 发 售 过 程 :
3 . 2 . 1 认 购 方 式 :
3 . 2 . 1 . 1 在 发 售 期 期 间 内 , 会 员 投 资 人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 成 都
文 化 产 权 交 易 所 会 员 证 书 》 亲 自 或 委 托 他 人 到 组 包 方 设 置 的 发 售
点 认 购 , 委 托 他 人 认 购 的 , 受 托 人 须 持 有 会 员 投 资 人 签 字 的 委 托
书 、 会 员 投 资 人 《 成 都 文 化 产 权 交 易 所 会 员 证 书 》 原 件 、 会 员 投
资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及 受 托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进 行 认 购 。
3 . 2 . 1 . 2 具 体 流 程 : 会 员 投 资 人 购 买 权 益 份 额 , 须 与 本 所 和 本 所 确
认 并 通 过 本 所 网 站 公 示 的 组 包 方 或 发 售 代 理 人 共 同 签 订 《 认 购 协
议 》 。
a . 会 员 投 资 人 与 组 包 方 或 发 售 代 理 人 在 《 认 购 协 议 》 上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 《 认 购 协 议 》 成 立 。
b . 会 员 投 资 人 根 据 《 认 购 协 议 》 的 约 定 以 其 实 名 方 式 向 本 所 支 付
购 买 款 项 , 待 款 项 划 至 本 所 指 定 专 用 账 户 之 日 , 《 认 购 协 议 》 生
效 。
c . 本 所 在 收 到 以 会 员 投 资 人 的 实 名 名 义 汇 至 的 购 买 款 项 并 在 《 认
购 协 议 》 上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会 员 投 资 人 核 发 权
益 份 额 凭 证 。
d . 若 本 所 发 现 《 认 购 协 议 》 的 内 容 与 本 所 在 本 所 网 站 上 发 布 的 《 认
购 协 议 》 的 条 款 有 不 一 致 的 , 本 所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该 《 认 购 协 议 》 ,
并 书 面 通 知 会 员 投 资 人 与 组 包 方 或 发 售 代 理 人 。
e . 本 所 在 解 除 《 认 购 协 议 》 之 日 起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会 员 投 资 人
汇 入 款 项 足 额 无 息 原 渠 道 退 还 会 员 投 资 人 。
f . 权 益 份 额 凭 证 和 《 认 购 协 议 》 是 会 员 投 资 人 持 有 份 额 的 合 法 证
明 。
3 . 2 . 1 . 3 本 所 在 会 员 投 资 人 完 成 认 购 之 后 , 对 相 应 信 息 进 行 核 对 ,
核 对 确 认 后 , 对 会 员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份 额 持 有 状 况 在 本 所 进 行 初 始
登 记 。
3 . 2 . 2 资 金 结 算 :
3 . 2 . 2 . 1 发 售 成 功 后 的 资 金 结 算 : 在 权 益 份 额 于 发 售 结 束 日 全 部 发
售 完 毕 或 于 发 售 结 束 日 未 全 部 发 售 完 毕 , 于 发 售 结 束 日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艺 术 品 持 有 人 愿 意 保 留 持 有 或 组 包 方 和 / 或 发 售 代 理 人 自 行
购 入 全 部 剩 余 权 益 份 额 的 情 况 下 , 本 所 在 对 组 包 方 或 发 售 代 理 人
的 发 售 行 为 进 行 审 查 确 认 后 的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本 所 专 用 账 户 内 的
会 员 投 资 人 汇 入 的 权 益 份 额 款 项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划 拨 至 组 包 方 、
发 售 代 理 人 和 艺 术 品 持 有 人 的 共 管 账 户 。
3 . 2 . 2 . 2 发 售 失 败 后 的 资 金 结 算 : 《 规 则 》 5 . 2 . 7 条 “ 发 售 失 败 ” 的
情 况 下 , 本 所 在 本 所 网 站 上 发 布 发 售 失 败 的 信 息 , 会 员 投 资 人 在
本 所 信 息 公 告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发 售 失 败 的 艺 术 品 权 益 份 额 的 权
益 凭 证 以 邮 寄 、 直 接 送 交 或 委 托 他 人 送 交 的 方 式 退 回 本 所 或 与 其
签 订 《 认 购 协 议 》 的 发 售 点 。 退 回 发 售 点 的 , 由 各 发 售 点 的 组 包
方 或 发 售 代 理 人 统 一 将 会 员 投 资 人 的 权 益 份 额 凭 证 退 回 本 所 , 本
所 在 收 到 权 益 凭 证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会 员 投 资 人 支 付 的 权 益 份
额 款 项 足 额 无 息 划 至 会 员 投 资 人 前 期 付 款 的 实 名 汇 款 账 户 , 同 时
注 销 会 员 投 资 人 的 权 益 凭 证 。
第 四 章 转 让
4 . 1 转 让 流 程 :
4 . 1 . 1 本 所 每 周 在 本 所 网 站 的 会 员 专 区 内 公 布 当 周 权 益 份 额 转 让 的
最 高 和 最 低 限 价 。 权 益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会 员 专 区 的 专 栏 内 发 布 转 让
信 息 , 有 受 让 意 向 的 会 员 投 资 人 发 布 受 让 信 息 。
4 . 1 . 2 权 益 份 额 持 有 人 与 有 受 让 意 向 的 会 员 投 资 人 根 据 在 本 所 会 员
专 区 内 公 示 的 转 让 与 受 让 信 息 , 自 行 联 系 磋 商 转 让 与 受 让 事 宜 ,
并 签 订 《 转 让 协 议 》 。
4 . 1 . 3 《 转 让 协 议 》 签 订 后 , 权 益 份 额 持 有 人 与 有 受 让 意 向 的 会 员
投 资 人 分 别 将 签 订 后 的 协 议 以 传 真 或 电 子 文 本 的 形 式 提 交 本 所 备
案 。 本 所 在 收 到 《 转 让 协 议 》 后 , 通 过 电 话 方 式 核 实 双 方 的 转 让
与 受 让 行 为 是 否 真 实 。
4 . 1 . 4 有 受 让 意 向 的 会 员 投 资 人 根 据 《 转 让 协 议 》 的 约 定 将 其 受 让
权 益 份 额 的 价 款 及 本 所 收 取 的 佣 金 足 额 汇 入 本 所 指 定 专 用 帐 户 。
本 所 在 确 认 收 到 会 员 投 资 人 以 其 实 名 名 义 汇 入 的 款 项 后 , 通 知 权
益 份 额 持 有 人 。
4 . 1 . 5 权 益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接 到 本 所 通 知 后 , 将 其 持 有 的 权 益 份 额 凭
证 以 邮 寄 、 亲 自 提 交 或 委 托 他 人 提 交 的 方 式 提 交 本 所 。
4 . 1 . 6 本 所 对 权 益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权 益 份 额 凭 证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等
相 关 手 续 , 并 将 变 更 后 的 权 益 凭 证 以 邮 寄 的 方 式 送 交 有 受 让 意 向
的 会 员 投 资 人 。
4 . 1 . 7 有 受 让 意 向 的 会 员 投 资 人 在 确 认 收 到 权 益 凭 证 后 ,通 知 本 所 ,
本 所 将 之 前 会 员 投 资 人 以 其 实 名 名 义 汇 入 本 所 指 定 专 用 帐 户 的 款
项 扣 除 相 关 手 续 费 后 划 至 权 益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名 专 用 帐 户 。
4 . 1 . 8 权 益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到 上 述 款 项 之 日 , 转 让 完 成 。
4 . 1 . 9 若 权 益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有 受 让 意 向 的 会 员 投 资 人 不 按 照 《 转 让
协 议 》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的 , 本 所 将 对 违 约 方 的 不 诚 信 行 为 进 行 记 录 ,
并 把 违 约 方 的 不 诚 信 信 息 公 布 于 本 所 网 站 。
4 . 1 . 1 0 《 转 让 协 议 》 的 双 方 也 可 以 依 据 我 国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或 者 诉 讼 等 方 式 解 决 纠 纷 。
4 . 2 转 让 信 息 与 价 格 限 制 :
4 . 2 . 1 本 所 在 每 周 四 下 午 和 周 五 全 天 工 作 时 间 对 当 周 转 让 记 录 及 转
让 价 格 进 行 统 计 核 算 , 以 确 定 本 周 权 益 份 额 的 转 让 平 均 价 格 。
4 . 2 . 2 本 所 在 下 一 周 周 一 对 上 一 周 的 转 让 信 息 及 上 一 周 周 五 确 定 的
转 让 平 均 价 格 通 过 本 所 网 站 进 行 对 外 披 露 。
4 . 2 . 3 转 让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当 权 益 份 额 转 让 的 平 均 价 格 连 续 两 周
内 涨 跌 幅 度 达 到 2 0 % 或 累 计 三 周 内 涨 跌 幅 度 达 到 2 0 % 时 ,本 所 公 告
权 益 份 额 暂 停 转 让 , 并 根 据 《 规 则 》 5 . 3 . 5 条 的 规 定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a . 查 询 艺 术 品 原 始 作 者 的 相 关 艺 术 品 作 品 在 当 期 拍 卖 市 场 的 拍 卖
价 格 情 况 并 通 过 网 站 对 外 公 示 , 该 公 示 作 为 权 益 份 额 转 让 的 参 考 。
b . 本 所 根 据 综 合 情 况 , 有 权 决 定 恢 复 权 益 份 额 转 让 的 时 间 ,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暂 停 转 让 日 起 两 周 。
4 . 2 . 4 监 控 转 让 活 动 : 本 所 如 发 现 发 布 的 转 让 信 息 及 受 让 信 息 以 及
转 让 / 受 让 记 录 异 常 的 , 本 所 予 以 重 点 监 控 , 并 发 布 监 控 公 告 。
第 五 章 登 记 与 查 询
5 . 1 份 额 的 登 记
5 . 1 . 1 份 额 转 让 的 登 记 、 查 询 服 务 由 本 所 提 供 。
5 . 1 . 2 本 所 根 据 份 额 账 户 的 记 录 , 办 理 会 员 投 资 人 因 购 买 或 转 让 份
额 而 产 生 的 份 额 持 有 状 态 的 登 记 。 份 额 登 记 记 录 采 取 整 数 位 , 记
录 份 额 数 量 的 最 小 单 位 为 壹 份 。
5 . 1 . 3 份 额 登 记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拥 有 份 额 的 会 员 投 资
人 名 称 、 份 额 账 户 号 码 、 持 有 份 额 名 称 、 持 有 份 额 数 量 等 份 额 持
有 状 态 。
5 . 1 . 4 本 所 作 为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履 行 下 列 职 能 :
A . 份 额 账 户 的 设 立 和 管 理 ;
B . 份 额 的 登 记 , 包 括 初 始 登 记 、 变 更 登 记 ;
C . 依 法 提 供 与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有 关 的 查 询 、 咨 询 服 务 ;
D . 维 护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份 额 持 有 情 况 表 。 份 额 持 有 情 况 表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持 有 人 名 称 、 份 额 账 户 号 码 、 持 有 份 额 数 量 等 。
5 . 1 . 5 本 所 应 当 妥 善 保 存 登 记 原 始 凭 证 及 有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 其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 0 年 。
5 . 1 . 6 本 所 对 其 编 制 的 与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有 关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进 行 专 属
管 理 ; 未 经 本 所 同 意 , 任 何 人 不 得 将 其 专 属 管 理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用
于 商 业 目 的 。
5 . 1 . 7 本 所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对 与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有 关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对 与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有 关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 本 所 应 当
拒 绝 查 询 ,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所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
A . 份 额 持 有 人 查 询 其 本 人 的 有 关 份 额 资 料 ;
B .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安 机 关 和 政 府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法
定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进 行 查 询 和 取 证 。
5 . 1 . 8 本 所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忠 于 职 守 、 依 法 办 事 、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不 得 泄 露 所 知 悉 的 有 关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
5 . 1 . 9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时 , 本 所 应 份 额 承 继 人 的 申 请 , 要
求 其 提 供 合 法 文 件 为 其 办 理 相 关 份 额 的 变 更 登 记 :
A . 份 额 持 有 人 因 继 承 或 依 法 进 行 财 产 分 割 ( 如 离 婚 等 情 形 ) 、 法
人 合 并 、 分 立 , 或 因 解 散 、 破 产 、 被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等 原 因 丧 失 法
人 资 格 的 。
B . 份 额 因 质 押 、 冻 结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持 有 人 权 利 受 到 限 制 的 , 本 所
应 当 在 份 额 持 有 情 况 表 上 加 以 锁 定 。
5 . 1 . 1 0 本 所 应 当 保 证 份 额 持 有 情 况 表 和 份 额 变 更 登 记 记 录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5 . 2 份 额 的 查 询
5 . 2 . 1 本 所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方 便 份 额 持 有 人 查 询 其 本 人 份 额 的
持 有 记 录 和 变 更 的 情 况 。
5 . 2 . 2 份 额 持 有 人 到 本 所 办 理 现 场 查 询 业 务 的 , 应 当 向 本 所 提 交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第 六 章 中 止 和 终 结
6 . 1 《 规 则 》 和 本 细 则 所 称 的 中 止 是 指 在 权 益 份 额 转 让 进 程 中 , 出
现 妨 碍 转 让 活 动 且 严 重 影 响 转 让 按 规 定 程 序 正 常 实 施 的 情 形 时 ,
本 所 将 该 份 额 转 让 予 以 暂 停 的 行 为 。
6 . 2 《 规 则 》 和 本 细 则 所 称 的 终 结 是 指 在 权 益 份 额 转 让 进 程 中 , 出
现 妨 碍 转 让 活 动 且 严 重 影 响 转 让 按 规 定 程 序 正 常 实 施 的 情 形 , 经
调 查 核 实 并 确 认 无 法 消 除 时 , 本 所 将 该 份 额 转 让 予 以 停 止 的 行 为 。
6 . 3 当 本 所 认 为 艺 术 品 权 益 份 额 转 让 有 必 要 中 止 或 终 结 的 , 可 以 直
接 作 出 中 止 、 终 结 决 定 。 本 所 在 受 理 申 请 , 作 出 中 止 或 终 结 决 定
过 程 中 以 及 中 止 期 间 , 应 当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 组 织 调 解 , 以 维 护 权
益 份 额 转 让 市 场 正 常 的 转 让 与 受 让 秩 序 。
第 七 章 附 则
7 . 1 本 细 则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成 都 文 化 产 权 交 易 所 所 有 。
7 . 2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 与 《 规 则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